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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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环境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坚持责权利明确、程序公正、监管严格、处罚有力、追责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强化检查指导、远程监控、技术论证、安全质量综合评价、风险预警预防等手段。
第五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依法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查、查证,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监理等职能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培养一支懂技术、懂法律、懂管理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队伍。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在负责工程项目的同时,也应重视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八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
第十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工程施工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每个环节的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检查和抽查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施工技术水平,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提供有关工程施工质量的技术支持,确保工程施工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三章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工程项目的全程监控。
第十八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暗访、突击检查等手段,发现问题即时处理。
第二十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评估,对评估结果根据情况进行奖惩。
第二十一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和施工质量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应配合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和情况说明。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及施工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评估结果进行奖励,促进施工单位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级、市级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地方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