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李尧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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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的产生和发展

巴塞尔协议的产生和发展

巴塞尔协议的产生和发展答:《巴塞尔协议》产生的可以从70年代全球性通货膨胀,各国纷纷采取浮动利率和利率剧烈波动时期溯源。

国际大型商业银行的业务呈现出全球化,金融操作与工具创新和投机活动等三个特点。

结果在1974年,连续有三家大型国际商业银行,德国赫斯德特银行、纽约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英国-以色列银行相继倒闭,使许多国家客户收到巨大损失。

国际商业银行的发展表现出:(1)越来越脱离国内的银行管制,同时国际银行监管又十分薄弱,使银行监管出现很大的漏洞;(2)金融操作与金融工具的创新,使银行经营的资产超过银行资本几十倍,使风险增大;(3)国际金融投资活动使一些银行从中获得暴利,也使一些银行受到巨大损失,严重危害各国存款人的利益。

上述情况使美、英、德、法、日、荷、意、比、瑞士和瑞典"10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所在地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国际银行进行监管。

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

1993年4月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分别发布了《市场风险的资本标准建议》和《测定市场风险的巴塞尔补充协议》,将市场风险纳入监管范围之内。

1999年6月,发布了修改1988年协议的征求意见的第一稿,确定了包括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及市场纪律在内的三大支柱。

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

2004年6月,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商业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公布了《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定》,现在普遍称为《新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协议Ⅱ》。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召开中央银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会议通过了全球商业银行业监管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

论巴塞尔协议的演进及其改革发展

论巴塞尔协议的演进及其改革发展

论巴塞尔协议的演进及其改革发展巴塞尔协议的演进是一个风险资本监管深化的过程,也是一个漫长的实施过程。

被认为代表了银行监管发展新趋势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到了一些监管当局及国际金融机构的质疑。

从巴塞尔协议的演进及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重新审视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优点和不足,并从资本充足率和系统性风险管理两个角度阐述了笔者对巴塞尔协议今后改革和发展方向的一点想法。

标签: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系统性风险《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1 巴塞尔协议的演进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

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1975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成立。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即《对外国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1978年发布《综合资产负债表原则》,实行并表监管。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

总体思路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1988年7月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即《巴塞尔协议Ⅰ》,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1992年7月发布“1992年声明”,强调东道国对银行的监督。

《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历程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历程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历程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所属课程名称商业银行经营学班级金融1002班学号201041070234姓名刘昊《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历程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巴塞尔协议》是迄今为止对国际银行业发展产生影响最大的国际协议之一,对于中国来说也不例外。

《巴塞尔协议》的每一次的发展演变,都对中国银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当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研究《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历程不但可以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同时也可以就此对我国适应国际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潮流变化,加强商业银行监管的影响做出分析。

一、《巴塞尔协议I》1、历史背景1974年,西德的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震动国际金融业,这两家著名国际性银行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开始全面审视银行监管问题。

1975年,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情况,第一部《巴塞尔协议》出台,强调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但这个协议极为简单。

1983年修改的协议其总体思路也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直到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第一份资本充足性国际文件《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协议》(《巴塞尔协议I》)才使得《巴塞尔协议》有了实质性进步。

2、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I》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资本的组成。

对各类资本按照其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界定,将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个层次。

且附属不得超过核心的 100% 。

第二,风险加权的计算。

根据资产的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的风险划分为五个等级,从“无风险”到“十足风险”,及0%、10%、20%、50%、100%的风险权数;对资产负债表外项目采用“无风险”到“十足风险”的0%、20%、50%、100%的信贷风险折算率。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金融体系日益发展,金融风险也日益增多。

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准则,即巴塞尔协议。

本文将对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进行详细介绍。

起初,巴塞尔协议是在1988年制定的,被称为“巴塞尔Ⅰ协议”。

该协议旨在对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进行统一,以确保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从而降低金融风险。

巴塞尔Ⅰ协议规定了风险权重资本框架,将银行业的资本要求与其风险资产相对应。

这一框架确保了银行能够承受严重的金融冲击,并保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市场的复杂程度和金融产品的创新程度也不断增加,巴塞尔Ⅰ协议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

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2004年发布了巴塞尔Ⅱ协议,以填补这些漏洞。

巴塞尔Ⅱ协议引入了一个名为“风险综合评估方法”的新框架,以更准确地衡量银行面临的风险。

该方法将银行资本要求与资产的风险水平相匹配,更加精确地反映了银行的风险暴露程度。

此外,巴塞尔Ⅱ协议还引入了更全面的市场风险监管框架,并提出了对流动性风险的要求。

然而,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巴塞尔Ⅱ协议再次显露出其不足之处。

金融危机揭示了对风险资产的误判以及对银行业潜在风险的忽视。

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一部分,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2010年发布了巴塞尔Ⅲ协议。

巴塞尔Ⅲ协议旨在增强银行资本充足性、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并改进对流动性和风险的监管。

协议要求银行必须维持更高的核心Tier 1 资本比率,并引入了逆周期资本缓冲区,以应对金融周期中的波动。

此外,巴塞尔Ⅲ协议还完善了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要求,并引入了所谓的“杠杆比率”来控制银行的杠杆水平。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展示了全球金融监管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从巴塞尔Ⅰ协议到巴塞尔Ⅲ协议,我们可以看到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不断努力跟进金融市场的变化,并在改进和强化监管框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这些协议的实施对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至关重要,有助于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并提高金融体系对冲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

理论背景
银行外部负效应不仅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从而给工商企
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体系的混 乱,并殃及社会的稳定;
信息的不对称对银行而言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掩盖银行储
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丧失而破产倒闭。
旧巴塞尔协议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

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
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提 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
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 本监管框架草案,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 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 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 程度不高的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经 合组织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 水平。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 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 监管部门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 险要素值。)
巴塞尔协议
财务1004班第一组
小组人员构成
发言人:项英伦 制作者:卢春光、刘永兵 资料整理:刘亮、李鼎、曲成祥

目录
一、巴塞尔协议发展历程 二、新旧巴塞尔协议区别 三、中国据巴塞尔协议采取的措施

一、巴塞尔协议发展历程

——概念简介:《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 (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 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 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 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 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 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1988年巴塞尔协议是西方十国集团在继赫斯塔特银行和富...

1988年巴塞尔协议是西方十国集团在继赫斯塔特银行和富...

摘要1988年巴塞尔协议是西方十国集团在继赫斯塔特银行和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以来,对国际银行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研讨而总结出来的。

协议将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将资本金要求与资产的风险程度挂钩,体现了资本的质与量的统一,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思想产生了深刻影响。

与旧协议相比,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扩大了资本充足约束的范围,对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均提出了配置相应资本的要求,提出了一整套可供银行灵活选择的循序渐进的资本金计算方法。

新协议将监管重点从原来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强调了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对最低资本规定的补充作用。

与新协议的要求相比,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资本充足率可能进一步下降,现行资本充足率测算标准存在诸多缺陷,风险评估体系很不完善,等等。

为迎接新协议实施后来自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巨大挑战,我国商业银行应充分借鉴国际银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发挥后发优势,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完善资本结构,初步建立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的风险评估体系,规范资本管理信息披露,继续改善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以便尽早与新协议的要求接轨,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AbstractThe Basle Capital Accord of July 1988 resulted from the discussions and researches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 by the Group of Ten after Herstatt Bank of West Germany and Franklin National Bank of America went bankrupt. It transformed the concern of banking supervision from the inside to the outside of banks, integrated the quality of banks’ capitals into the quality of them by requiring adequate capita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isks of their assets, so have deeply influenced the capital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Compared with the original Basle Capital Accord, the new one requires the according capital of all risks including credit risk, market risk and operational risk, and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progressive methods of measuring the capital which can be flexibly choosed by banks. The New Capital Accord attaches more importance to banks’inside system of assessing risks than to the capital adequacy, and emphasizes the supplementary role of Supervisory Review of Capital Adequacy and Market Discipline.If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the New Capital Accord, many questions must be solved, including the possible continual worse in capital adequacy, a lot of drawbacks in the current standard of measuring capital adequacy, imperferction in the internal system of assessing risk, and so on .In order to cope with the challenge from the internal and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market,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should make full use of the advanced managing experience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raise capitals by all possible means, make capital structure perfect, set up preliminary system of assessing risks with concerntration on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es, and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assests and the capability of gaining profits. The article first gives the theoretic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birth and development of the Basle Accord. Then, deeply analyse the fundemental content of the New Basle Accord. At last, give full directions to perfect the capital management of the banks in china after discussing the main difficulties confonting them in carrying out the New Basle Accord.Key Words The New Basle Accord commercial bankcapital management目录摘要 (Ⅰ)Abstract (Ⅱ)引言 (1)第一章巴塞尔协议的历史变迁1.1 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形成过程 (3)1.2 补充和修改阶段 (9)1.3 新协议酝酿出台 (13)第二章新协议的风险资本要求分析2.1 新协议的概述 (15)2.2 基于IRB法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 (23)2.3 基于V AR法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25)2.4 基于内部计量法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25)2.5 小结 (26)第三章新协议生效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面临的主要难题3.1 资本充足率可能进一步下降 (27)3.2 现行资本充足率测算标准存在着诸多缺陷 (28)3.3 内部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善 (30)3.4 难以适应市场约束和监管部门的动态监管 (32)第四章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改革方向4.1 拓宽筹资渠道 (34)4.2 优化资本结构 (38)4.3 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 (44)4.4 规范适度的资本管理信息披露 (46)4.5 提高盈利能力,继续改善资产质量 (46)结论 (48)谢辞 (49)参考文献 (50)引言资本是商业银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本管理是商业银行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保持多少资本是合理的、最优资本结构是否存在及如何实现、如何有效地筹集资本是银行资本管理需要解决的三个基本问题。

巴塞尔协议及其发展历程

巴塞尔协议及其发展历程

巴塞尔协议及其发展历程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法规,旨在提高银行业的稳定性和弹性,防范金融危机。

该协议由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BCBS)制定并定期修订,自1974年首次发布以来已经多次演变和完善。

1974年发布的巴塞尔协议,被称为巴塞尔协议1.0。

该协议的主要目标是规范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这是为了确保银行在面对风险时具备足够的资本储备。

协议规定了资本计算的标准和要求,确保银行根据其风险资产的规模和类型来分配适当的资本。

此外,协议还包括了资产质量标准和风险管理要求。

巴塞尔协议1.0的实施后,国际金融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复杂化使得协议需要修订以适应新的挑战。

于是在1988年,巴塞尔协议2.0(也称为巴塞尔资本协议)发布,更加细化和严格地界定了银行资本的计量和监管。

该协议引入了风险加权资产的概念,即将不同风险级别的资产进行风险权重的分配,以计算银行所需的资本充足率。

同时,协议还加强了对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跨国银行监管的合作和协调。

然而,协议2.0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包括对金融创新的不足反应和资本计算的复杂性。

这促使国际监管机构进一步完善协议,于是在2010年巴塞尔协议3.0(也称为巴塞尔Ⅲ)发布。

协议3.0主要集中在资本充足率的进一步提高和金融机构的全球系统重要性及流动性风险管理。

协议要求银行设定一个“资本缓冲区”,以应对潜在风险的影响。

此外,协议还引入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更严格监管要求,以及更为严格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至今仍在继续,国际监管机构和银行业不断努力,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弹性。

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和改进旨在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和风险环境,在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同时,也要保持对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适应性,并促进跨国银行合作和协调。

巴塞尔协议书历史

巴塞尔协议书历史

巴塞尔协议书历史本协议书旨在记录和概述巴塞尔协议书的发展历程及其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影响。

第一条巴塞尔协议书的起源巴塞尔协议书起源于1988年,由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制定。

该协议旨在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定性,降低银行破产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第二条 1988年巴塞尔协议1988年巴塞尔协议,又称为巴塞尔I协议,首次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要求银行持有至少8%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能够承受潜在的损失。

第三条 1996年巴塞尔修正案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对1988年的协议进行了修正,引入了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扩大了银行风险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 2004年巴塞尔II协议2004年,巴塞尔II协议发布,引入了更为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评估。

巴塞尔II协议强调了银行内部风险评估过程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审查过程和市场纪律。

第五条 2007-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2007-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暴露了巴塞尔II协议的不足,促使国际社会对银行监管体系进行重新评估。

第六条 2010年巴塞尔III协议2010年,巴塞尔III协议应运而生,旨在加强银行资本质量,提高银行的损失吸收能力,引入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等新的监管工具。

第七条巴塞尔协议的国际影响巴塞尔协议书对全球金融监管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广泛认为是国际银行监管的基石。

各国监管机构根据巴塞尔协议书的原则和标准,制定了本国的银行监管法规。

第八条持续的修订与发展巴塞尔协议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框架,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和新风险的出现,巴塞尔委员会持续对协议进行修订和更新,以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健和适应性。

第九条结论巴塞尔协议书的历史反映了国际社会对金融稳定性的持续追求。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李尧尧)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李尧尧)

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课程名称: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论文题目:《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院别:财经学院年级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130班学号:2403130009姓名:李尧尧任课教师:杨丽2016 年 5 月11 日《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摘要: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

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逐渐被其他国家接受,但是该协议也存在漏洞和不足,在商业银行和金融不断发展中,该协议也在不断优化以适应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经济全球化,国际金融,商业银行一、《巴塞尔协议》产生背景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

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将管制理论运用到银行领域,并逐步取得了共识。

他们认为,在追逐论、社会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影响的管制理论当中,“捕获论”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视为博弈中的猫与鼠,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张放弃管制。

这种理论显然忽视了社会公众能从管制中受益的事实。

“管制新论”则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满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

由于管制这一商品供求双方的数量函数难以确定,因而降低了这一理论的实践价值。

只有“社会利益论”最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该理论将管制视为消除或减少市场破产成本进而保护公众利益的手段,市场破产成本根源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的不对称。

与前两种理论明显不同的是,这种理论既找到了管制的依据,也明确了管制的意义和努力方向。

由于最终贷款人的存在(最终贷款人通常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放贷)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商业银行一方面有通过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获取高额利润的欲望。

巴塞尔协议时间轴

巴塞尔协议时间轴

巴塞尔协议时间轴巴塞尔协议(Business School)是一项关于银行体系稳定性的监管框架,旨在使银行体系的稳定不会因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受到不利影响。

巴塞尔协议于2005年7月正式生效,这是第一个在欧盟和美国以外建立的金融监管框架。

在全球范围内,主要银行已加入该体系。

因此,通过引入巴塞尔协议对金融机构建立更高标准和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将是必要且必需的。

巴塞尔协议不仅适用于美国,也适用于全球。

所有商业银行都必须在该模型中测试其资本、杠杆和流动性来确保其满足监管要求(表外)、并保持至少每年500亿美元的贷款规模。

此外,作为一个全球标准,巴塞尔协议还包括很多其他方面的内容,如国际社会共同制定对商业银行资本和杠杆充足性标准(CRA)、金融稳定监管机制(FSB)等。

另外,在该网络中,还有其他方面也有重大影响: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市场发展。

这也为商业银行对其风险状况和监管规定进行适当调整提供了平台。

1.概念巴塞尔协议(Business School)是一种监管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资本规则》的综合,是对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原则和准则之一。

巴塞尔协议强调了资本和杠杆对信贷资产的重要性,强调了资本和杠杆的充足性要求。

由于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原则包括表外、表内、跨市场和交叉风险等,因此该协议被称为“巴塞尔协议+10”。

为了使新监管体系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巴塞尔协议于2005年7月正式生效。

新的巴塞尔协议以“监管、技术和经济”为原则,要求银行每年应进行至少500亿美元融资(“表外”)——这一过程类似于“资本管理”或“风险管理”;新监管体系也会带来对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的影响(“表外”);而且新金融体系还会带来对监管政策的重大变化。

目前新监管体系覆盖到全球约90%的金融机构(表内)。

虽然所有商业银行都在国际市场融资,但在美国和欧盟之外设立的银行都属于非国际市场银行。

在这个体系下,所有人都必须在其资产规模和其贷款规模以及其资产组合中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历程及其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历程及其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历程及其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作者:董海婷姚永富来源:《各界》2006年第12期摘要:巴塞尔协议的演变过程显示了国际银行风险及管理在近十几年来的发展变化趋势,尤其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出台,对于我国银行业提高目前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风险敏感度,创造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我国银行业具有多方面、多层次影响。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银行业影响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的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

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巴塞尔协议是迄今为止对国际银行业发展产生影响最大的国际协议之一,回顾巴塞尔协议的演变过程不仅可以了解国际银行风险及管理在近十几年来的发展变化趋势,而且也可以就此对我国适应国际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潮流变化,加强商业银行监管的影响做出分析。

1 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历程1.1 巴塞尔协议的诞生及其补充和完善1974年,西德的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震动国际金融业,这两家著名国际性银行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开始全面审视银行监管问题。

1975年,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情况,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强调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但这个协议极为简单。

1983年修改的协议其总体思路也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直到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第一份资本充足性国际文件《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协议》(《巴塞尔协议I》)才使得巴塞尔协议有了实质性进步。

随着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银行规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为提高。

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报告》难以解决银行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1991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后,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的准备金。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发展脉络论文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发展脉络论文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发展脉络2010年9月15日,巴塞尔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召开第三次桑坦德国际银行会议上正式提出了basel iii,它是对目前银行资本与流动性标准的一次全面且综合的修正。

各国央行和监管部门希望这些改革能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同时确保银行持有足够准备金,能够不依靠政府救助独自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2011年 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g20)峰会上批准basel iii并发布最终定稿。

按照二十国集团的要求,这些标准将随着金融环境改善和经济复苏后逐步引入。

对于银行业监管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变革是源于2007 年至2009 年的金融危机,它暴露出新资本协议的诸多不足,例如旧有的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对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过低,使得银行体系难以抵御突如其来的全球性金融系统风险,在危机爆发时全球银行的整体资本质量不佳;目前的监管体系尚未对杠杆率进行一致的监管;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亲周期效应未引起足够重视;以及强化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对系统性风险考虑不足等。

这些都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新资本协议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巴塞尔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1988年版的巴塞尔协议包括如下要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而当时的basel 机制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

而basel iii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

该协议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主要的变化包括:(1)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

2、扩大了风险资产的覆盖面
《巴塞尔协议Ⅲ》更加鼓励信用等级高 的场内交易,减少场外交易,同时加大了对 交易对手信贷风险资本要求的防范,还进一 步引入了“杠杆率”的概念,通过对过度杠 杆化的抑制,以防止商业银行在去杠杆化过 程中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3、试图解决“顺周期性问题”
为了解决现今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商 业银行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问题,巴塞尔协 议Ⅲ设置了“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资 本缓冲”的要求,通过强制性的按商业银行 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设置“逆周期资本缓冲 金”,以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
修订框架对信用风险计算提出了两种方法:标准法和内 部评级法。 标准法:该方法把利率、汇率、证券和商品的价格 风险各自分为特定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然后按照 给出的具体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所需要的风险资本并 予以汇总,得出整个市场价格风险所对应的资本要 求。 标准法下,银行信用风险被细分为5个档次: AAA到AA-;A+到A-;BBB+到BBB-; BB+到B-;低于B-
4、稳健实现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框架的过度
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全面实施,委员 会设定了2011-2019年这9年的过渡期,以 循序渐进的达到资本监管的要求。同时规定 对商业银行6%的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和 4.5%的核心一级资本要求从2015年起执行, 在2013年必须达到3.5%,2014年必须达 到4%。
3、目标标准比率
相对于加权风险资产的资本比率应为 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至少应为4%。
(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主要特点
1、强调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和意义 2、确立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 3、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影响
(三)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不足之处

巴塞尔协议3

巴塞尔协议3
— 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银行将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以巴塞尔委员 会规定的0.15系数,就等于所需要的资本。 — 操作风险 标准法:总收入仍作为反映银行业务规模以及与此相关的各 产品线操作风险规模的一项指标。但是,银行必须计算出每一产品线 的资本要求,每一产品条线资本要求采用不同的权重系数。 — 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银行用定量和定性标准,通过内部操作风计量 系统计算监管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
最低资本充足 率=资本/风险 加强资产 三大基础 支柱
最低资本 监督检查 市场纪律 要求 过程
风险加权 资产
资本定义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市场风险 核心资本 附属资本
标准法
内部高级 内部评级 评级法 基本指标 标准法 高级计量 标准法 内部模型 初级法 法 法 法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高级计量法 银行用定量和定性标准,通过内部操作风
计量系统计算监管资本要求
标准法
• • • • 银行的业务分为8个产品线: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支 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retail brokerage) KTSA = (GI1-8 x 1-8) KTSA = 用标准法计算的资本要求 GI1-8 = 按基本指标法的定义,8个产品线中各产品线过去三年的年均总收入 1-8 = 由委员会设定的固定百分数, 建立8个产品线中各产品线的总收入与资本要求 之间的联系。
2009年12月监 管文件的 主要内容


建立针对国际活跃银行的流动性最低标准
《巴塞尔协议III》改革的核心要点
资本定义的关键变化包括:
• 大幅度提高一级资本中普通股的质量和一致性,监管调整主要针对普通股。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2024)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2024)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框架,旨在加强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

它由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首次引入,并经过几次修订和完善。

这个协议对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并对各国银行业有着深远的影响。

巴塞尔委员会是一个由各国央行和监管机构组成的国际监管机构,成立于1974年。

作为其主要任务之一,委员会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改善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以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

巴塞尔协议的最初版本,被称为巴塞尔协议(BCBS1988),也被称为巴塞尔Ⅰ协议。

该协议针对的是银行的信用风险,旨在确保银行在面临违约风险时有足够的资本来覆盖损失。

根据该协议,银行的资本应该至少占其经修正后风险加权资产的8%。

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市场的变化和金融危机的发生,巴塞尔协议的第一版本被认为过于简单和缺乏灵活性。

于是,在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Ⅱ协议,即巴塞尔资本协议(BCBS2004)。

巴塞尔Ⅱ协议修订了资本计量方法,并增加了其他重要的监管措施,如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

巴塞尔Ⅱ协议规定了三个支柱,以确保银行业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不同类型的风险。

第一支柱要求银行根据其风险水平来确定所需的资本水平。

第二支柱要求银行建立并维护一个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

第三支柱要求银行提供关于其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的透明度。

尽管巴塞尔Ⅱ协议对监管框架进行了重要的改进,但它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因此,在2009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Ⅲ协议(BCBS2009),也被称为巴塞尔资本协议(BCBS2010)。

巴塞尔Ⅲ协议进一步完善了巴塞尔Ⅱ协议,并强调了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巴塞尔Ⅲ协议引入了一个更为复杂的风险权重计算方法,以更准确地反映不同类型的风险。

该协议还对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以确保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能够应对。

巴塞尔Ⅲ协议的实施将在2022年开始,各个国家的银行业和监管机构都需要做好准备。

预计该协议的实施将对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并迫使银行采取措施来提高其资本和流动性水平。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演变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演变

《新巴塞尔协议》

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 更广、更复杂。这是因为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 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 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 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 变化,并为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 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
《新巴塞尔协议》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 部评级法。标 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 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 经合组织 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但 对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该法 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发展中国家国 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 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 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若硬套标准法的规定,绝大 多数企业的评级将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业)。企业不会有参加评级的积极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 险权重也不过是100%。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风 险的资本要求,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
早期的巴塞尔协议(5)
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 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 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 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 务主 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 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
Operational control and compliance with Pillar 1 requirements. Only varies on Pillar 1 approach, otherwise must comply with all.

巴塞尔协议的前世今生

巴塞尔协议的前世今生

《巴塞尔协议II》
市场纪律是利用市场对银行业进行约束。这就要求银行提
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市场的奖惩机制有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 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市场对金融体系的安全进行监管, 也就是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 市场参与者据此作出判断。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应 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 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的主要宗旨在于交换各国的监管安排方面
的信息、改善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 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它领域确立标准的有效性。
巴塞尔委员会每年举办三至四次会议,几乎所有的委员
会会议均在瑞士巴塞尔举行。设在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为 委员会提供秘书处,除承担巴塞尔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外,它 还可以随时为所有国家的监管当局提供咨询,并受邀为地区 性监管组织和其它官方机构自己组织的培训班授课。
《巴塞尔协议II》即《新巴塞尔资本协议》,2004年6
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
《巴塞尔协议III》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
员会宣Hale Waihona Puke ,各方代表就该协议的内容达成一致。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全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是由美国、英国、法 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 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 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以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管当局 为代表,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

巴塞尔协议历史演变

巴塞尔协议历史演变

巴塞尔协议历史演变一、巴塞尔协议Ⅰ1987年,美联储和英格兰银行联合提出建立共同的资本体系,限制在资本不足的情况下过度扩张。

1988年,西方十国的央行经过多轮谈判,达成了巴塞尔协议。

主要内容:1、界定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2、界定了风险资产。

3、界定了资本。

二、巴塞尔协议Ⅱ2003年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Ⅱ》,首次提出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纪律。

主要修改部分: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

三、巴塞尔协议III2010年11月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资本质量要求,并增加监管指标。

主要涉及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四大方面。

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新协议将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5%,还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流动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要求。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

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

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四、中国银监会要求总体资本充足率达到10%左右,杠杆率总体不低于4%,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总体高于100%,拨备覆盖率总体高于150%,拨贷比总体达到2.5%。

流动性覆盖率= 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李尧尧)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李尧尧)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李尧尧)《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摘要: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

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逐渐被其他国家接受,但是该协议也存在漏洞和不足,在商业银行和金融不断发展中,该协议也在不断优化以适应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经济全球化,国际金融,商业银行一、《巴塞尔协议》产生背景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

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将管制理论运用到银行领域,并逐步取得了共识。

他们认为,在追逐论、社会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影响的管制理论当中,“捕获论”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视为博弈中的猫与鼠,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张放弃管制。

这种理论显然忽视了社会公众能从管制中受益的事实。

“管制新论”则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满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

由于管制这一商品供求双方的数量函数难以确定,因而降低了这一理论的实践价值。

只有“社会利益论”最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该理论将管制视为消除或减少市场破产成本进而保护公众利益的手段,市场破产成本根源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的不对称。

与前两种理论明显不同的是,这种理论既找到了管制的依据,也明确了管制的意义和努力方向。

由于最终贷款人的存在(最终贷款人通常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放贷)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商业银行一方面有通过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获取高额利润的欲望。

另一方面也有扩大债务依存度的冲动和便利,破产风险因此不断累积。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以及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才逐步将银行的监管从外围修补转到内部调控,并对影响银行风险的主要因素进行详细的剖析。

巴塞尔协议的前世今生

巴塞尔协议的前世今生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的主要宗旨在于交换各国的监管安排方面
的信息、改善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 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它领域确立标准的有效性。
巴塞尔委员会每年举办三至四次会议,几乎所有的委员
会会议均在瑞士巴塞尔举行。设在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为 委员会提供秘书处,除承担巴塞尔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外,它 还可以随时为所有国家的监管当局提供咨询,并受邀为地区 性监管组织和其它官方机构自己组织的培训班授课。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国监管的权力,所作结
论或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在法律上也没有强制效力,仅供参 考。但因该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影响大,一 般仍预期各国将会采取立法规定或其它措施,并结合各国实 际情况,逐步实施其所订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或实务处理 相关建议事项。在“国外银行业务无法避免监管”与“适当 监管”原则下,消弭世界各国监管范围差异是巴塞尔委员会 运作追求的目标。
《巴塞尔协议》

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忽略银行业的 盈利性和其他风险 从具体到风险资产的计算来看,《巴塞尔协议》也没有考虑 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从而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银 行资产所面临的真实风险状况 仅注意到信用风险,而没有考虑到在银行经营中影响越来越 大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计量方法适用性问题:《巴塞尔协议II》鼓励银行使
用基于内部评级的计量方法,然而真正能够较好进行内部评 级的大型银行仍然是少数,多数银行难以摆脱对外部评级及 当局建议指标的依赖。
《巴塞尔协议II》
监管对象问题:《巴塞尔协议II》没能预料到在金融国
《巴塞尔协议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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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李尧尧)《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摘要: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

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逐渐被其他国家接受,但是该协议也存在漏洞和不足,在商业银行和金融不断发展中,该协议也在不断优化以适应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经济全球化,国际金融,商业银行一、《巴塞尔协议》产生背景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

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将管制理论运用到银行领域,并逐步取得了共识。

他们认为,在追逐论、社会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影响的管制理论当中,“捕获论”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视为博弈中的猫与鼠,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张放弃管制。

这种理论显然忽视了社会公众能从管制中受益的事实。

“管制新论”则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满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

由于管制这一商品供求双方的数量函数难以确定,因而降低了这一理论的实践价值。

只有“社会利益论”最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该理论将管制视为消除或减少市场破产成本进而保护公众利益的手段,市场破产成本根源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的不对称。

与前两种理论明显不同的是,这种理论既找到了管制的依据,也明确了管制的意义和努力方向。

由于最终贷款人的存在(最终贷款人通常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放贷)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商业银行一方面有通过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获取高额利润的欲望。

另一方面也有扩大债务依存度的冲动和便利,破产风险因此不断累积。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以及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才逐步将银行的监管从外围修补转到内部调控,并对影响银行风险的主要因素进行详细的剖析。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

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

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

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

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

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

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

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二、《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概述(一)《巴塞尔协议I》概述《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不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5、三大特点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6、不足《巴塞尔协议Ⅰ》的不足:对风险的理解比较片面,忽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不足;忽视了全面风险管理的问题。

(二)《巴塞尔协议II》概述巴塞尔资本协议Ⅱ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

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

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包括标准法(根据借款人的外部评估结果确定其风险权重,权重层级分为0、20%、50%、100%、150%五级)、初级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及高级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

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在量化操作风险时,提出了三个处理方案:一是基本指标法,资本要求可依据某一单一指标(如总收入)乘以一个百分比;二是标准法,将银行业务划分为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和其他业务,各乘以一个百分比;三是内部计量法,由银行自己收集数据,计算损失概率。

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要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

在计算资本比率时,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乘以12.5(即最低资本比率8%的倒数),再加上针对信用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就得到分母,即总的风险加权资产。

分子是监管资本,两者相除得到资本比率的数值。

2、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

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

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其一,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其二,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尽管措施。

其三,银行管理者应意识到目前所处的经济周期,进行严格、具有前瞻性的压力检验。

其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当银行资本低于需求水平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预,加强对银行的监测、限制支付股息、要求银行准备并实施满意的恢复资本充足率的计划、要求银行立刻筹措额外资本。

3、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

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三)《巴塞尔协议III》概述《巴塞尔协议III》于2013年1月6日发布其最新规定。

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

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一是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

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

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

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

2、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审慎监管要求,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严格监督检查措施,纠正不审慎行为,促使商业银行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增强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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