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牌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机富民工程实施纲要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机富民工程实施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15•【字号】皖农机[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机富民工程实施纲要的通知(皖农机〔2006〕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农机富民工程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机富民工程的通知》(皖政办〔2005〕44号)一并加以贯彻落实。
实施农机富民工程,是省委、省政府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认真组织实施。
要加强对《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一是加强《纲要》与当地“十一五”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的衔接。
要将《纲要》的有关内容与农业农村“十一五”规划紧密结合,抓紧在规划中做出安排和部署。
二是制定若干配套政策。
《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及政策措施,是带有方向性和指导性的,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若干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
三是加强对《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
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有关部门、企业、服务组织和广大农机户的积极性,大力协同,共同推动《纲要》的组织实施。
农业、农机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具体指导。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二○○六年二月十五日安徽省农机富民工程实施纲要农机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现农机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机富民工程的通知》(皖政办〔2005〕4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纲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25•【文号】农办机[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的通知(农办机[201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近年来,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标准和《拖拉机登记规定》等规章制度,认真开展拖拉机推广鉴定和核发牌证工作,促进了农机安全生产。
但是,近期一些群众来信,反映个别地区仍存在违规办理拖拉机牌证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机安全监管特别是道路安全监管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拖拉机牌证发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核发牌证的重要意义核发拖拉机牌证是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的重要行政许可项目,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农机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依法依标准规范核发拖拉机牌证,是对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正确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据反映,一些省份个别地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有关要求置若罔闻,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存在超标准发放、跨行政区域发放和给非拖拉机的运输车发放拖拉机牌证等违规行为,增加了道路交通和农业生产不安全因素,严重扰乱了安全监管秩序。
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对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一般规定,涉嫌渎职和滥用职权。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深刻认识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的危害性,充分认识规范核发牌证的重要意义,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二、依法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业务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深入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坚持依法监管,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农机安全监管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监管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9.02.27•【字号】皖农办机函〔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监管的通知皖农办机函〔2019〕35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委、农机局):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农办机[2018]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机维修行业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管责任。
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审批取消决定,落实工作衔接,制定监管措施,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到岗。
二、规范企业服务。
监督指导农机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维修服务明细单(见附件)制度,为消费者追责提供依据。
三、加强人员培训。
加强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培训,提高维修人员队伍整体法律政策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保障农业机械维修质量。
四、开展监督检查。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罚结果计入当地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五、畅通投诉渠道。
公布投诉电话,畅通农业机械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省农机维修质量投诉电话:0551-65122464。
请各市将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监管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机管理处。
邮箱:****************。
附件:农业机械维修服务明细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19年2月27日附件农业机械维修服务明细单。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26•【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1998.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设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经营、使用、维修、鉴定、推广、监理和教育培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机管理工作。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的农机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公安、交通、机械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农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机化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机化发展计划、规划,建立健全农机化服务体系,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指导农机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对农机产品鉴定、经营、使用、维修实行行业管理,实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农机化事业的投入,并根据财力建立农机化发展基金;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机化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农机管理部门,对发展农机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2.20•【文号】农办机〔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近年来,随着农村地区各类机动车辆快速增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控压力增大,涉及拖拉机的事故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1·08”、海南省东方市“1·12”和四川省金堂县“1·28”事故教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管理,夯实安全基础拖拉机安全技术状态、驾驶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和农村道路设施是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拖拉机注册登记,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拖拉机一律不予注册登记。
要逐步建立手扶变型运输机等只有运输功能、无农田作业功能的拖拉机退出机制,引导企业升级转型,2022年底前停止注册登记。
把好安全技术检验关,严格检验标准,对反光标识、转向、制动、照明及信号等进行重点检查。
实施拖拉机“亮尾工程”,拖拉机运输机组应灯光齐全并粘贴反光标识,未粘贴反光标识的不予注册登记、不予通过检验;鼓励其他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粘贴反光标识或插挂反光警示旗。
强化驾驶员培训与考试,拓宽培训渠道,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试标准,切实提高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农村公路、机耕道路等事故易发、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治理措施,完善安全管理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机械厅、水利厅、农机局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机械厅、水利厅、农机局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2.18•【字号】皖政[1991]83号•【施行日期】1991.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机械厅、水利厅、农机局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化工作意见的通知(1991年12月18日皖政〔1991〕83号)省政府同意省机械厅、水利厅、农机局《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农业机械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发展规划,抓好农机科研、生产和管理,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以加快我省农业机械化的进程。
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意见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0〕71号文件,加快我省农业机械化进程,现就加强农业机械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机械化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订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理顺、健全各级农业机械生产、使用管理和机电排灌管理机构,协调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要认真贯彻“实事求是、统一规划、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淮北平原要重点发展小麦、玉米生产过程机械化。
江淮丘陵和沿江圩区要重点发展水稻、小麦、油菜生产机械化。
山区要重点发展茶叶、竹木及土特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运、保鲜机械化。
城市郊区和工矿区要结合“菜篮子”工程,发展副食品生产机械化。
同时,围绕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及商品基地建设等组织好农业机械化工作。
经济发达地区和国营农场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步伐可适当加快。
三、加强农机工业。
我省农机工业要为农业提供优质适用的装备。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上半年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上半年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皖农机函〔2022〕692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上半年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皖农机﹝2019﹞59号)精神,严格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存量监管,加强路面联合执法,变拖存量进一步减少,为消除农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作出了积极贡献。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全省变拖牌证注销及在册管理情况1~6月份,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公告5000多台变拖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管理信息系统显示,截至2022年6月底,全省在册在管变拖数量为20685台,较2021年12月底的25788台减少5103台,减幅近20%。
1. 各市在管变拖数量。
合肥市4572台,宿州市2622台,淮北市2587台,安庆市2024台,黄山市1549台,六安市1309台,滁州市1231台,蚌埠市1221台,宣城市796台,阜阳市696台,池州市595台,芜湖市422台,铜陵市286台,淮南市269台,亳州市254台,马鞍山市252台。
2. 在管变拖数量500台以上的县(区)7个。
濉溪县2412台,合肥市蜀山区2379台,灵璧县2235台,合肥市包河区1233台,太湖县1018台,舒城县646台,怀远县547台。
3.上半年实现变拖清零县(区)2个。
阜阳市颍州区,芜湖市湾沚区。
目前,全省变拖清零的县(市、区)增加到12个。
二、各地变拖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1. 舒城县加大变拖“清零”力度。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委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委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委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通知委属各单位,省农机局:9月下旬,国家软件正版化工作督查组对我委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了全面督查。
从督查反馈意见看,我委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落实比较到位,软件安装使用比较规范,但也存在采购计算机时没有按照要求预装正版操作系统,委直属单位办公软件授权许可不足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软件正版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
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实施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要求,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
委属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巩固扩大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加快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二要加强源头监管,规范使用管理。
要加强源头管理工作,落实好省版权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算机软硬件采购源头管理的通知》(皖权〔2016〕6号)。
在新采购计算机办公设备时,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以及同步购置必需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
要加强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工作,认真学习落实软件正版化部际联席会议印发的《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严禁擅自卸载、升级、安装软件。
三要建立登记制度,做好台帐管理。
要将软件管理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建立软件资产台账,做好正版软件安装使用、授权文件、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将正版软件授权文本以及正版软件的种类、型号、数量、购买安装日期、报废记录等认真进行存档备案,并安排专人负责,定期监督检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皖农机(2021)96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2021年8月20日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一、实施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27号)要求,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按照牌证的农业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试制的样品(5副号牌、10本证件);
(五)号牌类企业还需提供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经部或省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检测出据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请表(略)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考核表(略)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评议表(略)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生产供应情况汇总表(略)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订制情况汇总表(略)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在牌证定点生产企业中选定为本辖区提供牌证产品和服务的企业,签定订制协议,不得向非定点生产企业订制牌证。
各地(市)、县(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得向任何企业订制牌证。
第二十条各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应按照入选的牌证产品范围与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签订牌证订制协议,提供服务,不得为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之外的任何单位生产牌证。
农机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管理,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质量,我部制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证监制发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部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1•【文号】农办机[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自农业部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号)以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扎实开展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投诉监督管理工作,为维护农机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部分地区仍存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管责任不明确、投诉渠道不畅通和信息报送不及时等问题,不利于我国农机化质量水平的全面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的重要意义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是农机化质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赋予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机化进程加快,农机品种数量大幅增长,运用领域不断拓展,农民对农机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等要求越来越高,对提高农机投诉监管工作的时效性、有效性越来越迫切。
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有利于掌握农机产品质量信息,有利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机化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服务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认真受理、及时处理农机质量投诉,努力提高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水平。
二、全面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建设各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明确承担农机质量投诉监督职责的处室(科、股)或单位,建立农机质量投诉工作制度,健全部、省、市、县四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网络。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皖农机〔2018〕217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农机〔2018〕217号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机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18年12月20日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四条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法适当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过程涉及农机分类标准、推广鉴定信息、机具质量、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补贴产品投档和归档、补贴机具核实等多个环节,各责任主体应当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协调配合。
第二章责任义务第六条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农机发[2013]1号【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3.01.29【实施日期】2013.01.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农机安全监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我部制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3年1月29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档案(以下简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牌证业务档案包括:拖拉机档案、联合收割机档案、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牌证业务档案工作的管理,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具体工作。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统一管理本市牌证业务档案。
第二章收集与整理第一节收集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时,各业务岗位应同步收集相关资料,确保纸质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第五条拖拉机档案归档资料(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拖拉机销售发票复印件(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4.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有关单位证明原件;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6.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7.拖拉机的标准照片;8.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9.受理凭证副本;10.《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农业信息服务站管理的通知-皖农办市函[2008]1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农业信息服务站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农业信息服务站管理的通知(皖农办市函[2008]1号)各市、县(市、区)农委:近期,中央电视台报道了外省某市农村信息服务站变相搞营利“黑网吧”事件,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政府公益性农业信息服务基础的声誉。
为充分发挥农业信息服务站服务农民的信息窗口作用,满足农村多样化的信息需求,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我省农业信息服务站公益性服务性质,现就切实加强全省农业信息服务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对农业信息服务站的监管。
基层农业信息服务站是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辖区内农业信息服务站的监管工作,完善管理办法,发挥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制定信息服务站的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计划,切实加强基层信息管理员队伍建设,抓好队伍培训,切实发挥好政府公益性农业信息服务的主渠道作用。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开办的信息服务站管理,坚决杜绝假借以服务“三农”名义,从事网络其他活动和违法活动,要确保信息服务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
近期,各地要对辖区内基层信息服务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管理不到位、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不及时的,要及时采取关停和整改。
二、扎实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各地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需要,利用多种信息传播载体,把政策、科技、农产品供求和生产资料市场等方面的实用信息送到农民手中。
要切实健全和完善农业信息采集和发布制度,扩大信息采集范围,提高信息服务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送信息下乡活动,切实为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皖自然资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1.作物种植类生产设施用地。
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生产(工厂化栽培)所建造的大棚、日光温室、智能温室、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类生产设施用地。
包括畜禽舍、孵化室、隔离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等用地。
(二)辅助设施用地1.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
包括为作物种植直接服务的简易生产看护房(单层、15平方米以内)、检验检疫、病虫害防治、秸杆收储、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临时保鲜存储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
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必要管理用房、有机肥与沼气制取、检验检疫、配套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粪污处置、饲料配制和仓贮、疫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等用地。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一)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皖农机函〔2020〕352号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皖农机函〔2020〕352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27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皖农办〔2020〕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事服务中心)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营造良好环境。
推进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是带动小农户应用现代生产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政策、资金投入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明确的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建设用地等方面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为农事服务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指导,壮大服务主体。
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强工作指导,通过政策倾斜、示范引导、政企联动等措施,支持农事服务中心进一步壮大服务主体、优化服务机制、创新服务业态、提升服务效率,更好地服务农业生产,助力农民增收。
要加强农事服务中心人才培养,培养领军人才,提高技术能力,提升服务组织经营管理规范化水平。
要推进农机服务方式创新,加快发展托管作业、订单作业、跨区作业等服务模式,积极投入重要农时机械化生产,提高作业效率和质量。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合农[2013]185号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合农〔2013〕185号)各县(市、区)农机局(站、中心)、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在全市开展的百日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中,通过督查、暗访和群众反映,少数地方存在违规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农机安全生产事关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农机管理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做好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农机安全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实行监管工作常态化,依法依规抓好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二、严格依照法规和标准,做好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各地农机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严格依照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严把农业机械安全“准入关”。
各地在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严禁使用伪造、变造的发票、合格证、保险单申请注册登记。
二是严禁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办理注册登记。
三是严禁为擅自改装的农业机械办理检验、异动登记等行为。
四是严禁跨行政区域、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
五是严禁委托生产企业、经销商、个人代理发放牌证等行为。
六是全面禁止办理变型拖拉机注册登记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皖政办明电[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8〕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以小麦跨区机收为代表的农机跨区作业快速发展,对促进粮食丰产丰收和发展现代农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切实加强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机化在抢收抢种、抗御自然灾害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机跨区作业的组织模式和管理方法,引导农机跨区作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机跨区作业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配合,努力做好组织、协调、服务等各项保障工作。
要迅速安排农机管理技术人员深入乡村,全面了解本地夏粮种植情况及机收供需状况,尽早制定机收和跨区作业预案,责任到人,分配到机,落实到地,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开机收割。
二、落实措施,优化服务。
各地农机部门要指派专人提前做好跨区机收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及时上报省农机局,保障跨区机收信息畅通。
要采取印发明白纸、给机手一封信等形式,及时发布机收供需情况,引导联合收割机有序流动。
要在属地主要交通路口设立跨区作业接待服务站,热情为机手提供全方位服务。
夏收期间,农机、石油供应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增加重要农时季节和用油集中地区的资源投放,对持《跨区作业证》的农机敞开供应。
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流动加油车送油到田间地头,为农机加油提供方便。
要巡回开展维修、配件、纠纷调解等一条龙服务,切实解决机手的后顾之忧。
三、注重引导,拓展领域。
要紧紧围绕发展粮食生产,加大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示范推广力度,引导插秧机和大中型拖拉机开展跨区机插秧和耕整地、播种作业服务;推广带秸秆还田装置的联合收割机,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好机收玉米、油菜的试验、示范,拓展新的农机作业领域和服务项目。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渔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渔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5.08•【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渔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现将《全省农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和《全省渔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5月8日全省农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我省105条工作举措,围绕“责任落实了没有、工作到位了没有、风险隐患消除了没有”,紧盯重要农时、重点机具和人员以及重点场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农机服务组织(包括农机大户和个体机手)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全面开展排查整治,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检查执法行动,督促农机服务组织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整改事故隐患,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预防转变,坚决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农机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农机经营服务组织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从业人员及农机手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农机服务组织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明显提高;农业农村部门对照“三个必须”强化安全监管,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安全检查和精准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增强;农机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4]7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4]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充分发挥农业标准化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业标准化是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技术基础,是规范农业生产、保障消费安全的有效措施,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
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农产品质量认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调处农产品贸易纠纷、保障人民消费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国际和国家质量标准为主导,加快建立健全具有安徽特色的农业标准体系,加大农业标准推广应用力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农业标准体系。
制(修)订省级农业地方标准300项。
积极利用国内外最新农业科技成果,在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基础上,坚持引用、修订与制订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制(修)订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名特优农产品及出口农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相关物流标准。
三、加大农业标准示范推广力度。
建立一支2000人左右,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和标准化知识的农业标准推广队伍。
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80个,其中国家级示范区30个。
重点围绕全省十大优势农产品产区的21个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抓好农业标准的实施,并与农业科技示范园、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和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提升农产品标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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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牌证管理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9.12
•【字号】皖农机函〔2018〕1232号
•【施行日期】2018.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牌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农委,阜阳市、黄山市农机局:
8月23日,央视财经《经济信息联播》报道颍上县王岗镇二手农机交易市场混乱,存在以旧翻新造假和牌证制假等问题。
李国英省长等省领导及省农委主要负责同志先后就此作出批示,为贯彻落实相关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机牌证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是保障农机化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各地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履职尽责。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农机牌证的发放和监管等具体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农机牌证和档案管理办法,确保农机牌证和档案管理规范,坚决防范农机牌证造假制假案件发生。
二、开展检查,严格监管
当前,秋收在即。
各地要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积极配合公
安、工商和质监等部门,制定检查方案,认真开展农机牌证专项检查工作。
要明确重点,结合贯彻《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及《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重点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员的档案和农机牌证检查;要配合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农机交易和农机维修市场的监管,发现假冒农机牌证、伪劣农机产品,要坚决依法依规从快查处。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利用多种方式开展农机法律法规宣传,努力提高广大农机手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要结合“两部令”“两规范”的实施,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规范基层农机部门依法行政行为。
要强化社会监管,营造打假氛围,鼓励社会各界对发现的农机假牌假证和以旧翻新造假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努力将农机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请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于9月30日前上报省农委农机管理处。
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