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家论道德的主体性
守法就是守德——法家道德思想分析
摘要:法家提出不务德而务法,不是要否定道德,而是要建立自己的“守法”道德。
法家认为,公利为善,而法就是公利、公义的体现和保障,因而法与善是统一的,守法就是守德。
从守法出发,法家与儒家不同,强调的是规范伦理和国家伦理;从守法出发,法家以维护君主利益和统治为中心提出了信法之君,法术之士,守法之民等道德层次。
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建设,需要守法道德、需要研究法家的“守法”道德思想。
关键词:守法道德依据道德内容道德层次当代中国社会的道德建构,既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适应,又要承接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精华。
在法家思想文献中,法家代表人物既分析了“守法”道德的依据,又阐述“守法”道德的内容及层次。
一、守法道德的基本依据在法家看来,人们的行为之所以要“务法”、“尊法”、“守法”,就在于法与善、法与道德是统一的,务法、守法就是务德、守德。
对此,法家是从以下几方面论述的:第一、公利为善,私利为恶。
法家认为,好利恶害是人之本性。
商鞅提出“民之于利也,若水之于下也,四旁无择也”。
⑴“民之有欲有恶也。
欲有六淫,恶有四难”⑵。
管子说,“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利益之所同也。
”、“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
⑶韩非则以现实为根据,综合了前人之说,系统地论述了人性问题。
他指出,“天之就也”、“性命也者,非学于人也”⑷。
而人性“皆喜贵而恶贱”⑸,“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害之处哉”⑹。
因而“人皆挟自为心也”⑺。
在现实中每个人都是从好利恶害的自为心出发去选择、去言说、去行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无论父子、夫妻、君臣关系,都是利害关系。
第二、法是公利、公义的体现。
法家认为,法是立公弃私的公法。
在法家看来,法的内容是社会公利的集中体现,它的本质就是公,因而法被称为“公法”。
慎到提出:“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
”⑽法作为“公”的体现、本质就是“弃私”、“废私”的。
“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也”,“法立,则莫得为私也。
法家思想总结评价
法家思想总结评价法家思想总结评价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中的一种重要学派,也是战国时期中国思想史上最有实用性和政治性的学派之一。
法家代表了统治者的利益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其核心原则是法治,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和国家的治理。
下面将对法家思想进行总结评价。
首先,法家思想的主要特点是以法治代替德治。
在法家看来,人性本恶,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会做出不道德的事情。
因此,依靠道德教化和行为规范很难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
相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能够通过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惩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家认为国家应该设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和刑罚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者的权益。
这一观点体现了法家思想的实用性和现实主义。
其次,法家思想强调集权和重视国家利益。
法家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国家的根本目标是维护统治者的利益。
为了实现国家的利益,法家主张集权和专制统治。
法家着眼于国家全局,注重制度和法律的建设,目的是确保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法家思想在尊重国家的角度上强调了国家利益的维护与最大化,体现了法家思想的功利主义和权谋性。
再次,法家思想注重实践和客观规律。
法家认为治理社会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问题制定对策,不拘泥于空洞的理论和虚无的道德准则。
法家思想强调通过实践和经验总结来获取治理社会的智慧,尽量减少主观臆断和意志干预。
法家重视客观规律的发现和利用,通过了解人们的行为动机和心理,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控制措施,以实现治理的目标。
最后,对于法家思想的评价是复杂的。
一方面,法家思想的实用性和现实主义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和政治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法治观念对后世的影响深远。
另一方面,法家思想强调权威和集权,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缺乏关注,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专制统治。
同时,法家思想对人性的悲观看法也有一定偏颇,忽略了人的善良和自我约束的能力。
总而言之,法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中的一种重要学派,强调法治、集权、实践和客观规律,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和政治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人的道德主体性与主体道德教育
人的道德主体性与主体道德教育一1.道德的主体性道德与法律、伦理不同。
道德是伦理的个人化,伦理是道德的社会化。
美国著名道德哲学家弗兰克纳指出,“从道德上讲,任何道德原则都要求社会本身尊重个人的自律和自由,一般地说,道德要求社会公正地对待个人;并且不要忘记,道德的产生是有助于个人好的生活,但不是说人是为了体现道德而存在”[3]。
相反,道德是为人而存在的。
道德是人的道德,人是道德的主体。
道德没有主体的参与,就不是道德,即便有了主体,但如果主体不敬仰和服膺道德,也同样没有道德。
人是道德的主体,道德为人的需要而产生。
道德对个人来说,它就是人自身的创造物。
人类发生史的考察表明,道德最初并不是一部分人发明出来控制另一部分人的工具。
道德产生于人们共同的特殊的人类需要并满足这种特殊的需要——即调节和确定人们之间各种关系的需要以及个人自我确证、自我肯定和自我发展的需要。
道德包含着人的追求活动,而且道德规范本身也是反映和体现人的发展需要和意向的东西。
人创造了道德并不仅仅是为了约束自己,而是为了确证、肯定和发展自己。
道德有约束性,但道德对于人不仅仅是约束,而更重要的是激励。
道德不是社会对付个人的工具,而是在个人与社会之间造成一种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不是压制人的,相反,它保证个人获得肯定和发展自身的条件。
所以,道德在本质上是一个高度自主的人的领域。
2.人作为道德主体的主体性人是道德的主体,人的主体性是一切道德活动的内在依据,人的主体性在道德活动中的展开和具体化,构成人作为道德主体的主体性。
这包括:为“我”性。
道德活动不同于物质生产中的对象化活动,对象化活动反映的是主体对客体的改造,道德反映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协调关系,源于主体间的交往。
利益是人们交往的根本动因,马克思说,“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4]。
因为“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5],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表现为一种“为我关系”。
但在交往中双方的“个人中心”或“为我性”,只能表现为“互利”。
论荀子道德主体性的生成和活动
论荀子道德主体性的生成和活动荀子是中国古代的一位思想家,他提出了很多有关道德的见解。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道德主体性”的概念。
所谓道德主体性,就是指一个人在道德上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也就是说,他可以自主地选择行为和应对道德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荀子道德主体性的生成和活动进行讨论。
其中,荀子的道德主体性是如何产生的呢?首先,荀子认为人性本恶,而非孟子所说的人性本善。
人性的恶并非自由意志的选择,而是由情欲引发的。
这种情欲不受人的自主控制,是由先天天性和后天环境导致的。
然而,荀子并非完全否定人的自主作用。
他认为通过学习和修养可以降低情欲的影响,并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人性的独立性。
所以,荀子的道德主体性并非自由意志绝对的自主性,而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情欲的自主管理。
那么,荀子道德主体性的活动是如何体现的呢?首先,荀子认为,道德主体性的发挥离不开“正心诚意”的支撑。
通过正心诚意,人可以清除情欲的干扰,很好地履行社会角色。
然后,荀子认为,“义”则是道德主体性的一个重要表现。
义是一种主动积极的态度,人在做某件事情的时候要对自己和他人负责,仅仅凭借道德意识的驱动,而不是同情心,让人乐善好施。
荀子以中庸之道作为道德主张,认为:“欲易其志,志易其事”,将日常生活的一切放在平衡与调和的状态中。
除此之外,荀子还强调道德主体性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可以说,荀子认为信仰和道德主体性是维持社会统一和秩序的两大支撑。
如果每个人都按着自己的意愿做事,很快就会导致社会大乱。
因此,荀子看重人的道德主体性影响到了人的生存和社会的生存,同时更明确地强调了它的重要性对人们而言。
总的来讲,荀子道德主体性对于现代社会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每个人都有义务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不仅是对自己的尊重,更是对他人、对社会的尊重。
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应该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增强自己的道德主体性,同时也应该尊重别人的道德主体性,在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共同建设美好的社会。
总结并评述法家主要思想
总结并评述法家主要思想法家是中国战国时期的一种重要思想流派,其代表人物有韩非、商鞅等。
法家主要思想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并以此来推动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进步。
下面将从法家的主要思想内容、与其他流派的比较和评价三个方面对法家进行总结和评述。
首先,法家主要思想包括“法治”、“以法为主”和“法术合一”等。
法家认为法律是统治者权力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统治者意志的工具。
韩非在《韩非子》中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以法为主”的思想,主张依法治国,而不是“以德治国”或“以仁治国”。
他认为法律应该具有确定性、统一性和稳定性,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可行性。
同时,法家还强调了法术合一的思想,即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精密的执行方法来实现社会治理的最佳效果。
其次,法家与其他流派的比较主要表现在与儒家和道家的对比中。
儒家注重道德伦理和礼仪道德的培养,主张以仁义和德行来治理国家和社会,相信通过君臣、父子、夫妻、兄弟之间的道德关系来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而法家则认为人性本恶,必须通过强大的法律手段来约束人类的行为,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道家强调自然和无为而治的思想,认为政府应该少干预社会事务,让自然力量来平衡社会。
而法家则提倡积极干预社会、主动管理社会,通过法律来达到社会治理的目标。
最后,对于法家的评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法家思想的提出为中国古代法律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法家通过研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奠定了中国法律的基础,并对后代的法学思想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其次,法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治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家主张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统治者的权威,并通过科学管理的手段来提升社会效益,从而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国家的强大。
然而,法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问题。
法家对人性的悲观看法,过分强调了法律和刑罚的威慑作用,忽视了道德和人性的培养对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同时,法家也容易滋生官僚主义和权力寻租的问题,导致法律执行的扭曲和不公。
法家的政治思想
法家的政治思想(一)法家政治思想的一般特点1、强调以法治国是法家学说的核心。
他们主张一切按法办事,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至上性。
在全国要人人知法、守法。
要严刑重罚,使人们不敢犯法,以达到令行禁止,信赏必罚。
2、绝对尊君,强化独裁。
法家主张国君必须是至高无上的,臣民都只能是君主进行统治的工具和材料。
国君说一不二,他的话就是法。
他们还主张采取一切办法加强国君的权力,大权完全集中于一人之手,保证君主绝对地成为国家之“主”,有效地进行专制和独裁。
3、人性好利与以法治民。
法家把人性恶推向极端,认为人人唯利是图,本性不可改。
因而,不能信任任何人。
对待民众的行动,只能用严刑峻法进行镇压,或者用高奖重赏,以利诱导,为我役使。
对民众说来,知法、守法是每个人在知行上最高的要求,其他一切知识、文化和道德教育,都是不必要的。
4、历史进化与变化图强。
他们认为历史是不断进化的,今异于古,今胜于古。
因而,他们主张治国之道,不能因循守旧,止步不前,而要有所变化,勇于革新。
治国的方略必须是“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
(二)商鞅的政治思想商鞅(约前390 ——前338 年),姓公孙,名鞅,因是卫国破落贵族的后裔,故亦称卫鞅,后因在秦国变法有功,封给商十五邑,因此而号商君,故又称为商鞅。
商鞅从公元前359 年到公元前350 年,先后大规模地进行了两次变法。
变法的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奖励军功,建立军功爵制;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普遍推行县制;奖励告奸,建立什伍连坐制;统一度量衡。
商鞅进行的这场封建化改革运动,使原来比较落后的秦国一跃而成为战国七雄中的强国,为日后统一六国打下了监视的基础。
但是,秦孝公死后,商鞅遭到一些在变法中受到打击的宗室贵族的报复,被诬告谋反遭酷刑车裂而死。
商鞅既是战国时期变法改革的实践者,又是当时著名的地主阶级的理论家。
他继承了前期法家李悝、吴起的变法思想,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进而形成了他自己较成熟的法家思想理论体系。
法家的哲学思想
法家的哲学思想1、"性恶论"法家思想认为,趋利避害是人类先天具备的本质属性,因而人性便会趋向自我利益的保护,人也会在利益面前暴露出自我本性,任何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都会在利益矛盾中体现出对立性,君臣关系也是如此,因而君主如果想要绝对的掌握和领导政权,便需要掌握权力、令行禁止,对人性进行适当合理的约束,突破道德约束标准,进行社会统治和管理,进而实现维持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目的。
2、强调法律的主导作用法家思想的核心便是"以法治国",由于法律能够对社会人民发挥强制性的约束作用,因而能够成为治国之本,成为富国强兵的基础力量,只有通过法制约束,才能够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威,但是君主制订法律,也需要符合社会关系的基本发展规律,对社会建设和发展中国的各种利益关系矛盾进行全面衡量,保证法律能够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
人本性中的"好利恶害"是制订法律的基础,也要遵从事物之间存在的内在连接规律,考量各种对于法律约束作用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体现法律条文的可行性,保证人们能够真正臣服于法律的权威,提升君主颁布法律的可行性。
同时法家思想倡导社会民众能够学*法家思想,做到人们熟识法律,进而建立强大的法制国家,最大程度的体现法家思想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3、主张锐意改革法家思想还在其思想主张中提出"不法古、不循今"的重要理念,重视历史的进化论,具有较为明显的唯物主义发展特征。
法家思想重视不断遵循历史发展规律进行改革,历史只是呈现阶段性的发展过程,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会表现出其自身独有的时代发展特征,而法律和法律制度建设也需要伴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能够一味的墨守成规,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重视与自然界自然发展规律的结合,实现了"道"与"理"的哲学思想在法家思想中的融合。
4、重视绝对的君主同时由于法家思想的理论研究初始点,是能够通过有效治理手段协助君主进行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因而在法家思想中也赋予君主至高无上的政治地位,君主也需要通过法家思想的践行,不断对自己的政权进行巩固,保证社会建设能够具有和平稳定的发展基础,实现国家富强的政治诉求。
对法家的认识和看法
对法家的认识和看法一、什么是法家法家是中国古代思想流派之一,起源于战国时期,主要代表人物为商鞅、韩非等。
法家的核心思想是以法治国,强调政治权力的重要性,认为政治权力应该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并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二、法家的主要思想1. 法家的政治思想法家认为政治权力应该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些人应该具有高度的统治能力和责任感。
同时,他们也应该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和监管。
2. 法家的经济思想法家认为经济发展是国家繁荣昌盛的关键。
他们主张实行统一货币制度、完善税收体系以及加强对商业活动的监管。
此外,他们也提出了许多有关土地改革、农业生产等方面的建议。
3. 法家的道德观念法家强调个人道德行为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他们认为,个人应该服从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同时,他们也主张对不遵守法律的人进行严厉的惩罚。
三、法家思想的影响1. 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影响法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秦朝就是以法家思想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实行集权制度,并通过严格的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此外,在汉朝时期,司马迁也借鉴了法家思想,将其运用到《史记》中。
2. 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影响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法家思想也发挥了一定作用。
毛泽东曾经说过:“我们党要学习韩非子。
”在建立新中国之后,中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和监管,并通过实行计划经济等方式推动国民经济发展。
3. 对世界政治理论的影响虽然法家思想主要流传于中国古代,但其对世界政治理论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例如,美国政治学家霍华德·萨克斯曾经将法家思想与现代西方政治理论进行了比较研究。
四、个人对法家思想的看法1. 优点法家思想强调政治权力的重要性,认为政府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和监管。
这种思想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论先秦法家的道德观
论先秦法家的道德观
先秦法家的道德观是中国古代道德观念的典范,其理论体系建立在儒家的智慧之上,为后
来的道德理论奠定了基础要求。
先秦法家的道德观主张以“礼仪”为核心,强调自制、节俭、恒心等国泰民安的基本要求,坚持“治国以礼,齐礼立宪”的道德原则,不仅承袭传统道德美德,而且道德理论涵盖了
社会责任、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等方面,充分反映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涵。
此外,先秦法家的道德观主张遵从自然,关注自然规律,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
共处和发展,最终实现“安居乐业”的理想。
其论述源于中华传统文化中积极正面的价值
追求,强调以道德准则为基础,使法律中的每个个体都能得到良好的治理,从而实现人与
社会的一致。
综上所述,先秦法家的道德观对于当今社会发展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人
们获得某种内在的道德标准,而且可以倡导文明伦理道德的价值取向,丰富并优化社会治
理秩序,以健康文明的精神风貌浸润全社会。
论道德的主体性地位
论道德的主体性地位[摘要] 人的道德主体性地位的产生是从人类社会诞生的那一天就产生并相依相存。
人的道德主体性地位作用有踊跃和消极之分,并在阶级社会受到了异化,咱们要大力宏扬处于主导地位、起踊跃的进步推动作用的正确的人的道德主体性作用的东西;而完全抛弃错误的人的道德主体性作用。
在今天,咱们应专门强调正确的人的道德主体性作用地位对人类社会的踊跃引导作用。
[关键词] 人的道德主体性地位异化表现主体作用一、人的道德主体性地位的产生自人类诞生以来,道德就始终与人类的生存、进展、尤其是在人类社会的生存进展中的活动如影随形,伴随至今,而这就超级明确地表现了人在社会道德中所具的熟悉、实践方面的道德主导和道德支配作用,也确实是人在道德中的主体性地位作用的具体表现。
人的道德主体性地位必然表现为社会的道德主体作用,它只只是是社会道德主体性地位作用的一种具体形式罢了,因此咱们能够毫不隐讳地说人的道德主体性地位的产生是从人类社会诞生的那一天就产生并相依相存。
人作为万物之灵,宇宙的苍生,自诞生以来,就处在道德的左岸和右岸之间彷徨,尤其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人在自然与社会、熟悉与实践中始终扮演着一个踊跃的拓荒者,同时在这其中又使得人与世界万物组成了作为熟悉者、实践者的主体和作为人熟悉、实践的对象的客体之间的关系。
主体性作为人类的本质,正是它由令人立足于主体地位或与人的主体地位相适应的两大彼此联系的特点组成的。
它具体表现为人在活动中的目的性、自觉性、能动性、选择性和超越性等本质特点,而这种主体性地位必将令人在社会进展的进程中不可幸免地与人类社会的最大体的标准要求道德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种关系表此刻人与自然、社会的各类关系中,第一是人类社会的进展中重要因素劳动是人与自然、社会相处中最重要的媒介关系,尤其是随着人类劳动的生成而生成。
主体性的生成令人从蛮荒时期就具有了不断地以制造性的劳动来变革自然的能力,令人开始得以在自然界中确立起了人对世界的主体性地位和人对自然界的道德性为正确与否的标准,正如恩格斯所说:“咱们不要过度陶醉于咱们人类对自然界的成功。
总结法家的思想主张
总结法家的思想主张法家思想主张是中国古代哲学流派之一,它在公元前三世纪的中国社会和政治环境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家思想的核心是强调法律和制度的重要性,以实现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稳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总结法家思想的主要主张。
首先,法家思想主张治国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法家认为,法律应该是国家治理的核心原则和工具。
他们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以及法律的公正和严格执行。
根据法家的观点,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贵贱,无论是国王还是平民,都必须遵守法律。
这种明确的法律体系可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并防止权力的滥用和私人的任意行为。
其次,法家思想主张以德治国。
德政是法家思想的另一个重要概念。
法家认为,政府应该以榜样的力量来影响和引导人民的行为。
国家领导人应该具备道德和良好的品质,才能在统治和约束人民的过程中取得成功。
法家强调德政的重要性,通过制定合理的奖励和惩罚制度,鼓励和引导人们遵守道德规范,促进社会和谐和民众的幸福。
第三,法家思想主张政府应该采取严厉的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
法家认为,维护社会秩序是政府的首要责任。
他们主张严格的法律和制度,如严厉的刑法和罚款制度,以及监察机构的设立。
通过这些措施,法家认为可以减少犯罪率并确保社会的安定。
第四,法家思想主张以实用主义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法家重视实际效果和实际成果,关注政府政策的实施和执行效果。
他们主张任何措施都应该基于实际情况和具体的目标,而不是基于理论或抽象的概念。
根据法家的观点,只有通过实际行动和成果,才能取得成功和发展。
第五,法家思想主张集权和等级制度。
法家认为,国家应该建立一个强大而集中的政府,有能力有效地统治人民。
他们主张建立明确的等级制度,确保人们各自的社会地位和责任,并通过回报和奖励来鼓励人们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工作。
最后,法家思想主张战争和权力的重要性。
法家认为,战争是政府维持权力和国家保持稳定的重要手段。
他们强调统一的和专权的国家,通过战争来统一各个国家和地区,并确保国家的安全。
浅析法与道德
浅析法与道德第一篇:浅析法与道德前言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
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
所谓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就是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治国方略。
它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
不断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而生产的发展是以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前提的。
因为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
实行“依法治国”正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一项重要举措。
“以德治国”讲的是以社会主义道德治国。
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道德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机结合的产物。
所以“以德治国”既有五千年优秀传统道德的土壤为积淀,又充分体现了时代特征,是时代发展与历史继承相统一的道德。
“以德治国”并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否定,而是在强调加强法治的前提下实行德治。
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惩恶扬善,道德的本质是劝善,只有对违法犯罪以严厉打击,才能不断强化人们正确的道德价值判断,提高人们扬善的自觉性。
历史证明,离开法治的所谓德治或者离开德治的所谓法治,结果都必然会使整个社会失范,甚至变成人治或专治。
同时要看到,德治是实行法治的根本保证。
法与德均属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上层建筑,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来维护;法律则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强迫人们遵守。
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的保证,再完备的法律都是靠人来执行的,特别是对执法者来说,如果道德水平低下,就会把法律作为谋私或滋生腐败的工具和土壤。
论思想道德教育的主体性
论思想道德教育的主体性主体性思想道德教育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的主体选择、主体价值、主体发展为中心展开,以培养学生的道德自觉性、自主性、自律性为主旨,促进学生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全面和谐地发展。
一、育之以需——主体性思想道德教育的切入点(一)满足学生的合理需要需求处于人的心理结构中的核心和主导地位,是人的个性心理特征,是推动个人行为的直接动力。
没有受教育者对道德的要求就不会有接受者的主动、自觉的道德行为,忽视受教育者道德需要的道德教育实际上就是没有受教育者的德育,所以关注受教育者成长和发展的需要理应成为思想道德教育的出发点!(二)引导学生的实际需要在思想道德教育中不仅要关注学生的需要,更要引导其发展的方向,促进学生道德人格的健康成长。
引导要有目标性,根据学生的自身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设置目标。
帮助其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让学生感到学而有用,从而促进其健康成长。
引导要有差异性,在分析学生的个性差异的基础上,把握学生需要的性质、类型、程度,如在学生的需要中,有建设性的需要、破坏性的需要、有消极的需要和积极的需要。
(三)提升学生的需要层次人的需要按照马斯洛的分类有生存需要、安全需要、归属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五个不同的层次,学生同样具有这些需要。
生存需要和安全的需要是学生的最基本的需要,思想道德教育如果忽略这些,就失去了最起码的意义。
归属需要是处于发展中的学生的强烈需要,如学生会关注与家人的关系、与同学的关系、与教师的关系这实质上就体现着这种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对中学生来说也是不可缺少的。
二、凸现主体性——主体性思想道德教育的核心(一)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主体意识是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集中体现。
主体意识的强弱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有重要影响,主体意识越强就越能在主体性的思想道德教育中发挥其自主能动性,从而实现自己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有效调整!(二)开发学生的主体能力主体能力是人所具有的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内在力量,是人之所以能成为主体的内在体现,是苏醒后的主体意识的外化。
论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
论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
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是每个具有道德思维的人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人们道德行为的基本规范和准则。
首先,道德的主体性。
优秀的道德行为首先是自发性的,这意味着道德行为是基于个人内心善良或义务感而采取的,并不一定来自于外界压力,也不一定需要通过动机和利益实现道德行为的完成。
而真实的良心——这是一种内在的价值标准,它将在个人自身的变化和发展过程中被主动体现出来,从而成为道德行为的指导者或动力。
其次是道德的规范性。
这里指的是人人有责任遵守国家或社团制订的道德法规、尊重他人等公认的道德规范,也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以实现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避免滥用所拥有的权力,不屑于谋取私利等。
总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既有主体性又有规范性的道德行为,既要倾向于自觉地做好事,又要尊重法律和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不让私欲侵蚀了自己的道德底线,不让社会不道德行为成为自己信仰的准则。
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道德主体概念
② 黑格尔. 精 神现象学 ( 上) [ M] . 贺麟 , 王玖兴译. 北京 : 商务 印书馆 , 1 9 9 6 : 1 0 .
第3
王 志宏 : 论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 中的道德主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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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于严格 近 代哲 学意 义上 的主体 概念 的批 判 , 虽 然 这批判 是 在讨论 道 德 主体 的意义 下进 行 的 。
最后 , 道德主体在善于 良心 中达到它 的顶峰 , 这里包含 着黑格 尔对于 近代形式 主义 道德哲 学 的深 刻批 判, 同时也预示着道德主体必须向伦理实体的发展 。 [ 关键词] 道德 主体 ; 主体主义 ; 形式 主义
[ 中图分类号]B 5 1 6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1 【 ) ( 】 0 —5 1 1 0 ( 2 0 1 5 ) 0 3 一O 0 6 2 一O 7
但是 , 正如他所使用的许多术语 , 比如真理、 实体等一样 , 主体概念在黑格尔那里有着很 复杂 的含 义, 在他 思想 体 系的不 同部分 , 既 具有某 种 相 同的 、 一 贯 的意 义 特征 , 又 具 有具 体 的、 不 同的含 义 。基 于
此, 要想 在一 篇短 短 的文章 中详尽 无遗 地讨 论黑格 尔 的主体 概念 的各 种不 同 的含 义 , 并 且 清晰地 梳理 出 它们 之 间 的关 联 与歧异 是不 可能 的 。所 幸 , 国内学 术界 早 已有学 者注 意到这 个 概念 的特殊 性 , 做 过一 些 概 念清 理工作 , 比如杨祖 陶的《 黑 格尔逻 辑学 中的主体 性 》 一文 , ① 但 是就 国 内近二 三 十年 的黑 格 尔研 究 而言, 也 可 以说 , 这个 问题并 没有 得到 足够 的重视 , 大 家要 么依 旧停 留在近代 哲学 的论 域之 内 , 继 续把 黑 格 尔 当作传统 地理 解 的主体 主义哲 学 家 的代 表 人 物 和 集 大成 者 , 要 么盲 从 国外 学 者 关 于 “ 主体 性 的黄
浅析韩非 以法代德 的伦理思想
浅析韩非以法代德的伦理思想论文关键词:自利自为以法代德论文摘要:韩非、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通过对当时社会各种矛盾现象的冷静观察,激烈抨击儒家学说,在继承并发展荀子人性论及早期法家“法”、“术”、“势”的基础上,建立了以法代德的完整的法治思想体系,为当时社会的统一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并对当今“以法治国”战略提供了借鉴价值。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前233年)战国末期韩国人,新型地主阶级激进派的思想代表,先秦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
《史记》说他“喜刑名法术之学,其归木于黄老。
”(《史记·老庄中韩列传》)他目睹了当时社会的尖锐矛盾,亲历了韩国的政治斗争,数次书谏韩王建议变法,但均未见用,他因韩国变法不彻底,政治腐败,而自己又不能见用,于是“观往者得失之变”(《史记·老庄中韩列传》),总结以往变法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创立了一个法、术、势三者结合的法治理论,也正是这一理论,包含了韩非所特有的伦理思想。
一、韩非的法治思想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
韩非生活于战国末期,铁器的使用,牛耕的推广,标志着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己经有了很大发展,产生了新兴的地主阶级。
新兴地主阶级为保证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不断地运用自己的实力和权利,改革传统的社会制度、社会观念、经济制度,使封建生产关系日益巩固和发展。
政治上,西周时期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开始动摇。
各诸候国、封建领主之间为扩大领土、掠夺财富和建立霸权而展开激烈的兼并战争,各自成为名副其实的独立王国。
“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己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所取代。
礼制己不能治理天下,法治观念逐渐兴起,并被各诸侯国所实行。
随着封建大一统局面的逐步形成,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最尖锐而集中的则是建立、巩固封建制同维护、复辟奴隶制的矛盾。
它在政治上集中表现为各国的变法改革和夺权斗争。
在这种急需加强君主集权,巩固封建制度的社会客观历史条件的呼唤下,韩非法治思想应运而生。
法家特点论述
法家特点论述法家学说是中国历史上影响巨大的一种哲学思想,它以礼义道德为核心,重视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构建礼节伦理秩序。
法家认为,社会秩序是以道为根本,以法为载体的,因此,建立以道德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应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正为首要任务。
首先,法家以道为核心,认为道是一切事物的源头和本源,它有着比自然规律更高的法律,其根本原则是“仁义”、“礼义”和“正义”。
它认为,社会应当以尊师重道、遵守礼节、重视道德行为为本则,人们应当以礼以待人、以德为依归,视尊严礼节为共同追求,慎重思考,自觉遵守法律,建立道德伦理秩序,避免社会混乱等问题的发生。
其次,法家重视“以义治人”,认为应当建立以礼节为核心的社会秩序。
法家认为,健全的社会秩序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以守礼义、行公义为指导,以克制欲望、约束言行为准则,以恭顺老上、尊敬君主为根本,在实现君权统治的基础上,推行“以义治人”的原则,让社会公正和秩序得以维持。
再次,法家认为,民众应当接受法律的规制,行使权利的责任,担起自己的义务,坚持正义,保证公平正义,使权利者有着自我约束的意识,以及以法律约束他人的原则。
民众以持守礼义、遵守法律、尊重宪法,行使权利的义务,以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司法秩序,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和平。
最后,法家学说强调“自我约束”,认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必须建立在公正与和平的理念上,自身的言行应当恪守法律,坚持道德约束,保持外界的检验。
同时,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严格执行法律,满足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共同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努力。
总之,法家学说以道为核心,以道义礼节为规范,以仁义礼仪为准则,以正义道德为指导,以遵守法律为基础,旨在保护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建立以道行义、以义治人的文明社会。
法家重法和法治但不排斥德和德治的一些论证
法家重法和法治但不排斥德和德治的一些论证
法家重法和法治但不排斥德和德治的一些论证
法家轻德治、反德教,并不等于绝对排斥德和德治,这与儒家轻法和法治,却不绝对排斥法和法治的情形颇为相同.法家在强调法治的'基础上,经予了道德应有的地位和尊重,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对德治也不无关注.从先秦法家代表人物的思想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商鞅、管子还是韩非,法家思想家主张的基本的治国方略,都可以称作"刑主德辅".
作者:夏伟东作者单位:《求是》杂志社,北京,100727 刊名:齐鲁学刊PKU CSSCI 英文刊名:QILU JOURNAL 年,卷(期):2004 ""(5) 分类号: B226 关键词:先秦法家法治德治刑主德辅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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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家论道德的主体性
法家是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重要的一支,其理论体系在历史上
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法家对道德问题的思考具有独特的见解。
法家主张人性本恶、强调规范和刑罚的功用,对个人道德的主体
性和自我实现提出了新的思考。
一、人性本恶与道德教化
法家以为人性本恶,人们本能地趋向于恶行和贪婪。
这个观点
一度被认为是“以刑罚为上”、“唯刑论”等负面标签的来源。
然而,笔者认为,这个观点说明了人性不完美的事实,而在此基础上,
法家提出了一种用法律和制度规范行为、约束人性的治理方式和
道德教化方法。
在法家看来,治理不应该仅仅依靠人性的本善,而是应该依靠
制度和法律的沉淀来规范社会中的个体行为。
治理应该追求的是
有序的社会和承认法律的统治来保障人民自由有序的生活。
同时,法家还提出了强制的道德教化方法,即制定家法,强调在家庭中
加强道德养育和督导,以达成规范守法、自我约束、道德自觉的
目的。
二、规范刑罚与道德效益
法家主张刑罚必须严格、规范和公正,同时强调刑罚的效益。
在规范刑罚方面,法家主张贯彻“惩罚罪犯、而不是折磨罪犯”的
原则。
刑罚必须严格惩罚罪犯的恶行,而不能随意滥用刑罚作为
权力手段和打压反对意见的工具。
同时,法家认为刑罚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效益。
刑罚应当起到
警示作用,对于罪犯本人,通过刑罚来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
恶行,增强其道德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
对于社会上其他个体,
刑罚也可以起到警示和教育效果,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可见,
法家的刑罚思想,实际上是以维护道德秩序和社会稳定为目标的。
三、个体道德主体性的探索
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上,法家强调了制度和刑罚的重要性,但同时,法家也为道德主体性的探索提供了思考的空间。
在法家的体
系中,虽然缺少对个体自由、权利和人格的重视,但从家法制度
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家为个体自我约束和道德自觉留下了余地。
法家家法制度充分体现了家长和家庭成员的自由和责任,他们被认为是家庭中的道德标杆,必须通过自己的言行和行为来影响家庭内其他成员的道德意识和行为习惯。
家法制度的存在,使得个体道德自觉不再是被动接受和约束,而是可以通过自我约束和自我实现来达到的。
总而言之,虽然法家的道德思想和现代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较大差异,但法家的思考和探索对于我们认识个体自由、自我实现和道德约束等问题,仍具有重要参考和启示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