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考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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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考试重点

民诉考试重点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会判断〕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信原则、检查监督原则二、诉〔会判断〕: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三、反诉与反驳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反驳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程序上、事实上、法律上予以辩驳,是被告的一种防御手段,诉讼权利。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一〕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1、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同时有诉讼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别离性。

诉讼权利能力独立于民事权利能力而存在,无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却有诉讼权利能力,无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却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妣的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诉讼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无诉讼行为能力五、当事人地位〔会判断〕当事人适格:也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蜘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厉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三与蜘共同诉讼的区别六、证据的分类法定种类:1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理论分类:1、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分为本证和反证2、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3、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4、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分为间接本证和间接反证。

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诉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1.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的时限内进行起诉的期限。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中断和延长、恢复等问题。

其中,起诉时效的主要问题是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通常是从当事人知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此外,还涉及到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的情况。

2. 起诉起诉是指原告以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的行为。

起诉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诉状的提交、起诉状的必备内容、申请和证据的提交等。

在起诉中,原告要对起诉状的格式、内容、盖章、送达等进行认真的准备和提交。

3. 审理审理是指法院对起诉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审理的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包括立案、送达、答辩、举证、庭审、判决等环节。

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和举证的重要时间节点。

4. 裁判裁判是指法院在审理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解决争议的决定。

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裁判文书的形式、裁判的效力、裁判文书的送达等问题。

裁判是民事诉讼的结果,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5. 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或裁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行使权利的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执行申请的提出、执行规则、执行程序等内容。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环节,是对民事判决或裁定的有效实施。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原告是指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原告的主要责任是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维护和证明。

在进行起诉时,原告要注意诉讼请求的明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2. 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被告的主要责任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抗辩事实进行证明。

在进行答辩时,被告要注意答辩的内容、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但不是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

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参加诉讼程序来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干预,或者成为未经调解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代表人。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一、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是民事活动中解决争议的常用方式,而民诉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

2024年司法考试中,民诉知识点是考察的重点之一。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对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考生们更好地复习。

二、管辖权和受理权管辖权和受理权是诉讼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案件审判的前提。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实施审判的权力,受理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权力。

在判断管辖权和受理权的时候,需要考虑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和法院的地域等因素。

同时,还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三、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讼的一方,而第三人是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诉讼参与人。

在民事诉讼中,各方的诉讼地位和诉权诉务有明确的规定,考生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四、应诉和举证责任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应诉,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事实的证明上,相应的当事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了解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掌握常见的证据规则和证据的种类。

五、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对于诉讼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诉讼中如何收集和保全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收集包括采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视听证据等,而证据的保全则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

在复习过程中,考生应掌握证据的收集方法和保全程序,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六、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诉讼程序是指民事案件在法院中逐步进行的过程,包括立案、准备、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而调解程序则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

学习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的规定,并理解其背后的理念和目的,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回答与此相关的考试问题。

七、执行程序和终结程序执行程序是指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将法院的决定强制执行的过程。

而终结程序是指将案件审理完毕后,作出结案决定并宣告诉讼终结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民诉考试复习知识点

民诉考试复习知识点

1、民事法律诉讼关系特点:1民事法律诉讼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民事诉讼关系主体依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2、诉的概念: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的予以司法保护的请求种类: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要素:诉的标的、诉的主体、诉的理由反诉的概念:在民事诉送进行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与本诉相关联的诉讼请求特点:1当事人的特定性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3诉讼目的的对抗性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要件:1反诉当事人必为本诉当事人2在本诉开始后,举证期限届满前3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诉讼4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5与本诉有关联3、合议庭的组成见图回避制度:回避的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是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院长担任审判长是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之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4、级别管辖的内容: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著作权纠纷案件4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5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7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8公司强制清算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民诉知识点归纳

民诉知识点归纳

民诉知识点归纳纠纷解决特点4.25基本原则4.26 合议制度王官4.27管辖4.28地域管辖4.29合同管辖侵权纠纷管辖4.30裁定管辖5.1管辖权异议诉5.3当事人5.4共同诉讼5.5代表人诉讼5.6诉讼主体的行为效力第三人5.7第三人撤销之诉【卷四】5.8代理人证据的理论分类5.9证据的法定分类5.10证明5.11举证期限5.12回避5.13保全比较1.证据保全(1)诉前一一应当责令提供担保(2)诉讼中一一可能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提供担保2.财产、行为保全(1)诉前一一应当责令提供担保,经责令拒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2)诉讼中一一可以责令提供担保,经责令拒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3.先予执行----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经责令拒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5.14保全程序5.15送达5.16各类强制措施(注意对比刑诉和行政)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5.17起诉5.18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5.19小额诉讼程序5.20公益诉讼5.21撤诉和诉讼障碍文书的救济5.22二审上诉5.23二审结案方式5.24再审范围5.25再审的启动与审理I《最高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即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一律提审。

5.26再审的程序5.27特别程序5.28督促程序5.29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5.31执行救济仲裁仲裁协议6.2仲裁庭程序6.3撤销仲裁裁决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民诉知识点

民诉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诉权:诉权是指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诉权是国民享有的一种宪法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人人生而享有的权利2、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3、证明标准: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当事人证明责任能否解除的分水岭,也是法官认定事实真伪不明的标准。

4、第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二、简答:1、民事诉讼纠纷的处理机制:(一)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基本特征:无中立的第三人介入;非程序性;依靠武力、操纵、说服和权威等私人力量;法定私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法外私力救济(二)社会救济:调解(诉讼外调解)与仲裁(三)公力救济:诉讼基本特征:国家强制性(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及强制执行力)、严格的规范性(四)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民事诉讼:最后一道防线、基础性作用。

2、举证期限:34条第一款概念: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意义:(1)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提高诉讼效率。

在诉讼实践中,影响诉讼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没有限制当事人举证的期间,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证据,导致反复开庭进行事实调查,无法提高庭审效率。

举证时限制度有助于促使当事人在开庭前完成举证事项,提高诉讼效率。

(2)有利于防止证据上的“突然袭击”,有利于法院对诉讼争点问题和证据进行整理。

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就必然造成证据上的“突然袭击”,从而迟延诉讼,也影响法院尽早对诉讼争点和证据进行整理。

3、简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即原告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公民、某单位,还是某公司、企业(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一、起诉条件起诉条件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律条件。

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条件:起诉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客观条件:起诉的争议必须是具有诉讼标的、适格请求及法律关系的民事纠纷。

3. 相对的程序前提:起诉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包括适格的起诉状、起诉状的提交、起诉状的送达等。

4. 存在性条件:起诉的争议必须是事实上存在的,而不是虚构的或者不存在的。

5. 社会利益条件:起诉的纠纷必须是具有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精神。

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以上几个条件,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则:1. 原告举证原则:原告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就必须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

2. 被告举证原则:被告对原告的事实主张有实质性的反驳或者抗辩,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 证据调查原则: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情况进行证据调查,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以上三个原则是在举证责任方面很重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要务必承担好举证责任,不然很容易导致败诉。

三、证据的认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证据的认定,有以下几个原则:1. 总面值原则:法院在认定证据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各种证据,不能片面依赖某一种证据。

2. 证据保全原则:当事人认为可能造成证据灭失,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3.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原则:法院在认定证据的时候应当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不应当盲从或者迷信。

4. 相对规范原则:对于一般文书的公证或者认证,可以相对规范地认定。

以上是在证据的认定方面比较重要的原则。

对于证据的认定,法院应当从严格的法定程序依次排列。

民诉真题知识点总结

民诉真题知识点总结

民诉真题知识点总结民事诉讼真题知识点总结如下:一、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1. 立案立案是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是指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被告的请求。

立案程序包括递交诉状、受理、立案等程序。

2. 审理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举证、辩论和判决的程序,包括受理、准备、开庭、合议和判决等程序。

3. 上诉当原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包括递交上诉状、受理、审理、开庭、合议和判决等程序。

4. 执行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受理执行申请、执行程序、执行裁定等程序。

二、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

各种司法解释对于具体的诉讼程序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解释,对于实践指导和案件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1. 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证据所采用的程序和规则。

证据规则包括证据的提交、举证责任、证据的鉴定、证人的出庭等程序。

2. 保全程序保全程序是指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期间,为了防止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系列临时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程序。

3. 调解程序调解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员进行调解,协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程序。

4. 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财产执行和行为强制执行等程序。

四、民事诉讼案例点评民事诉讼案例的点评是针对具体案例的审理程序、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进行的评析,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和规定。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真题知识点的总结,通过对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程序和案例点评的掌握,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事诉讼的知识,提高民事诉讼案件的办案质量,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诉复习要点

民诉复习要点

1、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过程,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及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而依法进行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诉讼法律关系:是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3、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4、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规范诉讼活动并调整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相同性,即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相同的(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参与庭审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对应性,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同。

】6、诉讼地位的不同并不意味着诉讼权利的不平等。

7、基本制度:合议制度:指由3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评议或裁判的制度。

(1)第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或审判员组成;(2)第二审合议庭只能审判员组成;(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判员和陪审员;审判员)(4)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原审法院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和陪审员;审判员)原来是第二审的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回避制度:指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

(1)适用对象: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适用情形: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

(3)回避决定权: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回避的,由审判长决定。

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审判过程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3、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4、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6、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7、民诉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8、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

9、民事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10、证明责任: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11、公益诉讼: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12、案外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对有关执行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与裁判,以纠正执行错误的请求。

13、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14、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依法对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案件。

15、执行回转: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民事诉讼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民事诉讼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民事诉讼复习题一、填空题1.“诉”与“讼”连成为“诉讼”,在我国历史上最早见于(元)朝的《大元通制》一书。

2.狭义的诉讼始于起诉,终于(判决)。

3.民事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4.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5.诉讼,即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关系)的总和。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分别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及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以(法院)为主导的具体社会关系。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内容)。

9.民事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两种。

10.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11.民事诉讼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12.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13.公证的地域管辖,一般由公证申请人向其所在的公证处申请公证;法律行为由(事实发生地)公证处公证,涉及财产的确认与转移有财产所在地公证处公证。

14.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调解制度,一种是(法院)调解,一种是(人民)调解。

15.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可以合法的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16.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处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诉知识点归纳

民诉知识点归纳

民诉知识点归纳1. 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根据法律程序通过法院解决的过程。

其特点包括:自愿性、等式性、双方争论性、公正性、无罪推定原则等。

2. 民事诉讼的主体和管辖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诉讼参与人。

原告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为反对原告要求的一方。

诉讼参与人包括无正当理由干预案件的第三人,被授权代理诉讼的代理人等。

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普通民事管辖和特别民事管辖,普通民事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特别民事管辖则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3.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和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时效是指诉讼主体根据法定时限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的期限。

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有不同规定。

诉讼费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支付给国家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立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等。

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部分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胜诉方承担。

4. 民事诉讼的起诉和答辩民事诉讼的起诉是指诉讼主体向法院提出适用法律进行诉讼的请求。

起诉应当提交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据。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并陈述辩护理由。

5. 民事诉讼的举证和质证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与自己主张相符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则可以提供反驳证据。

同时,双方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即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质疑,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反驳。

6. 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审判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即在双方争议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若无法达成调解,则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

7. 民事诉讼的上诉和执行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重新审理争议,做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还需要执行判决,即实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民诉期末知识点总结

民诉期末知识点总结

民诉期末知识点总结一、诉讼的特征和功能诉讼是指民事诉讼行为所形成的一系列过程,在特定的法庭中,由诉讼参与方依法进行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它有以下特征和功能:1. 强制性: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对方当事人就必须参与诉讼并按照法院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2. 双方性:诉讼必须有至少两个当事人的互动,一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对此进行反驳。

3. 纠纷调解:诉讼是为了解决纠纷,通过争议双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最终获得法院的判决。

4. 将平权当事人置于法官面前:诉讼是将争议双方的平等地位置于法官面前,由法官对诉讼进行公正审理。

5. 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诉讼是为了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纠纷蔓延。

二、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起诉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起诉人是指提起诉讼请求的一方,被告是指被起诉的一方。

起诉人必须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2.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起诉人需要提供具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3. 诉讼请求:起诉人须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 论证和证据:起诉人需要自己进行论证和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三、民事诉讼的管辖和异议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权限。

诉讼参与方对管辖有异议时,可提出管辖异议。

1. 管辖权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原告和被告住所或者合同约定等确定管辖权。

2. 异议的提出和处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

法院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裁决。

四、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和解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参与方通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和解是指诉讼参与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1. 调解的程序:调解可以由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进行。

调解生效后,由法院进行确认。

民诉考试知识点总结

民诉考试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自力救济:①自决②和解(二)社会救济:①调解②仲裁(三)公力救济:诉讼1、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模式:①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积极的当事人,消极的法官)②职权主义: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

(积极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该主义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分诉讼主体和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括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

但是两者之间又有区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行使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

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含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

(诉讼主体<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范围: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既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诉讼主体。

而一般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只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5、诉的构成要素:诉的构成要素是指一个完整的诉(或案件)所必备的内容或因素。

民诉知识点全总结

民诉知识点全总结

民诉知识点全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民事诉讼是指以诉讼的形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程序的法定要求,通过审理、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

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包括:立案、举证、调解、审理、判决等。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循,如法定程序原则、当事人平等地位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民事检察原则、真实性原则等。

二、起诉和受理1、起诉起诉是指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的程序。

当事人起诉的基本程序包括:起诉状的形式、起诉状的内容、起诉状的送达和受理。

2、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的审理程序进行处理。

法院应在法定时限内对起诉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受理的程序包括:受理案件的条件、受理案件的程序、受理案件的裁定等。

三、举证和调解1、举证举证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

举证的程序包括:举证责任、举证对象、举证方法、举证期限、证据的保全等。

2、调解调解是指通过法院或者其他调解机构的调解程序,对当事人的争议达成和解。

调解程序包括:调解的形式、调解的程序、调解的效力等。

四、审理和判决1、审理审理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听证,进行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定,以做出判决的程序。

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

2、判决判决是指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法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认定和裁决的程序。

判决的程序包括:判决的形式、判决的内容、判决的效力、判决的执行等。

五、执行和终结1、执行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的程序、执行的方式、执行的异议处理等。

2、终结终结是指民事诉讼所有程序完结,案件审结或已经执行完毕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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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自力救济:①自决②和解(二)社会救济:①调解②仲裁(三)公力救济:诉讼1、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模式:①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积极的当事人,消极的法官)②职权主义: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

(积极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该主义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分诉讼主体和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括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

但是两者之间又有区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行使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

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含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

(诉讼主体<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范围: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既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诉讼主体。

而一般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只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5、诉的构成要素:诉的构成要素是指一个完整的诉(或案件)所必备的内容或因素。

一个完整的诉由三方面要素构成:①诉的主体:原告与被告②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③诉的原因(诉的原因事实):权利发生事实,包括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纠纷事实,支持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并使诉特定化和具体化。

6、诉的类型:通常根据诉讼标的之性质和内容,将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分别对应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

①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民事权益人对民事义务人享有特定的给付请求权,也就是说,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享有的给付请求权。

给付之诉包括现在给付之诉(在法庭最后辩论终结之前或终结之时,原告请求履行期已到的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法庭最后辩论终结之时,原告请求履行期未到的给付之诉)。

原则上现在给付义务的清偿期一到就具备诉的利益;原告请求给付的特定物已经灭失,为客观给付不能,所以倘若原告提起给付该项标的物之诉,没有诉的利益,但是,原告改为损害赔偿之诉,或者原告起诉前不清楚对方能否交付标的物,则有诉的利益。

法院判决提起给付之诉的原告胜诉的判决才是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

②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拥有的支配权。

确认之诉包括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

在确认之诉中,不论原告胜诉还是败诉,其判决均为确认判决。

③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

形成之诉的实体法基础是原告所享有的形成权。

原告行使形成权或提起形成之诉的目的,是使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益的效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形成权包括设立性形成权、变更性形成权和消灭性形成权。

在形成之诉中,原告胜诉的,判决为形成判决,原告败诉的,即法院否认原告变动的请求,实际上法院判决维持民事法律关系的现状,所以此判决为确认判决。

7、诉的识别:①根据诉的主体来识别诉通常情况下,诉的主体不同,一诉与他诉也就不同。

例外的情形是,诉的主体虽然发生变更,但是仍然是原诉a、在法定当事人变更情形中,虽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了变更,但是依然是原诉(如原告将其债权合法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代替原告继续诉讼);b、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即使必要共同诉讼人发生增减或者发生其他变更,也还是原诉。

②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诉(了解即可)8、诉的合并诉的合并包括两种基本形态: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诉的主观合并又称为诉的主体合并,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亦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

其典型形态是必要共同诉讼和以其为基础的群体诉讼。

诉的客观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标的之合并。

诉的客观合并,可能发生在提起诉讼之时,也可能发生于诉讼进行中。

9、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本诉被告称为“反诉原告”,本诉原告称为“反诉被告”。

反诉与本诉是两个不同的诉。

10、反诉的要件:①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③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④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⑤反诉的管辖应该合法。

11、反诉与诉讼抵销债务抵销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的,叫诉讼抵销。

当同时符合债务抵销要件和反诉要件时,被告则有两种选择:①请求诉讼抵销②提起反诉。

二者区别:①在法律性质方面,反诉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但是诉讼抵销并非一个相对独立的诉,并不改变本诉原被告的诉讼地位。

②在提起要件或者申请要件方面,反诉的提起应当符合起诉要件,同时还应当具备诉的合并要件和反诉的特殊要件;但诉讼抵销无此要求。

③在审判反面,即使本诉被撤回或终结,反诉也可继续审理下去,并应对本诉和反诉分别作出判决;但是诉讼抵销与原告之诉只得合并审理,并因原告之诉不存在而失效,且对诉讼抵销不得作出单独的判决。

④在既判力方面,对反诉作出的判决,不论胜败,一旦确定就有既判力;而本案判决对成功抵销的债权具有既判力,未抵销的债权不受既判力约束而可以提起诉讼。

12、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13、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内容: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②人民法院应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14、处分原则的含义: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15、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6、诚信原则的含义: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17、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8、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制的具体组织形式是合议庭。

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19、第一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在特别程序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0、第二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而不能吸收陪审员参加。

21、重审、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①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原来是否组成合议庭,重审时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②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③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受原来合议庭组成形式的限制。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①审理再审案件,原来参加过审判的人员不能再参加,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②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如果原审采用独任制,再审时必须改为合议制;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不论原审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再审时必须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2、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23、回避的法定原因: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

24、回避的适用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执行人员。

25、回避的方式:①自行回避②申请回避③指令回避26、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28、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民诉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29、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四类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0、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①不动产纠纷②港口作业纠纷③继承纠纷31、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则是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2、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我国非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②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③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④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⑤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3、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异同点相同点:①都是以裁定方式决定管辖权②在形式上均表现为案件从一个法院转移至另一个法院不同点:①管辖权转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案件的转移只是形式,管辖权的转移才是本质;移送管辖则在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却错误地受理案件的情况下,为纠正错误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其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不涉及管辖权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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