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考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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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自力救济:①自决②和解
(二)社会救济:①调解②仲裁
(三)公力救济:诉讼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模式:
①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积极的当事人,消极的法官)②职权主义: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积极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该主义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分诉讼主体和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括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但是两者之间又有区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行使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含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诉讼主体<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范围: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既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诉讼主体。而一般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只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5、诉的构成要素:
诉的构成要素是指一个完整的诉(或案件)所必备的内容或因素。一个完整的诉由三方面要素构成:
①诉的主体:原告与被告
②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③诉的原因(诉的原因事实):权利发生事实,包括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纠纷事实,支持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并使诉特定化和具体化。
6、诉的类型:
通常根据诉讼标的之性质和内容,将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分别对应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
①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民事权益人对民事义务人享有特定的给付请求权,也就是说,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享有的给付请求权。
给付之诉包括现在给付之诉(在法庭最后辩论终结之前或终结之时,原告请求履行期已到的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法庭最后辩论终结之时,原告请求履行期未到的给付之诉)。
原则上现在给付义务的清偿期一到就具备诉的利益;原告请求给付的特定物已经灭失,为客观给付不能,所以倘若原告提起给付该项标的物之诉,没有诉的利益,但是,原告改为损害赔偿之诉,或者原告起诉前不清楚对方能否交付标的物,则有诉的利益。
法院判决提起给付之诉的原告胜诉的判决才是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
②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拥有的支配权。
确认之诉包括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
在确认之诉中,不论原告胜诉还是败诉,其判决均为确认判决。
③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
形成之诉的实体法基础是原告所享有的形成权。原告行使形成权或提起形成之诉的目的,是使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益的效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形成权包括设立性形成权、变更性形成权和消灭性形成权。
在形成之诉中,原告胜诉的,判决为形成判决,原告败诉的,即法院否认原告变动的请求,实际上法院判决维持民事法律关系的现状,所以此判决为确认判决。
7、诉的识别:
①根据诉的主体来识别诉
通常情况下,诉的主体不同,一诉与他诉也就不同。例外的情形是,诉的主体虽然发生变更,但是仍然是原诉a、在法定当事人变更情形中,虽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了变更,但是依然是原诉(如原告将其债权合法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代替原告继续诉讼);b、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即使必要共同诉讼人发生增减或者发生其他变更,也还是原诉。
②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诉(了解即可)
8、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包括两种基本形态: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
诉的主观合并又称为诉的主体合并,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亦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其典型形态是必要共同诉讼和以其为基础的群体诉讼。
诉的客观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标的之合并。诉的客观合并,可能发生在提起诉讼之时,也可能发生于诉讼进行中。
9、反诉的概念: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本诉被告称为“反诉原告”,本诉原告称为“反诉被告”。
反诉与本诉是两个不同的诉。
10、反诉的要件:
①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
③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④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⑤反诉的管辖应该合法。
11、反诉与诉讼抵销
债务抵销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的,叫诉讼抵销。当同时符合债务抵销要件和反诉要件时,被告则有两种选择:①请求诉讼抵销②提起反诉。
二者区别:
①在法律性质方面,反诉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但是诉讼抵销并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