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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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
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7.02.17
•【字号】大国税发[1997]第32号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
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32号1997年2月17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稽核检查工作,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依据国税发(1994)014号、国税发(1995)037号文件规定,特制定《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如下:
一、基础资料报送要求
为了保证计算机分拣系统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各基层局征管科自1997年1月起,每两个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税务登记新增资料软盘一次;发票管理所应每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提供当月向各基层局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软盘。
二、接受函件的登记要求
1、市局办公室或其他各处(室)在收到异地协查函件后,除按收发程序做好登记外,应立即将函件转交流转税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接收、登记,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一式两份,随原件一同传递给核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由基层局负责函件的具体核查工作。
2、各基层局接受函件应统一由票证科或选案科负责登记。票证科或选案科在接到函件后,应将接收的所有函件(包括违章协查、立案查处以及有疑点的普通票据等)在规定的“受理外省市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登记”簿上认真登记,不得漏项。对市局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应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三、函件传递要求
票证科或选案科在接到函件并登记后,应及时填写规定的“交叉稽核函件传递表”(一式两份)和来函的原件一并交给分局指定的责任科室(原则上为稽查科)组织核查。
四、核查要求
责任科室在接受函件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最少两人)到实地核查,并按照有关文件、法规以及来函的要求,逐项核实,认真查处。不允许将企业账簿及有关资料调至局内进行简单的核对,坚决杜绝敷衍塞责,提供虚假情况。
五、回函要求
1、责任科室在核查结束后,把核查结果填写在“交叉稽核函件传递表”上(其中一份由责任科室留存),连同检查报告及函件的原始资料一并转交给票证科或选案科,经局领导审阅后,将核查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承给对方税务机关。
2、需核查的单位如因关、停、废业或其它原因无法核查的应及时告知对方税务机关,以免造成时间上的贻误。同时应继续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3、如发现重大案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089号)的要求上报市局。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
组织查处。
4、对市局转发的函件,应同时将核查情况填写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后上报给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此联应认真填写好邮寄时间及各项内容,市局以此作为考核基层局在接受市局转发函件回函情况的依据)。
5、市局流转税处在接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后,应做好材料的统计整理工作。
六、归档管理要求
票证科或选案科待责任科室核实处理完函件后,一定要做好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询。其具体内容有:
1、市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
2、责任科室转来的“交叉稽核函件传递表”。
3、对方税务局交叉传递检查单的“留存联”。
4、出口退税函的原件。
5、违章或立案查处的“结案通知书”复印件。
6、已发出函的邮寄证明。
7、其它有关说明材料。
七、其他要求:
1、各基层局要按季将稽核检查工作的进展、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并于季度末10日内向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
2、各基层局每月用随机的方法从抵扣凭证中抽出五张样票,分别按专用发票字轨号码印明的地(市)简称,用传真或信函发给销货地(市)税务机关,并认真作好登记工作。
3、为了保证专用发票手工稽核工作的质量和回函率,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每季
将把各基层局的此项工作情况做一次通报。
本办法自9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函件无论是哪个科室受理均应立即清理,尽快给对方税务机关回函,并同时由票证科做好归档管理工作。自执行之日起,各基层局应按本办法对此项工作进行协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