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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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二、税务处理(-)增值税1税目(1)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⑵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

2.专项优惠(1)物流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2)物流企业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①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3)已执行到期的优惠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3.发票开具(1)备注栏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异地协查增值税发票函件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异地协查增值税发票函件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异地协查增值税发票函件的通知【标 签】协查增值税发票函件【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1995﹞165号【发文日期】1995-09-05【实施时间】1995-09-05【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发票管理 为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行为,各地税务机关除利用计算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凭证进行稽核外,还应采用人工异地函件协查的办法,及时核查有疑问的发票,以堵塞漏洞,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为做好此项工作,对办理异地协查函件工作具体明确如下: 一、市局办公室在接收到异地协查函后,除做好登记外,应立即将函件按收发程序转交票证管理处。

其他各处(室)接到异地协查函件电应立即转交票证管理处,由票证管理处组织指导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的协查工作。

二、各基层局应由一名局长负责协查工作。

具体协查函件的收发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将函件立即转交票证管理科(所)。

由票证管理科(所)统筹协调进行协查工作。

三、基层局各科(所)应根据来函内容和票证管理科(所)要求立即组织进行协查,各科(所)应在十日内将协查结果报票证管理科(所)。

票证管理科(所)应在收到协查结果后五日内统一填写《核查单》回执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寄回来函机关,并同时报市局票证,管理处备案。

四、因其他原因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情况函告对方。

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互相扯皮或推诿,严禁提供虚假情况。

五、各基层局在协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及时与公、检、法配合进行查处,并以书面材料按案件呈报规定、时限逐级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六、对在协查工作中态度消极、行动迟缓、应报不报、给协查工作设置障碍、甚至为不法分子通风报信、提供虚假核查情况的工作人员应追究责任并给予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受理外省市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登记(略)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废止内容和依据: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09号)的规定,本文全文内容自2000年4月6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大国税发[1998]第12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大国税发[1998]第12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大国税发[1998]第124号1998年6月22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根据国税函[1998]287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涉外税收工作,市局将在1998年下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及重点㈠对税负提高返还的检查⒈销项税款的检查:该项检查的重点在于检查企业销项税额的真实性及所包含内容划分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在:⑴企业有无虚报销售业务,虚增销项税额。

⑵企业自行申报的适用不同税率的销项税额划分的是否合理、准确。

⒉对进项税额的检查:对进项税额的检查是超税负检查的重点,其涵盖的内容也比较广泛,应引起检查人员的重视,其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⑴对应取得未取得发票的检查由于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故意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从其他途径购买货物而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销项税额得不到抵扣而使税负增加的,在计算税负提高返还时,应将该部分相应的税负提高额予以剔除。

⑵对企业暂估入帐的检查在计算企业年税负提高时,对于企业年底的暂估入帐,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如果企业货已入库,发票未到而未提取进项造成的税负提高,应将该部分相应的税负提高在返还时予以剔除;若企业已取得专用发票且已计提进项,应正常计算超税负返还。

⑶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所计提进项的检查A 企业有无在某些年份不抵扣期初进项而造成税负提高,又在某些年集中抵扣,便得企业税负各年份呈波浪起伏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
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1996]第97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5.05
【实施日期】1996.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97号1996年5月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堵塞管理环节的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代开具专用发票的范围
㈠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1995年5月1日以后新开业的暂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㈡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按规定要求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专用发票有关资料的;
2、不能按规定申报纳税,纳税没有保证的或经常发生欠税行为的;
3、发生发票违纪行为,携带发票外出经营,代开虚开或丢失发票的;
4、税务机关认为难以管理或不便管理的。

二、代开具专用发票的期限
㈠1995年5月1日以后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是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函调的目的和范围(一)目的通过对出口货物相关信息的函调核实,确认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二)范围1、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存在疑点的;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函调核实的其他情形。

二、函调的发起(一)函调发起机关负责出口退(免)税管理的税务机关为函调的发起机关。

(二)函调发起条件当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税务机关应发起函调:1、出口业务涉及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2、供货企业存在异常情况,如税务登记信息异常、纳税申报异常、税负率异常等;3、出口货物的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4、出口货物的数量、规格等与报关单不符;5、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函调的情形。

(三)函调信息的收集发起函调前,税务机关应收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相关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凭证,以及对出口业务存在疑点的分析和说明。

三、函调的对象和内容(一)函调对象函调对象为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二)函调内容1、供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税务登记信息、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2、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包括合同签订、货物交付、货款结算等;3、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货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4、供货企业的纳税情况,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款的申报、缴纳情况;5、其他与出口货物税收相关的情况。

四、函调的方式和流程(一)函调方式函调一般采用纸质函件或电子函件的方式进行。

(二)函调流程1、发起函调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照规定的方式向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函调。

关于税务异地协查的几点思考

关于税务异地协查的几点思考

关于税务异地协查的几点思考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人在偷税的方法上也呈现了复杂化,给稽查工作带来较大困难,往往在一些问题上需要委托异地税务,,偷大税的目的,尤其是运输发票的多开,企业既多抵扣了增值税,又加大了企业税前费用的支出,侵蚀了企业所得税税基;一些企业在发票上开具的金额、数量明显与实际发生的金额数量明显存在差异,由此带来了协查问题的产生;二、估价入账的问题一些单位存在着原材料“估价入账”的问题,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材料已经入库,而结算凭证尚未到达的情况下,应根据供货合同估价入帐,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次月初再用红字作上述相同的分录冲回,而这些单位却以种种理由违反财务制度规定,不异地委托协查;但跨地区实地调查的弊端有:一是成本较高,二是不熟悉系当地情况,三是给偷税者有机可乘;所以异地函查成为稽查外地取证的首选方法;根据当前委托协查的交流方式,主要有函件协查和网络协查两种方式,因为目前全国对增值税意外的相关发票未联网,所以一般地税机关采取的委托协查的方式主要是函件协查;采用函件协查的方式简单方便,容易进行,但在运用过程中又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传递时间较长,工作效率低;从发函到回函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由于目前大多税务机关未设专门的协查机构或由专人负责收函,所以对方税务机关在接,也只能作罢;四、对发函内容检查不认真;收函单位的部分调查人员在接到函查任务时,认为反正不是自己份内的工作,故对发函内容不做认真详细调查,对有些需要协查事项在回函中轻描淡写一笔而过,起不到函查的目的;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当前税务机关应逐步认清异地协查在税务稽查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税务机关应采取积极措施,让税务协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建立切实有效的协查制度常户,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对涉及这些纳税人的发票进行协查,对此应当尽快制定出明确的办法;笔者认为,只要负责协查的税务稽查机关能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主管机关取得有关纳税人破产或走逃的证明,就可结案;三、地税机关应建立网络协查平台利用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异地协查,是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内全面推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全国推行了“金税工程”,着力建立“一个网络、四个子系统”,其中协查子系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稽查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范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范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范可抵扣业务类型与凭证1.1采购部门采购货物1.1.1采购非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或13%(盐)、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国税代开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率17%);1.1.2采购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目前公司采购大米,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普通发票(公司目前不涉及)。

1.2非采购部门采购其他用品与接受服务1.2.1采购办公用品、更换照明灯具、支付电费等,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支付燃气费,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支付自来水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水费,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6%或3%。

1.2.2除房产及与房产不可分割系统(电气、消防等)外的维修,包括汽车维修、电脑软/硬件、通信设备、监控防盗系统的维修与维护,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3支付货物运输费用,应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汇总开具的,需附货物运输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2.4接受广告服务/设计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5接受装卸搬运服务、铁路货运场站服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6支付仓储服务费(提供仓储服务方负责保管代储物资,负责代储物资的安全,公司负责按月元/吨支付代储费用),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7支付通信费用(话费、宽带、托管),以公司名义开户开具发票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8支付邮政费用、快递费用,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邮政业服务11%;收派业服务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9接受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车辆、设备租赁(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10接受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11随着“营改增”推进,财务人员时时跟踪营改增政策变化,针对纳入营改增项目结合公司实际业务进行分析,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税总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第七条委托方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确定协查对象,需要发起委托协查的,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的发票协查应当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协查函中予以说明,注明督办函号。

第九条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

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应当在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资料。

协查管理办法

协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tif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tif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第七条委托方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确定协查对象,需要发起委托协查的,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受托地就是案发地的宗旨。

第四条稽查局负责协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门的协查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第五条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协查信息安全,在协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逐步推进协查工作网络化进程,提高协查软件应用水平,将协查工作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第七条委托方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委托协查。

第八条委托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网络协查、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三种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

网络协查是指通过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应配合寄送纸质资料。

总局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委托方应采取网络协查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不得发送纸质协查。

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

纸质协查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协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时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方式。

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

涉税资料应完整、准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附件)V2.1.20.160825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附件)V2.1.20.160825
是 是
说明 0-蓝字发票;1-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时必须 红字发票时必须 单位:元(2 位小数) 不含税,单位:元(2 位小
第4页
18 HJSE 19 BZ
合计税额 备注
项目明细,可多条(最大 100 条)
20 FPHXZ
发票行性质
21 XMMC
项目名称
22 DW 23 GGXH 24 XMSL 25 XMDJ 26 XMJE
票结பைடு நூலகம்.TXT。内容为:
<?xml version="1.0" encoding="gbk"?> <business id="FPKJ" comment="发票开具"> <RESPONSE_COMMON_FPKJ class="RESPONSE_COMMON_FPKJ">
<FPQQLSH>发票请求流水号</FPQQLSH> <JQBH>税控设备编号</JQBH>
<?xml version="1.0" encoding="gbk"?> <business id="FPKJ" comment="发票开具"> <REQUEST_COMMON_FPKJ class="REQUEST_COMMON_FPKJ">
<COMMON_FPKJ_FPT class="COMMON_FPKJ_FPT"> <FPQQLSH>发票请求流水号</FPQQLSH> <KPLX>开票类型</KPLX> <XSF_NSRSBH>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XSF_NSRSBH> <XSF_MC>销售方名称</XSF_MC> <XSF_DZDH>销售方地址、电话</XSF_DZDH> <XSF_YHZH>销售方银行账号</XSF_YHZH> <GMF_NSRSBH>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GMF_NSRSBH>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66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0号)、《大连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0]106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10]28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1月30日以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作了清理,共清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30件,其中全文废止或失效的12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18件。

现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类别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清理意见具体文件条款营业税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期货经营机构税收征管及相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01号全文废止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89号全文废止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2号全文废止4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101号部分条款废止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以及《大连市办理申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和免征营业税手续》(大科办发[2004]171号)文件精神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购置不动产或转让其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5号全文废止个人所得税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大地税二字[1995]3号全文废止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29号补充规定废止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120号补充规定废止9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90号全文废止10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2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二条1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三条12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27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七条、第八条1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1号补充规定废止14关于进一步明确销售大包干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107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一条1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商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3号全文废止个人所得税1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76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二条、第三条第(二)、(三)款17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0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一条18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三条"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800元。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相关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相关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相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沈国税发[2005]282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相关规定的通知(沈国税发〔2005〕282号)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的通知》(稽便函〔2005〕34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办函〔2005〕24号),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规定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及其它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由各稽查局负责传递和检查的类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经稽核比对发现异常的专票及凭证的审核检查结果分为三种类型,其中:对于第一、二类问题中征管部门在审核检查后认为还需要进行异地审核检查的,由对应稽查局负责传递;属于第三类问题的,移交对应稽查局立案查处。

第三类问题是指涉嫌偷骗税,符合《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立案标准的。

二、关于从稽核系统转入专票协查信息的审核检查流程(一)各基层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从金税协查系统中接收到稽核系统转入的比对发现异常专票信息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受托协查信息登记并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在领导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账》,在金税协查系统中打印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协查处理单》、《协查表》和相关附加资料,通知相关的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接收并进行审核检查,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附表1)做好移交签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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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
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7.02.17
•【字号】大国税发[1997]第32号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
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32号1997年2月17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稽核检查工作,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依据国税发(1994)014号、国税发(1995)037号文件规定,特制定《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如下:
一、基础资料报送要求
为了保证计算机分拣系统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各基层局征管科自1997年1月起,每两个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税务登记新增资料软盘一次;发票管理所应每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提供当月向各基层局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软盘。

二、接受函件的登记要求
1、市局办公室或其他各处(室)在收到异地协查函件后,除按收发程序做好登记外,应立即将函件转交流转税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接收、登记,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一式两份,随原件一同传递给核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由基层局负责函件的具体核查工作。

2、各基层局接受函件应统一由票证科或选案科负责登记。

票证科或选案科在接到函件后,应将接收的所有函件(包括违章协查、立案查处以及有疑点的普通票据等)在规定的“受理外省市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登记”簿上认真登记,不得漏项。

对市局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应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三、函件传递要求
票证科或选案科在接到函件并登记后,应及时填写规定的“交叉稽核函件传递表”(一式两份)和来函的原件一并交给分局指定的责任科室(原则上为稽查科)组织核查。

四、核查要求
责任科室在接受函件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最少两人)到实地核查,并按照有关文件、法规以及来函的要求,逐项核实,认真查处。

不允许将企业账簿及有关资料调至局内进行简单的核对,坚决杜绝敷衍塞责,提供虚假情况。

五、回函要求
1、责任科室在核查结束后,把核查结果填写在“交叉稽核函件传递表”上(其中一份由责任科室留存),连同检查报告及函件的原始资料一并转交给票证科或选案科,经局领导审阅后,将核查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承给对方税务机关。

2、需核查的单位如因关、停、废业或其它原因无法核查的应及时告知对方税务机关,以免造成时间上的贻误。

同时应继续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3、如发现重大案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089号)的要求上报市局。

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
组织查处。

4、对市局转发的函件,应同时将核查情况填写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后上报给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此联应认真填写好邮寄时间及各项内容,市局以此作为考核基层局在接受市局转发函件回函情况的依据)。

5、市局流转税处在接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后,应做好材料的统计整理工作。

六、归档管理要求
票证科或选案科待责任科室核实处理完函件后,一定要做好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询。

其具体内容有:
1、市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

2、责任科室转来的“交叉稽核函件传递表”。

3、对方税务局交叉传递检查单的“留存联”。

4、出口退税函的原件。

5、违章或立案查处的“结案通知书”复印件。

6、已发出函的邮寄证明。

7、其它有关说明材料。

七、其他要求:
1、各基层局要按季将稽核检查工作的进展、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并于季度末10日内向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

2、各基层局每月用随机的方法从抵扣凭证中抽出五张样票,分别按专用发票字轨号码印明的地(市)简称,用传真或信函发给销货地(市)税务机关,并认真作好登记工作。

3、为了保证专用发票手工稽核工作的质量和回函率,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每季
将把各基层局的此项工作情况做一次通报。

本办法自9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以前的函件无论是哪个科室受理均应立即清理,尽快给对方税务机关回函,并同时由票证科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自执行之日起,各基层局应按本办法对此项工作进行协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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