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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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法律法规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法〈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盛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组织司法鉴定人开展业务工作,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注册资产数额、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除经管理机关批准外,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客观、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其他依法开展司法鉴定的机关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坚持公正、客观、准确、保密的原则,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章司法鉴定程序第五条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开展司法鉴定的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委托司法鉴定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接受委托,并指定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材料,采取科学、严谨的鉴定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鉴定结果和鉴定过程。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其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司法鉴定管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鉴定能力。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和评价制度,保证鉴定质量。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保存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上级司法机关应当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委托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3篇)

委托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在我国,司法鉴定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鉴定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委托司法鉴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委托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委托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认为鉴定结论不明确或者鉴定结论有误的,可以决定重新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定义:“司法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的申请、委托、鉴定、出证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委托司法鉴定的主体1.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司法鉴定。

2. 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司法鉴定。

3.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司法鉴定。

四、委托司法鉴定的程序1. 申请鉴定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司法机关认为需要鉴定,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2. 受理鉴定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签订委托协议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事项、鉴定费用、鉴定期限等。

4. 收集鉴定材料鉴定机构根据委托协议,收集鉴定所需材料。

5. 鉴定鉴定机构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意见。

6. 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将鉴定意见书交付委托方。

7. 重新鉴定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司法机关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五、委托司法鉴定的费用1. 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全文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全文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鉴定管理。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主管机关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维护司法公正,服务司法实践,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鉴定范围。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他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

鉴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伤鉴定、财产损失鉴定、技术性鉴定、专业性鉴定等。

三、鉴定程序。

1. 受理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委托书,明确鉴定的目的、范围、要求等内容。

2. 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组织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活动,严格按照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3. 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出具鉴定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四、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结果。

司法鉴定结果应当客观、准确,鉴定结论应当有理有据,符合科学规律,能够为人民法院审判提供有力的证据。

六、监督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依法追究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责任,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原有不符合本规定的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

总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旨在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为人民法院审判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维护司法公正,服务于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努力,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不断完善,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独立和客观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鉴定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三条司法鉴定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鉴定应当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应验主观愿望为目的。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司法鉴定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责,不受其他机构的干预。

第七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鉴定人员,负责对鉴定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八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咨询、人力和物力保障等保障机制,为司法鉴定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九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鉴定人员的终身责任制度,对鉴定人员的行为和鉴定结论承担终身责任。

第三章鉴定依据和程序第十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客观、科学、严谨、准确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采集和确权鉴定对象,不得随意修改和捏造鉴定依据。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采用被鉴定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和申辩。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报告鉴定结论,对鉴定过程和方法进行说明,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和准确。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保护鉴定结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披露和利用鉴定结论。

第四章质量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监督主要包括内部自查、外部评估和社会监督等方式。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工作发生严重错误或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鉴定人员和鉴定管理机构的责任。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建立失误赔偿制度,对因鉴定错误导致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司法鉴定程序法规(2023版)

司法鉴定程序法规(2023版)

司法鉴定程序法规(2023版)本文档旨在简要介绍司法鉴定程序法规的相关内容,供读者了解该规定的主要条款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进行的司法鉴定。

第二条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争议的事实、权利关系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三条独立性原则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应当独立行使鉴定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指令。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四条鉴定机构的资格鉴定机构应当经过资格认证,具备鉴定相关技能和设备。

第五条鉴定机构的公示鉴定机构应当公示其资质认证证书、鉴定范围、鉴定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鉴定人员的资格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职业资格和技能,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试,取得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鉴定活动。

第三章鉴定程序第七条鉴定程序的主要内容鉴定程序包括:受理、鉴定申请审查、鉴定活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的形成、送达等程序。

第八条鉴定申请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应当及时审查鉴定申请,决定是否进行鉴定。

第九条鉴定活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鉴定活动,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鉴定报告及结论鉴定报告应当明确鉴定的对象、鉴定的标准、鉴定的方法、鉴定的过程、鉴定的结论等内容。

第十一条证据价值鉴定在鉴定中,鉴定人员可以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和鉴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监督机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鉴定活动应当受到监督。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束语司法鉴定程序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障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社会信任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准确、科学和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鉴定工作必须遵循公正、准确、科学和及时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和业务化操作,保证鉴定人员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中立性,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实行业务分工,建立科学的质量控制体系,不断提高鉴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行使鉴定权利和履行鉴定职责,遵守保密制度,确保鉴定文书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鉴定范围和程序第五条司法鉴定的范围和程序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确定,鉴定程序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和适当的原则。

第六条司法鉴定应当由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建立鉴定人员库,确保鉴定人员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中立性。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案件需要,制定鉴定方案,明确鉴定要求、标准和程序,并依法实施。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证鉴定文书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确保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鉴定费用和收费标准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保证鉴定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第十一条鉴定费用应当由委托方支付,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方开具鉴定费用发票。

第四章鉴定质量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实行鉴定质量监督制度,建立鉴定质量监督机构,并对鉴定结果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制度,保证鉴定档案和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受理的投诉和意见,并对投诉情况进行反馈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的工作制度

司法鉴定的工作制度

司法鉴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八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三)接受委托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咨询和质询;(四)获得鉴定所需的费用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鉴定人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鉴定,并按时提交鉴定报告;(二)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得篡改、隐瞒、伪造鉴定结果;(三)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鉴定过程中得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得利用鉴定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

三、司法鉴定程序第十条司法鉴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申请鉴定: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二)指派或委托鉴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指派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组织鉴定人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方案和鉴定程序;(四)质证: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质证;(五)出具鉴定报告:鉴定人根据鉴定结果,制作鉴定报告,并签字确认;(六)送达鉴定报告:人民法院将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司法鉴定报告的法律规定(3篇)

司法鉴定报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鉴定报告是司法鉴定机构在完成司法鉴定任务后,对鉴定事项进行科学分析、检验、鉴定,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在处理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报告的出具、使用和管理,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司法鉴定报告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司法鉴定报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鉴定的事项,可以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

”5.《司法鉴定通则》《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事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技术规范,出具鉴定报告。

”6.《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事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技术规范,出具鉴定报告。

”三、司法鉴定报告的构成要素1. 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机构名称应当明确、规范,包括机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2. 鉴定人信息鉴定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专业领域、鉴定人执业证号等。

3. 鉴定事项鉴定事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鉴定目的、鉴定要求等。

4. 鉴定依据鉴定依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技术规范等。

5. 鉴定方法鉴定方法应当详细描述鉴定过程中采用的技术手段、实验步骤、仪器设备等。

6.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客观、准确、完整,包括鉴定结果、鉴定意见、鉴定依据等。

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3篇)

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本篇将详细阐述我国司法鉴定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司法鉴定法律关系的主体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司法鉴定业务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分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室。

2.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是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考核,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能够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

3.当事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三、司法鉴定法律关系的客体司法鉴定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司法鉴定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专门性问题,如法医鉴定、物证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

四、司法鉴定法律关系的内容1.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司法鉴定机构有权按照规定收取鉴定费用;有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鉴定委托;有权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2)义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应当对鉴定人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鉴定人的业务水平。

2.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司法鉴定人有权按照规定收取鉴定费用;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材料;有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鉴定委托。

(2)义务: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鉴定资格;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鉴定秘密;应当认真履行鉴定职责,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当事人有权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权要求鉴定人提供鉴定意见;有权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2)义务: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应当遵守鉴定程序,配合鉴定工作;应当支付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规定(甄选3篇)

司法鉴定规定(甄选3篇)

司法鉴定规定(甄选3篇)司法鉴定规定(1)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8号)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第四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专业资质证书;(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四)年检文书;(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以个人名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一)单位介绍信;(二)专业资格证书;(三)主要业绩证明;(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择优确定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候选名单。

第七条申请进入地方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单位和个人,其入册资格由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第八条经批准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

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3篇)

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涉及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在我国,司法鉴定是法律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司法鉴定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司法鉴定法律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对司法鉴定活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涉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条款有:(1)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3)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 法律法律是司法鉴定法律体系的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依法认定事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对案件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鉴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司法鉴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部行政法规:(1)《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资质认定、执业范围、监督管理等内容。

(2)《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规定了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执业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

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司法鉴定法律体系的补充,主要包括以下几部部门规章:(1)《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程序、条件、期限等内容。

(2)《司法鉴定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了司法鉴定人资质认定的程序、条件、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2016年3月2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文书法律规定(3篇)

司法鉴定文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回执、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书等。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内容,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文书制作,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司法鉴定文书的基本要求1. 符合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实事求是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

3. 简明扼要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结构合理、条理清晰、言简意赅,便于阅读和引用。

4. 格式规范司法鉴定文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制作,包括标题、正文、落款等部分。

5. 保密性司法鉴定文书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三、司法鉴定文书的主要内容1. 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1)委托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2)鉴定事项,如鉴定目的、鉴定对象等;(3)鉴定依据,如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4)鉴定机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5)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2. 鉴定委托书回执鉴定委托书回执是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书后,向委托人发出的确认收到的文书,主要内容包括:(1)鉴定委托书编号;(2)鉴定机构基本信息;(3)鉴定事项;(4)鉴定依据;(5)鉴定机构接收鉴定委托书的时间;(6)鉴定机构签字或盖章。

3. 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工作后,向委托人提交的正式鉴定成果,主要内容包括:(1)鉴定报告编号;(2)鉴定机构基本信息;(3)鉴定事项;(4)鉴定依据;(5)鉴定过程;(6)鉴定结论;(7)鉴定人签字或盖章。

4. 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事项提出的初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1)鉴定意见书编号;(2)鉴定机构基本信息;(3)鉴定事项;(4)鉴定依据;(5)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制度》

《司法鉴定程序制度》

《司法鉴定程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司法与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各类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的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委托人的监督。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第九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

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与案件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如实提供鉴定材料。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回避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向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司法鉴定主要问题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检索目录一、司法鉴定及其分类(一)司法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二)刑事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至第二百五十七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至二百四十五条(三)民事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四)行政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五)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一条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TS 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六)国家统管的司法鉴定业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七)法医病理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四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八)法医临床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五条(九)法医精神病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条至第二十三条3、《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六条(十)法医物证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七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十一)法医毒物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八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十二)司法会计鉴定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九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并附“办法”全文)(十三)文书司法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十四)痕迹司法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一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十五)微量司法鉴定(理化司法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二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二百三十五条(十六)声像资料司法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4、《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项5、《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五条(十七)计算机技术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三条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十八)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十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六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司法鉴定原则与制度(一)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6、《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二)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1、《决定》第八条、第十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三)司法鉴定中立性原则1、《决定》第七条第二款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1、《决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五)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1、《决定》第十二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六)司法鉴定法律监督原则1、《决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七)司法鉴定时限原则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八)司法鉴定保密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九)司法鉴定回避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3、《决定》第九条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十)司法鉴定错鉴责任追究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2、《决定》第十三条第三款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十一)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制度1、《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十二)司法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制度1、《决定》第十二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十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许可制度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十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制度1、《决定》第六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十五)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名册公告制度1、《决定》第六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三、司法鉴定机构(一)司法鉴定体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二)司法鉴定主管机关1、《决定》第三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三)司法鉴定主管机关职责1、《决定》第三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四)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五)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职责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六)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协助机关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七)司法鉴定行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八)司法鉴定监督检查范围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九)司法鉴定监督检查方式和原则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十)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评估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十一)司法行政机关鉴定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1、《决定》第十四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十二)司法鉴定机构1、《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十三)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1、《决定》第五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四)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程序、内容与报送的材料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十五)申请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六)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十八)《司法鉴定许可证》内容与颁发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十九)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与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二)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手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三)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种类、编制主体和公告程序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二十四)司法鉴定机构受警告处分的情形1、《决定》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二十五)司法鉴定机构停止鉴定业务、撤销登记的情形1、《决定》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二十六)司法鉴定机构的民事责任1、《决定》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二十七)侦查机关鉴定机构1、《决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二十八)司法鉴定收费1、《决定》第十五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司法鉴定人(一)司法鉴定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一条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三)申请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1、《决定》第四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四)不得申请司法鉴定人的几种情形1、《决定》第四条第二款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五)申请司法鉴定人的程序与手续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六)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与内容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八)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程序《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九)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程序《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十)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条件与手续《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十一)司法鉴定人的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一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十二)司法鉴定人的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十三)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1、《决定》第十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二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十四)非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处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十五)司法鉴定人警告处分的条件《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十六)司法鉴定人停业、撤销登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十七)司法鉴定人错鉴赔偿责任《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十八)司法鉴定人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百四十六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八十条(十九)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法律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百四十六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八十条(二十)司法鉴定人诉讼权利的法律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二十一)技术顾问(专门知识人员)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五、司法鉴定程序(一)司法鉴定程序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二)司法鉴定申请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三)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七条、第九条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7、《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四)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2、《决定》第七条、第九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五)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2、《决定》第七条、第九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六)行政诉讼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2、《决定》第七条、第九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七)司法鉴定委托的过程与方式1、《决定》第九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八)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实施鉴定申请权的法律保障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九)司法鉴定受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7、《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8、《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十)司法鉴定受理范围的限制1、《决定》第七条、第九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十一)司法鉴定拒绝受理的条件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十二)诉前鉴定受理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十三)实施鉴定的人数及其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决定》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十四)司法鉴定时限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十五)司法鉴定的组织与监督1、《决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四条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十六)司法鉴定结果的记录及其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决定》第十条4、《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七)司法鉴定结论(意见)的证据要求1、《决定》第十条、第十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十八)鉴定人不同鉴定意见的处理规则1、《决定》第一条、第十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二条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十九)司法鉴定材料的保存与处理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公安部刑事技术规则》第十三条(二十)补充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决定》第九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七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二十一)重新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2、《决定》第九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4、《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二十二)重新鉴定的控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六、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一)司法鉴定结论质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八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二)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目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三)司法鉴定结论质证主体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一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四)司法鉴定结论质证客体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法律(2篇)

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法律(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司法鉴定质量,提高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为诉讼活动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取得鉴定资格。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国家规定的鉴定资格,并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

第六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四)有明确的服务范围和鉴定项目。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鉴定活动,不得从事与鉴定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确保鉴定质量。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三)取得国家规定的鉴定资格;(四)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进行鉴定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接受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鉴定程序第十五条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因案件需要,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民诉法解释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有哪些法律条文

民诉法解释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有哪些法律条文

It will be more beneficial to treat your competitors as rivals rather than enemie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诉法解释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有哪些法律条文民诉法是我国为了保证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设立的一类法律,对我国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保护作用。

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案件中的鉴定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下面就民诉法解释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有哪些法律条文,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民诉法是我国为了保证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设立的一类法律,对我国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保护作用。

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案件中的鉴定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下面就民诉法解释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有哪些法律条文,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有鉴定权的机构或者鉴定人依法进行检验、评断的活动。

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次从管理立法的角度,对司法鉴定制度中所涉及的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范围、管理主体、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以及诉讼主体、鉴定主体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若干行为的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地规范。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如符合法定条件,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第二十九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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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条文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许多案件需要借助司法鉴定来解释专门的技术问题,来帮助以法律知识与审判经验见长的法官正确的判断。

1这就要求我们关注司法鉴定制度。

一、我国司法鉴定法律条文
(一)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至第29条以及第71至72条对司法鉴定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主要涉及委托鉴定、重新鉴定、鉴定结论的审查、证明力等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至149条表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前提,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同时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197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2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重新鉴定的处理。

(三)行政诉讼法
1林广海, 张学军. 完善我国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之管见[J]. 科技与法律, 2008(3):72-76.
《行政诉讼法》第35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若干证据问题的规定》第29条至第32条,规定了原告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情况,有效的司法鉴定书内容等。

(四)司法鉴定
针对司法鉴定的规定,我国专门制定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来进行说明。

其分为六章,详细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实施程序,鉴定意见书的出具以及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等方面。

《司法鉴定职业分类规定》(试行)从第5条起,体现了司法鉴定的各种分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第17条1项体现了司法鉴定的分类。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国家对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登记管理、监督和名册编制工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除外)、司法行政机关不从事具体鉴动;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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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鉴定制度的特点
司法鉴定具有人员的专业性,即国家明确规定哪些人具有鉴定人资格或哪些机构具有鉴定权,只有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人或具有鉴定权的机构才能向司法机关提供鉴定结论,并非任何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都可成为鉴定人。

司法鉴定具有合法性,参与司法鉴定活动的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辩护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与鉴定机构各方主体,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非法鉴定,其产生的鉴定意见必然会受到质疑,将会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司法鉴定的独立性,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坚持依法鉴定、独立鉴定的基本原则,保证程序的合法性,不受任何机关或者他人的干涉,坚持科学技术标准,出具有效客观的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承担责任。

司法鉴定具有客观性,司法鉴定制度坚持客观鉴定原则,鉴定活动遵循客观规律,鉴定步骤。

方2王闯.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J]. 净月学刊, 2007(4):50-53.
法、标准科学全面且真实。

司法鉴定具有公正性,司法鉴定过程与结果秉持公平正义、充分保障诉讼各方权利。

如司法鉴定人员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鉴定人回避。

保证鉴定结果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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