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和措施
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和措施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和措施一、背景保护患者隐私旨在保障患者的基本权利,维护医疗机构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和措施。
二、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1. 患者隐私保护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制定患者隐私保护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经过严格保密。
管理制度要包括患者信息收集、使用、保存、修改、删除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患者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2. 患者信息收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信息收集制度,这个制度要包括患者信息的采集范围、采集方式、采集时间、采集人员、使用范围、使用目的、使用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并由法律部门进行审查合法性。
3. 患者信息使用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信息使用制度,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患者信息,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规定,加强对信息安全的管理。
4. 患者信息保存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信息保存制度,规定信息保存的期限、保存的方式、保存的安全、保存的备份等方面的规定。
5. 患者信息修改、删除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信息修改、删除制度,要求患者本人在提出修改或删除要求时,证明身份,并注明修改或删除的项目。
6. 患者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控制信息的使用范围,加强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内部员工的危机意识,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
三、保护患者隐私的措施1. 实行“责任与义务”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应当知悉保密的必要性,建立保密意识,明确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以便优化保密管理。
2. 加强专业化培训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水平,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患者信息保密培训,加强工作人员保密技能的培训,提高保密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3. 采用技术手段医疗机构应采用安全防护的技术手段,确保患者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降低患者信息泄露的风险。
4. 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不同的信息等级,建立相应的保密等级,制定不同的保密措施,实现保密文件的追溯查询功能,防止信息泄露。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Ⅰ 目的尊重、保护患者的隐私,真正体现对患者的人文关怀,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医。
Ⅱ范围适用于全体医务人员。
Ⅰ 制度一、私弊空间保护(一)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提出具有隐蔽性的合理要求,医务人员应遵从患者的要求,为患者提供私弊的诊疗空间。
(二)在就诊、检查、住院过程中,除诊疗需要,任何人不得拍照、录音、录像与本人诊疗需要无关的影像或声频。
(三)医护人员应维护好就诊秩序,有序进行诊疗,男女患者分开,保障接诊时除患者及其家属外,无其他无关人员在场。
(四)在接诊或巡诊过程中,医务人员应语调适中,不得高声向患者宣读或解释病情、诊断结果,如涉及隐私问题的提问或回答,医务人员应尽量单独与患者进行沟通或低声交流。
(五)异性医务人员在进行某些特殊部位的检查治疗时,患者可要求有亲属陪伴或同性医务工作者在场。
(六)在对住院患者进行会诊、检查、治疗、实习教育时,医务人员应遵循患者的意愿,在有隐私保护的措施下再进行。
(七)在实习教学过程中,应提前与患者进行沟通,导师应严格控制观察时间,在观察前将患者情况介绍清楚,不得当面进行介绍;实习生应记录问题,待观察结束后或小声提问,不得大声的在患者面前讨论病情。
二、私人信息保护(一)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向医务人员提供的个人资料、病情、病史、治疗过程、诊断结果、病历等有关患者隐私的全部资料,本院都将予以妥善保管,不得把患者的任何个人信息披露给无关的第三方。
(二)隐私要求保密个人以及与治疗有关的所有内容及记录等信息,与治疗无关的人员在使用病历前需得到医务部同意。
三、免责(一)由于患者将个人信息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资料,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资料泄露,本院均得免责。
(二)当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本医院披露个人资料时,本医院将根据执法单位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提供患者资料。
在此情况下任何被披露的信息,本医院均得免责。
Ⅳ参考依据1.《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2.《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患者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管理制度
患者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保障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患者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管理,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与患者信息相关的工作人员。
2.患者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病历、化验单、影像资料等。
第三条患者隐私保护原则1.遵从合法、正当、必需的原则,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保密。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使用患者个人信息。
3.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窜改、查阅、使用、删除、销毁。
第二章患者隐私保护第四条患者个人信息手记1.手记前,必需明确告知患者手记信息的目的、范围、使用方式,并取得患者的明示同意。
2.手记信息需与医疗服务相关,不得搜集与医疗无关的信息。
第五条患者个人信息存储与保护1.患者个人信息应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进行存储和传输,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个人信息的存储应与患者就诊记录相绑定,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3.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存储设备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备份。
第六条患者个人信息使用与访问1.个人信息的使用需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未经患者同意不得超范围使用个人信息。
2.严禁将患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广告等非医疗相关用途。
3.患者有权随时查阅、更正、删除本身的个人信息,医院应供应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七条患者个人信息共享与披露1.未经患者明确同意,患者个人信息不得向第三方共享或披露。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医院应按相关程序对外供应患者个人信息。
第八条患者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理1.发生患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等安全事件时,医院应立刻采取措施阻拦事件进一步扩大,并快速报告相关责任人和部门。
2.对患者个人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分析,及时采取挽救措施,修复系统漏洞,防止仿佛事件再次发生。
3.对个人信息安全事件依法履行信息通知、赔偿和致歉等责任。
患者隐私权利保护制度
患者隐私权利保护制度一、目的为依法尊重和保护患者隐私,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患者隐私指患者诊疗过程中向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提供的个人私密信息。
患者的隐私受法律保护,非经患者本人或监护人授权,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
三、基本要求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具体细则1.患者对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隐私信息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应避免向患者本人以外的人泄露患者隐私,得到患者本人授权或其他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2.医疗场所应采取必要的保护隔离措施保护患者隐私。
患者接受医疗检查时有权对检查环境提出合理的声音和形象方面的遮蔽要求。
3.因医疗需要必须暴露患者隐私部位检查时,应在征得患者同意后检查,尤其女性患者应有女性医务人员或家属在场或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在场。
4.医务人员在公共场所应当避免谈论患者病情,防止造成患者隐私泄露;在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患者有权要求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员回避。
5.特殊情况下的医疗教学行为(实习医师参观、性病病史询问或涉及其他隐私问题)应在征得患者同意后进行。
参加观摩性手术应取得患者同意后进行,同时注意患者身份保密等。
6.拍摄医学影像资料应当事先征得患者同意。
未征得患者允许不得随意拍摄使用可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影像资料。
7.涉及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遗传疾病等特别信息或患者本人特别声明要求保护的信息,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8.患者本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暂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监护人因履行监护责任有权知晓患者的隐私信息。
9.患者授权委托的人所能获知的患者信息以其授权委托事项为限。
10.医务人员应根据医疗规范将患者的信息记录在病历资料等医疗文书中,不得记录在与医院规定的工作任务无关的文件中。
在进行科研、教学时除已取得权利人知情同意的情形外不得披露患者的真实姓名等涉及隐私的信息。
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管理制度
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院对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防止患者个人信息泄露,并确保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责任、措施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科室、医务人员以及使用医院信息系统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隐私权保护原则1.敬重患者个人隐私权,不得无故收集、使用和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和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3.患者个人信息仅限于医疗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可靠,防止信息被窃取、窜改或损毁。
第四条责任分工原则1.医院设立患者个人信息保护管理部门,负责订立和监督落实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相关制度。
2.每个科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工作。
3.全部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要加强对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严守工作纪律,保证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五条保密义务原则1.医务人员须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患者个人隐私保护培训。
2.医务人员离岗或调岗时,应按规定交接患者个人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或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三章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第六条信息收集原则1.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应遵从合法、正当、必需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需经过患者的同意,明确告知信息的用途和范围。
第七条信息使用原则1.患者个人信息仅限于医疗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非医疗用途。
2.患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授权才略进行。
3.任何在工作中接触到患者个人信息的人员,都应采取必需的措施保护信息的安全。
第八条信息共享原则1.患者个人信息的共享需经过患者的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
2.信息共享的范围和用途必需明确,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性。
3.信息共享应遵从最小授权原则,只供应必需的信息。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一、执业护士应将保护患者隐私权作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重要项目,在执业过程中执行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二、对所有门诊、住院患者,应本着人道主义、爱护生命、尊重人格的原则,不分种族、社会地位、年龄,为来诊者提供人性化、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三、在执行过程中,非治疗护理需要,不随便询问个人隐私问题。
如因治疗需要了解到的患者隐私,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露。
四、如因治疗需要,需向他人介绍隐私问题,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取得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方可介绍。
五、医护人员在为患者隐私部位操作时,须采取遮挡措施,保持一人空间。
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围观或同时有等候的其他人员,为患者保留私密空间。
六、医护人员为异性患者进行隐私部位的操作时,需有与患者同性别的一名医务人员在场。
七、在收治患者时,非特殊情况,禁止男女混室。
八、凡因医护人员诊疗中,不负责任暴露来诊者、住院患者隐私问题,或操作中未采取遮挡措施者,按护理缺陷处理,如因此引起法律纠纷,个人承担直接责任。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标准,为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益,规范患者隐私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保护工作,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医疗活动中涉及患者隐私信息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定义1.患者隐私信息:指患者个人身份、疾病病历、治疗方案、检验结果、影像资料、处方清单等与患者个人医疗信息有关的内容。
2.隐私信息保护:指对患者隐私信息进行收集、使用、存储、保护等相关工作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患者隐私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第四条收集原则1.患者隐私信息的收集应遵从合法、正当、必需的原则,明确告知患者信息用途和范围,并经患者同意。
2.收集的信息应当与医疗服务目的相关,并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使用原则1.患者隐私信息的使用应依法进行,禁止非法收集、使用或泄露。
2.仅限授权人员在履行医疗服务职责范围内使用患者隐私信息。
3.未取得患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禁止将患者隐私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信息共享与传输1.未经患者授权或者法律规定,禁止向第三方共享患者隐私信息。
2.信息传输过程中,应采取合理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窜改或丢失。
3.非必需情况下,禁止将患者隐私信息传输至互联网。
第七条个人隐私信息保密责任1.医院应为每位员工建立健全的患者隐私保密责任制度,并确保员工理解、履行保密义务。
2.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纪律,保守患者隐私信息,禁止私自取得、泄露或窜改患者隐私信息。
第三章患者隐私信息的存储与保护第八条存储原则1.患者隐私信息应妥当保管,防止信息灭失或泄漏。
2.采用专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存储,确保访问权限的合理设定与掌控。
第九条信息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划定数据操作权限,及时更新与监控数据存储与传输系统。
2.对患者隐私信息应进行分类管理,依据信息敏感程度设置相应安全措施,如加密、防火墙等。
第十条信息备份与恢复1.定期进行患者隐私信息的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可恢复性。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和管理制度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患者隐私保护,确保医院患者信息的合法收集、使用、存储和管理,保障患者的隐私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的各临床科室、医疗技术科室、行政后勤和临床研究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患者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存储第三条患者信息的收集1.医院收集患者信息的目的应当明确,仅限于医疗服务和管理需要,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2.医院在收集患者信息时,应当向患者明确告知信息的收集目的、范围、方式和可能的使用和披露情况,并征得患者的同意。
3.医院不得强制要求患者供应与诊疗无关的个人信息,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四条患者信息的使用和披露1.医院在使用患者信息时,应当严格依照收集目的和患者同意的范围进行使用,并采取必需的措施保护信息安全。
2.医院未经患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患者信息披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患者本人授权。
3.医院应当建立患者信息使用和披露的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权限和程序,保证信息的合法使用和披露。
第五条患者信息的存储和保护1.医院应当建立患者信息的存储和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可靠。
2.医院应当采取必需的技术和组织措施,防止患者信息的泄露、损坏、窜改或丢失。
3.医院应当定期对患者信息存储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漏洞修复,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第三章员工患者信息保护义务第六条员工的义务和责任1.医院员工应当遵守患者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保护患者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2.医院员工在处理患者信息时,应当严守保密义务,不得私自查看、使用、披露患者信息,不得将患者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3.医院员工接受患者信息培训后,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并依法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承当法律责任。
第七条员工的管理和监督1.医院应当建立员工患者信息管理的制度和流程,并定期组织培训,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患者隐私与信息保护制度
患者隐私与信息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维护医院良好的医疗秩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章,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医疗工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与医院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定义1.患者:指在医院就诊并接受诊疗服务的个人。
2.患者隐私:指患者的个人信息、身体情形、诊疗记录等在医院内外应予保密的内容。
3.个人信息:指可以识别到具体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性别、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
4.信息保护:指对患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防止泄漏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患者隐私保护第四条患者隐私保护原则1.敬重原则:医院工作人员对患者隐私应持敬重态度,严禁私自取得、使用或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2.需要性原则:医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需经过合法、正当的理由才略取得患者的个人信息。
3.限制性原则:医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患者个人信息时,应只限于与工作相关的必需范围。
第五条患者知情权1.医院应当事先向患者告知手记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相关事项,并征得患者的同意。
2.对于无行为本领的患者或者不能表达意愿的患者,医院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同意。
第六条信息取得与使用1.医院工作人员应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取得与患者诊疗服务相关的个人信息。
2.医院工作人员在使用患者个人信息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超出工作职责取得或使用个人信息。
第七条信息安全保护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护。
2.医院应对患者个人信息进行密钥管理、数据备份等安全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取得、窜改或丢失。
3.医院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隐私保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信息保护意识,确保患者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第八条信息共享与披露1.医院工作人员在信息共享和披露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征得患者的明确同意。
2.对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合作机构提出的患者信息共享和披露要求,医院应认真审核,并与对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信息保护义务和责任。
医院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
医院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1.患者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医治患者要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重其人格权和隐私权。
医务人员要做到语言文明。
2.医院的服务理念要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仪表文明,举止文明,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3.医生由于自己职业的特点而获悉患者的病历和其他隐私负有不得泄露和公开的义务;涉及患者隐私的特殊检查报告单,不得向他人泄漏。
医师询问病史中获得患者的隐私,不得向他人泄漏;特别涉及夫妻之间的隐私未征得患者本人同意也不得向其配偶泄漏。
4.检查或查体暴露患者身体时,应有哀伤观念,应有防护设备,避免其他非医务人员围观,必要时患者亲属在场。
医生给妇女身体做检查时,除了检查医生外,其他人员回避(男医生检查妇女时,应有亲属或其他女性在场)。
5.医院做人流手术,妇科检查治疗等,医生在未事先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见习医生不得介入,否则视为严重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
6.单位集体体检涉及个人隐私相关材料一人一袋封存,直接交给本人,体检总表交给体检单位领导。
7.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二: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构建和谐关系,制定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院。
3.制定依据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4.释义患者隐私指病人不愿意告人或不愿意公开的有关人格尊严的私生活秘密。
尊重和维护患者隐私权是医务工作者应尽的义务。
5.内容5.1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5.2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信息、病史、病程及诊疗资料。
5.3病历的借阅与复制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书。
医院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医院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1.医务人员应保护患者隐私,不可擅自泄露患者隐秘资料。
患者住院期间经治医生应全面掌握患者的病情,同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2.患者住院期间的病例档案不得随意外借。
若需要复印可复印部分,患者必须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到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科室应严格按照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制度执行)。
3.保持病房环境安静、整洁、通风,不得大声喧哗,做到:检查轻、脚步轻、关门轻、讲话轻。
医生查房时,严禁大声汇报病情和讨论病情。
4.对女患者隐私部位的检查,若检查者为男性工作人员,应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在现场。
5.对患有性病、艾滋病等患者,医护人员不得歧视,应保护患者隐私,不得随意暴露患者的病情。
6.门诊诊室接诊时,应一对一的方式进行。
7.病房应设有屏风等设施,治疗或检查时,注意使用屏风隔离。
8.在医院公共场所(电梯、食堂等)严禁谈论病人的病情,不得与病人治疗无关的其他医务人员谈论病情。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权益,保障医院信息的安全性及完整性,订立本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有关患者隐私保护的工作,包含该医院内的全部职员、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患者隐私保护是医院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侵害患者的隐私权益。
第二章患者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管第四条医院在收集患者信息时应确保遵从以下原则:1. 自己乐意原则:患者信息的收集应基于患者的自己乐意,患者有权选择是否供应信息。
2. 公正原则:医院在收集患者信息时应公开、公正、合法,在法律和相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信息收集。
3. 限制原则:医院在收集患者信息时应明确收集目的,确保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管仅用于医疗服务和法律要求,并尽可能限制信息的范围和数量。
4. 安全原则:医院应采取必需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性。
第五条医院在使用患者信息时应遵从以下原则:1. 用途限制原则:医院在使用患者信息时应明确用途,仅限于医疗服务和法律要求,不得超出必需范围使用。
2. 共享限制原则:医院在使用患者信息时应确保不向无关第三方共享,除非依法获得患者的明确同意或法律要求。
3. 信息安全原则:医院应确保患者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取得、修改、损坏、泄露、丢失等,采取必需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六条医院应订立认真的患者信息保管制度,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严禁将患者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第七条医院应建立患者信息的访问、修改和删除机制,患者有权随时查阅、修改和删除本身的信息。
第三章患者隐私的保护措施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的患者隐私保护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人员管理措施:医院应对相关人员进行隐私保护的培训,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2. 技术安全措施:医院应采用合理的技术手段,保障患者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如防火墙、密码掌控、加密等。
3. 管理掌控措施:医院应建立信息访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限制患者信息的访问权限,记录和审计信息的访问和使用情况,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性。
患者就诊隐私保护管理制度
患者就诊隐私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患者就诊隐私的保护,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提高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及其下属各部门、科室,包含但不限于医生、护士、行政人员和志愿者在内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患者隐私保护原则第三条合法目的原则患者的个人信息只能依照合法、正当和必需的原则收集、使用和处理。
未经患者同意,不得擅自收集、使用或转让患者个人信息。
第四条最小限度原则在收集、使用和处理患者个人信息时,应仅收集、使用和处理与医疗服务和管理相关的信息,而且收集的数据应满足最小限度原则。
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供应非必需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合理安全措施原则对于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与保密,防止患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被窜改或损毁。
第六条公开透亮原则医院应公开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管理政策,自动告知患者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使用方式和有关权利,让患者了解个人信息的取得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第七条个人信息范围患者个人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病史、体征、诊疗记录、支出信息等。
第八条个人信息手记方式医院可以通过线下和线上方式手记患者个人信息。
线下方式包含诊室、医生站、护士站等;线上方式包含医院网站、移动应用等。
第九条个人信息使用范围医院仅在医疗服务和管理的必需范围内使用患者个人信息。
患者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供应。
第十条个人信息的保密医院要求全体员工对患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将患者个人信息泄露给医院外部人员或向外界披露,除非得到患者本人明确授权或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安全措施医院要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并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和措施
流程: 接到停电通知一备好应急灯一准备动力电器的应急方案一突 然停电后一采取措施保护抢救仪器的正常运行一开启应急灯一与电工联系一查询停电原因一加强巡视一安抚患 者一防火防盗 洗手注意事项、指征 注意事项: .当手有血液或其他液体等肉眼可见污染时,应用清洁剂和流动水洗手,当手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可用快速手 消代替洗手,同洗手方法相同。 .洗手方法正确,受的各个部位都需洗到、冲净、尤其要清洁指背、指尖。 .注意调节合适的水温、水流、避免污染周围环境。 指征: 1.直接接触患者前后。 .从同一患者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 .接触患者粘膜、破损皮肤和伤口前后。 .解除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等前后
.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后。
.穿脱隔离衣前后,脱手套之后。
.进行无菌操作、接触清洁无菌物品之前。
.处理药物和配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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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患者时,正确使用轮椅、平车。 .候诊区接诊护士要巡视观察患者、评估患者跌倒的因素,病情转严重者优先安排。 .青年文明号值班人员要密切注意大厅来就诊的患者,有行动不便的患者要上前扶助或用轮椅、平车运送。 .指导患者及家属看护好孩子,不能乱跑、不能攀爬、远离锅炉及电闸。 .有明显的预防跌倒标识。 门诊患者摔伤的应急预案及流程1 应急预案: .患者不慎摔伤,第一时间发现人,立即通知门诊部。 .门诊部值班人员立即赶到患者身边,迅速迅速就地进行全身检查,先查患者神智、四肢、躯体、活动度、测血 压、判断有无危机生命的症状,如无大碍,检查一下看看无外伤,通知相关可是医生。 .如有出血,则应先止血、包扎。 .如判断为骨折,则应先固定,然后根据伤情,选择适当的搬运方法和工具进行搬运。 .判断有无内伤和其他部位多发伤,应紧急处理呼吸循环紊乱,给予氧气吸入,立即送往急救中心救治。 .病情为重,来不及送急救中心的患者就近在注射室抢救。 .根据伤情及时进行对症检查和治疗。
患者隐私权保护制度
患者隐私权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维护医院的良好声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的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医务人员和与患者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定义1.患者:指就诊于本院,并接受医疗服务的个人。
2.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性别、移动电话号码、病历等信息。
第四条患者知情权患者有权了解医院收集、存储、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程序。
第二章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第五条信息收集1.医院收集患者个人信息是为了供应医疗服务,必需经过患者的同意,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医院收集患者个人信息的方式包含口头询问、在线咨询、病历记录等。
第六条信息使用1.医院只能在供应医疗服务的必需范围内使用患者的个人信息,禁止将患者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2.医院使用患者个人信息应遵守医疗纪录的分类、整理和归档要求,保证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信息披露1.医院不得未经患者许可,披露患者的个人信息给第三方,包含但不限于亲属、伙伴、其他医务人员等。
2.在法律法规或法院、政府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披露患者个人信息,但应确保披露行为的合法性和必需性。
第八条信息保密责任1.医院的医务人员和与患者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保密意识,保证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2.医务人员和与患者相关的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并定期接受相关保密培训。
第三章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九条信息存储1.医院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和安全措施,保证患者个人信息的存储安全。
2.医院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条信息安全1.医院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技术手段和管理流程,防止患者个人信息的泄露、窜改和丢失。
2.医院应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必需的措施除去或降低风险。
医院患者隐私保护管理制度
医院患者隐私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医院患者的隐私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医生、护士、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医院患者隐私保护应当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敬重患者的隐私权,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四条医院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隐私保护意识,严禁任何违反隐私保护制度的行为。
第二章患者隐私权保护第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管理制度,明确患者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共享、披露等规定。
第六条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遵从合法、正当、必需的原则,仅用于医疗服务和相关用途。
第七条患者个人信息的存储应采取安全措施,禁止将患者信息存储在未经授权的设备或网络上。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患者信息使用权限制度,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略访问和使用患者信息。
第九条医院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或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得将患者信息用于非医疗目的,不得将患者信息向第三方供应,除非得到患者的明确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十条医院应定期对患者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漏洞修复,防止患者信息被非法取得或窜改。
第十一条患者有权知晓医院收集、使用、共享、披露患者信息的目的和方式,并有权拒绝医院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投诉机制,及时受理患者的隐私权投诉,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复。
第三章员工管理和责任第十三条医院应加强对员工的隐私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隐私保护意识,确保员工遵守隐私保护制度。
第十四条医院应对员工进行背景审查,特别是涉及患者隐私信息的岗位。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员工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略访问和使用患者信息,严禁员工私自查阅、泄露、窜改患者信息。
第十六条医院应建立违反隐私保护制度的违纪处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理,包含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
第十七条员工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向未经授权的人员透露患者的任何个人信息。
患者隐私保护与信息公开制度
患者隐私保护与信息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患者隐私保护与信息公开管理,确保患者合法权益和医院正常运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各部门、医护人员以及与本医院有合作关系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患者隐私包含个人身份信息、病情资料、诊疗记录等患者个人隐私信息。
第四条信息公开是指医院自动向患者公开与其诊疗过程、病案管理和医疗质量等相关的信息。
第二章患者隐私保护第五条医院各部门应设置特地的患者隐私保护岗位,负责患者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医院应订立科学合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患者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医疗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护患者隐私,并禁止私自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
医务人员离职、调岗等情况时,应签署保密协议,并对已获知的患者隐私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第九条医院应加强对患者隐私保护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保护患者隐私的意识和本领。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患者隐私保护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患者对隐私泄露等问题的投诉,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信息公开第十一条医院应自动公开与患者诊疗过程、病案管理和医疗质量等相关的信息,以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参加权。
第十二条医院应及时向患者供应诊疗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包含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治疗方案等,促进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信任。
第十三条医院应建立便捷的信息查询渠道,患者可通过移动电话APP、官方网站、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查询本身的诊疗信息。
第十四条医院应定期公开医疗质量报告、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医院应在明显位置公示患者权益保障的告知书,告知患者相关权益和服务内容。
医院应加强对医务人员信息公开意识的培训,引导医务人员自动向患者供应相关医疗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进行内部惩罚,并必需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搭配进行行政调查和处理。
患者个人隐私与信息保护制度
患者个人隐私与信息保护制度1. 前言本医院订立本《患者个人隐私与信息保护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旨在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医院与患者之间的诚信、透亮和互信关系。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的患者信息的收集、使用、传输、储存和销毁过程中的管理和保护。
2. 患者个人隐私的定义患者个人隐私是指患者的个人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医疗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网络身份信息等。
3. 信息收集与使用3.1 患者信息收集原则•本医院在收集患者个人信息时,应遵从合法、正当、必需的原则,并明确告知患者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和使用方法。
•患者个人信息收集应严格限制在医疗服务所需的合理范围内,不得过度收集和使用。
•未经患者明确同意,医院不得非法取得或取得患者个人信息。
3.2 患者信息使用原则•患者个人信息应在医院内部严格保密,仅用于供应医疗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医学研究和统计分析等目的。
•不得私自传递、泄露患者个人信息,严禁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将患者个人信息供应给非关联方。
•患者可以要求医院停止使用或删除其个人信息,医院应及时响应并予以执行。
3.3 患者信息保管原则•患者个人信息采取严格的物理和电子安全措施进行保管,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医院应订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和防护。
•医院应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修复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漏洞。
4. 患者个人隐私权保护4.1 患者个人隐私权保护措施•医院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患者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保证患者个人隐私得到妥当保护。
•医院应设立特地的患者个人隐私保护岗位,负责患者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工作,并向患者供应相应的咨询和投诉渠道。
4.2 患者个人隐私权的行使•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制、更正和删除本身的个人信息,并有权要求医院停止使用和传播本身的个人信息。
•医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响应患者的个人隐私恳求,假如无法响应患者的恳求,应向患者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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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是医务工作者应尽的义务。
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在医疗过程中保护患者隐私显得特别重要。
为落实患者隐私保护,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患者私人资料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因私获取、利用患者各类信息资料。
二、患者的尊严、文化、宗教背景应受到尊重。
1、不在公众场合或向无关人员谈论病人的病情
2、不在公众场合或向无关人员谈论病人的生理缺陷
3、不在公众场合或向无关人员谈论病人的身世
4、不在公众场合或向无关人员谈论病人的生活
5、不在公众场合或向无关人员谈论病人的与本次疾病有关的特殊生活经历。
三、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包括癌症),在不对病人造成精神心理伤害的前提下,由主管医生选择适当的时机如实告诉监护人,特殊情况下应对病人进行精神心理评估后告知。
四、当医护人员在诊疗中发现病人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时,应只向监护人说明疾病性质及程度,未经监护人同意,不要向他人泄露病情。
在特殊情形下,如属国家
规定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上报的传染病,医生有义务遵守国家规定,及时上报。
六、需暴露患者身体部位为病人做检查、治疗,应事先征得患者或监护人的同意。
应关门工作,实行一室一医一病人制度(如为异性患者,则需有护士在场)。
七、男医生在为年长女童检查胸、腹、外阴等隐蔽部位时,应有女护士或监护人在场。
八、住院病人病历资料放于病历车内,医护人员使用后立即放回车内,严防非医务人员查看,严禁向未经病人授权的人透露住院信息以防泄漏病人信息和丢失病历。
九、医生应为病人保守秘密,未经病人同意,不要向他人泄露病因病情。
当病人不愿与他人共同进行就诊、检查、操作/治疗及转运时,应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
医护人员不要将应保密的内容张贴在病房门上或护士站。
十、在做治疗或手术时,不得谈论与病人无关的事或说笑,以免造成病人的心理压力。
十一、除涉及对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病人的病历。
十二、电子病历书写完后应及时退出病人病历界面避免其他人看到,需病人签字确认的知情同意书等纸质部分由医院统一保管。
病人需要时可凭相关证明复印病历。
十三、实验室应妥善保存各种实验记录、感染者实验记录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和销毁。
在对个别项目需要填写调查表时,应严格保管调查表,并设专人进行统一管理。
在对检测项目涉及到患者姓名、疾病等个人隐私时应严格为病人保密。
不得向无关人员或单位提供任何检测情况或被检者个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