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完善2022年度直属学校(单位)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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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2022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2022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2022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4.04•【字号】苏教监管〔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2022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苏教监管〔2023〕1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为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监管机制。

现将做好校外培训机构2022年度年检工作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年检的对象为持有《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校外培训机构,分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成人教育类机构两类(以下简称“机构”)。

二、年检内容及要求(一)年检工作应全面检查机构党建情况、事业情况、内部管理、各级管理平台信息填报等相关办学行为,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办学规范、财务管理等方面。

(二)2022年度年检工作应在“苏州市校外培训教育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全过程完成,各市、区完成情况将与2023年度教育督导考核挂钩。

(三)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考核。

年检结果建议由高到低分为:通过、暂缓(整改)、不通过、注销。

(四)机构无法自行出具相关财务报表的,应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严格把关年检结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年检结果不能定为通过,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应立即停止办学,收回办学许可证,直至注销。

1.在房屋、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2.对照《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超出规定时间开展培训的;3.对照《关于全面开展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教继〔2022〕9号),存在收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完全纳入预收费监管的;4.未按要求签合同或违规发布广告、招生简章未经备案的;5.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特别是净资产为负数(资不抵债)的;6.学科类机构未取得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7.市平台内机构从业人员信息及有关资质证明不完善,或与实际不相符的;8.对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市平台内教材信息不完善的,或使用非正式出版物的,或使用未经审核的培训材料的;9.成人教育类机构未按照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等相关要求取得备案的;10.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苏州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考核评选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苏州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考核评选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苏州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考核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苏教体卫艺〔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关于开展苏州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考核评选工作的通知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代管)学校: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1〕26号)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艺术教育质量,决定于2022年在全市中小学校中评选苏州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评依据本轮考评依据教育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进行。

考评工作以“面向全体学生,提高学生审美与人文素养”为目标,建设一批艺术教育理念领先、艺术课程质量较高、艺术活动成效显著、艺术师资力量较强、艺术教育条件良好,在地区有一定影响力的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为全市中小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艺术教育发展、提高美育质量提供示范,在教育现代化进程中彰显苏州艺术教育优势。

二、考评原则1.普及性原则。

申报学校应面向全体学生开齐开足艺术课程,实施学生艺术素质测评。

在全校开展体育艺术“2+1”活动,每个学生都参加一个艺术类兴趣小组,85%以上的学生能掌握1-2项艺术技能。

2.特色性原则。

申报学校积极探索艺术教育内容和形式,创新教学途径和方法,教科研成果突出。

认真落实音乐和美术课程标准要求,传承中华优秀文化艺术,有地域或校本特色的艺术类课程和教材。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苏州市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报告编制、发XXX报送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苏州市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报告编制、发XXX报送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苏州市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报告编制、发XXX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苏教高职〔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等教育正文关于做好2022年度苏州市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报告编制、发XXX报送工作的通知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市区各职业学校:为做好我市2022年度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报告(简称“中职年报”)的编制和发布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业教育质量报告编制、发XXX报送工作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33号)精神,结合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对象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及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编制要求1.各地、各校成立专门的质量报告编制和发布团队,指定专门的负责部门及分管领导,按照参考提纲的格式、要求,客观真实的进行报告编制。

2.中职学校编制发布的“中职年报”,包含但不限于学生发展、教学改革、政策保障(政策、财政专项、质量保障的落实与成效)、国际合作、服务贡献、面临挑战等六个部分。

展示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的关键举措,特别是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地方发展、开展技术研发、服务行业企业、服务学生发展等方面的典型案例;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开展“l+X”证书制度试点、开展高质量职业培训、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实施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培育和传承工匠精神、疫情防控等方面工作的具体做法(参考提纲见附件1)。

报告名称统一为:《XX(学校全称)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2022)》。

各校提交的“中职年报”装订顺序:封面、内容真实性责任说明(见附件2)、目录、图表索引、正文、案例集(将正文中的案例抽取出来单列,正文中仍保留案例部分)。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苏教法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现将《2022年度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教育局2022年3月10日2022年度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依法治教,不断提升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等规定,制定2022年度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

一、工作内容(一)检查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落实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二)检查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三)检查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四)检查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3.0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五)检查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六)检查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况(时间:3-12月份);(七)检查全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情况(时间:9-11月份);(八)检查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制度落实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九)检查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管理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十)检查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江苏省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综合平台使用情况(时间:3-12月份);二、有关要求(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召开座谈会、走访管理相对人、明查暗访、问卷调查、随同执法等方式进行。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作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作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作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苏教基〔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作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学校(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3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苏教办基函〔2021〕3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作业的育人功能和规范管理,全面提升学校作业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市教育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作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2021年9月29日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作业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切实加强中小学校作业的育人功能和规范管理,全面提升学校作业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3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苏教办基函〔2021〕37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中小学校作业管理工作提出相关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刻认识加强作业管理的重要性,加强作业设计的研究与实践,发挥学校主体作用,提高作业设计管理实施的育人效益,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苏教师〔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做好2022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代管)学校(单位):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2〕24号),结合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贯彻执行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2号,以下简称152号文)等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服务基层、立足实际、化解难题,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统筹全局激发活力。

针对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鼓励开展分类评审,统筹各评审组中、高级职称评审比例。

取消申报人员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学科和所教学科一致的要求(教师资格证任教学段不低于职称申报学段,幼儿园教师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取消中小学教师获得规定学历后重新计算职称任职年限(资历)要求。

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

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杜绝简单用学生升学率、考试成绩及其他不合理限制条件评价教师。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苏州市中等学校教坛新秀“双十佳”及直属学校教坛新秀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苏州市中等学校教坛新秀“双十佳”及直属学校教坛新秀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苏州市中等学校教坛新秀“双十佳”及直属学校教坛新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苏教德育〔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关于评选苏州市中等学校教坛新秀“双十佳”及直属学校教坛新秀的通知各县级市(区)教育局,直属(代管)学校:为进一步加快青年教师培养步伐,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青年教师队伍,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苏州市第十届中等学校教坛新秀“双十佳”及苏州市直属中等学校第十八届教坛新秀评选活动。

评选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教龄在5年以上(2017年8月底前从事教育工作),担任过三年以上班主任或德育(含团队)干部、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中等学校青年教师。

二、评选条件(一)爱岗敬业。

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模范执行教学“七认真”,在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社会实践、班集体建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社团文化建设、志愿服务、心理教育或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二)关爱学生。

将立德树人放在首要位置,把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地对待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注重家校沟通,深入开展家访活动,协同育人合力成效明显。

(三)严谨治学。

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教育教学有特色、效果好。

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教育科研能力强、成果突出。

(四)志存高远。

坚守教育初心、争做育人楷模,依法执教、规范执教,廉洁从教。

乐于奉献,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从事有偿家教。

(五)为人师表。

明大德、严公德、守私德,知行统一、德行统一,文明礼仪素养好,示范作用强,受到学生及家长的热爱和尊重。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2022年姑苏教育特聘人才认定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2022年姑苏教育特聘人才认定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2022年姑苏教育特聘人才认定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苏教师〔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组织2022年姑苏教育特聘人才认定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学校及有关单位:根据《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21〕3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开展2022年姑苏教育特聘人才认定和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对象须为2020年1月1日后,苏州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技工)学校、师范学校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从苏州大市外引进或即将引进的具有较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或较强创新实践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类别和资格条件特聘人才分A、B、C、D四类,采用认定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申报对象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之一:(一)A类特聘人才采取直接认定制,认定标准如下:1.国家教学名师;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3.教育部最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4.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5.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培养对象;6.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二)B类特聘人才采取直接认定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认定标准与参评条件如下:1.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2.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二层次培养对象;3.省级教育系统最高层次培养对象;4.省级名师工作室领衔者(需评审);5.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省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一等奖核心成员)(需评审);6.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需评审);7.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三)C类特聘人才采取评审制,参评条件如下:1.省特级教师;2.具有正高职称且急需引进的紧缺学科人才;3.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核心成员、省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二等奖核心成员);4.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核心成员、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5.45周岁以下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三层次培养对象;6.45周岁以下的省教学名师、省职业教育领军人才,地级市名教师、名校长;7.40周岁以下的地市级学科带头人或教学基本功大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获奖者;8.35周岁以下的县级学科带头人或教学基本功大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9.35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职称,且急需引进的紧缺学科博士;10.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学科奥赛教练、职业技能大赛教练、业绩突出的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等;11.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优质幼儿园”评估考核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优质幼儿园”评估考核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优质幼儿园”评估考核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3.23•【字号】苏教基〔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优质幼儿园”评估考核结果的通知苏教基〔2023〕2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根据苏州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调整苏州市幼儿园级类评定工作的意见》(苏教基〔2007〕54号)和《苏州市幼儿园评级定类考核标准(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苏教基〔2021〕29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22年10月对申报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优质幼儿园”的单位进行了现场评估,并下发整改通知,各幼儿园依据整改意见认真制定了整改计划,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逐项整改并加以落实。

按照评估程序,我局对幼儿园整改结果进行复审和公示,现确认以下幼儿园为“苏州市优质幼儿园”(见附件)。

希望通过评估的幼儿园进一步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文件精神,树立更高目标,依法办园,规范管理,有效提高办园水平。

坚持立德树人、科学保教、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健康发展。

附件: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优质幼儿园”通过名单苏州市教育局2023年3月23日附件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优质幼儿园”通过名单张家港(3所)张家港市滨湖幼儿园张家港市沙洲幼儿园张家港市梁丰幼儿园东园区常熟市(6所)常熟市易登幼儿园常熟市凤鸣幼儿园常熟市明日幼儿园常熟昆承湖幼儿园有限公司常熟市启文幼儿园常熟市五星幼儿园太仓市(4所)太仓市艺禾幼教中心万和路幼儿园太仓市高新区镇洋幼教中心洛阳路幼儿园太仓市浏河镇幼教中心滨江幼儿园太仓凯信幼儿园有限公司昆山市(6所)昆山市花桥枫浜幼儿园昆山御珑幼儿园昆山市帝景园幼儿园昆山高新区新月观湖幼儿园昆山高新区院士路幼儿园昆山开发区乐康幼儿园吴江区(2所)苏州市吴江区求真实验幼儿园苏州市吴江区云川幼儿园吴中区(4所)苏州市吴中区启迪小石城幼儿园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维乐伟才幼儿园苏州市吴中区太湖湾伟才幼儿园苏州市吴中区尹山湖实验幼儿园独墅湾分园相城区(3所)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实验幼儿园苏州市相城区伊桥幼儿园苏州市相城区康佳爱德幼儿园有限公司工业园区(3所)苏州工业园区奇智钟南幼儿园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街道中心幼儿园莲葑分园苏州工业园区环洲幼儿园高新区(3所)苏州高新区玉山幼儿园苏州科技城西渚实验幼儿园苏州科技城锦峰实验幼儿园。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苏教信息〔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的通知苏教信息〔2018〕6号各直属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我市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与监督,保障项目服务教育发展的质量与效益,根据《苏州市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4〕91号)相关规定,结合《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贯彻意见》(苏教党工委〔2017〕1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2018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监管问责第五章附则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我市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与监督,强化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的实施程序,规范相关单位、部门在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和验收等环节中的权力运行,保障项目服务教育发展的质量与效益。

根据《苏州市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4〕91号)相关规定,结合《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贯彻意见》(苏教党工委〔2017〕1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与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建设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职责履行和权力监管。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教育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数据库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各类信息网络系统、应用软件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系统等新建(开发、购买)、升级、改建、扩建等项目。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教育工作总结》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教育工作总结》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教育工作总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苏教办〔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教育工作总结》的通知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学校(单位):现将《2021年全市教育工作总结》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总结经验,加强宣传,正视不足,整改提升,切实做好2022年各项工作。

苏州市教育局2022年2月28日2021年全市教育工作总结2021年,全市教育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自觉肩负“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职责使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发展,不断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高质量教育,推动全市教育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新进展。

一、坚持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教育系统党建工作取得新进展1.突出政治建设,以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

一是完善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体制。

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年度党建6个方面21项任务。

全面落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加强对各县市(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推动。

严肃教育系统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制度,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

二是健全教育系统大党建工作格局。

构建起全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院校统一领导、全面推进的党建工作体系。

狠抓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动全市民办学校“两个全覆盖”。

按照省委教育工委要求,选派民办高校党委书记3名,强化民办高校和昆山杜克、西交利物浦等中外合作高校党组织建设。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苏州市示范性社区教育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苏州市示范性社区教育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苏州市示范性社区教育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苏教继〔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苏州市示范性社区教育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根据市教育局“2022年苏州市继续教育工作要点”安排,本年度将继续开展市级示范性社区教育中心建设申报工作,并对首批(2020年)建设立项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2年度建设立项工作(一)基本条件申报示范性社区教育中心建设的单位原则上应为江苏省标准化社区教育中心。

近三年参与共建市级及以上市民学习苑、市民游学项目、名师工作室等建设项目的单位,承担市级及以上社区教育课题或实验项目的单位可优先申报。

具体条件见《苏州市示范性社区教育中心建设标准(试行)》(附件1)。

(二)工作流程1.中心自评,对标申报。

各社区教育中心按照建设标准,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自建自评。

中心应成立工作组,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突出重点和特色,实事求是做好相关建设工作。

中心自评,认为达到相应建设标准的,可汇总整理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图片等建设成果形成申报材料(不超过50张A4纸,可双面打印,简装成册),填写申报表、自评表(附件2、附件3)。

申报材料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在5月20日前向所在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进行申报。

建设示范性社区教育中心的申报材料为近三年(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材料。

2.市、区初审,择优推荐。

各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性社区教育中心建设工作,做好区域统筹,制定建设规划。

对申报单位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做好申报推荐工作,推荐1-2家。

5月30日前,将建设单位书面申报材料(申报表、自评表、支撑材料)各1份报送至苏州市教育局语言文字与继续教育处。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苏教安〔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印发《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代管)学校(单位):现将经中共苏州市委教育工委2021年第5次(扩大)会议表决通过的《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016年8月15日印发的《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苏州市教育局2021年3月29日附件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工作职责第四章教育行政部门各处室工作职责第五章工作机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对全市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党政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管教学,就必须管安全;管学生,就必须管安全;管教师,就必须管安全;管后勤基建,就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要求,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工作职责。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苏教基〔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代管)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范》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2022年1月14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完善义务教育考试管理机制,引导学校、家庭、社会尊重教育规律,转变育人观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

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重点解决考试次数偏多、难度较大、质量不高、结果使用不当等突出问题,切实减轻学生考试压力。

(二)坚持规范办学。

切实落实“双减”工作,按照《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要求,统筹处理好考试、作业、日常评价、质量监测等方面关系,不断深化教育评价改革。

(三)坚持科学发展。

准确把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功能定位,积极发挥考试诊断学情教情、改进课堂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作用,坚决克服“唯分数”倾向,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工作要求(一)组织实施严格控制考试频次。

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小学三至六年级、初中各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各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再安排一次期中考试。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22年“苏州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活动基地”直属学校活动项目评比结果的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22年“苏州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活动基地”直属学校活动项目评比结果的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22年“苏州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活动基地”直属学校活动项目评比结果的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2.11.30
•【字号】苏教基〔2022〕27号
•【施行日期】2022.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公布2022年“苏州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活动基地”
直属学校活动项目评比结果的的通知
各直属(代管)学校:
根据《关于开展“苏州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活动基地”2022年活动项目评比的通知》(苏教基函[2022]141号),对直属学校申报的综合素质发展活动基地项目,从项目建设、活动组织、辐射带动、活动成效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评审,评选出一等奖4个,二等奖5个,三等奖5个,现进行表彰,并给予获奖项目相应专项奖补经费。

希望获奖学校再接再厉,不断推进综合素质发展活动基地的研究与实践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做出更多贡献。

附件:获奖名单
苏州市教育局
2022年11月30日附件。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22年苏州市中小学课程基地和学校文化建设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22年苏州市中小学课程基地和学校文化建设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22年苏州市中小学课程基地和学校文化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苏教基〔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关于公布2022年苏州市中小学课程基地和学校文化建设项目的通知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直属(代管)学校:根据苏州市中小学课程基地和学校文化项目建设工作要求,经学校申报、项目答辩和专家评审,共评出67个2022年苏州市中小学课程基地和学校文化建设项目、19个2022年苏州市中小学课程基地和学校文化建设培育项目,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对每一个立项的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内容、专家意见和各校实际情况,市教育局将予以项目学校一定的启动资金,其他建设资金由学校自筹。

请各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划拨项目建设启动资金。

希望各地充分认识中小学课程基地和学校文化建设项目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各学校对照要求,明确目标,扎实开展建设,以课程基地建设和学校文化项目为重要抓手,深化课程与教学改革,变革教与学的方式,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同时进一步加强财政支持,争取社会资源,多渠道落实建设经费,确保项目如期建成并发挥效益。

我局每年将对上年度立项的省、市课程基地和学校文化建设项目情况开展检查视导和绩效评估,并对其中直属学校中特别优秀的项目学校给予追加奖励资金,各地参照执行。

附件:1.2022年苏州市中小学课程基地和学校文化建设项目2.2022年苏州市中小学课程基地和学校文化建设培育项目苏州市教育局2022年10月27日附件12022年苏州市中小学课程基地和学校文化建设项目附件22022年苏州市中小学课程基地和学校文化建设培育项目。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和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和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和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苏教人[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和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教人〔2009〕24号)各市、县(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精神,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我们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实际贯彻实施。

二○○九年九月三日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教师的全面发展,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基本原则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实施素质教育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教育类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教育类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教育类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3.27•【字号】苏教统群〔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教育类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苏教统群〔2023〕1号局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局相关处室: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属社会组织(不含慈善组织)年度检查的通知》(苏政民管〔2023〕1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做好2022年度教育类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市教育局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民非共33家(见附件1)。

二、报送材料清单1.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含财务会计报告)一式三份;2.净资产年初数、年度收入高于30万元的社会团体提供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依据《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范本)》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一份;民非全部提供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依据《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范本)》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一份。

3.《苏州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本情况表》《社会组织负责人、监事一览表》以及县处级以上市管领导干部社会团体兼职报批手续有变化的单位需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无变化则不需提交。

三、受理时间及安排各社会组织及时登录“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填报《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于2023年4月30日前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5月31日前,各社会组织填写《苏州市教育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审核表》(见附件2),经相关业务联系处室审核同意后,携带年检材料至局统战与群工处(市教育局机关410室)办理初审手续。

各社会组织应于6月30日前在“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中完成年检全部附件材料报送。

联系人:刘小明,联系电话:65151392。

四、注意事项1.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认真学习民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对照年检要求,如实、规范、完整地通过“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表格,完成在线打印。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2022-2023学年度直属学校优秀交流教师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2022-2023学年度直属学校优秀交流教师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2022-2023学年度直属学校优秀交流教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6.19•【字号】苏教师〔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2022-2023学年度直属学校优秀交流教师的通知苏教师〔2023〕16号各直属学校(单位):教师交流是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总结教师交流工作经验,选树交流工作先进典型,进一步推动教师交流工作,经研究,决定评选2022—2023学年度直属学校优秀交流教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与推荐单位1.评选范围:参加2022—2023学年度教师交流的直属学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原则上已获得直属学校优秀交流教师或优秀挂职干部称号的教师不再参评。

2.推荐单位:优秀交流教师原则上由流入单位推荐上报,交流到直属教育系统外的教师仍由流出单位推荐上报。

具体如下:各直属学校的推荐对象包括流入教师,以及援疆支教、交流到姑苏区学校等直属教育系统外的教师;教科院等非校事业单位的推荐对象为本单位的流入教师;在机关交流锻炼的教师,由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和机关党委组织评选推荐。

二、评选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能出色履行交流岗位职责,能积极投入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交流工作成绩突出。

2.同学段交流的教师,能主动融入流入学校,做好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爱戴,在自身成长发展的基础上能引领、带动身边教师共同进步,推动流入学校学科组建设。

3.跨学段交流的教师,能在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同时,深入研究不同学段教学异同,开展学段间教学衔接研究,工作有成效。

4.在机关、非校事业单位交流锻炼的教师,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有创新、有亮点、有成效,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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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完善2022年度直属学校(单位)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苏教〔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完善2022年度直属学校(单位)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各直属学校(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绩效考核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进一步提升苏州教育高质量发展成效,激励广大干部教师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

根据《2022年度苏州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苏考发〔2022〕2号)文件精神,经市委教育工委会议研究,现将2022年度直属学校(单位)绩效管理考核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41家直属学校和事业单位按照学段、性质、职能等因素分为三组:A组为义务教育学校,共26所;B组为非义务教育学校,共8所:C组为非校事业单位,共7个。

(详见附件1)根据市委考核委《2022年度苏州市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苏考发〔2022〕2号)要求,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苏州旅游与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苏州建设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苏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四所直属学校纳入市属高(职)院校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统筹增核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挂钩。

二、考核要求(一)考核方式2022年度绩效管理考核工作总体保持相对稳定,“基本事项”“加分事项”“降等事项”等保持不变,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结构和权重保持不变。

继续采用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注重过程管理和结果控制,坚持“定量指标从严”“定性指标从实”的原则,综合运用“领导考核”“同行评价”“处室考核”“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评价”等考核方式。

对于权重较大的“处室考核”内容,各处室应在不增加基层单位过重负担的前提下,注重运用好日常考核和平时考核。

(二)激励争先进位为体现正向激励、争先创优,在“加分事项”基础上,对本年度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的,在同类型学校(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评定可上一个等次。

1.教育质量(学业水平)取得大幅度提升的,“义务教育学校”“非义务教育学校”每组各不超过1个名额(可以空缺);2.年度绩效考核位次取得大幅度提升的,“义务教育学校”“非义务教育学校”“非校事业单位”每组各不超过1个名额(可以空缺)。

3.年度绩效考核位次较上一年度大幅下滑,虽未跌出该等次区间的,当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应降低一个等次评定。

(三)强化结果运用直属学校(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与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基层党建工作综合评价等有机衔接、相互印证、互为依据。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在同组后30%的学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评定“优秀”等次。

单位年度绩效考核、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及基层党建综合评价等结果,将一并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事项考核事项分为基本考核事项、加分考核事项和降等考核事项三类:(一)基本事项(总分100分)1.领导考核(占考核权重的5%,5分)。

由局领导对学校(单位)进行测评打分后汇总加权。

(由办公室负责)2.同行评价(占考核权重10%,10分)。

由学校(单位)选派各层次代表对直属学校(单位)进行测评打分后汇总加权。

(由统战与群工处、组织人事处负责)3.处室考核(占考核权重的80%,80分)。

(1)学校一是办学基础管理规范考核(占权重45%,计45分)。

由相关处室根据《办学基础管理规范考核指标》(附件2)对考核对象的工作规范和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适时、动态的考核,实行扣分制。

建立情况反馈制度,向考核对象反馈结果,督促其改进工作。

(由各相关处室打分,组织人事处负责汇总)二是办学水平考核(占权重35%,计35分)。

由基础教育处牵头相关处室(单位)分别根据《办学水平考核指标(基础教育类)》(附件3)进行考核。

(2)非校事业单位一是职能工作目标(占权重40%,计40分)。

由局绩效办根据单位的重点工作、常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计分。

二是管理工作目标(占权重40%,计40分)。

由机关相关处室结合市委教育工委对直属事业单位开展的专题调研集体会商的情况,根据《非校事业单位绩效管理考核评价细则》(附件4),对考核对象的工作规范和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适时、动态的考核,实行扣分制。

建立情况反馈制度,向考核对象反馈结果,督促其改进工作。

4.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评价(占考核权重5%,5分)。

通过多层次、分类别的调查方式形成。

(由政策法规处、大数据管理处、统战与群工处分类别组织)(二)加分事项加分事项为学校(单位)年度工作大胆创新,成效明显获得市级及以上综合性荣誉,承办列入市委、市政府、省教育厅重要活动计划的重大活动和实施列入市重点项目和市实施项目的重大项目获得各级领导批示表扬和各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在学校(单位)自主申报的基础上,由局绩效办讨论后计分,对同一项工作在考核事项和加分事项中可就高但不重复计分,加分累计不超过3分。

(三)降低等次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对象当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次: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查处的;2.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或重大责任教育事故等,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查处或被问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3.存在工作不负责任、违规办学、执行不力、失职渎职等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学校有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被查实的;年内发生多起教师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且学校查处、整改不力的;5.因工作不力引发社会公共危机事件的;6.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考评工作公正、公平进行的。

考核对象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经确认后酌情降低1—2个等次。

四、材料报送(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加分事项考核等材料报送请各直属学校(单位)结合工作职能报送2022年工作总结及2023年工作要点。

请梳理本学校(单位)2022年度承办的重要活动(活动必须为受市委、市政府或省教育厅以上党委行政部门委托承办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委托或联合举办的除外)、参与的重点工作(市级以上党委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市教育局本级除外),以及因工作创新、成效明显所获得的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以获奖通知、证书、奖牌或奖杯为依据,市教育局本级除外)。

重要活动或重点工作请填写附件6,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请填写附件7,每个奖项附简要获奖情况介绍(300字以内),纸质的获奖通知、证书,奖牌、奖杯请拍成照片。

以上材料请于12月30日前通过办公系统将电子稿发局办公室,联系人:高丽,联系电话:65115775、139****0539。

(二)办学水平考核指标相关材料报送根据《办学水平考核指标(基础教育类)》(附件3)工作要求,请各基础教育类学校按下列条目分别提供自评概述和相关佐证材料,涉及条目为:校内外综合实践活动开展情况、课堂改革与校本课程建设情况、融合教育开展情况、教学改革与信息化融合工作情况、学校教科研开展情况、体育艺术教育开展情况和其他内涵建设创新情况等七个方面。

自评概述分七个word文档,表述力求简洁明了,重点突出、特色鲜明(每个条目500字以内),主要为实施情况、取得成效、获奖情况等;佐证材料如为获奖证书等请拍成照片。

每个条目内容不要与“办学水平考核”的其他指标重合或与综合性荣誉重复。

请江苏省苏州中学园区校单独提供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请于12月30日前通过办公系统将电子稿发局基础教育处,联系人:刘路宏,联系电话:65224024、153****8470。

附件:1.苏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绩效考核分组名单2.办学基础管理规范考核指标3.办学水平考核指标(基础教育类)4.非校事业单位绩效管理考核事项评价细则5.加分项目考核评价细则6.2022年度承办重要活动统计表(绩效加分用)7.2022年度获奖情况统计表(绩效加分用)苏州市教育局2022年11月21日附件1苏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绩效考核分组名单A组:义务教育学校(共26所)苏州市立达中学校、苏州市平江中学校、苏州市草桥中学校、苏州市振华中学校、苏州市第一初级中学校、苏州市第十二中学校、苏州市田家炳实验初级中学、苏州市第十六中学校、苏州市景范中学校、苏州市第二十四中学校、苏州市第三十中学校、苏州市觅渡中学校、苏州市南环实验中学校、苏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苏州市彩香实验中学校、苏州市三元中学校、苏州市胥江实验中学校、苏州市金阊实验中学校、苏州市沧浪中学校、苏州市叶圣陶中学校、苏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附属实验学校、苏州市实验小学校、江苏省新苏师范学校附属小学、苏州市盲聋学校、苏州市工读学校、苏州市振吴实验学校B组:非义务教育学校(共8所)江苏省苏州中学校(含江苏省苏州中学园区校)、江苏省苏州第十中学校、江苏省苏州第一中学校、苏州市第三中学校、苏州市桃坞高级中学校(苏州市第四中学校)、苏州市第五中学校、苏州市第六中学校、苏州市田家炳实验高级中学C组:非校事业单位(共7家)苏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苏州市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苏州市电化教育馆、苏州市教育考试院、苏州市教师发展学院、苏州市汉语国际推广中心、苏州市教育质量监测中心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2022年度承办重要活动统计表(绩效加分用)附件72022年度获奖情况统计表(绩效加分用)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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