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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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摘要: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背景下,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透明度和规范公司行为而制定的一项管理措施。

本文将围绕信息披露的定义、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的目标、推进方向和具体措施等方面展开讨论。

同时, 还将结合实际案例和调研数据对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展望。

关键词: 信息披露、投资者利益、市场透明度、规范公司行为、管理措施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公开披露其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状况的一种行为。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被广泛认可, 它关系到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 影响公司的声誉和信誉, 同时也是监管机构对公司违规行为的衡量标准。

然而, 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真实等, 无法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求, 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制约了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 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强调其对投资者利益、市场透明度和公司行为的重要性, 提出相应的推进方向和具体措施, 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展望, 从而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定义和重要性2.1 信息披露的定义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公开披露其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状况的一种行为。

信息披露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市场参与者提供相关信息, 使其能够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风险状况和未来发展潜力, 便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2.2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1)保护投资者利益信息披露能够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避免误导和欺诈行为, 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

(2)促进市场透明度信息披露能够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减少信息不对称, 降低交易摩擦成本, 提高市场的效率, 为投资者提供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9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9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的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1.真实、准确、完整原则;2.及时、公平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发生拖延或差异披露情形;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依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规定和本制度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金制度建设,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稳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原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基金信息披露实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

其中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管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募集信息、重大事件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临时披露的信息包括:项目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第四条披露时间。

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

第五条主要形式。

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

管理人留存纸质文件备案。

第六条信息披露流程基金经理拟定报告公司董事上核查、签字基金经理发送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格式第七条日常信息(word文档)第八条财务信息(excel表格)第九条要求(一)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

公信力是基金的生命力,信息披露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

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明确责任,要按照层级负责和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

对外披露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

对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合伙人质疑的,将追究直接落实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

要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同时,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基金经理工作年终考核中,奖优罚劣。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向投资者、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方透露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信息的过程和方式。

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和市场运作至关重要,它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背景和概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指针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它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和范围,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披露义务和责任。

二、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内容是指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和内容。

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票上市信息等。

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任职情况以及公司治理框架等。

3. 财务报告:包括年度和中期财务报告、财务指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 重大事件:包括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兼并、收购、扩张、裁员等与公司经营情况相关的重大事件。

5. 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产业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等。

6.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包括内幕信息的披露、公司债券信息的披露、关联交易的披露等。

三、信息披露形式信息披露形式是指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渠道。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信息披露:1.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

2. 不定期报告:包括重大事件的披露、业绩预告、内幕信息的披露等。

3. 公司官网:上市公司应当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

4.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信息披露。

5. 媒体发布: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渠道发布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时间信息披露时间是指信息披露的时限和频率。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信息披露时间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以下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1.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一般按照公司年度和半年度进行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一、什么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促进企业透明度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状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公开披露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则。

二、信息披露的意义1. 保护投资者权益信息披露是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投资者有权知晓所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全面了解企业的情况,并对其进行评估和判断。

2. 增加市场透明度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减少信息的不对称。

通过公开披露,市场参与者可以获取到同样的信息,从而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透明度的提升有助于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

3. 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信息披露要求企业以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进行披露,这有助于约束企业,促使其按照诚信经营的原则进行业务运作。

通过信息披露,企业可以向外界展示其经营情况和业绩,增强企业声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披露原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披露原则。

披露原则一般包括真实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和平等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及时性原则要求信息披露应该及时进行,不能拖延;全面性原则要求信息披露涵盖所有重要的信息;平等性原则要求信息应该向所有利益相关者开放,而不是向特定人群。

2. 披露要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具体的披露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财务报告披露、公司治理披露、重大事项披露等。

财务报告披露要求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将其通过指定的途径进行公开;公司治理披露要求企业披露其治理结构、高管人员、董事会运作等信息;重大事项披露要求企业对可能对其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及时披露。

3. 监督与处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还规定了监督和处罚机制。

监督机构可以对企业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对于违反披露规定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停牌等,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及时性:信息披露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三)公平性: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利用信息披露进行利益输送。

(四)简明性: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清晰,便于投资者理解。

第二章信息披露范围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

(二)公司财务状况: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

(三)公司经营状况: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变动、新产品研发等。

(四)公司治理情况: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内部控制制度等。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第五条信息披露程序如下:(一)信息收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收集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

(二)信息审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等媒体进行。

(四)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及时向公司提供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真实原则: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信息。

(三)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四)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不得有选择性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披露要求:(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经过适当审批程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报纸、电视等。

(四)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第六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以下重大信息:(一)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

(二)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收购和合并等事项。

(三)公司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和仲裁等事项。

(四)公司重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等事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五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五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和《____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章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六条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定期报告格式指引和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等规定编写公告文稿,并准备备查文件。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专用电话。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抱歉,根据我的能力,我无法提供____字的范文。

以下是一个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的简要范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对外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披露原则本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内容本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流程第五条信息披露责任人本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和监督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信息披露程序1.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编制信息披露计划。

2. 信息披露计划需经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确保质量和时效。

3. 信息披露负责人根据计划制定具体的信息披露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执行。

4. 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按照制定的方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5. 信息披露结束后,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及时汇总反馈和投资者的意见,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七条信息披露渠道本公司可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会等途径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重大事项的披露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八条信息披露备查制度本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备查制度,将披露的重要文件、材料进行归档备查,以备查阅和核查。

第九条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本公司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并接受相应的保密培训,确保信息披露的机密性。

第十条信息披露违规处理对于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监管与纠纷处理第十一条监管本公司接受财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十二条纠纷处理本公司应建立健全与投资者的沟通与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总经理会同该高级管理人员再向董事会报告。

(2)总经理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4)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5)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9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与公司经营、股票上市及其他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的行为。

公司信息的披露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的对象包括投资者、股东、监管机构等。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以中文为基本语言进行,同时可以根据需要提供其他语言版本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流程和规范,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制度,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主体及职责第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主体,负责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发表重大投资者关系文件、批准重大信息披露事项等。

第十条:总经理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策划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准备信息披露计划、审核披露文件等;(二)负责与公司的外部信息披露相关方进行沟通和联系,及时获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反馈;(三)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数据和信息;(四)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十二条: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要求,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原则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夸大或隐瞒重大事实。

保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保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保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保险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注册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投资者、监管机构等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管理情况等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流程和程序,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第二章信息披露责任第五条董事会为信息披露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总责。

董事长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规划,明确各部门信息披露的工作任务,并监督落实。

第七条总经理是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应当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员,应当按照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要求,及时准确披露信息,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第三章信息披露流程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方式和范围。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公布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等重要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配合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二)经营状况:包括保险业务状况、投资业务状况等经营指标;(三)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险风险等风险管理指标;(四)公司治理: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结构及运作情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例文(三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例文(三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体系,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和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不得发生滞后披露、缄默披露或虚假披露的情况。

第七条信息披露应当坚持基本面的原则,不得追求短期利益或虚假宣传。

第八条信息披露应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以不当方式获取投资者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2、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情况;3、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4、公司业务发展和重大项目情况;5、公司风险管理情况;6、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变动情况;7、公司重大合同和交易情况;8、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9、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信息的性质、重要性和对投资者的影响,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公司公告;2、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3、业绩预告;4、投资者关系活动;5、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6、其他方式。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程序,并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内外部信息的统一披露;2、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真实性;3、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4、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性;5、信息披露的法律合规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披露周期和披露时间,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公司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和准确性,确保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六条公司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公告、监事会公告、公司公告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通过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同步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社会公众发布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信息的行为。

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效果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信息披露原则(1)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了解和评价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3)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夸大或者掩盖企业的实际情况。

(4)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地展示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内容,不得有遗漏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内容(1)财务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财务预测等。

(2)非财务信息:包括公司治理、重大事件、重大交易、合规情况、业务拓展等。

(3)其他重要信息:包括股东大会文件、内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沟通等。

3.信息披露方式(1)公告方式:通过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公告。

(2)网站披露方式:在企业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3)会议方式:召开媒体发布会或者投资者沟通会,向媒体和投资者介绍相关信息。

(4)其他方式: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信息披露责任(1)董事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策略,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

(2)董事长:负责信息披露的总体工作,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财务部门:负责准备和审核财务信息的披露文件。

(5)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沟通、解答问题,及时发布与投资者关系有关的信息。

5.信息披露流程(1)信息准备: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准备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披露制度与披露管理制度

披露制度与披露管理制度

披露制度与披露管理制度一、前言在当今社会,信息披露已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之一,它是公开透明的基础。

信息披露是企业对外公开其内部信息的行为,是一种诚信的表现,是对政府、社会及投资者负责的一种举措。

信息披露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则是保证企业信息披露行为的规范性、透明性与公正性的制度体系。

信息披露制度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用于保证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完成有效,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准确、完整与及时,增加信息披露的公信度,是保证信息披露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

二、披露制度1、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信息披露制度是在资本市场秩序有序运行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对象、范围、标准、程度与时限等内容。

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披露对象: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特定场合、特定形式下,由上市公司或相关市场主体披露信息的规范。

信息披露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控人及公司高管等。

此外,还包括了一些中介代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2)披露范围: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对象及范围应该明确规定,明确披露的内容包括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等。

这种披露应该具体细化为报告、公告、披露文件、年报等。

(3)披露标准:信息披露准则应有明确规定,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制定信息披露标准并强制执行,以维护公众利益。

信息披露制度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准确性、及时性、可比性、适当披露、完整性等。

(4)披露程度:信息披露制度应该明确信息披露的程度,即信息披露的内容应有限度的深度,以满足投资者获取信息的需求。

(5)披露时限:信息披露制度应强制性地规定信息披露的时限,信息披露的时限应该明确规定,及时性规定应该强化,确保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以全面、及时、透明的方式被公众了解。

2、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1)保障投资者权益: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使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准确、完整的信息,减少了不对称信息对投资者权益的损害。

(2)提高公司的透明度: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使得企业的内部运作对外公开,提高了企业的透明度。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及时性: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公平性:公司应保证所有投资者平等地获取公司信息。

(四)完整性:公司应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简明性:披露的信息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第四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一)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二)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三)重大事项公告:涉及公司经营、财务、股权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一)书面报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二)公告:通过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众披露。

(三)其他形式:如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媒体采访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责任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如下:(一)信息收集:各部门、子公司收集、整理、审核相关信息。

(二)信息审核:信息披露部门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信息披露:经审核合格的信息,由信息披露部门对外披露。

(四)信息归档:将信息披露文件归档备查。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责任如下:(一)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实施。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对本部门、子公司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小贷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小贷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贷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小贷公司,以及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小贷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增强市场参与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信任。

第二章信息披露原则第四条小贷公司应遵循以下信息披露原则:1. 真实性: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准确性:披露的信息应准确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3. 完整性:披露的信息应全面,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状况等。

4. 及时性: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发布,不得延迟。

5. 公平性:披露的信息应对所有投资者公平,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五条小贷公司应披露以下内容:1. 基本信息: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 财务信息:财务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3. 经营信息:经营成果、业务发展情况、重大投资和融资活动等。

4. 风险信息: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等。

5. 其他信息:可能对公司经营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六条小贷公司应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信息:1.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2. 临时报告:涉及公司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变更的报告。

3. 公告:通过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等公告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七条小贷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

2. 内部控制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核和监督。

3. 其他相关人员:涉及信息披露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八条小贷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职责和责任追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整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行为规范和管理,涵盖公司内部管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程序和信息披露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遵从公开、公平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杜绝虚假叙述、误导性叙述和遗漏紧要信息的情况。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审查,认真核实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责任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具体职责和分工,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其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审查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修正或增补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条公司应乐观自动地披露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信息,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告重点事项。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程序和环节合规。

同时,公司应对内部人员进行信息披露培训,提高其信息披露意识和本领。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第九条公司应依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如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公司应订立认真的信息披露计划,明确各类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和审批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内部审核和审批程序应清楚明确,将信息披露责任划分到具体人员,并设立相应的审核和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档案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的文件和记录进行存储和管理。

同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保管,并确保其完整和可查询。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监督机制,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企业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企业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七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八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不损害投资者决策需要的前提下,尽量简化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的实用性。

第十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披露信息,并确保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播给投资者。

第十一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保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前不被泄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一)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化;(二)企业重大投资、融资和重组、并购等事项;(三)企业重大合同、诉讼和仲裁等事项;(四)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等事项;(五)企业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事项;(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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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篇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华(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行使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九条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新疆证监局,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等。

第二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五条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八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定期报告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并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临时报告第三十三条应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一、关联交易事项篇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原定稿]运通四方汽配供应链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3年10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 (2)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 (3)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10)第四章附则 ................................................... ..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运通四方汽配供应链股份(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及《运通四方汽配供应链股份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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