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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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调整员工工资分配比例的方案
为解决公司员工尤其新入厂员工现行月工资标准偏低的问题,根据集团公司提出“深化工资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的精神,在坚持工资分配与企业效益相结合的基础上,对集团公司员工年工资收入的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并建立员工月个人绩效考核制度。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对象
1、原实行年薪制、岗薪制的两级机关工作人员和实行项目承包工资制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
2、原实行岗薪制的机关后勤工作人员;
3、原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一线操作人员,也要在此次工资套改时,套岗定薪。
二、调整办法
这次员工工资收入分配比例进行调整,是在调整原岗薪实施标准的同时,考虑了员工的学历学位、经验价值、技术技能层次等综合因素,增加执行序号,拓展执行范围,充分体现岗位责任、工作能力的大小,并充分考虑分配制度的可操作性。
(一)高管层人员工资标准。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并按月支付基本工资,年终根据甘肃省国资委《甘肃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并在一年期满考核后予以兑现绩效工资。
月支付基本工资的具体分配: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执行标准为6000元/月,驻外兼职副总执行上述标准的“0.8”,其他副职人员为“0.7”。
(二)两级机关所有管理工作人员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度。其构成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月考核绩效+年终考核绩效工资。
1、基础工资标准:由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现执行标准为760元/月。
2、岗薪标准的调整
岗位工资标准的设置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各单位根据设置标准统一套改。
按照集团公司“十二五”规划发展目标确定的员工收入增长幅度,同时参照国内同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在原定岗薪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见附表一、二)。
⑴、两级机关管理人员岗次的确定
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及副三总师职务定为七岗次(2453元);
集团公司二级主营公司、区域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能部门正处级、附营单位正职职务定为六岗次(2250元);
职能部门副处级、单位副职职务定为五岗次(2003元);
职能部门正科级职务定为四岗次(1750元);
职能部门副科级职务定为三岗次(1503元);
工作三年以上的一般管理人员定为二岗次(1250元);
大中专毕业生实习转正后定为一岗次(1003元)。
⑵、两级机关管理人员岗序的确定
为提升企业资质,公司鼓励全体员工积极提升学历层次,提高自身整体素质。
中专及中专以下学历毕业人员,执行所定1岗次的1序号;
高职院校毕业人员,执行所定1岗次的2序号;
大专、三本无学位证书的毕业人员,可执行所定1岗次的3序号;
二本无学位、三本有学位证书毕业人员,可执行所定1岗次的4序号;
一本无学位、二本有学位证书毕业人员,可执行所定2岗次的1序号;
一本有学位证书毕业人员,可执行所定2岗次的2序号;
企业员工,经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取得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可执行同岗次的4序号;取得专升本学历的人员,可执行同岗次的3序号;取得中专升大专学历的人员,可执行同岗次的2序号。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一本毕业生执行1岗4序的90%;二本毕业生执行1岗3序的90%;三本和大专毕业生执行1岗2序的90%;高职、中专毕业人员执行1岗1序的90%,见习期满对应套岗定薪。
在试用期内的管理岗位人员,只执行1岗1序的90%。
⑶、机关、后勤服务性工人岗薪确定
机关、后勤服务性工人可按《工人岗位薪酬标准》的1-5序号对应套薪。
一线生产工人可参照按《工人岗位薪酬标准》的5-8序号对应套薪。对在工人岗位、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套薪时可高定一个序号。
3、绩效工资:是机关工作职能人员的技能高低、岗位责任大小和实际贡献与所在单位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报酬形式,分为月绩效和年终绩效两种分配方式。
月绩效工资支付,要遵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员工月绩效分配办法》进行分配;原则上要求从员工年终绩效工资中按一定比例划分一部分作为月绩效进行分配,年终总收入和增长幅度不变。《员工月绩效分配办法》由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和规划发展部统一制定出台后执行。
年终绩效工资支付,待年终集团公司对各单位全年经营结果考评后,根据绩效考核办法,员工全年总收入额扣减月实际支付工资总额进行一次性兑现。
(三)项目管理人员仍实行项目承包工资制度。各单位按照新的岗薪制标准,参照两级机关管理人员套改每月预支付工资,并可以参考执行月绩效发放,待工程项目完成并考核后按承包合同条款进行一次性结算支付。
(四)一线生产工人仍实行计件工资制。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计件单价参考预算定额单价,同时结合市场价格而制定并规定在合同或协议中,在完成一定的工程任务后进行结算支付;或者按合同承包费用每月先以一定的数额实行预支付,在完成一定的工程项目后进行一次性结算支付,但要求在此次工资套改时,全员套岗定薪。套薪时按工作时间具体确定为:工作3年以下(含3年)执行5序号;工作3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执行6序号;工作10年以上执行7序号。
(五)职工医院员工工资。职工医院因自身的特殊性,可自行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员工工资结构和支付标准,并报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实施执行。
三、实行积累贡献工资
为了体现员工的经验价值,激励员工的奉献精神,建议自新公司正式运营以来(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积累贡献工资制度,即员工在本企业逐年积累的劳动贡献时间(累积工作年限)乘以每年2元的标准。
累积工作年限时间自2006年1月1日新公司运营以后当年起
算,参加工作不够一年可按一年计发。
四、实行专业技术(技能)津贴制度。
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经用工单位(或部门)考核合格且被聘用上岗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月支付技术津贴500元,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月支付技术津贴200元,企业有效(小范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月支付技术津贴12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月支付技术津贴80-120元(其中任职年限在10年(含)以下支付技术津贴80元;任职年限在10-20年(含)支付技术津贴100元;任职年限在20年以上支付技术津贴120元),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月支付技术津贴50元,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月支付技术津贴30元。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在专业技术岗位或没有被聘用上岗、以及在专业技术岗位但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享受技术津贴。
技能人员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津贴支付技能津贴,高级技师月支付技能津贴200元,技师月支付技能津贴80元。
五、实行执(职)业资格津贴制度
为适应集团公司整体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员工参加社会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职业)资格的积极性,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实行执(职)业资格津贴制度。具体办法和要求是:
⑴、凡公司员工参加社会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职业)资格后,必须注册在本公司。证书一经注册,公司将报销与考试相关的费用。
⑵、凡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已在公司注册的,自2012年1月计起,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津贴费用(见下表);是八冶公司员工、已取得执业(职业)资格证书,但未在本公司注册的人员,自2012年1月1日起一年内从原注册单位撤回到本公司注册,否则按相关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