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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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劳动争议日益突出。为了确保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的保护,产生纠纷的劳动关系就应该有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那么出现了劳动争议之后该如何办?是进行调解还是请劳动部门进行仲裁,这就要求我们熟悉调解和仲裁的关系,掌握了这些关系,劳动关系当事人才能够出现纠纷时,正确的进行处理,取得法律的保护。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委劳动部门
所谓的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那么出现劳动争议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对调解仲裁法律条文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分为调解和仲裁,这都是属于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什么样的劳动纠纷应用于调解,什么样的劳动纠纷应用于仲裁,作为劳动当事人需要明白这些法律程序,才能更好的获取法律的保护。本文从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论述。
一、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相同点
1,两种方式都是第三者居中处理
在劳动关系发生纠纷之后,为了保障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律权益,除了按照
相应的法律程序处理之外,第三方的加入给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使得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顺利解决。
2.,二者均不是最终的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从这些方式的前后排序来分析,只有诉讼才是最终的解决方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明文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的基础上,劳动关系当事人都有权利向法院进行起诉,寻求法律的保护。
3,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非权力机关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指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组织机构。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有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三类机构。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劳动争议调解的机构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者均不是权力机关,但是下达的相关调解和仲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不同点
1,受理案件机构不同
劳动争议发生以后,如果当时人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活着不愿协商解决,可以向调节委员会申请调节。当事人申请调节,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节委员会提出申请,病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首先必须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无权仲裁。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调解与仲裁程序不同
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调解委员会指定1至2名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指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使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并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
仲裁案件审理一般包括,通知、调解、开庭裁决、结案等程序。
(1)通知。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0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2)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法。经调解达
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
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书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3)开庭。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一下程序。第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
律。第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
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
案由;(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4)仲裁员以询问
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
的最后意见;(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6)不宜进
行调解或调解打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7)仲
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8)对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
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
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应在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
仲裁决定须在7日内完成。
3,调解协议和仲裁决定书的执行力不同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调解委员会只能劝说或督促其执行,但无权强制执行,当事人也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对方执行。对于不能履行或不愿意履行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生效的调解书和仲裁书,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当事人若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伟,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想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正确的处理劳动争议对经济的刺激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所以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对劳动争议的解决处理方式作出深刻的认识,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创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拉动国民经济迅猛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劳动法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贾俊玲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