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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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总体思路,按照第五次教学工作会议安排,为促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构建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整合各类教学资源,调动教师与学生教和学的积极性,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建立教学激励机制,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学校从2007级学生起全面推行学分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学分制试行范围

2007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二、学分要求

用学分计算学生的学习量,每修完一门课程并达到合格要求,即取得相应学分,毕业生的最低要求为132学分。

三、基本学习年限

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1、提前毕业

凡能按照主修专业课程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2、延期毕业

凡在3年基本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休学、辅修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但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4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

3、休学

学生获得学籍并取得第一学期规定的学分以后的学习期间,可以申请休学,但应遵守延期毕业的有关规定。

四、课程设置与分类

1.各学院应按专业大类进行课程设置计划,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类。三类课程时数比例为5∶4∶1,独立设置的实践课也可分为必修和选修。

2.必修课:分为全校学生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同类专业学生必修课(专业群必修课)二种,各学院应设置两个以上同类专业必修课程模块。全校学生必修课由学校统一设置。

3.限定选修课(专业课):按专业分方向模块设置,每个专业应设置两个以上专业方向模块,学生可根据志愿和专业方向选择限定选修课程。

4.任意选修课:主要指为了满足学生个性发展、扩大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以及开展各种课外活动开设的选修课。任意选修课由各学院开发,由教务审查批准后面向全校学生开课。

五、学分计算

1、各类课程学分计算如下:

根据课程计划,按小时计算学时的课程原则上每16-20学时计1学分,按周计算学时的课程原则上每周1学分,具体学分设置由教务处和各学院确定。

2、学生修读一门课程后,必须完成该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3、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

4、学校设立相应的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计入总学分中,奖励学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学分绩点计算

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学分平均绩点衡量。

1、绩点计算方法

(1)课程按100分制计分:绩点=(分数-60)*0.1+1(小于1,计为0)

(2)课程按等级制计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对应绩点4.5、3.5、2. 5、

1.5、0

2、平均绩点计算方法:

平均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绩点)/∑所修课程学分

3、平均绩点取小数点后二位数,每学期累积计算一次,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依据。

4、任意选修课程只记成绩和学分,不列入平均绩点计算。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07年9月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根据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制订相应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学生选课、课程考核、任选课开设、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学生工作处负责制订相应的学生管理和奖励学分的有关规定;财务处负责制订有关收费的规定;各学院制订本学院推行学分制所涉及的课程设置、选课指导、师资配备等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确保学分制试行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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