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稽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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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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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2007年9月1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查处行为,强化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制度,进一步理顺征管与稽查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划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税务稽查打击威慑力,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征管、稽查部门在税收征管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前,原则上应进行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后,如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由评估和管理制作《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移送对应的稽查局,作为税务检查约谈和税务检查的依据。

《纳税评估意见书》应纳入税务检查档案管理。

第三条为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确保稽查工作质量,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在向稽查局移送立案查处涉嫌违法案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一)《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有: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需稽查部门查处的原因;(二)《税务约谈通知书》和《税务约谈笔录》;(三)经实地盘存和核查账册的,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可参照《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收集基本要求》(桂国税发〔2003〕179号)收集证据,移送稽查部门时,相关证据一并移送。

稽查管理办法

稽查管理办法

稽查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能及时发现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并能有效的给予改善,以提高公司的执行力,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办法适用公司各部门。

3. 职责3.1 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本规定,组织公司各部门进行稽查工作的开展,并推动稽查制度的实施;3.2 事业部:配合公司稽查工作的开展,并组织事业部内部的稽查工作,不符合项的及时纠正改善。

4. 定义4.1 不符合项:本文中的不符合项是指没有按稽查依据中的相关规定作业或工作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或要求。

4.2观察建议项:是指虽有按稽查依据中的相关规定作业,但工作还可以做得更好,还有改善的空间。

5. 内容5.1稽查依据:5.1.1 公司体系文件及相关规范、法律法规5.1.2 工作类计划、方案、专案计划5.1.3 会议决议事项5.1.4 其他相关规定、措施5.1.5 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事项5.2 稽查组织的成立5.2.1公司级稽查小组由企管部体系组组织成立或直接由企管部体系组成立;5.2.2 事业部稽小组由事业部副管理代表或授权的体系推行维护负责人组织成立。

5.3 稽查的时间、要求、形式5.3.1 稽查时间采用不定期稽查的方式;一般情况采用现场稽查的形式进行实地稽查;5.3.2 稽查的具体时间由稽查人员确定,原则上每周稽查一次,如因工作或时间原因可适当减少或增加稽查次数,但每月最低不得少于两次;5.3.3 受稽查部门负责人需陪同稽查人员进行稽查,特殊情况可由职位代理人或指定人员陪同进行稽查。

5.4 稽查结果的反馈5.4.1 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与相关要求(5.1)不符的事项或未能按要求达成的工作项目,记录于《现场审核记录》《纠正措施报告》中;5.4.2 《现场审核记录》《纠正措施报告》中需详细记录不符合项稽查的依据、稽查的时间、地点、陪同人员、不符合项的具体内容并由陪同人员签名确认。

5.4.3 稽查人员对不符合项的不符合情况进行判定:属工作缺失或建议观察改善项;5.4.4 不符合项经确认后,稽查人员需及时将结果以《纠正措施报告》的形式反馈至责任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并在会议或公告栏进行通报。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工作,实现对地税稽查案卷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稽查案卷质量及管理工作水平,使其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省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一级稽查”体制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卷是指各级稽查局在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和保存价值的以文字、符号、图表、视听、电磁介质等形式存在的全部资料。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卷管理遵循统一规范、真实完整、科学实用、安全集中、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地税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第五条税务稽查案卷由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管理。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分为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运用、移交等内容。

第六条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建立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管理稽查案卷,明确各环节责任,确保管理质量。

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装订制度、保管制度、运用制度等。

第七条各级稽查局应设置独立档案室,由审理部门管理。

在业务上接受本级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地税稽查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本稽查局各部门和下级稽查部门稽查案卷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稽查局审理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案卷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保守档案秘密,精通档案业务,熟悉地税稽查工作。

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部门负责各自环节税务稽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审理部门负责资料的立卷、归档和对已归档的各种案卷资料的保管、运用、移交等事宜。

第八条税务稽查档案按照纸质案卷、视听案卷、储存介质案卷等分类进行管理。

第三章税务稽查案卷资料的收集整理第九条各级稽查局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应在本环节工作完毕后,及时按规定分类归集本环节形成的稽查资料,加注编号后,移交下一环节,审理部门收集稽查各环节的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税务案件移送稽查标准

税务案件移送稽查标准

税务案件移送稽查标准税务案件的移送稽查是税务机关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案件进行稽查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税务案件的移送稽查工作,保障税收征管的公平、公正和高效,税务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移送稽查标准。

本文将从税务案件移送稽查的定义、标准及相关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税务案件移送稽查的定义。

税务案件移送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案件进行移送稽查的行为。

税务机关在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案件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稽查标准,将案件移送给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工作,以确定案件的性质、情节和责任人,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税务案件移送稽查的标准。

1. 案件性质明确。

税务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明确案件的性质,包括涉嫌的税收违法行为类型、涉及的税种、案件的金额等,确保稽查部门能够准确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

2. 证据充分。

税务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搜集和整理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涉嫌违法行为的发票、账册、财务报表等,确保稽查部门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3. 移送材料完备。

税务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提供完备的移送材料,包括案件移送函、相关证据材料清单、移送意见等,确保稽查部门能够依法、及时地开展稽查工作。

4. 移送程序规范。

税务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包括移送材料的签章盖章、移送函的送达方式等,确保移送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5. 移送意见明确。

税务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明确提出移送意见,包括对案件的处理建议、移送后的配合意见等,确保稽查部门能够清楚地了解税务机关的意见和要求。

三、税务案件移送稽查的相关要求。

1. 加强内部沟通。

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确保案件移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严格依法移送。

税务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稽查标准,确保案件移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配合稽查工作。

税务机关在移送案件后,应积极配合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确保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受托地就是案发地的宗旨。

第四条稽查局负责协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门的协查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第五条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协查信息安全,在协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逐步推进协查工作网络化进程,提高协查软件应用水平,将协查工作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第七条委托方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委托协查。

第八条委托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网络协查、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三种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

网络协查是指通过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应配合寄送纸质资料。

总局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委托方应采取网络协查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不得发送纸质协查。

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

纸质协查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协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时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方式。

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

涉税资料应完整、准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移送稽查管理办法

移送稽查管理办法

移送稽查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管理越来越重要。

为了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管理和处置,各级政府和执法机构不断完善稽查管理办法,以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

二、定义与目的移送稽查是一种执法行为,是指在相关行政机关或执法机构依法收集、核实和审查案件线索后,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的过程。

移送稽查的目的是促进司法公正、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

三、稽查范围移送稽查适用于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犯罪、行政违法、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侵权等领域。

移送稽查的具体范围由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

四、移送稽查程序1.线索收集:相关行政机关或执法机构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包括举报、投诉、调查取证等。

2.案件核实:移送稽查机关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排除不实信息,保留可靠证据。

3.审查决策:移送稽查机关根据核实的案件线索,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决策,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4.移送程序:移送稽查机关依法将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法院审理:司法机关收到移送的案件后,将根据相关程序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审理,最终依法判决。

五、移送稽查的特点与优势1.专业性:移送稽查机关拥有丰富的执法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辨别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准确的移送决策。

2.公正性:移送稽查的程序规范、透明,确保了案件移送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维护了社会的法治秩序。

3.高效性:移送稽查直接将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避免了行政机关或执法机构处理案件的繁琐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

4.权威性:移送稽查机关作为执法机构,具有执法权威,其移送的案件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稽查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信息不对称:在移送稽查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即相关部门获得的线索和证据不足以支持案件的移送。

稽查管理制度

稽查管理制度

稽查管理制度一、总则1.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企业税收、财务、经营管理的稽查工作,提高稽查人员的工作效率,保障国家税收和企业财务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税务、财务、经营管理的稽查工作。

3.原则稽查工作遵循依法、独立、公平、客观、保密的原则。

二、稽查管理组织架构1.稽查管理领导小组设立稽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稽查管理工作的统筹和领导。

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或者相关部门主管组成。

2.稽查部门设立稽查部门,负责全公司范围内的税务、财务、经营管理的稽查工作。

稽查部门主要包括稽查组、纳税服务中心、风控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

3.稽查人员稽查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税收、财务、经营管理知识和能力,经过相关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稽查工作。

三、稽查工作流程1.稽查对象确定稽查部门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等因素,确定稽查对象和稽查范围。

2.稽查计划制定稽查部门根据稽查对象和稽查范围,制定稽查计划,包括稽查时间、地点、人员等相关内容。

3.稽查准备工作稽查部门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包括获取稽查对象相关资料、确定稽查方式和方法等。

4.稽查实施稽查部门按照稽查计划,对稽查对象进行实施稽查工作。

稽查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依法进行稽查,不得滥用职权、漠视法律法规。

5.稽查结果处理稽查部门对稽查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对稽查对象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稽查报告编制稽查部门根据稽查结果,编制相关的稽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7.稽查反馈稽查部门将稽查报告反馈给相关部门,并跟进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四、稽查管理制度1.税务管理稽查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包括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务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工作。

2.财务管理稽查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包括资金管理、财务报表审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风控管理稽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风险的监测和管理,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稽查管理办法

稽查管理办法

稽查管理办法稽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有效监督公司各项工作规范运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查,是指稽查部按规定程序,对公司业务品质管理、部门规范运作、员工违规违纪及其他专项工作进行稽核、查处的过程。

第三条稽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内部稽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稽查的类型第五条根据稽查工作内容与性质,稽查工作分为以下类型:(一)业务品质管理类稽查,包括公司业务的作业质量、效果,作业规范,车辆设备的保养、维护等;(二)部门规范运作类稽查,包括公司各部门履行部门职责的情况,是否存在办事效率低下、不作为、推诿扯皮、不良作风等;(三)员工违规违纪类稽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偷油、私接业务、虚报考勤、扣押私吞员工工资、徇私舞弊、侵占、腐败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四)其他专项类稽查,包括总经理交办、督办稽查,责任倒查稽查,针对某一重大事项的专门稽查等。

第三章稽查的实施第六条审计部的职责如下:(一)根据公司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负责组建专业稽查队伍,组织及落实各项稽查工作;(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稽查网络,指导协调公司各部门的规范运作;(三)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稽查工作制度,监督检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第1页(四)受理对公司各部门和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5)按规定程序调查处理公司各部门及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六)负责承办总经理交办、督办的稽查工作;(七)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作,接受公司全体员工的监督。

第七条稽查部在履行稽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配合:(一)要求被稽查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稽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暂予扣留和封存;(二)要求被稽查的部门和人员,根据稽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相应的、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稽查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四)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规违纪嫌疑的人员的工作。

稽查案件移交法律条款(3篇)

稽查案件移交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稽查案件移交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稽查案件过程中,因案件性质、管辖权限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将案件移交给其他税务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行为。

为确保稽查案件移交的合法、规范和高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稽查案件移交的法律条款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稽查案件移交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二)查询;(三)冻结存款、汇款;(四)扣押、查封财产;(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通知当事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二)调查取证;(三)扣押、查封财产;(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通知当事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我国行政强制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强制案件时,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二)调查取证;(三)扣押、查封财产;(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强制案件时,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通知当事人。

”三、稽查案件移交的法律条款1.案件移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移交案件:(1)案件性质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2)案件涉及多个税务机关的,需要协调处理的;(3)案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需要移交处理的;(4)案件需要依法移交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移送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移送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稽查【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稽﹝2010﹞160号【发文日期】2010-08-18【实施时间】2010-08-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抄备函 2.涉嫌犯罪案件抄备审查意见函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案件移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北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局负责涉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并指定两名以上税务稽查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

第三条 下列涉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违法犯罪: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四)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依法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为加强税务稽查案卷管理,保证税务案件资料的安全与完整,便于日常稽查管理,工作的查考与检查工作的借鉴,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案卷资料的传递(一)稽查实施环节在案件查结2日内,在微机上将案件移送审理环节的同时,纸制案卷也应移送审理环节;(二)稽查执行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入库证据和调帐证据2日内将上述资料和税务文书回证,执行报告移送审理环节。

(三)具体要求:1、“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送达人微机自动生成后,送达人还应签名(两人以上)。

2、立案审批表局长签名后还应加盖局长的印章;3、“询问笔录”询问人应当两人(包括两人)以上;4、税务稽查底稿应当一事一稿;5、凡提取的证据,都应加盖企业公章并由经办人签上“与原件相符”字样以及年、月、日;提取的证据小于A4纸的,应当把附件粘贴在A4纸上。

二、案卷归档(一)审理环节相关岗位在接到执行环节转来执行完毕资料30日纳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散保存。

(二)审理环节相关岗位应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封面,统一编号,统一目录,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三)案卷及卷内资料装订前,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文件、资料及裱糊完整,装订区域过窄的要贴边加宽,字迹已扩散的要复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办法,沾文书左边装订成册(每册不超过200页为宜)。

案卷以下列顺序进行组卷、装订。

(加“*”的文书应附送达回证)1、案件目录;2、立案审批表;* 3、税务处理决定书;* 4、税务稽查结论;*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7、账务调整通知书;8、执行报告;9、税收缴款书(复印件);10、调帐凭证复印件;11、税务检查案件提请审理书;12、审理报告;* 1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4、听证笔录及其他书证;* 15、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16、税务稽查报告;17、举报资料;* 18、税务检查通知书;* 19、询问通知书;20、询问(调查)笔录;* 21、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22、调取账簿资料清单;23、稽查结果明细表;24、税务稽查底稿;25、税务稽查原始记录及其他底稿附件;26、提取证据专用收据;27、协查函;28、协查回函;* 29、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30、纳税人陈述申辩资料;31、税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相关文书;(1)保全类:(组卷顺序)*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或纳税担保书* 冻结存款通知书* 查封(扣押)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 边控对象通知书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 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2)强制类:(组卷顺序)* 催缴税款通知书* 扣缴税款通知书* 查封(扣押)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 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32、其它;33、稽查资料传递卡三、案卷保管(一)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印、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其他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短期(其中:一般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十五年;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十年)。

稽查案件管理制度范文

稽查案件管理制度范文

稽查案件管理制度范文稽查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案件稽查工作的科学、公正、高效进行,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被调查单位必须按照稽查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积极配合稽查人员开展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故意隐瞒、删除、转移、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条稽查案件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组织内部的稽查案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稽查案件应当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依法办案,实行分类管理,做到精准打击,保证案件的科学、公正和高效处理。

第五条稽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稽查技能,保证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稽查案件的立案和管辖第六条稽查案件的立案应当经过稽查机构的正式受理,并由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稽查机构应当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需要立案,并及时通知被调查单位。

第八条稽查机构对于同一被调查单位的多个案件,应当进行合理的管辖划分,确保案件的分工协作和高效办理。

第九条稽查机构应当建立案件登记制度,对每个立案的案件进行登记,并编制相应的案件编号。

第十条稽查机构对于涉及不同地区的案件,应当根据地理位置和稽查资源的分配,确定由哪个机构进行审理。

第三章稽查案件的调查取证第十一条稽查机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稽查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证据保全制度,确保调查取证过程中的证据完整、真实和准确。

第十三条稽查机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采取合适的调查方法,包括现场勘查、询问、查阅书证、鉴定等。

第十四条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稽查机构应当与被调查单位进行充分沟通,解释调查的目的和要求,并保障被调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稽查案件的处置第十五条稽查机构对于调查取证完毕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初步分析,确定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稽查机构在案件的处置过程中,应当依法快捷、公正地进行,并做到在短时间内完成相关处置工作。

运输公司稽查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稽查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稽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运输公司的安全生产、规范经营和合法权益,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司资金、物资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稽查机构1. 公司设立稽查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及外部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指导工作。

2. 稽查部门依法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委托,对公司内部作出调查、监督和稽查。

3. 稽查部门应当设立专职稽查人员,具有丰富的稽查经验和法律知识。

第三章稽查范围1. 稽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人员的工作纪律、资金使用情况、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性等。

2. 稽查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并特别关注公司内部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稽查程序1. 稽查工作应当按照公司稽查计划进行,确保按期完成稽查任务。

2. 稽查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客观、严格的原则进行工作,不得怠于职守、徇私舞弊和泄露稽查工作内容。

3. 稽查工作应当采取随机稽查、定期稽查、专项稽查等多种形式,确保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全面监督。

第五章稽查报告1. 稽查部门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采集、整理、分析稽查资料,并形成稽查报告。

2. 稽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稽查情况,指出问题和存在的风险,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 稽查报告应当及时报送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确保稽查结果得到及时处理。

第六章稽查整改1. 对于稽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风险,公司领导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并提出整改方案。

2. 稽查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

3.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稽查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章稽查保密1. 稽查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保护稽查工作相关资料的安全。

2. 稽查工作相关资料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3. 违反稽查保密规定的人员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稽查计划管理制度

稽查计划管理制度

稽查计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稽查计划管理,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稽查计划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稽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稽查计划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加强对稽查计划的管理,统一稽查工作的节奏,提高稽查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稽查计划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稽查计划制定、执行、监督、检查、考核等环节。

第五条稽查计划分为年度稽查计划、月度稽查计划、周度稽查计划和临时稽查计划。

第六条稽查计划的制订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计划内容和工作要求,并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主管领导对下级单位的稽查计划情况进行统筹调度和指导,确保稽查计划的全面、及时、有序地执行。

第八条稽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应当及时报备。

第九条稽查计划的修订应当依据工作实际,根据需要进行适时的调整,修订的内容应当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对稽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建立档案,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章稽查计划的制定第十一条年度稽查计划的制定应当在每年的年初进行,由稽查机构牵头组织制定。

制定的过程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形成稽查计划草案。

第十二条年度稽查计划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本单位的工作情况、政策法规的要求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合理拟定稽查任务。

第十三条年度稽查计划的拟定内容应当包括稽查对象、稽查范围、稽查任务、工作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并将稽查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四条月度稽查计划的制定应当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月度工作计划制定,由稽查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制订。

第十五条周度稽查计划的制定是由各单位节假日后的第一天制定,内容包括本周稽查任务的安排、稽查要素的准备等。

第十六条临时稽查计划是根据突发事件和重要工作需要,临时制定的计划,内容包括稽查任务的临时安排、稽查时间的确定等。

第三章稽查计划的执行第十七条稽查计划的执行由稽查机构按计划组织,各部门和单位协助配合工作。

稽查管理方案

稽查管理方案

稽查管理方案一、背景介绍稽查是指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核实,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的一项管理活动。

稽查管理方案是为了规范和优化稽查工作,提高稽查效率和质量,保障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操作规范。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 提高稽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保障稽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促进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合法合规经营。

2. 原则:- 法律依据原则:稽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稽查活动;- 公正公平原则:稽查工作必须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信息保密原则:稽查工作必须保护相关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效率优先原则:稽查工作必须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

三、组织架构和职责1. 稽查部门:- 负责制定和完善稽查管理方案;- 组织、协调和监督稽查工作的实施;- 提供稽查工作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2. 稽查人员:- 执行稽查任务,依法开展稽查活动;- 采集、整理和分析稽查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准确记录稽查过程和结果,形成稽查报告。

3. 协作部门:- 各部门根据需要配合稽查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配合稽查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工作;- 根据稽查结果,及时整改和改进工作。

四、工作流程1. 稽查任务接收:- 稽查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任务分配,将稽查任务分派给相应的稽查人员;- 稽查人员收到任务后,进行任务确认和准备工作。

2. 稽查准备:- 稽查人员根据任务要求,采集相关资料和证据;- 制定稽查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稽查重点和方法。

3. 稽查实施:- 稽查人员按照工作计划,进行现场稽查和调查核实工作;- 采集、整理和保存相关证据和资料。

4. 稽查报告:- 稽查人员根据稽查结果,撰写稽查报告;- 稽查报告应包括稽查目的、过程、结果和建议等内容。

5. 稽查结果处理:- 稽查部门对稽查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 根据稽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和改进方案。

五、技术支持和培训1. 技术支持:- 稽查部门负责提供稽查工作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工具;- 包括数据分析软件、稽查设备等。

稽查管理方案

稽查管理方案

稽查管理方案一、背景介绍稽查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税收缴纳情况等进行检查、核实和监督的活动。

为了提高稽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稽查管理方案是必要的。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的稽查管理体系,提高稽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企事业单位依法合规经营。

2. 原则:a. 公正、公平:稽查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依法对待各类企业,不偏袒、不歧视。

b. 依法稽查:稽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稽查程序开展工作。

c. 高效协同:稽查管理要求各级稽查机构之间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d. 保密安全:稽查工作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加强保密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三、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1. 中央稽查机构:a. 负责制定和修订稽查政策、法规和规范文件。

b. 统筹协调全国稽查工作,指导、监督各级稽查机构的工作。

c. 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d. 提供稽查技术支持和培训。

2. 地方稽查机构:a. 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稽查工作。

b. 制定本地区的稽查计划和方案。

c. 负责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稽查,核实经营行为和财务状况。

d. 提供稽查结果和建议,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稽查流程1. 稽查计划制定:a. 根据稽查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稽查计划。

b. 确定稽查对象和重点,制定稽查方案。

2. 稽查准备:a. 收集稽查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登记信息、财务报表等。

b. 制定稽查工作计划,明确稽查人员的任务分工和工作时间安排。

3. 稽查实施:a. 到达稽查现场,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说明稽查目的和程序。

b. 根据稽查方案,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c. 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记录和整理。

4. 稽查结果处理:a. 对稽查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判断和评估。

b. 编写稽查报告,详细记录稽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的处理措施。

c. 将稽查报告提交给上级稽查机构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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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移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案件移送工作,有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公安厅《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移送暂行办法》以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市局制定的《宣城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税务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发现的达到稽查立案标准的案件;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有危害税收征管行为,涉嫌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根据重大案件分类标准应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本局所辖各税务分局和稽查局。

第二章移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各分局在纳税辅导、税收清算、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等征收管理活动中发现的以下案件应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

(一)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三)收到公民举报的;
(四)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

第五条分局、稽查局发现的以下案件应提请县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偷税案件。

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抗税案件。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案件;
(三)逃避追缴欠税案件。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发票类案件。

1.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0.5万元以上的案件;
2.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案件;
3.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案件;
4.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案件;
5.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涉嫌涉税犯罪案件。

第三章移送程序
第六条各分局在向稽查局移送案件时,应提供纳税申报表、评估分析报告、其他证据资料以及案件移送单。

第七条各分局应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发现的应移送案件有关资料经分局负责人批准后移送稽查局,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符合重大案件标准的案件应随时移送。

第八条各分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的移送。

第九条对各分局移送的案件,稽查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确定的时限开展稽查,并于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处理(处罚)决定书反馈给分局;经初步审核发现达不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应于收到移送资料之日起5日内退还分局处理,退还理由应记录在案。

第十条在提请主管税务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案件时,税务分局和稽查局应当负责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稽查(检查)报告;
(二)涉案物品清单;
(三)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四)其他证据资料。

已经作出税务处理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进入执行程序的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

案卷卷宗应列明目录编号并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各分局和稽查局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并将涉案资料经分局、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县局法制机构。

县局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涉案资料后立即核实情况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二条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十三条对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应移交市局查处的,县局应当在初步查证后3日内填写《大要案情况报告表》,报告市局。

相关工作由县局稽查局承办。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税务案件的移送实行分局长、稽查局长、税务局长分级审批负责制。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检查案件移送情况。

(一)税收执法检查;
(二)稽查局对已查结案件的复查;
(三)分局、稽查局法制员的日常审核;
(四)财政、审计、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等各种渠道发现的涉税案件执法过错线索。

第十六条根据本办法应移送案件未移送的,对过错行为的调查和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以及责任相对人的救济程序由税务机关法制部门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人事、监察、财务、法制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按本办法应移送案件未移送的以及稽查局不按规定时限查结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县局执法责任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重大案件不按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移送的,对有关税务机关、案件查办机构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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