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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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包括瓦斯等级鉴定的要求、程序、责任等内容。

三、瓦斯等级鉴定的要求1. 瓦斯等级鉴定应在施工前进行,且应每年进行一次。

2.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确保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真实准确。

3.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矿井停产期间进行,且应采取多次分时段取样、实验方法确定煤层瓦斯涌出量,确保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可靠。

4. 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于生产现场。

四、瓦斯等级鉴定的程序1.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确定工作小组成员,并编制瓦斯等级鉴定计划。

2. 工作小组成员应对矿井停产期间分时段取样,并进行瓦斯抽样分析,确定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3. 工作小组应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编制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部门。

4. 相关部门应审核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作出认可或否认的决定。

5. 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经相关部门认可后,应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指导书等相关文件,确保生产现场安全。

五、责任1.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瓦斯等级鉴定计划,确保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工作小组成员应认真履行瓦斯等级鉴定任务,确保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真实准确。

3. 相关部门应及时审核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进行认可或否认,做出相应处理。

4.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做好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应用工作,编制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确保生产现场安全。

六、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批。

以上就是本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文引言矿井瓦斯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常见且危险的气体之一,合理、准确的瓦斯等级鉴定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完善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为矿井安全管理提供指导。

一、矿井瓦斯等级的定义及划分标准1. 矿井瓦斯等级的定义矿井瓦斯等级是指根据瓦斯浓度和瓦斯爆炸范围等因素划分的矿井瓦斯危险程度的等级。

2. 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标准(1)一级瓦斯等级:瓦斯浓度小于0.2%(体积分数)且瓦斯爆炸范围小于5%。

(2)二级瓦斯等级:瓦斯浓度大于等于0.2%(体积分数)且小于0.3%(体积分数)或者瓦斯爆炸范围大于等于5%且小于10%。

(3)三级瓦斯等级:瓦斯浓度大于等于0.3%(体积分数)且小于0.4%(体积分数)或者瓦斯爆炸范围大于等于10%且小于15%。

(4)四级瓦斯等级:瓦斯浓度大于等于0.4%(体积分数)且小于0.5%(体积分数)或者瓦斯爆炸范围大于等于15%且小于20%。

(5)五级瓦斯等级:瓦斯浓度大于等于0.5%(体积分数)或者瓦斯爆炸范围大于等于20%。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要求与程序1.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要求(1)准确:鉴定结果应真实准确,尽可能精确反映矿井瓦斯等级。

(2)可靠:鉴定结果应具有可靠性,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3)可操作:鉴定过程应简单、明确,便于操作人员执行。

(4)可追溯:鉴定结果应有记录并可追溯,以备需求。

2.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程序(1)监测:对矿井进行瓦斯浓度监测,并获取瓦斯爆炸范围数据。

(2)判定:根据监测结果对矿井瓦斯等级进行判定,按划分标准确定等级。

(3)记录: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记录并进行管理。

(4)发布:及时将鉴定结果发布给矿井管理者,以便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意义与应用1.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意义(1)安全预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为矿井管理者提供瓦斯危险程度的预警信息,以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决策依据: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是矿井安全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为管理者制定和调整安全措施提供指导。

(附件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可编辑修改word版)

(附件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可编辑修改word版)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 年11 月2 日发布,2006 年12 月1 日实施)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三、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 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 且持续8h 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的一搬要求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执行。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三、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min且持续8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的一搬要求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执行。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5、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鉴定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二篇)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二篇)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制度1、每年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矿成立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矿通风、安全等部门参加的矿井瓦斯等级小组:由通风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鉴定小组备齐所有仪器和测算记录等用品;校正鉴定所用的仪器,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鉴定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鉴定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3、在矿井总回风道,各独立通风区域的回风道和各煤层、各采区(工作面)的进回风道的合适地点,可用原测风站;如无测风站,可选在断面规整、无杂物、距叉风口15m-30m以外的一段(10m)平直巷道内测定风量(巷道断面和平均风速),风流瓦斯的浓度、气象条件(地面和井下测点气温、气压、温度等用作参考)。

4、选择瓦斯涌出量最大的一个月(____月或____月)为鉴定月;在鉴定月的月初、中、未各选一天(间隔____天)为鉴定日。

鉴定日的产量、通风管理必须正常;在鉴定日内、分早、中、晚三班进行测定;在每班的时间内全班、初、中、未各测一次,并取平均值;在每次测定时,对风流的瓦斯浓度和温度等,要在同一断面的上、中下分别测定,并取平均值。

风量测定按测风要求进行,并将测定数据及时记录表中。

5、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时行测定的3d中,选出最大1d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产煤1t的涌出量,以此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二)2024年,为了更好地管理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将推出全新的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这一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瓦斯管理工作的重大改革,将为我国瓦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一、制度的背景瓦斯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能源资源,它在工业生产、能源供应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瓦斯的特殊性质,如果管理不当,将会引发爆炸、中毒等严重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目前,我国瓦斯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鉴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对于瓦斯等级的鉴定标准存在差异,这导致了管理工作的不连贯和效果的不稳定。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按照《规程》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2、每年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选择在7—9月份进行。

3、鉴定月份上、中、下三旬中各取一天(每隔10天)分三个班进行。

4、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进行,鉴定当月的采煤产量不应低于月计划产量的60%。

5、测定用的仪器仪表必须进行校正,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要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

鉴定点应选择在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

所测数据科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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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基础规范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基础规范

矿井瓦斯级别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原则AQ102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1月2日发布,12月1日实行)一、范畴本原则规定了矿井瓦斯级别鉴定旳一搬规定、鉴定措施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原则合用于煤矿井工开采旳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级别旳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中旳条款通过本原则旳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旳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原则(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原则(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措施》三、定义本原则采用下列定义:矿井瓦斯级别:根据矿井旳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旳矿井级别。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旳实际产量(波及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旳60%以上旳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旳异常涌浮现象。

在20m巷道范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不不不小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8h以上时旳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旳一搬规定1、矿井瓦斯级别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旳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级别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因素没能进行级别鉴定旳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旳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拟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旳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旳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旳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级别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旳根据。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措施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原则(AQ1018)执行。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旳矿井根据实际测定旳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级别,同步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旳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旳根据。

4、由煤炭公司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旳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精确可靠,如实反映状况,鉴定单位对鉴定成果负责。

5、每年旳矿井瓦斯级别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鉴定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旳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为落实《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精神,切实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准确掌握矿井瓦斯涌出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杜绝瓦斯超限作业,防止瓦斯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规定,结合《山东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有关瓦斯等级鉴定的要求,特制订我矿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一、矿井必须每年组织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工作。

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查。

2、瓦斯鉴定应坚持以下原则: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2)每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时间,应选择在7—9月份。

3)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10天)的三班进行。

4)以“矿井”测点的上、中、下三旬中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值。

5)必须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来确定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6)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采区、工作面的回采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设计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定为高瓦斯区。

3、测点布置应分别设在矿井、煤层、一翼、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中;掘进工作面的测点,布置在所有煤巷、半煤岩巷,并且每一采区至少选一个不同岩层的岩石掘进巷道。

4、瓦斯鉴定以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并在鉴定中做到:1)每一测点分别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气压、温度等原始数据;2)每班的测定工作必须在生产正常时进行;3)测点位置应选在测风站内进行。

如果附近无测风站时,可选取断面规整并且无杂物的一段平直巷道作为观测站。

4)检测仪表必须经过计量检定,测量方法和次数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

5、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矿井概况(包括目前的采、掘布局情况和鉴定月的采、掘布局安排)。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辖区内的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XX省辖区内井工煤矿的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应急管理厅、XX煤监局。

第五条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①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②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③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④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

第六条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原因,不能按要求进行每2年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的低瓦斯矿井,应向所在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鉴XX果上报。

第七条低瓦斯矿井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后,鉴XX果为高瓦斯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应急管理厅、XX煤监局。

第八条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具有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委托具有鉴定能力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简称“鉴定机构”)承担。

第九条具有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可在本企业范围内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具有鉴定能力的机构(单位),可接受煤矿企业的委托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不具有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机构(单位),不得从事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第十条具有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机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

其中,煤矿企业的核定生产能力不低于9万吨/年;(二)有不少于7名具有采矿、通风、矿建、地质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采矿、通风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三)有不少于2名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瓦斯检测人员;(四)相关设备和仪器仪表配备不低于以下标准:台式计算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高速风表4台,中速风表4台,微速风表4台,干式湿度计4支,温度计4支,气压计4台,光学瓦斯检定器9台,便携式瓦斯仪4台,多种气体检测仪4台,秒表、皮尺、记录本及其它设备、仪表等;(五)有健全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程序、鉴定人员、报告审批、鉴定资料的档案管理等进行严格管控,对鉴定方法、指标测定、鉴XX论等建立有内部评审机制;(六)鉴定人员应当为与煤矿企业或鉴定机构(单位)有劳务关系的正式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有鉴定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七)鉴定工作设有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具有采矿或通风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

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

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总体要求矿负责制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实施方案,做好瓦斯等级鉴定的人员组织、仪器仪表准备、井下现场准备和数所据测定工作。

对于一矿二井或一矿多井的,按井下通风系统是否连通划瓦斯等级鉴定区域。

若井下相通,按一个矿井进行瓦斯等级与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若井下不通,则按自然井分别进行鉴定。

集团公司负责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组织、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结果的初审,并形成意见上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原则(一)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三)每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应选择在7~9月份。

(四)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间隔十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

(五)定级点的确定以矿井测点的上、中、下三旬中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点。

(六)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执行。

(七)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矿井的一个采区、煤层或工作面的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计划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为高瓦斯区。

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仪器仪表要求(一)精密数位气压计:测量范围83.6~114kpa,最小分度值10kpa。

(二)通风干湿温度计:测量范围-25~+50℃,最小分度值0.2℃。

(三)低速风表:测量范围0.15~5m/s。

(四)中速风表:测量范围0.4~10m/s。

(五)高速风表:测量范围0.8~25m/s。

(六)秒表:最小分度值1s。

(七)钢卷尺:测量范围0~5m,最小分度值1.00mm。

(八)光学瓦斯检定器:最小分度值0.02%。

(九)便携式数字瓦斯检定仪,最小分度值0.01%。

(十)其它法定计睛器具。

以上计量器具应通过检定,并确保在有效期内。

四、瓦斯等级鉴定前的准备工作(一)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确定瓦斯鉴定月份和鉴定日期。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是指对煤矿、煤层气等工矿企业中的瓦斯进行鉴定并进行相应的管理的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是指根据瓦斯含量的大小,将煤矿分为不同的瓦斯等级,以便对煤矿进行管理和防范瓦斯事故。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国将煤矿瓦斯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

其中,A 级煤矿瓦斯含量小于0.3%,B级煤矿瓦斯含量在0.3%至1.0%之间,C级煤矿瓦斯含量大于1.0%。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瓦斯等级划分标准:规定了瓦斯等级划分的具体标准和方法,明确了不同等级瓦斯的含量范围。

2. 瓦斯测定方法:规定了瓦斯测定的方法和仪器设备的使用,以确保测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瓦斯等级鉴定程序:规定了瓦斯等级鉴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样品采集、实验室测试、结果判定等环节。

4. 瓦斯等级的管理措施:规定了不同等级瓦斯矿井的管理要求,包括安全生产措施、监测和预警、通风系统设计等方面。

5. 瓦斯等级的动态调整:规定了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有效期和重新鉴定的条件,以及瓦斯等级的动态调整机制。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指导煤矿及相关企业对瓦斯进行科学管理,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瓦斯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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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为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件,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二、每年进行1次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和计算矿井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三、经鉴定为高瓦斯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

四、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根据当地候条件,选择煤矿绝对瓦斯满出量最大的月份(7-9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进行测定。

在井下现场定好测点,并做好标记、测定地点应在测风站,如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进行测定。

测定用的仪器、仪表必须校正,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要符合操作
规程的要求。

在鉴定日内还需测定各采掘工作面的抽放瓦斯量,矿井瓦斯等级必须按照风排瓦斯量加抽放瓦斯量之和的吨煤瓦斯涌出量的最大值来确定。

六、突出矿井 ( 或者突出煤层 ) 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维护矿井安全生产,促进瓦斯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开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包括矿井内煤层气瓦斯等级鉴定、通风系统瓦斯等级鉴定等。

三、责任主体1. 矿方应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建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组织机构,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

2.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组织机构应落实好各部门的职责,配备专业人员,制定详细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流程和标准。

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矿方和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规范进行。

四、瓦斯等级鉴定流程1. 开采前的瓦斯等级鉴定(1)瓦斯等级鉴定应在矿井开采前进行,确定瓦斯等级及瓦斯防治措施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2)瓦斯等级鉴定应由矿方委托具有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的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准确。

(3)根据鉴定结果,矿方应采取相应的瓦斯防治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2. 开采过程中的瓦斯等级鉴定(1)矿方应定期对矿井瓦斯等级进行再鉴定,及时调整瓦斯防治措施。

(2)矿方应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系统,确保矿井内瓦斯排放及时有效。

(3)发现瓦斯等级鉴定超标情况,矿方应立即停止作业,做好应急处置,并报监管部门。

五、鉴定结果处理1. 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做好档案管理,留存相关资料。

2. 矿方应根据鉴定结果,调整瓦斯防治措施,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3. 监管部门应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井进行整改。

六、违规处理1. 发现矿方或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2. 矿方或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整改,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3. 对于因瓦斯等级鉴定不当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另行通知。

2. 矿方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结合本管理制度,建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制度,并定期进行培训。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三篇)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三篇)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制度1、每年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矿成立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矿通风、安全等部门参加的矿井瓦斯等级小组:由通风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鉴定小组备齐所有仪器和测算记录等用品;校正鉴定所用的仪器,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鉴定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鉴定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3、在矿井总回风道,各独立通风区域的回风道和各煤层、各采区(工作面)的进回风道的合适地点,可用原测风站;如无测风站,可选在断面规整、无杂物、距叉风口15m-30m以外的一段(10m)平直巷道内测定风量(巷道断面和平均风速),风流瓦斯的浓度、气象条件(地面和井下测点气温、气压、温度等用作参考)。

4、选择瓦斯涌出量最大的一个月(____月或____月)为鉴定月;在鉴定月的月初、中、未各选一天(间隔____天)为鉴定日。

鉴定日的产量、通风管理必须正常;在鉴定日内、分早、中、晚三班进行测定;在每班的时间内全班、初、中、未各测一次,并取平均值;在每次测定时,对风流的瓦斯浓度和温度等,要在同一断面的上、中下分别测定,并取平均值。

风量测定按测风要求进行,并将测定数据及时记录表中。

5、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时行测定的3d中,选出最大1d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产煤1t的涌出量,以此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二)2024年,为了更好地管理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将推出全新的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这一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瓦斯管理工作的重大改革,将为我国瓦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一、制度的背景瓦斯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能源资源,它在工业生产、能源供应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瓦斯的特殊性质,如果管理不当,将会引发爆炸、中毒等严重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目前,我国瓦斯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鉴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对于瓦斯等级的鉴定标准存在差异,这导致了管理工作的不连贯和效果的不稳定。

(附件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

(附件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三、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8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的一搬要求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执行。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附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0 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预防瓦斯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规范、标准和通知等有关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制修订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指导意见。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辖区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监察工作。

第四条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下同)负责辖区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组织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对未能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限期鉴定。

第五条煤矿矿井(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应当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七条已鉴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高瓦斯矿井或瓦斯矿井。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八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独立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单独鉴定。

第九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回风巷瓦斯浓度和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进行。

第十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突出矿井。

第十一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 ;(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 ;(五)矿井没有发生过瓦斯喷出现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鉴定工作。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煤矿统一领导,通风队协作进行。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通风队选派数名有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测风员和瓦检员担负。

4、每年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本年度的7至8月份进行。

5、测定地点应选在测风站内,如果测点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进行测定,测定用的仪表必须校正准确,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

6、参数测定整理后,编写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上报煤矿总工程师、矿长。

7、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批复前,仍按照上年度的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进行矿井瓦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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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AQ 1025-200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11-02发布 2006-12-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而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旭生、康建宁、李秋林、邹银辉、张庆华、雷红艳。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AQ 1024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AQ 1018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矿井瓦斯等级 Classification of gaseous mine
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3.2
正常生产条件 Condition of normal production
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
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3.3
瓦斯喷出 Gas blowout
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 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 m3/min且持续8 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4鉴定的一般要求
4.1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4.2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4.3 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AQ1018执行。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4 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4.5 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鉴定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鉴定方法
5.1 鉴定时间和基本条件
5.1.1 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5.1.2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进行鉴定。

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或四个班)进行测定工作。

5.1.3 测定前必须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做好组织分工、进行人员培训。

5.1.4 测定前对采用的所有仪器、仪表进行检查,确保仪器仪表在其计量检
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

5.2 测定内容、测点选择和要求
5.2.1 测定内容主要为风量、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同时应测定和统计瓦斯抽放量和月产煤量。

如果进风流中含有瓦斯或二氧化碳时,还应在进风流中测风量、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

进、回风流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之差,就是鉴定地区的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

抽放瓦斯的矿井,测定风排瓦斯量的同时,在相应的地区还要测定瓦斯抽放量。

瓦斯涌出量应包括抽出的瓦斯量和风排瓦斯量。

5.2.2 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时,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翼、水平和各采区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瓦斯涌出量。

所以测点应布置在每一通风系统的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各水平、各煤层和各采区的进、回风道测风站内。

如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并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做测点。

5.2.3 每一测定班的测定时间应选在生产正常时刻,并尽可能在同一时刻进行测定工作。

5.3 测定数据的整理和记录
5.3.1 测定基础数据的整理和记录
每一测点所测定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基础数据,可参照附录A中的表A.1格式填写,采用四班制的矿井表A.1格式应按四班制绘制,进风流有瓦斯时应增加进风巷的测点数据。

绝对瓦斯涌出总量按式(1)计算。

q绝=q排+q抽 (1)
式中:
q绝——绝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总量,m3/min;
q抽——抽放瓦斯(或二氧化碳)纯量,m3/min;
q排——三班(或四班)平均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3/min。

按式(2)计算。

…(2)式中:
n——班制,矿井采用三班制时n=3,矿井采用四班制时n=4;
i——测定班序号,采用三班制的矿井i=1,2,3;采用四班制的矿井i=1,2,3,4;
q排i——第i班的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3/min;
Q回i——第i班回风巷风流中的风量,m3/min;
C回i——第i班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
Q进i——第i班进风巷风流中的风量,m3/min;
C进i——第i班进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

5.3.2 测定结果汇总与记录
整理完测定基础数据后,应汇总、整理出矿井测定结果报告表,并参照附录A中的表A.2格式填写,按矿井、翼、水平、煤层和采区分行填写。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应包括各通风系统风排瓦斯量和各抽放系统的瓦斯抽放量,绝对瓦斯涌出量取鉴定月的上、中、下三旬进行测定的三天中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

在鉴定月的上、中、下三旬进行测定的三天中,以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来计算平均每产煤1 t的瓦斯涌出量(相对瓦斯涌出量)。

相对瓦斯涌出量(q相)按下式计算:
q相=1440×q max/D
式中:
q相——相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m3/t;
q max——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
D——月平均日产煤量,t/d。

6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6.1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指标
鉴定矿井瓦斯等级的指标为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

6.2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按照矿井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将瓦斯矿井分为三级,级别及其划分标准如下:
——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 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 m3/min;
——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 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 m3/min;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现象。

6.3 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鉴定
在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 m3/t•d或有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的区域(采区)定为高瓦斯(二氧化碳)区。

6.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鉴定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鉴定按AQ 1024执行。

7鉴定报告的内容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应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鉴定报告提出统一要求或统一制作,但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矿井基本情况(格式参见附录B表B.1);
——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格式见附录A表A.1);
——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报告表(格式见附录A表A.2);
——矿井通风系统图(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并标注测定地点);
——瓦斯来源分析;
——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情况(情况说明,附鉴定报告);
——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说明,附鉴定报告)、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及内、外因火灾发生情况;
——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情况,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情况;
——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
——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

8 正在建设矿井的鉴定
正在建设的矿井每年也应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

在没有采区投产的情况下,当单条掘进巷道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矿井应定为高瓦斯矿井;在有采区投产的情况下,当采区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 m3/t时,矿井也
应定为高瓦斯矿井;在采掘中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应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如果鉴定结果与矿井设计不符时,应提出修改矿井瓦斯等级的专门报告,报原设计单位同意。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数据测定记录和报告表
表A.1 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基础数据表
---矿---井 ---年---月
表A.2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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