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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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司法考试真题


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 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 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 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 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 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 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 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力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 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甲、乙、丙三国是A公约的当事国。甲国对公约提出了保 留,乙国接受了甲国的保留,丙国反对甲国的保留。因而 公约在它们之间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A、甲乙两国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了保留所涉规定的 适用 B、甲丙两国间,由于丙国不反对该公约在它们之间生 效,所以甲国的保留规定在甲丙两国间不适用 C、由于甲国的保留影响了公约在乙丙两国间的适用 D、乙丙两国由于未对公约保留,所以应按公约规定适用
法律的适用 英、法两国都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法国对该公约 关于划界规则的第6条提出了保留,该保留被英国反对。 英国认为法国对公约第6条的保留是不合适的,不过法国 还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法国 应该受第6条的约束,即受该条的“等距离/中间线规则” 约束。法国政府认为,法国在加入公约时已对第6条提出 保留,该保留又为英国所反对,因此第6条对英、法两国 是没有效力的。法国政府认为本案应适用国际法院在北海 大陆架案中所表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也就是在承认大陆 架是沿岸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基础上用公平原则划定大 陆架的边界。
日本正在走向“正常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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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战争赔偿

日本法院对中国原花岗劳工案等相继作出了驳回原告要求 的无理判决。1999年底东京地方法院关于“七三一细菌部 队”等受害案的判决,首次判定日本军队的野蛮暴行和日 本对华战争的侵略性质,日本应该向中国国民谢罪。但同 时详细地列举了其拒绝原告方索赔要求的种种荒谬的理由: 强调个人受害者无权直接向加害国索赔,否则会引发的战 争;鼓吹“战争性质无法判定论”,为日本对外侵略战争 开脱罪责;无视日本在国际条约中的承诺,公然否定远东 国际军事法庭的合法性;宣扬“中国威胁论”,为日本发 动侵略战争寻找借口;以战争受害者数量庞大、损害程度 和数额等难以确定为借口,拒绝赔偿,等等。

法国在其行政边界内设立关税界线,为瑞士所反对。法国 拟定了一个协议草案,被瑞士1921年的“公民投票”所否 定了。由于法瑞两国在取消中立区的问题上没法达成协议, 法国与瑞士在1924年10月30日签订特别协定,把这问题 提到国际常设法院上解决。特别协定请求国际常设法院解 决两个问题:(1)《凡尔赛和约》第435(2)条是否已废除了 由1815年一1816年和1929年条约关于建立“自由区”的 条款?(2)如没有废除这些条款,是否有废除那些条款的意 图?特别协定在1928年3月29日送交国际常设法院。国际 常设法院在1929年8月19日颁布命令,要求双方继续进行 谈判,争取在1930年5月1日以前达成协议,后来又把期 限延长到1931年7月31日。但两国还是没能达成协议。法 院便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在1932年6月7日作出判决。
专题:中印边界冲突的根 源——西姆拉条约
印度出 版社的中 印边境边 境地图, 其中红色 部分为领 土争议。

1941年西姆拉会议期间,英国代表麦克马 洪背着中国政府代表,于3月24日与西藏地 方当局的代表夏扎司仑秘密换文商定西藏 与印度的边界,后这边界线画在一张地图 上,这一小比例地图又被附于经中国代表 陈贻范草签的1914年4月27日的《西姆拉专 约》,此经草签的条约以后历届中国政府 一贯不予承认。在中国政府拒绝签署的情 况下,1914年7月3日,麦克马洪与夏扎司 仑修改后签署了所谓的《西姆拉专约》。
第十三章条约
一、条约的概念



关于条约的定义,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 约》和1986 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 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根据各自的适用 对象分别作了规定。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 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 1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协议。( 2 ) 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即条约的缔结应符合国际 法。( 3 )条约为缔约国创设权利与义务,这是 缔结条约的目的;(4 )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 协议。

萨瓦及节克斯自由区案*

在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的《最后议定书》上宣布瑞 士为永久中立国时,因考虑到保证瑞士中立的需要,宣布 法国东南部的萨瓦为“中立区”。1815年的《巴黎条约》 和1816年的《都灵条约》在上萨瓦与法国的节克斯区之间 建立两个“自由区”:“节克斯区”和“上萨瓦区”(该 区在1860年以前称为“萨丁尼亚区”)。这两个自由区成 为与日内瓦通商的自由贸易区,法国对从这两个区运去瑞 士的货物不征收关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力图改变 这种安排。《凡尔赛和约》在第435(1)条中曾提到“这种 安排与现状不大一致”,法瑞两国今后应就结束“中立 区’’问题达成协议。两国于1928年签订了一项协议,但 没能解决“中立区”问题。
2004年司法考试真题


甲乙丙三国订有贸易条约。后甲乙两国又达成了 新的贸易条约,其中许多规定与三国前述条约有 冲突。新约中规定,旧约被新约取代。甲乙两国 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 法,下列判断哪一项是错误的? A.旧约尚未失效 B.新约不能完全取代旧约 C.新约须经丙国承认方能生效 D.丙国与甲乙两国间适用旧约
从“麦克马洪线”到中印战争
英国炮制“麦克马洪线”
思考:

运用国际法知识评述《西姆拉专约》。
-关于条约的批准


所谓批准,一般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签署 的条约的确认,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批准 条约的机关由各国国内法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有的规定由国家元首批准(如法国);有的规定由立法机 关批准(如瑞士);有的规定由国家元首根据立法机关的 同意予以批准(如美国)。同一国家根据条约的性质或内 容的不同,往往还有不同的做法。如有的把条约分为重要 条约和一般条约,前者由国家元首或立法机关批准,后者 由政府核准。我国基本上属于后一种情况。 一国对其全权代表已签署的条约,可以批准,也可以不 批准,也可以附保留的批准,这都是一国的主权。一国对 于已签署的条约没有必须批准的义务,也无需向有关国家 陈述拒绝批准的理由。
专题:“约定必须遵守”与中日战 争赔偿问题--
1972年年9月29日的《中日联合声明》,其 性质是一个结束中日战争状态,实现中日 邦交正常化的双边条约。该声明宣布, “日本方面深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 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 的反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宜 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放弃 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英伊石油公司案

1933年4月29日,伊朗(当时为“波斯”)与英国的“英伊 石油公司”签订了一项特许权协议。协议授予英伊石油公 司在一个明确的特许区域内开采和加工石油的专属权利。 有效期是60年,即到1993年。协议规定,在协议有效期 内,非因特殊情况,和经过仲裁法庭裁决,协议不能废除。 1951年3月4日,伊朗国会和参议院通过了石油工业国有 化法律,因而取消了英伊石油公司的特许权。英伊石油公 司要求进行仲裁,但被伊朗政府拒绝。英国政府于1951年 5月16日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请求国际法院声明伊朗 政府有义务将伊朗与英伊石油公司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 或请国际法院宣布伊朗实行国有化法律违反国际法和违反 伊朗根据1933年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二、条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种类和名称

1 、条约的种类 (1 )按照缔约国的数目分类,条约可分为双 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 2 )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 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 3 )按条约的内容分类,条约可分为政治、经 济、文化、科技、法律、边界等类别。

2 、条约的名称 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条 约是指符合条约定义的以各种名称出现的国际协 议的总称。广义的条约的名称通常有公约、条约、 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规约、换文、宣言、 最后议定书、附加议定书等。此外,国际实践中 还有联合公报、联合声明、合作计划等。狭义的 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 这是广义的条约中最正式的一种,如《全面禁止 核试验条约》
三、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缔约能力 国家的缔约能力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二)缔约程序 在国际实践中,由于条约的种类和性 质不同,缔约程序也不尽一致。但一般包 括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批准书几种程 序。

-关于条约的签署
从形式上讲,签署通常有草签和完全 签署两种。草签仅表示参加谈判的全权代 表对条约文本已初步认证,它不具有法律 效力,需待本国政府核准;本国政府若对 约文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谈判,不受草 签约束。草签时,中国人只需签姓,外国 人签姓名的第一个字母。

仲裁法庭认为:法国加入《大陆架公约》时提出的保留被 英国反对,法庭认为法国提出的保留是条约法所允许的, 并不妨碍法国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因此,该公约对英、 法两国是适用的。第6条对英、法两国不适用,但只限于 保留部分。在本案中,法国在声明中已明确地把海峡群岛 所在的格朗维尔湾列为保留区,因而海峡群岛区不适用第 6条。在大西洋区,由于双方已同意把划界区域扩大到 1000公尺等深线的范围,保留与反保留都没有多大意义了。 因此,在大西洋区域可以适用第6条。在本案中,国际习 惯法规则与第6条产生大致相同的结果。因此,法庭决定, 本案部分地适用第6条和部分地适用习惯法规则,其目的 是取得公平的结果。

四、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具有完全的缔约权 (二)自由同意 不是自由同意,条约无效: 1、错误;2、诈欺和贿赂;3、强迫。 (三)符合强行法

五、条约的保留问题
英法大陆架仲裁案*

英国和法国是两个相向国家。为了划定两国在英 吉利海峡区域和大西洋区域的大陆架边界,两国 于1970年开始进行谈判,但没有结果。两国政府 在1975年7月10日签订仲裁协定,组织仲裁法庭 解决两国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端。仲裁协定第一 条规定仲裁法庭由汉弗罗· 瓦尔多克(英方)、保 罗· 路脱(法方)(1976年为安德烈· 格罗代替)赫伯 格· 布里格斯、安德烈· 尤斯特、艾里克· 卡斯特莱 恩(庭长)等五名法学家组成。仲裁法庭在1977年6 月30日作出裁决。


一般意义上的签署是指完全签署,即全 权代表把全名签于条约约文的下面。这种 签署只有在约文已经确定而不再变更的情 况下才能进行。签署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 法律效果:( 1 )仅表示认证约文,即条 约文本已经确定,不再更改;(2 )除认证 条约文本外,还表示该方已确定同意缔结 该条约,接受其约束;( 3 )除认证条约 文本外,表示该方已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 但只有经过批准才能接受其约束。
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一)含义: 即缔结条约以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规定,行 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 (二)例外 1.不平等条约和任何非法条约, 2.情势根本变迁。 情势根本变迁是指签订条约时有一个假定,即假 定情势不变,一旦情势根本改变,可以修改或解 除条约。

援引“情势变迁”原则作为排除条约效力 的理由,必须符合三个要件: 一是该情势必须是缔约时之情势; 二是变迁必须是基本性的和是缔约时所预 料不到的; 三是该情势的存在是条约约束力的根据和 属于应完成之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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