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条约法
国际法习题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1)简述国际法的学科定义。
(2)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什么。
(4)试述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5)论我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top↑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2)试述国际强行法及其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3)试述《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4)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top↑第三章国际法主体(1)试述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区别及其原因。
(2)试述单一国与联邦的主要区别及其原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承认和继承方面有哪些实践。
top↑第四章国法上的居民(1)简述国籍的取得方式和丧失方式。
(2)简述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的产生和解决。
(3)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原则。
(4)简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5)简述有关引渡的原则和规则。
top↑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1)什么是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有何特点?(2)什么是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国际不法行为有哪些构成因素?(3)国际法律责任有哪些免除因素?(4)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哪几种?top↑第六章领土法(1)国家的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
(2)比较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
(3)试述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4)什么是边境制度。
(5)《南极条约》主要确立了哪些法律制度。
top↑七章国际海洋法(1)国家领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比较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3)如何理解公海上的管辖制度。
(4)为什么要修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一部分。
top↑第八章国际航空法(1)简析航空法的概念和特征。
(2)简析领空及其法律地位。
(3)华沙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4)简析1963年《东京公约》在航空管辖权方面的贡献。
top↑第九章外层空间法(1)试述外层空间法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
第十三章条约填空题1、条约的名称主要有公约
第十三章条约填空题1、条约的名称主要有公约、––––––––––、–––––––––––、–––––––––––、–––––––––––、–––––––––––、、2、一般说来,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关于条约的遵守,有一项古老的原则,叫“––––––––––––––––––––––”。
3、我国宪法规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4、《联合国宪章》和《条约法公约》都规定,条约应在联合国–––––––––––––––––登记。
未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的任何机构中–––––––––––––––––该条约。
5、条约的解释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其二是按照什么规则解释。
缔结条约的–––––––––––––––––有权解释条约。
如果条约是双边的,则–––––––––––有权解释;如果条约是多边的则–––––––––––––––––都有权解释。
(参考题)76、对第三国规定义务的条约、必须经第三国––––––––––––––––––––––,才对它产生义务。
7、在下列情况下,国际法允许终止条约:<1>––––––––––––––––––––––––<2>–––––––––––––––––。
(参考题)8、条约的效力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遇到的情况––––––––––––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有权––––––––––––条约。
(参考题)9、条约的修订可分为和。
国际法练习题集
国际法练习题集1.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来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屈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待遇。
3.发射国根据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4.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五、简答题1.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对它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以及相应的管辖权,但是它又不屈于沿海国的领土,沿海国对其不具有完整的领土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①沿海国对大陆架中的矿产及其他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专屈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
这种资源权无须公告或象征性的占领。
②200海里之外的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
③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④外国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2.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
⑧国家的自卫行动。
3。
简述使馆的特权与豁免①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国际公约法 第十三章 条约
国际组织章程规则的授权
二、缔约程序
(一)议定约文 (二)约文的认证(authentication)
约文的认证、签署、待核准签署、草签 (三)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四)通知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签署(signature) 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exchange of instruments
不违反《联合国宪章》第103条关于《联合国宪章》优 先于其他条约的规定
第六节 条约与第三方
一、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
当事国(或当事方) 第三国(或第三方)
二、条约为第三方创设权利
条约当事方必须有给第三方创设权利的意图 第三方对此表示同意
三、条约为第三方创设义务
条约当事方有给第三方施加义务的意图 第三方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此项义务
条约的无效(invalidity)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 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自始或自撤销同意时 无效
(一)条约自撤销同意时无效的理由
违反一国国内法或一国际组织的规则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违反关于表示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同意的权力的特定限制 错误 诈欺 贿赂
(二)条约自始无效的理由
强迫 以威胁或使用武力对一国或一国际组织施行强迫 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
第七节 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解释的含义
条约的解释(interpretation),是指条约当事方或 其授权的解释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对有分歧的条约条 款或其他条约的适用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
二、条约解释的主体
条约的当事方 经条约授权的国际组织的有关机关 有管辖权的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机关
三、条约解释的原则与基本方法
大纲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13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三、检验时间和地点 • 所谓检验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买方或卖方所享有的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最终检验鉴定的权利。检验时间就是检 验的有效期限。 • 对进口商品而言,检验时间与索赔期限密切联系,超过合 同规定的检验期限,一般就认为买方已丧失了检验和索赔 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或卖方同意延长索赔权。 • 而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就是出口装运的期限,卖方要确保 货物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和取得检验证书。
• [201201]简要回答检验证书的作用。 • 答:1、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 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 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2、检验证书是办理 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3、检验证书是海关验 关放行的依据; 4、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 款结算的依据。
• 五、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方法 • 1.出口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 • 我国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在出口国检验、 进口国复验的办法。 • 2.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
• [201110]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对于不可 抗力事故范围的规定多采用( ) • A.概括式规定 • B.列举式规定 • C.综合式规定 • D.模糊式规定
第四节
国际贸易仲裁
一、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方式 • (一)协商 • 协商,又称友好协商,它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直接进行磋 商,自行解决纠纷。 • (二)调解 • 调解是指发生争议后,双方协商不成,则可邀请第三者居间调停。 • (三)诉讼 • 诉讼即打官司,是指由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来解决双方的贸易争议。 • (四)仲裁 •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 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约定裁决是终局的,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若对方不执行裁决,另一方有 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强制执行。 • 由于仲裁有其自身的立法及程序,断案迅速,仲裁员一般具有较丰富的 专业知识和审案经验,从而为确切、合理、公正地解决争议提供了有利 条件。因此,仲裁在解决争议方面得到了国际贸易界的普遍承认和广泛 应用。
国际法_(9)条约法
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1)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sunt servunda)
原为罗马法上的一个原则。条约法确立为国际条约法上 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在分散结构的国际社会中,条约 的执行不存在最高的强制力,因此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 条约法存在,条约能够成为国际法有效形式的一个基本 原则 国内法律体制应当保证国际法的实施,国家可以决定其履行
国际法
第十三章 条约法
本章重点
掌握条约的概念 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保留的规则 条约的遵守 条约的解释规则 条约效力规则 了解条约缔结的方法 了解条约冲突的解决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1)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 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 的国际协议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签署由外交部长完成,手续由 外交部办理 外交部保存中国缔结的条约,并由其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加入
保存和登记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五条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 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 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 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 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 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 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 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 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 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 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国际法学教学大纲
《国际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说明1.课程性质:《国际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
2.适应专业:法学(函授本科)3.学时:总学时80,面授学时20,自学学时60。
4.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学等。
5.主要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与法理分析相结合;历史演绎与逻辑归纳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实际论证相结合;;传统理论讲授与现代多媒体技术相结合等教学方法和手段。
6.考核方式:闭卷考试7.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这门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国际法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国家只有严格遵守国际法,才能与别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促进本国与别国的交流与合作,以利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的建设与发展,更好地保护本国和本国人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学习和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能运用它们维护我国的权益,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主要内容: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国与国际法。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同学们熟练地掌握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际法的渊源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关系、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现代国际法的产生与趋向以及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
教学重点: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国际法基本原则概述、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现代国际法其他基本原则、中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的同学门熟练掌握《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现代国际法其他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主要内容:国际法主体概述、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中国在国际法主体方面的理论与实践。
第十三章 条约法-56页PPT资料
(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
1. 条约明文准许的保留,不需要其他缔约国 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1)条约禁止这样的保留;
(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准许的 范围之内;
(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合的情况下,一国不 能对条约或相关的条款做出保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保留必须以书面的方式提出, 并送缔约国和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
一国得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 或加入条约时,提具保留,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条约的加入
条约的加入是指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
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 律行为。
适用对象
一般是开放性的多边条约,尤其是造 法性条约。
加入效果
在现代条约制度中,加入条约是一种 加入方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明确表示 方式之一,因此在条约法上有效的加 入不能附加必须经过批准的条件,否 则这种附条件的加入是无效的。
二、缔约程序
谈判
授权代表 全权证书
否决
签署
草签 完全签署
批准 交换批准书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 条约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 署;或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 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 判时有此表示。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就我国的缔约能力
和缔约权而言,有以下几点应予以说明:
1、在缔约能力问题上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不承 认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缔结的条约。
第十三章 晚清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晚清的法律制度1.试述晚清预备立宪的背景?答:预备立宪——指清朝政府在1906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各的政治活动。
背景:(1)国际上《辛丑条约》后,列强要求清政府改革政治体制,完善法律和司法制度;(2)国内中国民族资产阶级要求尽快改革政治体制,建立更有利于资本主义快速发展的国内环境,分享清朝政府的部分权力,新兴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是他们的代言人;(3)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力量汇聚,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党—同盟会,提出“驱除靼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口号,有计划有组织的在全国各地发动了一系列推翻清经济的武装起义,对清经济形成极大的威胁;(4)20世纪初,国内民众因不满清政府统治而自发地起来斗争的形势也越来越高涨,1904年日俄在中国领土上爆发了一场战争成为清廷预备立宪的直接导火线。
1905年底清派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
载泽提出实行立宪政体的三大好处:A皇位永固:政府可更替,皇室和君主可世代延续:B外患渐轻:列强对中国的歧视态度会改变;C内乱可弭:立宪派与朝廷目标一致,内乱瓦解。
还建议以德国、日本的宪政模式为学习榜样。
1906年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直属军机处,作为立宪专门机构,负责办理宪政,编制法律,统计政要。
预备立宪次第展开。
2.试述晚清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答:一、官制改革:预备立宪始于官制改革。
先后公布了《资政院院章》《谘议局章程》《钦定宪法大纳》。
官制改革的原则是仿照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使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
具体资政院掌立法,行政各部掌行政,大理院主审判而法部行监督。
在推进官制改革的同时,清还颁布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以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规范行政行为:《内阁官制》《学部官制》《法部官制》《民政部官制》《陆军部管制》《农工商部职掌事宜》《度支部职掌员缺章程》《商部开办章程》《州县改选章程》《外官考验章程》等。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题库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题库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绪论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七章国际组织法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九章国际人权法第十章国家领土法第十一章国际海洋法第十二章空间法第十三章条约法第十四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国际责任法第十六章国际争端解决法第十七章国际刑法第十八章国际人道法•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source s of International law[浙江工商大学2008年研]相关试题:国际法渊源[国际关系学院2013年研]答:sou rce s of Inte rn ati on al l aw,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
根据对国际法渊源作权威说明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和“准条约”“软法”。
2国际习惯[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Intern ation al custom[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8年研](2)C u s t o m a r y i n t e r n a ti o n al l a w[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5年研]答: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按照国际法院规约,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 gen e ral p racti ce)。
其形成需要具备“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大条件。
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以前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
现在,习惯法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方法或过程,仍然是不容忽视的。
国际法课件 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一、一般政治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般政治方法是指谈判、调查、调停或斡旋和调解,其共同点是通过外交途径,由 当事方之间对话协商解决争端。调查、调停或斡旋和调解也是第三者介入当事方之间以促成争端解决的方法 和途径。外交方法适合于解决任何性质的争端,能保障争端方的自主性与灵活性。而且,政治性争端只能通 过外交方法才能求得最终解决。此外,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可以平行进行。
第一节 国际争பைடு நூலகம்及其和平解决
一、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和平的方法与非和平的方法两种。和平的方法是指在争端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 商解决争端。非和平的方法或强制的方法是争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它接受某种争端解决的结 果。这种解决方法可分为非武力的与武力的强制方法。传统强制解决争端的方法有反报、报复、制裁、平时 封锁和战争。以战争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为现代国际法所禁止。但是,现代国际法没有、也不可能完全禁止使 用武力。国家在遭到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自卫,包括集体自卫,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 第39条和第42条决定使用武力。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一、一般政治方法
2.调查。调查是指通过将有关争端的事实问题提交临时设立或常设的国际调查委员会以促进解决争端的 制度。它主要适用于由事实不清或对事实解释的分歧引起的争端,即事实争端,始于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 争端公约》的规定。1904年英国与俄罗斯之间有关北海渔船事件首次适用这种制度,1914年《布赖恩和平条 约》设立一个常设国际委员会。国际调查委员会或者事实调查委员会依争端当事国之间的特别协定组成,其 任务是进行公正和认真的调查,辨清事实。调查委员会以多数票通过其报告,并应将报告提交争端各方,其 中载明其调查结果和理由依据,以及它认为对公平解决争端适当的建议。委员会报告不具有裁决的性质,争 端当事方可以完全自由地决定对报告结果的处理。调查制度的新发展是有些国际条约设立强制性事实调查制 度。
第十三章 条约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签署(signature) 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exchange of instruments
constituting a treaty) 批准(ratification) 接受(acceptance)或核准(approval) 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权能
(一)缔约权能概述 缔约能力(capacity),是指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 依照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 缔约权(competence),是指国际法主体的特定机关或其 授权的人所享有的根据缔约方的国内法或内部法代表该主体 缔结条约的权限。
如果先后两个条约的缔约方不完全相同,在每一方均 为前后两个条约的当事方间,适用后订条约优于先订 条约的办法;在一方为前后两个条约当事方而一方则 仅为其中一个条约当事方间,适用双方均为当事方的 条约
不违反《联合国宪章》第103条关于《联合国宪章》优 先于其他条约的规定
第六节 条约与第三方
一、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
如果保留经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反对,并不妨碍该条约在反对国 或国际组织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或国际组织 明确地表示了相反的意思
一国或一国际组织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行为如附有一项保留, 只要至少有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接受该项保留,该项保留就发生 效力
(二)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保留具有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 用时的法律效果,其他单方声明则没有这种效果
二、条约保留的范围
缔约方只能在允许保留的条约或条款的范围提出保留, 以下三种情况不得提出保留: 条约禁止保留 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两种情况:
国际法习题集
第一章绪论1、名词解释:国际法、转化、采纳2、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1、名词解释:主权、独立2、什么是不干涉原则,其例外(或者说合法的干涉)有哪些?3、什么是国家平等?国际法上国家的平等权表现在哪些方面?第三章国际法主体1、名词解释:不承认原则、禁止反言、限制豁免主义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要件和范围。
3、简述国家的构成要素和类型。
4、什么是永久中立国?成为永久中立国的条件是什么?它负有哪些义务?5、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简述承认的性质、特征和种类。
6、简述国家和政府继承。
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名词解释: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限制豁免2、简述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
3、什么是侵略?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哪些行为被认为是侵略?4、什么是自卫?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自卫权包含哪些要素?自卫权行使的规则是什么?5、发生以下哪些情况时,一国可以行使自卫权:国际法上的自卫权适用于以下哪些情况:A.遭到他国派遣的雇佣军攻击B.遭到他国一般性武力威胁C.他国向本国反政府武装提供武器支持D.本国已被他国武装占领第五章国家责任1、什么是国家责任和国际赔偿责任?2、简述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3、免除国家责任的情况有哪些?4、国家责任的形式有哪些?5、简述现行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1、名词解释:国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普惠制、外交保护、庇护、引渡、难民、不推回原则2、简述自然人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简述我国国籍法的基本规定。
3、简述引渡的规则。
第七章国际人权法1、国际人权宪章包括哪些文件?2、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有哪些?第八章国际法上的领土1、简述领土的概念和构成。
2、领土取得的方式有哪些?哪些是符合现代国际法的方式?3、对国家主权限制的方式有哪些?第九章海洋法1、名词解释: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自由2、简述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3、简述国际海峡的通行制度。
国际法_(9)条约法汇总
只有经登记的条约才能取得向联合国机构援引的效果,否则不得援引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谈判表决制 度)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以什么样的方式草拟、签署和生 效
全体一致同意 多数同意 全体协商一致
条约生效以全体参与谈判者的全体一致同意为基础 基于国家主权和平等的观念 优缺点 条约的生效基于参与谈判中的多数国家的同意。 国际组织的发展对这种表决方式起了重要作用 优缺点 条约在参加谈判各方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达成协调的意见而生 效。无反对表决 尊重主权与效率需要 实施的效果(优缺点)
国际法
第十三章 条约法
本章重点
掌握条约的概念 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保留的规则 条约的遵守 条约的解释规则 条约效力规则 了解条约缔结的方法 了解条约冲突的解决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1)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 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 的国际协议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3)
条约的内容结构和文字
内容结构:序言、正文和杂项 文字:国家主权原则,每个缔约国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 利,多边条约可以约定使用的文字 条约法是调整条约的订立、效力、实施、变更和终止关系 的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条约法编纂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习惯的基础上开始条约法的编纂, 1968和1969两次外交会议讨论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根据 该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1980年生效。中国1997年加入该公约 公约的内容:共八编85条,涉及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适用解释、 修正、失效终止等实质性的问题,还有一些涉及有效、保留签署 批准加入、范围等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的渊源2.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编纂5.国际法主体6.一元论7.二元论论述题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1.国际法基本原则\2.国际强行法3.主权4.内政简答题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有何关系?论述题1.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2.如何理解国家主权的责任观念。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名词解释1.邦联2.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4.自卫权5.属地优越权6.不承认原则7.国家继承8.法律上的承认简答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
2.法律承认的效果。
3.单一国与联邦国家的区别。
4.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论述题1.试述国家豁免制度。
2.结合实践,说明中国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对于中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应适用的国际法制度。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名词解释1.国籍2.国民待遇3.最惠国待遇4.外交保护5.引渡6.庇护7.双重犯罪简答题1.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3.外交保护的行使。
4.引渡制度。
论述题1.试述我国引渡法制度。
2.如何认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名词解释1.人权2.国际人权法3.人民自决权4.人权的国际保护5.难民6.克减权简答题1.简述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
2.简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3.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4.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有哪些?论述题1.试说明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关系。
2.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3.分析国际人权保护实施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国家领土名词解释1.国家领土2.国际河流3.先占4.时效5.割让7.国家边界8.国际地役9.占有原则简答题1.对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2.划界的程序和原则有哪些?3.南极法律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日本正在走向“正常国家”
卫参 队加 主海 力上 舰分 艇列 式 的 海 上 自
卫停 队泊 第在 一港 护内 卫的 队日 群本 海 上 自
萨瓦及节克斯自由区案*
在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的《最后议定书》上宣布瑞 士为永久中立国时,因考虑到保证瑞士中立的需要,宣布 法国东南部的萨瓦为“中立区”。1815年的《巴黎条约》 和1816年的《都灵条约》在上萨瓦与法国的节克斯区之间 建立两个“自由区”:“节克斯区”和“上萨瓦区”(该 区在1860年以前称为“萨丁尼亚区”)。这两个自由区成 为与日内瓦通商的自由贸易区,法国对从这两个区运去瑞 士的货物不征收关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力图改变 这种安排。《凡尔赛和约》在第435(1)条中曾提到“这种 安排与现状不大一致”,法瑞两国今后应就结束“中立 区’’问题达成协议。两国于1928年签订了一项协议,但 没能解决“中立区”问题。
三、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缔约能力 国家的缔约能力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二)缔约程序 在国际实践中,由于条约的种类和性 质不同,缔约程序也不尽一致。但一般包 括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批准书几种程 序。
-关于条约的签署
从形式上讲,签署通常有草签和完全 签署两种。草签仅表示参加谈判的全权代 表对条约文本已初步认证,它不具有法律 效力,需待本国政府核准;本国政府若对 约文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谈判,不受草 签约束。草签时,中国人只需签姓,外国 人签姓名的第一个字母。
专题:“约定必须遵守”与中日战 争赔偿问题--
1972年年9月29日的《中日联合声明》,其 性质是一个结束中日战争状态,实现中日 邦交正常化的双边条约。该声明宣布, “日本方面深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 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 的反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宜 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放弃 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第十三章条约
一、条约的概念
关于条约的定义,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 约》和1986 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 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根据各自的适用 对象分别作了规定。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 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 1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协议。( 2 ) 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即条约的缔结应符合国际 法。( 3 )条约为缔约国创设权利与义务,这是 缔结条约的目的;(4 )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 协议。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 、条约的种类 (1 )按照缔约国的数目分类,条约可分为双 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 2 )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 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 3 )按条约的内容分类,条约可分为政治、经 济、文化、科技、法律、边界等类别。
2 、条约的名称 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条 约是指符合条约定义的以各种名称出现的国际协 议的总称。广义的条约的名称通常有公约、条约、 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规约、换文、宣言、 最后议定书、附加议定书等。此外,国际实践中 还有联合公报、联合声明、合作计划等。狭义的 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 这是广义的条约中最正式的一种,如《全面禁止 核试验条约》
专题:中印边界冲突的根 源——西姆拉条约
印度出 版社的中 印边境边 境地图, 其中红色 部分为领 土争议。
1941年西姆拉会议期间,英国代表麦克马 洪背着中国政府代表,于3月24日与西藏地 方当局的代表夏扎司仑秘密换文商定西藏 与印度的边界,后这边界线画在一张地图 上,这一小比例地图又被附于经中国代表 陈贻范草签的1914年4月27日的《西姆拉专 约》,此经草签的条约以后历届中国政府 一贯不予承认。在中国政府拒绝签署的情 况下,1914年7月3日,麦克马洪与夏扎司 仑修改后签署了所谓的《西姆拉专约》。
仲裁法庭认为:法国加入《大陆架公约》时提出的保留被 英国反对,法庭认为法国提出的保留是条约法所允许的, 并不妨碍法国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因此,该公约对英、 法两国是适用的。第6条对英、法两国不适用,但只限于 保留部分。在本案中,法国在声明中已明确地把海峡群岛 所在的格朗维尔湾列为保留区,因而海峡群岛区不适用第 6条。在大西洋区,由于双方已同意把划界区域扩大到 1000公尺等深线的范围,保留与反保留都没有多大意义了。 因此,在大西洋区域可以适用第6条。在本案中,国际习 惯法规则与第6条产生大致相同的结果。因此,法庭决定, 本案部分地适用第6条和部分地适用习惯法规则,其目的 是取得公平的结果。
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一)含义: 即缔结条约以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规定,行 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 (二)例外 1.不平等条约和任何非法条约, 2.情势根本变迁。 情势根本变迁是指签订条约时有一个假定,即假 定情势不变,一旦情势根本改变,可以修改或解 除条约。
援引“情势变迁”原则作为排除条约效力 的理由,必须符合三个要件: 一是该情势必须是缔约时之情势; 二是变迁必须是基本性的和是缔约时所预 料不到的; 三是该情势的存在是条约约束力的根据和 属于应完成之义务的范围。
一般意义上的签署是指完全签署,即全 权代表把全名签于条约约文的下面。这种 签署只有在约文已经确定而不再变更的情 况下才能进行。签署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 法律效果:( 1 )仅表示认证约文,即条 约文本已经确定,不再更改;(2 )除认证 条约文本外,还表示该方已确定同意缔结 该条约,接受其约束;( 3 )除认证条约 文本外,表示该方已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 但只有经过批准才能接受其约束。
英伊石油公司案
1933年4月29日,伊朗(当时为“波斯”)与英国的“英伊 石油公司”签订了一项特许权协议。协议授予英伊石油公 司在一个明确的特许区域内开采和加工石油的专属权利。 有效期是60年,即到1993年。协议规定,在协议有效期 内,非因特殊情况,和经过仲裁法庭裁决,协议不能废除。 1951年3月4日,伊朗国会和参议院通过了石油工业国有 化法律,因而取消了英伊石油公司的特许权。英伊石油公 司要求进行仲裁,但被伊朗政府拒绝。英国政府于1951年 5月16日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请求国际法院声明伊朗 政府有义务将伊朗与英伊石油公司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 或请国际法院宣布伊朗实行国有化法律违反国际法和违反 伊朗根据1933年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甲、乙、丙三国是A公约的当事国。甲国对公约提出了保 留,乙国接受了甲国的保留,丙国反对甲国的保留。因而 公约在它们之间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A、甲乙两国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了保留所涉规定的 适用 B、甲丙两国间,由于丙国不反对该公约在它们之间生 效,所以甲国的保留规定在甲丙两国间不适用 C、由于甲国的保留影响了公约在乙丙两国间的适用 D、乙丙两国由于未对公约保留,所以应按公约规定适用
从“麦克马洪线”到中印战争
英国炮制“麦克马洪线”
思考:
运用国际法知识评述《西姆拉专约》。
-关于条约的批准
所谓批准,一般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签署 的条约的确认,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批准 条约的机关由各国国内法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有的规定由国家元首批准(如法国);有的规定由立法机 关批准(如瑞士);有的规定由国家元首根据立法机关的 同意予以批准(如美国)。同一国家根据条约的性质或内 容的不同,往往还有不同的做法。如有的把条约分为重要 条约和一般条约,前者由国家元首或立法机关批准,后者 由政府核准。我国基本上属于后一种情况。 一国对其全权代表已签署的条约,可以批准,也可以不 批准,也可以附保留的批准,这都是一国的主权。一国对 于已签署的条约没有必须批准的义务,也无需向有关国家 陈述拒绝批准的理由。
四、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具有完全的缔约权 (二)自由同意 不是自由同意,条约无效: 1、错误;2、诈欺和贿赂;3、强迫。 (三)符合强行法
五、条约的保留问题
英法大陆架仲裁案*
英国和法国是两个相向国家。为了划定两国在英 吉利海峡区域和大西洋区域的大陆架边界,两国 于1970年开始进行谈判,但没有结果。两国政府 在1975年7月10日签订仲裁协定,组织仲裁法庭 解决两国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端。仲裁协定第一 条规定仲裁法庭由汉弗罗· 瓦尔多克(英方)、保 罗· 路脱(法方)(1976年为安德烈· 格罗代替)赫伯 格· 布里格斯、安德烈· 尤斯特、艾里克· 卡斯特莱 恩(庭长)等五名法学家组成。仲裁法庭在1977年6 月30日作出裁决。
中日战争赔偿
日本法院对中国原花岗劳工案等相继作出了驳回原告要求 的无理判决。1999年底东京地方法院关于“七三一细菌部 队”等受害案的判决,首次判定日本军队的野蛮暴行和日 本对华战争的侵略性质,日本应该向中国国民谢罪。但同 时详细地列举了其拒绝原告方索赔要求的种种荒谬的理由: 强调个人受害者无权直接向加害国索赔,否则会引发的战 争;鼓吹“战争性质无法判定论”,为日本对外侵略战争 开脱罪责;无视日本在国际条约中的承诺,公然否定远东 国际军事法庭的合法性;宣扬“中国威胁论”,为日本发 动侵略战争寻找借口;以战争受害者数量庞大、损害程度 和数额等难以确定为借口,拒绝赔偿,等等。
法国在其行政边界内设立关税界线,为瑞士所反对。法国 拟定了一个协议草案,被瑞士1921年的“公民投票”所否 定了。由于法瑞两国在取消中立区的问题上没法达成协议, 法国与瑞士在1924年10月30日签订特别协定,把这问题 提到国际常设法院上解决。特别协定请求国际常设法院解 决两个问题:(1)《凡尔赛和约》第435(2)条是否已废除了 由1815年一1816年和1929年条约关于建立“自由区”的 条款?(2)如没有废除这些条款,是否有废除那些条款的意 图?特别协定在1928年3月29日送交国际常设法院。国际 常设法院在1929年8月19日颁布命令,要求双方继续进行 谈判,争取在1930年5月1日以前达成协议,后来又把期 限延长到1931年7月31日。但两国还是没能达成协议。法 院便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在1932年6月7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