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ppt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 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 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 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 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 定的动物储运、中转场所、动物产品储 藏场所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由于《 动物防疫法》未作规定,所以《办法》 未作规定,今后重点工作是加强对上述 场所的日常监管。
关于其他相关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 动物诊疗场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 • 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 法(农业部令第16号,2008年)
选址
• 二是考虑到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的和动物 隔离场隔离的均可能是感染重大动物疫 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根据《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条例》制定的《全国高致病性 禽流感应急预案》等规定,划定的疫区
半径为3000米,本《办法》依此界定
饲养场、养殖小区与上述场所的距离;
选址
• 其中,考虑到《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已 经界定诊疗场所距饲养场200米以上,本 《办法》做了相应衔接。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 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 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动物防疫条件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浅析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用 水源 地 、 民区 、 路 、 路 、 校 等 主 要 交通 干线 居 公 铁 学
5 0米 以上 , 殖 场 之 间不 少 于 5 0米 , 离 动 物 隔 0 养 0 距 离 场 所 、 害 化 处 理 场 所 30 0米 以上 , 畜禽 场 还 无 0 种
门在收 到 申请之 日 5个 工 作 日内完 成材 料初 审 , 并将
规 定兴 办动 物饲 养 场 、 殖 小 区、 宰场 、 物和 养 屠 动 动 物产 品无 害 化 处理 场 所 应 当按 照本 办 法 规 定进 行 选 址 、 程设 计 、 工 , 工 施 并在 建 设 竣 工 后 , 向地 方人 民
政府 兽 医 主 管部 门提 出 申请 , 提 交 申请 表 、 所 布 并 场
域 内的动物 防疫 条件 监 督执 法 工作 , 使行 政 许可 与行
政 处 罚的主 体 , 实现 了法 律 上 的分 离 。同 时规 定条 件 审 查应 当遵循 公开 、 公正 、 公平 、 民的 原 则 , 便群 便 方
众 办证 , 接受 社会 监 督 。
2 明确 了必 须领 取 动物 防疫 合 格证 的相 关场 所 旧审核办 法对 饲 养场 、 诊疗 场 所 、 家禽 孵 化厂 、 动 物 储 运 、 转 交 易 场 所 、 公 畜 站 、 胎 生 产 场 所 等 中 种 胚 1 0多个 场 所规 定 必 须符 合条 件 并 申领 《 物 防疫 条 动 件 合格 证》 甚 至过 去猪 肉零售 摊 点都 得领 证经 营 , , 管
证 明动物 已经 强制 免疫 , 有养殖 档 案或 免疫档 案 足矣, 不必 再用畜 禽标 识来 证 明 已经 强制免疫 , 况且 ,
情绪 很大 。出栏 时加 挂的好处 , 一是动物集 中在运输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方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那么编辑第一条为了标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视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那么。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法第二章编辑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审查标准不统一
目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标准存在不统一的问题, 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审查结 果不一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某屠宰场
该屠宰场在审查办法的指导下,加强了对入场动物的检验检疫,确保了屠宰动 物的健康状况和产品质量,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
失败案例分析
某养殖场
该养殖场在防疫条件审查方面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动物疫病,导致疫 情扩散,给养殖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某屠宰场
该屠宰场在审查办法执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未能按规定对入场动物进行检验检 疫,导致不合格动物进入屠宰环节,给食品安全带来了隐患。
审查程序
申请与受理
现场勘查
申请者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动物 防疫条件报告、设施设备清单等,经审查 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
审查人员对申请者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进 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是 否一致。
审查意见
审查决定
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送主管部门 审批。
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 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审查要求
设施设备
申请者需具备符合动物防疫要 求的设施设备,如隔离舍、消
毒池、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人员资质
申请者需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 识和技能的兽医技术人员,并 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管理制度
申请者需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管 理制度,包括防疫消毒、疫情报 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解读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ppt课件
13、《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医政处负责
6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3. 现行检疫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1)终极产品检验检疫理念存在不足。 (2)检疫出证条件笼统导致养殖经营者责任不清。 4、OIE恢复了我国的合法权利后的要求。
7
《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畜牧 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 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组织 起草修订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特别规定》的要求,设定了召回制度。
10
《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
1、将移动监管范围设为出入省境。
移动控制范围事关动物、动物产品出入何种区域,必须实施检疫并 出具检疫证明。参照动物移动监管的国际通行作法,其确定范围的依据 是动物疫病区域区划和无疫区建设对动物移动控制的需要,大多数国家 是将出入省(州)境作为实施移动监管范围的,这也符合动物疫病传播 扩散的基本规律。移动控制的范围定小了,必然会极大地增加执法成本, 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将移动控制范围确定为出入县境。全世界通过动物移 动传播重大动物疫病的事例确实不在少数,这就足以证明动物移动特别 是跨省的移动是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漫延的主要风险因素。因此,为了将 原设定移动控制范围缺陷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使移动控制范围设定更 有利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本办法将动物检疫移动控制的范围设定为出 入省境,并分别设定了省内流通和出入省境不同的检疫措施和出证条件。
3《办法》修订的必要性Fra bibliotek1、我国养殖业目前发展格局的新要求.
我国养殖业大生产、 大流通、 大市场格局的形成, 养殖业的发展和动物产品流通贸易的增加,动物疫病 发生和传播的风险加大,周边国家疫情形势严峻,动 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难度大,原有的动物检疫管理 办法及其检疫制度已不能满足动物疫病防控和维护公 共安全的需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5条,第一小条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第十条第二小条: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包括书面审查、现场勘查、询问相关 人员等。
审查结果与处理
合格情况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发放《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不合格情况
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责令限 期改正,重新审查。拒不改正或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向社
会公布。
其他处理
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依法处
建立完善的防疫制度,包括消 毒制度、免疫制度、疫情报告 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人员要求
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兽医人员 ,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并定期
参加培训和考核。
审查结果的实践处理
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单位,颁发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加强监督检查 。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审查结果应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单位 进行公告,并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审查标准的实践应用
选址要求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 、运输等场所应远离居民区、 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并符合相
关规定。
设施设备要求
场所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如消毒设备、通风设备、排污 设备等,以满足动物防疫需要 。
防疫制度要求
审查范围
包括上述场所的防疫条件,以及 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贮 藏、运输过程中涉及的动物防疫 条件。
审查原则与标准
审查原则
依法审查,科学审查,公正审查。
审查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 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
审查程序与方法
审查程序
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审查决定、 发证。
理。
03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实践 应用
图解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看点焦点2022年新制订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ppt
》
的
修
订
内
容
本次修订对审查发证程序和监督管理要求也作了细化完善,主要包括:对开办饲养场等四类场所的, 在兴建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场所选址;场所建设竣工后,发证机关依申请,结合选址评估结果开展防疫条 件审查,办理时限由二十个工作日压减到十五个工作日;场所投入运营后,县级主管部门及时对动物防疫 条件开展监督检查,指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
《办法》的修订内容
6
6
学习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对于外部音乐的插入要注意插入的场 合。一 般来说 在欣赏 图片时 或等待 时插入 比较恰 当。这 一点大 部分教 师都不 太会出 错,但 有些音 乐插入 后的播 放有点 问题: 如插入 的音乐 不能播 放,或 不能自 动播放( 特殊要 求的除 外), 自动播 放的音 乐在屏 幕上显 示了声 音图标( 可以在 自定义 动画中 隐藏) ,有的 在离开 插入音 乐的幻 灯片后 ,音乐 还在播 放。这 些都是 在自定 义动画 里可以 解决的 小问题LHJ+FHX。
《 办 法 对于外部音乐的插入要注意插入的场合。一般来说在欣赏图片时或等待时插入比较恰当。这一点大部分教师都不太会出错,但有些音乐插入后的播放有点问题:如插入的音乐不能播放,或不能自动播放(特殊要求的除外),自动播放的音乐在屏幕上显示了声音图标(可以在自定义动画中隐藏),有的在离开插入音乐的幻灯片后,音乐还在播放。这些都是在自定义动画里可以解决的小问题LHJ+FHX。
一
《办法》的修订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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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对于外部音乐的插入要注意插入的场 合。一 般来说 在欣赏 图片时 或等待 时插入 比较恰 当。这 一点大 部分教 师都不 太会出 错,但 有些音 乐插入 后的播 放有点 问题: 如插入 的音乐 不能播 放,或 不能自 动播放( 特殊要 求的除 外), 自动播 放的音 乐在屏 幕上显 示了声 音图标( 可以在 自定义 动画中 隐藏) ,有的 在离开 插入音 乐的幻 灯片后 ,音乐 还在播 放。这 些都是 在自定 义动画 里可以 解决的 小问题LHJ+FHX。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开展相关的深入研究与创新,可以探索新的理论和技术方 法,推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的更新和发展, 提高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
专业知识的未来发展趋势
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国家将会不断完善 动物防疫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对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的监管和管理,推动动物防疫工作 的深入开展。
02
CATALOGUE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概述
定义与概念
定义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是指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 物隔离观察场所、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动物 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概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是通过对相关场所的设施、人员、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判 断其是否具备符合规定的防疫条件,以确保动物疾病得到有效防控,防止人畜 共患病的发生和传播。
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类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
适用对象
主要包括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观察场所、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 等。
审查原则与标准
审查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规范、公正、透 明,重点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 病。
VS
审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包括防疫条件 、人员素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等方面 ,以确保相关场所符合规定要求。
专业知识的拓展与提升
学习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通过学习国内外先进的动物防疫理论和实践经验,可以拓 展和提升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水平。
加强培训和交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总1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违规行为
在动物防疫方面,如未按照规定报检、检测、消毒动物及其产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等行为,均属于违规行为 ,将受到法律制裁。
不合格产品处理
对于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动物及其产品,需要按照《动物防疫 法》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果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将会 受到法律制裁。
阻碍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采样、调查和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违反该规定将被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 知识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总则 • 防疫条件 • 审查程序 • 法律责任 • 附则
01
总则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意义
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是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有利于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提升动物卫生水平
通过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推动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等环节的规范化、科学化 ,提高动物卫生水平,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03
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传播特点和地区的疫情状况,对审查要求和审查
标准进行分类管理,提高审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监督机制
建立监督制度
制定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和监督内容,对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申请单位的日常监管,对其防疫条件执行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其符合审查要求。
实行信用管理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申请单位的防疫条件审查结果和 监督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公开,推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02
防疫条件
动物饲养场
场区布局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该企业重视动物防疫工作,严格把关原料肉质量,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对进厂原 料肉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确保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失败案例解析
某小型养殖场
该养殖场由于缺乏足够的防疫意识和专业知识,未能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建设和管理,导致动 物疫病频发,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解决方案
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要求,配备齐全的设施设 备,包括隔离舍、消毒池、疫苗冷藏库等,以确保防疫工 作的正常开展。
动物防疫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01
总结词
动物防疫制度不健全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中的又一常见问题。
02
详细描述
一些养殖场没有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如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
等,导致疫情发生时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03
解决方案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免
疫制度等,同时要明确责任人和操作流程,确保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总结词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也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中的问题之一。
详细描述
一些养殖场的从业人员缺乏动物防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消毒操作不规范、疫苗使用不 当等,导致防疫效果不佳。
审查内容与方法
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包括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制度、人员资质等,以及审查动物防疫条件 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审查方法
审查方法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核和听取意见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审查结果与公示
审查结果
经过审查后,相关部门将得出审查结果,包括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是否需要 整改等。
公示
为了增加透明度,相关部门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 ppt课件
三、动物防疫工作的管辖
❖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 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 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 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 抽检;
❖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 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 检;
❖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 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 以没收销毁;
❖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
❖ (二)健全完善兽医工作体系,提高防控重大 动物疫病能力和水平。
❖ (三)实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积极推 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 (四)坚持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离 原则,强化动物诊疗管理。
❖ (五)加大财政扶持,建立稳定的动物防 疫投入机制。
二、基本概念
❖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 获的其他动物。
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十五、法律责任
❖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 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 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 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 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 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 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养禽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兽医法规课件)
案例1
2018年4月24日,金堂县农业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到 某镇某村13组当事人的某养牛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 该场周围无围墙,入口未设置消毒池,共有牛舍2栋 (面积约1200平方米),共养殖肉牛142头,当事人不 能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批准,执法人员当即依 法对当事人涉嫌兴办肉牛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 格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场检查提取当事人身份 证照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询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记录。
(5)查验检 疫证明、检疫 标志和畜禽标 识;
(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措施
1、监督检查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 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6)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 关的资料。
(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措施
2、派驻官方兽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 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 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 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三、动物防疫的保障措施
3、动物防疫经费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
(2)人畜共患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 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 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编辑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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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 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 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 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 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 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设施
以养殖场为例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
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
•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 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饲养场、养殖小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 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 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和动物隔离场内设置 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再另行办理《动物 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 理场所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 市场
原则调整(内容增加)
与原《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比 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设了十 章,四十一条,增加了二十条。修改了 大部分条款,动物防疫条件更加细化, 审查标准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同时 体现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监管的公开、 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 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 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 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名称变更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原则调整(场所减少)
动物饲养场 ;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 ;孵化厂 ;屠宰场 (厂、点)和肉类联合加工厂 ;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 所 ;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 ;原毛、生皮、骨、角加 工场所 ;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 ;动物诊疗场所 ;动物源 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
法(农业部令第16号,2008年)
审查发证 审查发证
第二十六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 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 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
审查发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 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 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 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手续。
选址
• 三是为避免周边场所发生疫情影响种畜 禽场,对种畜禽场与相关场所的距离按 照疫区的半径标准,界定为3000米,种 畜禽场距离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的距离扩 大为1000米。
布局
• (以养殖场为例)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
监督管理
• 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 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 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 以注销。
监督管理
•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 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 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 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放的《 动物防疫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有效期不满1年的,可沿用到2011年 5月1日止。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动物 防疫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在 2011年5月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 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人员
以养殖场为例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
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
动物饲养工作。
制度
以养殖场为例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
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 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 殖档案。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 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审查发证
• 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 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 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的消毒池; •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
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
隔离设施。
布局
• (以养殖场为例) •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
《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 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 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 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
选址
• 二是考虑到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的和动物 隔离场隔离的均可能是感染重大动物疫 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根据《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条例》制定的《全国高致病性 禽流感应急预案》等规定,划定的疫区 半径为3000米,本《办法》依此界定 饲养场、养殖小区与上述场所的距离;
选址
• 其中,考虑到《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已 经界定诊疗场所距饲养场200米以上,本 《办法》做了相应衔接。
监督管理
• 禁止转让、伪造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变造《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 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监督管理
•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 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 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监督管理
• 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注销。
监督管理
• 第二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 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 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 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 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 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 (二)布局 (三)设施设备 (四)人员 (五)制度
选址
• 一是很多重大动物疫病均能通过飞沫或 者粉尘传播,一般来说,其传播距离均 在500米左右,因此界定饲养场、养殖小 区与其他相关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 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 等主要交通干线距离500米以上;
关于其他相关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 定的动物储运、中转场所、动物产品储 藏场所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由于《 动物防疫法》未作规定,所以《办法》 未作规定,今后重点工作是加强对上述 场所的日常监管。
关于其他相关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 动物诊疗场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 • 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