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法律文书模板
法律案例裁判文书范本(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民初字第001号原告:张三,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五,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六,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于2020年6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的房产出售给李五,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五于当日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剩余款项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李五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张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五支付剩余房款2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1. 2020年6月1日,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房屋出售给李五,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被告李五于当日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
3. 双方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剩余款项。
4. 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李五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5. 原告张三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不影响居住,要求被告李五支付剩余款项。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居住。
2. 被告李五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判决理由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
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存在结构性裂缝,影响居住安全。
根据鉴定意见,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影响居住安全。
2. 关于被告李五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民事裁判文书, 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 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 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 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 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
因此必须依照法律, 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 认真负责地制作。
力求叙事清楚, 说理透彻, 结论明确, 格式规范, 文字简洁, 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 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1.标题分两行书写, 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第二行写文书种类, 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 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
如系经济纠纷案件, 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 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 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在诉讼过程中, 被告提起反诉的, 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 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 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 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 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 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
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民事案件的法律判决文书(3篇)
第1篇(2021)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五,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六,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于2020年5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三向王五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利率为月利率2%。
协议签订后,张三于当日向王五支付了借款本金10万元。
然而,至2020年11月1日,王五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为此,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五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被告王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辩称:原告张三所诉借款事实属实,但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调整利率。
二、法院审理情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就利率问题存在争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于2020年5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 关于利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利率的具体标准。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月利率为2%,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3. 被告王五辩称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文书(9种判决书格式)
1.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二审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再次写明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通过分析主要证据加以确认;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
如果上诉、辩护等对事实、情节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答复)。
法律文书判决书范文案例(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12民初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38xxxx5678。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39xxxx8765。
案由:合同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张三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向被告李四支付了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原告张三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屋顶漏水,导致客厅墙壁受损;2. 煤气管道老化,存在安全隐患;3. 卫生间下水道堵塞,影响正常使用。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维修。
因此,原告张三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 被告李四将房屋维修至符合居住条件;2. 被告李四退还押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被告李四辩称:1. 原告张三入住后,未及时通知其房屋存在的问题,导致问题扩大;2. 原告张三在入住前已知晓房屋存在一定问题,故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3. 原告张三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法院审理情况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张三、被告李四均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辩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 原告张三已向被告李四支付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 原告张三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屋顶漏水、煤气管道老化、卫生间下水道堵塞等问题;4.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李四未予以解决。
法律案件裁判文书(3篇)
第1篇(2021)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10月1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以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价格出售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随后,原告依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交付房屋事宜,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交付房屋。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 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2. 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3. 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壹万元;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四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经典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XX省XX市XX区人,XX公司员工,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XX省XX市XX区人,XX公司前员工,住XX省XX 市XX区XX路XX号。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四担任原告公司部门经理职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内容。
2023年2月,原告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被告李四因岗位调整与原告公司产生争议。
原告公司认为,根据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方案,李四不再适合担任部门经理职务,故将其调整为普通员工。
李四则认为,其被调整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原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判令被告李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担任原岗位部门经理职务;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XXXXX元。
被告李四辩称:1. 原告公司调整其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 原告公司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XXXXX元。
二、法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2. 原告公司于2023年2月调整了公司组织架构,将被告李四调整为普通员工;3. 原告公司未与被告李四协商一致,即调整其岗位。
关于原告公司调整被告李四岗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法院认为: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本案中,原告公司因经营需要调整组织架构,符合法律规定;2. 原告公司在调整被告李四岗位前,未与被告协商一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裁判书案例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财产纠纷案案号:(2021)XX民初字第1234号审理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时间:2021年3月15日判决时间:2021年5月20日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张某某于2021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某在外地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因工作原因与一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私生子。
张某某发现后,多次与李某某沟通,但李某某态度恶劣,拒不悔改。
在此期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名下存在大量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票等,且部分财产为李某某与第三者共同所有。
张某某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决:1. 判令李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 判令李某某赔偿因其过错给张某某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法院收到张某某的起诉状后,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证据交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清单、李某某与第三者不正当关系的证据等。
3. 庭审调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4. 判决:庭审结束后,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原告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判令李某某将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中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按照法定比例分割;2. 判令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3.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
民法案例分析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30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四,男,35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事实:张三于2019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规定,张三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同时享有年终奖。
2020年12月,张三因工作原因被公司辞退。
辞退后,张三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遂向公司提出索赔。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21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辞退通知书等。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三年终奖。
三、仲裁庭审理意见1. 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奖金、津贴等。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三享有年终奖。
因此,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
2. 关于年终奖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年终奖的数额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张三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工作表现良好,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年终奖的数额为员工月薪的百分之三十。
因此,张三应得的年终奖为人民币3,000元。
四、仲裁裁决根据以上审理意见,仲裁庭认为:1.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2. 张三应得的年终奖为人民币3,000元。
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如下:(一)公司应支付张三年终奖人民币3,000元。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00元,由公司承担。
五、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劳动争议纠纷,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 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138XXXX1234。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 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139XXXX5678。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
2. 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购房款。
然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任何购房款。
3.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付款事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二、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财产关系提起诉讼,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如下:1. 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关于法律案件的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五,男,汉族,1985年3月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被告李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事实与证据原告张三诉称: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李五口头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用于被告经营生意。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共计利息4万元。
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万元。
被告李五辩称:原告张三所述事实基本属实,但被告确实因为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借款。
被告愿意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法院给予宽限期。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口头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用于被告经营生意。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共计利息4万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李五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张三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张三提交了以下证据:1. 借款协议书,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2. 拍摄的催讨借款的照片,证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李五提交了以下证据:1. 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确实因为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借款;2. 与原告张三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协商分期偿还借款。
经庭审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判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联系电话:138XXXX5678。
被告:李四,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被告李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事实原告张三诉称:2023年3月15日,被告李四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XX省XX市XX 区XX街道XX路段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将原告张三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撞坏。
事故发生后,被告李四未停车处理,也未对原告张三进行赔偿。
原告张三为此遭受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摩托车损失费人民币XXXX元。
被告李四辩称:事故确实发生在我驾驶车辆时,但我对原告张三的摩托车并无侵害故意,且在事故发生后,我已主动联系原告张三,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张三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1. 2023年3月15日,被告李四驾驶小型轿车在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路段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将停放在路边的原告张三的摩托车撞坏。
2. 事故发生后,被告李四未停车处理,也未对原告张三进行赔偿。
3. 原告张三的摩托车购买价格为人民币XXXX元,经鉴定,摩托车损坏程度为严重,修复费用为人民币XXXX元。
4. 被告李四在事故发生后,已主动联系原告张三,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李四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原告张三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李四虽在事故发生后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张三的财产权益已受到实际损害,故被告李四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判决书案例本(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01民初00001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5678。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案由: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四,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照约定支付了10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四发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无法过户。
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并约定由张三退还李四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21年3月1日,李四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返还定金100万元及利息。
张三辩称,其已按照约定退还了定金,并支付了利息,故不同意李四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张三是否已按照约定退还了定金及利息;2.如未退还,应退还多少。
三、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1.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被告李四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00万元定金,但房屋因产权纠纷无法过户,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3.原告张三未按照约定退还定金及利息。
4.被告李四要求原告张三返还定金1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张三是否已按照约定退还定金及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定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关于退还定金及利息的数额问题,因张三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退还定金及利息,故本院依法判决张三返还被告李四定金100万元及利息。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四定金100万元及利息。
民事法律案件法院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3年1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张三将其名下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价格出售给被告李四。
合同签订后,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支付了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
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在支付定金后三十日内支付剩余房款,原告张三应在收到全部房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被告李四支付定金后,原告张三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李四认为原告张三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张三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拾万元。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3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2. 被告李四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
3. 原告张三在收到定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 原告张三提供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显示,涉案房产存在结构性裂缝,存在安全隐患。
5. 被告李四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三是否有权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2. 原告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3. 被告李四要求原告张三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三、判决理由1. 关于原告张三是否有权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张三提供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显示,涉案房产存在结构性裂缝,存在安全隐患。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案例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案例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XXX
被告:XXX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的民事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XXX应当向原告XXX支付人民币XXXX元。
二、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原告XXX诉称,其与被告XXX之间存在一份借款合同,被告XXX应当向原告XXX 支付人民币XXXX元,但被告XXX一直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故原告XX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XXX向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XXX辩称,其与原告XXX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同,原告XXX所称的借款事实并不属实,故请求本院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确实存在一份借款合同,被告XXX 应当向原告XXX支付人民币XXXX元。
被告XXX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XXX向原告XXX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XXX元。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作出上述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三诉称,其于2018年3月1日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李四将其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张三,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三名下。
然而,被告李四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过户义务,至今房屋仍登记在被告李四名下。
故原告张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因其未过户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被告李四辩称,其与原告张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但原告张三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约定支付房款。
因此,被告李四有理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同时,被告李四认为原告张三的损失并非因其未过户所致,故不同意赔偿人民币10万元。
二、法院审理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现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如下:1.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房屋过户义务的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三名下。
但被告李四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过户义务,至今房屋仍登记在被告李四名下。
对此,被告李四辩称原告张三未按约定支付房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因此,被告李四未履行过户义务的事实成立。
法律判决文书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两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希望其能够多回家陪伴家人,但李某以工作忙为由,并未改变。
2019年,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主要源于夫妻感情破裂。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作、家庭等原因,夫妻双方长时间分离,导致感情疏远。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感情状况,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二、案例二:王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系邻居,2018年,李某在自建房施工过程中,不慎将王某的房屋损坏。
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王某的房屋损坏,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李某赔偿王某房屋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他人财产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案例三:赵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赵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赵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赵某按约定支付了房款。
然而,该住宅小区交付时,赵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付房屋时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
判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赵某房款人民币30万元,并赔偿赵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赵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合同违约责任问题。
法律文书— 一审民事判决书
印件,被告黄洋持有异议,且证明借款事实的证人未出庭作证,本院亦难以
认定;三、就合作成立海南参归保健品有限公司一事,鉴于该司至今尚未进
• 行清算,对该司经营状况均不清楚,即使黄黎明挪用该司款项,亦应由该司 或全体股东为该司利益主张权利,而非由其中的股东之一黄丽君以个人欠款 为由主张权利。四、关于原告为办理黄黎明丧事花费1万元的主张,本院认为, 该款系为黄黎明丧事所支出,应从黄黎明的遗产中予以偿还。综上,本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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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吴长震,男,汉族,海南省定安县龙湖镇人,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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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郑义雄,男,汉族,海南省定安县龙门镇人,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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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川与被告郑义雄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
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蒙绪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
员吴鸿文、莫颖参加评议,于2012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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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郑义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吴川货款人民币26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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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知识总结
• 一、概念
• 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 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审判民 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对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权 益争议的实体问题或者诉讼程序问题作出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
二、法律依据
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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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就像是一场辩论中的关键陈词,必须要有说服力、逻辑清晰且能让各方都能理解其中的依据。
首先呢,我觉得要明确指出双方争议的焦点。
比如说,是债务是否存在的争议,还是债务金额的争议?这一点至关重要啊!就像我们建房子,得先找到地基打在哪里一样。
如果是债务是否存在有争议,那你就得详细阐述双方提出的证据啦。
比如说,原告拿出借条,被告却声称借条是伪造的。
这时候,你就要对借条的真实性进行分析。
我认为从借条的笔迹、纸张的年代感(如果能判断的话)、借款的交付方式等方面去分析就比较靠谱。
例如,要是借条上写明是现金交付,那就要看看金额大小是否符合常理。
如果是大额借款,一般来说现金交付就有点可疑了。
这时候你可以这么写:“原告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X]元借款,然而此金额巨大,在现代金融交易便捷的情况下,如此大额现金交付有违常理。
故对于该借条所表明的债务存在与否,仍需进一步结合其他证据判定。
”然后呢,如果是债务金额的争议。
这也有不少讲究的地方!一方说借了这么多,另一方说没那么多。
那就要审查双方关于金额的计算依据。
也许一方有利息计算的争议,也许是有部分还款没有记录清楚。
你得把这些情况都梳理出来。
像我之前处理类似情况的时候,就会这么写:“被告辩称已偿还部分债务,但未能提供有效还款凭证。
原告则依据双方最初的借款合同及后续的利息约定,明确计算出当前所欠债务金额为[X]元。
鉴于被告无法举证其还款事实,本院倾向于认可原告所主张的债务金额。
”这样写是不是就把事情说得比较清楚啦?你也可以尝试这样写,这样可能会更有吸引力!另外还有关于债务履行期限的争议。
有的时候,一方觉得已经过了履行期限,另一方却不这么认为。
这时候你就得查看相关的合同条款或者双方约定的特殊情况。
比如说,有没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履行期限的顺延?我觉得在阐述这个问题的时候,可以适当引用一些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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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
×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
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生活。
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为止。
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
19××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
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的界限。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实意识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36年,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怕日后子孙无据管业而发生纠纷,要
求明确互相的房屋的产权及界限是合理的,本院予认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72条、75条、78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
原、被告之父母原指定分配的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屋二排一通,大转角屋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所有;横堂屋两排一通,大转角屋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所有;其大转角屋内原、被告之间的干壁归伍××、李××共同所有。
本案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伍××、被告李××各承担300元,并分别向××县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600元,上诉于四川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一九××年×月×日
(院章)
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书记员:×××
《二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丝绸联合印染厂朝阳丝织分厂工人,住本市夕照新村××幢×号门××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化工厂工人,住××县城关镇穿城南路××号。
上诉人万××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92)×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万××与胡××于19××年×月相识恋爱,19××年1月在××县城关镇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婚后不久,双方即为经济等生活细节问题发生矛盾。
同年4月,万××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离婚,因万××在开庭时借故缺席,××县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此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准予胡××与万××离婚;二、财产维持现状,即在谁处的归谁所有。
判决宣告后,万××不服,以胡××借婚姻索取财物,要其返还金戒指1只及其他物品等为由上诉来院,并提供证人刘××的书面证据一份。
胡××辩称,万××没给过我金戒指,我戴的是自己购买的药用戒指。
没有索取过万××的财物。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对万××与胡××婚姻关系,纠纷发生的原因,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事实清楚。
万××提供的证人刘××向本院提供证言时称,他没有亲眼看到万××的金戒指被胡××拿走。
万××也不能提供胡××索取财物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万××与胡××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双方共同生活不到3个月即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此后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同时对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万××所提胡××借婚姻索取财物和要求胡返还金戒指等物品之诉,经查不能成立,上诉人万××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
19××年××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