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二次案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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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电商法律案例(2篇)

两个电商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我国知名品牌“XX”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淘宝卖家侵犯商标权的声明,称其发现淘宝平台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销售“XX”品牌商品的店铺。

经调查,发现其中一家名为“XX品牌官方旗舰店”的店铺存在大量假冒“XX”品牌商品。

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商品质量与正品存在较大差距,遂向淘宝平台投诉。

二、争议焦点1. 淘宝卖家是否侵犯了“XX”品牌的商标权?2. 淘宝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法院判决1. 淘宝卖家侵犯了“XX”品牌的商标权,构成侵权行为。

2. 淘宝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未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淘宝卖家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权。

在本案中,淘宝卖家未经“XX”品牌授权,在其店铺销售假冒“XX”品牌商品,侵犯了“XX”品牌的商标权。

2. 淘宝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平台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淘宝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启示1. 企业应加强品牌保护意识,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2. 网络交易平台应加强监管,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维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二:京东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一、案情简介2019年8月,消费者王先生在京东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收到商品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王先生与卖家沟通无果后,向京东平台投诉。

京东平台在核实情况后,判定卖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卖家为消费者提供退换货服务。

然而,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争议焦点1. 京东平台是否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2. 消费者权益受损后,京东平台是否应当协助消费者维权?三、法院判决1. 京东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电子商务第二次作业

电子商务第二次作业

电子商务第二次作业机械工程学院1、登录阿里巴巴网站,了解其电子商务系统结构、交易流程等,归纳其提出了电子商务的哪些环境问题,应如何解决?答:电子商务的法规环境。

解决方法:研究电子商务立法问题,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规体系。

2、电子商务是否存在逃税问题?如果不存在,为什么?如果存在,如何监管?答:内网:牵扯行业信息。

术部门;财务部等;外网:用在策划与宣传部门,其他部门根本用不到,建立只会降低工作效率。

这样建立内网和外网对中小企业来说更经济更有效。

3、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分别有哪几类?请各举两例说明其在社会经济中的应用?答:存在。

于近些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很快,但相关的监管措施一直没有跟上,所以逃税问题是存在的,例如我们在网上购物时就无发票,而商家在出事物品后因没开发票就会造成不交付税费。

想要进行合理监管,我认为减少逃税问题的方法有如下几点:(1)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

基于税务系统的四级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稽查系统、“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稽核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调。

(2)健全税务登记制度。

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虚拟企业(网上企业)。

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上网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

(3)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4)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

4、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分别有哪几类?请各举两例说明其在社会经济中的应用?答:有线通信:市话、电视(CATV,包括IPTV,网络电视)、光纤通信、RS485总线。

无线通信:广播、卫星电视、海事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

广播:收听节目信息,收音机。

电大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2

电大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2

电⼤电⼦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2电⼦商务法律与法规第2次形成性考核作业单项选择题:第1题:关于数据电⽂的法律效⼒,正确的表述是()(1分)A、由于数据电⽂的易篡改性,其法律效⼒是不能确定的B、由于数据电⽂是⼀种新的形式,其法律效⼒需要等待法律的明确规定C、数据电⽂是否具有法律效⼒,由有关的当事⼈约定D、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数据电⽂形式为理由,⽽否定其法律效⼒第2题:发端⼈设计的程序或他⼈代为设计程序的⼀个⾃动运作系统,为().(1分)A、发端⼈B、代理⼈C、电⼦代理⼈D、设计⼈第3题:认证机构颁发的数据电讯或者其他纪录,是⽤来确认()的⾝份,或其他充⾜的特征.(1分)A、通过⽹络进⾏商务活动的⼈B、持有特定密钥的⼈C、信息的发送者D、信息的接收者第4题:数字签名与传统的⼿写签名相⽐有如下优点().(1分)A、数字签名中的签名同信息是不能分开的B、只有特定的⼈可以对数字签名进⾏检验C、任何⼈都可以对数字签名进⾏修改D、在数字签名中,有效签名的复制同样是有效的签名第5题:除⾮发件⼈与收件⼈另有协议,数据电⽂应以()视为数据电⽂接收的地点.(1分)A、收件⼈所设的营业地B、收件⼈没有营业地的,以发件⼈的营业地C、发件⼈所设的营业地D、发件⼈没有营业地的,以其惯常居住地第6题:我国对数据电⽂形式问题的解决⽅案采取的途径是().(1分)A、合同解决途径B、法律解释途径C、功能等同法D、技术中⽴原则第7题:我国对数据电⽂形式问题的解决⽅案采取的途径是().(1分)A、合同解决途径B、法律解释途径C、功能等同法D、技术中⽴原则第8题:数据电⽂根据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在收到确认之前,().(1分)A、数据电⽂可视为已发送B、数据电⽂可视为未发送C、数据电⽂未发⽣法律效⼒D、数据电⽂可视为未接收第9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传统⼿写签名具有的功能的是().(1分)A、识别某⼈B、确定签名⼈具有可信赖的资信状况C、以签名形式确定签名⼈与签名⾏为的⼈⾝牵连关系D、将签名⼈与⽂件内容相联系第10题:数字化的信息具有以下特点().(1分)A、易损耗性B、不易篡改性C、易复制性D、不易利⽤性第11题:在许多国家⾥,认证机构按不同的层次构建起来,常被称作是().(1分)A、公钥基础设施B、认证机构C、公共密钥D、公共密码编码第12题:认证机构颁发的数据电讯或者其他纪录,是⽤来确认()的⾝份,或其他充⾜的特征.(1分)A、通过⽹络进⾏商务活动的⼈B、持有特定密钥的⼈C、信息的发送者D、信息的接收者电⼦商务法律与法规第2次形成性考核作业判断题:第1题:在技术⽅⾯,数据电⽂具体是电⼦的,还是光学的、磁⼒的,法律没有必要加以限定,只要技术⼿段能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二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二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二一: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1. 引言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伴随着法律问题的逐渐浮现。

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电子商务领域中遇到的法律挑战和解决方案。

2. 案例一:知识产权侵权2.1. 案情介绍2.2. 法律规定2.3. 分析讨论2.4. 解决方案3. 案例二:消费者权益保护3.1. 案情介绍3.2. 法律规定3.3. 分析讨论3.4. 解决方案4. 案例三:电子合同纠纷4.1. 案情介绍4.2. 法律规定4.3. 分析讨论4.4. 解决方案5. 案例四: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5.1. 案情介绍5.2. 法律规定5.3. 分析讨论5.4. 解决方案6. 案例五:跨境贸易纠纷6.1. 案情介绍6.2. 法律规定6.3. 分析讨论6.4. 解决方案7.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电子商务领域中,法律问题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只有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解决方案,才能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本文涉及附件如下:- 案例一相关文件- 案例二相关文件- 案例三相关文件- 案例四相关文件- 案例五相关文件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知识产权:指对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权利。

- 消费者权益:指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 电子合同:指以电子形式表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意思表示,用于约束不同主体之间行为的合同。

- 网络安全:指在互联网和其他计算机网络上保护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的安全,包括硬件、软件和数据的安全。

- 跨境贸易:指跨越国境进行的买卖活动。

二: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1. 引言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业的重要形态,对法律的要求日益增加。

本文通过对一系列案例的分析,总结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2. 案例一:知识产权保护2.1. 案情介绍2.2. 法律规定2.3. 分析讨论2.4. 解决方案3. 案例二:消费者权益保护3.1. 案情介绍3.2. 法律规定3.3. 分析讨论3.4. 解决方案4. 案例三:电子合同争议4.1. 案情介绍4.2. 法律规定4.3. 分析讨论4.4. 解决方案5. 案例四: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5.1. 案情介绍5.2. 法律规定5.3. 分析讨论5.4. 解决方案6. 案例五:跨境电商纠纷6.1. 案情介绍6.2. 法律规定6.3. 分析讨论6.4. 解决方案7. 结论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问题多样且复杂,需要法律与实践相结合的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

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

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

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

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

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

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

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

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

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

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题答案(3篇)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各类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涉及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合同纠纷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官方网站及各大电商平台均有销售。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设计的企业,拥有多件注册商标。

丙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在其官方网站及各大电商平台销售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服装,导致消费者误认。

乙公司发现后,向甲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与乙公司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及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侵权?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乙公司的损失如何计算?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各大电商平台销售的服装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构成侵权。

甲公司作为丙公司的销售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构成侵权。

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网络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销售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乙公司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的损失包括:(1)直接经济损失: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销售额减少;(2)间接经济损失: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市场份额减少;(3)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具体损失数额,需由法院根据证据进行认定。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销售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支付法律案例题(3篇)

电子商务支付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0年6月,某市居民李女士在一家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了一款化妆品。

支付过程中,李女士使用了该平台的在线支付功能,通过绑定自己的银行卡完成交易。

然而,李女士在收到商品后,发现产品与描述不符,且收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

在联系卖家无果后,李女士尝试联系平台客服进行维权,但客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处理此事。

李女士随后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消费者协会发现该电子商务平台存在大量类似案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严重。

消费者协会遂将此事报告给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并协助李女士收集证据,准备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2. 网络支付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损毁、丢失。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支付信息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支付信息的安全。

”在本案中,电子商务支付平台未能有效保障消费者支付信息的安全,导致消费者支付信息被非法获取和利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网络支付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卖家通过虚假宣传、欺诈手段,骗取消费者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同时,卖家利用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欺诈,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基础法律案例题(3篇)

电子商务基础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

该公司通过自建的电商平台“甲易购”向全国消费者提供电子产品。

乙市居民丙(以下简称“丙”)在“甲易购”平台上购买了一部手机,价格为3000元。

在收到手机后,丙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与甲公司协商退货未果。

丙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甲公司承担退货责任。

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本法保护。

在本案中,丙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消法》的保护。

2. 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义务,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其销售的手机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3. 产品质量问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丙购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4. 退货义务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在本案中,丙购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应当依法承担退货义务。

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1. 《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 《电商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义务,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二(3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二(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消费者王某通过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价格为1000元的手机。

在收到商品后,王某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电池续航能力不足,无法满足日常使用需求。

王某遂与卖家沟通,要求退货退款。

然而,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二、案件焦点1. 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有效?2. 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3. 王某能否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网络购物合同属于书面形式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下单、支付货款等行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因此网络购物合同是有效的。

2. 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卖家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因此应与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3. 王某能否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卖家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王某的合理需求,已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货退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卖家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有效,卖家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同时,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与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第二次作业

电子商务第二次作业

电子商务第二次作业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商业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不仅改变了人们的购物方式,还对企业的运营和市场竞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次作业,让我们更深入地探讨电子商务的一些关键方面。

首先,我们来谈谈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行为。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便捷性无疑是其中的重要一点,足不出户就能浏览和比较众多商品,大大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同时,价格也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消费者可以轻松地进行价格比较,这促使企业不断优化成本和定价策略,以吸引更多的顾客。

另外,商品的评价和口碑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在购买前,通常会查看其他买家的评价和反馈,以此来判断商品的质量和适用性。

这也要求商家要重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积极维护良好的品牌形象。

接着,我们来看看电子商务的营销策略。

搜索引擎优化(SEO)是提高网站可见性的重要手段。

通过优化网站的关键词、内容和结构,使其在搜索引擎结果页面中获得更高的排名,从而吸引更多的流量。

社交媒体营销也日益重要,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如微信、微博等进行产品推广和品牌传播,能够有效地扩大品牌影响力和用户覆盖面。

电子邮件营销仍然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通过向潜在和现有客户发送个性化的电子邮件,提供优惠信息、新品推荐等,可以增加客户的忠诚度和购买频率。

此外,内容营销也是不可忽视的,通过提供有价值的、相关的内容,吸引潜在客户并建立信任。

在电子商务的物流环节,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机遇。

快速、准确的配送服务是消费者所期望的。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需要与可靠的物流合作伙伴合作,建立高效的物流配送体系。

同时,利用物流信息技术,实现对货物的实时跟踪和监控,提高物流的透明度和可控性。

库存管理也是物流中的关键问题。

如果库存过多,会导致成本增加;库存过少,则可能无法满足客户需求。

因此,企业需要通过精准的市场预测和数据分析,优化库存水平,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2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2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2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2第一章:引言在这个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各种法律问题也随之浮现。

本文将分析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一些法律案例,旨在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第二章: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在电子商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章将分析一些电子商务合同相关的案例,包括合同成立要素、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章: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知识产权在电子商务中的保护显得尤其重要。

本章将分析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例,包括商标侵权、版权保护、专利权纠纷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分析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热门话题。

本章将分析一些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包括虚假广告、商品质量问题、退换货纠纷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章:数据保护与隐私案例分析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个人数据保护和隐私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本章将分析一些与数据保护和隐私有关的案例,包括个人信息泄露、网络监控、跨境数据传输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章:支付安全案例分析支付安全是电子商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章将分析一些涉及支付安全的案例,包括网络支付纠纷、支付系统漏洞、交易欺诈等方面的问题。

第七章:争议解决案例分析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是电子商务环境中不可或者缺的一部份。

本章将分析一些涉及争议解决的案例,包括仲裁、诉讼、调解等方面的问题。

第八章:总结与展望本章将对前文的案例进行总结,并展望电子商务法律领域的未来发展趋势。

附件:1.案例1:合同变更案例2.案例2:商标侵权案例3.案例3:退换货纠纷案例4.案例4:个人信息泄露案例5.案例5:支付系统漏洞案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合同成立要素: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包括合意、形式要素、目的、法定代表人等。

2.商标侵权: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之近似的标识,侵犯商标权利。

3.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行为。

电子商务支付法律案例题(3篇)

电子商务支付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28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电子商务平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注册资本:1000万元。

案由:网络购物支付纠纷基本事实:2019年10月,张三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了一款价值2000元的手机。

在支付过程中,张三通过该平台提供的第三方支付服务进行了在线支付。

支付完成后,张三未收到手机,也未收到退款。

于是,张三与该电子商务平台公司进行协商,要求退款并退货。

然而,该平台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张三认为,其在该平台上的支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平台公司有义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向其提供商品或服务。

同时,张三还认为,该平台公司在支付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其支付失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该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则辩称,张三在支付过程中未按照平台规定操作,导致支付失败。

同时,该平台公司还表示,其已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张三提供了商品信息,但张三未收到商品是由于物流原因所致。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该电子商务平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2. 该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在支付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3.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未收到商品的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案例分析1. 关于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在本案中,张三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浏览商品信息,下单购买,该平台公司确认订单,双方已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因此,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2. 关于支付过程中的违规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支付结算的规定,保障用户的支付安全。

在本案中,张三通过该平台提供的第三方支付服务进行了在线支付,该平台公司有义务确保支付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2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2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2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2引言电子商务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发展壮大,然而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本文通过分析一个电子商务法律案例,旨在探讨电子商务法律的相关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案例背景某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一家网店与一名消费者之间发生了纠纷。

消费者在该网店购买了一件商品,并通过该平台向商家投诉商品质量问题。

商家却拒绝了消费者的投诉,并以该商品为特价商品而不予退换。

消费者认为商家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决定对商家提出诉讼。

问题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质量问题纠纷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他认为商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货或者维修。

然而,商家却以该商品为特价商品而拒绝了消费者的投诉,这是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在这个案例中,纠纷发生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网店和消费者之间。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一个中介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电子商务平台是否尽到了这些责任?3. 法律补救措施消费者对商家提出了诉讼,那么消费者在法律上是否能够得到救济?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如果商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决方法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1. 对于质量问题纠纷,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退换货或维修。

2.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平台投诉,要求平台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平台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平台未能履行这些责任,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3. 对于法律补救措施,消费者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商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2答案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2答案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2答案一、填空题1.鉴别数据电文发送人的身份确认签署人与数据电文的内容具有法律联系2信息的发送者发送者发送的信息3.电子签名签署者的真实性4.网上安全电子交易认证用户身份5.持有特定密钥的人实体6.该特定系统收件人的任何系统7.通常理解不利于提供合同条款一方二、选择题1.BCD2.ABD3.ACD4.ABC5.ABCD6.AB7.BCD8.AC三、判断题1.错2.对3.错4.错5.对6.对7.错8.错9.对10.对四、简答题1.①我国的《电子签名法》,采取了折中“技术中立”与“技术特定”的立法模式。

②电子签名的“技术中立”。

规定电子签名是指在电子信息中用于识别签名者身份并表明签名者认可其中信息内容的声音、符号和程序等。

③电子签名的“技术特定”。

法律功能等同原则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但是并不能保证电子签名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这就需要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具有法律确定性的条件。

2.①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概念。

135-136页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别:136-137页3.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应包括以下内容:四点。

142-143页五、论述题1.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具体有:(1)认证机构有责任使用可信赖的系统以行使其职责,并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认证机构应依照认证业务操作规范颁发证书。

(3)认证机构有责任在收到申请人或其代表人的申请后暂停证书;同时,有责任在证书中存在重要虚假陈述或认证机构的认证系统存在严重影响其可靠性或有证据证明签名者死亡或消失或不存在等情况下撤销证书。

2.归责原则:一般认为,认证机构应该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认证机构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则认证机构不承担责任。

3.证机构的责任限制是指给与认证机构在民事赔偿方面以必要的责任限制。

例如,如果认证机构对证书的签发有过错且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则认证机构的损失赔偿额将以证书中载明的金额为限。

认证机构的责任限制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在电子商务发展初级阶段,对当事人利益权衡的结果,是对交易风险的具体分配。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二)2024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二)2024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二)引言概述:电子商务法律案例是针对电子商务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和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的一种手段。

本文将以电子商务法律案例为主题,结合实际案例,探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办法。

正文内容:一、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责任1.平台运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提供明确的商品信息- 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性- 承担交易纠纷解决义务2.平台运营者的合同责任- 平台规则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 平台运营者违反合同责任的法律后果3.平台运营者的知识产权责任- 平台上侵权商品的处理方式- 平台是否对侵权承担责任4.平台运营者的用户信息保护责任- 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 平台对用户信息泄露的法律责任5.平台运营者的全球监管与国际合作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机制- 平台运营者在全球范围内的合法合规问题二、电子商务广告的法律问题1.虚假广告和误导性宣传- 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禁止- 广告法对误导性宣传的要求2.电子商务平台的广告审核责任- 平台对商家广告的审核义务- 平台对不正当竞争广告的处理方式3.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署名和不当竞争责任- 平台运营者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法律问题- 平台运营者参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4.电子商务广告中的商品质量问题- 平台运营者对商品质量的监管责任- 平台运营者对商品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5.电子商务平台的算法推荐责任- 平台算法推荐是否构成广告的法律问题- 平台对算法推荐过程的透明度与法律义务三、电子合同的法律保护与纠纷解决1.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电子合同的法律认可与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签署形式和要求2.电子合同中的条款有效性问题- 不公平条款和不当得利的法律禁止- 电子合同中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条款3.电子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 电子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机构- 电子合同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4.电子合同的电子存证与维权问题- 电子合同的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 电子合同纠纷的证据保全与维权渠道5.电子合同跨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电子合同国际私法的适用标准- 电子合同跨境纠纷的争端解决方式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1.平台运营者对商家知识产权的监管责任- 平台运营者对商标侵权的防止和解决- 平台运营者对著作权侵权的防范和制止2.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及解决方法- 平台运营者对侵犯版权商品的处理- 平台运营者采取的版权保护措施3.电子商务平台的专利保护问题- 平台运营者对侵犯专利的禁止和打击- 电子商务平台专利授权与保护机制4.电子商务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 平台运营者对商家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泄露纠纷的解决方式5.电子商务中的商品设计与外观保护- 平台运营者对商家商品设计的保护- 平台对商品外观侵权的处理方法五、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1.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品质量和安全责任- 平台运营者对商品质量的监督和防范- 平台运营者对商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方式2.电子商务平台的消费者信息保护责任- 平台运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 平台运营者对消费者信息泄露的法律责任3.电子商务平台的售后服务责任- 平台运营者对商家售后服务的监管责任- 平台运营者对消费者售后权益的保护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投诉和维权渠道- 消费者投诉平台和维权组织的作用-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维权的有效途径5.电子商务跨境消费者权益保护- 跨境消费者维权机制的建立- 跨境纠纷解决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总结:通过对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电子商务领域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与挑战,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和对应的法律责任。

华软电子商务法第二次作业答案

华软电子商务法第二次作业答案

华软电子商务法第二次作业答案----16aedc4c-6eac-11ec-a911-7cb59b590d7d作业注意事项:1.以练习本或练习纸的形式提交,说明小组的分工(谁做哪一个或几个问题)2。

提交时间:第14周上课提交一、简要描述电子认证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1.颁发证书的义务2.中止证书的义务3.撤销证书的义务5使用可信赖系统的义务.4妥善保管自身私钥的义务.5信息发布的义务6制定及在特定情况下实施灾难恢复计划的义务二、域名持有者否认恶意的原因是什么?3、对版权有哪些限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四、案例分析今年6月初的一天,小晨正在寝室上网时,qq头像开始闪烁。

“你想当模特吗?我们公司正在招聘。

”小晨点开qq,一则关于招聘脚模的信息映入眼帘,网名“中高客服”的人告诉小晨,他们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大量模特,马上就要给某着名杂志提供一组脚模片,如果她愿意的话,他可以拍几张试试看。

为了取得小晨信任,对方将自己公司的地址、网址、电话一并告诉她,小晨通过网上查询确认了该公司以及对方身份。

经过商量,拍脚50元一张,有脸的就是100元,对方让小晨告诉了银行卡号,并表示事后就支付报酬。

小晨随后通过视频让对方拍和剪截了片,按照事前商量的价钱总计550元。

6月8日,双方再次在网上会面。

小陈问对方为什么不信守诺言,把钱存入银行卡。

另一方告诉她,这段时间她太忙了,没时间存钱。

这一次,她拍了一些照片后会得到报酬。

看到小陈不相信,对方说他可以签署电子合同。

很快,小陈将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发送给“中高客服”。

“中高客服”在签名确认后,将电子合同发回小陈,双方各保留一份。

合同签订后,另一方让小陈在拍照后总共支付1700元。

然而,几天来,小陈没有检查对方支付的款项。

小陈打电话询问对方,但他不想让对方扮演流氓角色,并说他是否想给钱。

如果他再次向他要钱,他会在网上传播她的照片。

随后,小陈打电话给另一家公司要求解释。

电子商务案例二答案

电子商务案例二答案

一、什么是域名:域名,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Internet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有时也指地理位置),一个域名,它定义的行政自主权,权力或控制互联网的境界。

域名是一个IP地址上有“面具” 。

一个域名的目的是便于记忆和沟通的一组服务器的地址(网站,电子邮件,FTP等)。

域名作为力所能及难忘的互联网参与者的名称,如电脑,网络和服务。

世界上第一个注册的域名是在1985年1月注册的。

二、什么是商标: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

图形®常用来表示某个商标经过注册,并受法律保护。

图形™表示某个标志是作为商标进行使用。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商标属于无形财产,具有专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也都具有许可使用的权利,是用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

商标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当时工匠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

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

这一制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某产品或服务,因为商标所标示的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符合他们的需求。

三、列表比较商标与域名的异同点:相同点:域名注册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其域名构成商业标识,从这一前提出发,互联网上的域名与互联网下的商标,有惊人的相同之处。

域名是互联网上区别经营者的标记,有表达作用,也代表商品或服务,接受社会评价,是经营者商誉在互联网上的表现。

不同点: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的,只能用在商品或服务上;而域名是用来标识计算机用户的,计算机用户不是商品。

2、两者标识性的基础不同商标的标识性源于其显著性,当不同法律主体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根本不同时,二个或二个以上完全相同的商标可以同时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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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网络虚拟财产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审理的网络游戏玩家何先生诉运营商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删除游戏装备案,原被告双方对网络游戏装备的财产性质、游戏规则的合理性、虚拟消费的保护、现实法律的适用等问题都有不同的认识。

虽然最终上海徐汇区法院最后对这起案件正式做出调解,光通公司同意支付何先生一定补偿,但对上述问题仍然没有确切的答案。

请问:(1)游戏装备的什么?是一种财产吗?如果是,是一种什么财产,如果不是,请说明理由。

(2)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或是新类型的财产权?答案:(1)首先我认为网络装备是财产,而且是一种新形式的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时一种狭义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

财产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网络游戏玩家进行合法游戏获得的这种虚拟财产,我认为它也是财产的表现形式之一,只要是合法取得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将来财产还可能有其他的表现形式,我们也要依法保护。

作为网络游戏玩家,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

他要和经营者有明确的交接和确认手续,确认这种虚拟财产的存在。

(2)a、玩家享有债权,网络虚拟财产是其享有的债权凭证网络虚拟财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玩家主张债权的权利凭证。

玩家一旦合法取得对某网络虚拟财产的控制,就应当被视为享有对其控制状态下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因此对游戏供应商享有请求权;游戏供应商则须按游戏规则提供服务。

若没有占有和控制这些虚拟财产,游戏供应商也无法提供游戏服务。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视为具有类似于票据的性质,是证明债权效力的拟制物,它承担游戏供应商事先设定的具体能力和权限——这正是玩家真正关心之所在。

b、游戏供应商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并通过合同让渡其部分权能游戏供应商通过开发获得了整套完整的网络游戏程序并将其投入运营,无可争议地享有包括作为该网络游戏程序的一部分数据的网络虚拟财产在内的整套游戏产品和游戏空间的所有权。

这表现在:第一,一旦玩家未付费或注销账号,游戏供应商将回收网络虚拟财产;第二,在游戏运营过程中,游戏供应商可对游戏变更升级,从而创设出更多网络虚拟财产,还可对先前的虚拟财产做出更改或废弃;第三,游戏供应商由于经营问题依法终止游戏运营,导致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关系的消灭,此时他无须向玩家进行赔偿——这是网络游戏本身风险共担的市场特性决定的;第四,所有权的“对世权”性质也决定了任何人不能采用非法手段侵害游戏供应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行使。

然而,享有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并非游戏供应商的最终目的,为了获取利益,游戏应商就要与玩家订立服务消费合同,从而让渡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权能。

首先,游戏供应商让渡了部分占有权——玩家在服务消费合同存续期间依照游戏程序与规则享有对网络虚拟财产占有与否的权利,并排除其他玩家对该物的占有;其次,游戏供应商让渡了部分的使用权与收益权——玩家可依据游戏需要使用网络虚拟财产来提升自己的某项能力以及等级;第三,游戏供应商让渡了部分的处分权——无差别的玩家之间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实际上是债权人的变更,只要他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持有是合法的,游戏供应商没有必要对玩家之间的交易进行否定。

对游戏供应商来说,向谁履行义务都是一样的,现实也表明这种交易的大量进行对活跃整个网络游戏产业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c、玩家与游戏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是游戏服务消费合同关系要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必要首先确定玩家与网络游戏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并将虚拟财产置于此种法律关系中分析。

网络游戏产业属于娱乐行业,其目的既非出卖虚拟财产也非出卖游戏本身,而是向玩家提供网络游戏娱乐消费服务,从中收取服务费用,获取利润。

游戏供应商通过广告等宣传方式向市场推广自己的网络游戏服务产品,吸引玩家注册消费。

玩家购买游戏软件,下载客户终端,注册ID,从而与游戏供应商建立服务合同关系。

“按照服务合同,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是为对方提供服务,其权利是要求对方为此支付代价即服务费;服务接受者的义务是向对方支付服务费,其权利是要求对方提供服务”。

(注: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4页。

)由此,玩家通过支付对价取得接受服务的债权,并享有对服务商提供相对等服务的请求权;而服务商则有按约定提供服务,有序管理及保障服务质量等义务,同时他们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涉及合同外的不特定多数人。

因此,玩家外挂、偷盗、复制等行为对游戏供应商来说属于违约行为,玩家若损害了其他玩家的利益对其他玩家而言则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他对游戏供应商享有的合同债权。

案例九:免费邮箱案原告HOTMAIL公司是免费邮件提供商,用户在申请使用HOTMAIL提供的免费邮件时, HOTMAIL会自动向其发出一个服务协议,其中有要求申请者必须接受不通过HOTMAIL提供的服务散发电子商业广告的条款,申请者只有同意这一条款并点击鼠标同意按钮,才能完成申请程序获得免费邮件账号。

被告VAN MONET PIE公司利用HOTMAIL免费电子邮件向他人发送商业广告,而任何从HOTMAIL发出的邮件均会有标记,HOTMAIL发现这一情况后,以VAN MONET PIE 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HOTMAIL协议是有效合同,被告公司同意接受不利用HOTMAIL免费电子邮件账号发送商业广告,却又从事这一行为,构成违约。

请问:(1)免费邮箱是一种什么性质的?(2)邮箱注册过程中的服务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如何看待这种格式合同的效力?答案:(1)免费邮箱是为任何人免费提供的电子邮件传输服务,作为交换,该网站上你请求电子邮件服务和一些个人信息的地方会显示广告。

假设你现在将电子邮件作为你网络浏览器的一部分,免费邮箱的优点在于你可以从任何互联网通路上登录到免费邮箱的提供网站,并且不必使用你自己的互联网服务供应点或记得它的电话号码。

如果你没有自己的网络账号,你可以使用其他任何人的计算机,但是从免费邮箱网站获得的仍是你自己的电子邮件。

1、企业邮箱允许以公司域名作为邮箱地址后缀,全面体现企业形象:所有员工邮箱均为“XXX@企业域名”,树立统一的企业形象,方便企业形象推广。

员工的邮箱可以命名为:002@等等。

@前面是可以自由命名的。

2、企业通过企业邮箱可以自主地管理每个员工的邮箱,随时根据需要自我修改设置。

可以添加、删除离职的员工邮箱帐户,修改密码等。

3、专业的高端品牌企业邮箱。

服务器的硬件,邮件系统、相关软件(杀毒、反垃圾软件等)都是国际知名品牌,这一系列都是保障了企业邮箱安全稳定的运行。

4、特别在涉及收发国际邮件中,高端的企业邮箱更能保障邮件来往的稳定性。

更好的避免邮件延时、丢信、退信。

5、专业技术团队,提供邮箱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与维护。

6、免费电子邮箱的所有权属于邮箱服务提供商,不属于企业。

服务提供商可以随时收回该邮箱,令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7、免费电子邮箱安全系数低,密码容易被人盗用、恶意修改,盗窃企业的商业机密。

由于免费的电子邮箱所有权、使用权不清晰,难于追究对方法律责任;8、企业员工共用免费的电子邮箱,一旦出现工作失误难以确定负责人,不利于企业经营管理;9、由于免费的电子邮箱功能简陋、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经常遭遇如:收到大量垃圾邮件、重要邮件丢失、发送邮件被对方服务器拒收等烦恼,给工作造成不便。

10、员工离职后,有可能将其使用的免费邮箱一起带走。

这样造成公司客户资源的流失。

(2)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

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

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借规范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

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可以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为优先目的者,当属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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