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二次案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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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网络虚拟财产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审理的网络游戏玩家何先生诉运营商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删除游戏装备案,原被告双方对网络游戏装备的财产性质、游戏规则的合理性、虚拟消费的保护、现实法律的适用等问题都有不同的认识。虽然最终上海徐汇区法院最后对这起案件正式做出调解,光通公司同意支付何先生一定补偿,但对上述问题仍然没有确切的答案。

请问:(1)游戏装备的什么?是一种财产吗?如果是,是一种什么财产,如果不是,请说明理由。

(2)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或是新类型的财产权?答案:

(1)首先我认为网络装备是财产,而且是一种新形式的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时一种狭义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

财产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网络游戏玩家进行合法游戏获得的这种虚拟财产,我认为它也是财产的表现形式之一,只要是合法取得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将来财产还可能有其他的表现形式,我们也要依法保护。作为网络游戏玩家,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他要和经营者有明确的交接和确认手续,确认这种虚拟财产的存在。

(2)

a、玩家享有债权,网络虚拟财产是其享有的债权凭证

网络虚拟财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玩家主张债权的权利凭证。玩家一旦合法取得对某网络虚拟财产的控制,就应当被视为享有对其控制状态下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因此对游戏供应商享有请求权;游戏供应商则须按游戏规则提供服务。若没有占有和控制这些虚拟财产,游戏供应商也无法提供游戏服务。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视为具有类似于票据的性质,是证明债权效力的拟制物,它承担游戏供应商事先设定的具体能力和权限——这正是玩家真正关心之所在。

b、游戏供应商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并通过合同让渡其部分权能

游戏供应商通过开发获得了整套完整的网络游戏程序并将其投入运营,无可争议地享有包括作为该网络游戏程序的一部分数据的网络虚拟财产在内的整套游戏产品和游戏空间的所有权。这表现在:第一,一旦玩家未付费或注销账号,游戏供应商将回收网络虚拟财产;第二,在游戏运营过程中,游戏供应商可对游戏变更升级,从而创设出更多网络虚拟财产,还可对先前的虚拟财产做出更改或废弃;第三,游戏供应商由于经营问题依法终止游戏运营,导致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关系的消灭,此时他无须向玩家进行赔偿——这是网络游戏本身风险共担的市场特性决定的;第四,所有权的“对世权”性质也决定了任何人不能采用非法手段侵害游戏供应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行使。然而,享有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并非游戏供应商的最终目的,为了获取利益,游戏应商就要与玩家订立服务消费合同,从而让渡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权能。首先,游戏供应商让渡了部分占有权——玩家在服务消费合同存续期间依照游戏程序与规则享有对网络虚拟财产占有与否的权利,并排除其他玩家对该物的占有;其次,游戏供应商让渡了部分的使用权与收益权——玩家可依据游戏需要使用网络虚拟财产来提升自己的某项能力以及等级;第三,游戏供应商让渡了部分的处分权——无差别的玩家之间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实际上是债权人的变更,只要他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持有是合法的,游戏供应商没有必要对玩家之间的交易进行否定。对游戏供应商来说,向谁履行义务都是一样的,现实也表明这种交易的大量进行对活跃整个网络游戏产业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c、玩家与游戏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是游戏服务消费合同关系

要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必要首先确定玩家与网络游戏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并将虚拟财产置于此种法律关系中分析。网络游戏产业属于娱乐行业,其目的既非出卖虚拟财产也非出卖游戏本身,而是向玩家提供网络游戏娱乐消费服务,从中收取服务费用,获取利润。游戏供应商通过广告等宣传方式向市场推广自己的网络游戏服务产品,吸引玩家注册消费。玩家购买游戏软件,下载客户终端,注册ID,从而与游戏供应商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按照服务合同,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是为对方提供服务,其权利是要求对方为此支付代价即服务费;服务接受者的义务是向对方支付服务费,其权利是要求对方提供服务”。(注: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4页。)由此,玩家通过支付对价取得接受服务的债权,并享有对服务商提供相对等服务的请求权;而服务商则有按约定提供服务,有序管理及保障服务质量等义务,同时他们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涉及合同外的不特定多数人。因此,玩家外挂、偷盗、复制等行为对游戏供应商来说属于违约行为,玩家若损害了其他玩家的利益对其他玩家而言则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他对游戏供应商享有的合同债权。

案例九:免费邮箱案

原告HOTMAIL公司是免费邮件提供商,用户在申请使用HOTMAIL提供的免费邮件时, HOTMAIL会自动向其发出一个服务协议,其中有要求申请者必须接受不通过HOTMAIL提供的服务散发电子商业广告的条款,申请者只有同意这一条款并点击鼠标同意按钮,才能完成申请程序获得免费邮件账号。被告VAN MONET PIE

公司利用HOTMAIL免费电子邮件向他人发送商业广告,而任何从HOTMAIL发出的邮件均会有标记,HOTMAIL发现这一情况后,以VAN MONET PIE 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HOTMAIL协议是有效合同,被告公司同意接受不利用HOTMAIL免费电子邮件账号发送商业广告,却又从事这一行为,构成违约。

请问:(1)免费邮箱是一种什么性质的?

(2)邮箱注册过程中的服务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如何看待这种格式合同的效力?

答案:

(1)

免费邮箱是为任何人免费提供的电子邮件传输服务,作为交换,该网站上你请求电子邮件服务和一些个人信息的地方会显示广告。假设你现在将电子邮件作为你网络浏览器的一部分,免费邮箱的优点在于你可以从任何互联网通路上登录到免费邮箱的提供网站,并且不必使用你自己的互联网服务供应点或记得它的电话号码。如果你没有自己的网络账号,你可以使用其他任何人的计算机,但是从免费邮箱网站获得的仍是你自己的电子邮件。

1、企业邮箱允许以公司域名作为邮箱地址后缀,全面体现企业形象:所有员工邮箱均为“XXX@企业域名”,树立统一的企业形象,方便企业形象推广。员工的邮箱可以命名为:002@等等。@前面是可以自由命名的。

2、企业通过企业邮箱可以自主地管理每个员工的邮箱,随时根据需要自我修改设置。可以添加、删除离职的员工邮箱帐户,修改密码等。

3、专业的高端品牌企业邮箱。服务器的硬件,邮件系统、相关软件(杀毒、反垃圾软件等)都是国际知名品牌,这一系列都是保障了企业邮箱安全稳定的运行。

4、特别在涉及收发国际邮件中,高端的企业邮箱更能保障邮件来往的稳定性。更好的避免邮件延时、丢信、退信。

5、专业技术团队,提供邮箱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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