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1015重大危险源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范围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的数量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数量的设施和场所。
(公司重大危险源为:煤气柜、煤气管网)第三条具有重大危险源生产、使用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主体单位。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组织机构1、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控制,管理层级分为:公司、分厂、作业区、班组四个层级,公司层级由安全管理处危险化学品专业工程师负责重大危险的监控;分厂层级由主管安全领导及专职安全员负责监控;作业区由作业长负责监控;班组由大班长负责监控。
2、处室管理职责(1)安全管理处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费用投入,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安全管理处负责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系统,掌握生产使用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督生产使用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并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
(3)安全管理处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申报及备案,负责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4)安全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演练。
(5)人事行政处,能源中心,生产设备处、研发处按专业管理的职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
第六条分厂管理职责1、按要求开展各层级的安全隐患排查。
2、建立对重大危险源点设备日常点检、巡检表并对设备运行状况做好记录。
3、组织开展员工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
4、建立厂级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设备档案、维修档案。
5、各类记录、台帐按要求填写并存档。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七条安全管理处应按国家或者有关规定,对国家和省规定范围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根据辨识情况确认本公司重大危险源,并对确认负责。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陈全国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系统,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第二章辨识与安全评估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对下列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九)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十)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项目部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忻保高速公路路基第七合同段项目部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共分为:(一)贮罐区(贮罐);(二)库区(库);(三)生产场所;(四)压力管道;(五)锅炉;(六)压力容器;(七)炸药库。
第四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区段,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所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部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项目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由驻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项目部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其登记范围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七条项目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评估制度。
首次安全评价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首次评价后,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安全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有国家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提供。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性及严重程度;(五)重大危险源等级;(六)安全对策措施;(七)应急救援措施;(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项目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过程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项目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及时报告所属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冀安监管应急〔〕号
冀安监管应急〔2011〕13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的通知各设区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重大危险评估行为,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编制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1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格式,本作业指导书依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制订。
2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
3 术语和定义3.1 重大危险源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3.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3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4 单元3.4.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4.2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以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3.4.3 尾矿库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以一座尾矿库作为辨识单元。
3.4.4 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生产经营单位以500m范围内一个(套)生产、储存区域或场所内存在的特种设备,作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2013年9月1日实施)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第一部分通则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类企业或组织内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核设施、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核能物质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2号《剧毒化学品目录》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719《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AQ203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Z23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AQ2006《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8001《安全评价通则》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3术语和定义3.1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设施和场所)。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2019年9月1日实施共49页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第一部分通则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类企业或组织内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核设施、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核能物质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2号《剧毒化学品目录》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719《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AQ203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第 1 页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Z23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AQ2006《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8001《安全评价通则》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3术语和定义3.1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设施和场所)。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动态监控,联网监测预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九)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十)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常见重大危险源
常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摘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 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根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省安监局。
原《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应急〔2010〕74 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4、重大危险源分类辨识范围及辨识4.1 重大危险源分类辨识范围4.1.1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4.1.2 储存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4.1.3 生产、使用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4.1.4 输送可燃、易燃、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及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4.1.5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4.1.6 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4.2 重大危险源辨识4.2.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进行辨识。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附件 1 中的表 1 与表 2 中规定的临界量即定为重大危险源。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4.2.1.1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4.2.1.2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公式(1)计算,q1/Q1+q2/Q2+qn/Qn>=1 (1)若满足公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式中:q1,q2,...qn—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存在量,单位为t;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t。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能源产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 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见附件: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目录)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范围内所属各部门、各风电厂.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监督,公司安全生产部作为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领导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第二条所属各部门要成立本部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第三条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责:(一)组织所属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二)督促所属部门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存在问题整改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所属部门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实施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整改方案和整改资金,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
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根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省安监局。
原《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应急〔2010〕7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1、范围《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规定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分类辨识范围、分级评定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类企业或组织内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及其安全评估。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核设施、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核能物质等。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1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令)《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号)《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字〔2005〕125号)《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2号)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Z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TS 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 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HG 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GB 50161-2009《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20592-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3、定义3.1重大危险源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2024年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适用于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控制,是做好危险源监控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全体员工必须强化危险源监控的责任意识,自觉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管理架构第四条成立以经理为组长,重大危险源所在工长为副组长、安全员及部分运行、检修人员为组员的危险源监控领导小组。
第五条监控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小组,即锅炉组、沼气组和放射源组,锅炉、污水及电仪工段工长任组长。
第三章各级人员危险源监控职责第六条部门经理监控职责经理是危险源监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危险源监控工作。
职责如下: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危险源监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2.负责建立危险源监控管理网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报公司备案后组织实施。
3.定期组织危险源监控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4.组织部门级危险源培训,检查工段危险源培训开展情况和记录情况。
5.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突发事故处置能力。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段工长监控职责工长是本工段危险源监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工段危险源监控工作。
职责如下: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危险源监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2.负责建立本工段危险源监控管理网络,制定应急预案。
3.定期组织危险源监控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4.组织工段级危险源监控培训,检查危险源监控记录情况。
5.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突发事故处置能力。
第八条部门安全员监控职责1.在部门经理及分管经理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危险源监控工作,同时接受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业务指导。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危险源监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3.参加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4.定期组织危险源监控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5.参加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段运行人员监控职责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危险源监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2013年9月1日实施)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第一部分通则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类企业或组织内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核设施、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核能物质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2号《剧毒化学品目录》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719《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AQ203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Z23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AQ2006《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8001《安全评价通则》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3术语和定义3.1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设施和场所)。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
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动态监控,联网监测预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九)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十)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
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根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省安监局。
原《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应急〔2010〕7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1、范围《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规定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分类辨识范围、分级评定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类企业或组织内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及其安全评估。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核设施、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核能物质等。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1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令)《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号)《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字〔2005〕125号)《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2号)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Z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TS 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 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HG 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GB 50161-2009《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20592-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3、定义3.1重大危险源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共10页文档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应急〔2019〕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动态监控,联网监测预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九)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十)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14、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2013年9月1日实施)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3〕93号)第一部分通则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类企业或组织内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核设施、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核能物质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2号《剧毒化学品目录》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719《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AQ203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Z23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AQ2006《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8001《安全评价通则》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3术语和定义3.1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设施和场所)。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2019年9月1日实施共42页word资料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第一部分通则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类企业或组织内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核设施、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核能物质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3号《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第1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第2号《剧毒化学品目录》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719《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AQ203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1 页GBZ23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AQ2019《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8001《安全评价通则》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3术语和定义3.1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设施和场所)。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冀安监管政法〔2017〕262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7〕2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对2016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的省安委会、省安委办、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5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二、对10件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5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责任处室、单位修改后印发,原文件同时废止。
对于尚未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待清理后另行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7日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试行办法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试行办法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试行办法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的定义、分类、辨识及分级。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类企业或组织内构成的重大危险源。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1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2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字[2005]125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令)《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3、定义3.1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3.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3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试行办法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试行办法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的定义、分类、辨识及分级。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类企业或组织内构成的重大危险源。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1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2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字[2005]125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令)《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3、定义3.1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3.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3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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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动态监控,联网监测预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九)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十)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第七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系统,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加强监测预警,对监控设备设施、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分级: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重大危险源级别评定,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试行办法》进行划分。
第二章辨识与安全评估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情况,确认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承担安全评估任务的评价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并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四)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类型及危害程度;(五)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六)重大危险源等级;(七)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十一条一级重大危险源每1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危险源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三章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评估后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登记建档、备案时,应提交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四)检测及监控措施;(五)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与演练;(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七)重大危险源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发生改变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申请;核销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四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和备案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信息标识牌。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按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写,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根据《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安办…2009‟13号)的要求,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应急人员,并结合实际,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演练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参加,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总结,修改、完善预案,报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后的影响范围、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周边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掌握相关应急知识,能熟练应对和处臵突发事故。
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现场,或者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从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后,应当迅速向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具有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危险能量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对存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负责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进行巡检,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重大危险源场所进行施工等作业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验收。
第五章安全监控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信息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与管理,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巡检并做好记录,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应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署与所在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系统联网,并确保安全监控信息系统和监控设备、设施有效运行。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并落实监控责任。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信息台帐和档案,并随时根据变化更新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监控。
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巡检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设区市及重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分级监测预警,及时处臵预警信息,为迅速响应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重大危险源信息实施动态管理,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
把生产经营单位集中监控系统与远程监测预警系统的联网纳入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重要内容,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实行分级报告备案制度。
第三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评估、检测、备案工作。
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评估备案。
第三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根据职责范围定期与不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重大危险源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分级、备案情况;(四)安全监控信息系统和监控设备、设施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情况;(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六)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七)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臵情况;(八)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九)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十)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十一)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十二)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