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
(法释〔2003〕13号)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
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有
关问题的解释
⽂号:法释[⼀九九九]⼗四号
颁布⽇期:1999-06-25
执⾏⽇期:1999-07-03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法律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6⽉18⽇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1999年7⽉3⽇起施⾏。
⼀九九九年六⽉⼆⼗五⽇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
具体应⽤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九九九年六⽉⼗⼋⽇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0六九次会议通过法释〔⼀九九九〕⼗四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刑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条个⼈为进⾏违法犯罪活动⽽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然⼈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99.07.03,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0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规定梳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规定梳理一、法律规章1995.12.1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事部(已撤销人核培发[1995]153号2002.07.06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5号2003.0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2004.04.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4]30号2008.08.15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令第9号2012.08.2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争议处理依据及法律适用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等,往往不够明确。
本《条例》的制定是中央政府首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门立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赋予了本《条例》优先适用权,即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条例》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的,《条例》优先适用。
二、重点内容:1、内部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第四条相较于《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的严格要求,《条例》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制定程序作出了不同的要求——“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2、岗位制度(第五、六、七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制度(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工资构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工资分配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挂钩工资增长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工时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社会保险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国家规定,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
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4.04.30
•【文号】法函[2004]30号
•【施行日期】2004.04.30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
答复
(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山东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概况)模拟试卷2
山东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概况)模拟试卷2(总分:5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40.00)1.事业单位编制的改革需要本着精简、效能和( )的原则进行。
(分数:2.00)A.和谐B.平等C.关注弱势群体D.减轻财政负担√解析:解析:事业单位的改革需要本着“精简、效能”和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对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
故本题答案选D。
2.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 )。
(分数:2.00)A.分级分类管理√B.中央统一管理C.单位自主管理D.地方自主管理解析:解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故本题答案选A。
3.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问题及对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分数:2.00)A.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对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成败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B.要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性问题,关键环节是以优化人员配置为重点√C.各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面临的问题及改革的难点并不完全相同D.人员观念滞后,用人机制转换任务艰巨是事业单位存在的沿袭已久的,与欲待改革的体制联系紧密的问题之一解析:解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问题及对策: (1)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作为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成败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且无疑也是决定我国人才强国战略能否实现的重大改革之一。
(2)各类事业单位存在着沿袭已久,与欲待改革的体制联系最紧密、最为普遍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健全;人员观念滞后,用人机制转换任务艰巨等。
(3)要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性问题,关健环节是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故本题答案选B。
4.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应(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8.2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理解(一)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事业单位法人是与机关、企业、社会团体法人并列的四种法人之一。
然而《民法通则》并未规定事业单位的性质、构成要件等。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仅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这里强调了事业单位为“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
实际上,事业单位为我国用人单位中的一个重要类型,是指为党政机关和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服务,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服务,为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群众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需要,而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独立核算单位。
根据行业划分,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单位,从事农、林、牧、植、水利、气象事业的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建筑设计、地质普查和勘探及交通运输事业的单位,从事社会福利、环境保护、房地产管理和公用事业单位,从事综合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事业的单位等。
[1]因而事业单位不仅包括“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也应当包括“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最新-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 精品
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五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问题的由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5日生效施行的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使人事案件的处理进入司法程序至今已过去整整一年了。
在这一年中,人事争议案件诉讼司法实践也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仲裁前置、法院管辖、受理、仲裁委的不受理、仲裁决定与仲裁裁决、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人事政策文件与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等诸多问题,其中表现最为普遍是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此期间,由于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们并未估计到上述问题大量出现以及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映,更不可能在该司法解释中对上述问题规定,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
对法律适用问题这一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函[2019]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也相继出台地方法院司法文件。
但从北京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规定中,仅仅是解决管辖、受理等程序方面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但对上述大部问题仍未能涉及且各地规定不尽一致,它将导致审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19]30号司法文件虽对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其不但没有很好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反而引出更多的新问题注参见《浅析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19]30号文存在的有关问题》一文。
因此,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
最近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出台了苏高法审委[2019]114号《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四)演讲范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自2003年9月5日生效施行。
司法解释公布后,本人在部分部门、法律网站上发表了《关于[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的思考》专著后,不少咨询者通过电话、邮件、论坛发贴的等方式,对该司法解释的执行以及有关问题向本人提出了诸多问题,现将这些问题分类归纳,并将本人的多次解答、回复整理分次列出如下,以提供访问者、咨询者参考:33、具有干部身份编身制的大学生因就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从就业角度上讲,确定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取决于劳动者的“身份”,即你是工人?还是干部?1、一般讲,身份为工人,准确讲你就业在企业,不论你从事经营、管理、文秘还是工人,与就业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你与用工单位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就是劳动争议。
2、你在国家机关或国家事业单位就业,签订的聘用合同,如干部、教师、科研技术人员、文秘、行政管理的人员,凡发生你与单位因聘用合同的争议均属于人事争议。
3、前两点是指一般情形,也就是大多数职工、人员的正常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但特殊情形下也有不同,如国营企业中的具有国家干部正式编制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如果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双方仍形成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仍属于劳动争议;如果签订的是干部聘用合同,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的,属于人事争议。
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人,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均属于劳动争议;具有干部编制即使从事工人岗位工作的,仍属于人事争议。
道理十分简单,他属于人事部门管理,而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
34、国家事业单位“合同制干部”身份的人员因待遇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属于那类争议?对于事业单位“合同制干部”这一问题,人事部规章没有直接、间接的规定与说明。
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实质是“聘用干部”,它是改革中的产物,且是地方人事部门在80年代末,小范围,人数较少,在特定行业内的试行,结果没有获得成功。
事业单位中服务期未满劳动者不能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中服务期未满劳动者不能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基本案情:2006年4⽉24⽇,H学院⼈事处作为甲⽅和张某国作为⼄⽅签订⼀份《引进博⼠协议书》,约定:从⼄⽅到甲⽅正式报到上班之⽇起,在⼋年服务期内,甲⽅除按相关规定发给⼄⽅⼯资、福利和津贴外,另按学院的规定为⼄⽅提供以下优惠待遇:1、⼀次性发给安家费4万元;2、安排150平⽅⽶住房⼀套(服务期满⼗年,产权归个⼈所有);3、博⼠津贴每⽉600元......。
⾃到甲⽅⼯作之⽇起,在甲⽅的服务期为⼋年。
若未满服务期⽽要求流动的,学校按规定收取违约⾦......。
⼄⽅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进⾏有损学院声誉和利益的活动。
上述协议签订后,张某国于2006年7⽉正式进⼊H学院从事汉语⾔⽂学教学和科研。
H学院已按照协议约定向张某国提供了各项优惠待遇。
2013年11⽉29⽇,H学院向各院部、各部门印发实施了《H学院专业技术⼈员服务期规定(修订)》(以下简称《H学院服务期规定》),该规定中有以下内容:“在我校被评为正⾼级专业技术职务⼈员,服务期为6年”;“各类专业技术⼈员服务期未满,因个⼈原因调离(含调动、辞职、⾃动离职等,下同)学校的,都应缴纳⼀定数量的违约⾦及补偿⾦,具体如下:......3、在学院被评为副⾼、正⾼⼈员:1万元⼈民币×所⽋服务期年数”。
H学院于2013年通过H学院⽹站向各部门⼈员发布了上述规定。
张某国于当时阅读并知悉了该规定。
2014年7⽉,《引进博⼠协议书》约定的服务期届满后,张某国仍旧在H学院⼯作。
2017年12⽉18⽇,H学院印发了《关于张⼩明等118位同志教师和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的通知》,张某国等12位同志被评为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2019年6⽉2⽇,张某国以个⼈科研及专业发展需要为由申请调⼊浙江⼯商⼤学⼈⽂学院⼯作,向H学院申请离职。
同年7⽉3⽇,张某国再次向H学院提交了第⼆封辞职申请书,但H学院以服务期未满为由,不予研究其⼈事变动问题。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特点和法律要点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特点和法律要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具有社会服务的功能属性,在人事管理上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
在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时,法院应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为立足点,合理把握司法干预边界,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实践中,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虽然占比不高,但具有相对独立的体系,与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律适用、审理思路等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存在易混淆之处,故对此进行相应的梳理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争议受案范围的界定倪某与A学院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倪某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A学院对倪某所在岗位制定有岗位年度考核办法。
A学院根据倪某上一年的考核结果,对倪某已预领取的全年校内岗位津贴及新增岗位津贴逐月倒扣,并对其年终一次性奖金扣减30%;因倪某课时不足,对其作相应扣款。
倪某为此提起仲裁、诉讼,要求A学院支付其扣减的工资差额及超课时奖金。
案例二:涉及人事方面特有规定的适用陈某与B医院签订有期限的聘用合同。
合同期满后,B医院以此为由通知陈某终止聘用关系。
后双方就B医院是否应支付聘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
陈某为此提起仲裁、诉讼,要求B医院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聘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涉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适用张某经公开招聘与C社区服务中心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试用期满后,C社区服务中心解除与张某的聘用合同。
张某为此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双方聘用关系,并获仲裁支持。
C社区服务中心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张某工作经历严重失实、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亦不足三年,不符合招聘公告和招考条件要求,认为解聘张某行为合法。
张某则认为其在报考时经过严格审查,符合工作岗位的招聘条件,不存在故意隐瞒工作经历等情形。
二、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难点(一)人事争议受案范围边界欠清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相关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限定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律师实务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律师实务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发生后处理方式较为多样,多采取协商、申请主管机构调解、申请仲裁等方式,其中涉及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总体而言,在律师办案中,涉及到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并不如劳动争议纠纷常见。
本文将从律师办案实务角度出发,分析、归纳律师办案中常见的人事争议类型及办案思路。
一、明确判断法律关系。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咨询时,必须明确用人单位的性质是否属于事业单位,个人与该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性质是否属于聘用合同,这是本文讨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的首要条件。
一旦确定符合上述两点要求,则落入人事争议纠纷范畴,需要进一步总结当事人的诉求,确定是否属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若属于,则实体上适用于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程序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可以通过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若不属于,涉及到对考核结果、处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明确法律关系以及救济途径后,就需要根据当事人陈述进一步明确法律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常见的人事争议的类型根据对相关案例的检索,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多发行业为医院及高校,争议类型主要包含:因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休息休假加班发生的争议、因工资福利待遇发生的争议、因职务任免、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发生的争议、因考核、奖励、处分发生的争议。
其中,因休息休假加班发生的争议、因工资福利待遇发生的争议、因职务任免、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发生的争议、因考核、奖励、处分发生的争议多通过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等途径予以解决,涉及仲裁、诉讼程序的多是因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产生的纠纷及在履行聘用合同期间产生的纠纷,而这类型案件也是律师实务中应当着重分析的案件。
1、因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开除,是事业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的最严厉处分;聘用合同期满不续签,聘用合同期满并不等同于双方关系解除或终止,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文标题】: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3年11月24日【时效性】:现行有效1993年6月22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庭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主持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另发)。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梁书文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业务作发言。
这次会议是有党的十四大提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召开的。
会议座谈了第五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情况,交流了审判工作经验;讨论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问题,重点讨论了房地产、劳动争议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中的问题;研究了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业务的问题,现将会议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纪要如下:一、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业务二、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的几个问题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问题(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思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既要依法保护企业正当的开除、除名、辞退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自主权,支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管理、搞好改革;又要依法制约企业滥用劳动用人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积性。
从而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救济
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救济在当今社会,事业单位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人事管理和运作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争议。
这些争议不仅关系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权益,也影响着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因此,探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主要涵盖了诸如招聘、晋升、薪酬、考核、辞退等方面的问题。
产生这些争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层面的不完善,也有管理操作中的不规范,还有个人与单位之间在利益和认知上的差异。
当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发生时,法律救济成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其中最为常见的包括申诉、仲裁和诉讼。
申诉是一种内部救济机制,通常是当事人向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
申诉的优点在于便捷、成本低,能够在事业单位内部解决一些较为简单和轻微的争议。
然而,申诉机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可能受到单位内部关系的影响,处理结果的公正性有时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仲裁作为一种相对独立和专业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人事仲裁机构通常由专业的仲裁员组成,他们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人事管理经验,能够较为公正和专业地处理争议。
仲裁的程序相对规范,裁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仲裁也并非完美无缺,比如仲裁的受理范围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而且仲裁结果的执行有时可能面临困难。
诉讼则是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最终法律手段。
当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或者争议事项不在仲裁受理范围之内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的审判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但诉讼过程往往较为复杂,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较高。
在实际的法律救济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某些人事争议无法得到明确的法律适用。
例如,对于一些新兴的人事管理模式和争议类型,现行法律可能存在空白。
人事争议中劳动关系解除合法与否之争
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程序上和实体问题的处理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时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及用人单位辞退职工的法律适用问题,文本将结合案例逐一进行分析。
原告李波(化名)于1994年6月29日从部队退伍被安置到(被告)A县航管处工作,1996年离开该单位到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上班。
1998年9月14日,原告李波按照高速公路公司的要求与A县航管处办理了脱离该单位劳动、经济关系的证明。
证明中,记载着档案暂时保存于被告处。
2002年11月19日,原告在高速公路公司上班时,因私分车辆通行费被该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决定。
被告自原告离职至2006年4月为原告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
2005年,被告航管处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财政供养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其单位人员进行清理。
2006年2月20日,航管处依据《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以文件形式向A县交通局做出了辞退李波的请示并得到批准。
2006年6月15日,被告以文件形式通知李波于2006年6月22日前办理辞退手续,逾期作自动离职处理。
原告接到通知并签字,于该月20日签名领取了辞退费。
在领辞退费前,原告于2006年5月29日向A县人事局递交上访信件一封,于2007年11月19日向A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7年11月26日,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〇撤销被告A县航管处对李波所做的辞退决定;2〇恢复原告为航管处正式职工编制,为其补交社会保险。
2009年8月19日,法院以原告的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以及被告辞退原告依据的法律适用错误,做出撤销A县航务管理处对原告李波所做的辞退处理决定、驳回其他诉求的判决。
A县航务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事争议如何处理?案情简介2016年1⽉,某医院与张某签订《事业单位聘⽤合同》,约定张某在医院最低服务年限为10年,若因个⼈原因离开,需向医院缴纳违约⾦20万元,每⼯作满⼀年递减2万元。
2018年3⽉,张某向医院提出辞职,双⽅就违约⾦⽀付发⽣争议。
某区劳动⼈事争议仲裁院认为,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服务期限的违约责任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依法应适⽤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其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协议,约定服务期。
”本案中,医院对张某进⾏了⼊职培训,但该项培训并⾮专项培训,医院也⽆法举证证明存在其他专项培训并⽀付了培训费⽤,因此,仲裁院驳回了某医院关于违约⾦的请求。
律师提⽰很多劳动法专业⼈⼠,遇到⼈事争议也会⼀脸懵。
事业单位的基本⽤⼈制度为聘⽤制,事业单位⼈员有编制,财政拨款,与普通劳动者有⼀定区别。
笔者对事业单位⼈事争议法律适⽤问题作简要总结,事业单位也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员,在此不做讨论。
1、⼈事争议处理程序法律适⽤⼈事争议和劳动争议适⽤的程序性规定是⼀致的,即适⽤《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
2、⼈事争议实体处理法律适⽤《劳动合同法》第九⼗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聘⽤制的⼯作⼈员订⽴、履⾏、变更、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
”⼈事争议实体处理,⾸先应适⽤⼈事⽅⾯的法律、⾏政法规或国务院相关规定,如《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等,未作规定的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规定。
3、未开展专项培训,事业单位约定违约⾦不予⽀持根据上述分析,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业单位担任服务期限违约责任均⽆规定,依法应适⽤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条之规定,没有开展专项培训并实际发⽣培训费⽤,违约⾦将不予⽀持。
万晓冬、云浮市中医院人事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万晓冬、云浮市中医院人事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2【案件字号】(2021)粤53民终15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伙钊陈灿良黎洪靖【审理法官】李伙钊陈灿良黎洪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万晓冬;云浮市中医院【当事人】万晓冬云浮市中医院【当事人-个人】万晓冬【当事人-公司】云浮市中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高劲松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张慧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劲松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张慧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劲松张慧【代理律所】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万晓冬;云浮市中医院【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是人事争议纠纷。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万晓东是否享有医疗期及医疗期内万晓冬与云浮市中医院应否续签聘用合同的问题。
万晓冬曾于2019年12月25日到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2020年1月8日、2020年1月20日到云浮民安精神病医院、2020年7月30日到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门诊治疗抑郁症发作,根据相关病历和诊断证明以及一审法院向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调查的情况来看,万晓冬在2019年12月25日被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确诊为抑郁发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规定了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包括了“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什么是人事争议诉讼
什么是人事争议诉讼
什么是人事争议诉讼
人事争议诉讼是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寻求司法救助,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具体讲,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包括人事争议案件的起诉、受理、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
人事争议诉讼的特点
人事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与其他民事诉讼活动相比,人事争议诉讼有如下特点:
1.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人事争议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是不服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才受理,没有经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人事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是事业单位的职工。
3.人事争议诉讼的标的主要是人事权益。
人事争议诉讼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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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