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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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政策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政策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政策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支持,天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下面店铺带你了解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政策。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政策1、对于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整体或部分迁入天津的情况,有1年过渡期,过渡期后1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天津市和区县财政按照其过渡期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流程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新引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科技小巨人企业条件的可获得最高500万元的政府性周转资金支持。

2、“小巨人”企业扶持政策对新引进注册资金或合同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实体潜力小巨人企业,,经认定并经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评估后,给予30-50万元资金支持。

3、对小巨人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的扶持政策对新引进或培育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拥有超前的技术和产品,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经认定并与统计部门核实后给予30-50万元资金支持。

对于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年缴税1亿元以上,并且产品、技术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细分行业国内排名前三位的领军型小巨人企业,经认定并与统计部门核实后给予100-300万元资金支持。

4、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资助额度20-50万元,一般创新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国家重点创新项目资助金额为100-200万元。

5、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创业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经过创业辅导,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6、市级、区级专利试点企业对列为区级专利试点并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目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对列为市级专利试点并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目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10万元资金支持。

天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估标准

天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估标准

天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估标准引言一、企业基本条件1. 注册在天津市的中小企业;2.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4. 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5. 具有较好的经营和管理能力;6. 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中的其他特殊条件。

二、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评估3. 研发机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研发机构,包括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并具备一定规模和研发设备。

三、知识产权评估1. 专利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并且其中包括发明专利的比例应当达到一定要求;2. 商标注册:企业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商标注册,并且具备一定的商标管理能力;3. 软件著作权:企业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软件著作权,其中包括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和软件企业的著作权。

四、经营和管理能力评估1. 主营业务: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的主营业务;2. 资金实力: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包括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投资等;3. 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市场营销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五、评估程序和认定结果1. 企业申请:企业向天津市科技局提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评估审核:天津市科技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3. 评审意见:由专家组对企业的申请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4. 认定结果:天津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作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结果的决定;5. 公示和管理:对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进行公示,并纳入相关管理和支持政策。

结论天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估标准的制定,为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支持。

通过符合认定标准的评估,科技型企业可以享受到相关政策的支持,进一步推动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发展。

同时,这也有助于优化天津市科技企业的结构,提高科技型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前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经过认定,具有高新技术核心的中小企业,是当前国家加快创新发展,推动科技创新转化的重点支持对象。

为促进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解读和说明。

一、认定标准1. 高新技术企业标准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具有研发实力:研究开发费用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并配备了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依法合规地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数量不低于1件;•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公司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和项目管理制度,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 中小企业标准中小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注册资本规模:小型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300万之间,中型企业的注册资本在300万-5000万之间;•年度销售额:小型企业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中型企业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3. 应用排除标准以下情况将被排除在认定范围之外:•重复申报;•申报者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已获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员;•申报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不接受已拥有天津市自主创新示范企业资格的企业申请认定。

二、认定流程1.企业自愿申报。

企业向天津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初审。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不合格的申请将被退回并告知原因。

3.评审委员会评审。

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审,确定是否通过认定。

委员会由科学技术局、工信局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组成,评审结果将会被公示。

4.颁发证书。

通过认定的企业将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三、认定优惠政策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政府给予创新扶持资金;•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优先享有科技服务项目资金扶持;•享受各类科技计划优惠政策;•政府购买科技产品给予优惠等。

四、认定有效期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进行认定。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津滨政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滨海新区正文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为鼓励滨海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

一、设立引导资金自2010年起5年内,区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1.5亿元,设立滨海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私募股权基金(PE)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VC)进行融资。

引导资金扶持范围是: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并经区科委认定的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经区委宣传部(文广局)、区科委认定的动漫、3D等文化创意企业。

二、相关扶持政策(一)购(租)房补助。

对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且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购建厂房或办公用房的,经区金融服务局认定,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租用厂房或办公用房的,经区金融服务局认定,第1年按照房屋实付租金60%的比例给予补助,第2至3年按照4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天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指南

天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指南

天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指南1. 简介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是指天津市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认定,以激励企业创新研发,提升技术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2. 申请条件注册地在天津市企业类型必须为中小企业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近三年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达到一定比例。

3. 申请流程天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申请流程如下1.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需要准备认定申请表、企业信息表、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并通过电子邮件或线下提交给天津市科技局。

2. 材料审核天津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是否齐全并满足认定条件。

3. 现场核查对通过初步审核的企业,天津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核查。

4. 评审认定经过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将进入评审认定阶段。

评审认定由天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最终确定认定结果。

5. 发布认定结果天津市科技局将在官方网站上发布认定结果,并通知申请企业。

4.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企业信息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主营业务、人员组成等资料清单列明申请时所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企业自查表对照认定条件,自查企业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联系明等财务报表包括近三年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完整财务报表。

5. 注意事项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的情况,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将被取消认定资格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申请材料必须齐全,确保没有遗漏任何必要的材料注意申请截止日期企业需要在规定的申请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材料保护申请文件的安全企业需要妥善保管好申请文件,防止泄露或丢失。

6. 联系方式地质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18号天津市科技局方式(022) 5678电子7. 结论。

2023天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及奖励政策

2023天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及奖励政策

2023天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及奖励政策【2023天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及奖励政策】作为天津市中小企业关心发展的一员,你可能对即将实施的2023天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及奖励政策感兴趣。

在本文中,我将为你详细介绍这一政策的内容、意义以及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一、政策内容1. 认定企业类型根据该政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在特定领域或技术方向实现创新突破,具备较强核心竞争力,并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企业。

2. 认定条件天津市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较为严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企业创新性、研发能力和成果;- 技术领先性、专利申请和国内外专利授权情况;- 产品或服务市场竞争力和前景。

3. 奖励政策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后,企业可以享受多项奖励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提供研发、生产、市场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负担;- 提供土地、厂房等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享受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的支持。

二、政策意义1. 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及奖励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潜力,并推动其在技术研发、市场竞争等方面取得突破。

这将有效提升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天津市经济创新发展。

2. 增强企业发展动力通过政策奖励,天津市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了资金、税收和资源等多方面支持,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有利的发展环境。

这将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3. 优化产业结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和奖励,将有助于优化天津市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通过鼓励企业在特定领域或技术方向的创新,可以加速天津市传统产业向高端、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转型,提升整体产业竞争力。

三、对中小企业的影响1. 创新意识的强化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及奖励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中小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企业将更加主动投入研发和技术创新领域,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实现可持续发展。

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大型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改革和战略转型,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等要求,天津银监局结合辖内实际,并在前期征求部分银行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改革和战略转型,以转变增长方式为契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监会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重要性。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推动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升其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管理要求,为相关政策支持和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二、认定标准(一)企业在天津市境内依法注册成立。

(二)企业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

(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四)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

(五)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创新性和技术含量。

其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者符合天津市产业发展导向。

(六)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成长性。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 2亿元。

三、认定程序(一)企业自愿申请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人员情况说明、知识产权证明、财务报表等,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所在区的科技主管部门。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内容。

(三)专家评审通过初审的企业,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四)公示与认定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市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颁发“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四、监督管理(一)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如企业的经营状况、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情况。

(二)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定期抽查和动态管理。

如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标准,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追回已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企业发生重大变更,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应在变更后 30 日内告知所在区的科技主管部门,并重新进行认定。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促进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认定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注册并依法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

三、认定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企业;2. 具备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企业;3. 在科技研发方面有较大投入的企业;4. 具备创新团队和研发人员的企业。

四、认定条件按照上述认定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是高新技术企业,并且符合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或2. 是由天津市科技局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

五、认定流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流程如下:1. 企业填写认定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2. 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科技局安排现场审核;3. 现场审核后,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4. 评审结果经科技局审核确认后,将认定结果通知企业。

六、认定效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

七、支持政策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将享受以下支持政策:1. 财务支持: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税收减免等;2. 人才支持:享受高级人才引进政策、人才培养津贴等;3. 市场支持:优先参与科技创新项目、优先享受科技服务等。

八、认定结果的变更和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结果将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变更和撤销:1. 企业主动申请变更或撤销;2. 发现企业虚假申报或不符合认定条件。

九、监督和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天津市科技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定期对认定结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和修订。

以上是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旨在为天津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认定依据和支持政策,促进其科技创新发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经营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评估。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天津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二)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产品;(三)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四)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五)企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成长性。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程序包括:(一)企业自我评价,准备相关申报材料;(二)向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评审通过后,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认定后管理第六条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每年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研发情况报告。

第八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引言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政策。

一、认定范围和条件1.1 认定范围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1.2 认定条件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具备科技创新能力;具备专业人员和技术团队;具备研发能力和创新成果。

二、认定程序和要求2.1 认定程序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程序分为以下几步:1. 企业填写认定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条件;3. 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4. 初评合格的企业进入终审,并报市科技局审批;5. 审批通过后,颁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2.2 认定要求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司注册时间满2年以上;近两年企业研发投入比例达到一定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成果;具备专业人员和技术团队。

三、政府扶持政策为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天津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1. 财政资金支持: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财政资金的扶持和补贴。

2. 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 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培训和资金支持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能力提升。

4. 市场拓展支持:提供市场准入服务,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合作,拓展市场渠道。

5. 优先采购政策:政府在采购科技产品和服务时,优先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四、认定效益和退出机制4.1 认定效益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效益:获得政府扶持政策的支持和优惠;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知名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津政办规〔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7日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论述,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持续推动降低税费负担1.2022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2022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鼓励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为在疫情期间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并按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202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项目工作细则》(一)

《天津市“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项目工作细则》(一)

《天津市“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项目工作细则》(一)《天津市“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项目工作细则》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中小企业如何申请天津市“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项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展开:一、细则的重要性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科技创新则是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必经之路。

天津市“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项目的出现,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平台和机会,是中小企业顺利实现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

而《天津市“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项目工作细则》则更是提供了详细而完整的申报流程和操作指引,为中小企业申报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指导。

二、申报条件细则中明确了申报项目的条件,其中最关键的条件之一就是企业必须是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双软企业”,获得过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双软企业”认定的企业才能申报。

此外,企业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并能够满足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成果。

三、申报流程在细则中,对于中小企业的申报流程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申报时需要提供的材料、评审流程以及最终获得资金支持的程序等。

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能够增加中小企业申报成功的机会,减少因操作不当而导致的申报失败情况。

四、资金支持顺利获得资金支持,是每个中小企业申报的最终目标。

在《天津市“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项目工作细则》中,对于资金支持的具体数额、申报项目的期限以及其他细则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不仅对中小企业的资金申报提供了必要的指导,也能够提升中小企业的获得资金成功率。

综上所述,《天津市“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项目工作细则》的出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了非常优秀的发展平台和机会。

在这个平台上,中小企业可以不断吸取先进科技,研发创新型产品,推进实现商业价值。

虽然在申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阻碍或困难,但只要遵循细则中的申报流程和操作指引,相信每个中小企业都能够在未来的商业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科技型认定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天津市;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有关规定;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科技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符合规定。

第四条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信息;
2.外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准入证明;
3.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4.科技研发投入情况证明。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申报
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

第六条审核
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

第七条发文
通过评审的企业,市科技管理部门将发文予以认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监督检查
市科技管理部门对认定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认定有效。

第九条撤销认定
发现认定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市科技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认定资格。

第五章免责条款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科技管理部门所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

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8.05•【文号】国科发区〔2019〕268号•【施行日期】2019.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科发区〔2019〕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各类中小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引导与精准支持,科技部制订了《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9年8月5日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科技创新能力是企业打不垮的竞争力。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各类中小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现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为主要着力点,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加强创新服务供给,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企业竞争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主要措施(一)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

1. 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

天津西青经济开发区给予科技型 及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天津西青经济开发区给予科技型 及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西青经济开发区给予科技型及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及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全区科技型及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西青区制定鼓励政策如下:1、【扶持基金】“十二五”期间,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2、【营业税】自企业开具第一张发票之日起,给予营业税区留部分前两年全额补贴,后三年减半补贴的优惠政策;被认定为自行研发技术转让的,全额免征企业营业税。

3、【所得税】自企业开具第一张发票之日起,给予区留部分前两年全额补贴,后三年减半补贴的优惠政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自员工纳税年度起,凡年薪(税前)超过 30万元人民币的高管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留区成部分50%奖励,年薪(税前)超过 50万元人民币的高管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留区成部分100%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5、【一次性资助】对在本区注册纳税、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200万元;对已实现上市融资,继续在本区增资,且新增投资不少于1亿元的企业,按新增投资额的5‰予以资助,资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部级研发机构,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美金以上的,将给予一次性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的给予500万元,被认定为省部级研发机构的给予300万元。

以上资助期限为3年。

6、【实验室、技术中心资金扶植】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市级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开发并被鉴定为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科技成果每项资助5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

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对每件申请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

鼓励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和天津市工商局新授予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天津市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天津市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天津市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一篇:天津市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推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实施扶持政策“聚焦”国家和本市已经颁布实施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均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十二五”期间,全市共筹集财政资金20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其中,市级资金80亿元;滨海新区人民政府30亿元;市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共筹集3亿元;塘沽、汉沽和大港管委会共筹集10亿元;滨海新区以外的15个区县共筹集50亿元。

三、加强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主要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和除滨海新区以外的区县人民政府。

各区县(不含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相关功能区(包括:市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塘沽、汉沽、大港,下同)管委会筹集的资金,作为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形式为主,对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支持,额度一般在10万元至60万元,帮助提高生存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对获得“天使资金”资助的新增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资金也将按照资助资金的一定比例酌情给予奖励和补贴。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四、加强对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市级资金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筹集的资金,作为政府资助周转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资助周转基金,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资助条件的,一般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支持,重大项目可获得高于500万元的支持,以上周转基金采取无息借用方式,2至3年后归还。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行业不同,标准也不同,其中工业中小企业标准是: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在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列,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三条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随时受理,认定流程通过网络进行,具体程序为:1、申报.企业登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首先进行注册,然后进入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最后进行提交.同时准备相关书面审核材料,提交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审核。

企业需提供的书面审核材料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企业前3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需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科技成果证明材料等必备材料。

2、认定。

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3、备案.市科委对区县、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备案,滨海新区对各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备案,纳入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

科技小巨人计划和资金使用办法解读.

科技小巨人计划和资金使用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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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目标(4个):
一是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从1.25万家增加到3万家。科技型 中小企业占全市中小企业的比例从9%提高到15%。规模以上 (年销售收入500万元)的企业数量从当前的1100家增加到 4500家,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比例由8.8%提高到15%。整个 “十二五”,要新培育1.75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合计实现销售 收入要从3100亿元增加到1000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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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职责 :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市和区县(功能区)科技主 管部门负责。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区县和 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具体组织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工 作,由市科委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 业的认定工作主要通过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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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和支持的方式:
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若干政策中规定:市专项资金 和滨海新区政府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进入成长期和壮 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是以周转资金的方式,借 给企业,2-3年后归还。区县和滨海新区功能区的专项 资金主要支持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无偿资助的 方式支持。 下面我重点介绍一下市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用途和支持 方式。
专项资金总体计划和年度安排 :
“十二五”期间,全市共筹集财政专项资金200亿元, 其中市财政80亿元,滨海新区财政70亿元,15个区县 财政50亿元。 市级专项资金80亿元,包括财政预算30亿元,银行贷款 等融资50亿元。财政预算30亿元分年度安排,2011年 安排4亿元,2012年安排5亿元,2013年安排6亿元, 2014年安排7亿元,2015年安排8亿元。 滨海新区政府30亿元,每年安排6亿元;开发区、保税 区和高新区各10亿元,每年各安排2亿元;塘沽、汉沽 和大港共10亿元,每年安排2亿元。 15个区县五年总计安排50亿元,2011年到2015年每年安 排经费分别为9.6亿元、9.8亿元、10亿元、10.2亿元、 10.4亿元。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成立天津市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知识产权服务队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成立天津市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知识产权服务队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成立天津市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知识产权服务队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成立天津市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知识产权服务队的通知(2010年11月15日)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各服务队,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行动方案(2010-2015)》等文件精神,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市知识产权局决定组织成立“天津市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知识产权服务队”(以下简称“服务队”),并在全市范围内遴选了57名专家作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专家团队。

为了更好的开展政策法规咨询、知识产权实务指导和无形资产评估等方面的综合服务,现将服务队和专家信息予以公布,并对服务工作要求如下:一、统一领导、明确目标各服务队在市知识产权局统一领导下,以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进步、提升竞争力为工作目标,深入区县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工作。

服务内容应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环节,通过政策咨询、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形式开展工作。

二、积极宣传、加强指导各服务队应积极宣传我市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形势和推进政策,加强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帮扶,尽快提高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和水平,达到“一企业一品牌、一产品一专利”的工作目标。

三、重点服务、及时总结各服务队应结合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和自身专业优势,明确帮扶的对象和范围,把握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成长进步的客观规律,重点推进企业突破专利申请的神秘感,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和质量,不断增加专有技术法律化保护的工作力度,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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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推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实施扶持政策"聚焦"
国家和本市已经颁布实施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均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十二五"期间,全市共筹集财政资金20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其中,市级资金80亿元;滨海新区人民政府30亿元;市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共筹集3亿元;塘沽、汉沽和大港管委会共筹集10亿元;滨海新区以外的15个区县共筹集50亿元。

三、加强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主要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和除滨海新区以外的区县人民政府。

各区县(不含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相关功能区(包括:市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塘沽、汉沽、大港,下同)管委会筹集的资金,作为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形式为主,对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支持,额度一般在10万元至60万元,帮助提高生存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对获得"天使资金"资助的新增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资金也将按照资助资金的一定比例酌情给予奖励和补贴。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四、加强对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市级资金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筹集的资金,作为政府资助周转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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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资助周转基金,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资助条件的,一般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支持,重大项目可获得高于500万元的支持,以上周转
基金采取无息借用方式,2至3年后归还。

鼓励风险投资、产业基
金和银行贷款跟进支持。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五、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标准、条件、程序,服务内容和管理要求等。

市和各区县、功能区都要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认定和享受资金扶持政策的评审工作。

对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其成长阶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统计监测、跟踪评估制度。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各区县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并责成专人,指导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数据更新。

六、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平台
在企业认定、技术开发、科技政策、投资融资、市场开拓、人员培训等方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网络服务,为各级政府决策管理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企业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政府部门应及时公布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服务信息,增强政策透明度。

七、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研发适用产品,简化审批程序,发挥银行间接融资主渠道作用。

发展集合性债权融资,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和规模。

完善保险、准金融机构、担保服务、社会信用信息和中介服务等支撑体系。

建立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保险和担保等业务的政府支持机制。

八、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拓展企业投融资渠道、营造良好服务环境等政策措施。

实行"非禁即入"准入政策,实施海外留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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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师生、科技人员等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政策,放宽名称核准条件,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出资,放宽企业住所限制,放宽科技型企业集团准入条件。

九、加强企业培训服务
中小企业发展促进部门积极开展创业培训、企业成长培训和企业上市培训。

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境外考察学习,组织创业导师对企业开展培训服务,组织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技能培训。

十、加强知识产权服务
知识产权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支持和帮助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搞好品牌建设。

十一、加强创业引导和指导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指导和扶持力度。

鼓励和动员高校师生创业,允许高校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进行科技中介服务;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允
许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其在原单位的聘用、劳动关系;吸引更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津创业,兴办高水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十二、统筹政府各部门专项支持资金
政府各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

商务部门的外贸发展资金要重点支持出口型科技中小企业发展;发展改革部门用于服务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要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等部门也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资金支持。

十三、政府采购和税收激励政策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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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研发经费150%加计抵扣、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税收激励政策。

十四、建设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孵化和公共技术服务。

鼓励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中心、企业实验室和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

十五、建立高效协调工作机制
成立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统计调查制度和跟踪评价机制。

建立市人民政府与区县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上下联动、市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将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建立目标责任制。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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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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