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涉税问题分析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有关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及其探讨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0日信息来源:镇江市扬中地税局案情简介:某市有一家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8000万,其以低压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智能化电器元件、电器控制系统、检测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制造加工;同时经营电器、仪器仪表、模具、塑料制品制造销售为主的企业。
该企业生产军工和电器产品,由于经营需要,军工产品保留在原企业名称下,而电器产品考虑到其生产资质以及多年的产品品牌(无形资产),从原企业分立出去之后,新成立一家B电器公司。
该企业在分立过程中,采取了整块业务剥离的形式,将涉及军工和电器产品的机器设备、土地、车间、存货、原材料、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等资产和负债以及劳动力全部分立出来,原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存在,主要生产军工产品,新分立的企业B电器公司则侧重生产电器产品。
新成立的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同时没有分别向被分立企业股东支付货币性资金。
近日,该企业咨询税务机关,这样的分立业务是否涉及税款的缴纳,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认真分析了相关税收政策后进行了解答。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分立属于派生分立。
案例中当事各方将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
一、有关企业分立法律、法规分析1、分立的定义。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该公司情况属于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2、公司分立之后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公司分立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公司主体的变化,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
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
物流行业公司分立税务筹划思考
物流行业公司分立税务筹划思考本文将会与您一起探讨关于物流行业公司分立的税务筹划。
某公司2004年经资产评估增值后改制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亿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仓储理货、物流服务、搬运装卸;提供现代商品流通服务、房屋租赁、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钢材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
一、目前公司涉税方面存在的问题:1、目前公司对外提供的运输配送因无运输发票开票资质,只能在税务代开,税负率6%;装卸、搬运税负率3.6%;仓储5.6%;租赁17.6%,钢材卷板开平加工业务被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纳17%的增值税而少有进项税抵扣。
2、虽然公司花了不少的努力和代价于2010年底取得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但因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房地产且房地产销售收入占的比重较大,税收优惠政策有特殊的行业要求,将很难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只能统一按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因仓库货场铁路等占用了大量的土地面积,土地使用税对物流企业来说也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公司每年交纳土地使用税近200万元,因含有房地产开发业务,公司也很难申请到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
4、2011年1-9月物流公司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增值税等流转税金508.5万,流转税负率超过了5%,尚不含物流应交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仓库)、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物流企业涉及业务广,包括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复杂的业务,是从事生产性服务的一种企业,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比较复杂。
二、相关可参考的税收政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优惠政策和物流行业产业扶持政策,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则可以向税务提出减征或免征部分土地使用税,以减轻公司的税收负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提供运输、配送、装卸、搬运等劳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物流企业提供货代、仓储、包装、物流加工、租赁等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税率为5%。
企业合并分立与增值税处理
企业合并分立与增值税处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企业发展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合并或分立来实现业务扩展或优化。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处理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企业合并分立与增值税处理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企业合并与增值税处理1.合并企业的税务登记变更在企业合并过程中,税务登记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合并后的企业需要对税务登记进行变更,以确保其合法纳税地位。
税务登记变更包括增值税纳税人信息的更新,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内容。
2.合并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处理在企业合并后,原有的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税务法规定,企业合并后,原有的增值税发票一般不能再使用,需要办理作废手续,并按照新的纳税人信息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3.合并企业的增值税减免政策享受如果合并企业符合相关的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以减轻其合并带来的税负压力。
例如,合并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
二、企业分立与增值税处理1.分立企业的税务登记变更与企业合并类似,企业分立后也需要对税务登记进行变更。
分立企业需根据新的组织形态(分立后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进行税务登记的变更,以确保其纳税人资格的合法性。
2.分立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处理与合并企业类似,分立企业在分立后也需要办理原有增值税发票的作废,并按照新的纳税人信息进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3.分立企业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划分在企业分立后,原有企业的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分立后的企业可能涉及到新的生产或经营范畴,需要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对应税项目进行界定。
此外,对于不可分割的应税项目,需协商解决相关税务处理问题。
三、其他税务处理事项1.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分立还可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合并后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变更,并根据合并交易的具体情况调整相应的纳税义务。
2.资产重组与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分立常常伴随着资产重组,而对于资产重组涉及到的税务处理也需要予以重视。
房地产财税答疑—公司分立涉税问题
房地产财税答疑—公司分立涉税问题摘要:公司存续分立过程中所涉及的税种分析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有多块土地,现计划将其中的一块土地进行处置,打算用分立的方式,请问分立过程中会涉及哪些税种?【答复】首先,明确下分立的概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分立分为两种: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根据问题描述,上述情况适用于存续分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若企业在分立过程中,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的同时,转让部分负债和劳动力,则企业无需缴纳增值税,否则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重组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企业分立是指原有的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加强管理与经营,或是进行部门改革等原因,将原有企业分成两个或更多的子公司,实现部门功能独立、管理灵活的目的。
在企业分立后,税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正确处理税务关系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1、分立方式:企业分立的方式有多种,包括资产分立、部门分立、业务范围分立等。
不同的分立方式对税务处理会有不同的影响。
其中最常见的是资产分立和部门分立。
在资产分立的情况下,需要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进行清点、评估和归属分配。
而在部门分立的情况下,需要对不同的部门进行归属分配,以及确定各个部门的所得、所得税等。
2、税务登记:企业分立后,各个分立后的企业需要重新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人登记和发票开具、财务报表、账务管理等方面的登记。
同时,在税务登记时,需要准确填写各项信息与业务范围,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3、发票管理:在企业分立后,每个拆分出来的企业都需要重新申请自己的发票,也需要进行开票管理的重新安排。
此外,在日常管理中,需要加强发票管理,对发票使用进行跟踪与监管,避免发票被打骗等情况的出现。
4、财税报表:在企业分立后,各个拆分出来的企业需要制定各自的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同时也需要进行税务筹划。
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评估企业财务状况和税务合规性的重要依据。
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5、税务审计:在企业分立后,需要对拆分后的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包括资产分立的税务、部门分立的税务、所得分配等。
税务审计是企业税务合规性的检验和评估,通过税务审计可以发现和解决企业在税务方面的问题,避免税务风险。
二、企业分立案例分析案例1: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其整体资产和负债分别分拆成三家独立的公司。
解析:对于这种资产分立的情况,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归属分配,将各部分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某某市某某区一家大型企业集团在最近的一次重大战略调整中,决定进行企业分立。
该决策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同时也牵涉到了复杂的税收问题。
本文将分析该企业分立的背景、原因以及涉及的税收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背景及原因该企业集团是某某市的领军企业之一,拥有多个子公司在国内外开展业务。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行业变革,企业高层决定进行分立以适应市场需求和提高业务效益。
分立后,原企业将分为两个独立运营的公司,各自负责特定的业务领域。
企业分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分立,企业可以更加专注于各自的主营业务,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效率,同时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2.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分立后的两个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需求,更加灵活地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加强战略决策与执行:分立后的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制定战略决策,并更好地执行,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和发展。
二、涉及的税收问题企业分立将涉及到一系列税务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包括:1. 资产转移税务安排:在企业分立过程中,涉及到资产的划分和转移。
需要对资产进行准确的估值,并合理分配给两个新成立的公司。
同时,还需要考虑相关的税务安排,如合并报税、过户税以及股权转让税等。
2. 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分立后,两家新成立的公司可能会失去原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重新评估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相关的优惠政策。
3. 跨境业务税务问题:如果企业在国内外都有业务,分立后可能会涉及到跨境资金流动和国际税务规划等问题。
需关注合规性和支付税款的时机,以避免涉及税务风险和纠纷。
4. 偷税漏税风险防范:企业分立期间,有可能发生偷税漏税现象。
需加强内部税务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三、针对性解决方案针对上述涉税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1. 税务专业团队支持:企业应聘请专业税务顾问或律师团队,协助分立过程中的税务规划和处理,确保遵守相关税收法规和减少税务风险。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第一篇: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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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企业重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之企业分立目录一、相关含义1、企业重组2、企业分立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一)营业税(二)增值税(三)土地增值税(四)企业所得税(五)印花税三、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一)契税(二)印花税(三)企业所得税四、被分立企业股东的涉税政策五、结束语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
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有效把控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涉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现对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做以下分析。
一、相关含义1、企业重组企业重组,在不同的税收文件中有不同的叫法。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财税〔20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将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事业单位改制等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也将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将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企业出售、置换等方式又叫兼并重组。
财税〔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一文中又只提到了企业兼并,通常理解也应包括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等内容。
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企业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一家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的行为。
企业分立有新设和存续的分立两种形式。
新设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新企业的行为。
涉及到税务问题,新设分立企业的流程为:原企业解散;办理税务清算;注销税务登记;补交税款;分立出来的各方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再按照规定去办理纳税申报。
存续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派生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企业的行为。
对于存续分立的企业来讲,由于将一部分财产、设备或业务分离出去,会涉及到相关债权和相关税收等问题。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讲,在现有企业的基础上进行分立,企业应当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1.有混合销售的企业如果企业存在大量混合销售行为,分立经营有利于纳税筹划。
在存在大量混合销售的情况下,无论采用分开合同的方式,还是采用分开记账的方式,都不能有效地解决混合销售所带来的税负增加的问题。
通过存续分立,企业将混合销售中有关劳务价款的部分分离出去,单独注册公司,单独操作,单独经营,能解决税负增加的问题。
2.分立便于企业性质的确认企业分立会有利于获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有的企业属于福利企业,但由于设在企业集团内部,税务机关无法认定。
如果将福利企业从企业集团内部独立出去,单独注册,则可以利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高科技企业在企业集团内部操作,也不便于税务部门单独认定,如果将该企业从企业集团内部分立出来单独设立公司,单独经营高科技业务,也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无论在征增值税,还是征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对软件生产企业都规定了很多优惠政策。
某软件生产企业含在企业集团内部,从事某一方面技术元件的生产,那么该软件生产企业应当将生产环节独立出去,单独申请软件产品的认定,享受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
在分立后便于确认企业性质的情况下,企业的分立有利于纳税筹划和获得节税收益。
3.含有免税项目的企业如果企业含有免税项目,那么进行分立会有利于纳税筹划。
公司分立涉税问题和优惠政策(一)
公司分立涉税问题和优惠政策(一)公司分立会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篇我们讨论公司分立所得税以外的涉税问题及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留在下篇讨论。
1 营业税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公司分立如果需要将被分立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自然资源使用权转移到新设公司名下,就会涉及到营业税。
2011年国税总局发布了51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从实务中看,公司分立一般不会因为分割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而被征收营业税。
2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的一种增值税。
如果被分立公司需要将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到新设公司的名下,就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问题。
对此财税2015年5号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房地产企业除外。
据此,公司分立要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分立新设各公司的股东必须与被分立公司的股东相同;(2)房地产企业分立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3 增值税是对转让和进口货物及转让知识产权增收的一种流转税。
如果公司分立需要被分立公司将货物类资产和知识产权转移到新设公司名下,就会涉及增值税问题。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发布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1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浅析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承继问题
浅析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承继问题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其中包括合并和分立两种企业重组形式。
企业合并或分立业务中必然发生企业资产权属的转移或变更,也必然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的承继问题。
尤其是亏损结转和税收优惠两大税收属性的承继问题最引起重组各方关注。
笔者将企业合并和分立重组业务中的纳税事项承继归纳为两类,具体分析了两类纳税事项承继问题的,最后详细解读了企业合并和分立中如何承继亏损结转和税收优惠两类纳税事项,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纳税事项承继问题分类企业合并或分立业务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的承继,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重组方自身纳税事项的承继,即企业重组结束后,重组各方承继重组前自身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即企业合并或分立中,续存企业对自身的所得税纳税事项的承继。
第二类,重组一方或各方对重组标的的纳税事项承继。
该类型主要包括:1、企业合并中,合并企业对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事项的承继问题;2、续存分立中,分立各方对重组标的(被分立企业)的纳税事项分割承继问题。
二、两类纳税事项承继问题的具体分析(一)第一类纳税事项承继问题分析《企业所得税法》遵循的是法人所得税原则。
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终止、承继、变化的载体是法人主体,只有法人主体的变化才可能引起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的承继问题。
如果不涉及法人主体的本质变化,则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的终止或变化。
这一原理体现第一类纳税事项承继问题上。
企业合并或企业分立中,续存企业一般情形下没有发生企业主体性质的变化,续存企业当然可以承继其自身的所得税纳税事项。
(二)第二类纳税事项承继问题分析重组一方或各方对重组标的的纳税事项承继问题,即当重组标的涉及企业层面时,重组一方或各方对重组标的的纳税事项承继,取决于重组标的是否按清算税务处理。
当重组标的按清算所得税处理臆含的资产增值得到实现,税收上的债权债务同时也结束,重组标的的纳税事项显然全部终止,不存在被承继问题;当重组标的未按清算所得税处理,重组标的拥有资产的隐含增值未得到实现,重组标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必须被承继,才能使隐含增值未来得到实现。
企业分立及分立的涉税处理
企业分立及分立的涉税处理一、分立的定义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的形式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1、新设分立.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2、派生分立.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公司分立的程序分立属于公司的重大法律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3.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4.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包括由原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5.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登记.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公司分立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分立成功必然要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公司主体的变化,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在新设分立形式中,原公司解散,新公司设立.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2.股东身份及持股额的变化.由于公司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股东的身份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即由原公司的股东变成了新公司的股东.就留在原公司的股东而言,虽然股东身份没有变化,但在原公司的持股份额却可能发生变化.由于公司分立一般要导致原公司规模的缩小,因此,随着股东和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剩余股东对公司持股份额必然会有所增加.3.债权债务的变化.随着公司的分立,原公司承受的债权债务也将因分割而变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债权债务.二、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案例:真彩龙有限公司,由王某彩和郭某龙共同投资成立,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王某彩和郭某龙分别占99%和1%的股份.为满足扩大经营的需要,真彩龙有限公司现在打算剥离部分净资产成立金龙有限公司.分立前,真彩龙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100万元公允价值为3600万元,负债1600万元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净资产15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此外公司尚有未分配利配450万元.真彩龙公司剥离的净资产中,资产的账面价值1800万元公允价值为2300万元、剥离负债的账面价值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剥离净资产的账面价值1600万元公允价值为2100万元,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800万元的减资手续.金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并确认王某彩和郭某龙的投资额分别为792万元和8万元,同时没有分别王某彩和郭某龙支付货币性资金.我们对此案例进行涉税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分立属于派生分立.案例中当事各方将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另据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二、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性性税务处理1、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例如,某企业A准备分立为A和B,也就是存续分立方式不满足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分立,此时,税务处理如下:A企业分立出去的资产比如土地、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B企业取得这些资产计税基础也按公允价值确认;A企业的股东取得B企业的股权或其他非股权支付额,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再投资处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分回利润可以免税;A和B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分立,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财税5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2、企业分立的特性性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5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二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五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适用条件的判断:本案例是否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的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分立在符合重组业务特殊性处理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二是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三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由于案例中金龙公司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为100%,高于85%的比例,现假定该分立业务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则本案例可以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真彩龙来公司的所得税处理: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由于本案例中企业分立业务符合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条件,因此被分立企业真彩龙公司可暂不确认分立资产中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但应确认非股权支付银行存款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即真彩龙公司可以不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对于真彩龙未分配利润450万元,财税〔2009〕59号文件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果分立时,没有对此未分配利润进行分立,理论上不应产生涉税行为.金龙公司的所得税处理: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分立企业真彩龙公司没有确认被分立资产的全部转让所得,因此按照所得税的对等理论,不能按照公允价值2300万元确定被分立资产在美滋公司的计税基础.所以金龙公司在确定被分立资产的计税基础时,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四、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8号和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33号作出规定:“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看到国家对于转增资本属于个人部分,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分立时呢暂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分立不一定就是将税后利润进行投资,如果将原有投资进行分拆呢另外,能否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处理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给予延迟纳税的优惠政策呢在具体操作上,很可能取决于地方税务机关的判定了.附:大连市的相关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分立的管理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存续的,其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对价应当视为被分立企业的分配,在扣除投资成本后确认为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不存续的,被分立企业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前的企业期末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和非股权支付对应清算所得和损失之和,按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期末留存收益+企业期末资本公积+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东所占股份比例.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指“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所定义的“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口径一致.五、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要注意,兼并并不等同于分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成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资产换股,因此,个人认为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另外,有些省级税务机关对这个问题已经做出了规定,例如,青岛市地税局印发<</SPAN>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六、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但是,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原则上不应该适用免税的待遇.七、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分立重组方案以及涉税分析
企业分立重组方案以及涉税分析【摘要】本文介绍了企业分立重组方案以及涉税分析的相关内容。
在阐述了企业分立重组方案以及涉税分析的基本概念。
在正文部分分别探讨了分立重组方案的制定、涉税风险评估、税务规划优化、税务合规审计和税务风险应对措施。
在总结了企业分立的税务影响、税务分析对企业重组的重要性以及税务筹划对企业分立的意义。
通过本文的阐述,可以更深入地了解企业分立重组中税务方面的重要性,为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做出更合理的规划和决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分立、重组方案、涉税分析、税务风险、税务规划、合规审计、风险应对措施、税务影响、税务筹划、企业重组1. 引言1.1 企业分立重组方案以及涉税分析介绍企业分立重组是指企业通过分立原有的业务板块或部门,重新组合形成新的独立实体或公司。
在企业分立重组的过程中,涉税分析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涉税分析是指对分立重组方案中涉及的税务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以寻求最优的税务筹划方案,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企业分立重组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包括公司业务结构、股权结构、资产负债情况等。
在制定分立重组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税务因素,避免因税务规定不确定性而导致分立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涉税风险评估是在分立重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通过对分立方案中涉及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估,企业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税务风险,提高分立重组的顺利进行。
税务规划优化是指在分立重组过程中设计合理的税务结构和安排,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合理设计税务规划方案,企业可以降低税收支出,提高财务绩效。
税务合规审计是指对企业分立重组过程中的税务合规性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分立重组,避免因税务风险而导致法律纠纷和处罚。
税务风险应对措施是指在分立重组过程中及时应对和解决出现的税务风险,保障分立重组的顺利进行。
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方案,对潜在的税务风险进行及时的防范和控制。
企业分立转移土地使用权涉税政策解析
企业分立转移土地使用权涉税政策解析企业分立时,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转至分立企业,会涉及哪些税种?对此,企业应充分考虑下列税务处理规定。
营业税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需要区分情况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如果企业不符合上述情况,则应按转让收入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分立,相关所得税事项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处理。
若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子公司应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对收入作出明确,即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法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企业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及附着物时所实现的增值额进行征税。
如果子公司分立时未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未实现土地转让增值额,则子公司分立转移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新分立出去的公司将涉及印花税。
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企业分立重组方案以及涉税分析
一、公司分立的背景A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22日,设立时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成立后经历次股权变更、增资,现时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股权结构为B股东出资2261万,其中注册资本为1650万元,占比55%。
C股东自然人出资13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350万元,占比45%。
A公司目前同时有两项主要业务,一项是销售医疗器械作为经营主要业务,另一项业务是公司在某工业园区购买土地并在上面建设厂房自营或者出售作为房地产业务,由于两项业务的经营模式、资金需求、专业性要求各不相同,并且A公司两个股东经营理念不同,C股东认为聚焦经营主业,提升公司治理效率,集中精力促发展,创造更多经济效益,B股东认为对房地产进行专业化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为公司提供更高的利润,导致日常管理中存在诸多不便,不利于公司长久发展。
由于两者理念不同,进行分家,分为销售医疗器械和房地产公司两个公司,B、C股东分别单独持有两公司的股份。
二、A公司账面财务状况以及被分立出的资产、负责情况根据获取A公司2019年5月31日的财务报表以及对公司资产负债的分析,A公司的主要资产为:1、在某工业园区购买了一块土地,并在地上自建2栋大楼。
2、购入商业大厦16层一整层、25层2套公寓。
15个车位。
3、收购D公司,股权占比90%,但是2019年5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A公司的主要负责为对股东B的欠款。
B股东除出资款外,截至到2019年5月31日,另有对A公司的借款57,607,990.03元,其中本金48,640, 860.16元,累计利息8,967,129.87元。
截至2019年5月31日,被分立的资产和负责的账面价值为固定资产-工业园区产业园账面净值为46,793,171.78元,无形资产-园区土地使用权账面净值9,794,593.94元。
三、分立重组目标双方股东决定对公司进行重组,最终实现B股东持有上述资产1、即某工业园土地及自建2栋大楼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企业分立所得税的特殊处理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所得税的特殊处理案例分析企业分立是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
企业分立的涉税金额较大,涉及被分立企业、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股东多方的利益,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是一直以来困扰征纳双方的难点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根据分立条件的不同,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适用所得税处理的一般性规定,另一种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
其中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较为复杂,现结合企业分立的具体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喜客来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地处江苏,由乐登酒店和悦君酒店共同投资成立,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乐登酒店和悦君酒店分别占70%和30%的股份。
为满足扩大经营的需要,2009年11月喜客来公司剥离部分净资产成立美滋餐饮有限公司。
分立基准日,喜客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800万元),负债20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净资产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此外公司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360万元。
喜客来公司剥离的净资产中,资产的账面价值8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剥离负债的账面价值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剥离净资产的账面价值6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300万元的减资手续。
美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并确认乐登酒店和悦君酒店的投资额分别为504万元和216万元,同时美滋公司分别向乐登酒店和悦君酒店支付银行存款56万元和24万元。
适用条件的判断关于本案例是否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的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分立在符合重组业务特殊性处理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二是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三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分立重组中个人股东的所得税问题分析
企业分立重组中个人股东的所得税问题分析企业分立重组中个人股东的所得税问题分析——以“琼地税函[2014]467号”为视角笔者最近发现,海南地税局又推出了一个新的有关企业分立重组业务的所得税风险的文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重组中分立业务所得税税收风险特征的通知》(琼地税函[2014]467号)。
琼地税函[2014]467号其实并没有什么新意,只不过是对现有的59号文、4号公告以及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法规的一些简单的总结重复(而且对于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部分显得很是太过简略而不太具有实践指导价值)。
但是,海大师最近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又一次挑战专家们的税务知识:依法分立也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贴对海南地税局进行了吹捧,笔者并非要针对海南地税,实在是因为海南地税对企业分立重组涉及的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说得不够清楚,就起不到税收风险特征提示之目的。
笔者对此规定,从企业分立的原理和税务处理原理进行评析和阐述如下:琼地税函[2014]467号对此的规定摘录如下:“另外,在重组分立业务中,其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对价未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风险。
”“二、企业重组分立涉及所得税税务处理的政策规定(二)个人所得税企业分立重组中,一般拆分为股东收回投资和再投资两个税收行为,对涉及个人股东权益变动或变更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规定计征税款。
”简要评析:1、企业分立重组中,个人股东征税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是“涉及个人股东权益变动或变更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规定计征税款”。
因此,判定个人股东权益是否发生变动或变更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2、为什么税收后果里面存在“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两个所得呢?虽然都是20%的税率,但是什么时候是前者,什么时候是后者?既然企业分立重组分拆为股东收回投资和再投资就不应该出现前者了,只能是后者——财产转让(股权转让)所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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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涉税问题分析
1、什么情况下股权转让行为将视为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而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如果转让的股权,其表现形式主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缴税义务人为房地产转让人。
未缴税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2、公司分立过程中,母公司将其名下房地产作价出资到全资子公司名下,是否为交易?需缴纳哪些税?
公司分立后,无论是通过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均是由一个独立的法人变为两个独立的法人。
母公司以其名下房地产作价换取其在新设立子公司的股权,实质上是新设立子公司以其股权作为换取母公司资产的对价,应该认定为交易行为。
涉税种类详情如下:
(1)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和财税[2006]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2)需缴纳房产税。
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由被投资方缴纳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由投资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3)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对于一般性的税务处理。
该《通知》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为一般性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该《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
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可以适用该《通知》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了: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综上,母公司控股新分立的企业,如果在经营资产转移过程中未从新企业取得任何股份以外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类的支付对价,新企业是100%被控股,那么该分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在当期确认资产转让损益,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另外有条件继承原企业的所得税事项。
(4)应缴纳印花税。
母公司将房产转移至子公司的过程中,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
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5)可免缴契税、营业税。
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的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而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则需要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