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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关于深入推进天津市高校学科建设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教委关于深入推进天津市高校学科建设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教委关于深入推进天津市高校学科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津教政〔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高等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深入推进天津市高校学科建设的指导意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促进科教融合和产教融合,以学科建设带动学校整体发展,现就深入推进天津市高校学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各项任务,坚持“四为”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瞄准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突出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为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加快推进天津高质量创新发展作贡献。

二、总体目标以“天津特色、世界一流”为目标,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天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化学科结构与布局,强化学科优势与特色,构建科学有效的学科建设监测和评价机制,突出学科建设的质量、贡献与效益,促进学科建设整体水平不断提升,为加快推进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到2025年,形成“重点突破、整体提升,高端引领、战略支撑”的学科建设格局,在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共性问题和社会现实问题等方面做出原创性、突破性贡献,支撑发展新动能和产业升级成效显著,一批学科跻身世界一流学科行列。

三、重点任务持续优化学科布局结构。

遵循学科发展规律,瞄准科技发展前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高校自身定位与特色优势,科学调整学科布局,合理优化学科结构,改造提升传统学科,积极培育新兴学科,融合孕育交叉学科,着力建设优势学科,聚力打造一流学科,形成学科基座稳固、学科高原林立、学科高峰耸立的可持续发展的学科生态。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津教委规范〔2021〕1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惩戒的实施第三章教育惩戒的保障第四章教育惩戒的救济第五章附则(联系人:教师工作处黄怡;联系电话:83215127)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为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指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评选天津市第五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评选天津市第五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评选天津市第五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津教委[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评选天津市第五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1〕8号)各区县教育局,企业办学单位,市直属学校:为充分调动广大基础教育工作者从事教学研究的积极性,推动我市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评选第五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

现将《关于评选天津市第五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评选天津市第五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若干意见2.天津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评审表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1关于评选天津市第五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若干意见一、总体要求(一)评选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目的: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鼓励基础教育教学的科学研究与实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推动我市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二)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包括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是指符合基础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我市基础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成效的教学研究成果。

主要包括:课程设计与实施,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式、手段改革,教学评价改革,教学综合改革及其他有关教学的改革等。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现将《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度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补评工作按照该《办法》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2016年3月25日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市范围内在编在岗的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以及教研室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评审职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委会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共同组建,负责全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高级教师评委会由市人力社保局授权市教委组建,负责全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一级教师评委会由市人力社保局授权市教委、滨海新区和各区县教育局组建,负责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津教委[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1〕9号)各区县教育局、直属学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新课程标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文件,结合我市中小学实际,制定了《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关于加强各区、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建设的意见》3.《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制度汇编》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附件1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小学实验室包括:中学理科实验室、通用技术教室、小学科学实验室、艺术专用教室、历史、地理专用教室、实践活动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等(以下简称实验室)。

为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实现天津市基础教育现代化发展目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就加强我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实验室是学校技术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场所和重要的课程资源。

是全面实施课程标准,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探究、合作学习,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科学素养的重要场所和科学启蒙园地,在培养全面发展的新一代人才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各区县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战略的高度,从教育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将此项工作作为基础教育整体发展和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衡量当地教育改革和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作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环节,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津教委[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0〕151号)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直属中小学: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我市义务教育现代化建设,确保“图书配送工程”顺利实施,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程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颁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的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中小学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趋势,现将经讨论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教育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重要意义,将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作为学校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细则》(附件)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努力把中小学图书馆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推向新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的经费投入。

各区县要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保证中小学图书馆建设和补充图书资料的需要。

同时积极争取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的捐助,提倡多渠道筹措经费办好中小学图书馆。

三、加快中小学图书馆的信息化建设步伐,使图书馆为学校师生开展教研工作和学习活动提供优质充分的教育资源。

加强中小学图书馆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图书的登录、分类、著录、检索、借阅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加强数字图书馆建设,以区县教育部门网络中心为依托,建设数字图书资源中心,充分利用网络环境实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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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津教委人[2003]2号关于对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颁发纪念证书、纪念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就做好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证书、证章的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教育工作年限:指解放后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具体的说就是截止到当年8月31日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周年。

9月1日以后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不计入当年从教三十年人员范围之内。

在工作期间曾经间断教育工作的,可将离开教育工作前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从事教育工作的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一)自参加教育工作的具体日期,到发证当年8月31日,累计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达到满30年。

(二)参加教育工作,后经组织批准被选送到师范类院校学习,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先参加教育工作,后经组织批准被选送到非师范类院校学习,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连续计算;对于未经组织批准个人辞职进行学习的,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从其重新从事教育工作之日计算。

(三)原从事教育工作,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冤假错案或受株连而受过开除处分、刑事处分或调离教育部门工作(属非正常调动),经平反回到我系统继续工作至今的;在历次政治运动或“文革”)中,曾带薪下放、插队、到“五.七”干校,后又从事教育工作的,其间断的时间计为从事教育工作时间。

(四)对于受过开除工职处分或刑事处分而又重新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时间,按重新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人员范围:(一)从事教育工作的在职的教师(含民办教师)、干部、工人。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又回到教育部门工作,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人员。

(三)因病长休人员,其从事教育工作满25年其病休期间可计算为从事教育工作时间。

四、申报时间:对从教满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的申报工作在每年4月10日前结束。

五、申报方式:申报时由各单位填写《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基本情况表》、《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名册》一式三份,经本单位的主管局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市教委人事处。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津教委〔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5〕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16部门制定了《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2015年3月9日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03号),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校舍安全达标,现就建立健全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区县政府落实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天津市普通高校优秀辅导员”和“天津市普通高校十佳辅导员”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天津市普通高校优秀辅导员”和“天津市普通高校十佳辅导员”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天津市普通高校优秀辅导员”和“天津市普通高校十佳辅导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津教委[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天津市普通高校优秀辅导员”和“天津市普通高校十佳辅导员”的通知(津教委〔2011〕58号)各普通高校、高职学院、独立学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津党教〔2006〕1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树立高校辅导员队伍中的先进典型,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决定开展“天津市普通高校优秀辅导员”和“天津市普通高校十佳辅导员”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时间2011年5月15日前为学校评选、推荐时间;5月至6月为市级评审时间。

二、评选范围天津市普通高校、高职学院、独立学院、民办高校中凡工作满两年的专职辅导员。

三、评选数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将评选出“天津市普通高校优秀辅导员”100名,并从中评出10名“天津市普通高校十佳辅导员”。

四、评选条件(一)“天津市普通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条件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辅导员工作,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2.认真做好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指导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3.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善于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开展调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4.以贴近实际、贴近学生为前提,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努力拓展工作途径,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津教委[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3〕8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新闻出版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各区、县物价局,各区、县纠风办,天铁集团教委:为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精神,按照《市教委、市新闻出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教委〔2012〕7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推荐范围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范围:小学三至六年级语文、数学、英语同步练习册。

初中七至九年级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同步练习册和初中九年级学业水平考试(考查)复习辅导材料。

高中一至三年级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同步练习册和高考各科复习辅导材料。

二、评议推荐工作程序(一)申请。

拟申请参加天津市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版权人,要根据天津市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教辅材料管理办”)的工作安排,向“市教辅材料管理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条件。

(1)资质。

教辅材料的出版单位必须具有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

(2)质量。

教辅材料要符合各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天津市中小学教学实际;练习题要求适宜,难度要分层次,以适应不同学生需求;训练量要适中,不得盲目扩大题量和随意拔高,以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外办、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外办、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外办、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津教规范〔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外办、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高等院校,各区教育局,各区外办,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区公安分局: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市教委、市外办、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外办市公安局2022年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学校招生、教学、校内管理第三章中等及以下学校招生管理第四章中等及以下学校教学管理第五章社会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联系人:市教委国交处韩岚;联系电话:83215116)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促进国际学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为国际学生在我市学习提供便利,提高我市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市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津教委〔2016〕61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6〕61号市属高校、直属学校、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直属学校、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已经市教委2016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12月20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财政性资金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市教委直属中小学、幼儿园,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投资维修改造校舍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教委所属非教学类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校舍,是指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土地、道路、运动场地等。

第三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安全优质"的原则,要充分考虑抗震、节能、消防、技防、防雷等需求,同时兼顾网络、水电气暖的专项改造,提高综合投资效益。

第二章项目批复第四条不属于市级经租(经营出租,下同)公用公房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和国有投资维修改造的,或属于市级经租公用公房但维修改造内容不在《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内的,以及属于保管自修公用公房的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由市教委批复。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津教委规范〔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10号各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编办、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的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2017年12月29日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办学校办理分类登记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分类进行法人登记。

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统称为现有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举办者意愿,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津教委〔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5〕31号机关各处室:为了规范我委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该《办法(试行)》业经第9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委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本委负责起草,以本委名义出台的重大决策,以及受市政府委托,本委负责起草的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风险评估是指,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决策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及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决策是否实施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被评估事项的分管领导是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领导负责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牵头实施具体评估工作,法制等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二)教育重大投资项目的设立及调整;(三)招生考试、教育收费、学生资助、学生就业等重大政策的制定及调整;(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制定及调整;(五)学校办学及管理体制改革及学校布局调整;(六)其他教育改革发展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29•【字号】津教委[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津教委〔2013〕56号)各区、县教育局,市属各高校,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教委工作,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市教委组织修订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监督执行。

2013年11月29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是负责全市教育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为规范市教委工作,全面履行部门职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市教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教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

三、市教委工作的准则是,发展教育,服务群众,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领导职责四、市教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教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市教委工作。

副主任、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任工作。

六、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

市教委工作中重大事项必须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8〕2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8〕2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8〕2号各区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我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市教委对《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及设施应当与培训项目或者内容相适应;其自有或者租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期不少于2年。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有规范的章程,要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教学保障和服务承诺等。

"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任的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每个学科或者专业的教师不少于1名。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八条改为第九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津教政〔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高等学校、行业办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卫生健康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工作,提升学生健康素养,为学生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21〕7号),市教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制定了《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2022年3月31日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卫生健康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工作,提升学生健康素养,为学生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引导学生树立正确健康观,深化学校健康教育改革,提升学校卫生条件保障,构建面向人人、人人有责的高质量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8421工程”布局学校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8421工程”布局学校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8421工程”布局学校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津体青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8421工程”布局学校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体青少〔2017〕4号各区体育局、教育局、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委员会、津南区文化体育局:现将《天津市“8421工程”布局学校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8月1日天津市“8421工程”布局学校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为推动我市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进一步加强“8421工程”布局学校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天津市“8421工程”布局学校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一、基本条件(40分)1.领导重视(6分)“8421工程”布局学校支持、落实此项工作。

每缺一项分别扣2分。

2.项目建设(14分)(1)每所“8421工程”布局学校开设运动项目至少1个(2分);(2)各运动项目含2个以上年龄组学生(4分);(3)每个单项有学生8名以上,集体项目每个项目15人以上(4分);(4)每个运动项目配备1-2名教练员或体育教师(4分)。

不足两个年龄段,扣2分;每个项目缺少一名学生扣0.5分;每增加一个运动项目加2分。

3.师资职称学历(4分)(1)每所“8421工程”布局学校开设运动项目配备1-2名专兼职执训教练员或体育教师(1分);(2)具有教练员或体育教师资格证达100%(2分);(3)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教练员或体育教师占教练达90%及以上(1分)。

每项未达标分别扣1分。

4.师资培训(4分)每所“8421工程”布局学校专兼职执训教练员或体育教师参加市、区体育、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的业务学习和相关培训活动。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津教政〔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天津开放大学:《天津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已经市委教育工委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13日天津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为加快推进天津开放大学转型发展,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提高办学质量,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要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全民终身学习为主线,以提升质量为核心,加大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推进服务、业务、管理、制度等多维度多要素的融合创新,着力构建科学高效、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为建设全国一流的开放大学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治引领、聚力发展。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以扎实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改革创新的强大合力。

——坚持解放思想、创新驱动。

把新发展理念贯穿改革全过程,真正打开脑袋上的“津门”,更加注重开放融合,最大限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努力构建天津开放大学新发展格局。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推进。

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体系一盘棋,整合利用各类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链、人才链、服务链与产业链的有机衔接。

——坚持做强优势、突出特色。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分工情况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分工情况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分工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津教委[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分工情况的通知(津教委〔2010〕140号)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直属学校,市教委各处室: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市教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安排如下:靳润成主任主持市教委党组及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发展战略研究、财务工作。

分管处室:办公室、战略办、财务处。

黄永刚副主任分管基础教育、特殊教育、中小学教材工作。

分管处室:学前处、中学处、小学处。

林炎生副主任分管高等教育、学位、人事、发展规划、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和大运会筹备工作。

分管处室:高教处、学位办、人事处、规划处、体卫艺处。

于立军副主任分管德育、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学生资助、安全保卫工作。

分管处室:德育处、学生处、保卫处。

刘欣副主任分管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海河教育园区工作。

分管处室:高职高专处、中职处、成教处。

孙志良副主任分管科技、国际交流工作,协助润成同志分管办公室工作。

分管处室:科技处、国交处。

王东军督学分管党组、老干部工作。

分管处室: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闻玉东督学分管信访、政府信息公开和审计工作,协助润成同志分管发展战略研究工作。

分管处室:信息公开与信访处、审计处。

王洪华督学分管督导、法规工作,协助永刚同志分管义务教育、特殊教育、中小学教材工作。

分管处室:法规处、督导办。

岳腾仑副巡视员分管纠风和社会力量办学工作,协助刘欣同志分管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工作。

分管处室:民办处。

张向阳副巡视员分管语言文字与民族教育工作,协助炎生同志分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协助志良同志分管国际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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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高[2004 ]24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校实验室评估标准
(试行)》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下发的《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教高司函[2003]143号文件顺附)要求,我委在总结前一阶段高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制订了《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制订并实施《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旨在规范高校实验室建设,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巩固实验室建设成果。

它适用于高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室,鼓励高校搭建公共实验教学平台。

请各学校参照《天津市高校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推进实验室建设,并按照标准进行自行评价。

我委将适时组织
对学校实验室建设成果的检查评估。

附件: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高校实验室评估标准通知
(共印25份)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6月7日印发
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
4.实验队伍
注:《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共6项32条,其中“*”项目为1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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