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管理规定
汽车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召回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汽车召回管理必须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和执行:
1. 汽车召回的范围:包括生产的汽车和相关配件存在安全缺陷或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或者有可能对用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
2. 召回责任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企业、配件生产企业等是汽车召回的责任方,对召回范围内的汽车和配件负责,保障用户的安全。
3. 召回程序和通知:召回发生后,汽车生产企业需迅速启动召回程序,并向相关用户发送召回通知,并通过适当的媒体公开召回信息,确保召回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给用户。
4. 召回实施和处理:汽车生产企业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为用户提供免费的召回服务,包括检测、维修、更换等。
用户可快速联系到召回责任方并享受相关服务。
5. 监管和处罚:相关监管部门对汽车召回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履行召回义务、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汽车召回的具体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上述规定仅为一般性参考。
对于具体的召回事宜,建议用户及时关注相关媒体和汽车生产企业的信息,并遵循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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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产品的召回行为及相关控制的程序,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和已经销售的产品,影响到产品需要召回的全过程管理。
3 职责本办法由技术中心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4 管理程序4.1汽车产品的缺陷判定原则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4.1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4.2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4.3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5 缺陷产品召回的原则产品的缺陷由公司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应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5.1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程序5.2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
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
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附件1)。
5.3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产品的质量问题,并加以分析,是否构成产品缺陷,是否需要召回。
5.4对公司认为无需召回的,公司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
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无需召回。
5.5对需召回产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
公司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发放停止生产销售通知书(附件3、附件4),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回收产品合格证,并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
汽车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召回管理规定
是指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制定的针对汽车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厂家必须进行召回的管理规定。
召回是指车辆制造商在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后,主动通知相关车主进行修复或更换的行为。
一般来说,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召回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商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召回,如出现安全问题、缺陷或质量问题等。
2. 召回程序:规定了汽车制造商应该如何发起召回,包括通知车主、备件准备、修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等步骤。
3. 召回范围:明确了召回适用的车型和生产日期范围。
一般来说,召回范围会涵盖所有受影响的车辆。
4. 召回通知:规定了汽车制造商应该如何向车主发出召回通知,如通过邮件、电话、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车主,并要求车主及时进行维修。
5. 维修费用:一般来说,汽车制造商在召回期间会承担维修费用,包括零部件更换费用和人工费用等。
受召回影响的车主可以到指定的经销商或服务中心免费维修。
6. 召回后处理:要求汽车制造商在召回后对召回情况进行跟踪和处理,包括统计召回车辆数量、维修情况等,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促使汽车制造商对存在问题的汽车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召回管理规定还可以提高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汽车制造商的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提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4篇)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的规范,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财产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活动。
第三条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坚持消费者至上的原则,加强企业自主召回与政府监督协调,形成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召回义务和程序第六条出现缺陷消费品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七条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召回计划的编制:企业应当根据缺陷消费品的性质、数量和危害程度,制定召回计划,并报送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二)公告公示:企业在启动召回计划后,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告,并在官方网站、媒体等平台上公开召回信息。
(三)召回实施:企业应当对缺陷消费品进行召回,采取有效措施销毁、修复或更换缺陷消费品。
(四)召回报告:企业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召回情况,并公开召回报告。
第八条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缺陷消费品的名称、型号、批次等基本信息;(二)缺陷描述和可能产生的危害;(三)召回的范围和时间;(四)受影响的消费者应该采取的措施;(五)联系方式和投诉渠道。
第九条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充分考虑消费者的生活习惯、使用环境和人群特点,采取不同的召回方式,包括广告宣传、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手段。
第十条召回期间,企业应当保持与消费者的沟通联系,及时回应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以下职责:(一)审核和审批召回计划;(二)监督企业召回的实施情况;(三)公布召回公告和报告;(四)组织召回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分析。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三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发现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有缺陷,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限期或者无限期进行召回修复或者更换的行为。
第三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在发现缺陷汽车产品后,应当立即向质检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召回措施。
第四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通知、公告、召回、处理和记录等程序。
第五条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程序的企业,予以处罚并公示。
第六条消费者购买的汽车产品发生召回时,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进口者进行相关的维修或者更换。
第七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程序,导致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缺陷汽车产品的判断和报告第九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中对产品进行抽检、测试和监控,发现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进行进一步的检测分析。
第十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在发现缺陷汽车产品后,应当立即向质检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缺陷情况、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召回计划等。
第十一条质检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与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协商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
第十二条缺陷汽车产品的判定应当参考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依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十三条质检部门对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报告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和处理第十四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按照质检部门的要求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并向质检部门申请召回。
第十五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及时向质检部门提供召回所需的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质检部门根据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提供的召回计划,将召回信息向社会公布,并要求销售者按要求通知购买者。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引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发现汽车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性能问题后,主动召回已经销售出去的汽车或零部件,并进行检修或更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和促进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阐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定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定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当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发现其销售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威胁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主动召回已售出的汽车或零部件,进行修理、更换或补偿等措施。
二、法律法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是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法规。
该条例实施了“制造者不得生产、销售具有缺陷的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制造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等原则,明确了制造商和经销商的义务和责任,并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程序、通知、处理、追踪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管理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包括召回计划的制定、公告、实施和后续跟踪等环节。
1. 召回计划的制定制造商或经销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对所有销售的汽车产品进行质量监控和缺陷识别。
一旦发现缺陷问题,制造商应尽快制定召回计划,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2. 公告制造商或经销商应在媒体、官方网站或其他适当渠道上发布召回公告,向消费者说明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措施等信息,并告知消费者应及时联系经销商进行维修或更换。
3. 实施制造商或经销商应组织召回行动,与经销商合作,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召回产品应按照召回计划进行修理、更换或补偿等处理,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4. 后续跟踪制造商或经销商应建立召回管理数据库,记录召回工作的执行情况,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随时掌握召回产品的使用情况和后续问题。
四、实施效果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消费者权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汽车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性能问题,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三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
第三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因生产、设计、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缺陷,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风险的汽车产品,由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或销售企业主动实施的召回行动。
第四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召回行动的及时、有效实施。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实行事前备案和事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第八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九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的或者进口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及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召回。
第十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应当及时、明确地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向消费者提供免费维修、更换、退货等服务。
第十一条销售企业在接到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的召回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配合召回工作的实施,并及时将召回通知告知消费者。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对其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汽车召回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召回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汽车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权益,规范汽车召回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召回是指制造商或进口商根据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消费者退还、修理或更换其已购买的汽车产品的一项行动。
第三条汽车召回的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产品:(一)存在缺陷或存在缺陷隐藏的可能性;(二)这些缺陷或可能存在的缺陷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第四条汽车召回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制定召回计划;(二)公告召回信息;(三)实施召回;(四)记录召回工作。
第五条汽车召回应当遵循及时、公开、公正、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召回计划第六条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范围、对象、期限、方式和措施等。
第七条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在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可能存在的缺陷后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把汽车产品缺陷情况上报国家有关部门;(二)立即启动召回计划,并依法通知相关销售渠道,以便通知消费者;(三)召回计划应当明确召回范围、对象、期限和方式,并列出解决方案;(四)召回计划应当在公告后立即实施。
第八条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制定召回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并备案。
第三章召回信息公告第九条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在官方网站和媒体上公布召回信息,并以书面通知销售商及终端消费者。
第十条召回信息应当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的原因和缺陷情况;(二)召回的范围和召回产品的标识方法;(三)召回的期限和召回措施;(四)联系方式和召回解决方案;(五)召回的后续跟进措施。
第十一条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召回信息的真实性,不得隐瞒任何与召回相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及时更新召回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最新的信息。
第四章召回实施第十三条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根据召回计划,采取措施进行召回。
第十四条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确保所购买的汽车产品符合召回计划的要求,并对召回范围内的汽车产品进行相应的维修、更换或退款。
汽车质量召回管理制度
汽车质量召回管理制度前言在当前社会中,汽车已成为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随着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和竞争,汽车产品的质量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汽车行业的声誉,汽车质量召回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一、汽车质量召回的定义和背景汽车质量召回是指汽车生产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者装配缺陷等原因导致的汽车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需要对车辆进行召回修复的行为。
汽车质量召回制度的存在,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促进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竞争的加剧,汽车质量问题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些汽车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多的利润,有时会忽视汽车质量安全,导致一些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危及生命和财产。
由此可见,建立和完善汽车质量召回管理制度,是维护汽车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汽车质量召回管理制度,才能有效防范和解决汽车质量问题,推动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汽车质量召回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保障消费者权益。
汽车作为一种高价值消费品,消费者购买汽车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出行和提升生活质量。
如果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不仅会影响消费者的使用体验,还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甚至威胁生命安全。
因此,建立汽车质量召回管理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汽车质量问题,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 维护企业声誉。
汽车企业是消费者购买汽车的主体,企业的信誉和形象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如果企业的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没有及时召回和处理,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还可能导致恶劣后果,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因此,建立汽车质量召回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保护企业声誉。
3. 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汽车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缺陷汽车产品召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第三章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第四章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第六章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附件1: 汽车制造商提交备案材料清单附件2: 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月15日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
以下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全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缺陷汽车召回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摩托车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缺陷汽车,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对缺陷汽车的召回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汽车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汽车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对发现的缺陷汽车及时召回,并承担召回责任。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消费者等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共同维护缺陷汽车召回秩序。
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认定第八条汽车生产者应当建立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对汽车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认定缺陷。
第九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缺陷汽车:(一)产品存在设计、制造、标识等方面的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二)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要求;(三)产品存在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十条汽车生产者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汽车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汽车生产者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涉嫌缺陷的汽车进行检验,确定是否存在缺陷。
第十二条汽车生产者对认定存在缺陷的汽车,应当及时制定召回计划,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缺陷汽车召回的实施第十三条汽车生产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原因、召回措施、召回时间、召回费用等。
第十四条汽车生产者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告知消费者召回信息:(一)在召回范围内汽车的驾驶室、行李箱等明显位置粘贴召回公告;(二)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告召回信息;(三)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全
2014年统计数据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消费品召回存在较大的差距&大量缺陷消费品 应召回未召回,对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较大风险。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条&内容比较简洁、通俗易懂。
1
第一条到第三条
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消费品、缺陷品、儿 童玩具等,扩大到包 括儿童用品、电子电 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 费品”。
要发挥缺陷产品召 回在产品质量监管 工作中的“杀手锏” 作用。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 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2015年全国质 检工作会议提出:
2016年全国质 检工作会议提出:
意义
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质量监管的需要&
规定了生产者的责任、目录管理、信息系统和
2
专家库建设、检测机构使用,明确了总局与地
第四条到第十条 方质检部门及技术机构的职责分工。
3
第十一条到
规定了生产者及相关经营者的召回义务,明确了 产品安全信息、调查分析结果的报送义务,以及
第十三条
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的条件。
主要内容
4
第十四条至
规定了主管部门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缺陷调 查权限、缺陷调查报告、通知生产者召回的程
问题1:到底什么是召回制度? 有何特点、意义和社会价值? 又如何成为“高大上”的质量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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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内容
一、召回制度的背景 二、召回制度在中国 三、消费品召回制度 四、召回实践与认知
01
召回制度的背景
一、起源
1、召回制度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最早诞生于汽车工业领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汽车生产和保有量大幅增加,交通事故引发 的伤亡人数激增&自1792年美国出现第一辆蒸汽汽车至1965年, 美国汽车车祸的死亡人数达150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篇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
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本(2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活动,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活动包括自愿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方式。
第三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有效实施。
第四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应当依法实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全国范围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车辆经销商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召回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有效实施。
第八条汽车产品销售者应当配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积极提供消费者信息,协助召回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活动,监督召回过程中的各方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章召回标准与程序第十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标准。
第十一条汽车生产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缺陷时,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制定召回计划。
第十二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将召回计划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召回公告。
第十三条召回公告应当明确召回的产品范围、缺陷的性质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时提供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等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召回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和分析召回统计数据,并定期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十五条召回活动结束后,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制作召回报告,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送。
第十六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召回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改进管理措施,提高召回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第三章召回责任与义务第十七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履行召回义务,及时组织召回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解读——消费者篇
轮胎) 由轮胎 生 产者 负 责 召 回。轮 胎 召 回的措 施 通
常是 更换 轮胎 。 3 . 4 关 于 重 要 替 换 零 部 件
列、 所 购 车辆 VI N 码及 购买 时 间 、 地 点 等信息 。 3 )所投 诉 的具 体 事 宜 或 可 能 存 在 的缺 陷情 形 描述信 息 。如 事件 的详 细过 程 主要 包 括 : 事 前 车 辆
1 )国 产 汽 车 。包 括 : 由 我 国企 业 拥 有 自 主产 权、 自主研发 的车型 ; 国外 汽车 品牌 在 中国建 厂 ( 或 与 国内汽 车厂商 合资 合作 ) 进行 生产 的汽 车 。 2 )进 口汽 车 。 由国外工 厂生 产制 造 、 依法 进 入 到我 国境 内营 销或使 用 的汽车 。 对 于在 中 国境 内 生 产 并 销 售 到境 外 其 他 国家 或者 地 区 的汽 车产 品存 在缺 陷 的 , 原 则 上 按 照 当地
信息。
中国标准导报
CH I N A S TAN DARDS REVI EW
汽车原 装 的轮 胎 ( 包括备胎 ) 由 汽 车 生 产 者 负
责召回, 非 原 装 的轮 胎 ( 即 在 售 后 服 务 环 节 更 换 的
2 )所 投诉 汽车 产 品的基 本信 息 。主要 包 括 : 购 买 的汽 车产 品生 产者 名 称 、 品牌 、 型 号 年款 、 车 型 系
陷产 品 管 理 中 心 ” 。消 费 者 ( 车主) 可 通 过 以 下 途 径
进 行投诉 :
1 ) 信函( 或传 真) 投 诉 。2 ) 来 访 投 诉 。3 ) 电 话 投诉 。4 ) 网站投 诉 。 消 费者可 在 其 专 设 的 网 站 www. d p a c . g o v . c n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内容简介及起草说明
也与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缺陷的规定相衔接。 汽车产品存在本《 条例》 规定的“ 缺陷” 以外的质量问题 的, 不属于本《 条例》 规定的召回范围, 但车主有权依照产品 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以及合同约定, 要求生产者、 销售者承担修理、 更换、 退 货、 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1 0 以下的罚款。据质检总局按照我国近年来绝大多数召
目前, 我国有 1 O多部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分别 对有关存在安全性缺陷的产品作了“ 召回” 的规定。考虑到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在我 国实施以来 , 缺陷汽车产品召 回的含义已为社会所认知, 《 条例》 仍沿用了“ 召回” 的概念,
缺陷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1 O
额平均约为人民币 1 . 4 5 亿元左右。
( 作者单位: 中国质检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新 闻 链 接
中国标准导报
CH I N A S TANDAR DS REV I EW
缺 陷汽车产 品召回管理条例 内容简介及起草说 明
黄 德 " t 0 1
2 0 1 2 年1 0 月1 0日, 国务院第 2 1 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 条例》 ) , 并于 2 0 1 2 年l O 月3 0日 在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正式公布, 2 0 1 3 年
一
1 月 1日 起正式施行。《 条例》 的颁布突破了缺陷汽车召回 立法层级低的限制, 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 以促进召
回制度有效实施。 《 条例》 全文共 2 9 条, 这些条款规定有助 于发现缺陷线索、 增强对非法行为的威慑力、 让调查者掌握 更多的缺陷信息。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是指生产者对已售出的批量汽车 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安全性缺陷, 负责采取免费修理、 更换、 退货等措施以消除缺陷的活动。欧美等发达国家实行缺陷 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已有 4 O 多年, 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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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有限公司对已经确认的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5.1.6******有限公司将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并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备案材料清单QR-MD-025)。
修改日期
修订单位
1
234ຫໍສະໝຸດ 5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MD-004
版次
A/0
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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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5.1.1.3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5.1.2******有限公司将对缺陷产品实行主动召回,或按照国家法规要求进行缺陷产品召回。
1.4售出的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有限公司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产品的召回。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
3.定义:
3.1销售商:指销售******有限公司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3.2租赁商:指提供******有限公司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MD-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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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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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1.1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1.2凡购买******有限公司的所有产品都适用本规定。
1.3产品的制造商(******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7.附件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MD-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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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
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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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文件编号
保存部门
保存年限
产品缺陷的报告
QR-MD-018
客服部
二年
销售商、租赁商和修理商关于产品缺陷的报告
QR-MD-019
客服部
二年
车主关于产品缺陷的报告
QR-MD-020
客服部
二年
缺陷产品召回通知书的内容
QR-MD-021
5.1.3******有限公司缺陷产品的评估由技术部负责,生产部、品管部、销售部协助。
5.1.3.1销售公司负责确认顾客的经营情况、使用情况。
5.1.3.2生产部负责确认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
5.1.3.3技术部、品管部负责确认技术要求、检验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5.1.3.4管理者代表批准缺陷产品实行主动召回,或按照国家法规要求进行缺陷产品召回。
5.1.7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
5.1.8建立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5.2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5.2.1******有限公司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见产品缺陷的报告);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见销售商、租赁商和修理商关于产品缺陷的报告);车主发现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客车公司投诉或报告(见车主关于产品缺陷的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参照上述附件中的内容和格式向******公司报告。
5.3.1.1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5.3.1.2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5.3.1.3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5.3.1.4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5.3.2******有限公司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立即将其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产品,******有限公司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5.4缺陷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5.4.1按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执行
5.5其它
5.5.1其它不尽事宜按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执行。
6.附则
6.1******有限公司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车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6.2本规定由******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4.职责:
4.1召回工作由销售公司负责,生产部、技术部、品管部协助。
4.2管理者代表批准客车召回。
5.执行办法:
5.1汽车召回流程
5.1.1客车召回应在顾客、售后服务商、经销商或售后服务部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的。
5.1.1.1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
NO.
修改申请单号
修改内容
修改人
5.2.2******有限公司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在5个工作日内依(销售商、租赁商和修理商关于产品缺陷的报告)向主管部门提交报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MD-004
版次
A/0
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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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实施召回。
3.3修理商:指为******有限公司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3.4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3.5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6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有限公司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客服部
二年
缺陷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QR-MD-022
客服部
二年
缺陷产品召回记录单
QR-MD-023
客服部
长期
缺陷产品召回总结报告
QR-MD-024
客服部
二年
备案材料清单
QR-MD-025
客服部
长期
******有限公司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
5.3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
5.3.1******有限公司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在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5.3.3******有限公司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缺陷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见缺陷产品召回通知书的内容),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5.3.4******有限公司按计划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缺陷产品召回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