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电网销[2010]636号关于印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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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少忠,电话:65317373)
二○一○年七月六日
海南电网公司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试行)
二○一○年七月
8.附图25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试行)
1.总则
1.1为积极稳妥推进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工作,理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关系,规范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海南的供电特点及气候条件,配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3.7 环网柜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3.8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3.9 配电变压器
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为380/22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也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DL/T 698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JGJ/T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2008年试行版)
《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2009年修订版)
DB45/T 562-2008《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广西标准
Q/CSG 10703-2009110kV及以下配电网装备技术导则
c)高压电缆及架空导线的敷设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截面积按实际负荷确定且不小于35mm2。
d)开关站一般为双电源供电,由开关站供电的配电室、配电站或箱式变可根据其负荷性质采用双辐射、单辐射以及内环网等方式供电。开关站的馈线原则上不应占用主干电缆通道。
e)住宅小区宜采用室内配电站方式供电。已建住宅小区条件确实不具备的可采用箱式变,采用箱式变时供电容量不应大于400kVA。室内配电站高压配置应有高压进、出线柜和预留空间,设有高压母线时应设置PT柜。断路器应采用真空断路器,断路器数量超过5台或变压器总容量超过2000kVA的变配电所应设直流屏,没有达到要求设直流屏的变配电所应设UPS不间断电源。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061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系统设计规范
GB1094电力变压器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4942低压电气外壳防护等级
GB6450干式电力变压器
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表1 住宅小区住宅用电负荷估算表
居民用户类型
用电负荷
供电电源
进户线截面(mm2)
户建筑面积S≤90㎡及以下
4~6kW
单相
6(铜芯)
户建筑面积90㎡<S≤120㎡
6~8kW
单相
10(铜芯)
户建筑面积120㎡<S≤150㎡
8~12kW
单相
10(铜芯)
户建筑面积150㎡<S≤180㎡
12~16kW
三相
4×10(铜芯)
3.5 开关站
配电网中设有母线及其进出线设备、完成接受并分配电力、能开断电流的配电设施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
3.6 配电站
是用于接受、变换和分配电能的场所。由高、低压配电装置、变压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配套建筑物等组成。其特点是将1பைடு நூலகம்kV电压变换为380/220V低压,直接向低压用户供电。配电站共有室内站,箱式变和台架变三种类型。
c)、住宅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
d)、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户应设置自备电源:
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e)住宅小区配置的自备发电机仅向一、二级负荷供电,容量应能满足一、二级负荷用电的需要。自备发电机与市电应有可靠的闭锁装置,且发电机发电时与供电企业贸易结算的电能表不应计量。自备发电机的运行维护管理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负责。
表2 配变安装容量配置系统表
单台配变所供居民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50户以下
不小于0.6
50户以上200户以下
不小于0.5
200户及以上
不小于0.4
4.2.4低压干线馈送容量选择,应按表3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表3 低压干线馈送容量配置系数表
单一回路低压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3户及以下
1
Q/CSG10012-2005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海南电网公司电能计量装置通用设计图集
海南电网公司0.4kV及以下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
3.术语和定义
3.1 住宅小区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开发商或单位开发建设的,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3.2 公共服务设施
3.12 配置系数
配电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W)与住宅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即配置系数Kp=配变容量(kVA)或配线馈送容量(kW)/用电负荷(kW)。
4.供配电设计
4.1 负荷性质的确定
4.1.1住宅小区内建筑及配套设施按用电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4.1.2住宅小区一级负荷主要有: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为住宅小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总称。
3.3高层住宅建筑
十层以上(含十层)、建筑总高度超过24m的住宅建筑。
3.4 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m以上(含2.2m)的建筑。
1.2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和验收,适用于海南省内抄表收费到户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1.3住宅小区的供电方案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满足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用电增长的需求。
1.4住宅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应包含住宅小区高、低压供配电系统、电能计量装置、低压集中抄表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
户建筑面积180㎡<S≤300㎡
16~20kW
三相
4×10(铜芯)
户建筑面积300㎡<S≤500㎡
20~30kW
三相
4×16(铜芯)
4.2.2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按实际用电设备容量统计。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80W/㎡~100W/㎡;商业(含商铺、会所)100W/㎡~120W/㎡。
4.2.3配变安装容量应按表2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6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6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3户以上12户以下
不小于0.7
12户及以上,50户及以下
不于小0.6
50户以上
不小于0.5
4.2.5对于高层住宅建筑,为确保用户供电质量,低压干线馈送容量配置系统宜视情况分别提高0.1进行配置,即按表4调整配置系数进配置:
表4 低压干线馈送容量调整配置系数表
单一回路低压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4.3.2 高压供电方式
a)住宅小区的10kV外部供电线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或配网规划选用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对于根据规划需采用电缆方式供电而暂时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用电缆方式供电的,也应按电缆方式设计并预留接入点,同时采取临时接入方案。
b)住宅小区内部一般使用电缆线路,宜采用室内配电站方式供电,也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变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供电。
1.5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包括从供电电源点到住宅小区的高压配电线路、开闭所、配电站、低压配电线路、电能计量装置、低压集中抄表系统终端和自备电源等设施。
1.6住宅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选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3户及以下
1
3户以上12户以下
不小于0.8
12户及以上,50户及以下
不于小0.7
50户以上
不小于0.6
4.3 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4.3.1 电源要求
a)住宅小区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b)住宅小区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f)0.4kV电缆分接宜采用低压分接箱,低压分接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且设在电源侧。
g)配电站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电容容量按变压器容量的20%-30%配置,必要时应配置谐波限制装置。
h)低压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N-S系统,即采用三相五线制,安全接地保护宜单独接入每幢的地网,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4.3.3 低压供电方式
a)50户以上住宅小区内宜设置独立的公用变压器,作为住宅用电电源,以低压“供电到户”。
b)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的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宜采用三相供电到户的计量方式。
c)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
3.10 电能计量装置
包括各种类型的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及辅助设施。
3.11 集中抄表系统
集中抄表系统是指由主站通过传输媒体( 无线、 有线、电力线载波等信道或 IC卡等介质) 将多个电能表电能量的记录值(窗口值)的信息集中抄读的系统。该系统主要由采集用户电能表电能量信息的采集终端(或采集模块)、集中器、信道和主站等设备组成。
a)十九层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b)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人防工程。
c)I类汽车库消防设施、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等相关标准中规定的一级负荷。
4.1.3住宅小区的二级负荷主要有:
a)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d)住宅与工商业混合的小区,生活照明用电以外的用电负荷如为集中负荷,且最大需量在100kW以上的,原则上应设立工商业专用变压器供电,且生活照明用电配电站与工商业用电配电站分开。如负荷比较分散,可就近接入向住宅供电的公用变压器的独立回路,但变压器容量应增加相应的容量并单独计量。
e)住宅小区低压宜采用铜芯电缆供电,变压器至终端用户的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
GB/T17467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
DL/T404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 5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537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
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海南电网销〔2010〕636号
关于印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司本部相关部室(中心),直属相关单位,各供电局:
为贯彻落实公司2010年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加快小区抄表收费到户步伐,理顺物业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关系”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工作,公司制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现将该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公司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工作小组反馈。
b)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的人防工程用电等。
c)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用电等。
d)II、III类汽车库消防设施、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等相关标准中规定的二级负荷。
4.1.4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4.2 用电负荷计算
4.2.1住宅小区住宅用电负荷应按表1估算。
1.7住宅小区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及安装应满足国家及电力行业的相关要求,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及远程预购电等功能。
1.8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技术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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