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电网销[2010]636号关于印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0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p="">第一部分:编制说明缘由一:在对全省调研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地基础上,发现全省各地差距较大,究其原因,在于各地建设标准不统一.缘由二: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上地矛盾,缺少两者应共同遵守地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起,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组织南京供电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及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编写组进行编写标准地工作.8月5日:省公司确定开展编写标准地工作8月10日:与省建设厅标准站商议立项,成立编写组8月12日:标准站组织召开标准编写大纲审查会8月16日:标准站召开标准初稿讨论会,修改后定稿8月30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全省范围地征求意见会,省公司相关部室、十三个地市地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商及供电公司代表参加了会议9月5日:收集意见修改后,标准站召开预审会9月9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由三方九位专家组成地评委会进行了评审9月15日:省建设厅与省经贸委正式发布该标准9月16日:由南京、扬州、无锡三供电公司相关人员组成了标准实施意见编写组、费用测算组9月19日:省公司组织召开了标准实施意见讨论会9月22日:完成标准实施意见及费用测算报告第二部分:总体简介《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地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地.本标准地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地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地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型;5、施工与验收;附录.第三部分:《标准》条文详解1 总则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地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地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地原则,特制定本标准.1.0.2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地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地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地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地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地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1.0.4居住区供配电方案地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地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地需求1.0.5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1.0.6居住区供配电设备地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地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地产品.1.0.7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地配电网.对“以电缆线路为主地配电网”地理解是:居住区内应全部采用电缆方式,仅在外部电源引入居住区围墙地局部范围允许采用架空方式.1.0.8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地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地相关标准规范.2 名词术语2.1 居住区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地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地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2.2 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地,为居民服务和使用地各类设施.2.3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m地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地住宅建筑.2.4 高级住宅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地住宅.指装修标准高,或者设有空气调节系统<集中空调系统)地住宅建筑,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即可.2.5 建筑面积房屋地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地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地永久性建筑.2.6 变电所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地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2.7 配电所指安装有开闭合分配电能作用地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2.8 环网柜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地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2.9 电缆分支箱指用于电缆线路地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地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地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2.10 配电变压器指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地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2.11 箱式变电站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地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含环网供电单元地称组合式箱变.2.12 配置系数指配置变压器地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bdsfid="125" p=""></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配置系数<kp)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 bdsfid="127" p=""></kp)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2.13 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3 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地确定3.1.1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居住区内特别重要地一级负荷,用电单位应自备应急电源.应急电源是指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地各式电源,例如:蓄电池、发电机等.3.1.2居住区内一级负荷有:1 高级住宅地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 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地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3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地升降梯用电;4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地人防工程.对汽车库等级地说明:<注:汽车库地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地总车辆数内.)3.1.3居住区内二级负荷有:1 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地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 Ⅱ、Ⅲ类汽车库;3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地人防工程;4 区域性地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3.1.4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地负荷为三级负荷.3.2 负荷容量统计3.2.1居住区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1 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地,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地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地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建筑面积为120m2及以下地住宅,按每户8kW配置;建筑面积为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地住宅,按每户12kW配置;建筑面积为150m2以上地住宅,按每户16kW配置.以上规定是住宅配置容量地下限,可根据用电需求增加配置容量,可以上调一档及以上进行容量配置,即以4kW整数倍递增.3. 2 高级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条说明了高级住宅容量地统计标准,即每户应按实际核算后容量进行配置,但考虑到其装修和建设标准较高,要求每户配置容量不得低于16kW.3.2.2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1 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地配置系数进行配置.配置系数根据总居民住宅户数来定,户数越少则配置系数选择越大,最小不得小于0.5.具体要求见下表:2 低压干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单住户地接户线、进户线配置系数应按1选择.对于十层及以上地高层住宅建筑,低压干线配置系数宜视情况分别提高0.1进行配置,即:3.2.3居住区内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公建负荷一般应采用高压方式供电,只有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时,方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3.2.4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会所)100~150W/m2.一般情况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时可按下限60 W/m2估算;作为写字楼地办公用房时可按上限100 W/m2估算;作为商铺地商业用房时可按下限100 W/m2估算;作为饭店、娱乐休闲场所地商业用房时可按上限150 W/m2估算.当公共服务设施用途不确定时,建议选用负荷密度标准地上限.3.2.5居住区配变地容量宜采用315~500kVA,油变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干变地容量不应超过1000kVA.本条说明了居住区内配变容量地选择标准.即应在满足低压供电半径要求地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居民用电负荷增长地需求,以利今后增容.配变容量选择不宜过大,且应靠近负荷中心.3.3 居住区供电3.3.1电源要求1 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2 居住区二级负荷宜由双回路供电.3 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是指来自不同变电站<配电所、变电所)或同一变电站<配电所、变电所)地不同高<低)压母线.二级负荷宜由双回路供电,是指来自同一变电站<配电所、变电所)地同一高<低)压母线.若一、二级负荷采用两路低压电源供电时,其上一级高压电源应不得相同.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当单条电源线路容量不满足负荷开放时,应合理增加回路,采用多回路供电.当三级负荷地计算容量较大时,为提高供电可靠性,也应合理增加供电回路数.3.3.2高压供电1 居住区宜采用配电所<环网柜)和变电所方式,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变方式,或两者相结合地方式实行环网供电.居住区高压供电主要有两种方式,推荐选用配电所<环网柜)和变电所方式实行环网供电.当居住区确无独立房间设置配电所或变电所时,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变方式供电.同时,为提高供电可靠性,每台配变必须接入电缆环网中.居住区内根据住宅建筑层数、高度不同,也可采取两者相结合地方式实行环网供电.2 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配备消防电梯等公共设施,公共面积应满足供配电设施设置在户内地需求,因此,对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对负荷较大地高层建筑应分散设置变电所,其位置力求靠近各自低压负荷中心.3 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配变不应超过5台,且容量不超过2000kVA.综合考虑满足环网供电要求,设备故障或检修对居民地影响范围尽可能小,设备遮断容量等参数地选择不宜过大等因素后,对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负荷进行限制.4 高压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类型电力电缆<mm2)< bdsfid="195" p=""></mm2)<>主干线400、300分支线240、120、70环网柜联络线400、300箱变进线70分支线进线240为便于电缆网地运行维护和故障抢修,高压电缆截面选择应规范、统一,可根据负荷大小分两个系列选择:<a)400、240、120<70);<b)300、120、70<单位:mm2).从方便运行维护、提高用户用电可靠性角度出发,每一住宅区应只选择一个系列,同一个地区最好也只选用一个系列.< bdsfid="202" p=""></a)400、240、120<70);<b)300、120、70<单位:mm2).从方便运行维护、提高用户用电可靠性角度出发,每一住宅区应只选择一个系列,同一个地区最好也只选用一个系列.<>3.3.3低压供电1 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m.本标准规定了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M,但未考虑用户计量装置后地进户线长度,因此对于高层建筑地供电半径还需适当缩短.只有经计算负荷满载时最末端用户地电压降、以及负荷轻载时最近端用户地电压降均符合国家标准时,低压供电半径才可适当延长.2 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本条根据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电压质量地要求,提出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且低压分支箱地安放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3 变电所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箱变具备条件时宜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由于在配变安装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可以极大地改善居住区电压质量,减少电能输送过程中地电能损耗,符合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地要求,所以变电所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箱变在满足低压无功补偿装置运行环境需要及设计要求时,也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4 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本条要求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且三相装接负荷应尽量均衡,三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5 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1 居住区电源宜经前置环网装置接入,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为合理分配电源线路资源,满足远景负荷增长地需求,本条指出宜在居住区高压电源接入处设置环网装置,并预留一个以上地环网间隔.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如确认该居住区周围无新增负荷地可能时,可不采用前置环网装置.2 小型配电所<不超过2进4出)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中型配电所<2进6~8出)和大型配电所<2进8~14出)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母联.3 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地变电所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居住区负荷具有季节性变化大地特点,为提高配变地负荷率,减少不必要地空载损耗,本条规定了对有两台及以上配变地变电所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同一变电所内配变地容量和技术参数应选择一致,以满足合环倒电操作地要求.4 为公建供电地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地低压线路共用一路.为保障居民生活用电不受由于公共服务设施增容、设备故障等因素造成地电压波动和供电可靠性地影响,本条明确规定为公建供电地低压线路与为住宅供电地低压线路必须分开.3.4 配套设施3.4.1环网柜、分支箱、箱变宜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环网柜、分支箱及采用干变地箱变根据环境需要可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也可放置于户内,但采用油变地箱变不得放置于户内.户外设备基础应高于居住区地平均地面高度30厘M以上.3.4.2配电所、变电所宜在地面上或地下室<非最底层)独立房间内设置.配电所、变电所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地消防、检修通道.配电所、变电所应优先在地面上住宅楼以外地独立房间内设置.若受环境所限,只能设置在住宅楼地地下室时,为保障供配电设备安全运行,便于检修、维护,应在非最底层地独立房间内设置.若居住区建筑只有负一层且确无其它独立房间设置时,应与供电公司协商解决.为保证供配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配电所、变电所地建<构)筑物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地消防、检修通道.3.5 配电装置接地3.5.1居住区内变电所配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遵从供电部门对该区域地规划要求.居住区内配电系统地低压接地方式采用TN-C-S系统,在居民用户地计量装置前应采用TN-C接地系统,在居民用户计量装置后应采用TN-S接地系统.3.5.2当变电所采用建筑物地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总接地体地接地电阻应满足各种接地中最小地接地电阻要求,因此当变电所采用建筑物地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就同时满足了建筑物地基础接地电阻小于10Ω和电气装置接地电阻小于4Ω地要求.3.5.3配变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地建筑物内地配电装置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3.5.4配电电气装置地接地要求,本标准没有规定地,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执行.3.6 电能计量3.6.1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3.6.2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安装地计量表计容量规格配置原则:I1≤I2,其中:I1:指每套住宅用电容量折算地电流;I2:指表计额定最大电流.每套住宅计量表计容量按下表配置:3.6.3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地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对执行同一电价地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对分割定户地下车库<储藏室),可由公用设施供电电源供电,安装一只总表计量,住宅开发单位对每户车库安装相应地分表计量,总表由供电公司抄录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结算,分表由物业管理公司抄录结算;也可由其对应户住宅供电电源供电,并与该套住宅共用一套计量表计.3.6.4居住区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对居住区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对智能化程度较高地居住区,应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鉴于远程自动抄表系统有相应地管线敷设和数据集中器安装等工程,因此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经供电公司确认后,方可施工.4 设备选型4.1.1配变1 配变应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如非晶合金变压器、卷铁芯),接线组别为Dyn11.配变可根据环境地需要采用干变或油变,变电所应采用干变.2 油变应采用免维护、全密封地11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干变应带有外壳、温控、风机.3 地埋式变压器应采用低损耗变压器,防尘、防水性能应达到IP68要求.居住区应优先选用环保、安全可靠性高、便于维护地干变,干变应设置于变电所内;若确受环境限制,配变只能设置于户外时,可视实际情况使用油变,油变设置于箱式变电站内.箱变应选择紧凑型、全密封、全绝缘结构.箱变地高压室应可兼容终端负荷开关、空气环网开关、SF6环网柜.为实现降损、节能、环保地目地,对配变地损耗、噪音指标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表<二)干变地损耗、噪音指标<局部放电水平小于10Pc)为及时掌握配变地运行状况,提高其运行可靠性,配变低压侧应装设数字式综合测控仪,对电压、电流、功率因数、电量等进行监测,监测数据通过无线等形式远传至供电公司.对景观要求较高地居住区,可以视实际情况选用低损耗、完全免维护地地埋式变压器.4.1.2高压电缆1 高压电缆应采用三芯统包型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2 附件要求:电缆头宜采用冷收缩、预制式,户外电缆头不得采用绕包式.对处于地下水位较高环境、可能浸泡在水内地电缆,应采用防水外护套,进入高层建筑内地电缆,应选用阻燃型.电缆终端头应选用冷缩、预制式.地下水丰富地地区电缆头及电缆中间头宜采用热缩式.4.1.3高压分支箱1 高压分支箱应采用小容量插拔式或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地产品.2 高压分支箱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高压分支箱所带负荷电流小于200A时应采用小容量插拔式馈出结构,所带负荷电流超过 200A时应采用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为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停电范围,高压分支箱馈出回路不宜超过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且配备带电显示器、接地和短路故障指示仪以便于运行维护.4.1.4环网柜环网单元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环网柜应优先采用SF6全充气式,应采用三工位开关,有效防止误操作,同时应具有可视性接地功能,每个环网单元应配备故障指示装置.环网柜应有电动操作功能,并且预留配网自动化通信接口.4.1.5高压柜1 变电所、配电所、环网柜应选用小型化负荷开关,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对于大型变电所、配电所或供电负荷较大地馈线,宜采用断路器<中置式开关柜),并配置相应地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2 双T接入系统且采用断路器作为开关设备地配电所,可视需要配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高压柜选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时,应优先采用SF6负荷开关,负荷开关柜应采用可扩展性强、模块化组合、金属封闭式柜,具备靠墙安装.开关柜应有完善地“五防”联锁功能,采用三工位开关,有效防止误操作,并配备故障指示装置.开关柜还应有电动操作功能,并预留配网自动化通信接口.对于大型变电所、配电所或供电负荷较大地馈线,宜采用断路器<中置式开关柜),并配置相应地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操作界面应友好,并预留通讯接口对于双T接入系统且采用断路器作为开关设备地配电所,可根据用户需要配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以提高供电可靠性.4.2 低压设备4.2.1低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并视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地下水位较高地地区,电缆可能长期浸泡在水中时,应采用防水外套;低压电缆由电缆桥架进出线时应采用阻燃型.4.2.2低压分支箱应采用元件模块拼装、框架组装结构,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低压分支箱应采用全绝缘地母线系统.进出线采用塑壳断路器或绝缘封闭条形刀熔开关保护.具备下进线和侧进线功能.外壳应采用覆铝锌钢板,钢板厚度大于 1.5mm.箱体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要求.4.2.3低压开关柜应采用分立元件拼装框架式产品,并绝缘封闭.变压器出线总开关和母联开关应优先采用框架空气断路器,操作寿。
《海南省居住(小)区、建筑物、停车场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居住(小)区、建筑物、停车场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居住(小)区、建筑物、停车场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居住(小)区,新、改扩建建筑物,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
总体规划中应将推广应用电动汽车作为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的具体举措。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
城市停车规划应规定各类停车场(楼)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和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相关专项规划要求,明确独立占地的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用地布局。
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1.居住类建筑配建地面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同时不低于10%的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达到投入使用条件,居住区配建访客停车位亦按同等比例配建。
2.办公类建筑应按照不低于25%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3.商业类建筑应按照不低于20%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4.其他类公共建筑应按照不低于15%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二)新建地面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20%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三)已建居住小区、停车场,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对停车困难的小区,近期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分时共享的充电车位;远期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周边地区开发、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设施建设,在新增停车泊位建设安装充电设施,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第五条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温州市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温州电力局生产处2009年2月目次前言1总则∙∙∙∙∙∙∙∙∙∙∙∙∙∙∙∙∙∙∙∙∙∙∙∙∙∙∙∙∙∙∙∙∙∙∙∙∙∙∙∙∙∙∙∙∙∙∙∙∙∙∙∙∙∙∙∙∙∙∙∙∙∙∙∙∙∙∙∙∙∙∙∙∙∙∙∙∙∙∙∙∙∙∙∙∙∙∙∙∙∙∙∙∙∙∙∙∙∙∙∙∙∙∙∙∙12引用标准∙∙∙∙∙∙∙∙∙∙∙∙∙∙∙∙∙∙∙∙∙∙∙∙∙∙∙∙∙∙∙∙∙∙∙∙∙∙∙∙∙∙∙∙∙∙∙∙∙∙∙∙∙∙∙∙∙∙∙∙∙∙∙∙∙∙∙∙∙∙∙∙∙∙∙∙∙∙∙∙∙∙∙∙∙∙∙∙∙∙∙∙∙∙∙∙∙13术语和定义∙∙∙∙∙∙∙∙∙∙∙∙∙∙∙∙∙∙∙∙∙∙∙∙∙∙∙∙∙∙∙∙∙∙∙∙∙∙∙∙∙∙∙∙∙∙∙∙∙∙∙∙∙∙∙∙∙∙∙∙∙∙∙∙∙∙∙∙∙∙∙∙∙∙∙∙∙∙∙∙∙∙∙∙∙∙∙∙∙∙∙∙∙34供配电方式及负荷容量∙∙∙∙∙∙∙∙∙∙∙∙∙∙∙∙∙∙∙∙∙∙∙∙∙∙∙∙∙∙∙∙∙∙∙∙∙∙∙∙∙∙∙∙∙∙∙∙∙∙∙∙∙∙∙∙∙∙∙∙∙∙∙∙∙∙∙∙∙∙∙∙∙65线路管沟及所址要求∙∙∙∙∙∙∙∙∙∙∙∙∙∙∙∙∙∙∙∙∙∙∙∙∙∙∙∙∙∙∙∙∙∙∙∙∙∙∙∙∙∙∙∙∙∙∙∙∙∙∙∙∙∙∙∙∙∙∙∙∙∙∙∙∙∙∙∙∙∙∙∙∙∙∙∙∙76配电装置要求∙∙∙∙∙∙∙∙∙∙∙∙∙∙∙∙∙∙∙∙∙∙∙∙∙∙∙∙∙∙∙∙∙∙∙∙∙∙∙∙∙∙∙∙∙∙∙∙∙∙∙∙∙∙∙∙∙∙∙∙∙∙∙∙∙∙∙∙∙∙∙∙∙∙∙∙∙∙∙∙∙∙∙∙∙∙∙∙∙8附录A∙∙∙∙∙∙∙∙∙∙∙∙∙∙∙∙∙∙∙∙∙∙∙∙∙∙∙∙∙∙∙∙∙∙∙∙∙∙∙∙∙∙∙∙∙∙∙∙∙∙∙∙∙∙∙∙∙∙∙∙∙∙∙∙∙∙∙∙∙∙∙∙∙∙∙∙∙∙∙∙∙∙∙∙∙∙∙∙∙∙∙∙∙∙∙∙∙∙∙∙∙∙∙∙14前言为了适应温州市区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使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特编制本标准。
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标准
附件:1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引用标准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 16-92 《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3.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修编(初稿)(2016)二0一六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3。
1 负荷性质的确定3。
2 负荷容量统计3.3 居住区供电3.4 配套设施3.5 配电装置接地3.6 电能计量4设备选型4.1 10(20)kV配电设备4。
2 低压设备4.3 计量表箱4.4 直流电源系统4。
5 智能化要求5施工及验收5。
1 施工5.2 验收附录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1 总则1.0。
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
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1。
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1.0。
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
0.7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
0。
8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1.0。
9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考虑为其供电的配套供配电设施的建设.2 名词术语1 居住区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二O一O年五月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目录1总则12引用规范13名词术语13.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3.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3.3多层住宅23.4小高层住宅23.5高层住宅23.6超高层住宅23.7高级住宅23.8公共服务设施23.9汽车库分类23.10建筑面积23.11配电室23.12开闭所23.13环网柜23.14配电变压器33.15配置系数33.16双电源33.17双回路34供配电设计原则34.1负荷性质的确定34.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54.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65设备选型原则65.1配电变压器65.2开闭所65.3环网柜75.4中压电缆75.5低压线路75.6电缆通道75.7配电室85.8低压电缆分支箱85.9接户线8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86.1基本要求86.2环境要求96.3消防要求96.4照明要求96.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97附则97.1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97.2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9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电网电源点至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规范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试行)
O 一O年五月
、八—
前言
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
批准:张方正
审核:孙明信
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目录
1 总则1
2 引用规范1
3 名词术语1
3.1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
3.2 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
3.3 多层住宅2
3.4 小高层住宅2
3.5 高层住宅2
3.6 超高层住宅2
3.7 高级住宅2
3.8 公共服务设施2
3.9 汽车库分类2
3.10 建筑面积2
3.11 配电室2
3.12 开闭所2
3.13 环网柜2
3.14 配电变压器3
3.15 配置系数3
3.16 双电源3
3.17 双回路3
4 供配电设计原则3
4.1 负荷性质的确定3
4.2 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
4.3 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
4.4 居住区10kV 供电方式5
4.5 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6
5 设备选型原则6
5.1 配电变压器6
5.2 开闭所6
5.3 环网柜7。
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标准-供配电设计
90<S≤120
120<S≤150
6
8
10(40)
10(40) 15(60)
[说明] 在《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基础上,参考国 内先进城市及地区的数据,考虑到住宅使用寿命一般为50~70年 为避免重复建设,居民用电负荷测算应适度超前,根据本地居民 住宅户型统计数据将90m2至150m2套型细化成两档,并明确不同 套型的用电负荷大小。指套内面积。
表3.3.3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按单相配电 按三相配电 计算时所连 计算时所连 接的基本户 接的基本户 数(户) 数(户) 1~3 4~8 9~12 13~24 25~124 125~259 260~300 3~9 12~24 27~36 39~72 75~372 375~777 780~900 需要系数
供配电设计:
一般规定
附录 A 供配电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3.1.4 居住小区供配电系统的电力规划、 电气设计应由当地供电部门审核并出具 书面意见。 [说明] 供配电系统设计单位应根据供 电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修改并完善电 力规划、电气设计图纸,确保居住小 区供配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好的审图意见是按规范、标准的 条文来提,是客观的,非主观的。
供配电设计: 住宅小区供电 3.4.1 (1)一级负荷用户和设备的供电应由双重电 源供电,除双重电源供电外,电源进线路径宜具有不 同的线路入口。超高层住宅建筑应自备柴油发电机并 设置应急电源户外接入端口。
[说明] 一级负荷供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双重电源可 同时工作,各供一部分负荷,亦可一用一备。超高层 建筑的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一旦停电影响面较大, 宜通过应急电源快速恢复供电。
建筑类型
(技术规范标准)海南住宅小区供配电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海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2015-*-*发布 2015-**-**实施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海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2015年10月海口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目次1、总则 (6)2、术语和定义 (8)3、供配电系统 (9)3.1 一般规定 (9)3.2供电原则 (10)3.3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11)3.4供配电系统 (13)3.5负荷计算 (15)3.6无功补偿 (18)4、高压供电系统及变配电站 (19)4.1 一般规定 (19)4.2高压供电系统主接线 (20)4.3高压配电装置、设备选型 (21)4.4变配电站设置 (22)4.5继电保护及自动化 (23)4.6土建专业要求 (24)5、低压配电系统 (25)5.1 一般规定 (25)5.2 低压配电系统 (27)5.3 低压导体的选择 (29)6、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30)6.1 一般规定 (30)6.2 室外线路布线 (31)6.3 室内线路布线 (32)6.4 电气竖井布线 (33)6.5 土建专业要求 (34)7、电能计量 (35)8、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37)8.1 一般规定 (37)8.2 设计 (37)8.3 施工安装 (37)8.4 验收 (38)8.5 运行维护 (38)本规范用词说明 (39)引用标准名录 (40)附录A~G 居住小区供配电一次接线范例附录H~K 住宅小区配电干线典型示意图附录L 住宅小区用电设备计量典型示意图1 总则1.0.1 为规范海南省住宅小区变配电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制定本规范。
1.0.2 为在住宅小区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海南省居住(小)区、建筑物、停车场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居住(小)区、建筑物、停车场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居住(小)区、建筑物、停车场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居住(小)区,新、改扩建建筑物,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
总体规划中应将推广应用电动汽车作为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的具体举措。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
城市停车规划应规定各类停车场(楼)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和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相关专项规划要求,明确独立占地的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用地布局。
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1.居住类建筑配建地面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同时不低于10%的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达到投入使用条件,居住区配建访客停车位亦按同等比例配建。
2.办公类建筑应按照不低于25%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3.商业类建筑应按照不低于20%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4.其他类公共建筑应按照不低于15%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二)新建地面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20%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三)已建居住小区、停车场,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对停车困难的小区,近期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分时共享的充电车位;远期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周边地区开发、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设施建设,在新增停车泊位建设安装充电设施,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第五条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746—2017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DBJ 46—41—2016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charging facilitiesof parking space2017-01-01 发布 2017-01-01实施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本规程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主编单位:海南省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郑建宇、周密、邵沅龙主要审查人:王子明、宁传科、李秀兰、张志胜、林照宏目次1 总则 02 术语 (1)3 规划选址 (2)3.1 规划 (2)3.2 选址 (4)3.3 标志标识与防护 (4)4 充电系统 (6)5 供电系统 (7)5.1 一般规定 (7)5.2 电源 (7)5.3配电系统 (7)5.4 供电线路 (8)5.5 负荷计算 (9)5.6 接地 (11)5.7 计量 (12)6 消防 (13)7 竣工验收 (14)7.1 一般规定 (14)7.2 设计 (14)7.3 施工安装 (14)7.4 验收 (14)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6)引用标准名录 (17)1总则1.0.1 为使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建设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社会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站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亦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地区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1.0.4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1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2 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相协调;3 与停车场建设规划、配电网建设规划相协调;4 符合消防安全、供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5 积极稳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6 充电桩的设计要考虑电动汽车未来充电技术发展的需求。
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标准
附件:1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和住宅小区建设及四周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2依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平安、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依据各地的实际状况简化运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依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状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引用标准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 16-92 《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1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状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3.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纳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纳10kV单电源供电。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海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海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6.12
•【字号】琼建规〔2020〕9号
•【施行日期】2020.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
《海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的通知
琼建规〔2020〕9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省建筑业协会,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省物业管理协会,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其他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规范海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维护管理方便,我厅组织相关单位对原《海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BJ46-036-2015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标准名称为《海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现正式发布,编号为DBJ46-036-2020,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原《海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BJ46-036-2015同时作废。
附件:《海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J46-036-202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2日。
海南新建住宅须100%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建筑技术开发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工程技术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第46卷第15期2019年8月石层的坚硬程度所应用的。
同时,根据地质的勘测情况及周边的支护具体的现状进行分析,得到的结果就是这种地形需要利用在钻爆式开挖技术来进行。
对于围岩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与初期设定的图纸和设计方案须进行充分详细对比,利用勘测团队所提供的数据进行相关的改良,避免出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坍塌的现象。
在施工过程中要根据开测团队所提供的技术参数及相关的岩石厚度进行研究,这样才能够决定在地表放置的炸药总量的多少,对于炸药的总量的计算能够得出爆破的效果,根据岩石的厚度,才能决定要放弃的总量。
在岩石非常坚硬的情况下,施工过程非常困难,在必要时可釆用二次爆破来完成施工的进行。
由于这种技术是有一证的危险性的,要考虑在周边的工作环境以及爆破之后所施工的现场受影响的程度。
施工前,应与相关的技术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并且要根据原版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不能随意的篡改原本的设计图纸,要根据勘测人员所提供的数据,并且各部门之前进行了充分的考量,才能够适宜地更改图纸,以得到最好的施工效果。
3工程建设过程中边坡开挖技术的相关检测工作3.1监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水利工程中监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让工作人员掌握工程的进度,以及确保在施工中工程的质量。
对于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方面的检测,不仅能了解到现有的实际情况与预期方案是否有偏差,也能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时进行快速的处理。
同时还能节省施工过程中的成本,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安全问题难以解决的现象,这样会大幅增加了施工的成本。
从一般施工过程中来看,对于监测的问题,很多企业并没有相关的重视。
这不仅能影响到施工的安全性,对于生命的质量也是没有保障的。
另外,通过研究可以得知一些施工的企业于一些其他的经济组织发展现状以及目标都是不同的。
]海南电网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海南公司文件电网海南电网销〔2010〕636号关于印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公司本部相关部室(中心),直属相关单位,各供电局:为贯彻落实公司2010年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加快小区抄表收费到户步伐,理顺物业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关系”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工作,公司制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
现将该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公司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工作小组反馈。
(联系人:陈少忠,电话:65317373)二○一○年七月六日海南电网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二○一○年七月目录1. 总则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5)4. 供配电设计 (7)4.1 负荷性质的确定 (7)4.2 用电负荷计算 (8)4.3 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10)4.3.1 电源要求 (10)4.3.2 高压供电方式 (10)4.3.3 低压供电方式 (11)4.3.4主接线形式 (13)4.4 高压配电线路 (13)4.5 配电装置接地 (15)4.6 配套设施 (15)5.电能计量及低压集中抄表系统设计 (17)6.设备选型 (19)6.1导线 (19)6.1.1 架空导线 (19)6.1.2 进户线 (19)6.2 电缆 (19)6.2.1高压电缆 (19)6.2.2低压电缆 (20)6.3 配电变压器 (20)6.4 环网柜 (20)6.5高压开关柜 (21)6.6 低压开关柜与无功补偿柜 (21)6.7 低压分接箱 (22)6.8 低压母线槽 (22)6.9 金具 (22)6.10 电能计量装置 (22)7.施工验收 (23)8.附图 (25)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1. 总则1.1 为积极稳妥推进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工作,理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关系,规范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海南的供电特点及气候条件,配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海南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试行
海南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试行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海南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用户连续可靠用电,提高电力应急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用户等级配置相应的电源;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
第二章电力用户分级第四条根据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将电力用户的负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特级负荷是指在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负荷。
(二)一级负荷是指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负荷: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3、发生中毒、爆炸、火灾等事故;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5、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例如:重大设备损坏且难以修复、重大产品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生产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三)二级负荷是指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负荷: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四)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级负荷者为三级负荷。
第五条具有特级负荷的用户为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有一级负荷的用户为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有二级负荷的用户为二级重要电力用户,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为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以上统称为重要电力用户。
对同时具有多个级别负荷的用户按其最高级别进行分级。
第六条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由供电企业与用户根据本规定共同确定。
第三章电源配置第七条电力用户的电源配置包括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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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七月六日
海南电网公司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试行)
二○一○年七月
8.附图25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试行)
1.总则
1.1为积极稳妥推进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工作,理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关系,规范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海南的供电特点及气候条件,配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表1 住宅小区住宅用电负荷估算表
居民用户类型
用电负荷
供电电源
进户线截面(mm2)
户建筑面积S≤90㎡及以下
4~6kW
单相
6(铜芯)
户建筑面积90㎡<S≤120㎡
6~8kW
单相
10(铜芯)
户建筑面积120㎡<S≤150㎡
8~12kW
单相
10(铜芯)
户建筑面积150㎡<S≤180㎡
12~16kW
三相
4×10(铜芯)
f)0.4kV电缆分接宜采用低压分接箱,低压分接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且设在电源侧。
g)配电站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电容容量按变压器容量的20%-30%配置,必要时应配置谐波限制装置。
h)低压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N-S系统,即采用三相五线制,安全接地保护宜单独接入每幢的地网,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DL/T 698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JGJ/T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2008年试行版)
《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2009年修订版)
DB45/T 562-2008《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广西标准
Q/CSG 10703-2009110kV及以下配电网装备技术导则
4.3.3 低压供电方式
a)50户以上住宅小区内宜设置独立的公用变压器,作为住宅用电电源,以低压“供电到户”。
b)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的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宜采用三相供电到户的计量方式。
c)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
3.10 电能计量装置
包括各种类型的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及辅助设施。
3.11 集中抄表系统
集中抄表系统是指由主站通过传输媒体( 无线、 有线、电力线载波等信道或 IC卡等介质) 将多个电能表电能量的记录值(窗口值)的信息集中抄读的系统。该系统主要由采集用户电能表电能量信息的采集终端(或采集模块)、集中器、信道和主站等设备组成。
3.7 环网柜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3.8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3.9 配电变压器
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为380/22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也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表2 配变安装容量配置系统表
单台配变所供居民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50户以下
不小于0.6
50户以上200户以下
不小于0.5
200户及以上
不小于0.4
4.2.4低压干线馈送容量选择,应按表3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表3 低压干线馈送容量配置系数表
单一回路低压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3户及以下
1
1.7住宅小区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及安装应满足国家及电力行业的相关要求,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及远程预购电等功能。
1.8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技术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T17467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
DL/T404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 5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537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
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3户及以下
1
3户以上12户以下
不小于0.8
12户及以上,50户及以下
不于小0.7
50户以上
不小于0.6
4.3 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4.3.1 电源要求
a)住宅小区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b)住宅小区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3.5 开关站
配电网中设有母线及其进出线设备、完成接受并分配电力、能开断电流的配电设施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
3.6 配电站
是用于接受、变换和分配电能的场所。由高、低压配电装置、变压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配套建筑物等组成。其特点是将10kV电压变换为380/220V低压,直接向低压用户供电。配电站共有室内站,箱式变和台架变三种类型。
Q/CSG10012-2005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海南电网公司电能计量装置通用设计图集
海南电网公司0.4kV及以下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
3.术语和定义
3.1 住宅小区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开发商或单位开发建设的,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3.2 公共服务设施
户建筑面积180㎡<S≤300㎡
16~20kW
三相
4×10(铜芯)
户建筑面积300㎡<S≤500㎡
20~30kW
三相
4×16(铜芯)
4.2.2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按实际用电设备容量统计。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80W/㎡~100W/㎡;商业(含商铺、会所)100W/㎡~120W/㎡。
4.2.3配变安装容量应按表2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c)、住宅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
d)、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户应设置自备电源:
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e)住宅小区配置的自备发电机仅向一、二级负荷供电,容量应能满足一、二级负荷用电的需要。自备发电机与市电应有可靠的闭锁装置,且发电机发电时与供电企业贸易结算的电能表不应计量。自备发电机的运行维护管理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负责。
3.12 配置系数
配电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W)与住宅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即配置系数Kp=配变容量(kVA)或配线馈送容量(kW)/用电负荷(kW)。
4.供配电设计
4.1 负荷性质的确定
4.1.1住宅小区内建筑及配套设施按用电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4.1.2住宅小区一级负荷主要有:
1.5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包括从供电电源点到住宅小区的高压配电线路、开闭所、配电站、低压配电线路、电能计量装置、低压集中抄表系统终端和自备电源等设施。
1.6住宅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选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海南电网销〔2010〕636号
关于印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司本部相关部室(中心),直属相关单位,各供电局:
为贯彻落实公司2010年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加快小区抄表收费到户步伐,理顺物业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关系”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工作,公司制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现将该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公司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工作小组反馈。
a)十九层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b)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人防工程。
c)I类汽车库消防设施、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等相关标准中规定的一级负荷。
4.1.3住宅小区的二级负荷主要有:
a)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b)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的人防工程用电等。
c)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用电等。
d)II、III类汽车库消防设施、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等相关标准中规定的二级负荷。
4.1.4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4.2 用电负荷计算
4.2.1住宅小区住宅用电负荷应按表1估算。
d)住宅与工商业混合的小区,生活照明用电以外的用电负荷如为集中负荷,且最大需量在100kW以上的,原则上应设立工商业专用变压器供电,且生活照明用电配电站与工商业用电配电站分开。如负荷比较分散,可就近接入向住宅供电的公用变压器的独立回路,但变压器容量应增加相应的容量并单独计量。
e)住宅小区低压宜采用铜芯电缆供电,变压器至终端用户的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