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三阶层 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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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1.理论对比09年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新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这对于接受中国法学教育并且习惯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的人们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对于参加09年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也是面临全新的问题。

这里介绍一下三阶层递进理论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同,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我建议听一下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刑法课,以掌握的更准确。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第一,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三、“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行为客体。

行为的对象首先是物与人。

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

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三,有责性,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即非难的可能性。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

所谓主观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才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非难。

有责性中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故意责任、过失责任。

有责性的阻却事由,一、违法性认识错误二、缺乏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

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

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

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引言:刑法阶层理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旨在确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和追求刑罚公正与合理。

在不同的法系中,存在着不同的刑法阶层理论,当前比较常见的是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

本文旨在对比分析这两种理论,并探讨其对刑法体系的影响。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刑法阶层理论,代表人物有德国刑法学家库尔特·齐姆基维奇。

该理论将犯罪划分为罪(idem)、罪名罪(widget)和罪实罪(idem discrimationis)三个层次。

罪实罪层次是最低层次,强调了必须有实质性的行为或行为不作为,才能构成犯罪,即“行为”要素的存在。

罪名罪层次是其上一层次,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特定的罪名定义,即在实质行为的基础上,必须符合法定行为标准。

罪层次则是最高层次,强调除了符合罪名和罪实要求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某些特定的特征或性质,例如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

三阶层理论适用于对于刑法中行为要素、客体要素以及主观方面的要素进行梳理,以达到犯罪成立的准确性、明确性和同质性。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也称四要素理论,是以前苏联刑法学家学派为代表的一种理论。

其主要观点是,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主观方面的犯意以及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

这四个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强调了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则是指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

主观方面的犯意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并具有实施行为的目的或者故意。

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则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实质性的后果。

三、对比分析从理论的构成要素来看,三阶层理论更加细致和全面,能更准确地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归类和判断。

而四要件理论相对而言较为简略,只强调了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对行为的解释和划分较为宽泛。

因此,三阶层理论在刑法实践中更有效应用。

刑法三阶层与四要件

刑法三阶层与四要件

一、关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大纲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论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这一变化让很多考生惶恐不安,不知如何进行复习。

其实,大纲的变化看似很大,实则并不大。

甚至可以说,和2008年相比,没有新增考点。

这是因为,这些知识点,我们在2008年都学过了,现在只是对原来的知识点进行了重新排列组合而已。

(一)何为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

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

但是也有例外。

例如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以案例来解释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

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

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阻却,即排除)。

因此具有违法性。

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

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请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以下两个案例:(1)李某,18周岁。

李某因为王某向老师告自己的“黑状”,在放学后持刀将王某挟持到某偏僻之处,要王某向自己叩头“谢罪”。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刑法里通常提到的四要件之说应该指的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说,而现在新的学理研究已经以新的三阶层来代替通常四要件之说。

这三阶层分别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性。

旧的犯罪构成四要素分别是:1、犯罪主体;2、犯罪的主观方面;3、犯罪的客观方面;4、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 四)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司法考试_刑法_犯罪构成_客观方面司法考试_刑法_犯罪构成_主观方面犯罪构成的三要素与四要素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

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

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一、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10经管法高笑娟1012950【摘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将犯罪主体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将犯罪客观方面作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关键词】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四要件理论【引言】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的精髓, 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所谓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然而关注的越多,观点也就越庞杂。

对于犯罪构成,学者们一直以来就没有停止对它的争论。

其中,关于犯罪构成主客观说的争论持续至今,仍然是理论争议上的明星。

现归纳为主要的三类争议:第一类是解决问题的判断标准,第二类是根据一般经验或是根据行为人个人的认知判断,第三类是根据行为的客观面或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而为判断。

①本文通过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多角度对比分析,旨在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进行思考挖掘,并借以此对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趋势进行探索和论证。

一、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一)概述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形式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②这套理论是我国在吸收前苏联的理论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发展起来的。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集主客观为一体,以犯罪主体为基础,包含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二)四要件中的主观主义小野清一郎曾经指出:“在刑法中,首先评价的是行为对客观的外部的秩序的意义,其次才要去考虑主观方面的意志或者情操方面的态度问题。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判断与证成的思维作业模式,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并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过去60年间,不仅作为中国刑法学术研究的基础平台,产生了深远的理论价值,而且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指南,发挥了积极的实践意义。

Part 1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把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也就是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是不法与责任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类型,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德日没有犯罪构成这一说法,只有犯罪的成立条件一说。

犯罪构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还是法学家研究的结果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统一规定了犯罪构成,也就是刑法明确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要素。

这是谁也不能改变的,刑法理论将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

也就是说犯罪构成的法定的,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围绕犯罪构成进行的研究就是是犯罪构成理论,我们说的四要件、三要件和两要件便是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就成为认定犯罪的工具,至于哪种理论好用,就看是否合理是否科学。

首先认清楚下面几个概念:1.犯罪构成=犯罪的成立条件2.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构成要件(不法要件)3.构成要件也是违法类型。

Part 2犯罪构成的机能(1) 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要求刑法明文明确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

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

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中的体现,也是保护法益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

(2)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a.对区分罪与非罪(人权保障机能)b.对区分此罪与彼罪c.区分一罪与数罪d.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Part 3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1、传统四要件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耦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犯罪构成理论是研究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体系,它对于研究和解释犯罪行为以及刑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争议。

其中,三阶层和四要件是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比它们的立场走向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演变。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种重要流派,它主要由国内学者梁光烈提出并得到广泛传播。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主观要素三个阶层。

行为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结果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主观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

三阶层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行为要素:三阶层理论强调行为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行为要素是构成犯罪的基础。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行为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法定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兼顾:三阶层理论认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两个侧面,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关系需要平衡和协调。

这种立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不仅需要有明确的主观方面,还需要有明确的客观方面,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另一种重要观点,它主要由国内学者郭建华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同。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正面要件和反面要件四个要件。

主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客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正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肯定要件,反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否定要件。

四要件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主观要素:四要件理论强调主观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主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核心。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主观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要求,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正面要件与反面要件兼顾: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既需要有明确的正面要件,也需要有明确的反面要件,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犯罪构成三阶层基本内容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它是犯罪论的基础,亦是刑罚论的前提,甚至是刑事诉讼法的前置性问题。

因此,犯罪构成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模式。

一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即采用该模式;二是“两层次”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

美国即采用该模式。

三是“四要件”体系,即将犯罪构成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在此问题上,我们小组坚持“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更为合理,“三阶层”体系取代“四要件”体系是学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阶层”体系认为,犯罪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

据此,犯罪的成立要件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任或责任。

并且,按照(1)→(2)→(3)的顺序分层次判断。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是罪行法定主义的要求。

罪行法定主义决定了犯罪不只是一种反抗社会的侵犯行为,而且必须首先是符合刑法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恣意发动,侵害国民的人权。

一般来说,作为构成要素的因素包括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有:行为、行为主体、行为结果、行为客体、行为状况。

主观要素有:故意、过失、目的、倾向等。

(二)犯罪构成的违法性,即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这是第二重判断。

尽管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但是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场合,虽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是实质上却并不违反法秩序三阶层理论,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来排除犯罪的成立。

(三)有责性。

在经过前面两个步骤的判断之后,犯罪的成立还要求第三重的判断,就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责任,即能够将对行为的非难加之于行为人。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在刑法学领域,犯罪构成理论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重要依据。

其中,德日三阶层理论以其严谨的逻辑架构和精细的分析方法,在国际刑法学界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德日三阶层理论将犯罪的认定分为三个依次递进的层次: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首先来看构成要件该当性。

这一层次主要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进行判断。

它涵盖了犯罪行为的主体、客体、行为、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素。

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杀人的行为、死亡的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范畴。

构成要件该当性就像是一个初步的筛选器,确定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特征。

但需要注意的是,仅仅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并不能直接认定犯罪成立。

接下来是违法性。

即便一个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

违法性的判断主要是看行为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常见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比如,某人在遭受他人暴力侵害时进行反击,造成侵害人受伤,如果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那么这个反击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违法性的判断是从法律规范的整体价值出发,衡量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秩序。

最后是有责性。

有责性关注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责任能力。

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责任能力则涉及行为人是否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等。

如果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他可能不具有有责性,从而不被认定为犯罪。

德日三阶层理论具有多方面的优点。

其一,它的逻辑层次清晰,每个阶层都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和任务,避免了判断的混乱和随意性。

其二,它注重对行为和行为人的综合评价,不仅仅关注行为的外在表现,还深入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责任能力,使得犯罪认定更加全面和准确。

其三,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价值观念的变化。

三阶层犯罪论与四要件犯罪论的区别

三阶层犯罪论与四要件犯罪论的区别

三阶层犯罪论与四要件犯罪论的区别作者:李晶晶曲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8期摘要纵观刑法理论,其中关于犯罪论的理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其中的三阶层犯罪论与四要件犯罪论是本文的研究对象,通过对比两者的性质、逻辑结构、构成因素等方面,分析四要件犯罪论的优缺点。

关键词三阶层犯罪论四要件犯罪论逻辑结构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93-01目前世界上的犯罪论主要可以分为三种,而现在我们研究的是三阶层犯罪论与四要件犯罪论,前者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犯罪论的主要观点,后者是中国对前者改良后得出的犯罪论。

两种犯罪论的概念: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即三阶层犯罪论,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组成,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即四要件犯罪论,既对事实进行评价又对价值进行评价,只要其中一个构成要件不成立,就不构成犯罪。

三阶层犯罪论表述为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犯罪论表述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下面进行详细的比较:一、犯罪构成的基本性质我国的刑法理论是坚持实质的犯罪构成,而大陆法系相关理论则是主张形式的犯罪构成。

在大陆法系中,犯罪构成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犯罪理论的构成要件,其地位与违法性、有责性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

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则不仅具有法律形式的特征,也具有实质特征,而就后者而言,主要是指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构成要件是否等于犯罪成立要件在大陆法系的理论中,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要件中的其中一个要件,其符合不能决定犯罪成立;但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成立要件。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但是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相互独立的,两者是一种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和三阶层,哪个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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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满⾜的要件构成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必须要满⾜⼀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这些条件就是所谓要件。

过去刑法理论和法律条⽂都是持四要件说,即主体,客体,主观⽅⾯,客观⽅⾯。

主体即⾏为的实施者,就是谁⼲的,分⼀般主体,特殊主体等。

客体即⾏为侵犯的对象,例如强奸罪的客体只能是⼥性。

主观⽅⾯指⾏为主体主观上的动机。

客观⽅⾯是指具体的⾏为和造成的结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有⾏为犯(只要实施了某种⾏为就构成,如持有毒品)和结果犯(产⽣了⼀定的后果才构成,例如交通肇事)之分。

其中主观⽅⾯即犯罪的动机,是区分主观恶性⼤⼩以及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此罪和彼罪的重要依据。

例如故意杀⼈,故意伤害,过失杀⼈,意外事件,都可以造成致⼈死亡的结果,但罪名和处罚是⼤不相同的。

很显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的四要件说是符合辩证法的,或者说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产物。

⼆、结论: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和三阶层,哪个更合理因为三要件理论还⽐较新,所了解的⼈不是很多。

所谓三要件,⼤约是“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也有说是“犯罪主体、犯罪⾏为和犯罪结果”。

⼆者结合起来,就是主体的符合性,⾏为的违法性,结果的有责性。

看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外⾏看热闹,内⾏看门道。

这四要件和三要件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很⼤,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的⾏为,按三要件理论则可能认为⽆罪。

如果存细看⼀下,就不难发现,三要件中没有主观⽅⾯,强调的是结果⽽不是动机。

最典型的例⼦就是所谓⽩糖杀⼈案:某⼈(主体)错把⽩糖当成毒药下在(客观⽅⾯)别⼈(客体)饮⽔中企图谋杀(主观⽅⾯),结果没有得逞(客观⽅⾯)。

按照四要件论,这是故意杀⼈未遂。

⽽根据三要件说,则不构成犯罪。

因为没有犯罪的结果。

四要件是⼀切⾏为的构成要素。

⽽三要件中第⼆项却是犯罪⾏为,或是⾏为的违法性。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刑法阶层理论: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引言:刑法阶层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分支,旨在研究罪与刑的关系、刑罚的性质与目的等问题。

其中较为著名的理论是三阶层学说和四要件学说。

本文将对这两个理论进行对比性考察,分析其异同点,并分别探讨其在现代刑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三阶层学说1. 基本概念与内涵三阶层学说又称为三重约束学说,由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于20世纪初提出。

学说认为刑事法律制裁犯罪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对罪犯实施社会保护、公平正义和人格恢复这三种约束。

具体而言,社会保护约束是指为了保护社会秩序与安全而施加刑罚;公平正义约束是指为了维护公正与平等而施加刑罚;人格恢复约束是指为了使罪犯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而施加刑罚。

2. 特点和优点三阶层学说是一种综合了刑法的基本目的和刑罚功能的理论,强调了刑罚既要起到警戒和威慑作用,又要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

此外,三阶层学说强调了人的尊严和人权的重要性,使刑法更注重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局限性和争议尽管三阶层学说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争议。

首先,如何平衡这三种约束目标的权重一直是一个争议问题,各国对于不同刑案的处理可能会重于某一个约束目标而忽视另外的目标。

其次,三阶层学说虽然提出了刑罚与人格恢复的目标,但在实践中,刑法的教育与改造功能常常受到限制,很难真正实现罪犯的人格恢复。

二、四要件学说1. 基本概念与内涵四要件学说是由意大利刑法学家费拉拉提出的,其核心主张是制定刑罚需要满足四个要件,即必要性、合适性、相对性和正当性。

其中,必要性是指刑罚必须是必要的,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达到同样的目的;合适性是指刑罚必须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相对性是指刑罚必须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匹配;正当性是指刑罚必须符合社会公正与法治原则。

2. 特点和优点四要件学说是一种强调法治原则和效果性的理论,强调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3、在违法性的基础上再来考虑有责性,有责性包括行为能力、行为过失这些要素。
4、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的内容实际是相同的,这是因为犯罪成立条件是有法律规定的,而 不是由理论来说明的。
5、二者根本的不同在于这些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不同。四要件是一种共生关系、互相依存关 系,三阶层理论是一种逻辑上的位阶关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1、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内容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里的构成要件指的就是 刑法分则犯罪所成立的特殊条件,通常指客观条件。把构成要件该当性,即行为是否符合刑法 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为首先要判断的事情,这恰恰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2、违法性构成要件主要是处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
6、违法与责任的关系是:违法不以责任为前提,但责任必须以违法为前提。
7、客观的判断要先于主观的判断,这是一个基本的规则。
8、四要件的理论不存在这种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因此往往运用于主观判断先于客观判断的分析 方法。四要件是一个整体的判断,四要件只是为了作出判断的方便,它和得出这个结论有没有 罪没关系。四要件不是来对这个案件定有罪没罪的,有罪与没罪不是根据四要件分析得出来 的。
12、我们在分析案件定罪的时候,要掌握一种科学分析方法。三阶层的科学方法能给我们提供 定罪的方法论,因此我们要熟悉掌握三阶层的分析方法,对我们保证定罪结论的正确性具有重 要意义的。
9、根据三阶层理论,有罪的结论只能发生在最后,在三阶层认定犯罪的过程中,只要有一环节 不构成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三阶层体系是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
10根据三阶层的理论体系来定罪考察,它是一个动态的思维过程,即先开始该当性,然后违法 性,最后有责性。
11、四要件不构成犯罪的只有一种情况三 阶层的不构成犯罪,却可以区分很多种情况。

犯罪构成“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研究

犯罪构成“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研究

犯罪构成“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犯罪构成体系分歧较大,选择“四要件”还是“三阶层”,这两种犯罪构成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其实我们不必舍谁弃谁,,我们可以将二者有机结合,取各方优势而又同时避免不适应我国国情的部分,如此便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的司法实践关键词:“四要件”、“三阶层”、对比在我国刑法法律体系中,犯罪构成的理论学说一直是大家所重视的焦点问题。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形成重大影响,因此我国长期都是以四要件为主。

但近来年我国的刑法学家对在不断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进行反思,对于四要件的观点,有支持者也有批判者。

四要件需考虑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和因果关系这四个因素。

而三阶层则需在客观方面考虑行为和结果。

为了使我国的刑法理论更具有前瞻性、科学性,使刑法理论的价值最大化,我们有必要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探讨。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第一,行为的主体。

这里描述的行为主体具有“符合性”,而行为客观本身则包括危害结果以及构成犯罪的因果。

判断犯罪注重的是事实依据,凭此去判断该行为客观本身是否具有犯罪因素。

这是对犯罪行为的初判断,虽然一些行为具有犯罪的客观形式,但还不能完全确定其为犯罪。

第二,行为的违法性。

中国刑法中对犯罪的界限就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也就是触犯了法律即犯罪。

行为的违法性只是判断犯罪的第二步。

第三,有责性。

任何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都应当是受行为人主观意识支配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意识上必须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侵害法益的行为是在犯罪者主观自愿下的,没有受到他人的胁迫。

当行为人的实际侵害结果造成相对法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二、四要件的模式犯罪构成,即犯罪构成要件,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四要件理论由四个方面构成:1.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完整word版)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

(完整word版)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

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玉灵儿一、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内容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都是用来认定犯罪成立条件的方法,但是却有着不同的内容。

四要件体系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内容,认为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相互独立,共同作用于犯罪的认定过程。

1三阶层体系,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行为、有责性为内容,并按照层层递进的顺序,对行为进行判断,只有在每个阶段都能得出肯定结论的行为,才能被定义为犯罪。

2二、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历史根源、表现形式、逻辑构造、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支柱、贯彻的刑法理念等方面。

1。

历史根源无论是四要件体系还是三阶层体系,都是我国从国外引进的理论,两者都不具有我国的历史传统。

一般认为,四要件体系引自前苏联,四要件体系是沙皇俄国刑法理论对德国刑法理论的改造,在四要件体系中,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是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

而三阶层体系来源于德国和日本,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的伟大创造,其中代表著作是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2.表现形式四要件体系,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内容,体现为四个条件;三层次体系,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为内容,体现为三个阶层.3.逻辑构造四要件体系是一种“平面”的结构,而三阶层具有阶层、递进式的特征.3四要件体系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总和,这是一种耦合式的逻辑结构。

在这种逻辑结构中,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确定为一种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一无俱无。

四要件不存在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各要件之间的顺序可以随意打乱。

三层次体系将构成要件分为以下三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要件基本上是采用一种递进式的逻辑结构。

它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顺序,阶层递进。

4 4。

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支柱四要件以客观与主观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三阶层以违法与责任构建犯罪论体系.5就四要件体系而言,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是“客观”,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是“主观”,“客观”与“主观”相统一,即四个要件相统一,构成了四要件体系。

刑法四要件知识点总结

刑法四要件知识点总结

刑法四要件知识点总结一、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的行为表现。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触犯刑法的行为。

行为要件包括行为的客体、行为的方式和行为的结果。

行为的客体是指行为应当以客体为行为对象。

行为的方式是指行为应当以一定方式进行。

行为的结果是指行为应当产生一定的结果。

行为要件是刑法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件。

一般说来,只要充分的意思表示和明确的行为表现形成了犯罪事实,就具备了犯罪的主要条件。

二、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通过行为方式、行为结果等客观行为表现形成的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主体关系、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

主体关系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关系。

犯罪行为中的主体关系是指罪犯与被害人、罪犯与共犯之间的相互关系。

行为方式是指犯罪行为的方式,包括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和过程。

行为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结果,只有具备了行为结果,犯罪行为才能得以成立。

客观要件是刑法中的重要要件,是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之一,客观要件既包括了主观要件,也包括了客观行为结果。

三、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内心状态和主观意图。

主观要件包括一个人的主观意图、故意和过失,并以主观意图为核心,以故意和过失为两种基本的主观形态。

主观要件是指违犯刑法规定的主观状态的要件,它认为犯罪的违法性取决于罪犯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主观要件是刑法中的重要要件,是判断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内心状态和主观意图的重要标准之一。

只有充分的主观要件,犯罪行为才能成立。

四、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最终导致的后果。

结果要件包括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和后果。

犯罪行为的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的具体后果,包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和间接导致的结果。

犯罪行为的后果是指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结果要件是刑法中的重要要件,是判断犯罪行为最终导致的后果的重要标准之一。

要充分的结果要件,犯罪行为才能成立。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四个要件是行为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

解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

解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

浅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刑法中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在一定程度上与犯罪构成理论有关。

中国刑法学中德四要件理论承继于苏联,近二十年来占据了不争的理论统治地位。

然而随着研究的日益深入,这一理论自身的部分缺点逐渐暴露,影响和制约这整个刑法学的发展,亦不能及时和有效和回应司法实践对于理论解释力越来越高的要求,正在遭遇越来越多的质疑。

既然要对四要件论和三阶层论进行比较,那我们应该首先明确四要件和三阶层论的具体内涵,我们先从在我国刑法界过去一直处于主流的四要件论开始说起。

在中国刑法体系中,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而从这个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了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每一种具体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

而在我国刑法中,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受到危害行为的危害是,才能成为犯罪客体,而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而直接客体又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而复杂客体又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主要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直接客体又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然具备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

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

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玉灵儿一、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内容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都是用来认定犯罪成立条件的方法,但是却有着不同的内容。

四要件体系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内容,认为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相互独立,共同作用于犯罪的认定过程。

1三阶层体系,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行为、有责性为内容,并按照层层递进的顺序,对行为进行判断,只有在每个阶段都能得出肯定结论的行为,才能被定义为犯罪。

2二、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历史根源、表现形式、逻辑构造、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支柱、贯彻的刑法理念等方面。

1.历史根源无论是四要件体系还是三阶层体系,都是我国从国外引进的理论,两者都不具有我国的历史传统。

一般认为,四要件体系引自前苏联,四要件体系是沙皇俄国刑法理论对德国刑法理论的改造,在四要件体系中,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是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

而三阶层体系来源于德国和日本,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的伟大创造,其中代表著作是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2.表现形式四要件体系,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内容,体现为四个条件;三层次体系,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为内容,体现为三个阶层。

3.逻辑构造四要件体系是一种“平面”的结构,而三阶层具有阶层、递进式的特征。

3四要件体系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总和,这是一种耦合式的逻辑结构。

在这种逻辑结构中,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确定为一种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一无俱无。

四要件不存在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各要件之间的顺序可以随意打乱。

三层次体系将构成要件分为以下三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这三个要件基本上是采用一种递进式的逻辑结构。

它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顺序,阶层递进。

44.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支柱四要件以客观与主观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三阶层以违法与责任构建犯罪论体系。

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

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

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如果⾃⼰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意味着需要判刑,犯罪是需要满⾜⼀些要件的,那么在法律中的构成四要件和三要件的内容是如何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实施危害社会⾏为的⼈,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理态度,包括犯罪⽬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为构成犯罪,⽽犯罪成⽴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对犯罪认定进⾏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个⾏为要构成犯罪,除了⾏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个⾏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的事实与刑法条⽂规定的内容要相⼀致。

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为主体、危害⾏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个要素。

(2)违法性。

违法性要求犯罪⾏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为,⽽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即必须是违法的⾏为。

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为、被害⼈承诺等。

(3)有责性。

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为对⾏为⼈进⾏⾮难和谴责。

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为⼈的刑事责任能⼒、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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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和三阶层,哪个更合理?
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这些条件就是所谓要件。

过去刑法理论和法律条文都是持四要件说,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主体即行为的实施者,就是谁干的,分一般主体,特殊主体等。

客体即行为侵犯的对象,例如强奸罪的客体只能是女性。

主观方面指行为主体主观上的动机。

客观方面是指具体的行为和造成的结果,有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某种行为就构成,如持有毒品)和结果犯(产生了一定的后果才构成,例如交通肇事)之分。

其中主观方面即犯罪的动机,是区分主观恶性大小以及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此罪和彼罪的重要依据。

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杀人,意外事件,都可以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但罪名和处罚是大不相同的。

很显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的四要件说是符合辩证法的,或者说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产物。

因为三要件理论还比较新,所了解的人不是很多。

所谓三要件,大约是“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也有说是“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二者结合起来,就是主体的符合性,行为的违法性,结果的有责性。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这四要件和三要件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很大,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的行为,按三要件理论则可能认为无罪。

如果存细看一下,就不难发现,三要件中没有主观方面,强调的是结果而不是动机。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所谓白糖杀人案:某人(主体)错把白糖当成毒药下在(客观方面)别人(客体)饮水中企图谋杀(主观方面),结果没有得逞(客观方面)。

按照四要件论,这是故意杀人未遂。

而根据三要件说,则不构成犯罪。

因为没有犯罪的结果。

四要件是一切行为的构成要素。

而三要件中第二项却是犯罪行为,或是行为的违法性。

既然是行为,那么必然就包括有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要素。

所以要分析三要件的第二项,必然要绕回到四要件上来,这不是很滑稽的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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