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宗教活动对于社会和谐稳定、文化传承和个人心灵寄托具有重要作用。
为保障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规范运行,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目的1.确保财务资产安全: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资产的保护,预防财产丢失、损坏或侵占。
2.规范财务管理程序:确立财务核算、审计、报告等各项制度,保证财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严禁财务欺诈行为。
3.提高财务透明度:加强财务信息的公开与公示,提高信教群众对于财务管理的知情度和监督度。
三、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1.宗教组织: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运行主体,宗教组织承担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
宗教组织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报告。
2.政府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工作,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符合法律法规。
3.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通过舆论监督、举报等方式推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规范实施。
四、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1.财务制度建设:(1)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财务流程、权限和责任。
(2)建立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账务准确清晰。
(3)修订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示财务状况。
2.财产保护措施:(1)加强对财务资产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2)设立财物存储区域,建立相应的台账,明确管理责任和程序。
3.支出控制和管理:(1)制定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支出限额和审批程序。
(2)加强对支出的核查与核对,严防财务违规行为。
4.财务审计与报告:(1)定期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真实透明。
(2)及时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示财务报告,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1.违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8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为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下列任务:(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场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二)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施财务公开,如实反映本场所财务状况;(三)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本场所正常运转;(四)规范本场所收支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五)规范本场所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
第七条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必要的财务人员。
财务管理机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一般由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等组成。
会计、出纳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是传承宗教信仰和精神文化的场所,是宗教团体开展宗教活动、服务信众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场所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不仅能保障场所的正常运转,更能维护信众的利益和宗教形象。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对场所的收支、资产和财务实现“专人专管、规范运作”,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表、资金管理等制度,同时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确保财务运作的透明和规范。
二、开立独立账户。
场所财务与个人或其他团体、组织的财务要分开管理。
开立独立账户,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场所建设、维护和相关宗教活动,不得违规占用、挪用或套用于与宗教无关的事项。
三、落实收支管理。
对场所的每笔收入及支出必须进行登记、汇总和审核,要实现“先支出、后核销”,发票及时盖章,发票和收据开具要规范,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四、加强资产管理。
对场所的资产、设施和物品要建立档案,进行盘点,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核算资产,防止资产流失或损坏,保证场所正常使用。
以上是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基本办法,宗教界要积极引导、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做好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作安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规范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宗教事业的蓬勃发展,宗教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宗教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1.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透明。
2.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工作由场所管理组织负责,设立财务主管,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3. 财务主管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过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规范财务收支管理1.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收支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等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
2. 财务支出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和财务主管审批方可报销,严禁违规支出。
3. 宗教活动场所的重大开支,必须提交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4. 财务票据由区宗教团体统一监制,领用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票据不得随意丢弃或销毁,续领时须交旧换新,收回的票据结清封存,由会计妥善保管。
三、加强财务公开和监督1.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 按规定向区民宗局报告财务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3. 定期向公众及信教群众公开财务信息,实行财务透明化。
四、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1.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2. 财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严格遵守财务纪律。
3. 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确保财务工作质量。
五、加强外部监督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3. 鼓励社会公众和信教群众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宗教场所的财务秩序。
通过以上措施,有望规范宗教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寺庙财务务管理制度
寺庙财务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管理寺庙的财务,保障财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目标1. 根据宗教信仰精神,合理利用财政资源,推动寺庙事业的发展和完善。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保证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加强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寺庙财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财务管理职责1. 主持寺庙财务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预算,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计划,报上级佛教协会审批后执行。
3. 负责监督寺庙内部各项财务活动,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安全保障。
4. 要求全体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不得私自挪用公款。
5. 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四、会计制度1. 设立专职会计工作人员,负责寺庙的日常会计工作。
2. 每月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报送给主持寺庙的管理者。
3. 每年结算寺庙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公布给信众和社会公众。
4. 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造假或遗漏。
五、资金管理1. 统一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对寺庙的资金进行专门管理。
2. 资金收支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挪用和占用。
3. 对大额资金的支出和投资要经过主持寺庙的批准,严格审查。
4. 定期进行资金盘点和资产清查,确保资金和资产的安全。
六、审计监督1. 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寺庙的财务活动进行定期审计,对审计报告进行汇总和整理。
2.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规范的财务活动进行整改和纠正。
3. 定期向上级佛教协会报送审计报告,接受监督和指导。
七、违纪处罚1. 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2. 对严重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寺庙章程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3. 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将及时报案并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以上是寺庙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贯彻执行好这一制度,是保障寺庙财产安全和合理利用的重要途径。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场所财务实行民主集中的办法进行管理,重大开支需经场所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所有开支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所得收入必须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场所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向信教群众公布一次,接受宗教事务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置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账。
第五条场所的物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造册登记,严格采购、发放手续,定期查点,做到“帐实相符”;奉献箱应由三人负责,当面开启清点。
第六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各项收入(包括实物)均应入账,统一管理,定期公布,并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汇报收支情况。
第八条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大型。
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九条发生划转撒并时,必须进行清算,清算时应当在宗教事务
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财务管理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作安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宗教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宗教财务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宗教团体的财务管理,保障宗教信仰活动的稳定发展,保护宗教团体成员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宗教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宗教团体应当依法、自愿加入宗教团体协会,并遵守宗教团体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公开、透明、规范,保证经费使用合理、合法。
第五条宗教团体应当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宗教团体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依法报送财务报表。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宗教团体的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通报宗教团体协会。
第八条宗教团体应当依法纳税,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非法经济活动。
第二章宗教资金管理第九条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费来源和用途,制定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宗教团体应当建立资金专用账户,严格区分宗教活动经费和其他经费,不得混用。
第十一条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募捐管理制度,公开募捐活动的目的、对象和用途,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宗教团体应当严格控制资金使用,不得挪用、私分或浪费。
第十三条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资金监管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监督。
第十四条宗教团体应当依法使用资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经营、投资或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定期公布资金管理情况,并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宗教财务报告第十六条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报送宗教团体协会。
第十七条宗教团体的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相关事实或数据。
第十八条宗教团体的财务报告应当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和规范,经审计后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宗教团体的财务报告应当公开,会员和社会有权查阅。
第二十条对于重大财务事项,宗教团体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四章宗教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宗教团体的资产应当合理保值增值,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宗教团体的资产应当清产核资,建立资产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运转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1.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财务管理机构,由主持或理事会委派专人担任财务管理员。
2. 财务管理员应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并接受过相关培训。
3. 财务管理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宗教团体的内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本制度。
三、收支管理1. 宗教活动场所所有收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进行缴税,不得有任何逃税行为。
2. 收入来源包括信徒捐赠、礼品销售、租赁等。
收入必须由财务管理员进行登记,并开具相应的收据或发票。
3. 支出必须符合宗教活动场所的实际需要,并经过主持或理事会审批后方可支付。
支出必须由财务管理员进行登记,并开具相应的支出凭证。
四、资产管理1. 宗教活动场所所有资产必须进行登记,并制定相应的资产清单。
2. 财务管理员必须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进行定期盘点,确保资产安全。
3. 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折旧计提,折旧方法和期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财务报表1. 宗教活动场所应制定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报表,报送主持或理事会审批。
2. 财务预算应包括收入、支出和利润等内容,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济运行合理、稳健。
3. 年度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内容,反映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济状况和运行情况。
六、审计1. 宗教活动场所应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由主持或理事会委派专业机构进行外部审计。
2. 内部审计由主持或理事会委派专人进行,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收支情况、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核实,并制定检查报告。
3. 外部审计由专业机构进行,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制定审计报告。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财务管理机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对于财务管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宗教场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宗教场所财务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团体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1. 财务机构设置宗教场所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2. 财务人员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负责宗教场所财务收支的核算、管理、监督和审计。
(3)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宗教团体报告财务状况。
(4)做好财务档案管理,确保财务资料完整、准确、安全。
3. 资金管理(1)宗教场所的资金收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宗教团体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登记入账。
(2)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3)大额资金支出需经宗教场所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定期进行资金盘点,确保资金安全。
4. 财务核算(1)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3)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5. 财务监督(1)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运行。
(2)财务人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3)宗教场所负责人应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附则1. 本制度由宗教场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宗教场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修订。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场所的名称是寺庙,地址是第一山。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场所财务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局。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本场所设立财务管理小组,张三为负责人张四为成员,其中张五、张六负责管理功德箱(奉献箱)。
功德箱(奉献箱)配有两把锁,由张五、张六各持一把钥匙,每月5号开箱。
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场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本场所配备的专(兼)职会计、出纳人员,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且按规定每年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第七条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会计、出纳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会计、出纳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予以回避。
第八条本场所更换财务人员,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会计核算管理第九条本场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十条本场所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场所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本场所每年制定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预算编制原则为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十四条本场所年度预算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执行,并在场所明显位置张贴公示。
第五章收入管理第十五条本场所各项收入及时入账,纳入财务管理。
宗教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场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维护宗教场及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登记的宗教场,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宗教场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进行财务管理。
2. 真实完整: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安全有效: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4. 公开透明:财务收支情况应及时向信教公民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四条宗教场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和工作经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规范、有序。
2. 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合理使用资金。
3. 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公开工作。
4. 监督财务收支,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财务管理内容第七条宗教场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财务预算: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合理分配资金,确保宗教场正常运转。
2. 财务收支:严格审批财务收支,确保收支真实、合规。
3. 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有效利用。
4. 财务报告: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5. 财务公开:及时向信教公民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财务管理程序第八条财务管理程序如下:1. 预算编制:根据宗教场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宗教场管理组织批准后执行。
2. 财务收支: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办理收支手续,确保收支真实、合规。
3. 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资产进行盘点、登记、保养和维护。
4. 财务报告: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经宗教场管理组织审核后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5. 财务公开:及时向信教公民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宗教场财务管理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寺庙财务怎样管理制度
寺庙财务怎样管理制度一、引言寺庙是宗教场所,也是宗教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对于寺庙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严格、规范,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的运用。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来介绍寺庙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收支管理、资金流转、会计核算等方面。
二、财务管理基本原则1、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法规,做到合法合规。
2、收支管理合理、公开透明,避免违规操作和挪用资金行为。
3、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财务安全和有效运转。
4、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资金运作规范稳定。
5、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避免滥用或挪用资金。
6、依法纳税,合理避税,确保财务合法合规。
三、财务管理组织结构1、建立财务管理委员会,由寺庙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统筹决策和监管财务管理工作。
2、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包括收支核算、资金管理、预算编制等。
3、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进行寺庙的内部审计工作,确保财务管理规范、合规。
四、收支管理1、制定收支管理规定,明确收支管理权限和程序,规范资金进出。
2、合理制定寺庙的财务预算,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和分配。
3、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督,避免资金挪用。
4、设立财务审批制度,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审核和审批,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五、资金流转管理1、确保寺庙资金安全,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监管和管理。
2、合理规划资金使用,保证资金运作的稳定和有效。
3、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做到资金的进出有据可查。
六、会计核算1、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财务报表、账簿管理、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
2、加强对资金账目的核实和审计,确保资金账目真实可靠。
3、确保财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到合法合规。
七、财务信息披露1、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开寺庙的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2、做好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工作,确保公众对于寺庙财务状况的透明了解。
3、积极回应社会关于财务管理方面的疑问和建议,建立财务信息公开渠道。
八、财务管理监督1、建立财务监督机制,对寺庙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宗教寺庙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宗教寺庙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寺庙合法权益,促进寺庙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寺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财务管理透明度,接受信徒和有关部门监督。
3. 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合理使用寺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 坚持内部控制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三、财务管理组织机构1. 寺庙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寺庙财务管理工作。
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寺庙负责人提名,经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任命。
3. 财务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寺庙日常财务工作。
四、财务管理内容1. 收入管理(1)寺庙收入主要包括香火钱、捐资、租赁收入、其他收入等。
(2)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
(3)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明确收入管理责任,确保收入安全。
2. 支出管理(1)寺庙支出主要包括人员工资、维修保养、祭祀用品、办公费用等。
(2)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严格控制支出。
(3)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明确支出审批程序,确保支出合规。
3. 资产管理(1)寺庙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设备等。
(2)资产应进行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3)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维护、处置等规定。
4. 负债管理(1)寺庙负债主要包括借款、应付款项等。
(2)负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
(3)建立健全负债管理制度,明确负债审批、使用、偿还等规定。
五、财务报告与审计1. 寺庙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
2. 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寺庙财务状况。
3. 寺庙应接受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关的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寺庙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宗教场所的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透明性和安全性,维护宗教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宗教场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二)真实完整:财务活动真实、完整、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三)安全有效: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宗教场所应设立财务管理机构,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务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规、合法。
(二)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合理使用资金。
(三)负责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等工作。
(四)负责财务公开,接受监督。
(五)负责资产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六条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财务预算制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财务核算制度: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收支管理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安全。
(四)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五)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六)财务审批制度: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四章财务管理职责第七条宗教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规、合法。
(二)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严格执行预算,合理使用资金。
(四)负责财务公开,接受监督。
(五)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宗教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宗教工作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宗教工作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宗教工作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条宗教工作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专款专用,合理使用;(三)民主决策,科学管理;(四)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四条成立宗教工作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宗教工作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宗教工作财务管理制度;(二)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三)监督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财务活动;(四)开展财务培训和宣传教育;(五)其他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六条宗教工作财务收支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宗教工作政策执行。
第七条财务收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收入;(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支出;(三)捐赠、资助、拨款等资金的使用;(四)其他与财务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财务收支应实行预算管理,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九条财务收支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监督第十条宗教工作财务核算应遵循国家会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宗教工作财务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计核算;(二)财务管理;(三)内部控制;(四)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宗教工作财务核算应定期进行自查和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五章财务报告与公开第十三条宗教工作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四条财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报表;(二)财务分析报告;(三)其他与财务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宗教工作财务报告应按照规定时限向有关部门报送,并接受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基本原则)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管理本场所的财务,确保该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建立内部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内部管理体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六条(会计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会计人员设置)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第八条(权责分明)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该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本制度,监督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对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决策。
2. 设立财务主管,负责财务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财务工作,对财务活动的合规性负责。
3. 设立出纳、会计岗位,分别负责现金收支、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财务管理制度1. 财务核算(1)宗教活动场所应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等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财务账簿,确保账目清楚、完整、真实。
(3)出纳、会计分设,相互监督,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2. 收入管理(1)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包括捐赠、赞助、经营收入等。
(2)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核算,不得截留、挪用。
(3)捐赠、赞助收入应明确捐赠人、用途、金额等信息,并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3. 支出管理(1)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包括人员工资、日常开支、维修保养、宗教活动用品购置等。
(2)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严格控制开支,严禁浪费。
(3)重大支出事项需提交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4. 财务公开(1)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2)财务收支情况应真实、完整、准确。
四、监督与检查1. 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场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 财务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财务活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信教公民对财务活动有疑问,可向财务管理委员会或宗教事务部门反映。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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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四)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
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捐赠的是实物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
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
第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八条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宗教事务支出;
(二)基本建设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
(四)日常性支出;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应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应当考虑自身偿还能力,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保证按期偿还。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该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短期投资、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八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
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并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
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第三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事务未作规定的,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