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则(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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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的人身安全,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项目部所有部室及人员、各施工队、施工班组必须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现场必须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制, 完善机械设备安全责任制, 各级设备动力部门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各级安全部门负责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项目部对违反本细则的人员, 应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必须有主要施工机械的平面布置图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并严格执行。施工计划必须保证必要的设备维修保养时间, 严禁盲目追求施工进度而滥用设备的现象。

机务人员

第五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包括移动机具(如拌合机、电焊机、对焊机、切割机、木工机械和电锤等)的操作人员, 必须身体健康, 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熟悉机械性能, 经考核合格, 取得

的安全操作上岗证后, 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驾驶、起重吊运指挥和挂钩作业人员、场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等)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和《济南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培训和考核, 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济南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 方可上岗操作, 并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审证。

第七条:实习期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实习证, 在师傅现场指导下, 才能操作机械设备。

第八条:在非生产时间内,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机械设备。

第九条: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劳动保护部门的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_大修的重要施工机械应经设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发给使用证后, 方可使用。

第十_大型机械设备, 由项目部设备主管会同施技、安全以及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初验, 合格后由公司设备物资部、安全科协同政府安检部门进行验收。混凝土搅拌机等中小型设备, 由设备主管人员组织施技、安全部门和机械操作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挂牌才能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_大型塔式起重机等技术性能复杂的的机械设备, 应编制拆装方

案, 经公司主管工程师审批后, 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各类施工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措施必须按有关安全技术规程配置, 并保持齐全、有效。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及监测、指示、仪表等装置。

第十_大型塔吊和拌合机等设备应实行人机固定, 建立机长负责制的

专业机组。

第十_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

第二十_大事故:设备损坏, 其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2000元或停产在10天以内者;

重大事故:设备损坏, 其直接损失价值大于2000元或停产10天以上者。

直接损失的价值按设备损坏后至恢复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确定。塔式起重机发生倾翻、摔臂、脱轨、塔帽脱落、轿箱坠落, 不论大小, 均属重大事故。

机动车辆在场外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 除由交通监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还应按车辆损坏程度作为机械事故处理。

第三十_大事故报公司调查处理, 并将结果报局备案;

重大事故报局安质处调查处理, 写出机械设备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并

报建委备案;

发生重大事故应在事发后四小时内向公司、局主管部门作概要汇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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