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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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平顶山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平顶山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和省政府、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活动。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工作为手段,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为重点,以减少各类安全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目标,实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一)成立市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肖来福兼任办公室主任,朱敬海、张举峰、李金发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成立专项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1、煤矿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略)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略)3、道路、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略)4、非煤矿山和化学危险品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三、整治的内容、目标和措施(一)煤矿安全治理整顿按照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条例和《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及市政府“四个政府令”的要求,对所有煤矿进行全面的治理整顿。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平政办[2012]43号【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09【实施日期】2012.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五月九日平顶山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集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2〕7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自2012年5月初至2012年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专项行动,突出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以及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针对自身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领域,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8〕46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8〕46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0月23日平顶山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巩固违法采砂集中整治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采砂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采砂和加工砂石的行为。

第三条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公众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河长制办公室设立有奖举报协调指挥中心,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设立有奖举报处理中心。

由市、县(市、区)水利、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违法采砂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原则上应向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奖举报处理中心进行举报。

第六条按照“分级受理、属地处理、联合督办”的原则,接到举报后,市、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应予登记,并进行初步核实调查。

市河长制办公室受理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应向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下发转办、交办或督办函,并根据河长制工作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跟踪督办,跟踪督办情况应及时反馈至举报人。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四水同治十大重点水利工程责任单位的通知-平政办〔2019〕16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四水同治十大重点水利工程责任单位的通知-平政办〔2019〕16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四水同治十大重点水利工程责任单位的通知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四水同治十大重点水利工程责任单位的通知平政办〔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治水新思路,切实推进平顶山市四水同治工作,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四水同治加快推进新时代水利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平政〔2019〕2号)有关要求,市政府明确了四水同治十大重点水利工程责任单位。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昭平台水库加固扩容工程(替代新建下汤水库)新建下汤水库已列入淮河流域综合规划,昭平台水库加固扩容工程方案为新建下汤水库的替代方案。

昭平台水库加固扩容工程既能解决沙河防洪问题,又能增加防洪库容4亿—6亿立方米,新增城市供水1亿立方米。

昭平台水库除险加固大坝安全鉴定已报水利部待审查,昭平台水库加固扩容工程(替代新建下汤水库)方案已进行了省级规划研究。

下一步,要全力推进前期工作,争取该工程列入国家、省“十四五”水利项目建设规划,尽快获批建设。

实施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移民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鲁山县政府。

二、平顶山市南水北调配套及连通工程该工程包括市区南水北调引水配套工程、南水北调总干渠与3座大型水库连通工程。

市区南水北调引水配套工程是利用管道将南水北调水直接引入白龟山水厂、九里山水厂以及叶县水厂,不再将水放入白龟山水库,从而将白龟山水库供水结构调整为以提供工业、农业及生态用水为主;同时可向上连接昭平台水库,将白龟山水库、昭平台水库作为市区备用饮用水水源。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南水北调北汝河倒虹吸和沙河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南水北调北汝河倒虹吸和沙河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南水北调北汝河倒虹吸和沙河渡槽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02
【实施日期】2009.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南水北调北汝河倒虹吸和沙河渡槽工程征地拆迁
工作的通知
鲁山县、宝丰县、郏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和省政府要求,为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北汝河倒虹吸和沙河渡槽工程于2009年12月30日顺利开工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北汝河倒虹吸和沙河渡槽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征地拆迁工作是保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北汝河倒虹吸和沙河渡槽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县、乡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和协调办事机构,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各有关县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南水北调征地拆迁机构领导和工作人员,也要逐级
明确责任,做到责任到人。

由于征迁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有关县要尽快建立县、乡、村三级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环境及征迁工作协调联系机制,建立健全碰头会、工作例会、政府协调会等各项协调制度。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平政办[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2〕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五月七日平顶山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全市矿业秩序稳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5月10日至8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

根据国家、省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本次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处并坚决取缔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本次专项行动清理整治工作的重点是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煤炭、铁、铝土等矿产资源,及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一)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煤炭、铁、铝矾土等非法行为。

坚决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及时拆除非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停水、停电、停炸药,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二)严厉查处以采代探等违法勘查行为。

对存在以采代探、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勘查规程施工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没收以采代探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河道砂石资源禁采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河道砂石资源禁采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河道砂石资源禁采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平政办[2015]101号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20
【实施日期】2015.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河道砂石资源禁采工作的通知
(平政办〔2015〕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巩固提升整治成果,维护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9号)的规定,现将全市河道砂石资源禁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20)

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20)

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20)《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30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

市长张雷明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河砂运输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而改变,未经批准不得非法采运。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属地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水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相关职责。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机制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机制砂技术、设施,发展现代、环保的砂石供应产业。

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沙河鲁山县赵村至市界河段、北汝河平顶山市河段、澧河(含孤石滩水库)至市界河段、甘江河(含燕山水库)至市界河段的采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治理 清理采砂场40处、采砂船27条——河南平顶山市整治河道非法采砂

治理  清理采砂场40处、采砂船27条——河南平顶山市整治河道非法采砂

治理清理采砂场40处、采砂船27条——河南平顶山市整治河道非法采砂“5月10日至11日,我们组织相关人员成立4个督导组,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的方式,对全市11个县(市、区)的河湖采砂集中整治行动进行了督导检查。

督查发现,沙河油坊头村段河道内有两条废弃采砂船未清理出河道,甘江河辛店乡桐村庄村段3条废弃采砂船未清理出河道,鲁平大道东羊石村段存在非法砂场未取缔;白龟湖辖区段存在非法采砂船只未清除……”5月29日,市河长办河湖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督导组负责人向市水利局局长、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夏应顺汇报了近期全市河湖采砂集中整治行动进展情况。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河道采砂影响行洪安全、毁坏农田耕地、危及交通和工程安全、损害河道自然生态、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河道采砂整治作为河湖专项整治的重要一项,我们要坚持‘零容忍’‘严打击’,维护江河湖泊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夏应顺说。

开展河湖采砂集中整治行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通过集中整治、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格监管、堵疏结合,基本保证了平顶山市河湖采砂管理的总体可控局面。

但受利益驱使,平顶山市一些县(市、区)河湖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稍有放松盗采现象就会反弹,逐渐成为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为深入推进河长制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湖采砂管理工作,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保护河湖水生态环境。

市政府决定从今年4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湖采砂集中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的整治目标为:通过集中整治,持续高压管控,实行日常监管与重点打击相结合,严厉打击、取缔非法采砂行为、非法砂场,打击超装超载、超深超范围开采行为,努力实现河湖采砂管理标本兼治,促进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规范化及长效化。

”夏应顺表示,此次行动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集中力量、重拳出击、齐抓共管,规范河湖及周边一切采砂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全面推进河湖采砂规范化管理。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5个实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5个实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平政办[2017]11号【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1.24【实施日期】2017.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地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7-2019年)》、《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平顶山辖区)环境保护实施方案(2017-2019年)》、《平顶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2017-2019年)》、《平顶山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7-2019年)》、《平顶山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4日平顶山市地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7-2019年)为切实改善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确保水质稳定达到省、市政府确定的水质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五大发展新理念为引领,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

坚持党政同责,落实各方责任。

各级党委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水环境保护重大政策;各级政府依法对本地水环境质量负责,统筹实施攻坚战各项任务;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排污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水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以提前1年完成我市“十三五”水环境质量目标为着力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已于2020年10月23日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28日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2020年10月23日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治理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保护,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治理与管理等活动。

河道包括自然河道、人工水道、行洪区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防洪为主、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权限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护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河道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河道保护相关职责。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0]121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0]121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0〕121号)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平顶山市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三日平顶山市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0〕18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吸取中平能化集团平禹四矿“10·16”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10〕181号)等精神,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和违规生产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煤矿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以下简称集中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厅级干部王廷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伍杰和市煤炭局局长亢根柱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周其芳、市安监局局长赵法林、市工商局局长车书宽、河南煤监局豫南分局局长王佳英、市公安局副局长高豫平、市煤炭局副局长许占锡、市发改委副主任王唯实、平顶山供电公司总经理李海星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亢根柱兼任办公室主任。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平政办〔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31日平顶山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依规解决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突出问题,加快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市政府决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具体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

二、清理整改范围2015年1月1日以前已建成投产、建成未投产或仍在建设的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以及虽经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但尚未通过环保验收已投产的建设项目。

以2015年环保大检查清查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为基础,进一步排查摸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建立准确的清查台账,真正做到排查清理无遗漏、无差错。

三、清理整改工作原则及要求(一)属地负责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内所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

根据本工作方案原则和要求,制定本辖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清理整改工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03•【字号】•【施行日期】2003.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打击非法土地交易,促进土地资源合理流转,建立并规范地产市场,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平顶山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三日平顶山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实施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2月20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上级有关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要求,结合我市土地市场管理秩序的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到位、查处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行为为重点的自查自纠活动,并从依法行政教育入手,进一步治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系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指示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及重要制度,集中开展依法行政教育,深入查找自身存在的差距,全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切实制定有效的措施,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纠正管理松驰、执法不力等行为,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查处各种名目的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治理整顿的原则: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

(一)自查为主。

这次治理整顿工作实行上下联动、自查为主。

治理工作的基础是市、县两级的自查自纠,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6•【字号】平政办[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08〕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平顶山市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平顶山市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8〕209号)精神,严格纠正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管理秩序,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批先用、乱占耕地等违法违规用地为重点的集中整治行动。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国土资源部第八次卫星遥感执法以来我市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进行集中整治。

二、整治目的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土地管理政策。

近年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的重大决策,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令第15号),对有关责任追究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8•【字号】平政[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2007〕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平顶山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改革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健全公共财政保障体系,理顺政府有关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的责权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正常发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原则1.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举的原则。

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还要加大对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3.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坚持改革、发展与稳定相统一的原则。

《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一、制定《管理办法》必要性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对河砂的需求量大幅增加,受暴利驱使,私挖乱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危及河道生态安全,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由于在国家层面尚未制定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我省于2012年制定公布的政府规章《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不能完全适应我市在河道采砂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我市正处于规范开采河砂的建立期、完善长效机制的关键期,要想有效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把河道采砂真正整治好、管理好,就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

因此,针对当前河道采砂管理手段软弱、执法依据不足等情况,把我市在整治非法采砂过程中探索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上升为法律,出台一部符合上级精神、满足发展需要、切合我市实际的《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经过制定《管理办法》是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项目之一。

市水利局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报送市政府审查。

市司法局在接到市政府的批转件后,高度重视,立即向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征求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平顶山普法网等网站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此外,还组织专家学者、起草单位、有关律所到鲁山县河道采砂现场进行实地调研考察,与部分县(市、区)从事河道管理工作的基层一线工作人员、执法人员进行座谈交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多次召开了修改论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对有关内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协商和分析研判。

按照《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规程》的规定,2020年1月市政府党组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研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委法规工作机构进行了合法合规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最终形成了《管理办法》,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三、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四、主要内容说明《管理办法》共三十四条,不分章节。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地方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地方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县(市)区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关整领导小组设立专门举报电话(2814155),欢迎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监督。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顶着不关、拖着不整、失职渎职、欺上瞒下、充当非法小煤矿保护伞的现象和人员要公开曝光,依法处理。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市政府调整了市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验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关整领导小组)成员。各产煤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工作。
三、整顿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地方煤矿均属此次治理整顿范围。主要包括:
(五)未经市关整领导小组验收通过的小煤矿,一律予以关闭。
六、整顿步骤、程序和时间
本次整顿验收、复查工作,在省关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关整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实施,程序和规定时间如下:
(一)符合复查验收标准的小煤矿(“四证”换发批准复工的、“四证”不全的、上报待批的)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政府初验,符合标准的由乡(镇)长签字同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国有煤矿(生产、基建)自检合格后,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时间为2003年7月1日-9月15日。
(三)严格标准,堵塞漏洞,严防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在复工过程中蒙混过关,坚决杜绝在图纸管理和开采工艺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现象的发生。
(四)严肃纪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在整顿验收工作中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严禁各级、各部门借煤矿专项治理整顿之机对煤矿收取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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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河道采砂专项整
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平政办[2011]45号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7
【实施日期】2011.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20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平顶山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要求和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省水利厅的工作安排,市政府定于2011年7月至11月,在全市组织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重点打击、综合整治、标本兼治、着眼长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目标任务
通过集中整治河道非法采砂活动,对非法采砂船只、机具和采砂厂进行清理整顿,对违法采砂者依法进行处理,恢复河道原貌,确保河道防汛安全和生态安全;总结经验,完善采砂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河道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可控。

三、整治范围
沙河、北汝河、澧河、甘江河、白龟山水库、昭平台水库,重点是沙河和北汝河。

四、方法步骤
(一)第一阶段:专项打击(2011年7月17日-7月31日)一是有关县(区)政府成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任组长,水利、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领导任成员,集中精力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是根据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会议的要求和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周密细致、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三是加强宣传动员,向社会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是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集中时间、人力、物力,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五是自查自纠,对专项打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相关县(区)要形成专项
整治行动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20日前报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集中检查(2011年8月1日-8月10日)
市政府牵头,成立由市督查局、市水利局和相关县(区)负责人为成员的检查组,对河道采砂整治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检查的重点是:组织机构、工作方案、整治效果、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等。

检查方法: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勘。

(三)第三阶段:成果巩固(2011年8月11日-11月25日)
一是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验并积极推广,促进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二是研究制定采砂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是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通过落实责任,巩固治理成果,确保非法采砂活动不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有关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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