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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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16•【字号】渝委办发[1998]8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1998〕8号)万州、黔江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现将《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问题以此办法为准。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为了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按照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分流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要求,把握好以下工作原则:一严格界定下岗职工的范围,把职工下岗和职工分流区分开;二充分考虑财政、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统筹规划,有序实施减员分流;三财政、企业、社会三方面都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按期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

二、下岗职工的界定四下岗职工是指:1.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2.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3.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确定下岗职工的界定标准,不得把企业通过自办经济实体、厂内轮训、劳务输出、离岗退养、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渠道分流出来的富余人员视作下岗职工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五下岗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并持有《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与托管的再就业服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才能在托管有效期限内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重庆超龄养老保险政策(文件全文)

重庆超龄养老保险政策(文件全文)

重庆超龄养⽼保险政策(⽂件全⽂)对于重庆超龄养⽼保险政策(⽂件全⽂)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重庆市⼈社局出台政策,曾在重庆市⽤⼈单位⼯作未参加基本养⽼保险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员(简称“超龄⼈员”),可以个⼈⾝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需本⼈⼀次性所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最⾼约5.7万元。

四个条件缺⼀不可超龄⼈员需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就可以个⼈⾝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

四个条件包括:具有重庆市城镇户⼝;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及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曾与重庆市⾏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民办⾮企业单位建⽴或形成劳动关系;2011年6⽉30⽇(含)前,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以上,且未按⽉领取退休待遇。

曾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达龄时因不符合按⽉领取基本养⽼⾦缴费年限条件,按规定办理了⼀次性⽀付⼿续后终⽌基本养⽼保险关系的⼈员,可参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保险。

此外,未安置就业的退役军⼈和原城镇上⼭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统⼀安置就业⼈员,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参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保险。

⼀次性缴费最⾼约5.7万元超龄⼈员的缴费标准是,⼀次性往前缴纳15年的基本养⽼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全市城镇⾮私营单位职⼯平均⼯资的60%确定,缴费⽐例为20%。

据此测算,缴纳15年的基本养⽼保险费,约5.7万元。

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员,按其与60周岁相⽐,每多1岁(不⾜1岁的按1岁计算)按1800元减缴养⽼保险费,但最多减缴15年,即最多减缴2.7万元。

如,张某今年65岁,就可减缴5年的养⽼保险费9000元。

养⽼⾦三部分组成按⽉发放养⽼待遇分⽉养⽼待遇和死亡待遇两类,⽉养⽼待遇就是⼤家所称的“养⽼⾦”。

超龄⼈员在2012年12⽉31⽇前完清应缴纳养⽼保险费的,从今年7⽉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发放养⽼待遇;在2013年1⽉1⽇及其以后完清应缴纳养⽼保险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发放养⽼待遇。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医保政策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医保政策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医保政策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大量的下岗职工面临着失业和医保问题。

为了保障这些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医保政策,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一、下岗职工医疗保险基本政策1、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下岗职工在离开国有企业后,可以参加当地的居民医疗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对于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下岗职工,国家将提供一定的医疗救助。

2、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政策下岗职工在参加医疗保险时,医疗保险费用将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

国家将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以降低下岗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

3、医保待遇政策下岗职工在参加医疗保险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这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病种医疗等。

二、下岗职工医疗救助政策对于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下岗职工,国家将提供一定的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范围包括急诊、重病救治、特殊病种等。

医疗救助由当地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承担。

三、下岗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情况下岗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情况,取决于不同地区的医保政策和实施情况。

一些地区已经建立了下岗职工医保机制,下岗职工的医疗保障得到了有效保障。

但是,也有一些地区的下岗职工医保政策尚未完善,存在一定的问题。

四、下岗职工医保政策存在的问题1、政策落实不到位有些地区的下岗职工医保政策尚未完善,政策落实不到位。

这导致一些下岗职工无法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医保报销难度大有些下岗职工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时,医保报销难度较大。

这主要是由于医保政策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医院难以报销。

3、医保待遇不够优厚有些下岗职工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时,医保待遇不够优厚。

这导致一些下岗职工需要承担较高的医疗费用。

五、下岗职工医保政策改革建议1、加强政策宣传加强下岗职工医保政策的宣传,让更多的下岗职工了解医保政策,提高他们的参保意识和参保率。

2、完善医保政策完善下岗职工医保政策,提高医保待遇,降低医保费用,让更多的下岗职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下岗职工退休后怎么办理医保

下岗职工退休后怎么办理医保

下岗职工退休后怎么办理医保企业下岗职工社保后来是自己交的,但没有交医保,办理退休时是否需补交医保。

而关于下岗职工退休后怎么办理医保?如何办理医保等问题,也是很多下岗职工的难题。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下岗职工退休后怎么办理医保,希望你们喜欢!下岗职工退休后怎么办理医保一、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如果正常缴纳,到达退休年龄时,符合省政府36号的退休条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如果本人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就需要补缴职工医疗保险。

三、补缴标准:依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政策的补充意见》东政发【2008】87号文规定:第三条、五条规定:第三条: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按月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从参加医疗保险之月起连续缴费,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120个月)。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360个月)、女满25年(300个月)。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保险手续时(或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必须满足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基金l5年(180个月)。

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标准,按补缴时我县确定的缴费基数和标准执行。

补缴费用除按规定划入个人帐卢外,其余部分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五条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均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

正常退休政策规定1、干部退休政策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下岗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下岗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下岗退休职工医保政策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许多工人在特殊的时期面临下岗和退休的情况。

为了保障下岗退休职工的基本权益,提供医疗保障,各级政府不断完善下岗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下岗退休职工医保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下岗退休职工医保政策的背景随着经济转型和就业形势的变化,一些老旧工业部门的企业逐渐面临转型或搬迁,导致大量工人下岗。

同时,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健康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相继推出了下岗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二、下岗退休职工医保政策的适用范围下岗退休职工医保政策适用于因企业破产、裁员或自愿离职而下岗,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

此政策覆盖范围广泛,并包括农民工等特殊群体。

在政策实施期间,相关职工都可享受医保待遇。

三、下岗退休职工医保政策的保障内容1. 医保基本待遇:下岗退休职工可以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医保待遇,包括门诊、住院、手术等医疗费用报销。

2. 特殊疾病救治:政府针对下岗退休职工和其他特殊群体提供了涉及重大疾病治疗的特殊保障,保障他们基本的生存和健康。

3.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各地医保政策规定了医疗费用报销的比例,通常在70%以上,大大减轻了职工的医疗负担。

4. 康复护理服务:政府为下岗退休职工提供了康复护理服务,帮助他们恢复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5. 门诊慢病管理:政府通过健全门诊慢病管理制度,为下岗退休职工提供持续的医疗服务和管理,有效控制慢性疾病发展。

四、下岗退休职工医保政策的实施下岗退休职工医保政策的实施层级分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

国家政府制定了相关政策的框架和原则,而各地方政府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实施措施。

政府部门还建立了医保基金,为下岗退休职工提供资金保障。

五、下岗退休职工医保政策的影响和挑战下岗退休职工医保政策的实施为职工提供了重要的医疗保障,保护了他们的健康权益。

然而,政策的实施还面临一些挑战,包括医疗资源的不平衡、基层医疗机构的能力不足等问题,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投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渝府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稳步推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职工医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措施得到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到2023年底,全面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职工医保基金结构更加优化,个人账户管理机制更加完善,门诊统筹管理和基金监管机制更加健全,医保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

二、主要措施(一)完善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保障机制。

统一并规范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3.12•【字号】重府发[1994]40号•【施行日期】199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重府发〔1994〕40号1994年3月12日)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去年1月,市政府颁发了《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10号,确立了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全方位、一体化统筹管理的基本格局。

一年来,实施这种不分财级,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职工身份界限,管理不分条块的统一养老保险办法,对于巩固和扩大前几年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成果、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促进改革、发展经济发挥了良好作用。

但是,由于经济环境的制约和思想认识上的差距,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工作一直非常困难。

针对当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强化社会统筹功能,确保基金的收支平衡,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94〕8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实施市政府重府发〔1993〕10号文件,提出以下意见:一、按照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规定应该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未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必须向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部门投保。

全市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要按该文件的规定进行一次清理,把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对象全部纳入。

二、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和征收工作。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直接挂钩,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将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因此,凡属应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渝人社发[2013]262号•【施行日期】201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解决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单位或人员,及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人员,因享受医疗保险缴费优惠或政府补助、死亡、重复缴费等情形造成参保单位或个人多缴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退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多缴职工医保费的退费处理(一)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政策性因素的退费,要严格以政策文件为依据,客观公正的处理。

1.对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渝办发〔2009〕353号、渝人社发〔2011〕182号文件规定的医保缴费费率优惠和财政补助(以下简称医保优惠政策)的个人参保人员,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对严格按照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参保的人员,可申请退还按渝办发〔2009〕353号规定应享受的缴费费率优惠和财政补助的费用。

对未按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的人员,根据区县在市级统筹前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及趸缴时的缴费标准,由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核定退费金额,并提出退费申请,经本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社保局复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退费。

2.对个人参保人员按年度正常缴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医保优惠政策,但又转为单位参保职工或死亡的,按其享受医保优惠政策计算的金额退还。

下岗职工2024年退休政策法规是什么

下岗职工2024年退休政策法规是什么
七、法律责任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在此之前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按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的解释权归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3.对于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创业以及职业培训等工作,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支持和帮助。
八、附则(续)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3.本政策的有效期届满后,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新的下岗职工退休政策。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退休待遇争议时,应依法、公正、及时地进行调解,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3.对于不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决定的,下岗职工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政策宣传与教育
1.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大下岗职工退休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下岗职工的政策知晓率。
2.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对下岗职工进行退休政策教育,帮助他们正确理解政策,合理规划退休生活。
十一、退休待遇的调整
1.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国家适时调整下岗职工退休待遇标准,确保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
2.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国家调整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地下岗职工退休待遇的具体调整办法。
3.退休待遇的调整应当公开透明,调整方案应广泛征求下岗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四、退休待遇(续)

重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

重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

重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2〕30号),正式取消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参加原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将全部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为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市人力社保局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一、政策出台背景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一直受到市政府的高度关注,市政府于200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制定了《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渝办发〔2007〕146号),落实了国家关于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的指示。

随着我市近年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共同富裕进程的不断加快,原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制度已无法满足农民工进城后的医疗保障需求。

为此,市政府研究制定出台了渝办发〔2012〕30号文件,以消除同一用人单位的农民工与城镇户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不平等的问题。

二、并轨政策的受益群体截止2011年12月底,全市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已达到31.79万人。

从2012年开始,所有农民工都将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成为政策的直接受益者。

今后,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都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并轨时间和内容按渝办发〔2007〕146号文件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取消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将农民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实施并轨后,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执行完全相同的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申报缴费、统一征缴管理。

四、并轨后农民工将从多个方面受益农民工由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受益:(一)农民工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显著提高原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低费率导致农民工享受的住院报销比例与城镇职工存在差距。

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缴费补贴政策解答

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缴费补贴政策解答

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缴费补贴政策解答
根据渝人社发【2011】18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国有企业部分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困难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缴费补贴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每年3、4、9、10月份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二、申报所需手续:
1、已经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的申报手续:医保证、《重庆市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原件及印件各一份。

2、没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的申报手续:身份证、户口本、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申请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重庆市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确认表》的复印件由经办的社保所
加盖鲜章后交区职工医保中心。

三、补贴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2011年内批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的,从2011年1月起享受至终止缴费之月;在2012年1月及以后申报批准享受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至缴费之月。

四、补贴标准
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按渝办发【2009】353号计算,即给予缴费期内每人每年180元财政补助和3%的缴费费率优惠。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渝办发[2004]157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解决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事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市计划,并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中,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已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二、实施原则(一)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属地参保、分级负责的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提取的余命医疗费,应在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一次性全额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划转的余命医疗费分级建账、分别核算。

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资金缺口时,其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缺口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划转的余命医疗费须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和企业主(代)管部门共同审核后,再按规定划转。

三、参保办法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其主(代)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落实资金,并经以上部门审核后,在原企业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报、登记和划转余命医疗费手续。

重庆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重庆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重庆退休人员医保政策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重庆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一、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退休人员作为老年人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医疗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重庆市政府也不例外。

二、重庆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主要内容1. 延长退休人员医保年限为了让更多的退休人员享受到医保待遇,重庆市政府决定将退休人员的医保年限从60岁延长至65岁,这意味着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可以延长5年,享受更多的医疗保障。

2. 提高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为了让退休人员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障,重庆市政府决定提高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从原来的80%提高至90%以上,这意味着退休人员可以享受更高的医疗报销比例,减轻了他们的医疗负担。

3. 全面实施门诊补助政策为了让退休人员享受到更全面的医疗保障,重庆市政府决定全面实施门诊补助政策,对于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将给予一定的补助,这意味着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到更全面的医疗保障,减轻了他们的医疗负担。

4. 加强医保基金的管理为了保障医保基金的稳定和安全,重庆市政府决定加强医保基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医保基金的使用,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

三、重庆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实施效果自重庆市政府出台退休人员医保政策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方面,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得到了明显提高,医疗费用得到了更大程度的报销,这减轻了退休人员的经济负担,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医保基金的管理得到了加强,医保基金的使用得到了合理控制,保障了医保基金的稳定和安全。

四、重庆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启示重庆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实施,为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
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6]19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09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渝办发〔2006〕19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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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渝办[2008]6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14
【实施日期】2008.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
办法的通知
(渝办〔2008〕69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市政府决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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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3]1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22
【实施日期】2003.07.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五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03]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局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58号)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2003年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不仅涉及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广大群众生活质量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

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

关于为已退休省部级以上劳模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川工发[2006]38号

关于为已退休省部级以上劳模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川工发[2006]38号

关于为已退休省部级以上劳模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川工
发[2006]38号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6(000)005
【摘要】为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5部门关于切实解决省
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244号)精神,对未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省部级以上劳模。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总页数】1页(P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统筹区外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J],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统筹区外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3.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90号) [J],
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社区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14号) [J],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34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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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退休政策

重庆市职工退休政策

重庆市职工退休政策退休是每个职工都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阶段,尤其是对于在重庆市工作和生活的职工来说,了解重庆市的职工退休政策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重庆市职工退休政策的相关内容,以便广大职工能够更好地了解和规划自己的退休生活。

一、退休条件根据重庆市的相关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申请退休。

目前,重庆市规定的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女职工为50岁。

同时,职工还需满足一定的工龄要求,通常要求在单位工作满15年以上方可申请退休。

二、退休待遇重庆市的职工退休待遇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累积计算而得,退休后可领取。

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根据个人的缴费情况和投资收益来确定,由退休职工自主支配。

三、退休补贴在重庆市,退休职工还可以享受一定的退休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医疗补贴等。

这些补贴的标准和发放方式会根据政策的变化而做出相应调整,需要关注政府的最新通知。

四、退休医疗保险重庆市为退休职工提供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在退休后仍可享受一定的医疗保障,有效减轻医疗费用的负担。

五、其他福利除了上述待遇外,重庆市还为退休职工提供其他各种福利,如文化活动、旅游服务、心理咨询等。

这些福利旨在让退休生活更加丰富多彩,让职工在晚年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质量。

总结重庆市的职工退休政策综合性强,为广大职工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和福利。

但是在享受这些待遇的同时,职工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退休规划,确保自己及家人的日后生活更加稳定和幸福。

希望本文的介绍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可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单位,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祝愿所有的职工能够健康、幸福地享受退休生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4
【摘要】渝府发[2018]5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自2001年12月实施以来,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参保范围稳步扩大,总体运行平稳有序,对推动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保(以下简称大额医保)缴费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进一步释放用人单位活力和动力,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医保权益。

【总页数】2页(P13-14)
【作者】重庆市人民政府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遂宁调整医保缴费及待遇标准 [J], 王晓华
2.退休人员不缴费政策与医保基金支付风险——来自广东省的证据 [J], 李亚青;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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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济南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缴费标准的通知 [J], ;
4.北京退休职工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情况脱钩 [J], 孔令敏
5.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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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统筹,人均寿命以72周岁计,余命医疗费以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按实际余命年限计提,同级财政一次性划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后每年的7月1日前,市政府根据上年度医疗费实际发生情况对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作相应调整。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资金缺口时,其中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缺口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实施原则
(一)属地参保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所在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级政府负责的原则。
三、参保办法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其领取养老金的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是指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并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享受大龄下岗职工出“中心”政策的人员。
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下称退休人员),在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领取养老金的,按本意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五、待遇标准
退休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自本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每人每月25元注入,享受《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本人每月缴纳2元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
六、其他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外的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其领取养老金的区县(自治县、市),按当地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并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余命医疗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七、本意见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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