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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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省地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初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建设用地
第五章规划布局
第六章建筑标准
第七章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
附录一省、地、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基本功能
附录二省、地、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附录三省、地、县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兽医事业发展需要,提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他各级各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
第四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从本地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农业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兽医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应根据其基本功能定位、动物养殖量、区域特点、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由实验用房、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等部分构成。
配套设施由供配电、弱电、空调、给排水、消防等各地区建筑基本要求且必须配备的设施,以及属于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特殊配置的固体废弃物处理、采暖锅炉、蒸汽锅炉或热交换设施、废水处理、公共浴室等设施,或根据城市规划,节能或环保要求而需要特殊配置的设施构成。
场地由道路、绿地、停车场等部分构成。
第九条实验用房、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应遵循满足基本功能、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应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另行设置。
基本实验用房,指对应职能分工、满足必须开展的基本工作任务所需的实验用房,包括微生物与寄生虫等各类基本项目功能实验用房,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日常工作的基础。其建设规模应根据满足基本功能、完成基本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任务,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指根据地区动物疫病防控规划、本单位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的,功能针对性较强、条件要求较高、结构较复杂、投资较大的实验室,如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SPF级实验动物房、等离子光谱/质谱仪检测室等,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满足开展基本工作的基础上,提升工作水平、解决深层次问题、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所需设置的实验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动物疫病防控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确定。
业务用房,是指开展农业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明确的业务工作,除实验用房部分之外所需的工作用房和应急物资储备用房。应急物资储备用房是指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处置突发动物疫情而储备的物资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按养殖量来确定。
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建设规模参照国家关于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条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节约、通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设施。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根据养殖量来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表1规定。
档案室,仪器室,试剂室,血清学检测室,分子生物学检测室,病毒检测室,细
菌检测室,寄生虫检测室,病理学检测室,洗涤消毒室,实验准备室,菌(毒)种保藏室,资料室。
市级:解剖室,接样室,样品保藏室,仪器室,分子生物学检测室,血清学检测室,病原学检测室,洗涤消毒室,档案室,样品处理室,试剂室。
县级:解剖室,接样室,样品保藏室,仪器室,血清学检测室,病原学检测室,寄生虫检测室、洗涤消毒室,档案室。
第十四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参照附录一执行。
第十五条经论证批准设置特殊实验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指标按附录二的规定计算。
第四章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第十七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2~2.0。
第十八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五章规划布局
第十九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2.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3.地形规整,交通方便。
4.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
5.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第二十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在总体布局时应充分利用地型地貌,正确处理功能分区以及各分区之间相互联系与分隔的关系,科学布置各类建筑物,合理组织人流、物流。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宜采取分散布局形式。实验用房宜与业务、保障、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分开设置,实验用房宜处于当地夏季最小风频上风向。不同类别实验用房宜独立设置。
第六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设计应以科学合理、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环保节能为原则,同时满足周边环境与城镇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