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办法(第二版)
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
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一、引言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是指通过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和分析,以确定环境风险的潜在和实际状况,为企业制定环境风险管理和防控措施提供依据。
本技术指南旨在提供浙江省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步骤,以保障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二、技术指南内容1. 背景和目的:介绍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背景和目的,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企业责任。
2. 环境风险评估的基本概念:阐述环境风险评估的基本概念,包括风险、危害、暴露、脆弱性等,以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环境风险评估步骤:3.1. 识别环境危害:识别企业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包括污染源、化学品排放、废物处理等。
3.2. 评估风险暴露途径:分析危害的暴露途径,确定可能受到影响的环境介质(土壤、水体、大气等)和敏感受体(人体、生态系统)。
3.3. 评估环境风险:综合评估环境危害和暴露途径,计算环境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并确定主要风险源和关键风险因素。
3.4. 风险管理和控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环境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包括源控制、工艺改进、应急预案等。
4. 环境风险评估的技术方法:介绍常用的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例如风险矩阵法、剂量响应模型、环境影响评价等,以及适用于不同行业的特定评估方法。
5. 数据收集和监测:指导企业如何收集和监测与环境风险评估相关的数据,包括环境监测数据、企业运行数据和相关政策法规数据等。
6.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规范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包括报告结构、内容要点和格式,以便企业向相关部门和公众汇报评估结果。
7. 环境风险评估的监管和审核:介绍浙江省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和审核机制,以确保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结论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提供了一套系统和科学的方法和步骤,帮助企业评估和管理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对环境带来的风险。
企业应按照指南要求,识别和评估环境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控制措施,以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计量认证)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自愿提出计量认证行政许可申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计量认证行政许可所需条件、要求和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准予计量认证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向社会出具证明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计量认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取得相应计量认证行政许可。
对于申请项目含特殊食品、医疗器械的检验检测机构暂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方式。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要求的申请人对于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选择或者不选择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选择了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不承诺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不同意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不承诺或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省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市)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检查工作。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4.30
•【字号】浙环办函(2015)54号
•【施行日期】2015.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第二版)》
的通知
浙环办函(2015)5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推进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提高企业环境应急管理水平,夯实企业差别化环境风险管理基础,我厅根据环保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修订完成了《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第二版)
2.《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第二版)》修订说明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浙江省嘉兴市2024年社会工作者国编版必考(试题)(带答案解析)
浙江省嘉兴市2024年社会工作者国编版必考(试题)(带答案解析)1、社工单选题(综合能力)(共80题)1. 某社区服务中心将1 楼的10 间空房改造为30 张床位的小型社区敬老院,受到社区老年人和家属的欢迎,很快就有10 位老人申请入住。
这种由社区敬老院提供的照顾属于()。
A.由社区照顾B.在社区照顾C.互助网络式照顾D.支持网络式照顾【答案】B【解析】“在社区照顾”是指将一些服务对象放在社区内而开展的服务,即指有需要及依赖外来照顾的弱势人士,在社区的小型服务机构或住所中获得专业人员的照顾。
2. 刘老师担任某社会工作机构督导3年。
开始半年的督导工作采用“专题讲座”方式,重点提升社会工作者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之后,刘老师让社会工作者提前一周将工作中的问题告诉她。
她会针对问题在每个月的督导会上给予反馈和建议。
关于刘老师督导方式转变的说法,正确的是()。
A.这种转变让督导关系从“教”与“学”关系转向咨询关系B.这种转变让督导关系从“上司与下属”关系转向师徒关系C.这种转变让督导关系从咨询关系转向“上司与下属”关系D.这种转变让督导关系从“上司与下属”关系转向咨询关系【答案】A【解析】督导是一种双向互动的过程,互动的重点在于试图改变被督导者的行为。
这种互动关系会随着督导者与被督导者互动形态的改变而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一个刚到机构工作的工作人员而言,他与督导者的关系可能属“教”与“学”的关系。
当他适应了机构的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后,与督导者的关系可能转变为“咨询”的关系。
3. 为了在社区推动空巢老人互助项目,社会工作者小陈设计了空巢老人社会支持状况问卷,并准备在项目启动前和后各进行一次问卷调查。
从服务的角度看,小陈的做法属于()。
A.效果评估B.过程评估C.需求评估D.系统评估【答案】A【解析】社工在项目开展前后分别进行问卷调查的目的就在于检验服务的效果。
通过前后的对比,察觉专业服务对于服务对象的重要作用。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负责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的专业机构,其业务能力的认定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和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二、认定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从事社会辐射环境检测的机构,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检测机构。
三、认定原则(一)公正、公开原则:认定工作应当公正、公开、透明,依法依规进行,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客观、科学原则:认定依据必须基于科学的技术标准和方法,并根据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既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也重视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
四、认定程序(一)申请:检测机构应根据江苏省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书面申请认定。
申请材料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人员配备、仪器设备等相关资料。
(二)初审:初审环节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对申请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评估:由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对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素质、质量保障体系、仪器设备等方面进行考察和评分。
(四)公示:评估后的结果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认定:经评估合格的机构将被认定为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并颁发认定证书。
五、认定结果的管理(一)证书有效期: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二)监督检查:认定机构每年需要接受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对机构的运行情况、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人员素质的继续教育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评估复查:认定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需接受一次评估复查,评估复查的目的是对认定机构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认定机构的业务能力得到持续提升。
(四)认定结果的动态管理:认定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将取消其认定资格。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次数、时间和形式 信息公开次数、时间和形式的具体要求见表 2。
表 2 信息公开的次数、时间和形式
HJ□□-20□□
目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总则.............................................................................................................................................1 4 公众的范围.................................................................................................................................3 5 公众参与计划.............................................................................................................................4 6 信息公开.....................................................................................................................................5 7 公众意见调查的内容.................................................................................................................6 8 公众意见调查方法.....................................................................................................................6 9 公众意见的汇总分析和信息反馈.............................................................................................9 10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篇章的编制要求.........................................................................10 附录A(规范性附录)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12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公众参与调查问卷 ..................................................................................14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的评估等级证书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的评估等级证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运而生。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评估、检验、认证等活动的机构。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能力评估等级证书是对其能力的评估和认证,是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重要资质证书。
一、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等级证书的意义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等级证书是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的评估和认证,是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重要资质证书。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等级证书的颁发,可以有效提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信誉度和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其的信任度,提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
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等级证书的评估标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等级证书的评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能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包括检测设备的精度、准确性、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
2.管理能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3.人员素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人员素质,包括专业技能、工作经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
4.服务能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方面的要求。
三、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等级证书的等级划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等级证书的等级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等级:1.一级: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人员素质、服务能力等方面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2.二级: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人员素质、服务能力等方面均达到国家标准的基本要求。
3.三级: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人员素质、服务能力等方面均达到国家标准的初步要求。
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等级证书的申请流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等级证书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评估机构提交申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5号)省环保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等环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等环评咨询服务收费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5%,具体为: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亿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万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万元)浮动幅度0.3及以下3.2--3.90.65--1.3上下浮动20% 0.3---2(含)3.9--9.71.3--2.62--10(含)9.7--22.72.6--4.510---50(含)22.7--48.7 4.5以上50---100(含)48.7--71.5100以上71.5建设项目行业调整系数、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按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各环评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在上述降低收费标准基础上再减按80%执行。
关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的十个问题
关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的十个问题更新时间:2015-10-23 10:39 来源:新环境作者: 阅读:1619 网友评论0条问题一.哪些上收?哪些下放?根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环境保护部将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
环保部有关业务负责人表示,事权上收,上收的是生态环境质量国控点监测事权。
那么,适度二字,该怎么理解?第一,上收空气、水和土壤的监测事权,并不是全部生态环境质量要素。
我国的环境监测国家网已初步建成,基本可以覆盖全部环境要素,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近岸海域环境、噪声、生态环境以及国控污染源等。
在众多要素中,适度上收的是空气、水和土壤的监测事权。
其中,水环境仅仅限于地表水,并不包含地下水,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的职责在国土与水利部门。
至于其他要素,如生态、噪声、酸雨、辐射等等,仍按原来监测模式运行。
第二,上收属于国控性质的监测站点。
遵循“谁考核、谁监测”的改革原则,地控点,如省控点和市控点,环保部都不上收。
但是,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相应上收地控点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其监测数据用于地方政府对下级的考核。
以北京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为例,国控监测站点共有12个,市控监测站点共有35个。
属于环保部上收事权范畴的只是前者,后者的事权依然保留在北京市,具体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负责。
特别地,上收事权不包括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这部分事权不仅不上收,而且要下放。
问题二.对地方环保部门意味着什么?对地方环保部门来说,一方面,要将生态环境质量国控点的监测事权上交给中央,另一方面,也要相应上收下级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
相对而言,前者是解脱,后者是解放。
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工作,不仅需要投入运营资金,还要安排专人专职。
特别是一些经济落后地区而言,人力、财力都比较缺乏,不能不说是一种负担。
对他们来说,环保部上收事权,显然是一种解脱。
卸掉这些任务之后,可以节省下不少精力,面对本就繁重的其他监测任务。
浙环办函[2015]54号--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第二版)
附件1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二〇一五年四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1)2.2标准、技术规范 (3)2.3其他参考资料 (4)3 术语与定义 (4)4 环境风险评估程序 (5)4.1环境风险识别 (5)4.2环境风险等级划分 (5)4.3环境风险分析、现有风险防控措施差距分析与实施计划 (6)5 环境风险等级划分 (7)5.1环境风险物质与临界量比值(Q) (7)5.2环境风险及其控制水平(M) (8)5.2.1评估指标及分值 (8)5.2.2评分方法 (9)5.3环境风险受体(E)评估 (14)5.4环境风险等级确定 (15)5.4.1分级矩阵 (15)5.4.2级别表征 (16)6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16)6.1 总论 (16)6.2 区域环境概况 (16)6.3 企业概况 (17)6.4 环境风险等级划分 (17)6.5 环境风险分析 (18)6.6 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差距分析 (19)6.7 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 (21)6.8 附图 (21)附表1 企业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 (22)附表2 环境风险及其控制水平评估指标评分依据 (35)1 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对浙江省范围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表1企业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加油站可参照本指南编制。
本技术指南不适用于下列单位和设施的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尾矿库;3)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4)军事设施;5)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6)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7)加气站;8)港口、码头。
浙江省二类调查新旧操作细则对比分析及若干问题探讨
浙江省二类调查新旧操作细则对比分析及若干问题探讨王剑武;何欢;张瑜飞;何伟平;宋盛【摘要】对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原"操作细则"和新"技术细则"进行对比分析,指出两者不同点,同时讨论了一类清查与二类调查数据衔接问题、无抽样控制县总体蓄积量修正问题、与国土地类衔接问题等.【期刊名称】《华东森林经理》【年(卷),期】2016(030)004【总页数】5页(P34-38)【关键词】二类调查;新旧操作细则;对比分析;问题【作者】王剑武;何欢;张瑜飞;何伟平;宋盛【作者单位】浙江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浙江杭州 310020;浙江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浙江杭州 310020;浙江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浙江杭州 310020;浙江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浙江杭州 310020;浙江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浙江杭州 3100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757.2+7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1]。
浙江省上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制定于2004年,至今已有12年,随着林业建设的发展以及全省林地“一张图”建设、双增目标考核、林业绩效考核、林地变更、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工作的展开,在原操作细则指导下的资源数据已不能满足要求,迫切需要修订新的二类调查操作细则并及时展开二类调查工作,因此新的二类调查操作细则应运而生。
新的技术操作细则衔接了国家、省一类连清操作细则、林地变更操作细则等技术规程,同时吸收了先进实用的技术方法,改进了调查手段,提高了调查效率和精度,从而使之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原“操作细则”对于规范经营单位的规划设计调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发挥森林资源的多功能效益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随着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林业指导思想也实现了从“传统的木材永续利用”到“三大效益兼顾,生态效益优先”的转变[2],特别是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应用和普及,原“操作细则”已不适应新形式下林业发展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环境检测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环境检测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检测公司质量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检测公司所有的质量管理活动,包括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管理、检测过程管控等环节。
第三条环境检测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确保检测活动合法、准确、安全。
第四条环境检测公司应当建立符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管理框架,实现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模式。
第五条环境检测公司应当进行内部和外部质量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要求的问题,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质量目标第六条环境检测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需求,设定年度质量目标,包括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合格率、客户满意度等指标。
第七条环境检测公司质量目标应当具体、可衡量、可达成。
通过定期评估和监控,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八条环境检测公司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同时在各部门和岗位设立质量负责人,推动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环境检测公司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评估和监控质量管理工作的进展,及时纠正和预防质量问题。
第十条环境检测公司应当建立质量培训机制,定期进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提升员工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仪器设备管理第十一条环境检测公司应当建立仪器设备台账,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校准和维护,确保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环境检测公司应当建立仪器设备使用规范,明确责任人、使用流程、维护标准等要求,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环境检测公司应当定期进行仪器设备质量控制,开展实验室间对比试验和质量控制环节,验证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环境检测公司应当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员工职责、权限和考核机制,确保员工素质符合检测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_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27020 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运作要求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 术语和定义GB/T19000、GB/T27000、GB/T27020、GB/T27025、JJF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资质认定 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3资质认定评审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4公正性 impartiality检验检测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
玉环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玉环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的管理,规范监测机构从业行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和水平,维护我市环境监测行业市场秩序,提升我市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根据《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及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台环保[2018]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监测机构。
二、在我市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监测机构,须向我局登记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监测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1);2.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1份,下同);3.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来办理的,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制度措施;三、监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时,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规定和要求。
四、监测机构须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检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五、监测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前一个月的检测业务月度汇总表,具体见附件2。
六、我局坚持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检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工作由行政审批科牵头,具体由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考核要求见附件3。
七、考核每半年开展一次。
根据实际情况,我局将组织业内专家对监测机构实行检查、考核必要时到监测机构实验室现场抽查。
八、考核评价我局根据监测机构质量检查结果对监测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按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4个等级,具体为:分值在85分(含)以上的结果为优秀;分值在85-70分(含)的结果为良好;分值在70-60分(含)的结果为合格;分值在60分以下的结果为不合格。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执行。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造成的环境影响应当符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工作协调、考核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147号省环保局,各市、地、县物价局:为了规范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管理,保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88]环监字第085号)和《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和制定浙江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委托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的规定执行。
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环境监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25%的范围内,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
凡接受委托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方付费。
监测服务均应提供书面监测报告。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费:㈠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检测任务;㈡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㈢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㈣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或解决疑难问题;㈤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㈥其它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今后新增加的专业服务收费项目,根据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性质、难度和实际消耗,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六、本通知自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个”—样品个数,“单样”—单个样品“次”—监测次数“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单源”—单个污染源监测点、孔的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完整版
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附件1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二〇一五年四月目录1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对浙江省范围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表1企业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加油站可参照本指南编制。
本技术指南不适用于下列单位和设施的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尾矿库;3)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4)军事设施;5)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6)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7)加气站;8)港口、码头。
若企业所属行业已发布相应的技术规范,则采用所属行业的技术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7号);《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08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3修订版);《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版);《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
浙江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浙江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二○一二年七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1)1.3 工作过程 (1)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2)3 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 (4)4 标准内容的制定依据 (4)4.1 标准适用范围 (4)4.2 标准的技术依据 (4)4.3 标准的框架确定 (5)4.4 术语与定义 (6)4.5 关于用地方式、暴露途径和敏感人群的规定 (6)4.6 关于风险评估模型的选定 (12)4.7 关于模型参数值的确定 (22)4.8 污染物性质参数及定值方法 (28)4.9 风险表征相关技术规定 (29)4.10 基于风险的修复限值 (30)5 标准实施的社会环境效益与经济技术分析 (31)6 标准实施建议 (32)6.1 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标准的关系 (32)6.2 实施本标准的管理措施及建议 (32)附件一引用的标准规范清单 (33)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为加强污染场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环境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规范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估技术要求,为贯彻党中央、环保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指示,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一系列“811”环境保护行动的号召,配合《浙江省清洁土壤行动方案》的顺利实施,浙江省环保厅设立了《浙江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编制研究》项目,由浙江省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承担课题研究工作。
在《浙江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编制研究》科研成果的基础上,浙江省技术监督局下达了《浙江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省地方标准的起草任务,已将《浙江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的制订列入《2012年第二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浙质标发[2012]194号)。
1.2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为《浙江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省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为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2021年)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2011年12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安全管理,是指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电离辐射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管理,是指对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的防护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辐射环境管理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辐射环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产生辐射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防治辐射污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管理宣传,普及辐射环境科学知识。
鼓励、支持辐射环境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办法-最新版概要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办法(试行)二〇一四年五月目录一、总则 (1)(一)编制目的 (1)(二)评估原则 (1)(三)适用范围 (1)(四)编制依据 (1)二、组织与职责 (2)(一)组织 (2)(二)职责 (2)三、评估程序 (3)(一)自愿申请 (5)(二)受理 (6)(三)材料预审 (6)(四)现场评估 (6)(五)综合评议 (7)(六)报告审核 (8)(七)公示公告 (8)四、发放评估证书 (8)五、取消评估证书 (8)六、监督检查 (9)附件1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办法技术要求 (10)附件2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15)附件3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目录 (16)附表1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提供材料清单 (18)附表2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申请表 (19)附表3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必备要求情况表 (22)附表4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得分表 (23)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引导和培育社会环境检测力量,促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规范运作,更好地服务于政府环境管理,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3]44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估原则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工作应贯彻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评估工作应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内开展环境检测业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四)编制依据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令)2.《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1999]246号)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4.《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3]44号)5.《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1 —二、组织与职责(一)组织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导,行业协会接受委托开展相应的能力评估工作,能力评估采用专家负责制,经评估专家对各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评估后,出具《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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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类与要求........................................ 3 (一)分类 ......................................... 3 (二)要求 ......................................... 3
四、评估程序.......................................... 6 (一)自愿申请 ..................................... 6 (二)申请受理 ..................................... 7 (三)材料预审 ..................................... 7 (四)现场评估 ..................................... 7 (五)报告审定 ..................................... 8 (六)公示公告 ..................................... 9 (七)发放证书 ..................................... 9
五、升级与复评估...................................... 9 六、取消证书.......................................... 9 七、监督检查......................................... 10 八、附则............................................. 10 附件 1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技术要求(第二版)11 附件 2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 17 附件 3 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名录........................... 18 附件 4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 20 附件 5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诚信承诺书............... 21 附表 1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提供材料清单 ..... 22 附表 2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申请表 ........... 24 附表 3-1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必备条件表(A 级)26 附表 3-2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必备条件表(B 级)27 附表 3-3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必备条件表(C 级)28 附表 3-4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必备条件表(D 级)29 附表 3-5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必备条件表(E 级)30 附表 4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得分表 ........... 31
场所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四)编制依据 1.《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1999]246 号) 2.《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 号) 3. 《 关 于 推 进 环 境 监 测 服 务 社 会 化 的 指 导 意 见 》( 环 发
[2015]20 号) 4.《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3]44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办法 (第二版)
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 2017 年 4 月
目录
一、总则.............................................. 1 (一)编制目的 ..................................... 1 (二)评估原则 ..................................... 1 (三)适用范围 ..................................... 1 (四)编制依据 ..................................... 1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引导和培育社会环境检测力量,促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规
范运作,更好地服务于政府环境管理,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 件《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3]44 号)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估原则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工作应贯彻公平、公正、实事求
是的原则,评估工作应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内开展环境检测业务并具有固定实验
(1)负责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检查申请资料 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负责能力评估报告的编制、审定以及能力评 估证书的制作和发放等;
(2)根据专业特点建立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专 家库,并按需更新;
(3)确定能力评估专家组和评估报告审核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能力评估专家组职责
(一)组织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导,浙江
省环境监测协会接受委托组织专家开展相应的能力评估工作。能 力评估采用专家负责制,经评估专家对各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 行评估后,出具《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报告书》或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报告表》。
(二)职责 1.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职责
号) 5.《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办发[2007]36 号)
—1—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 号)
8.《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调研报告》(浙江省环 境监测协会 2017 年 3 月编制) 二、组织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