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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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地质勘探技术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地质勘探工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地质勘探工程

2、工程地点:

第二条地质勘探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的地质勘探工作。

第三条结算方式

1、本合同地质勘探范围内所需仪器,设备及相关耗材等勘探资料一律由乙方承担。

2、结算办法:乙方在每一钻孔完成前四小时应通知甲方委派的工程监理到现场核对工作量(包括入岩深度和钻孔深度)并办理签证。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该部分工作量签证甲方不再予以确认。勘探工作的结算以每一钻孔签证的工作量为统计依据,未经确认和签证的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

3、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第四条勘探周期

1、勘探周期共计天,自甲方书面通知确认的开工时间之日起,至乙方提交勘探技术报告经甲方确认之日止。

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勘探时间相应顺延:

(1) 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设计变更影响施工;

(2) 不可抗力的因素。

第五条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工程的勘探要求按国家规范和的技术要求进行,其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勘探、设计规程、规范和标准,地质报告应满足单体设计及支护土方工程的要求,物理试验成果报告应齐全、准确。

2、甲方提供的工作场地应当满足“三通一平”的条件。

乙方应按钻探点布置的要求,布技术孔个,具体钻孔数量以甲方通知为准。

3、钻孔深度要求:技术孔入风化岩米,或孔深大于米。所有钻探孔入岩深度或孔深超出上述要求部分的不予结算。上述未注明的,按甲方签认的设计图纸要求或甲方通知为准。如特殊原因需加深超钻的,须经甲方书面确认。

4、钻探机械要求:钻机(柴油发电)台。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含税综合包干单价为人民币元/米(此含税综合单价已包含人工,材料,机械费及水电,临时设施,机械进退场费等本工程所含的全部费用)。钻探总数量暂按米,勘探预算总价款暂按元(人民币大写),乙方提交勘探技术报告经甲方审定后,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实际工程量为准按实结算勘探总价款。当勘探项目变更较大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对勘探预算总价款进行调整。

(二)付款方式

1、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准确的勘探技术报告,经甲方审定并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勘探结算总价款的 80 %;

2、实际勘探结算总价款的 20 %作为保质金,在土方及桩基基础工程完成后,若实际情况与乙方提供的勘探技术报告内容相符,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若不相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保质金。但若在本地质勘探工程完成后的半年内土方及桩基基础工程未开工的,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保质金。

3、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支付以上款项时,乙方须先提供工程所在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

第七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对勘探工作进行全面管理,解决勘探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勘探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工作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勘探用水、用电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及时对勘探进度、勘探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甲方造成乙方工作范围变更的,甲方应按乙方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确认,并办理有关签证。

5、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提交的地质勘探报告及相关文件后日内予以确认,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6、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

7、提供地下障碍物的资料,如因资料不准确造成事故的,由甲方负责。现场如遇障

碍物影响施工,经甲方同意后可调整孔位。

8、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

(二)乙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勘探期间的全面管理。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勘探

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2、乙方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勘探甲级企业。

3、应按甲方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勘探的成果,为基础设计及基坑支护设计提供依

据。必要时,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供中间勘探成果。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对设计和工程的变更要求进行勘探工作。

5、提交工程勘探技术报告一式六份,对所提交的报告及有关技术数据负责,负责

解答甲方的质疑及鉴别岩样,并负责办理规划局审查事宜。

6、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勘探工作,并办理验收和确认

手续。

7、开工前三个工作日内必须编制完整的组织设计、网络图和技术措施,报甲方审批后方可开工,并将勘探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8、勘探过程中如发现设计和施工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9、乙方在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经甲方确认后应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及提供相关资料。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10、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工作,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工作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1、乙方应做到文明工作,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同时遵守甲方现场施工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完工清场。

12、乙方如在勘探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勘探结算款中扣除。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工程勘探技术报告的,每逾期一日,按勘探预算总价款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须按本合同勘探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在勘探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勘探预算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4、乙方擅自中途更换勘探工作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勘探期限延误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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