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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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991年11月01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二款和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

第三条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中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一)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二)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三)公务船舶。

第六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第七条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下列尺度的中国国旗:(一)150米及以上的船舶,应悬挂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二)50米及以上不足1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丙种或丁种中国国旗;(三)20米及以上不足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丁种或戊种中国国旗;(四)不足20米的船舶应悬挂戊种中国国旗。

外国籍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尺度,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的船旗国国旗的尺度。

第八条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中国国旗。

第九条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

船尾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桁时,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在航行中与军舰相遇,需要时可以使用中国国旗表示礼仪。

第十二条船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第一次升挂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第十三条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港务监督机构应通知或通过船舶代理人、所有人通知船舶下半旗。

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方案

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方案
升旗仪式
在升挂和使用国旗时,应举行 升旗仪式,由专门机构或部门 负责组织,并按照规定程序进 行。
降旗仪式
在降挂和使用国旗时,应举行 降旗仪式,由专门机构或部门 负责组织,并按照规定程序进 行。
保管和维护
在升挂和使用国旗后,应按照 规定程序保管和维护国旗,确
保国旗的整洁和完好。
05
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保障
用有序进行。
加强监督管理和奖惩力度
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
加强对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国旗升挂和使用 管理的认识和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强对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 质和管理能力。
对国旗升挂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 ,有助于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情 感,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自豪感。
02
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制度
制定管理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规范国旗升挂和使用行为,加强国旗 管理,维护国旗的尊严和权威,弘扬 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公民的国家意识 。
意义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征,代表着国家 的尊严和荣誉。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 管理,有助于培养公民的爱国情感和 民族自豪感,促进国家繁荣和稳定。
加强国旗升挂和 使用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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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背景 • 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制度 • 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教育 • 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规范 • 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保障 • 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效果展望
01
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背景
管理背景和现状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代表着国家的尊严和荣誉。

船舶国旗悬挂规则

船舶国旗悬挂规则

船舶国旗悬挂规则
一、船舶国旗悬挂的意义
二、船舶国旗的悬挂位置
2.1 主力旗
2.2 主权旗
2.3 信号旗
2.4 服务旗
三、船舶国旗悬挂的场合
3.1 艇行航行中的船舶国旗悬挂规则
3.2 锚泊的船舶国旗悬挂规则
3.3 靠泊的船舶国旗悬挂规则
3.4 降旗的船舶国旗悬挂规则
四、船舶国旗悬挂的细节规定
4.1 船舶国旗尺寸规定
4.2 船舶国旗悬挂细节规定
4.3 船舶国旗的护理和维护
五、船舶国旗悬挂的特殊情况处理
5.1 多国国旗的处理
5.2 特殊场合的国旗悬挂规定
结语
船舶国旗悬挂规则是为了标识船舶国籍、传递信息以及展示荣誉而制定的一套规定。

正确悬挂船舶国旗不仅展示了船舶的身份和主权,也是对国际航行规则的遵守和尊重。

本文详细介绍了船舶国旗的悬挂位置、悬挂场合、悬挂细节以及特殊情况处理。

同时,也提醒船舶船员在日常航行中要妥善保管和护理好船舶国旗,以展示国家形象和船舶的威严。

正确悬挂国旗不仅是一种法律规定,更是航海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只有遵守船舶国旗悬挂规则,才能在国际航海中与其他船舶和谐共存,维护航行秩序,传递友好合作的信息。

让我们共同努力,遵守船舶国旗悬挂规则,为国家的荣誉和航海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09•【文号】交安监发[1995]27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规定(1995年1月9日交安监发(1995)27号文批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水域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一、黄浦江(简称里港)二、长江口(简称外港)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一般原则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

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六条进港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离港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24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规定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规定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规定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海船员[2007] 621号 2007年11月23日)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适任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维护水域环境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发证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

第五条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一)任职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2.具备驾驶或轮机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且从事海事管理工作3年以上;3.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和船员管理有关规定;4.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

(二)职责1.负责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2.对评估员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3.负责向考试发证机关报告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六条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一)任职条件1.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船长、轮机长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3年以上;2.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规范,掌握实际操作考试评估方法,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

(二)职责1.在主考官的领导下,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船员进行实际操作考试;2.如实记载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七条评估员只能担任其所持适任证书等级职务及以下各等级职务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和评估,而且驾驶专业的评估员所持适任证书的航线还应与船员申请考试的航线相适应。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32号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32号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正文:----------------------------------------------------------------------------------------------------------------------------------------------------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991年10月10日交通部令第32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二款和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

第三条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筹划的船舶,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中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一)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二)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三)公务船舶。

第六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第七条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下列尺度的中国国旗:(一)150米及以上的船舶,应悬挂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二)50米及以上不足1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丙种或丁种中国国旗;(三)20米及以上不足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丁种或戊种中国国旗;(四)不足20米的船舶应悬挂戊种中国国旗。

外国籍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尺度,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的船旗国国旗的尺度。

第八条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中国国旗。

第九条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

信号旗

信号旗


Q - my vessel is healthy and I request free practique Q我船没有染疫,请发给进口检疫证。

R-

S - my engines are going full speed astern
S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T - Keep clear (Not international but commonly used: Request for club launch) 请让开我;我正在对拖作业。
二 灯光通信



灯光通信与无线电报通信一样,都是利用莫 尔斯符号发送明语或码语来传递信息的,只不 过灯光通信由闪光灯发出莫尔斯符号,在视觉 距离范围内进行通信。 莫尔斯符号 莫尔斯符号以“点”和“划”为基本要素, 单独或组合使用,构成字母、数字。在发送时 应注意: “点”为一个单位;“划”为3个单位; 每两闪之间的间隔为1个单位; 字符间的间隔为3个单位;
⑴及时升降:船舶在不同的情况下应及时升
降相应的信号旗。例如进行油类作业时,船舶 应及时悬挂“B”字旗,表示本船还在装、卸或 载运危险物。作业结束时立即降下。当悬挂 “G”字旗时表示本船需要引航员,而一旦引航 员登轮后,应立即降下“G”字旗,升起“H”旗, 表示本船上有引航员。 ⑵正确悬挂:不同的港口国或不同的抵达港 对船舶应悬挂的信号旗有不同的要求。船舶在 进入这些水域之前或当时,应该设法了解这方 面的有关规定以便正确悬挂。例如,船舶进出 我国港口时一般应悬挂船名旗,而进靠上海港 时还应悬挂泊位旗;通过日本关门海峡的报告 线时应悬挂信号旗"KPU”或"KPM”等。
国旗与信号旗
一、国旗
国旗法 交通部制定的《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船舶挂旗常识速览

船舶挂旗常识速览

船舶挂旗常识速览船企 2017-08-21船舶挂旗类别1船头公司旗停泊时,悬挂于船首最前端旗杆上,航行时不挂。

2公司旗(该船所属公司的标志旗)悬挂于后桅顶。

3国旗国旗代表国家主权和尊严。

各国对国旗的悬挂均有各自的要求。

中国籍船舶及进入中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都应遵守我国的《船舶升降国旗管理办法》。

其规定为:(1)悬挂时间:每日早升、晚降,恶劣天气除外。

船舶在航行、锚泊时,由4-8点的值班水手负责升降;靠泊时则由相应班次的值班水手负责。

(2)悬挂位置:中国籍船悬挂于船尾旗杆上。

无船尾旗杆的挂于驾驶台信号顶部或右横桁。

外国籍船悬挂中国国旗时,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台信号桅顶部或右横桁。

当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右横桁时,中国国旗应在最外侧。

(3)船舶所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和不合规格。

4抵达国外港口国旗(该港所属国家的国旗)悬挂在前桅桅顶或右横桁。

若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右横桁时,港口国国旗应在最外侧。

出港后即降下。

各类旗帜升降时间(1)不论在航行或停泊时,应悬挂的各类旗帜通常应在日出时升起,日落时降下。

(2)在升旗时,应首先升起国旗,随后升起其他各旗;降旗时,先降其他各类旗,最后降下国旗。

(3)在极地航行时,应在能看得见的情况下悬升相关旗帜。

(4)船舶在进出港或其他必要显示国籍的情况下,国旗及各旗的升降时间视需要提早或延迟。

升、降旗的正确操作法国旗国旗是代表一个国家的尊严。

保护国旗是所有海员的光荣职责,应时刻注意国旗悬挂状况。

升国旗时应注意缓缓升起,并应升到顶后系牢旗绳,防止松弛而滑下。

国旗应保持飘扬,不应卷叠。

收下后平整叠好,放在旗箱内。

如有破损应及时缝补。

船舶间致敬航行中在较近距离与本国及友好国家的海军舰艇和商船相遇时,应用国旗敬礼,以示敬意。

敬礼的方法是,在驶近对方船的正横方向前,将国旗降到一半高度;对方船亦应同样将国旗降至一半高度,随即再拉到顶表示回礼。

我船亦同时将国旗升到顶。

船舶国旗悬挂规则

船舶国旗悬挂规则

船舶国旗悬挂规则船舶国旗悬挂规则是指根据国际海上法规,船舶在航行时悬挂国旗的规定。

船舶国旗是船舶身份的象征,表明船舶所属的国籍和国家主权。

根据国际海上法规,船舶国旗悬挂规则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1. 悬挂位置:船舶国旗的悬挂位置在船舶船首的最高点。

对于单桅船舶来说,悬挂位置在主桅杆顶部;对于多桅船舶来说,悬挂位置在最前桅杆的顶部。

当船舶停泊时,需要悬挂在主桅杆或舰艇烟囱上。

2. 国旗尺寸:船舶国旗的尺寸需要与船舶的尺寸相适应。

一般来说,对于20米以上的船舶,国旗的长宽比应为3:2,即长宽比例为1.5:1。

对于20米以下的小型船舶,国旗的长宽比例为2:1。

3. 国籍标识:船舶国旗上应有清晰可见的国籍标识。

国籍标识通常是船舶国家的字母缩写或国旗上的刻印,以确保他人能够识别出船舶所属的国家。

4. 查验国旗:船舶国旗需要经过查验,并且必须是该国政府或授权机构批准的合法国旗。

船舶所有人需要向相关机构申请并领取有效的船舶国旗,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悬挂国旗。

5. 特殊规定:根据国际惯例和不同国家的规定,船舶在特定情况下需悬挂特殊国旗。

例如,悬挂医疗旗表示船舶有传染病病人在船上;悬挂红旗表示船舶正在进行火灾演习等。

船舶国旗悬挂规则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身份确认:通过悬挂国旗,其他船舶和港口当局可以迅速确认船舶所属的国籍和身份。

这对于维护海上秩序、确保船舶安全非常重要。

2. 法律遵守:船舶国旗悬挂规则是法律法规的一部分,船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违反规定将会受到执法机构的处罚,甚至可能导致船舶被扣押和法律责任。

3. 国际合作:船舶国旗悬挂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所制定的国际公约。

各国船舶在航行和停靠时都需要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国际海事秩序的正常运行。

总结起来,船舶国旗悬挂规则的准确遵守对于船舶而言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船舶的身份确认和船舶安全,也体现了船舶所有人对国际法规的遵守和国际合作的意愿。

因此,各船舶所有人应该了解并遵守船舶国旗悬挂规则,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的合法地位和安全性。

谈船舶悬挂国旗的规范

谈船舶悬挂国旗的规范

DOI:10.16831/j.cnki.issn1673-2278.2021.05.023谈船舶悬挂国旗的规范李家保,吴祥虎素有“黄金水道通四海,门泊世界万里船”之称的长江是我国内河航运最发达、通航里程最长、船舶密度最大的河流。

作为长江南京段海事执法人员,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来来往往的船舶中,基本能够规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国旗),但仍有8%左右的船舶未能规范悬挂国旗。

一、长江南京段船舶国旗悬挂的现状及常见缺陷据统计,长江南京段的公务船舶、进江海船、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国旗悬挂比较规范,明显好于民营航运企业船舶和个体运输船舶,国旗悬挂最不规范的是民营航运企业和个体运输的二类船舶或三类船舶(1 000总吨或500千瓦以下的船舶),常见缺陷如下:(一)未升挂国旗。

包括未悬挂、倒挂和未升到顶端等几种情况。

笔者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极少数船舶没有悬挂国旗,少部分船舶存在国旗升不到旗杆顶端及一些外籍船舶存在倒挂中国国旗的现象。

(二)升挂破损、污损、褪色的国旗。

此类缺陷最为突出。

由于船上的国旗长期受风吹日晒雨淋,很容易褪色摘 要:针对长江南京段船舶悬挂国旗不规范的问题,对其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常见缺陷,并对其原因进行探讨,就如何规范船舶悬挂国旗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船舶;国旗;悬挂;对策Abstract: In view of the unregulated practice in flag-flying of ships in Nanjing section of the Yangtze River, the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tatus and the summarizes the common defects. It studies 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on regulating the flag flying. Keywords :Ship;the national flag;fly;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U691+.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278(2021)05-0077-02和破损,有的船舶一面国旗使用了三四年还不更换。

第三章 船舶管理国内法规

第三章 船舶管理国内法规
船舶、设施贮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 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 运输的规定。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5.救海难助
➢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 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 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没有所有人)
1.适用范围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的其它海域,并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水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污染的情况。 适用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 研究及其它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 响海域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并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域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构成犯罪的人员,应由司法机关其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规
我国在船舶对环境污染的保护及管理方面制定 的综合性或专门法律及行政法规主要有: 《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治船舶污染管理条例》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其他有关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海洋石油工程 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法规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大气 污染管理法规。
2.主管机关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 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 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 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 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1)国家海事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港区水域 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 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 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 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船检查处理。船舶污 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 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34)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34)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34)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9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救助已经登上遇险船救生艇上的幸存遇险人员,如果艇太重或救助船没有对应吊放装置时,合适的救助方法是A)让遇险人员攀爬到救助船上B)等待能够吊起遇险船救生艇的救助船施救C)将遇险人员转移到救助船的救生艇或救助艇后吊起D)遇险人员停留在遇险船救生艇上,由救助船拖带航行答案:C解析:2.[单选题]国际航行的入境船舶办理海关手续时,应呈交的单证有( )。

A)国际航行船舶吨税证书或吨税执照B)国际载重线证书C)国际船舶吨位证书D)海关货物铅封证书答案:A解析:3.[单选题]国际载重线证书(1966)的定期检验的期限由主管机关决定,但不得超过_______。

A)1B)2C)4D)5答案:D解析:4.[单选题]经修正的《MARPOL公约》附则Ⅴ,食品垃圾系指船上产生的任何()的食物,包括()。

A)变质或未变质 / 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产品、食用油和食物残渣B)变质或未变质 / 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产品和食物残渣C)变质 / 水果、蔬菜、肉类产品和食物残渣D)变质 /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产品和食物残渣答案:A解析:5.[单选题]按照 SOLAS 公约有关船上培训的要求,培训的内容不包括( )。

A)在恶劣天气、海况中使用救生设备的知识B)消防设备的用法C)海上救生须知D)雷达的使用答案:D解析:C)YG=YB=0D)YG#YB#0答案:D解析:7.[单选题]船舶发生海事,为了说明海事发生的经过、原因及造成损害的情况,并要求有关方面对损害予以赔偿,船长应向海事主管当局提交( )。

A)海事报告B)海事声明C)延伸海事声明D)索赔通知答案:A解析:8.[单选题]救生艇放下时,艇内仅留______人,其余人员由搭乘甲板登艇。

A)1B)2C)3D)4答案:B解析:9.[单选题]为节约船舶营运成本,船长应在各部门长和船员的配合下,( )。

船舶国旗悬挂规则

船舶国旗悬挂规则

船舶国旗悬挂规则船舶国旗悬挂规则是指在船舶上悬挂国旗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每艘船舶都应该在适当的位置悬挂国旗,代表其所属国家。

以下是关于船舶国旗悬挂规则的一些基本要点。

1. 国旗悬挂位置:船舶国旗应该悬挂在船舶艉部的最高点,通常是船尾的旗杆上。

旗杆应处于稳定的位置,确保国旗能够迎风飘扬。

2. 国旗尺寸:船舶国旗的尺寸应该符合国际规定。

通常情况下,船舶国旗的长度应该是船舶长度的1/4到1/6,宽度为长度的1/3到1/4。

3. 国旗材料:船舶国旗的材料应该耐久且适应海洋环境。

常见的材料有聚酯纤维、尼龙或其他防晒、防水材料。

4. 国旗清洁:为了保持国旗的整洁,船舶上的国旗应该经常清洗。

特别是在航行或停靠期间,国旗可能会被油渍、污垢等污染,所以定期清洗是非常重要的。

5. 特殊情况下的国旗悬挂:在特定情况下,船舶上可能需要悬挂其他国旗。

例如,当船舶进入另一个国家的领海或港口时,可以悬挂该国国旗作为友好姿态。

但是,船舶的国旗始终应该是其中一个国旗,不能同时悬挂多个国旗。

6. 国旗的尊重:悬挂国旗是一种对国家的尊重和表达。

船员应该对国旗保持敬意,避免将其触摸到水面或接触到其他不恰当的物体上。

此外,当国旗破损或老化时,应该及时更换。

船舶国旗悬挂规则对于维护海上秩序和展示船舶国籍具有重要意义。

每个船舶都应该严格遵守这些规则,以展示国家形象和维护海洋航行的安全。

同时,国家也有权根据自己的法规对船舶国旗悬挂规则进行特定的调整和要求。

总结起来,船舶国旗的悬挂规则包括国旗的位置、尺寸、材料以及清洁等方面的要求。

船舶上的国旗应该得到尊重和维护,以展示国家形象,并遵守国际规定和法律。

这些规则有助于维护海上秩序和航行安全,确保船舶能够正常驶往目的地。

船舶国旗悬挂规则

船舶国旗悬挂规则

船舶国旗悬挂规则船舶国旗悬挂规则是为了维护船舶国旗的尊严,确保其正确地展示和使用。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船舶国旗悬挂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主副旗悬挂规则:根据船舶的吨位和用途,规定了主旗和副旗的悬挂位置和数量。

在一般情况下,主旗必须悬挂在船舶的最高点,通常是后桅顶部。

副旗的悬挂位置和数量取决于船舶的类型和用途。

2. 旗帜尺寸规定:该规定规定了船舶国旗的尺寸。

根据船舶的吨位和用途,船舶国旗的尺寸有所不同。

旗帜的尺寸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制作,并且必须恰当地装备在船舶上。

3. 旗帜材质规定:船舶国旗必须由耐用,防晒,防水的材料制成。

一般来说,船舶国旗应该是由经过处理的纯棉或合成纤维制成的。

4. 悬挂位置规定:根据船舶的类型,大小和用途,规定了不同的悬挂位置。

一般情况下,船舶国旗应该悬挂在船舶的最高点,并且不能被其他物体遮挡。

5. 悬挂方式规定:船舶国旗应该是完整而无损的,并且必须根据规定的悬挂方式展示。

通常情况下,船舶国旗应该是垂直悬挂的,旗竿应该固定在船舶的桅杆上。

6. 悬挂时间规定:船舶国旗的悬挂时间取决于船舶的运行状态。

一般情况下,船舶在航行期间应该悬挂国旗;停靠或锚泊时,通常不需要悬挂国旗。

7. 维护清洁规定:船舶国旗应该经常保持清洁,并且在褪色或破损时及时更换。

在悬挂船舶国旗时,应该确保旗帜完好无损。

8. 尊重他国国旗规定:根据国际海事法,船舶应该尊重他国的国旗,并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礼仪。

当船舶驶入其他国家的领海时,应该悬挂相应的国旗。

以上是船舶国旗悬挂规则的一般内容。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和特殊规定。

船舶的船旗悬挂规则是非常重要的,不仅体现了船舶国籍的尊严,还和国际海事法有关。

因此,船舶的船旗悬挂规则应该被严格遵守,确保船舶以正确的方式展示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升挂国旗管理方法 英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升挂国旗管理方法 英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升挂国旗管理方法英语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he Hoisting of National Flags on Chinese Ships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Article 1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National Flag Law and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ntry and Exit of Ships to regulate the hoisting of national flags on Chinese ships and safeguard the dignity of the national flag. Article 2 Chinese ships shall hoist the national flag correctly, prominently, and neatly, and strictly abide by the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hoisting of national flags.Article 3 The competent maritime department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overall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the hoisting of national flags on Chinese ships. Chapter 2 Hoisting of National FlagsArticle 4 Chinese ships shall hoist the national flag at the designated positions stipulated by the competent maritime department.Article 5 The national flag hoisted on Chinese ships shall meet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1. The proportions of the national flag shall strictly follow relevantnational standards;2. The national flag shall not be made smaller or distorted under any circumstances;3. The national flag shall be clean, free from damage, and have consistent color tones.Article 6 Chinese ships departing or arriving at ports, passing through straits, or participating in international maritime activities shall hoist the national flag.Article 7 The national flag shall be hoisted at sunrise and lowered at sunset. If there are special circumstances, the time for hoisting and lowering may be adjusted accordingly.Chapter 3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Article 8 The competent maritime department shall establish a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hoisting of national flags on Chinese ships, including the formulation of relevant regulations, guidance, and supervision.Article 9 Chinese ships shall strictly implement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e competent maritime department regarding the hoisting of national flags.Article 10 The competent maritime department shall conduct regular inspections and random checks on Chinese ships to ensure the correct and standardized hoisting of national flags.Article 11 Chinese ships found to have violated the hoistingregulations shall be subject to punishment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Chapter 4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Article 12 These Measures shall come into force as of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Article 13 The competent maritime department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is responsibl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se Measures. Note: This is a fictional text created by the AI and does not represent any official policy or document.。

船舶挂旗常识

船舶挂旗常识

升降旗步骤1、取旗:从旗箱内取出所需旗帜,查看有无污损,如有则更换。

2、挂旗:到挂旗处,解开桅上旗绳,旗头与旗绳用双索花连接,旗尾与旗绳用两个单套结或双索花连接,如有“8”形钩,直接套接即可,严禁倒挂。

3、升旗:应缓缓升起,升到顶后,将旗帜扬开,不应卷叠,不要被烟囱、上层建筑等阻碍或被其他旗帜遮盖起来。

最后把旗绳在羊角或其他生根点上固定牢靠。

若无特殊原因,不得下半旗。

4、降旗:解开旗绳,缓缓降下,不要被障碍物钩挂。

5、折叠并存放:先将旗头旗尾对折两道,旗头旁代号应一直保持露在外面,然后横折两道,向头尾处卷紧,成一筒状,在卷好的旗头处用旗尾的绳子绕两道打一活扣,并不应压在代号上。

把旗帜按代号次序放入箱格内,代号端朝外,这样下次取旗方便准确。

受潮的旗帜必须晾干后方可收藏,平时应防止霉变和虫蛀,发现破损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其它挂旗常识1、船旗国(船籍港)国旗悬挂位置:船尾小旗杆2、到达港(港口国)国旗悬挂位置:主桅或前桅桅顶或横桁的最右端(主桅右横桁最外档的斜拉旗绳上)3、升降旗时间:日出升起,日落降下4、升降旗顺序:升旗时,先升船旗国国旗,随后升其他各旗(港口国国旗、信号旗);降旗时,先降其他各旗,最后降下船旗国国旗5、挂旗次序:从两侧外档往内档挂6、国际信号旗:共40面,其中字母旗26面,数字旗10面,代旗3面,回答旗1面,共红、黄、蓝、白、黑5种颜色,材料是旗纱。

7、回答旗的用法:在数字码组中,当作小数点;在旗号通信中,表示回答通信和通信结束;当军舰与商船通信时,表示正与商船用国际信号通信中。

8、代旗的用法:用来代替同一组中的同类信号旗。

在同一组信号旗中,任何一面代旗只能用一次。

举例AAAA,A代一代二代三。

9、升挂满旗的方法:(在主桅顶上升挂国旗),从船首、尾到前后桅以及桅间用绳索以滑车固定穿引,将国际信号旗连接并缠绕于张索上,然后升起装饰全船。

应注意:将全部信号旗从形状(两方一尖)、色泽上做好搭配;升降索与主旗绳应采用白棕绳或专用腊旗绳,信号旗应与主旗绳牢固连接;航行中不挂满旗;悬挂满旗时不能使用国旗、军旗以及与各国国旗有相同图案的通信旗(C\E\H\J\T\1\3\4)10、两旗间隔0.5米。

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的规则

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的规则

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的规则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是一项重要的航海规定。

船旗的使用具有象征性和法律意义,是船舶身份认定的主要方式。

下面将对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的规则进行详细介绍,以提供指导和帮助。

首先,悬挂船旗是每艘船舶的必要要求。

无论是商船、军舰、渔船还是游艇,都必须悬挂船旗,以便他人能够识别船舶的身份。

船旗通常是各国的国旗或者其他特定的标志,如旗帜上的图案、花纹或颜色。

其次,船旗的悬挂位置也有规定。

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船旗必须悬挂在船舶的后桅杆上,并且应当保持清晰可见,不被其他物体遮挡。

这有助于其他船只和海岸观察站更容易辨认船舶的身份和国籍。

第三,船旗的大小也是需要遵守的规则。

船舶的船旗大小应当与船舶的尺寸成比例。

一般来说,船舶越大,船旗的尺寸就越大。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远处观察的人或船只能够清晰辨认船舶的身份。

此外,船旗在航行中的使用也有一些规范。

船舶在进入其他国家的领海或港口时,必须悬挂该国的国旗作为尊重和遵守。

同时,在国际海域内,船舶可以悬挂自己国家的旗帜来彰显其身份,并且有时还可以悬挂其他特定标志,如国际组织的旗帜或特别活动的旗帜。

最后,悬挂船旗的规定不仅仅是一种礼仪和规矩,还具有法律意义。

根据国际海事法和航海法规定,船旗是船舶的身份证明,与船舶的国籍和所属国的法律联系在一起。

因此,船舶在公海上不正确使用船旗、无旗或虚假悬挂他国旗帜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和国际社会的谴责。

总之,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规定。

正确使用船旗不仅有助于其他船只辨识船舶身份,还有助于维护航海的秩序和航行的安全。

因此,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时务必遵守船旗的规定,确保船旗的清晰可见、正确使用,并尊重他国的国旗使用规定,维护国际海事法规和航行秩序。

这是船舶航行的基本要求和负责的航海行为。

【管理制度)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 - 15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海船员[2007]621号2007年11月23日)第壹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适任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维护水域环境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河壹、二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发证机关于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壹名主考官和壹名评估员组成。

第五条主考官的任职条件和职责:(壹)任职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2.具备驾驶或轮机专业全日制中专之上学历或者持有内河二等之上船舶大副、大管轮之上船员适任证书或二级之上引航员适任证书且从事海事管理工作3年之上;3.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和船员管理有关规定;4.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关联设备、设施。

(二)职责1.负责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2.对评估员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3.负责向考试发证机关方案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六条评估员的任职条件和职责:(壹)任职条件1.持有内河二等之上船舶船长、轮机长或二级之上引航员适任证书且实际担任其职务3年之上;2.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规范,掌握实际操作考试评估方法,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关联设备、设施,且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

(二)职责1.于主考官的领导下,按本办法的关联规定对船员进行实际操作考试;2.如实记载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七条评估员只能担任其所持适任证书等级职务及以下各等级职务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和评估,而且驾驶专业的评估员所持适任证书的航线仍应和船员申请考试的航线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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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海船员[2007] 621号2007年11月23日)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适任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维护水域环境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发证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

第五条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一)任职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2.具备驾驶或轮机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且从事海事管理工作3年以上;3.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和船员管理有关规定;4.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

(二)职责1.负责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2.对评估员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3.负责向考试发证机关报告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六条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一)任职条件1.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船长、轮机长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3年以上;2.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规范,掌握实际操作考试评估方法,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

(二)职责1.在主考官的领导下,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船员进行实际操作考试;2.如实记载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七条评估员只能担任其所持适任证书等级职务及以下各等级职务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和评估,而且驾驶专业的评估员所持适任证书的航线还应与船员申请考试的航线相适应。

第八条主考官及评估员在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做到客观、公正。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实际操作考试时主考官或评估员应当予以回避:(一)与主考官或评估员有亲属关系的船员;(二)外聘评估员所在单位的船员;(三)其他违背可能影响实际操作考试客观、公正评判的情况。

第九条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一般应在船上进行,但在满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要求的情况下,部分项目可在岸上考试(评估)基地进行。

考试具体内容由主考官和评估员根据其报考等级、职务和航线共同确定,但不得超出本办法附录一《驾驶部实际操作考试内容》的规定内容。

第十条驾驶专业船员申请下列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时必须进行现场航线操作考试。

(一)长江干线:初次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及J级航段船长升职考试;(二)珠江水系:初次考试、A级航区延伸航线考试;(三)黑龙江干线:初次考试、延伸航线考试。

第十一条现场航线操作考试时,主考官应根据船员报考的航线,选择有代表性的一段或数段航道进行考试,但考试总里程应不低于所报考航线总里程的2%,报考航线里程在500公里以下的不低于10公里。

第十二条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一)航行操作;(二)航行参考图的绘制;(三)助航、通讯设备的应用;(四)应急应变;(五)船舶操纵;(六)船舶通过桥(闸)区的操作。

第十三条轮机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可在船上或满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要求的考试(评估)基地进行。

考试具体内容由主考官和评估员根据其报考等级、职务共同确定,但不得超出本办法附录二《轮机部实际操作考试内容》的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轮机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一)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三)应急应变;(四)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五)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

第十五条评估员应将单项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如实记入考试成绩表,最后由主考官在考试结论栏中填写考试结果并签名。

第十六条实操考试满分为100分,每个实操考试项目得分为该单项分值的70%及以上方为合格。

考试不合格者,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后6到12个月期间申请补考一次。

第十七条承考船舶的等级应不低于船员申请考试的船舶等级。

第十八条在实操考试期间,承考船舶的安全由该船船长负责。

出现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船长或值班驾驶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遇有或可能遇有危及机电设备及人员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的轮机长或值班轮机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九条主考官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发现承考船舶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无法确保实操考试安全时,应拒绝或中止考试。

第二十条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应按规定纳入内河船员个人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经主管机关认可,考试发证机关可采用模拟器开展实际操作考试。

第二十二条经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内河二等以下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制订办法并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附件内容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机关以文件形式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 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内容一、二副、三副(一)航行操作1.航道情况:包括地名、主要碍航物及高程、水上水下建筑物(过江管线)、控制河段、当季滩漕、漫坪地段,航道变迁情况;分叉航道及通航水位等;2.水文情况:包括航道内漫坪地段水位;分叉航道通航水位;航道内水流特性、不正常流态的分布;潮汐情况(感潮河段);设标水深等;3.航标情况:包括航标(上、中、下游及海区标志)标名、概位、灯质(三要素)等;4.航行要点掌握情况:上下水航行方法;航路选择;顺直河段、弯曲河段及河口段等航行要点;航行中吊向点、转向点、船位掌握和选择;5.船舶避让:声号、号灯、号型及有关号旗的识别和使用;正规瞭望全面性和及时性;碰撞危险可能性的判别;避让方法;变向、变速等避碰行动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根据避让需要及时调整船位情况等;6.船舶定线制有关规定。

(二)航行参考图绘制1.坐标真北;航道的基本走向;上、下行航线和参考航向;2. 助航标志:标名、标位、灯光及闪次等;3. 航道概况:浅滩、主要障碍物的高、深度;各类水上、水下管线、建筑物的概位和通航尺度;4. 水流概况、各副航道开放水位和滩地漫坪水位等;5. 涉及船舶定线制等水域的,控制航段、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警界区、横驶区范围等。

(三)助航通信设备使用雷达、望远镜、测深仪、探照灯、磁罗经、甚高频、GPS、扩音器等设备的操作和应用。

(四)应急应变预防和应变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的能力,如主机失控、舵机失灵、人落水、船队断缆等;遭遇暴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等。

(五)船舶操纵1. 出航准备:按准考职务职责要求进行航前会相关工作布置和检查,检查包括车、舵、笛、锚、缆、助航仪器、号灯、号型、号旗等;2. 掉头作业:包括掉头地点和掉头方向选择、缩小掉头圈的方法、在狭水道、浅水区、小港等水域的操作方法等;3. 编解队作业:船队系缆情况、各种情况下的系解缆作业等;4. 掉头区、锚泊区等有关规定;掉头区、锚地选择等。

二、大副在二副、三副基础上再增加以下内容:(一)应急应变发生走锚、偏荡等险情的应对措施。

(二)船舶操纵1. 抛起锚作业:抛起锚方法;锚抓底、锚离底的判断;2. 靠、离泊作业: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靠、离泊操纵的基本方法;3. 船队航行、掉头操作及注意事项;4. 掉头区、锚泊区等有关规定;掉头区、锚地选择等。

三、船长在大副基础上再增加以下内容:(一)应急应变1. 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等险情的应对措施;2. 难船施救。

(二)船舶操纵能够在各种条件下进行锚泊作业;靠、离码头作业;船间靠、离作业;系、离浮筒作业;编解队作业等。

(三)通过桥(闸)区的操作船舶在桥(闸)区、坝区的引航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熟悉相关规定。

附录二:轮机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内容一、二管轮、三管轮(一)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主机备车和完车工作内容、最低起动转速和临界转速,航行中值班和巡回检查,泵部、空压机、锅炉、分油机、防污染设备正常启动、停车要求,锚机、绞缆机,发电机并车及负载转移等。

(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主辅机启动困难,柴油机冷却水或机油温度过高,柴油机排烟不正常,柴油机拉缸,水(油)泵不排水(油)或压力建立不起,分油机运转中不正常的振动和噪音、出水口跑油、溢油口溢油,锅炉不能启动、锅炉水位异常波动,空压机机械故障及排气量低,配电板不能正常供电或发电机并车困难,启动控制箱及报警保护系统、船用齿轮箱、简单的零件图和电气图的识别等。

(三)应急应变措施:柴油机飞车、突然停车,柴油机曲轴箱爆炸,柴油机滑油压力突然消失,柴油机拉缸、增压器异响、舵机失灵、全船失电、机舱失火、船舶碰撞、触礁、进水的处理,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等。

(四)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各类泵部拆装与调整,柴油机气阀间隙调整,柴油机高压油泵供油定时调整,喷油器调试、校验,空压机气阀间隙调整、锅炉风油比例调整等。

(五)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游标卡尺、千分尺、万用表或兆欧表的正确使用,缸套或活塞测量,电流、电压及二极管或三极管测量,机电设备绝缘性能检查等。

二、大管轮在二、三管轮基础上再增加以下内容:(一)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柴油机主要系统,轴系、舵机、制冷系统等。

(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主机换向系统故障、主机调速系统故障、各缸排温或爆压异常,轴系异常振动、尾轴内漏或外漏,舵机不来舵、跑舵或舵机振动过大,制冷空调系统故障,汇制简单的零件图和装配图等。

(三)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柴油机凸轮轴的拆装,柴油机配气定时、喷油定时,柴油机离合器的拆装等。

(四)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拐档表、爆压表使用记录,轴瓦厚度、主轴承间隙、连杆轴承间隙,柴油机机座平面测量。

三、轮机长在大管轮的基础上再增加以下内容:(一)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舵系检查与修理、尾轴密封材料的使用、海底阀的维护与保养、技术资料的管理。

(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主机摇控系统故障、主机调速系统故障等。

(三)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柴油机调速器、柴油机增压器、锅炉或压力容器安全阀调整等。

(四)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螺旋桨螺距测量,螺旋桨轴及尾轴承间隙检查调整,轴系曲折与偏差测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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