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请示汇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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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请示汇报制度
为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上下沟通,提高我镇机关的整体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领导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个人不得以组织名义随意表态。
二、机关领导干部职工请示问题时,态度要忠恳、谦虚,事由要充分;汇报情况时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要准确,观点要明朗,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切合实际。
三、请示汇报程序
1、一般干部职工(分管领导)在各项工作任务下达之后,要拿出第一方案,请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或有关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完成任务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下步工作意见。
2、对较重大原则问题各分管领导要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一般性的问题,可在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之内处理,不推诿、不拖延。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专项工作完成情况要认真综合整理,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3、正常情况下,应避免越级请示或多头请示。
4、在下列情况下,可越级请示汇报或处理完后再请示汇报:
(1)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如生产事故、火灾等急需有关领导处理时;
(2)时间紧急又无法联系上直接主管领导或直接主管领导授权同意时;
(3)上一级领导在某一事项上要求向其直接请示或汇报时。
四、遇到下级请示或汇报工作,本权限不能解决、决定的事项,必须及时向上级反映,直至所请示事项有明确的答复。
五、各级领导在下级请示汇报工作后,应视情况给予答复。对要求解决的问题,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给予答复;对一时答复不了的应说明情况,力求在最短时间内予以答复;对超过职权范围无法答复解决的应尽快向上级请示。
六、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致使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