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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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SN/T1758-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对象、要求、指征、方法选择、程序、效果评定、处置及安全管

理。

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消毒、杀虫、灭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

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981—1995消毒与灭菌结果的评价方法标准

3对象

出入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体或环境,凡存在疾病传播作用或可能将

医学媒介生物传入传出出入境口岸的,均为卫生处理对象,具体包括:

——来自疫区,受传染病污染,或者发现和携带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

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及其他物品;

——来自疫区或受传染病污染的蔬菜、水果、饮料、生活用水、食品及水产品:

——被判定为染疫或染疫嫌疑的,来自疫区或受传染病污染的交通工具上的生活垃圾、饮用水、压舱水:

——染疫或染疫嫌疑人的排泄物、呕吐物以及受污染的环境和物品;

——进口的废旧物品和曾在境外运行的废旧交通工具;

——受传染病污染,或者发现存在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数量足以为害的出入境口岸环境;

——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室内空气;

——要求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的对象;

——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卫生处理的。

4要求

4.1卫生处理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的依据,应科学地确定处理指征。

4.2卫生处理从业单位应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从业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3卫生处理应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实施。

4.4使用的药剂和器械应经国家药械主管部门许可,国家卫生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不得使用国家

明令禁止的药物。

4.5卫生处理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处理对象、目的、方法、用药、作用时间、效果评价。

4.6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卫生处理的效果实施监督管理。

4.7卫生处理应保证现场人员健康与生命安全,防止对设备、货物造成损害。

5卫生处理指征

5.1消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消毒处理:

——受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及国家法定的其他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

——来自疫区,判定有受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可能的;

——发现有国家卫生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要求实施消毒的对象的;

——发现其他应实施强制消毒的对象的。

5.2杀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杀虫处理:

——判定为染疫或染疫嫌疑,可能存在能传播染疫传染病的医学节肢动物的;

——来自疫区,可能存在与相应的传染病传播关系密切的医学节肢动物的;

——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和邮包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节肢动物,足以为害的;

——发现有国家卫生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要求实施杀虫对象的;

——进口的废旧交通工具、废旧物品存在医学节肢动物的;

——发现其他应实施强制杀虫对象的。

5.3灭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灭鼠处理:

——出入境交通工具被判定为鼠疫染疫或染疫嫌疑的;

——口岸出现鼠疫或鼠疫疑似病例、鼠类不明原因反常死亡的;

——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来自鼠疫疫区,可能携带鼠类的;——国际航行船舶卫生监督发现鼠迹,其程度足以为害的;

——出入境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发现有鼠迹的。

6方法与药剂选择

6 1一般原则

6.1.1 根据影响卫生处理效果的因素,选择能提高和保证效果的方法。

6.1.2根据医学媒介生物的种类,选择敏感的药剂和适宜的施药方法。

6.1 3根据卫生处理对象的种类、数量、特点和现场条件,选择适宜的处理方法。

6 1 4对染疫或染疫嫌疑对象,应选择能确保卫生处理效果和效率的方法。

6 1 5避免选择对设施、设备及货物有损害作用的药剂和方法。

6 1 6选择对大气、环境污染少的药剂。

6.2应用原则

6.2.1消毒

应按下列原则实施消毒;

——对判定为染疫或染疫嫌疑的对象,应实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按施药量施药;

——杀虫后检查和清理现场,收集毒毙虫,处理残剩药液。

7.3灭鼠

7.3.1检查现场,根据灭鼠对象的特点、鼠患程度、鼠种情况及现场的自然条件确定灭鼠方法。

7.3.2测算灭鼠对象的面积、容积。

7.3.3选择适宜的熏蒸剂或灭鼠剂,计算用药量。

7.3.4选择适当的毒饵和引诱剂,配制毒饵。

7.3.5准备所需器具、防护用品及指示鼠。

7.3.6现场灭鼠作业的基本步骤及操作要点:

a)熏蒸除鼠

——宣布注意事项,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

——封闭熏蒸对象或场所:

——确定施药点和施药量,放置指示鼠;

——穿戴个人防护;

——施放熏蒸剂并准确计量:

——保持密封,保证熏蒸剂有足够的作用时间:

——启封、通风散毒;

——测定空气中残毒浓度,在允许浓度以下时方可宣布安全;

——检查和清理现场,毒毙鼠和指示鼠收集后统一处理。

b)毒饵除鼠

——宣布注意事项,设置警戒标志;

——急性灭鼠剂应在鼠活动高峰前投药;

——布药,记录布药点和毒饵数,保证毒饵的到位率、覆盖率达到100%:

——每日检查记录毒饵食耗情况,及时补充食耗的毒饵,保证毒饵的残留率达到100%:——灭鼠结束后清理现场,收集全部残余毒饵与毒毙鼠,统一处理。

8效果判定

8.1消毒

8.1.1常用指标及适用对象

a)细菌杀灭率计算见式(1):

v=[(a-b)/a]×100% (1)

式中:

v ——杀灭率;

a ——消毒前平均菌落数;

b ——消毒后平均菌落数。

常用菌落检测方法及适用对象:

——自然菌采样检测法,适用于物体表面消毒的效果评价;

——染菌样片检测法,适用于物体表面及浸泡消毒的效果评价;

——染菌平板检测法,适用于熏蒸消毒的效果评价;

——撞击法采样检测法,适用于空气消毒的效果评价;

——自然菌沉降采样检测法,适用于空气消毒的效果评价;

——直接采样培养检测,适用于排泄物、分泌物、饮用水等消毒效果评价。

b)指示微生物检测

适用于消毒剂对各种物体消毒效果的评价。具体方法见GB 15981—1995第15、16章。c)特异病原体检测

适用于对染疫或染疫嫌疑、来自疫区的消毒对象消毒效果的评价。

d)细菌指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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