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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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嘉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县建设、公安、工商、交通、农业、水利、渔业等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核工作。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村民委员委会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的选址、放样、砌基丈量、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农村宅基地规划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按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规划控制要求进行规划、建设;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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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公寓式住宅;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

第七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

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一律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宅基地建设。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计划管理,不得超计划批地。

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与登记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划统一安排。村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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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切实做好宅基地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用地,应当由户主本人(或受委托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经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0天),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

地安排的标准具体为:

(一)、符合宅基地安排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至二人,最高不得超过75平方米;

(二)、符合宅基地安排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至四人,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三)、符合宅基地安排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五人以上(含五人),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四)、在农村有子女的老人,建房面积列入农村子女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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