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嘉善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嘉善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送审稿)为明晰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包括非农业人口)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嘉善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职能部门,负责宅基地登记发证的人员组织、业务指导、审查审核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宅基地的纠纷调处,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和村委会(社区)的配合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门牌证的办理工作;公证机构负责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等公证工作;县属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需要的相关材料。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要配合协助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沟通联系、权属调查、纠纷调解、违法查处等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五条依据先地后房的原则,宅基地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对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宅基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可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村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村集体收回。
第二章登记发证程序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以“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为前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批准;(四)注册登记;(五)核发、变更或者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2022年农村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2022年农村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正确引导农民合理集约使用土地,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建房是指农民在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农民建房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农民建房应当按照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使用土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集中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措施对旧宅基地盘活置换合理利用。
(三)坚持耕地保护的原则。
农民建房集中点的选址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未利用地、荒坡地等,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另行选址建房的,必须限期拆除原旧房,并将原旧房所占土地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县人民zf对农民建房管理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乡镇(街道)人民zf(办事处)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
居民点土地整理: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浙江省嘉善县农村居民点调查
嘉善县农村居 民点 用地面 积 4 2 m2占全县 总 6 0h .
土 地 面 积 的 91 % . .1 平均 每 户 宅 基 地 占用 土 地 5 61 3. 9
m 2
,
O
惠民 大云 魏塘 杨庙 姚庄 洪溪 干窑 西塘 陶庄 天 凝 丁栅
图 1 嘉 善县 各镇 人均 占有宅 基地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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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 s td ah nC u t Z ei gPoic aeS y nJ sa o ny hj n rvn e u i i . a
W ANG n — h n SHEN a — h 2PAN —y n Yo g s e g. Xio e un, Li u
(C i s cd m f a d n eore cnmi eig1 14 , hn; 1 hn e a e y n d sucs oo c B in 0 9 C ia . e A oL a R E s j 1 2J sa ue u f a d n eore,i h n 1 10 C ia .i hnB r n dR sucsJ sa 4 0 , hn) a a oL a a 3
占用宅 基 地 仅 9m 总 的状 况 是 南 高北 低 ( 图 1。 , 见 )
25 5
河湖 密布 , 是典型 的江南水网平原区 该 县现有 1 1个 乡镇 ,6 1 4个行 政 村 ,9 8个 村 民小 组 ,6 4户 农 28 81 6
民, 农村总人 口 2 .6万人 本 文就嘉善县农村居 民点 95
浙江省嘉 善县农村居 民点调 查
王永 生 1 沈 晓春 2 潘莉 蕴 2
(. 1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 究院, 北京 1 1 4 ;. 江省嘉善县 国土资源局 , 0 1 92 浙 浙江 嘉善 3 4 0 ) 1 10
嘉兴市规范管理农村宅基地利农政策措施解析
摘 要 农村 宅基地是妥善保护农民利益的执政显现 ,是统筹城 乡配套改革发展的重要 一环。2 0 0 9 年 以来 ,受农 村 中刚性建房需求以及新农村建设受规 划、土地和 资金压力等诸 多方面的影响 ,大力提 升规划统筹 力,增强土地 资 源保护力 ,新 一轮村庄布点规划进一步优化 完善 ,配合 当前审批 简政放权 工作 ,全 面促进农村的城镇化发展 , 已成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 中的重要 问题 。基于此 ,以嘉兴市为例 ,分析规范宅基地管理 的方法。 关键词 宅基地管理 ;农民 ;农村 中图分类号 :D 9 2 2 . 3 文献标志码 :B 文章编号 :1 6 7 3 — 8 9 0 X( 2 0 1 5) 0 6 — 1 o 8 一 O 2
根据浙江省政府 《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 较小的 自然村落与文化氛围浓郁 的 自然村落列为保 留村 庄 ,图 1 为桐 乡市农 民建 房新 居点 。 村 无房 户 、危 房户 建 房 用地 ,将 农 民居 有 其屋 作 为 首 要
解 农 民建 房 难 的 意见 》 ,需 用 3~5 a 时 间 ,基 本 解 决 农 目标 ,制 定 了 优化 规 划 空 间 、实 行用 地 指 标专 项 管 理 、 改 革农 村 宅 基 地审 批 制度 、加 强 财政 支 持 和探 索农 村 宅 基 地 有偿 使 用 与 退 出 机 制 5 项 具 体 政 策 。 以嘉 兴 为 例 , 2 0 1 4 — 2 0 1 8 年 ,总计 无 房 2 7 8 7 户 、危 房 2 9 9 9 4 户 ,要 求 保 障计 划 尽 为合 理 ,指标 配 备 均 匀 ( 增 减 挂 指标 和 年 度 计划 指标 各 占 1 5 %,农 民建 房计 划单 列指标 7 0 % )。 大力改善 土地管理模 式 ,同步推进社 会主义 新农 村 和美丽乡村建设 ,采取搬 旧建新集聚形式 ,优化新市 镇 、新社 区 “ 两新”工程建设 ,提高土地使用 的节约集 约水 平 ,提 高广 大 农 民群 众 安 居 乐业 的幸 福指 数 ,是 农 业 和农 村 工作 全 盘 发 展 战略 决 策 的落 脚 点 。笔 者 在 嘉 兴 市 国土 资 源 局从 事 高 标 准基 本 农 田建 设 、标 准农 田质 量 图1 桐 乡 市农 民建房 新居 点 提 升 和农 村 土地 整 治 复 垦工 作 多 年 ,结 合 实 际工 作 经 验 1 。 3 统 筹衔 接土 地整治 规 划 认 为 ,综 观嘉 兴 市 五 县 两 区历 年 进行 的垦 造耕 地 、高 标 新 一 轮村 庄 布 点规 划 统 筹衔 接 土 地 整治 规 划 和 美丽 准农 田 、标 准农 田补 建 提升 和 土 地整 治 复 垦 等专 项 性 土 乡 村 建 设规 划 ,保 留点 外 的 村庄 区划分 为近 期 整治 区和 地 管理 工 作 ,以及 农 业 经济 局 的 粮食 功 能 区建 设 ,财 政 中远期整治区。近期整治 区要求一律进入 “ 1 +x”点集 局的农业综合 开发项 目建设 ,水利局 的小型农 田水利工 聚建房 ,中远期整治区原则要求集聚建设 ,允许危房修 程 ,都 是 以土地 的节 约集 约 为 目的 的 。下 面就 农 村 建 设 建 ,保 留点 则 纳 入美 丽 乡村 建设 规 划 就地 改 造 ,重 点 完 中的农 民建房问题进行探讨。 善这些 自然村落的基础设施 ,打造特色村落 。既适度规 1 优 化规 划 空 间 ,确 定发 展 方 向 模集聚 ,又保 留部分原有村庄 ,解决土地 、资金难题 。 1 . 1 全市 层面 上掌 握农 民建房 需 求 各 规 划 间统 一 衔 接 、功 能 互 补 ,村 庄 与村 庄 间 功 能定 位 编制 土 地 整治 规 划后 ,进 行 摸底 调 查 ,统 计 分 析 , 清 晰 。 规划 协 调 好允 许 建 设 区 、有 条件 建 设 区 和禁 止 建 基 本 掌 握农 村 用 地 现 状 、农 民住 宅新 旧程 度 ,并 调 查 掌 设 区的 组成 部 分 和相 互 间的 调整 可 控性 。农 民建房 地 块 握 农 民建 房 意愿 需 求 等情 况 。在 此基 础 上 ,明确 当前农 安 排 在禁 止 建 设 区 的 ,可 使 用县 ( 镇 、街 道 )土地 利 用 村 出 现 无 房 户 、危 房 户 的 “ 土 壤 基 因 ” ,存 在 的 “ 体 总 体 规 划预 留指 标 ,将 建 房 地块 纳 入允 许 建 设 区 ;建 房 貌 特 征 ” ,提 出切 实 可行 的实 施 方案 。适 当 的 时候 开 展 地 块 位 于有 条 件 建设 区 的 ,可进 行 规划 局 部 调 整 ,使 用 专 项 调 查 ,结 合 实 际 排定 优 先 次 序 ,制 定 消 除农 村 无 房 规 划 预 留指 标 ,或在 本 ( 镇 、街 道 )范 围 内的 允许 建 设 户 、危 房户 “ 三 年行 动 ”计划 ,真 正做 到应保 尽保 。 区等 面 积置 换 ;允许 建 设 区 范 围P [ ' 4 0 0 m 以下 使用 集 体 1 . 2 优 化 完善村 庄布 点规 划 土地的零星农 民建房用地 ,使用规划预 留指标。在建设 着力解决原集聚点规模过大 、不符合农 民生产生活 用地报批时 ,同步上报备案规划修改内容 ,实行 台账管 要求的问题 ,以积极 、稳妥 、有序 的原则对村庄规划进 理 ,在年 度 规 划数 据 库 执 行更 新 时 予 以落 实 。 经土 地 利 行 优 化完 善 。 以原 “ 1 +x”布 局为 基 础 ,适 当调 整 缩 小 用总体规划 中期评估后 ,县级规划空间确实已用完 的, x点规 模 ,扩 大 数 量 ,将 人 口较 为 集 中 、户 均 占地 面积 可启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并完成法定确认 。优先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0 1 一 O 7 调 整 安 排 农 民建 房 所 需 的规 划 空 间 ,一 般 不 低 于 当 地 作 者 简介 :张 向琪 ( 1 9 6 9 一), 男 ,浙 江 嘉善人 ,工 程 师 ,研 究方 向 为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的l 0 %。 图2 为嘉 善 县姚 庄 镇农 民新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三)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第四条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申请人无其他宅基地;(三)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申请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一)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二)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放弃;(三)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宅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宅基地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保证住房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模拟的条例草案,并非实际的法律法规。
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法律法规。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X〕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1X〕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享有使用权。
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含新建、翻建、扩建)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村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偿使用宅基地,除由主管部门收取5元工本费外,严禁村集体或其它单位和个人收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章用地规划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充分利用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流转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合理布局;(二)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三)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四)农民自愿,权益保障。
第二章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村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经批准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三章宅基地的使用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筑规范进行住宅建设。
第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闲置或荒废。
第四章宅基地的流转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流转需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宅基地流转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十四条宅基地流转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管理档案,定期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巡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第五条 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第九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验收。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5年】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
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
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努力保障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安排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在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中予以安排。
通过村庄整治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自留地、承包经营权地等,供农民居住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划拨、流转、出租、继承等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应当依法合理利用,不得挤占耕地、荒山、荒地、水面等资源。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鼓励农民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第二章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和建设第六条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方式包括划拨、流转、出租、个人购买等。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划拨应当依法进行,划拨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能够符合居住条件的贫困农民。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和出租应当遵循合同约定,保障承租人的权益,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确保基础设施完善、环境卫生良好。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利用权证书应当及时办理,确保农民对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
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转让和抵押,但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经批准抵押。
第十三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加强宅基地的保护,不得随意征用或者挤占。
第十四条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和改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和建设管理要求,确保安全、合法。
第十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终止的情况包括承包期满、合同解除、流转期满等。
第四章农村宅基地的维护和补偿第十六条农村宅基地的产权人应当保护宅基地的安全,维护宅基地的使用权。
第十七条农村宅基地因强拆、抢土地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农村宅基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补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
宅基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宅基地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纠纷仲裁、监督管理和统计调查等制度,指导地方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完善用地标准、优化空间布局、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鼓励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村规民约、依托各类自治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布局和用地标准第八条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嘉善县“三导向”积极推进农房改造集聚试点
嘉善县“三导向”积极推进农房改造集聚试点作者:严津津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5年第4期嘉善县国土资源局严津津嘉善县坚持把解决农民建房问题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自2008年全市推进“两新”工程以来,已投入资金23 5亿元,集聚农户32203户,集聚率达到37%,并打造了桃源新邨、缪家村等新农村样板小区。
2014年,该县积极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专项行动”精神,着力在政策、机制、规划、指标等方面改革创新破题,共解决农民建房刚需户1229户。
一、坚持目标导向,全力保障农民建房稳步推进1组织保障强领导嘉善县结合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办、县农经局、县财政局等22个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集聚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作为统筹指导、协调推进、督促落实的专门机构,并从县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集中精力全力抓好各项推进工作。
2政策保障重规范该县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农房改造集聚与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嘉善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从坚定正确方向、优化规划布局、完善政策体系、优化审批服务.强化组织协调等五个方面对加强农房改造集聚与建设管理提出工作目标和推进方法;从畅通道、解刚需、强政策、抓监管、重实施等五个方面提出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和配套政策;对强化农房建设管理明确提出了具体办法和标准。
3转变思维辟路径该县把农房集聚和农村土地整治相结合,使农房集聚工作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互相促进、互相推动,提出了“五条腿”走路的思路:一是着力推进中心集聚点建设,把它作为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主阵地”来抓,充分发挥中心辐射作用;二是做好一般集聚点启动,努力建成中心集聚点外的配套点;三是开展保留拓展点提升,对保留点进行适度拓展,并集聚周边自然村落农户;四是推进特色自然村落保留点的保护提升,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保护传承好江南水乡特色农居;五是加快特殊区域农房转移集聚。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用于建造住房的土地。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基本住房用地,对于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二、宅基地的界定与划定根据《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宅基地应当由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划定和使用。
2.宅基地的用途应当是建设农村居民住房。
3.宅基地的面积应当根据农户居住人口的数量合理确定,不得向农户以外的人划拨。
4.宅基地的划拨、使用和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管理根据浙江省的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户集体所有。
农户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但不能转让或出租给他人。
具体的管理办法如下:1.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宅基地,不得违法改变宅基地的用途。
2.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为70年,届满后可以延期。
3.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在建造住房时应当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
4.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
四、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为了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浙江省设立了宅基地管理和监督机构:1.宅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宅基地的划拨、使用权登记和管理。
2.宅基地监督机构负责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有违法行为的进行处理。
3.农村居民可以通过宅基地管理和监督机构提出投诉和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宅基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了保护宅基地资源和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浙江省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强宅基地资源的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或无偿占用宅基地。
2.鼓励农村居民合理利用宅基地,推动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和改造。
3.鼓励农村居民开展农业生产、养殖、种植等经济活动,提高宅基地的产出效益。
六、法律责任和处罚对于违反《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1.违规占用宅基地的,应当依法拆除违建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嘉善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
嘉善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为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进一步加强新城区农村房屋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区范围内(东至善江公路,南至沪杭高铁、中心河,西至兴善公路,北至沪杭铁路,详见附图),涉及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经依法批准建造,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农村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城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魏塘街道办事处、罗星街道办事处、大云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其辖区内房屋征收工作。
发改、财政、监察、农经、审计、人社、住建、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迁工作。
第五条征收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章实施程序第六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政策、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实施期限、房屋评估基准日等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下称评估中介机构)按照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
评估中介机构应由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评估中介机构确定后,应当签订评估委托协议。
第八条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评估中介机构提供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并协助评估中介机构开展现场勘察。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样本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 ]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 0、80、90平方米以内。
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
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努力保障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安排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在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中予以安排。
经过村庄整治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障权益、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等。
嘉善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
嘉善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嘉善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为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进一步加强新城区农村房屋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区范围内(东至善江公路,南至沪杭高铁、中心河,西至兴善公路,北至沪杭铁路,详见附图),涉及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经依法批准建造,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农村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城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魏塘街道办事处、罗星街道办事处、大云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其辖区内房屋征收工作。
发改、财政、监察、农经、审计、人社、住建、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迁工作。
第五条征收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章实施程序第六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政策、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实施期限、房屋评估基准日等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下称评估中介机构)按照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
评估中介机构应由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评估中介机构确定后,应当签订评估委托协议。
第八条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评估中介机构提供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并协助评估中介机构开展现场勘察。
嘉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嘉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县建设、公安、工商、交通、农业、水利、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核工作。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村民委员委会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的选址、放样、砌基丈量、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农村宅基地规划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按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规划控制要求进行规划、建设;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
第七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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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嘉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县建设、公安、工商、交通、农业、水利、渔业等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核工作。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村民委员委会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的选址、放样、砌基丈量、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农村宅基地规划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按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规划控制要求进行规划、建设;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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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公寓式住宅;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
第七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
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一律纳入年度计划管理。
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宅基地建设。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计划管理,不得超计划批地。
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与登记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划统一安排。
村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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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切实做好宅基地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用地,应当由户主本人(或受委托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经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0天),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
地安排的标准具体为:
(一)、符合宅基地安排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至二人,最高不得超过75平方米;
(二)、符合宅基地安排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至四人,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三)、符合宅基地安排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五人以上(含五人),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四)、在农村有子女的老人,建房面积列入农村子女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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