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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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券有关的论文(2)

与证券有关的论文(2)

与证券有关的论文(2)与证券有关的论文篇2浅谈资产证券化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的应用一、引言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在过去十多年里经历了徘徊、间续发展的历程,尤其是经历了美国次贷危机后,曾一度处于停滞的状态。

但是,近年来,国家为了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盘活存量资金,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资产证券化在国家经济工作中又一次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例如,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要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试点工作,风险较大的资产不纳入试点范围。

2015年5月13日,国务院再次在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新增5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继续完善制度、简化程序,鼓励一次注册、自主分期发行;规范信息披露,支持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且强调重点支持棚改、水利、中西部铁路等领域建设。

这意味着资产证券化将在中国迎来快速发展的新时代,也意味着资产证券化从金融领域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扩散。

因此,资产证券化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的应用研究变得更有意义了。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支持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发展现状根据中国资产证券化网所发布的《2013年中国资产证券化年度报告》显示,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集中在信贷支持产品和券商类产品两个方面。

自2005年证券化试点以来至2013年年底,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总规模达到1408.66亿元,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1026.65亿元,所占比重为72.88%;券商证券化产品为382.01亿元,所占比重为27.12%。

由此可见,我国资产证券化品种还是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为主。

例如从已有的发行情况来看,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国内首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正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2012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13年发行的首只券商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东证资管—阿里巴巴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证券投资分析期末论文—xx公司分析

证券投资分析期末论文—xx公司分析

证券投资分析期末论文——苏宁云商分析摘要:股票市场板块联动,同一类型的股票常常同涨同跌,同时热点不断变换,但是根据随机漫步理论,哪个板块先动并不知道。

然而在产业政策理论下国家出台政策对某些产业实施干预,使市场非均衡发展,促使一些战略性产业得到培育增长。

加以分析行业现阶段盈利状况,及所属的行业生命周期阶段,得到相应的投资方式。

这些将会有助于投资者判断行业前景,选择适合的股票及投资策略。

本文对苏宁云商进行证券投资分析,了解该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投资者是否选择该公司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证券投资分析;财务报告;利润表;估值1.证券市场宏观的分析(1)必须将GDP与经济形势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关键要看GDP的变动是否导致各种经济因素的恶化。

如果高通胀下GDP的增长,GDP处于不稳定的非均衡增长状态,暂时的高产出水平并不表明经济运行状态良好,通货膨胀率高,有可能导致“滞涨”,是处于虚假繁荣,证券市场价格不久将下跌;如果持续、稳定、高速的GDP增长,那么公司利润持续上升,促使证券价格上扬,同时人们对经济形势有良好的预期,促使证券价格上扬;如果宏观调控下的GDP增长,那么GDP呈失衡的高速增长时,政府将采取措施进行调控来维持,如果调控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那么证券市场将反映这种好的形势而呈平稳渐升的态势。

(2)通货膨胀率作为一个衡量宏观经济的重要指标,通货膨胀将对证券市场有较大影响。

一方面,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经济的稳定增长受到威胁,企业利润变得不稳定,投资趋于茫然,投资者心态受到严重影响,政府采取的反通货膨胀政策,如紧缩的货币、财政政策,会使股票市场上的货币供给受到不利的影响。

这些都会使股价上升缺少实质性的支撑。

另一方面,由于通货膨胀主要是因为货币供应量过多造成的,货币供应量增多,开始时一般能刺激生产,增加公司利润,引起股价上涨。

在通胀后期,如果人们预期通货膨胀即将结束,如果通货膨胀使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高于工资和其它成本的增幅,通货膨胀也会促进投资和企业盈利的增加,这又会使股价上升。

证券法期末论文

证券法期末论文

4.试述融资融券的基本运作过程。

融资融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融资融券的本质是一种信用经济。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证券信用交易或垫头交易,它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只付出总交易额的一部分资金或证券,余下的资金和证券,由证券经纪商负责提供,以此帮助投资者顺利完成证券交易的过程。

就中国具体情况而言之,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融资是看涨,因此向证券公司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看空,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首选要经过融资融券交易申请、授信评估、签订协议等信用交易申请开户过程,其次是信用交易和债务清偿等融资融券交易过程,具体过程是:(1)业务申请与资格审批投资者欲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首先应当向有资格证券公司提出申请,按照该证券公司的制度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证券公司根据规定对申请业务的投资者进行资格初审。

(2)客户征信与授信评估通过资格初审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将对其履行必要的客户征信工作。

客户征信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通过征信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进行全面了解,评估信用状况,以此确定授信额度及各项息费。

(3)签订协议与开户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之前,投资者要与证券公司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并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上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委托该券商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证券法结课论文

证券法结课论文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是证券市场发展中的必然现象,上市公司收购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行为和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程序、购时所伴随的风险以及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证券法;公司收购;规则;程序一、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上市公司收购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

在公司收购过程中,采取主动的一方称为收购人,而被动的一方则称为目标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主要有以下几种:1) 按照收购是否构成法律义务,分为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

2) 按照收购方式,分为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集中竞价收购。

3) 按照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是否合作,分为敌意收购和友好收购。

4) 按照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和数量,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部收购。

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采取的是鼓励政策,而不是抑制政策;其立法的政策目的,是通过鼓励收购,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有:(一)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原则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法中股东平等原则的体现。

它包括两方面:1.目标公司股东有平等参与收购的权利,即“全体持有规则”与“按比例接纳规则。

”2.目标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平等的收购条件,即“最好价格规则”。

(二)充分披露原则充分披露原则又称透明原则,即与收购有关的重要信息均应充分披露,使面临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能够自行做出有根据的决定。

主要有:1.大股东持股信息披露。

2.收购人应将收购意图、收购要约以及与收购有关的信息予以充分的披露。

3.目标公司管理部门要对要约收购发表意见以供股东参考,目标公司管理部门还应披露存在的利益冲突。

(三)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收购慢走规则中。

(四)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强制收购要约;二是强制购买剩余股票。

证券法论文: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不足与完善

证券法论文: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不足与完善

证券法论文: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不足与完善【摘要】我国现行证券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突出地表现在民事责任的缺位,这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从完善证券民事责任的角度探讨证券法律结构失衡的问题,有助于明晰证券立法的思路,从而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关键词】证券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同时,各种规范市场、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的立法也在不断地丰富完善,特别是2005年新《证券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他们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必须加强和完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一、证券民事责任的一般分析证券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明确责任的性质,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及侵权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证券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侵权民事责任,但有时会发生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本文论述的证券民事责任仅限于证券法上的侵权民事责任。

二、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规定及存在的问题1.《证券法》对于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规定。

(1)关于虚假陈述的证券民事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首先将侵权行为人的归责原则细化为不同类型;其次将侵权责任人范围进一步扩宽。

在原有规定的发行人、承销商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的范围基础上,新《证券法》还明确了上市公司、保荐人、承销商、提供证券中介服务的机构,相关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责任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等;最后对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2)关于内幕交易的证券民事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修订了以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内容:一是扩大了法定内幕人员范围。

新《证券法》第74条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扩大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论文5篇

证券论文5篇

证券论文5篇第一篇:证券论文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原因及监管对策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人们与金融证券的联系日益密切。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制存在不足、违规成本低等原因,如今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件呈加速上升的趋势,范围有所扩大。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证券交易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对股价波动造成巨大冲击,严重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权益,而且使证券市场效率大大降低,扭曲了市场价格对资产价值的反应能力,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因此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已成为现阶段证券监管的重要工作。

本文首先阐述了内幕交易的含义和基本构成要件,其次分析了我过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管理现状,然后研究出现内幕交易行为的原因,最后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规制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字:证券市场;管理现状;内幕交易;监管对策一、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定义和基本构成要件证券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有三个基本要件:其一,存在着交易行为;其二,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其三,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的。

据此,认定内幕交易行为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掌握内幕消息。

内幕信息是认定内幕交易的关键。

其次,行为人必须进行或建议他人进行有关证券交易。

如果行为人只是知晓内幕信息,并没有进行或建议他人进行相关的证券交易行为,则谈不上是内幕交易行为。

再次,行为人的交易行为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

如果行为人虽知晓内幕信息并利用了该内幕信息,但没有进行证券交易,或者虽进行了证券交易,但是与所知晓的内幕信息无关,则构不成内幕交易行为。

二、我国内幕交易的现状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甚至是整个经济的良性发展都有负面的影响。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论文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论文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论文《证券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目的是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一些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

本文将重点分析《证券法》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对其完善的建议。

首先,我国《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较轻。

在我国,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对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然而,目前的《证券法》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相对较弱,使得违法行为者可以得到较轻的惩罚或逃避惩罚。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加大对于违法行为者的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其次,《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然而,目前的《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尚不够明确和具体,容易导致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完整,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加强对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的监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此外,《证券法》的处罚措施相对单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和方式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目前,《证券法》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而对于某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欺诈发行、信披虚假等情况,行政处罚往往难以起到实际的震慑作用。

因此,应考虑适当加大刑事处罚的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者进行刑事追责,以提高违法成本和法律威慑力。

此外,现行《证券法》对于公司治理和监管制度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和宽泛,容易产生监管漏洞和监管滞后。

特别是在股东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制度、会计监管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因此,建议在修订《证券法》时,加强对公司治理和监管制度的规范,明确相关制度的职责和权限,健全相关机构和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

法学专业证券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策略探讨论文(合集5篇)

法学专业证券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策略探讨论文(合集5篇)

法学专业证券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策略探讨论文(合集5篇)第一篇:法学专业证券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策略探讨论文法学专业证券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策略探讨论文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论文吧,论文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

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学专业证券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策略探讨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摘要:在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中证券法一般属于专业限选课的性质,鉴于证券法较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特点,其教学时间大多被设在大三第二学期或大四第一学期阶段进行。

为提高证券法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效果,达到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以及高素质专业法律人才的教学目的,可以在证券法课程的实际教学中引入实践性教学理念,并采取多样化的实践性教学方法。

关键词:证券法课程课堂教学实践性教学法学专业Abstract: In law undergraduate curriculum of professional securities laws are generally elective nature,in view of the Securities Act of strong professional and practical features, the teaching time is set mostly in the second semester of junior year or first semester of the senior stage .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teaching qu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securities law courses to cultivate application,complex and high-quality professional legal talent instructional purposes, and may be incorporated in the actual teaching practice teaching philosophy courses in the Securities Act, and take a variety of practical teaching methods.Key words:securities law courses; classroom teaching; practice teaching; law professional当前,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上都定位于把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成为能够在公、检、法、司、律所以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务或法律服务工作的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证券投资学》期末课程论文报告

《证券投资学》期末课程论文报告
证 券 投 资 学
讨 论 课 题 研 究 报 告
讨论课题名称:中国股票市场能进行价值投资吗?
请选择一只股票,分别按照买入持有策略和等额分期投资策略进行长期投资价值估算。具体要求如下:
一、从公司业务、长期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管理层能力和道德水平、买入点价格水平等方面阐明你选择这只股票原因。
(一)公司简介
家电产品作为人们住房的必需品,其行业也随着房地产的火热而飞速发展着,但近几年一线城市资产泡沫严重,二三线城市房产供给过剩,房地产行业开始降温,家电行业也随之进入寒冬。但由于最近厨具行业技术改革,产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高端嵌入式厨电开始出现并迅速抢占市场。2015年企业和消费者同时对高端厨电的关注度提升。从市场销量上来看,2015年1-11月,高端嵌入式厨电(嵌入式电烤箱、嵌入式洗碗机、嵌入式微波炉)的零售额和零售量同比均出现明显提升,同比增长达到93.6%。同时还包括企业在智能化产品上的探索。
董事:杨建辉,中国国籍,男,广东中山人,1955 年2 月出生,经济师职称。历任中山华帝燃具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生产部副总经理,杭州华盈厨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山取暖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中山市华帝取暖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广东华帝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中山九洲实业有限公司董事。
其实际控制人具有硕士学历并且拥有丰富的领导经验。华帝在经历了2015年的一系列变革和调整优化之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各个板块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经营业绩稳定增长。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77,027,668.74元,同比增长17.6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4,492,541.72元,同比增长38.91%。2016年1-6月厨卫产品零售规模为866亿元,同比增长12.6%。行业产品整体呈现的特点是传统厨电稳步增长,新兴品类持续放量,整体高端趋势不变。可见再潘叶江董事长的领导下华帝公司正在稳步的发展。

证券法三公原则论文-证券法论文

证券法三公原则论文-证券法论文

证券法三公原则论文-证券法论文证券法三公原则论文 - 证券法论文证券法属于经济法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证券法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提到的新证券法。

证券法是以证券市场上的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条例。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上。

对于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三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是守法原则;五是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六是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七是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八是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九是审计监督的原则。

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原则,即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内容,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证券市场是高效运转的资本市场,它不仅要使得这一市场成为证券发行人的有效融资市场,还要使其成为公众投资者放心投资的市场,它的起伏波动直接反映着一国经济和政治发展的脉搏,其稳定和持续发展对一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根据公开性原则,任何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避免任何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重大误导和遗漏;以保证投资者对所投资证券有充分、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证券投资价值和风险虽然受到政策、法律法规变动以及系统和市场因素的影响,但主要取决于证券发行人的真实财务和经营状况,只有全面揭示与证券价值有关的各类信息,投资者才能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而如果信息不能有效公开,证券市场将会失去其作用,众多投资者将会失去可靠的信息来源,失去投资方向,市场将不存在对资本的有效配置和定价,证券市场将变成混乱的局面。

证券法论文(2)

证券法论文(2)

关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监管问题的分析摘要:现阶段我国对上市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工负责,在这种监管模式下,出现了各部门监管职能重叠、相关规定冲突、存在监管空白等问题。

由此,我国对上市商业银行的监管需要做出一定程度的改革,以克服这些问题,使上市商业银行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同时,良好的监管体制可以为即将出现的越来越多的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做好准备。

关键词:上市商业银行监管问题改革证券市场的大多数问题,实际上与法律和制度密切相关,市场发展需要法制的总体规划,市场创新不能脱离法律的框架约束,监管是法制的贯彻落实,投资者保护需要法律的支持,违法查究更是在执行法律的具体规定。

而2005年《证券法》修订颁布后,证券市场出现了剧烈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使大部分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对证券市场固有的利益格局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证券市场国际化步伐加快,证券业对外开放问题逐步提上议事日程;股市出现剧烈波动,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情况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特征;在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国家金融危机冲击下,国内证券经营机构在荣华富贵之后旋即艰难度日,惨淡经营,证券业自主创新能力减弱。

所有这些带有新特征的问题的出现,表明我们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应相应的做出调整。

本文将就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监管的相关问题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一、现存监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范围考察,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公开上市已经成为相当普遍的国际惯例。

商业银行上市,既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一种战略选择,也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以英国为例,其资产总额排名前20位的商业银行,如花旗银行集团、美洲银行集团、第一银行公司、美联银行等大都是上市公司。

而我国目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共有16家,分别为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深发展,华夏银行和光大银行。

有关于证券论文

有关于证券论文

有关于证券论文证券在中国属于舶来品,最早出现的股票是外商股票,最早出现的证券交易机构也是由外商开办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于证券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有关于证券论文篇1浅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授信引言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对客户授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融资融券作为一种信用交易,其中第一位就是客户授信。

在对融资融券客户授信的研究基础上使得证券公司在控制融资融券交易风险上具有可能性,并对我国进一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1.概述1.1融资融券融资融券,是指客户从证券公司借钱购买证券或借进证券卖出的一种交易行为,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

证券融资融券包括金融机构对证券经纪商的融资融券和证券经纪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本文的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融资融券,又称信用交易。

融资融券具体来讲,当客户对某支股票看涨,却缺少资金时,他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这支股票,持有一段时间后再卖出这支股票获得收益,就是融资。

当客户对某支股票看跌,却没有股票去卖时,他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这种股票卖出,等股票处于低位时买入该支股票还给证券公司获取收益,这是融券。

1.2 证券公司客户授信客户授信首先来源于银行的信贷管理,授信是商业银行对目标客户做出的贷款承诺。

证券公司的客户授信是在证监会允许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后出现的。

证券公司对授信额度的定义是指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投资者可融资融券额的最高限额。

2.证券公司客户授信必要和可行性分析2.1 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在分析时发现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面临如下几个风险①:一是业务规模过度扩张风险。

二是强制平仓引起的法律纠纷风险。

三是资金流动性风险。

四是客户信用风险。

五是信用扩展引发的金融风险。

2.2 客户授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即使在制度相对完善的证券市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要承担较高的风险,避免风险的首要内容就是提高投资者投资经验和风险调控的能力,以及高要求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

证券投资论文精选范文

证券投资论文精选范文

证券投资论文精选范文企业是证券投资的主体之一,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下,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力量。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证券投资论文,供大家参考。

证券投资论文范文一:非金融专业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改革前言广大投资者认识证券投资一般是从我国的股市开始的,股市的起起落落蕴含着经济规律,也蕴含着无穷的魅力,这使得在股市在经历了多年的风雨彩虹后,在今年又重回大众的视线,沪深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均迎来牛市行情,用“全民炒股”形容当前证券市场的火爆场景也不为过。

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实是,在众多投资者中,青年投资者仍是投资者中的少数派,并且系统学习过证券投资理论知识的更加微不足道。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不断进步与完善,以及金融改革的持续深化,证券投资的应用愈发广泛,因此对于各个专业的学生,学习和掌握好这门课程的意义重大,无论从个人投资、就业还是继续深造的角度,证券投资学都是一门非常重要的课程,对学生今后的发展大有裨益。

证券投资学是以多门学科为基础,专门研究金融资产的投资活动及其规律的应用性的科学,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产生的,在现代金融学学科体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也是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的基础课程[1]。

传统的证券投资学更注重对于金融理论与模型的讲解,但对于非金融专业的学生,应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与应用能力,使其能够学以致用。

那么在教学实践中如何进行教学改革,如何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成为必须要研究的问题。

一、传统教学方式存在的问题(一)实践教学环节不足证券投资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但目前“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仍然存在,授课过程中仍是以理论教学为主,主要包括证券市场运作、投资工具、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等内容。

对于非金融专业的学生,更要注重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因此培养过程必须增加实践教学内容,重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证券投资分析期末论文

证券投资分析期末论文

证券投资学股票分析——杭州泰格医药(300347)系别:工商管理系专业:工商管理班级:理财3班学号:**********姓名:xxx(一)、泰格医药简介泰格医药是泰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简称,泰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Tigermed Consulting Ltd)是为国内外医药及健康相关产品研究开发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CRO),主要为医疗产品提供I-IV期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及注册申报等全方位服务。

总部设在上海的泰格医药已在国内15个大城市设有办事处,并在美国设立子公司。

从成立到现在,公司增长较快,一直保持盈利。

2008年,泰格医药获得启明创投的注资,进入高速扩张阶段。

并与中南大学、美斯达(上海)等合作,整合资源,进一步加强公司在 I 期临床和数据管理与统计方面的服务能力。

在国际合作方面,与俄罗斯OCT和韩国LSK两家领先的CRO分别建立战略伙伴合作关系,共同拓展并建立国际临床研究网络。

(二)、公司基本面分析一、宏观经济分析医药行业政策频出,使得市场信心产生波动,进而影响医药板块的估值水平。

医药行业表观上的平稳增长态势没有变化,1 5-20%的利润增长没有悬念,但行业内部暗流涌动,产业格局、游戏规则都在发生变化,行业内的机会并不缺乏,但也较以前更需要深入研究才能判断。

医疗服务步入大发展时代,投资标的日益丰富。

为了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破解以药养医的历史难题,政府大力推进民营医院发展,医疗服务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

临床试验外包(CRO)行业目前处于快速增长的阶段,预计行业增长30%左右。

CRO组织的诞生源于药企降低成本的需求,药企研发外包趋势确立,目前全球行业增长较为迅速。

而中国市场由于本身药品市场的巨大吸引力,且中国CFDA规定外资企业境外已上市药品要进入中国必须开展100对以上的III期随机临床试验,中国CRO行业的发展更为快速。

证券投资学论文(最终5篇)

证券投资学论文(最终5篇)

证券投资学论文(最终5篇)第一篇:证券投资学论文证券投资学论文在各领域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论文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

相信写论文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证券投资学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证券投资学这门课,我认为,是经济类学科中的精华。

通过学习证券投资学,让我知道如何去挣‘看不见的钱’。

而且,经过了一学期的证券投资学分析的学习,让我对证券投资有了初步的了解,不过这点了解可以说是皮毛中的的皮毛,如果说用来投资证券或者是分析走势,那是远远不够的。

不过,也不能说是白学的,实际操作不行可理论还是懂点的,所以在此就对证券投资学的一些理论和认识作一些自我的阐述,主要对以下三块内容进行阐述:首先是证券投资学的基本概念;其次是我对证券投资学的认识;最后是证券投资学对我的启发。

证券投资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手段,也逐渐的成为一种理财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作为现代社会新生代的我们,更应该去主动掌握证券投资学的知识,不过这种知识并不仅仅局限于书本知识,更多的应该是实际的参与,因为理论只有实际操作化,才能验证其可行性,同时在实践中在总结出符合自身的切实可行的理论。

关键词:证券投资股票学习心得正文:一、证券投资学的基本概念在介绍证券投资学之前,我们先将证券投资学进行拆分,分别介绍一下证券和投资的概念,因为它们是证券投资学的主体和手段。

证券是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方当事人有权按照证券记载的内容获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股票,国债,市政债券,基金证券,票据,提单,保险单,存款单等都是证券。

而投资是为获得可能的不确定性的未来值做出的确定的现值牺牲。

从以上的两个概念中我们再总结出证券投资的定义: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法人或者是自然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及这些有价证券的衍生品,以获得红利,利息及资本利得得投资行为和投资过程,是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

关于证券投资期末大学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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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期末大学生论文推荐文章证券投资分析论文热度:证券投资风险方面论文免费热度:浅谈证券投资相关论文热度:证券投资与技术分毕业论文热度:关于证券投资学大学生论文热度: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繁荣,证券投资成为了较为热门的一种投资方式。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证券投资论文,供大家参考。

证券投资论文篇一:《证券投资学研究性教学模式探讨》引言: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产品和交易机制日益创新发展,市场需要大量具有创新能力的复合型金融人才。

高校作为人才输送的主要渠道如果保持着传统的接受性教学模式,将会导致了金融人才市场出现了供需结构性失衡。

因此,我们提出采用研究性教学模式对金融投资类课程进行改革,突出学生创新能力和复合型专业技能的培养,并以证券投资学课程为例进行详细阐述,从而实现金融人才的培养和市场实际需求标准的有效对接。

一、研究性教学模式在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复合型金融人才方面的独特优势研究性教学模式是美国高等教育的主流教学模式,其起源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的杜威、克伯屈等人提出的“问题教学法”,倡导“从做中学”的教育思想;并于1989年,通过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著名的“2061”计划,把研究作为教学方式直接引入教学。

我国高校自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提出高校“要积极推动研究性教学,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也逐步引入研究性教学模式。

研究性教学模式的本质在于,让学生亲历知识产生与形成的过程;使学生学会独立运用其脑力劳动;追求“知识”发现、“方法”习得与“态度”形成的有机结合与高度统一。

这一过程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了学生的“问题意识”、创新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而这些素养和能力恰好是当前金融人才在处理快速发展、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问题时所必须的。

(一)研究性教学模式有助于培养金融人才的“问题意识”。

金融市场是一个复杂系统,不仅在于现有金融产品和金融体系复杂,还在于金融产品和金融体系处在不断地创新和变动中;因此金融从业人员所要面临的实际问题往往是复杂的、开放性的,且没有固定解决模式,需要金融从业人员创新性地加以解决。

证券法(选修课)结课论文

证券法(选修课)结课论文

证券法期末考核文章法律,一个充满威严的词语,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一个规范我们行为道德的准则。

证券,一种投资,一种经济权益的凭证。

这二者的结合能让我们对证券市场、证券投资以及相关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可以说为我们的未来之路积累了宝贵的财富,不管收获多少,只要有属于自己的收获、有自己对证券市场、证券法的一些了解就不枉此行,就是一种成功。

通过最近几期王长华老师给我们讲的证券法的一些基本知识,我受益匪浅,他用诙谐幽默的言语营造出一种轻松的氛围,让大家在疲惫了一天之后得到放松的同时,又能收获属于自己的知识,同时也提高了大家对这门选修课的热情与兴趣。

遥想第一堂证券法课,几乎座无虚席,大家都被王老师的言语所感染,让我记忆犹新的就是“树上有十只鸟,用枪打死一只,还有几只”的这么一个问题,听了王老师的分析与解释之后,作为一个数学人的我感受到了法律思维的缜密与周全,同时让我学到了以后不论做什么,都要有缜密周全的思维去思考问题,尽最大努力做到万无一失。

下面简单说说我在这几节课之中的收获,首先,我简单了解了证券、证券市场、证券法以及上市、信托、要约等等名词,通过学习证券我了解了什么是证券以及证券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国家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了不同的分类。

大体介绍了我国证券的理论分类以及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性,也建立了实现筹资和投资对接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市场。

是证券市场拥有的特征、功能(尤其是宏观调控功能)及其特殊结构使其有效的化解了资本的供求和资本结构调整的难题。

紧接其次也初步了解了证券市场的主体,通过对它的了解让我意识到它不是一个简单的体系,而是一个由个人到公司到核算服务及其监管结构都俱全的一个主体。

最后学习了证券法的体系结构,通过对其的学习让我明白这么复杂庞大的证券市场之所以能顺利有序进行正是因为我国建立有完善的法制体系。

虽然对这些内容学习不够深入,但是作为常识性的一点了解我也感觉很有收获,不会一无所知。

证券法文章

证券法文章

证券法文章证券法,听起来就很“高大上”,但其实它就像咱们生活里的一个守护者,默默在背后保护着咱们的钱袋子呢。

咱就说股票市场吧,那可是个充满诱惑又风险重重的地方。

要是没有证券法,那可就乱套啦。

一些坏心眼的人可能就会随心所欲地操纵股价,今天把这股票吹得天花乱坠,明天又把它踩得一文不值。

这时候,证券法就像一个严厉的裁判,瞪着大眼睛说:“嘿,你可不能这么干!”它规定了很多规则,让公司不能乱披露信息,必须老老实实地告诉股民真实的情况。

你看那些上市公司啊,就像是舞台上的演员,证券法就规定了他们表演的规则。

他们得规规矩矩地在这个舞台上展示自己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要是偷偷摸摸地搞小动作,比如虚报利润啥的,证券法就会挥舞着大棒,狠狠地惩罚他们。

这就好比在一场比赛里,要是有人作弊,那肯定是要被罚下场的。

对于咱们普通股民来说,证券法就像是一把保护伞。

我们把自己辛辛苦苦攒的钱投入到股市里,就希望能有个公平的环境。

要是有人靠不正当手段从我们口袋里掏钱,那可不行。

证券法保障了我们在股市里的权益,让我们可以在相对公平、透明的环境里去投资。

而且啊,证券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就像我们人随着时代的发展会不断进步一样,证券法也在与时俱进。

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出现新的东西,像什么新型的金融衍生品之类的,证券法就得赶紧跟上步伐,修改自己的规则,来适应这些新情况。

它就像一个贴心的老朋友,虽然有时候感觉它有点严肃,但心里是为了大家好。

它在不断地努力,让整个证券市场这个大花园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

它不想看到这个花园里到处都是杂草,它想让那些诚实、合法的花朵盛开得更加绚烂。

所以啊,咱们虽然可能觉得证券法离我们有点远,但其实它时刻都在我们身边,默默地为我们的金融生活保驾护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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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执法机制研究法学0962009012258周一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层次推进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也日趋规范与健全。

然而, 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 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规范行为。

这些不规范行为的存在, 不仅不利于资本市场及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而且在相当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本文借鉴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在治理证券市场方面的成功经验, 来分析我国内幕交易执法机制的现状以及不足进而分析对我国的启示,无疑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综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的证券法律,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大致可分为四种标准,即知悉标准、利用标准、折中利用标准、折中知悉标准。

一、知悉标准“知悉标准”是上述四项标准中最为严厉的一种。

该标准只要求证明行为人在交易时知悉内幕信息,而无论他是否实际利用了该信息。

美国两部法案分别是1984年《内幕人交易制裁法》和1988年《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法》。

法案分别都提到:“任何人如果知悉重大的、未公开的信息,并进行证券交易,就违反或已经违反本法规定的⋯⋯”此处立法的用语使该条款成为“知悉标准”适用的依据。

二、利用标准依据利用标准,起诉方必须证明内幕人实际利用了内幕信息。

当且仅当一个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利用了任何保密信息时,司法机构才能追究其内幕交易的责任。

如此一来,起诉机关或原告就不得不承担双重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被告知悉了内幕信息,还要证明被告利用了内幕信息来促成交易。

这种严苛的双重举证责任给起诉机关造成了难以克服的执法障碍,它不仅让指控无法成立,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幕交易法的实施。

由于很难证明行为人利用了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起诉机关提起诉讼的数量会急剧减少,司法的效率也会下降,最终造成整个社会交易成本的增加。

三、折中利用标准为减轻“利用标准”所带来的举证上的困难,法院采取了一个程序上的技巧,即采纳了“强有力的推测”规则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该规则规定:如果内幕人知悉了重大的、未公布的信息,并且进行了交易,那么他的行为可以作为他利用了内幕信息的强有力的推测。

被告可以设法举证来推翻这种推测,即证明自己没有利用这些信息来进行内幕交易。

根据“强有力的推测”规则,法院解决了SEC举证上的困难,同时又肯定了“利用标准”最符合法律的逻辑和立法目的。

四、折中知悉标准如果一个人在进行交易的同时知悉重大的、未公布的信息,那他就应当承担内幕交易的责任。

但是,为了防止在执行中将这种标准过分简化,又规定了几种抗辩。

这些抗辩允许被告陈述自己拟将实行的交易策划和方案,以证明自己在制定计划、缔结一个证券买卖合同或者指示代理人时并不知悉这些内幕信息,即使他后来知悉了这些内幕信息,也没有对原来的交易计划造成任何影响。

我国认定内幕交易的标准及其弊端我国在认定内幕交易的标准上,现有法律法规之间就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文简称《证券法》)法条之间存在冲突。

《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该法条对内幕交易行为下了定义,强调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

换言之,证明交易是利用内幕信息达成的,是追究知情人的内幕交易责任的必要条件。

这明显采纳了“利用标准”。

而《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却大相径庭。

该法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该法条并没有要求知情人主观上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只要交易人在交易时或交易前知悉内幕信息,那么他的交易行为就是被禁止的。

这里明显采取了“知悉标准”来认定内幕交易行为。

其次,《证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简称《刑法》)就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上也存在着冲突。

《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规定再次忽略了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要件,体现了“知悉标准”的运用,这与《证券法》第73条的“利用标准”矛盾。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9条也采纳了“知悉标准”。

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却又似乎将知情人对内幕交易信息的利用作为了内幕交易行为成立的前提。

由于我国还没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出现在证监会行政执法和法院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

由此可见,在认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标准上,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导致我国法院审判和证监会执法中相关原则的运用模糊。

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无明确具体的规则和标准认定什么行为是内幕交易。

如果原告能证明被告在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时知悉了内幕信息,却不能证明被告实际利用了内幕信息,法院是否应认定被告承担内幕交易的责任呢?因此,在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上,我们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尽快找到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法。

“折中知悉标准”原则对我国内幕信息立法的启示。

我们看到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认定内幕交易的四种标准的不同之处。

其中,“利用标准”的主要缺陷是原告的证明难度大,不利于追究内幕交易者的违法责任。

“知悉标准”虽然减轻了原告的举证难度,但对被告而言存在打击面过宽的问题。

为了克服这两种认定标准的不足,英美法系国家先后采用了“折中利用标准”和“折中知悉标准”。

可以说,“折中利用标准”是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的“利用标准”,“折中知悉标准”则是增加了法定抗辩事由的“知悉标准”,两者都是为了解决“利用标准”证明难度大和“知悉标准”打击面过宽的问题。

但是,“折中利用标准”和“折中知悉标准”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它们在运用时有相当大的优劣之分,而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简单利用。

首先,“折中利用标准”所依赖的“强有力的推测规则”容易出现程序和操作上的不合理。

例如,如果内幕交易涉及到的是刑事案件,那么依靠“推测”来建立起一个不利于被告的假定,这个过程应该是不符合正当程序的。

因为这个“强有力的推测”所得出的结果并没有建立在充分的证据之上,而仅仅是一个逻辑上的推理。

更为重要的是,它增加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即让被告自己来推翻这个没有证据支持的“假定”,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在民事案件中可以采纳,但在刑事案件中却显得不够严谨。

其次,“折中利用标准”的致命弊病在于赋予了被告宽泛的抗辩权,只要被告能证明自己没有利用内幕信息即可逃脱责任。

可想而知,证明自己没有利用内幕信息是何等简单的事。

通常内幕交易人为了逃避责任,会故意制造一些令人迷糊的假象,比如在获得内幕信息后只出售所持有证券的一小部分,或故意造成一定程度的亏损。

这样就可以辩称自己出售证券时没有利用内幕信息,因为任何正常人在获知内幕信息后都会全部出售证券并获得最大利润。

另外,影响一个人进行交易的因素很多,被告可能是出于多种因素的综合考虑后才进行交易,利用内幕信息可能只是交易动机的一个轻微的部分。

但是,正是这个微小的部分使交易人获得了巨额利润。

例如,被告在得知内幕信息之前已经制定了完整的交易计划,而知悉内幕信息只是加强了他对本次交易的信心。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要将这个动机认定为“利用内幕信息”的目的?相比之下,“折中知悉标准”更加明确,因为内幕人的责任并非建立在假设之上,而是体现在明确的法律规定上:一旦被告知悉内幕信息就必须禁止交易行为,违反此规定即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这样就可避免在证明交易与内幕信息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所需要的繁琐推理。

同时,该标准明确规定了几种法定的抗辩事由,除这几种事由,被告无权举出各种理由进行宽泛地抗辩,这将使内幕交易人难以逃脱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悉标准”、“利用标准”、“折中利用标准”、“折中知悉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劣一目了然。

因而,“折中知悉标准”最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是解决我国内幕交易认定问题的最佳选择。

此外,“折中知悉标准”已经得到世界上主要国家证券立法的认可。

各主要国家的现行证券法基本都不再要求内幕人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和动机。

最后,“折中知悉标准”的运用也最符合我国国情。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尚未成熟,内幕交易屡禁不止,“老鼠仓”现象频发,已经成了证券市场上公开的秘密。

为了坚决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当务之急是由中国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有关内幕交易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执法和司法解释,或者修改《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内幕交易法律制度。

由于“折中知悉标准”比“利用标准”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更清晰,中国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执法和司法解释或完善其他证券法律法规时应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采用“折中知悉标准”,明确规定禁止知情人进行任何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交易,而不论其是否出于利用内幕信息的目的。

同时,在维护正常商业秩序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几种法定豁免的条件。

这可减少证监会和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有利于矫正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不正之风。

我国不但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而且必须要进一步加大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

由于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罚款力度仅是美国的几十分之一, 因而在低成本所带来的低威慑力的影响下, 相关的内幕交易人往往会无所顾忌, 铤而走险。

故我国还必须要进一步构建起完善而强大的市场监督机制。

在美国由于可以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相关举报者, 因此, 发现内幕交易的几率便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

而在我国, 由于国家相关预算和财务制度刚性的影响, 相对而言, 使得构建起类似的制度安排显得困难重重。

因此,借鉴美国的经验, 通过奖励措施及动员社会力量来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无疑也就有了相当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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