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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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
乙方:(受委托监控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和使用的开户银行)丙方:(预售人——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甲方、乙方和丙方三方协商,就坐落于(坐落地址),项目名称为(拟预售部分项目名称),监控账号为的商品房屋预售款收存和划拨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权利
1、甲方负责贯彻实施《条例》和《办法》有关规定,行使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的权利。
2、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出具经甲方审核同意的《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3、预售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条件的,丙方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办理专用账户解除监管手续。经甲方核准同意的,在《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取消监管申请表》上加具同意的意见后,视同本协议取消。丙方凭《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取消监管申请表》到乙方办理取消监管手续。
4、根据《条例》和《办法》,甲方有权向丙方收取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方法如下:
。
二、义务
1、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及《办法》的具体要求开设监控专用账户及签定本协议。
2、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收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例》规定的,作出同意使用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同意使用并给予说明理由。
3、乙方应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预售款收存监管和支取划拨工作。
4、乙方为丙方办理预售房款拨付时必须以甲方核准同意支付数额为准,未经甲方核准同意,乙方不能为丙方拨付预售房款以及使用专用账户资金。监控账户发生查封、冻结、司法扣转等异常情况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若经司法判决等非常规方式需划转监管账户资金的,乙方须先通知甲方,由甲方协调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佛山市范围内商品房项目预售款监管银行资格。
5、乙方须凭《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所有按揭贷款划入监控账户,不得直接支付给丙方或转作他用。若不按照规定将款项存入该项目的监管账户的,经核实,主管部门可取消乙方佛山市范围内商品房项目预售款监管银行资格。
6、购房者将商品房预售款通过其他行转入乙方时,乙方除了通过
信息化系统向甲方提出数据访问请求,并将有关收款明细信息实时反馈给甲方外,还需在银行业务系统(原则采用“人行跨行支付系统”转账)摘要信息项准确录入该缴款通知书编号(采用字母BH加缴款通知书编号格式),并将此信息提交给监控账户开户银行,同时向购房者收取汇兑手续费。
7、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每天将监控账户收到的跨行转入款项明细信息及账户收支、余额等数据信息通过信息化系统提交给甲方,并随时配合甲方核实有关账目信息。
8、丙方不得直接收存预售款,必须遵守《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将预售房款(含定金)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
9、丙方必须根据《佛山市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与购房人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化系统签定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要求,将预售房款直接存入该项目的预售款专用账户。
10、丙方应在信息化系统中根据银行提供的账户流水信息将专用账户的存入款项与缴款通知书编号建立对应关系,乙方核对有关款项金额无误后在经丙方核对的《缴款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并相应在系统中确认有关信息。
11、丙方与购房人签订《预售合同》后30日内应为购房人办理登记手续。在办理手续时,丙方应同时向甲方提交该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的凭证,即经乙方确认盖章的缴款通知书(不含未到缴款期
限的部分,但应至少包含首期款)。
12、丙方经甲方批准拨付取得的预售款项,只能按照甲方的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法律责任
丙方违反规定直接收存预售款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降低或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其他法律责任按《条例》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定,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负责人签章:
乙方(公章):负责人签章:
丙方(公章):负责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