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案例材料某中医诊所购进使用假药某某和某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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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的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假药的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一、标题某市假药案的案例分析报告二、分析背景和目标近年来,假药问题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案例旨在通过分析某市假药案,揭示假药问题的严重性,探讨打击假药的法律途径和措施,以期为我国打击假药提供参考。

三、基本情况2019年5月,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某品牌感冒药中含有非法添加的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案件涉及金额达数十万元。

四、分析所用的理论介绍1.假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未经批准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的药品。

2.假药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分析过程1.案件焦点(1)关于假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2)关于涉案药品的检验鉴定及认定;(3)关于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

2.争议与分歧意见(1)关于假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部分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认定,部分观点认为应考虑药品的实际效果和消费者权益。

(2)关于涉案药品的检验鉴定及认定,部分观点认为应采取权威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部分观点认为应结合药品的成分、生产工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3)关于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部分观点认为应从重处罚,部分观点认为应考虑药店的主观过错和实际损失。

3.研究结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涉案药品属于假药,应依法予以查处。

(2)涉案药品的检验鉴定及认定应结合权威机构的专业鉴定意见和药品的实际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3)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应从重处罚,同时考虑药店的主观过错和实际损失。

六、相关问题讨论和对策探讨1.加强药品监管,提高药品质量。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齐二药事件是指2024年11月13日中国湖北省黄冈市齐二镇中心卫生院因给患者使用假药导致多人死亡的严重药事管理案例。

该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对中国的药品监管体系提出了质疑。

案件起因是一位名叫杨患者患有肺炎,被送到齐二镇中心卫生院治疗。

医生开具了一种名为齐二药的药品用于治疗。

然而,由于卫生院无法购买到正规的齐二药,他们不得已采取了以次充好的做法,购买了低价的冒充品。

该事件暴露出了中国药事管理方面的问题。

首先,齐二镇中心卫生院明知道无法购买到正规的齐二药,却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简单地选择了使用假药。

这显示了卫生院管理者对患者的医疗安全不负责任。

其次,对于药品市场监管方面,假药的生产和流通仍然存在漏洞,造成了假药可以轻松出现在卫生院的输液项目中。

这给了不法分子趁虚而入的机会。

该事件也引起了公众对于中国药品监管体系的质疑。

在齐二药事件曝光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宣布将启动对全国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资质进行重点检验,并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中国药事管理方面需要进行。

首先,政府应建立更加严格的药品监管体系,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药生产和流通行为。

其次,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查,落实责任制。

药品管理人员应该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齐二药事件的发生对中国的药品监管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只有通过加强药事管理的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部门的职能,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管水平,才能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中药材GSP典型违法案例

中药材GSP典型违法案例

中药材GSP典型违法案例2021年12月9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诉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州稽查办”)行政处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决驳回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是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修订后全国首例适用该法对中药饮片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2019年1月22日,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执行标准为《中国药典(2015年版)》、产品批号为180101的“瓜蒌”中药饮片进行销售。

在2019年1月23日至12月30日期间,该公司先后将案涉药品分别销售给203家(次)涉药单位。

2019年9月26日,福州市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查中发现该中药饮片异常并送检。

经福建省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其间,该医药公司未停止销售该批次“瓜蒌”中药饮片。

2019年12月31日,福州稽查办对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出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扣押了同批次“瓜蒌”中药饮片。

2020年1月2日,福州稽查办决定立案调查。

同年6月1日,福州稽查办向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6月30日举行听证报告,充分保障了该医药公司的权益。

2015年修正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案涉“瓜蒌”中药饮片的行为,自2019年1月23日持续至2019年12月30日,正处于《药品管理法》新旧法交替时期。

代客包装(加工)中药饮片如何处理

代客包装(加工)中药饮片如何处理

全文共计2421字代客包装(加工)中药饮片如何处理
资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兴国
案情 2019年4月,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某中药饮片厂2019年12月的部分中药饮片“药品批生产记录”不完整,仅有损耗和包装记录。

经查,该批中药饮片系X药业公司经营部委托该中药饮片厂加工、包装的。

该局以“某中药饮片厂涉嫌未经批准接受委托生产药品”为由立案调查。

事实经立案调查,查明了以下事实:
一、2019年11月,X药业公司经营部从某地中药材市场购进了部分散装中药饮片,共计35个品种约4000kg。

由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散装中药饮片加大了打击力度,无法在市场上流通,X药业公司经营部便与某某中药饮片厂签订了《委托加工中药饮片协议》,要求将该批中药饮片筛选处理后,使用某某中药饮片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并约定,如果产品出现“水份、灰份、包装”等问题由某某中药饮片厂负责,其余质量问题由X药业公司经营部负责,某某中药饮片厂收加工、包装费5000.00元。

1。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例与分析第一章:药品生产(配置)案例1.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假药被追究刑事责任案【案情简介】2005年3月27日,接举报,某药监分局查处了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和林益生汤口服液”的三个窝点,查获涉案假药101瓶,货值3万余元。

经查,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过《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公司负责人吴XX自1997年起,生产自行研发的“和林益生汤口服液”,并称该药品可治疗一切癌症。

同时该公司开设了专门网站,并在网页上张贴了大量宣传该口服液神奇功效的虚假资料。

调查询问中,吴XX承认该药未取得过国家规定的药品批准文号,截止2005年3月27日有40余人服用过该口服液,且多为癌症患者。

鉴于当事人生产假药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药监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同时通过政府信息联网共享平台将该情况报送检察院。

经审判,司法机关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1年,并处1万元罚金。

【争议与评析】该案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制售假药危害程度大,但由于案值较小,对是否可以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引起争议。

不适用的理由为:根据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足以产生危害后果,而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对危害后果无法直接衡量。

药监系统在行刑衔接中很少适用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情况下,分局在市局以及区法制办的共同指导和市药品检验所的技术支撑下,顺利地对该假药是否严重危害身体、延误诊治等方面进行了论证。

1、对假药主要成份检测,弥补了无法按常规进行药检并出具检验报告的缺陷。

根据调查取得的“和林益生汤口服液”处方组成,我们发现其主要原料是葛根,市药品检验所抓住这一线索,在假药中检测到了葛根素,但同时发现霉菌严重超标(应小于100个,实际检出980个)。

2、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假药的危害程度给予定论。

来自研究所、医院等单位的临床、药理和药检专家,对该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延误诊治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

药事管理学案例及答案

药事管理学案例及答案

药事管理学案例1、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案情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

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

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之久。

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问题:❖1、袁某的行为有无违法?❖2、袁某的行为若是违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3、袁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对袁某行为的处理应由哪个部门负责?案例分析❖《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论:袁某无证照批发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药监部门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如果袁某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2、流动售药处罚案案情❖2002年2月21日,某生产企业的销售员衷某租用货车,一路以流动的形式销售药品,在A县将药品销售给某药品经营公司时,被A县药监局查获。

经调查,该药品经营公司与某生产企业未建立药品购销合同,衷某现场仅提供某生产企业出具的在B县销售的授权委托书。

药品经营公司购进药品时也未查验该生产企业销售人员衷某的委托授权书等证件。

问题:❖本案中某生产企业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药品经营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予处罚?❖为什么?案例分析❖该案件违法主体有两个:生产企业异地经营,而经营企业违规购进。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对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进行审验,并建立审验记录,按规定记入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

药品案件十大案例

药品案件十大案例

第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医疗机构。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文/图记者陈泥通讯员刘启国昨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得悉,今年以来,我市药监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境外药品、非法“性药〞、中药材〔饮片〕、广告、网络非法售药、保健食品打“四非〞、无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等10个专项整治,共发现和查处各类“三品一械〞违法违规案件400余起,其中立案103起,当场处分228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87起,配合公安机关查获涉药犯罪嫌疑人39名,罚没款143.2万元,没收物品价值11.3万元。

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分案件信息的意见,这标志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装品等侵权行政处分案件信息将主动公开。

在这一背景下,昨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本报独家发布了今年以来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此次监管部门曝光的案例,全部是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对社会上的各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

食药监部门也就此提醒市民,买药时一定要认准“国药准字〞,对一些打着讲课、办培训班等活动推销药品的行为,要警惕购置。

如发现问题,可拨打 12331举报。

药品稽查年度关键词●非法药品今年以来,药监部门加大了对非法境外药品和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整治力度,与公安部门共同处理经营使用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标示改善“性功能〞产品〔未经批准生产〕200余起,依法作出认定书200余份。

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非法收购药品药监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针对非法收购药品违法行为流动性强、覆盖面宽、取证难和处分执行难等问题,以“打源头、端窝点、破网络、清市场〞为重点,联手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了以林某某为首的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团伙3个,捣毁6个非法收购药品的犯罪窝点,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案例二:高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黑作坊”将中药和西药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纯中药销售案例三: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药品公司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假药案例四: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劣药行为案例五: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济南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劣药行为案例六:秦某诉甘肃省陇西县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案例七:某药店诉重庆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行政处罚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假药行为案例八:钟某某、杜某甲、杜某乙与某药房、袁某某生命权纠纷案——销售中药饮片应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案例九:许某与某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消毒产品标示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案例十:杨某某诉某药房合同纠纷案——销售未注明产品批号的药品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一: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简要案情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牛某某在得知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以下简称九价疫苗)畅销之后,遂寻找与正品类似的包装、耗材及相关工艺,准备生产假冒产品。

2018年7月至10月,牛某某通过他人先后购买针管、推杆、皮塞、针头等物品共计4万余套,并订制假冒九价疫苗所需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物品共计4.1万余套。

其间,牛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单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再通过商标粘贴、托盘塑封等工艺,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2.3万支。

中医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中医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中医事业的快速发展,中医诊疗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部分非法行医行为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侵害了患者权益。

本案涉及某市张医生非法行医案,通过对该案件的剖析,旨在揭示非法行医的法律风险,提高中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某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市张医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却在自家诊所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经调查,张医生自2017年7月起,在其家中设立诊所,为患者提供针灸、拔罐等中医诊疗服务。

由于张医生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其行为涉嫌非法行医。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张医生进行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张医生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张医生以下处罚:1. 罚款人民币3万元;2. 吊销其非法行医诊所;3. 5年内不得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张医生立即停止非法行医活动,并向患者公开道歉。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中医非法行医案件,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非法行医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本案中,张医生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却在自家诊所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

2. 非法行医的法律风险:非法行医行为不仅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还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

本案中,张医生非法行医,给患者带来了潜在的医疗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法行医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患者权益保护:非法行医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患者因相信张医生具有中医诊疗能力,而选择在其诊所接受治疗。

然而,由于张医生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其诊疗行为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

因此,患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4. 医疗行业监管: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张医生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查处,维护了医疗市场的秩序。

假药案例分析范文

假药案例分析范文

关于某假药的案例分析不知道法律方面的分析格式是什么样的说说从药品监督方面的分析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如,前不久的刺五加注射液,适合上述的第4款-被污染的,可以按假药论处。

劣药的案例分析以上的处理不合适。

因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即主观无过错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可以只承担有限行政责任。

本案例中药店提供“进购渠道合法,手续齐备的凭证”,所以对零售药店的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左金丸 149 瓶,没收违法所得224.4 元,不应给予罚款。

本案例中医药公司提供“已索取检验报告单和有关票据,一切手续合法的凭证”,所以对医药公司的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左金丸 800 瓶,没收违法所得 800 元,不应给予罚款。

又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药业公司(药品生产企业)罚款 14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4500 元(其中利润 1000 元). 的处理分析:罚款超过三倍,不合理。

应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药品质量案例近年国内药品质量安全案件: 2006年5月,在初步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为假药的情况下,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断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同时要求各地药监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就地查封、扣押。

假药劣药案例分析总结汇报

假药劣药案例分析总结汇报

假药劣药案例分析总结汇报假药劣药案例分析总结引言:在当前快速发展的医药行业中,假药和劣药的问题日益突出。

假药指的是冒充正规药品的假冒药品,而劣药则是指质量低劣、不符合标准的药品。

这两种药品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对假药和劣药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假药案例分析与问题总结:1. 案例一:2016年,某企业生产的一种抗生素被查出掺入了工业用氯化钠,该抗生素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不良反应,致使很多患者的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

问题总结: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采取了掺假行为,严重违反了药品生产和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2. 案例二:某网店销售的一种保健品宣传具有治疗某种疾病的功效,但实际成分与宣传不符,无效果甚至对某些人产生了负面影响。

问题总结:该网店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同时贩卖的保健品成分与宣传不符,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损害。

二、劣药案例分析与问题总结:1. 案例一:某厂家生产的一种质量低劣的止痛药,有大量使用者反映使用后病痛未缓解,且出现了不良反应。

问题总结:该止痛药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成分可能不纯、掺杂有害物质,引发不良反应。

2. 案例二:某药店销售的一种药物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明显被篡改,严重超期的药物被非法销售。

问题总结:该药店销售药品时存在不合法行为,篡改了药品的相关信息,销售超期药物,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解决方案:1. 强化监管:政府应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假药和劣药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2. 宣传教育: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增强对假药和劣药的鉴别能力,引导消费者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药品。

3. 建立信用体系:建立医药领域的信用体系,对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开曝光,增加违法者的社会压力,提高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意识。

4.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分享信息,加大在国际间打击假药和劣药的力度。

[讲稿]典型案例(某医院使用柴胡、车前草等劣药案)

[讲稿]典型案例(某医院使用柴胡、车前草等劣药案)

某医院使用柴胡、车前草等劣药案一、案情介绍1、案情2013年2月6日,A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中药库房内存有柴胡、车前草等10个未标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的中药饮片共计505.00公斤。

经查, 2012年3月14至2012年12月1日,该院先后从某公司购进上述中药饮片共计1641.00公斤,,货值金额58025.00元,截止案发该院已配方使用1136.00公斤,配方使用所得35025.00元。

该院委托代理人对其医院购进使用上述中药饮片的事实没有异议。

2013年7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案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法规进行,程序合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相关证据:1、某医院现场检查笔录、对该院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用于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2、某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当事人资格),3、该院提供的《药品入库明细财务表》及《购进使用柴胡车前草等10个品种的中药饮片信息汇总表》,(用于证明本案涉及药品涉案金额);4、供货方药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和药品销货单(部分)复印件、供货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确认函(用于证明涉案药品真伪)5、扣押的物品(用于证明本案涉及的药品为劣药的事实)2、法律适用:(1)本案的定性:某医院购进使用的未标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的中药饮片,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

(2)本案的定量:根据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确定本案涉案金额为58025.00元,违法使用所得为35025.00元,尚未适用的中药饮片为柴胡30.00公斤、川牛膝75.00公斤、车前草30.00公斤、荆芥30.00公斤、泡姜30.00公斤、木贼20.00公斤、淫阳藿30.00公斤、附片50.00公斤、川芎130.00公斤、射干80.00公斤。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22•【字号】内药监通告〔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的通告自治区药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组织全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扎实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了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

现公布12起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一、呼和浩特市杨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自治区药监局执法人员经过近1个月的摸排蹲守,在杨某租用的库房内现场查获中药饮片2055.05公斤。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某中药材市场购进中药饮片用于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治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关闭场所,处以没收尚未销售的中药饮片,没收违法所得207623.41元,罚款4303162.86元的行政处罚。

二、赤峰市森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复方曲马多片和氨酚曲马多片及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的案件线索,对赤峰市森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

经查,当事人多次在未索要处方的前提下销售曲马多复方制剂。

同时,还存在其它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石某、执业药师周某、店员徐某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没收店员徐某工资10500.00元,并处工资百分之十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讨论材料(含答案要点)【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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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讨论材料案例一:某药店从一无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阿莫西林数盒,并且未作购进记录,事后被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

于是执法人员对该药店立案查处,并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抽验,检验结果为假药。

【问题】1.本案例中某药店存在哪些违法行为?2。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是分别处罚还是选择一相对严重的情节进行处罚?答:1、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从没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第四十八条“销售假药”的规定、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的规定。

2、某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多条规定,依据相关条款是分别处罚,还是合并处理后择一情节较重行为处罚,这涉及到如何理解“合并处罚”的中“吸收原则"、“合并原则"的涵义及其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关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应分别处罚;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个法律规范的两个法条,行政机关可一次作出两个处罚。

)首先,从“合并处罚”的性质来看,行政法中的“合并处罚”参照了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因此,参照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这样来理解“合并处罚”,即某个行政相对人在某一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裁量后,按照法定原则最终决定适用何种类型的处罚。

尽管《行政处罚法》中并未对这种处罚类型加以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却往往会出现某些需要合并处罚违法行为,以此来减轻相对人的负担。

从本案来看,某药店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四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而违法者均为药店。

因此,具备数个同时需受处罚的情节。

而这时,执法人员就要考虑两种不同情形,即如果这些法律规范规定由不同的执法部门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理,那么,就不能做出重复罚款的决定。

医院使用假药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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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问题: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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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 1.该批号吗丁啉冒用正品药品的批准文号,以他种 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初步认定为假药。
• 2.不具备完整正确的购进记录,实际药品数量要比 票据上的数量多出30盒。
• 3.该药品检验报告书由供货方药品批发企业提供, 送检样品不是该医院提供,只能对供货方药品批 发企业负责,不能说明医院的吗丁啉就是真的。
PPT学1日,该医院相关领导送来了一份该批号吗丁啉 的药品检验报告书,称此药品检验报告书由供货方 紧急提供。药品检验报告书证实051121519的吗丁啉 符合规定。该院领导要求解除查封扣押的药品,经 核实药品检验报告书确系某市药品检验所出具。但 经调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批号吗丁啉为 假冒产品。
•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 药品的。
• 5.《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
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PPT的学习,交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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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法律依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 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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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 在生活中,要善于关注身边的小事, 要用学到的知识去分析其中的问题, 我们可以发现其中蕴含丰富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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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法律依据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 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 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 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药法律案例(3篇)

假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个体医药经营者。

2019年5月,李某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一批名为“特效减肥药”的药品,并在其经营的药店进行销售。

该药品标注有“纯中药制剂,无副作用,一个月内可减重10斤”等虚假宣传。

经检测,该药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二、案件调查2019年6月,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李某销售的“特效减肥药”可能为假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李某的药店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李某销售的“特效减肥药”共计100盒,已售出50盒。

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剩余药品,并对李某进行询问。

三、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李某未经批准,从非法渠道购进“特效减肥药”;2. 李某明知该药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仍进行销售;3. 李某销售的“特效减肥药”共计100盒,已售出50盒;4. 李某在销售过程中,对“特效减肥药”进行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具体理由如下:1. 李某销售的“特效减肥药”未经批准,属于假药;2. 李某明知该药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仍进行销售,具有主观故意;3. 李某销售的假药数量较大,且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同时,法院判决李某退赔消费者损失,并赔偿消费者因购买假药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药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面广。

李某销售的假药涉及多个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 案件危害性大。

该假药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3. 案件查处难度大。

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假药,且进行虚假宣传,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假药犯罪的严厉打击。

以下是本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假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劣药案例收集

劣药案例收集

劣药案例收集1.案情简介A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对辖区内某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中药饮片鹿角片存在可疑,遂对其进行抽样送检。

经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中药饮片混有其他骨片,属于“性状不符合规定”。

随后,A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批中药饮片进行了查封扣押。

2.处理意见对某医疗机构使用混有其他骨片中药饮片的行为,A食品药品监管局定性处理时内部产生了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中药饮片部分为正品药材,另一部分掺人了其他骨片,为伪品,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正品这部分不是假药,只有掺入的那部分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定性为假药。

但在处理时要区别对待,只能处理掺假的那部分中药饮片。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把整个药品一起看待,由于不是全部饮片都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因此,不能简单定性为《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性状不符合规定”,对此,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规定,把该批中药饮片定性为劣药。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按掺假掺杂定性处理。

《药品管理法》是特别法,《产品质量法》是一般法,根据“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既然《药品管理法》对中药饮片掺假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定义,就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进行定性,按照该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产品质量法》的执法主体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因此,应将此案移交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中药材人参典型违法案例

中药材人参典型违法案例

中药材人参典型违法案例
中药材人参典型违法案例示例:
2019年4月10日,xx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永州市区中某医院抽检了标示生产厂家xxx药业饮片有限公司、批号xxx的中药饮片人参片0.6kg,经永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其检验项目“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批人参片为劣药。

经查,此批人参片为该院2018年12月28日从xxx药业饮片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20kg。

2019年1月2日验收后入中药库使用,使用价格为1500元/kg。

至2019年7月17日现场检查时,此批人参片除抽检取样0.6kg外,其余19.4kg已被当事人使用完毕。

当事人使用的劣药人参片货值金额3万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2.91万元。

当事人使用劣药人参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9年9月23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1万元;
2、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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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材料:
某中医诊所购进使用假药某某和某某案2020年1月,某某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中医诊所使用的中药饮片某某、某某质量状况可疑,经调查发现上述产品为假药。

该案的案值虽小,但发现过程给我们对当前假药犯罪的特点有了新的认识,为我们对当前打击和预防假药犯罪提供了很多有益的思考。

2020年1月6日下午,某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中医诊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中药饮片斗厨内存放的部分中药饮片杂质含量较多,质量状况可疑。

执法人员要求该诊所提供中药饮片外包装合格证明标签、购进票据、供货单位资质证照、业务员委托书及中药饮片检验报告,该诊所人员提供的外包装合格证明标签未标注产地、规格、批号,现场无法提供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的行政措施。

1月12日,我局对业务员孙某进行询问调查,孙某自称曾是湖北某药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现已离职,上述中药饮片为其个人购买、自行加贴合格证并以湖北某药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经协查,湖北某药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上述中药饮片不是该公司生产,系假冒产品。

经某某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按《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检验性状、检查、杂质项目,孙某销售的无检验
证明的某某、某某中药饮片杂质含量超过标准规定。

该案中,诊所提供了供货企业资质证照、配送清单、业务员法人委托书,如果不是中药饮片合格标签漏了马脚,执法人员很难通过日常监管发现。

后经调查,上述材料系孙某伪造,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目前,国家明令禁止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中药饮片,由于当前中药饮片包装简单,仿冒成本低,存在个人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买切片后,自行印制包装进行分装并以生产企业的名义销售的现象。

为了使从非法渠道购入的中药饮片“合法化”,往往通过购买合法生产企业的资质、票据、包装及标签或者干脆是自行伪造证照票据,扰乱了中药饮片市场秩序。

个人分装中药饮片,在质量控制方面很难得到保证。

而且中药饮片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管者在识别其生产商和生产批号时对包装的高度依赖,中药饮片一旦离开了其原包装,就很难判定其生产商和生产批号。

面对业务员私自包装的中药饮片,执法人员在发现上存在难度。

无形中助长了无证生产、无证经营现象的蔓延,增加了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秩序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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