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
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轻辐射对工作人员、环境和设备的危害,提高企业辐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防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熔炼企业辐射设备、辐射源和辐射工作场所,以及接触辐射作业的人员。
三、辐射工作许可管理1. 熔炼企业应当设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辐射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 所有进行辐射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和接受过辐射安全培训。
3. 对于需要进行辐射作业的设备和场所,必须进行辐射工作许可管理,由专门的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和批准。
四、辐射工作操作规程1. 在进行辐射作业前,必须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2. 所有接触辐射的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
3. 辐射作业结束后,必须对辐射工作场所和设备进行清洁和辐射水平监测,以确保周围环境和设备的安全。
五、辐射环境监测和剂量监测1. 熔炼企业必须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和剂量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2. 对于从事辐射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个人辐射剂量监测,保证其辐射剂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安全限值。
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 熔炼企业必须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2. 在发生辐射事故时,熔炼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辐射扩散,并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和救援。
七、辐射安全培训1. 熔炼企业必须定期进行辐射安全知识培训,使所有相关人员了解辐射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2. 对于从事辐射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的辐射安全培训,掌握辐射作业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
八、辐射安全监督检查1. 熔炼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辐射安全检查和评估。
2. 对于发现违反辐射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熔炼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01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安全责任书
XXX县(市、区)金属
熔炼企业辐射安全责任书
为规范废旧金属熔炼生产活动,预防放射性物质熔入金属产品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管理规定(试行)》要求,
承诺: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辐射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设置专职机构或指定专人(姓名)
负责本单位的辐射安全日常管理和废旧金属熔炼前、后及产品出厂前的监测工作,并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辐射安全知识培训。
三、在法定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建立放射性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放射性监测台帐管理制度、放射性监测异常报告处置制度、放射性监测人员培训等规章制度,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并严格落实。
五、配备符合要求的放射性监测仪器,以满足入炉熔炼前、熔炼后和产品出厂前的监测需要,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并存档。
六、做好废旧金属来源、种类、熔炼量、去向的台帐记录,每季度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放射性监测情况。
七、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时,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进一步扩大,并立即拨打环保热线12369报告。
八、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手机:
办公电话:
日期:年月日。
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监测技术规范
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监测技术规范1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和集中交易市场的放射性监测方法,防止放射性物质(放射源)熔入金属制品,导致放射性污染,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2 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4)《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入炉熔炼前放射性监测工作的通知》3 判定标准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江苏省环境天然本底调查水平,暂定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判定标准为:便携式放射性监测仪器: 250nGy/h(或250nSv/h)门式放射性监测系统:探头本底测量值的1.2倍4 监测仪器4.1 便携式放射性监测仪器性能指标应能满足下列要求:量程: 10nGy/h~1.5×106nGy/h;能量响应: 50keV~3MeV;测量相对误差:≦±30%;环境条件:-10℃~ 40℃范围内读数变化≦±5%, 10%~95%湿度范围内读数变化≦± 5%。
4.2 门式放射性监测系统性能指标应能满足下列要求:能量响应: 30keV~3MeV;超速报警:有剂量报警:有环境要求:环境适应性强,能适应恶劣环境条件其它要求:性能可靠,操作方便,维护到位5 监测方法确保所有废旧金属原料均经过放射性监测后再入炉熔炼,确保出厂的所有金属制品无放射性污染。
5.1便携式放射性监测仪器进行放射性监测的生产环节:废旧金属原料进厂时、挤压打包成型后、入炉前、产品质量检测等。
监测仪器探头距金属表面5cm处测量,并认真做好记录,读数大于250nGy/h时,判定为异常。
5.2门禁式放射性监测系统门禁式系统安装在废旧金属原料运输车辆进入料场前通道,确保所有入场原料从门禁系统中通过,系统按探头本底的1.2倍设定剂量报警值,按小于8km/h设定超速报警值并设定限速警示标志,安装摄像监控系统,正常监测数据可以储存为电子文档,数据异常报警时,做好详细书面记录。
废旧金属放射性水平监测与评估
第40卷第2期核电子学与探测技术 V ol.40 N o.2 2020 年3 月Nuclear Electronics &Detection Technology Mar. 2020废旧金属放射性水平监测与评估肖军S汪宏峰S楼淑芬\王凯亮2(1.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国家辐射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杭州310012;2.杭州核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310012)摘要:为加强废旧金属及其制品放射性水平监测和管理,介绍了开展废旧金属及熔炼产品监测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仪器设备技术指标,以及o/P表面污染仪、手持式7辐射剂量率仪和通道式放射性监测系统的辐射监测方法,分析了监测中需注意的问题,讨论了确认原料或产品放射性异常的判定标准和可免于辐射防护管的限值。
在金属熔炼企业进行辐射监测时,可正确判断并及时发现放射性异常情况,以便采取安全适宜的处置措施。
关键词:废旧金属;回收冶炼;辐射监测;放射性评价中图分类号:TL81 文献标志码:A废旧金属及金属制品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国内外时有发生。
我国是废钢和废旧金属的消 耗大国和进口大国,需求越来越大。
在我国金属熔炼企业虽然不属于核技术应用企业范畴,但鉴于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失控后可能会熔人 金属制品中,产生大量放射性异常的物品,造成 人员异常照射和环境污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明确要求必须加强对金属熔炼企业的管理[1]。
然而,我国废旧金属放射性污染的形势不容乐观,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在国内外都造成较大的影响,导致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相关企业没有履行辐射监测的责任,或者 辐射监测不规范、不到位。
世界各国已逐渐认识到针对废旧金属回收 冶炼进行辐射监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欧美等 西方国家以及IA E A、E U和U N E C E等国际组收稿日期:2020—03—25作者简介:肖军(1969—),男,河北沧州人,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辐射监测与评价研究。
文章编号:0258 — 0934(2020)2 — 0364 — 05织纷纷出台相关措施或提出方案、建议,以加强 废旧金属回收冶炼的放射性监测管理和指导。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鲁环函[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鲁环函〔2014〕9号)各市环保局、公安局:为进一步强化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促进核技术利用事业持续发展,省环保厅和省公安厅制定了《山东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公安厅2014年1月22日山东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日常监督检查,保障公众健康,确保辐射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省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安全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制度从严、审评从严、监督从严、执法从严”的要求,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突出监管重点,严格现场检查,加大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实行“零容忍”。
第四条省环保厅会同省公安厅负责对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统一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会同公安局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配备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备、监测仪器和执法工具等。
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证书。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豫环文[2011]191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豫环文〔2011〕19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按照环保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和《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环办函〔2011〕920号)(附件1)的有关要求,开展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加强对其辐射安全监管是防止失控放射源造成环境污染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消除潜在辐射安全隐患的有效手段。
为加强全省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具体要求如下: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应建立辐射监测系统。
各市、县环保局应充分认识到开展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政策法规,营造良好氛围,提高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特别是从业人员的认识水平。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从事辐射管理、监测人员,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认识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开展普查,摸清底数各市、县环保局要迅速行动起来,开展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和熔炼炉普查工作。
要摸清辖区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底数,分类进行登记造册。
对已经开展辐射监测的和未开展辐射监测的,区分类别,分类管理。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业务较多的企业进行重点管理。
三、制定措施,建立机制各市、县环保局应立足本地实际,勇于创新,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辐射安全整改通知范文
辐射安全整改通知范文尊敬的全体员工:根据最近的辐射安全检查结果显示,我们公司存在一些辐射安全隐患问题,为保障员工健康和公司安全运营,特发此整改通知。
请各位员工自觉遵守以下整改要求:第一,加强员工培训。
公司将组织辐射安全培训活动,以提高员工对辐射安全的认识和掌握应对措施的能力。
请各位员工积极参与培训,并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第二,完善辐射防护设施。
公司将投入资金进行辐射防护设备的更新和升级,以确保设备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
同时,请各位员工在使用辐射设备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第三,加强辐射安全监测和管理。
公司将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监测体系,定期进行辐射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辐射超标。
请各位员工严格按照公司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如发现任何辐射安全问题,请及时上报。
第四,加强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
公司将组织辐射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危机意识。
第五,加强辐射安全宣传教育。
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加强辐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辐射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请各位员工积极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辐射安全氛围。
公司将成立专项整改小组,负责整改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确保整改任务的顺利完成和效果的达到。
同时,公司将加大辐射安全巡检力度,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对违反安全规范和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辐射安全事关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希望各位员工充分认识到辐射安全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各项整改要求。
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相信我们能够把公司的辐射安全工作做得更加出色,为员工和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公司辐射安全专项整改小组日期:YYYY年MM月DD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鄂环办[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12]7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环保“两会”第四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第八次环保大会精神,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技术利用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函[2012]283号)要求,我省将开展以规范许可证管理为核心、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三同时”验收结论落实情况为抓手、以排查安全隐患为重点的全省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采取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各地环保部门全面排查,省环保厅、华南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站和环保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各类核技术利用单位要按照环保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967号)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总结。
各地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按照《湖北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安排,提供资金保障,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彻查安全隐患,强化监管,使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的目标。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我厅将编撰工作简报,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在本次专项行动结束后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论如何加强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污染的监管
3 2 5 2 0 0 )
存在使用 不规范情况 , 对 放射性异 常的判断标 准不清楚 , 监测 仪 器也未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检定 。
2加 强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金 属熔 炼企 业辐 射污 染监 管的 建议
2 . 1加强海关部 门的辐射监测 ・ 海关 作为进 口或出 口产 品的主要关 口,只有 在这个关 口把 好, 才能有效的遏制辐射污染事件 的进一步扩散 。一方面海关 要 防止 国外进 口的废 旧金属 中夹带放射性物质, 堵住 国外进 口的污 染源, 避免对我 国造成严重的辐射 污染 ; 另一方 面, 加强 出 1 5 1 货 物的 辐射监测, 避免被污染的产品出 口到国外 , 影响我 国的国际声誉 。 2 . 2提 高 废 旧金 属 熔 炼 企 业 的 监 测 能 力 开展 放射性监 测是避免废 旧金属熔 炼企业产 生放射性污 染 最重要 、 最关键 、 最核 心的环 节。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放射性 同 位素 与射 线装置安全 和防护管理 办法》 的相关要 求 , 不 同规模 的 1废 旧金属 熔炼 企 业辐射 异 常事 件发 生 的原 因分析 废 旧金属熔炼企业要配备不 同的辐射 检测设 备 ,至少一用一备 , 通过分析 , 近年来 , 废 旧金 属熔炼企业 频发辐射 污染事 件 的 并每年做好检测设备 的鉴定 。同时要 建立 监测制度 , 要确保在 监 原 因有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测环节方 面做好 以下 四类 : 废 旧金 属原料进厂货 箱 、 废 旧金属 原 2 . 1 辐射污染的不可见 胜。 废旧金属熔炼企业主要的原材料来 自 外企 料人 炉前 、 废 旧金属 原料入 炉后 、 金属 溶液 制 品样 品 、 产 品 出厂 业, 外企业提供的废 旧金属是否被辐射污染过 , 肉眼难以辨别 , 所 以 前, 都要进行详细监测 , 并做好记 录台账 管理 , 专人负 责。要完 善 废 旧金属熔炼企业的辐射污染是在暗处 , 是隐藏在原料中, 是“ 潜伏” 生产管理 制度 , 落实生产 全过程监控 措施 , 确保 问题废 旧金属 原 在固体废物 中, 企业主本意并非要夹带或者隐蔽放射 I 生 污染源。 问题 型 材 不 出厂 。 2 . 2辐射污染发 现迟 缓。很多废 旧金属熔炼企业 的辐射异常情况 料 不 入 炉 , 不是 一 出厂 区就能被发 现 ,往 往是通过 海关时候 才被检 测出 问 2 . 3切 实履 行 环 保 部 门的 监 管职 责 , 加 大 监 督 执 法 力 度 题, 再 由环保部 门进 一步顺藤摸瓜 , 追溯至源头 , 深入调查才会发 金属制 品放射性污染关 系到辐射 环境 安全和人 民生命安全 , 现连带 的异常事件 , 然后再加以处置。 也影 响到我 国的国际声 誉 , 环保部 门要根据相关 法规要求 , 认 真 2 . 3辐射污染检测 系统也存在“ 死 角” 。辐射异 常情况被发现的第 梳理各个监管环节 , 采取有效措施 , 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在环评 道关 口就是海关检查 , 海关也主要是依靠传统 的门禁式检测 系 审批方 面 , 新建 、 改建 、 扩 建项 目含 有废 旧金属 回收熔炼 工艺 的, 统进 行检查 , 而该检 测系统存 在重大 缺陷 , 要是集 装箱 内有大量 环评 ” 为抓手 , 严把 审批关 , 若没有 配备相应 辐射监测设 备 的其 他废 旧金属屏蔽里 面的辐射 物质箱 , 集装箱 内的辐射物质就 要 以“ 的, 环保部 门就 不予 以通 过建设项 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 ; 在监 督 不 能 被 检 测 出来 。 2 - 4废 旧金属熔炼企 业对原材料把关不严 。由于大多数的废 旧金 执法方 面 , 要强 化对废 旧金属熔炼 企业 的监督 检查力度 , 对不 按 属熔 炼企业没有安装辐射剂 量的监测设备 , 存 在受污染 的废 旧金 照规定 配备监测设 备 , 配备仪器后 不开展监测 工作 , 监测 国产 中 属没有检测仪 器把关 , 就无 法筛选 出有问题 的废 旧金 属 , 会和其 发现异 常隐瞒不报 的企 业 , 要依法处理 ; 在技术指导方面 , 环境监 他 无污染原材 料一起进入 熔炼 炉 , 经 过高温熔 炼 , 制成各 种各样 测站要 配备常用 的辐射剂量监 测仪器 , 作 为技 术指导 , 要配合 环 的金 属型材 , 最 后加工成不 同的金属制 品 , 在进 出 口国内外 时 , 才 境监察部 门在 日常现场执法 过程进行初选 。 被有关海关部 门检 测出辐射超标 , 但为时已晚。 . 4加 强相 关 人 员 培 训 与 交 流 2 . 5环保部 门管理滞后 。我国只对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的单位才纳 2 入环保部 门监管范围 ,只有涉及核技术应用的企业才需要领取辐 培训不仅仅 只针对 环保 等主管部 门的相关人员 , 更应 该要求 射安全许可证 ,而大多数的废 旧金属熔炼企业是 没有 涉及 核技术 企业 负责人 和具体操作工参加 。尤其是企业负责人 , 只有他的环 的利用 , 也就 不需要领取辐射安全许 可证 , 所 以在 日常监管 中环保 境 意识提高 了, 将辐射 责任提 高到一定 的社会 高度 , 企业 的辐射 部门就会对废 旧金属熔炼企业 的监管力度不够 ,检查 过程 中也不 防护工作 也会 日渐到位 。同时 , 市 级环保部 门应 定期召开业务交 会考虑辐射污染 因素 , 导致了该类企业辐射监管空 白。环保部门对 流会 , 分享 各县市 区环保部 门典 型工作经 验 , 积极推进各 地方辐 于废 旧金属熔炼企业的介入一般都是发生了辐射异常情况后, 从 而 射环境监管工作 。 未能从源头上就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件进行有效 的控制。 2 . 6废源管理不善 。 尤其是破产企业 的废源很有可能处于无人看管 状态 , 从而导致废源被盗或丢失, 不小心就会流人到废 旧金属熔炼 3 结 语 企业原料 中; 也有一部分破产企业 因无力承担废 旧放射源的送贮 费 随着 我国社会 经济的不断发展 , 废 旧金 属回收再 利用作为资 用, 偷偷将废源胡乱丢弃或简单处理, 从 而造成了环境辐射污染 。 源再 利用 的一种方 式 , 也会发挥 越来越大 的作用 , 通过节 约资源 2 . 7辐射检测仪 器配备不足 。 目前全 国主要 是社会上某机构对废 实现节能减排 , 政府是积极鼓励 的。由于这个行业 的特殊性 , 加上 旧 金 属 进 行 收 购 。这 些 社会 收 购 站 对 废 旧金 属 是 只 收 不测 , 进 而 辐 射污染 的无色 无味特 性 , 环保 部 门、 海 关部 门 、 企业 主三 级联 造成 回炼 产品污染 , 究其原 因就是这些单位基本没有辐射检测 意 动 , 各 司其 责 , 共 同努力 , 进一 步降低辐射 污染事故发 生率 , 共 同 识及 能力, 也 没 有 配备 相 应 检 测 机 构 和 人 员 , 根 本 就 不 重 视 回收 的 2 0 1 1年 3月 1 8日,宁波嘉兴某金属工业有限公司生产 的某 铜材 产品在 出口时候被海关 检测 出放射性异常 , 后经当地环保部 门核查并 追溯至下游某金属公 司 ,在该厂共发现 了约 8 0吨放射 性异 常的铜材 产品及 约 3 0吨原料 ( 含部 分铜渣 ) , 从 各种铜 材 的 放射 性活度浓 度推算 出属 于钴 一 6 O放射 源熔人熔 化炉可 能性最 大 。环保部 门后续排查 了所有 的下游客户 , 有约 1 5 0 t 原料和产 品 被检 出放 射性异常并就地封存 。在监督下 , 对封存铜 棒进行钢板 隔离 , 并将钢板相互 焊接 , 对封存 区域用墙体进行 了封 闭 , 保证隔 离墙 外的辐射 空气吸 收剂量率 在本底值 ( 温州地 区 的本底 值为 2 0 0 n s v ) , 并 做好 防 盗 措施 。
金属熔炼企业辐射管理制度
金属熔炼企业辐射管理制度一、绪论金属熔炼企业涉及辐射工作安全和环保问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本制度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金属熔炼企业的辐射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员工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二、定义1. 辐射:指由物质、机械或电磁波等形式发射出的能量。
2. 辐射工作:指在金属熔炼企业的生产过程中涉及辐射的相关作业活动。
3. 辐射管理:指对辐射工作中的辐射进行有效监测、控制和预防,保障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三、责任和义务1.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高度重视辐射管理工作,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防护装备。
2. 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全面监督辐射管理工作,对企业内部辐射工作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
3.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辐射管理制度,参加必要的培训,按照规定进行操作,遵循防护措施。
四、辐射管理组织1. 企业应建立辐射管理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将辐射管理工作纳入企业日常生产管理。
2. 辐射管理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辐射管理中的问题和难点,提出应对措施。
3. 辐射管理小组应做好辐射工作的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记录系统,以备查验。
五、辐射工作环境管理1.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辐射特点,制定并明确标识辐射区域,设立限制通行标识。
2. 对于辐射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险物质,企业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如设置防护屏障、提供个人防护装备等。
3. 辐射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六、辐射工作人员管理1. 所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的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书,了解辐射的危害和防护知识。
2. 辐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穿戴防护装备,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3. 辐射工作人员应接受定期体检,检查身体健康状况,确保不受辐射对身体的危害。
七、辐射监测和控制1. 企业应建立辐射监测系统,对辐射环境进行定期监测,确保环境辐射水平在安全标准范围内。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环境管理,确保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预防和控制的放射性污染,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并集成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安全管理,是指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电离辐射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管理,是指对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的防护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辐射环境管理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或县级以上辐射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辐射环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工业、科学研究、医疗和其他活动的辐射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辐射安全的管理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预防和治疗的辐射污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管理宣传,普及辐射环境科学知识。
鼓励和支持的辐射环境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和利用。
第七条对产生辐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专项规划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环境影响评估,以确定需要建立配套设施,辐射污染的预防和控制,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使用在同一时间。
污染防治设施的经验在收到合格的依法,项目的主体应当投入生产(使用)。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7.02.14•【字号】青环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青环发〔2017〕38号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为做好2017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现将《2017年全省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2月14日2017年全省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为全面贯彻环境保护部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第五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强化辐射安全监管,加强风险防控,有效预防辐射事故发生,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现提出全年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一、依法依规加强辐射安全许可管理(一)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管理。
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依法加强放射源和Ⅱ类以上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许可管理,严格源头管控和依法依规审批。
督促持证核技术利用单位完善台账制度,保障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动态更新数据库。
确保全省放射源和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全部纳入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实现安全受控率达到100%。
(二)规范Ⅲ类射线装置许可管理。
全面推行三级审批四级监管责任制,各市(州)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委托下放的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及时将许可事项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
严格规范许可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许可审批效能,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并接受公众监督。
建立辖区核技术利用单位信息数据库和持证单位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台账,规范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
对未及时申领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要加大限期整改和处罚力度,实现新增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县乡使用射线装置医疗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
回收冶炼废旧金属的辐射监测
品中的放射 源 也 往 往 是 这 些 源 , 可产生 a 、 j 3 和7 射线 。
2 . 2受到放 射性 物质 污染 废 旧金属 可 能 产 生 的射 线 类型
受 到放射 性物 质污 染废 旧金属 主要 来 自于核 燃料 循环处 理 设 施 _ 4 j 、 核 设 施退 役 过 程 产 生 的受
测方案制定 、 监 测方 法及 质量保证措施 。
关键词 : 废旧金属 ; 放 射 性 监 测
中图分类号 : X 8 3 7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1 0 0 4 . 6 3 5 6 ( 2 0 1 6 ) 0 4 . 0 0 3 9 . 0 3
O 引言
环境保护部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 n ] 、 《 放射性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规定下发《 关于加强废旧 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 3 ] , 要求 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开展辐射监i 贝 0 , 切实解决失控 放射源或被放射性物质污染金属制品导致 的辐射 环境安全隐患 , 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4 监测方案的制定
4 . 1监测 目的
通过对废 旧金属 的辐射监测 , 发现被放射性
污染 的金 属及 存 在 于 废 旧金 属 中 的放 射 源 , 防 止 污 染 的金 属 或者放 射源 被送 进炼 钢炉 内造 成正 在
围不小 于 0 . 0 1 g S v / h 1 m S v / h 。
起 处理 掉 ;
( 3 ) 废 旧金属回收点将含有放射源 的铅罐作 为普通金属回收 , 使放射源混在废 旧金属 中; ( 4 ) 受 到放 射性 物质 污染 的废 旧金属 。
2 废 旧金属 及 其产 品 中可 能产 生 的射 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环办函[2011]92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环办函[201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了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以下简称熔炼企业)辐射监测工作,切实解决失控放射源或被放射性物质污染金属制品导致的环境潜在辐射安全隐患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按《管理办法》对熔炼企业严格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安全责任的界定原则是,污染物品的拥有者负责对污染物品进行处理处置,对污染来源进行调查举证,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如拥有者证明所拥有的污染物品来自其他单位,则来源单位承担安全责任,该拥有者只承担连带责任。
二、所有熔炼企业必须开展辐射监测,发现放射性污染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对已发现的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金属要严格控制,实施有效管理,避免流入社会,造成环境污染和公众健康的损害。
三、各地环保部门对已查获的被污染金属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拥有者就被污染金属进行回收,并妥善处理。
四、处理被查获的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所产生的费用,由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的原持有者或者供货方承担。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的原持有者依法查处。
五、辐射监测数据表明所测金属的放射性辐射水平高于当地天然环境辐射本底水平时,应对其采用伽玛谱仪进行分析,确认是否被放射性污染。
环保部第18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第七章豁免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废旧金属回收冶炼的辐射监测管理探讨
2 放射性污染 事故的严重 性
19 9 8年 西 班 牙 A gc a 钢 厂 熔 化 了 一 l i s某 er
染这些桌椅 产 品的∞ o C 放射 源是 来 自该实 验
室 。7年前 该 实 验 室 卖 给 墨 西 哥 Cu a u rz id dJ ae
粒) ,后 来 由于 种 种 原 因 医 院弃 用 ,被 医 院 维
—
—
4 . 0.
2 0 年 第 2期 08
No 2 2 0 . . 0 8
修人员分解后卖给当地钢厂 。遗憾的是 由于运
输 过 程 中一 些 放 射 源被 散 落 ,这 居 民达 5 0多 天 ,直 到 事 故 调
该 厂运 输钢 渣 车 辆触 发 一便 携式 辐 射 监 测仪 器
1 引言
2 0世 纪 末 期 ,世 界 各 国 开 始 认 识 到 有 必 要对 废 旧金 属 回收冶 炼进 行 辐射 监 测 、防 止 放
射性 废 旧金 属 污 染 金 属 产 品。 进 入 2 1世 纪 ,
报 警而 发 现 的 ,几乎 同时西 班 牙监 管 机 构 被 欧 共 体 紧 急信 息 交 换 系 统 ( C I E URE)告 知在 法 国南部 、意大 利 北 部 发 现 ”c 水 平 急 剧 增 加 , s 甚 至 某些 地 方 剂 量 水 平 相 当 于 本 底 水 平 10 00 倍 J 随后 的 调 查 表 明 ,熔 化 的” C 。 s放 射 源 部 分 以放 射尘 埃 飘 移过 地 中海 ,到 达并 污 染 瑞 士 、法 国 、意 大利 等 国部 分地 区 ;部分 进 入 钢
20 -. 2 08 - 期 f i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监管的思考
20 0 6年 , 国再 生有 色 金 属 产 量 达 4 3万 t 我 5 , 再 生 铝 25万 t 生 铜 1 8万 t再 生 铅 3 3 、 再 6 , 9万 t 、 再 生 锌 1 万 t 20 1 _ ;0 8年 我 国全 年 废 钢 消 耗 总 量 2
射 性污 染物 品 来 源 的 , 贮 费 用 由废 旧金 属 回收 送
熔 炼 企业 承担 。 ”
金 属处 理 办 法 。至 此 , 事 件 得 到 妥 善 处 理 。但 该 也 留下 了许 多 值得 深思 的问题 。
由于 我 国 的辐 射安 全 监管 是 以许 可证 的管 理
2 我 国废 旧金属熔炼现 状及存在的 问题
322加强 废 旧金属 回收熔炼 企业 监测 .. 依 据《 射 性 同 位 素 与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放
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 及《 理 办法 》 中的相关 要 求 , 旧金属 回收 熔炼企 业 应 废
当采 取 必要 的监 测 措 施 , 防止 放 射 性 物 质 熔 入 产
应 当立 即采 取 相应 控制 措施 并在 四小 时 内向所 在
至韩 国釜 山的集 装 箱 有 异 常放 射 性 , 即报 告 环 立 保部 , 者接 到 报 后 调 查 发 现 是浙 江某 铸 造 厂 生 后 产 的铜 质熔 断 器存 在 印 o c 污染 。分 析极 有 可 能 是
从西 班 牙 进 口 的废 铜 中含 带 的 放 射 源 造 成 。据
此, 环保 部 组织 召 开 了两次 专家 会议 , 此次 铜 材 对 污染 事 件 中印c总 量 和 可 能给 社 会 带来 的潜 在 风 o 险, 以及如 何处 置 污染 的铜 材 等 问题 进 行 了研 讨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浙政办发[2006]145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规范全省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工作近年来,我省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发展迅速,有效地缓解了金属资源短缺的矛盾,有力地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但是,随着经营单位数量的增多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废旧金属收购业发展良莠不齐,一些经营单位收赃、销赃等违法活动比较突出,成为诱发盗窃、破坏城乡公用设施等违法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以来,全省共发生各类偷盗金属材料案件和破坏、盗取铁路、电力、电信、水利、城市公用设施等案件44万余起,涉案物品价值达31亿元。
为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尽职尽责,扎实开展综合治理活动,确保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整顿和规范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经营秩序(一)逐步建立规范的收购行业体系。
各级政府和经贸、供销等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合理布局、方便收购”的原则,积极推进规范的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体系建设,促进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健康发展。
加快制定本地区废旧金属等再生资源收购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整合规模小、条件差、分拣能力低的收购站点。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冶炼企业放射监测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冶炼企业放射监测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湘环函[2012]25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07.30
【实施日期】2012.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冶炼企业放射监测工作的通知
(湘环函〔2012〕258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由于放射性物质混入废旧金属,导致再生金属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屡次发生,污染环境并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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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以下简称熔炼企业)辐射监测工作,切实解决失控放射源或被放射性物质污染金属制品导致的环境潜在辐射安全隐患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按《管理办法》对熔炼企业严格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安全责任的界定原则是,污染物品的拥有者负责对污染物品进行处理处置,对污染来源进行调查举证,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如拥有者证明所拥有的污染物品来自其他单位,则来源单位承担安全责任,该拥有者只承担连带责任。
二、所有熔炼企业必须开展辐射监测,发现放射性污染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对已发现的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金属要严格控制,实施有效管理,避免流入社会,造成环境污染和公众健康的损害。
三、各地环保部门对已查获的被污染金属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拥有者就被污染金属进行回收,并妥善处理。
四、处理被查获的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所产生的费用,由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的原持有者或者供货方承担。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的原持有者依法查处。
五、辐射监测数据表明所测金属的放射性辐射水平高于当地天然环境辐射本底水平时,应对其采用伽玛谱仪进行分析,确认是否被放射性污染。
六、对于Co-60活度浓度不大于100贝可/千克的金属,经检测核实后可无限制使用;对于Co-60活度浓度大于20000贝可/千克的金属,应采取集中贮存方式进行处置;对于活度浓度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熔炼企业应在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管下对污染金属进行循环再利用。
七、应贮存处置的被污染的金属,可送交所在地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暂存,使之衰变达到可循环再利用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