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今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_李玉东
法的发展趋势
法的发展趋势
法的发展趋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
1. 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成为国家行为的约束和指引。
2. 人权化趋势:人权保障成为法律的重要目标,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
3. 法治化趋势:法治建设成为国家治理的核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共识。
4. 社会化趋势:法律需要与社会相适应,必须具有时代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 科技化趋势:随着科技的发展,科技创新对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大,需要不断升级法律体系以适应科技发展。
6. 去中心化趋势:未来的法律体系可能会更加分散、去中心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将更具本地化的特征。
现代国际法的前景分析
现代国际法的前景分析一、推动国际法发展的主要动因(一)国际关系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冷战后,相对平衡的两极体制终结,出现多极化趋势和“一超多强”并存新格局;国家间贫富差别增大,实质上不平等加剧,国际力量对比严重失衡。
强大国家图谋扩张,新兴国家奋力崛起,弱小国家竭力自保,扩张与反扩张、限制与反限制、遏制与反遏制演绎出国际关系新篇章。
世界化、多极化、民主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在国家和国际层面都积聚了大量的矛盾和变革的能量,引发了诸多的国内冲突和区域乱局。
始于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加速了国际力量对比的消长变化。
西方国家痼疾并发,陷入多重困境,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快速崛起,国际地位显著上升。
经济上,成为拉动世界经济的主要力量之一。
2012年,世界工业产值的52%,出口总值的48%和外汇储备的80%来自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据权威机构预测,到2020年,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GDP占世界的比重将超过50%;政治上,团结合作持续深化。
上海合作组织和金砖国家等机制化合作得到进一步发展,二十国集团成员中发展中国家占了11个,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资本份额大幅提升,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发言权显著提升。
新兴国家群体快速崛起势必对21世纪的国际关系、经济增长、财富分配和治理格局产生长远影响。
同时也要看到,世界格局变化系长期量变过程,“东升西降”“南兴北衰”仅仅相对来说,当前力量对比总体上仍是“西强东弱”“北攻南守”。
美西方为力保自身优势地位,企图“规范”新兴国家,将其纳入由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框架,新兴和发展中国家要真正成为一支在国际上发挥关键作用的战略力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新旧秩序间的博弈加剧国际社会主体结构之发展、格局之变化,加之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带动世界化、多极化、信息化、网络化快速发展,从而也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新旧秩序之争。
一方面,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时代潮流,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再也无法单独主宰世界事务。
第一章_导论
第一章 导论
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传统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两种学说 2、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问题的出现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在两个主要的领域提起讨 论: (1)理论方面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否属于一个普 遍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这是一元论观点;是否他们 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是二元论观点。 (2)实践方面是:当国际法规则和国内法规则发生 冲突时,哪种规则调整。这种情况既可能发生在一个 国际法院也可能是一个国内法院面临。
主要国家的实践
其他国家: 奥地利、德国、意大利的宪法都宣布普遍接受 国际法规则构成国内法体系一部分的规则。
第一章 导论
八、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七项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Article 2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The Organization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of all its Members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 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All Members, in order to ensure to all of them the rights and benefits resulting from membership, shall fulfill in good faith the obligations assumed by th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ent Charter.
2024版国际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
06
结论
研究成果总结
国际法体系日益完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法体系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显著进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规 则日益完善,为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国际法与国内法互动增强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日益紧密,国内法在国际法制定和实施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国际法也对国内法产生了深远 影响,推动了国内法的改革和完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入到国际 法律体系中,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调整范围的扩大
国际法逐渐从传统的国家间关系向全球性问题延伸,如环境保护、 人权保护、国际恐怖主义等。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
全球化趋势促进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渗透和互动,国内法越来 越多地吸收和借鉴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执行力和公信力。
推动国际法的普及和实施
加强国际法教育和培训
通过国际法教育和培训,提高各国政府官员、法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对国际法的认识和 理解。
推广国际法知识和实践
通过学术交流、研讨会等方式,推广国际法知识和实践,促进各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合作与交 流。
加强国际法的实施和监督
建立健全国际法实施和监督机制,确保国际法得到有效遵守和实施。
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法律规制。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
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
国际法通过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等方式对国内法产生影响,推动 国内法的改革与完善。
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国内法通过国内实践、国内立法等方式对国际法产生影响,促进国 际法的发展与进步。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共同推 动国际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论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
论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诚信作为人类法律文明或文化的共同财富,被广泛应用于国内法和国际法。
在应然和实然国际法体系中,诚信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因为,诚信是世界各大法系甚至世界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同时也构成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具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抽象性、普遍性、和至上性。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它和其他国际法的所有原则、规则与制度一样,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整个国际法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与完善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是不断发展的,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在不断发展的。
一、诚信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诚信”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法律概念、术语、原则或规则,通常与“善意交替使用。
一般认为,虽然诚信概念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最初时期,其最直接的起源是罗马法。
所谓“诚信”,就是法律主体或法律行为者以忠实于自己的目标的方式遵守承诺并为实现其达成的目标真诚和有效地开展工作。
如今,诚信原则在世界上所有法律体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欧洲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普通法系,还是社会主义法系,都以诚信作为基本的法律理念和原则。
诚信原则适用的普遍性在于,它不仅是各国国内法和区域法的基础,而且构成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核心。
诚信原则适用的广泛性在于,它不仅适用于以民商法为代表的私法领域,而且同样也适用于宪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
虽然诚信原则在欧美学者的国际法著作、教材或论文中已有比较广泛的论述和传播,但是在中国的国际法学界则缺少系统的阐释。
在今天和未来国家间相互依存、彼此合作不断加强和全球化不断扩展与深化的国际大环境下,主权国家推行诚信建设的战略和举措必须与国际法上的诚信原则相适应。
只有这样主权国家的诚信建设才能与不断提升做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之战略相匹配。
这是因为,在当今错综复杂的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相互的诚信至关重要。
诚信是维持正常国际秩序和构建和谐世界的根本所在,是国际稳定的可靠保障。
浅析当今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
◆ 法 学研 究
浅析 当今国 际法发展 的新趋势
.
李 玉东
潘小娜
摘
要
在 当今世 界全球 化 快速 发展 的大 背景 下 , 世界 各 国联 系不断加 强和 深化 , 在 国际社会 之 中就 产生 了全人 类的公 共
利益, 这种全 人类 的共 同利益 就 对传统 的 国际法理 论产 生 了 巨大的冲击 , 而 这种 对传 统 国际法的挑 战却 正是 符合 当经 国际 社会 发展 潮流 和和 国际社 会客 观 实践 的。为 了维护 人类 的共 同利益 , 国际 法的发展 趋 势从共 处 、 合作向“ 共进” 也 就越 来越
国际社会 的利益 形态渐 次扩增 : 各 国的特殊 利益—— 各 国相 同的 次扩 增 : 全球 公共 利 益 , 即人 类共 同利益 的兴 起 。要想追 求此 种 各 国的合作 就 不能停 留在 以前 的层 次上 , 根 本利 益— — ( 两 个 以上 ) 国家 的共 同利益— — 国际 社会 的公共 范 围更加 广泛 的利 益 ,
鉴 于 它“ 主要 关注 的是 国家间管 辖权 的划 分” , 并各 国企 图在 相互
联合 国体 系的诞 生则标 志着 国际法 正式 由共 处法发 展为合 作法 。
一
、
国际法 的发 展历程 —— 国 际法 的代际 演进
国际 法 的产生 与发展 是 以 国家和 国际 关系 的存 在与 发展 为 不通 的, 必 须创 建一种 新 的国 际规 则 或是 国际合 作方 式。 当时 , 基础的, 国际 法的变 动与 国际社 会 的发展 变化 紧密 连接在 一起 , 可 以说 ,国 际法 自 产 生 以来就 一直 与 国际 社会 同步 变动 。对于 此, 詹 克斯 曾经指 出: 国际社 会是动 的社会 , 国际法是动 的法律 , ( 三) 第三 代 国际 法— — 共进趋 势 的 国际法
浅谈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
浅谈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朱烈松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现在的一个明显趋势是出现了法律的全球化统一、私法自治、成文法与判例相融合,最终将实现法律在相对统一下的多元化,并且公法将得以限制,私法得扩充。
引言人类经历了由族群到国家、由国家到跨国家的国家团体和超国家的国际社会的过程。
与这想适应,法律的发展也经历了由族群之法到国家之法由。
从整个人类的历史来看,法律将会出现由国家之法到跨国家之法再到超国家的世界之法的过程。
法律自从产生以来就不断发展,当今世界法律的发展趋势将是私法进一步发展,将形成私法自治。
最终达到法律的目标顶点法律的民主主义和国际主义,也就是在法律的国际化范围内法律的多元化。
法律的全球化一、法律全球的原因纵观人类法律的发展史,自法律产生以来经历了族群法、城邦法、国家法、国际团体法的发展过程,是法律规范所规范的范围扩大的过程,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要求法律不断发展,要求法律所规范的范围扩大,这必然会引起法律的全球化。
人类的活动范围的扩大及频繁化,并且各国法律之间不断加强的深度协调化,就更需要一个更大的统一的行为规范来指导人们的行为,社会的不断发展、政治与经济交往愈加频繁、愈加深入,法律的全球化就成了难以避免的趋势。
(一)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概述法律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化,各国的法律逐步趋同,或者是各国法律之间不断加强的深度协调化,或者是几者的多元的综合。
1、虽然法律全球化的理论没有完全的界定完善,但是世界的趋势,尤其是法律全球化的发展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2、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应呈现出多元化的法律格局。
(二 )、欧盟法律对法律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影响谈及法律的全球化的发展,我们不能不提欧盟的法区域化及其法律全球发展趋势的影响。
欧盟区域法律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是从各城邦法律到各国法律再到今天的欧盟法律,由于欧洲各国的不断发展、政治与经济交往愈加频繁、愈加深入以及各国需要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他们选择了法律的区域化,统一规范行为方式。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探析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探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国际法是一种共处法、合作法、共进法,是国家间的法律,是各个国家之间处理各种关系的准则,以维护国家之间各种利益为目标。
“国家间”这一属性是长久以来学者、政治家们所坚持、坚持的观念,将国家法视为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工具。
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趣,对于国际的价值观不断进行冲击,使国际法的人体化倾向日益明显,伴随国际法人本化的倾向,各种以个人为本及以人类为本的价值倾向的国際法不断出台,涉及多个领域,是当前国际法发展的一种趋势。
1国际法人本化的概念及发展国际法的人本化是随着国际人道法及国际人权法的诞生与发展而带来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指国际法在理念、价值、原则、规则、规章及制度中,会个人及人类整体法律地位及权利利益的确立、维护及实现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国际法人本化包含了两个方向,一是以个人为本,个人包含自然人、法人,以人类为本,即整个人类。
国际法人本化已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当前国际法正不断涌现出一批以人本化为价值导向的国际法律法规,以维护个人及人类的利益。
国际法人本化倾向并非对“国家间”本质属性的否定,而是建立在国家间承认这一原则基础上的。
人本化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利益,当国家、个人及人类古老之间的利益一致时,国际法的国家间倾向和人本化倾向都能够达到一致,国际法能够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人类利益,当三者发生冲突时,可能会造成更大冲突,也可能会有和解,其关键就是法律制定者在特定的领域、部门以及事项上所选择的个人价值倾向。
2国际法人本化的源起及中心规范1、国际人道法——人本化之滥觞国际法人本化倾向源起于国际人道法,是作为战争法的附加规则而制定的,本质上并非独立的国际法部门,而是作为战争法以及武装冲突法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存在的。
国际人道法初始在国际法以人道主义规范表现,是为了限制国际性战争工具的滥用,之后形成海牙公约体系,即海牙法。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日益显现出一种人本化的取向。
这种变化以人类福祉、尊重人权、提倡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为国际合作与解决全球性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重视人权、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成为国际法的核心价值观。
这一价值观在国际法中得到了广泛体现,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原则,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性。
国际法开始更多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与人类福祉密切相关的领域。
例如,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为全球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框架,国际公共卫生法律机制对全球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在解决跨国问题时越来越重视考虑各国国情和文化差异,推崇多元化和包容性。
例如,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单靠某国努力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果,因而需要推动全球合作与治理。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源于多方面的原因。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家间相互依存的程度不断提高,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传染病等跨越国界的挑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
人们对人权、民主和自由的价值观逐渐形成共识,这些价值观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自身也在不断发展完善,通过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不断进行理论创新。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对未来国际关系将产生深远影响。
这种人本化的趋势将促进国际合作与对话的进一步加强。
在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全球性问题面前,只有通过团结协作才能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
人本化发展将推动国际法体系的不断完善。
随着国际实践的不断积累和理论创新的不断涌现,国际法将逐渐变得更加精细、更加全面。
人本化发展将有助于提升国际社会的整体福祉。
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加强对人权、环境等领域的保护,将为人类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是全球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趋势强调对人类福祉的、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的追求,为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性挑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关于中国国际法学发展的几点新思考
关于中国国际法学发展的几点新思考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国际法学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但从国际法教学的角度审视三十年来我国国际法学的发展状况。
形势却不容乐观。
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增强我国国际法学的整体实力,建议加强教材建设,加大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力度。
重视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实践的合理结合,加强国际法学研究队伍建设,改变我国国际法学研究发展的不平衡状况以实现整体繁荣。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
中国国际法学得到长足发展,在国际法的研究、教学、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
如杨泽伟先生所总结:出版了一大批国际法论著、教材和有关资料:培养了为数众多且分布在各个层次的国际法专门人才;开展了各种国际法活动;创办了一系列国际法方面的学术刊物;参加了各种国际组织的工作等。
¨ 但面对成绩冷静反思,我国国际法学的发展现状及其前景仍然不容乐观。
本文仅从国际法学教学的角度,就我国国际法学发展中急需突破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思考,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一、加大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力度1、加强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要性。
国际法基本理论是国际法学科体系的基础,脱离基本理论来谈论国际法学的发展无疑是空中楼阁。
仅就国际法教学而言,在我们的教学实践中深感加强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要性。
但相较于教学需要,我国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却呈现比较突出的“研究乏力”现象,无论是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视程度,还是就此取得的成果都明显不足,致使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存在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趋势。
因此,就适应国际法教学需要的角度看,我国急需加大对国际法领域中那些最基本的理论问题,诸如国际法的理念、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历史演变及其阶段性、国家主权、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方法论等问题的研究力度。
2、重视国际法基本理论的创新性研究。
根据国际法基本理论在新形势下所面临的新问题,我们认为,在重视对国际法基本理论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应当将创新性研究作为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重点之一。
法律行业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与机遇
法律行业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与机遇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加强,法律行业也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法律职业规划师需要了解法律行业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并抓住其中的机遇,为职场规划提供指导。
本文将探讨法律行业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以及相关的机遇。
一、国际化的法律市场随着全球化的推进,法律市场也越来越国际化。
跨国公司、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增加,使得跨国法律事务日益繁荣。
在这个背景下,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机构需要具备跨国法律业务的能力,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因此,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掌握国际法律知识和技能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多元化的法律人才需求随着法律市场的国际化,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变得更加多元化。
除了传统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职业者还需要具备跨文化沟通、国际业务和谈判技巧等能力。
此外,法律行业对于多语言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对于有意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跨文化交流能力将是必不可少的。
三、国际化的法律教育随着法律行业的国际化,法律教育也需要与时俱进。
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法律职业者的需求。
现代法律教育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法学院应该加强与国际律师协会和跨国公司的合作,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国际实习和交流机会。
此外,法律教育还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适应法律行业的快速变化。
四、国际化的法律合作随着法律行业的国际化,法律合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机构需要与国际合作伙伴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跨国法律业务。
此外,法律行业还需要加强与其他专业领域的合作,如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以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因此,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建立良好的国际人脉和合作伙伴关系将是非常重要的。
总结法律行业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为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带来了机遇。
在这个国际化的时代,法律职业规划师需要引导职场人士关注国际化的法律市场、多元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国际化的法律教育以及国际化的法律合作。
法学与国际法的发展
法学与国际法的发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法学与国际法的发展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法学与国际法的发展,从法学的角度出发,分析国际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与国内法不同的是,国际法是由具有国际主体资格的主体共同创制和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法具有普遍性。
国际法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体现了国际社会的平等原则。
其次,国际法具有优先性。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具有更高的效力,国内法应当与国际法保持一致。
再次,国际法具有自愿性。
国家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自愿的原则,不存在强制执行的机制。
最后,国际法具有动态性。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国际法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二、法学对国际法的研究和贡献法学作为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学不仅对国际法的理论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还为国际法的实施和适用提供了理论支持。
首先,法学对国际法的研究进行分类和系统化。
法学通过对国际法的规范和原则进行分类整理,将国际法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明确和概括,为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提供了基础。
其次,法学对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提供了方法和原则。
法学通过研究国际法的适用原则和解释方法,为国际法的实施提供了指导,使国际法具有明确和稳定的适用标准。
再次,法学对国际法的发展进行了理论探讨。
法学通过对国际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研究,总结国际法的发展规律和趋势,为国际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最后,法学通过培养国际法专门人才,提升了国际法的研究水平和实践能力。
法学院和研究机构开设了国际法专业,针对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为国际法的发展培养了一大批专业人才。
三、国际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国际社会的交往日益频繁,国际法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最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制约因素_1
最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制约因素随着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国际法也出现了许多新现象、新特点。
值此世纪之初,对晚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制约因素作出适当的总结和评估,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国际社会结构的变化是国际法发展的前提。
法律往往反映其运作中的社会条件和文化传统。
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特别是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也是社会环境本身的产物,它按照国际关系盛行的概念发展,它的继续存在必须符合时代的现实性。
[1]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40多年中,由于美、苏两大军事集团的对峙和意识形态的冲突以及第三世界的兴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使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运作受到阻碍,特别是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与国际法院方面。
但自20世纪80年代下半期,国际社会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
1988年11月,英国首相玛格丽特. 撒切尔宣布冷战已经结束。
后来,美、苏两国首脑在马耳他举行了会晤,并肯定了冷战结束的事实。
随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增强了这些声明。
东欧的剧变,两德的统一,华沙条约集团的解散,特别是1991年12月,苏联在经历了急剧的内部变革之后通过了《阿拉木图宣言》正式解体,之后11个原加盟共和国自愿组成一个独立国家的联合体。
所有这些,标志着两极对峙的冷战国际格局的终结,一个新的国际格局正在形成。
晚近国际法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国际社会的结构上的。
要了解后冷战时期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就必须科学地研究这一国际社会的结构。
国际社会的“这些深刻变化对国际法在世界范围内的进一步发展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2] .它使国际法从冷战时期的共存(Co – Existence)走向后冷战时期的合作(Co –Operation),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Community)日益成为主流。
二、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纵观近年来国际法的发展变化,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新特点。
国际公法第八章课后思考题答案
国际公法第八章课后思考题答案一.国际法的基础1.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中的作用是无可否认的。
尽管国际社会是一种横向的“平行式”社会系统,不存在任何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权威。
然而,国际社会又表现出一定的有序性。
这既是由于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制约,又是由于国际社会存在一定的法律规范。
由此,任何国际关系主体、国际政治主体的行为都不是绝对地没有限制的,而是要受到国际法律规范的约束和其他国际政治主体的制约。
国际法既然是主权国家间为协调彼此关系而达成的国家协议,那么,国际法一经确立,甚至在其确立的过程中,就对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国际政治关系发挥着重要影响,并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研究的重要内容。
具体来讲,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
首先,各国都把国际法作为处理包括贸易、金融、投资、安全、文化和科技等众多国际事务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工具。
其次,许多国家甚至包括一些大国都在外交部门设立了条法司或法律顾问办公室,并把为数不少的相关专家委派到这些部门。
他们的任务是草拟条约、解释国际法、与其他的部级官员和政治家商讨该国应该履行的国际法律义务,以及分析与该国有关的国际法律形势。
再次,有关国际即使是在违反国际法时,也并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想方设法寻找国际法上的种种理论依据和借口,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一些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各国有受国际条约约束的义务。
(2)促进。
A.促进国际社会迈向更文明的途径。
a.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已成为国际强行法规则。
b.民族自决与非殖民化运动取得重要进展。
C.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D.弱小国家的利益同样受到国际法的保护。
B.为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提供政治和法律方法(3)调整。
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法这种调整功能主要包括国家行为的以下领域:A.管辖权B.各国权利与义务C.国家责任D.领土的取得E.海洋体制。
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发展趋势
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发展趋势全球化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大趋势。
它既是一种不争的客观事实,也是历史发展到今天所表现出来的一个特征。
一般认为,全球化是指一种进程,在这种进程中,原来局限于各个不同国家疆域内的诸多活动和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局限,而成为全球性的。
1 就当代人类社会而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面临全2球化这一客观现实,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必然会反映这一事实。
同时,全球化的进程也是一个不断出现法律冲突的过程,因此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民商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部门法,其发展趋势,尤其是21世纪的发展趋势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全球化的影响。
3 全球化的一系列进程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国际民商事交往,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也因之而得到了发展,有一些较为显著的发展趋势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综观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区域或者不同国度,尽管国际私法变革的过程、特点和目标有所差异,但是作为一种模式或者势态,国际私法现代化却几乎成为这一历史过程的基本法律表现。
诚然,这个进程在不同法系或法域中的具体的实现程度各不相同;但是,他们所昭示的国际私法成长发展的时代走向却有许多共同之处。
众所周知,国际私法是随着解决各国之间法律冲突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其作用在于消除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民商法律的冲突。
传统国际私法选择法律的方法是选择其中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它是法律适用法,即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到数国法律的效力时由其确定应当1 Jost Debrack, Globalization of Law, Politics andMarkets-Implications for Domestic Law - A European 参见刘锦:《二十一世纪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法律全球化》,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Perspective, 1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9,1993. 23 黄世席:《全球化与国际私法发展的新趋势》,载《学术交流》2021年第1期。
论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走向
论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走向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法在国内外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也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
本文将从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背景、现状、趋势、影响及应对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国际法的发展与中国走向世界的步伐紧密相连。
自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政府就开始重视国际法的研究和应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等一系列国际组织,签署了多项国际条约,进一步推动了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
目前,国际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中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义务。
中国还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等法律法规,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国际法在中国广泛应用于外交、经贸、文化等多个领域。
在经贸方面,中国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经贸体制的活动,通过国际法保障经贸利益。
在外交领域,中国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国际法为依据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中国还通过国际法在文化交流、环境保护等领域开展合作。
中国在国际法实际操作方面也取得了显著进展。
中国法院在国际法的实施和解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法庭和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件审理,为国际法的实践作出了贡献。
未来,中国将进一步完善国际法法律体系,加强国内立法与国际法的衔接。
随着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不断变化,国际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将更加突出。
中国在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上将继续拓展。
未来,中国将更加重视国际法在环境、网络空间等新兴领域的作用,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中国将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
通过参与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中国将加强与各国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国际法对于维护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和平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遵守国际法,中国与各国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国家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当代世界法律发展趋势
当代世界法律发展趋势分类:讲稿| 标签:世界法律2007-09-18 21:30 阅读(73)评论(3)当代世界法律发展趋势法律作为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行为规范,在瞬息万变的今天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发展趋势如何,我们在这里很难用几根简单的线条勾画出一副清晰的图画,因为每个国家法律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同,物质基础不同,价值标准不同。
但是,我们可以将诸多的法律变化概括为几种主要倾向,表明当代法律不同于它之前法律的新概念、新体系、新模式。
今天在这里我主要介绍五种发展趋势:一是法律规定趋同化;二是法律内容实用化;三是立法主体多元化;四是宗教立法世俗化;五是科技立法增多化。
一、法律规定趋同化西方法学家从法律的共性或历史传统对法律进行分类,把当代世界法律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其中代表性的国家有法国、德国等。
大陆法系是以制定法(成文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其中有代表性的国家为英国、美国等。
英美法系是以判例和制定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兴起,人类已经开始进入全球化时代,法律也跟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因为,生产的全球化、市场的国际化,使任何一个国家超脱国际环境都难以发展繁荣,国与国之间相互依赖的外向性增强,跨国性国际交往不断增多。
而这种跨国性的活动,自然而然地要求各国法律彼此协调、统一。
因为,各国法律之间如果存在差异和冲突,必然会给国家交往和合作带来摩擦和矛盾,增加交易的成本和费用,不利于国际交往和合作的扩大和加强。
为此,要求各国在建立公正有效的法律秩序方面通力合作,消除各国法律不同带来的差异和障碍。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各个国家法律制度各自的特色和优势不同,法律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为了更好地推动本国法律的改革和发展,每个国家都必然或多或少的借鉴或移植其他国家比本国更优秀的法律制度或者弥补本国法缺欠的法律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7世纪上半叶,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资本主义制度的萌芽的出现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兴起,使得国家间的交流与联系不断的增多;另一方面,“三十年战争”的巨大创伤使欧洲各国彻底从自我满足之中醒悟过来。
在这样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各国都强烈意识到在确保各国领土完整自治和其内政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基础上实现和平共存是非常必要的,并愿意把各自的特殊利益置于这种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后。
因此,被称为“和战规则”的国际法通过国家间的协议而诞生出来。
但鉴于它“主要关注的是国家间管辖权的划分”,并各国企图在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分而治之”式消极共存,故称共处国际法。
虽然共处国际法奉行的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以实现国家间和平共处为目的,但它不能真正实现强国和弱国之间的实质意义上平等。
(二)第二代国际法——合作法国际社会上各个国家之间除了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外,还有一定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产生的基础,并随着国家间联系的加强而不断生长。
尤其是在二战以后,科技革命为国际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保证,在这种推动作用之下,国际之间的相互依存度不断提高,彼此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致使某些国家内部的保留领域转变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事项,就此共同利益空前凸显。
世界各国都深刻的意识到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和相同根本利益的实现仅仅靠传统上的“和战规则”是根本行不通的,必须创建一种新的国际规则或是国际合作方式。
当时,联合国体系的诞生则标志着国际法正式由共处法发展为合作法。
(三)第三代国际法——共进趋势的国际法国际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国际法的演进也不可能停止于合作法阶段。
冷战之后,特别是当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以及全球性环境问题和国际恐怖主义不断涌现,这就使各个国家之间逐步拓宽了彼此合作的流域。
同时,国际社会的利益形态又经历一次扩增:全球公共利益,即人类共同利益的兴起。
要想追求此种范围更加广泛的利益,各国的合作就不能停留在以前的层次上,由此推动合作国际法发生更高层次的演进:从合作国际法发展为“共进国际法”。
二、“共进国际法”概念及其特征(一)“共进国际法”教授在《向共进国际法迈步》中具体阐述了后冷战时期的国际法应为“共进国际法”的理由:“国际法在主体、形成、内容以及执行等方面在每一特定时代都展现出一些特定的时代精神:在冷战的顶峰时期,国际法的主题是共处;在缓和时期,是合作;而在后冷战时期的今天,则是共进。
‘共进’国际法包罗万象,因而是‘共同的’;在促进道德或伦理进步方面比在其他方面更为专注,而且以人类繁荣为其终极目标,因而是‘进步的’”。
这个概念与当前对国际法发展趋势归纳的相关理念,如“人权法”、“宪法化”、“人本化”等相比较,“共进国际法”能够从人类共同利益或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视角描述当前国际发的发展趋势,这就对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图景做了一个更加全面和更深层次的概括。
(二)“共进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演进与发展是与国际社会的变动紧密相关的,不同的阶段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共进国际法是在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由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演进而来,不同的时代背景就决定了有其自身的特征:1.它是实质平等的规则,能够为国际社会发展提供公平合理的法律保障,加快国际社会法治化进程。
就像国内法在一国社会发展中所起的法律保障作用一样,国际法在构建法治化的国际社会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从基本意义上来讲,国际法是上一种以各个国家或地区即国际社会主权者的相互沟通合作或相互协作为必要条件的法律体系,它在实现国际社会的民◆法学研究2013・6(上)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安定团结、持久和平发展与共同繁荣等国际社会法治化价值要求和价值目标上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各主权国家构建法治化国际社会的过程中,一般是通过参与国际条约的制定与修改以达到国际法的目的。
但是,由于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背景和基础下形成并发展的国际法并不能是国际社会实现真正意义或者说实质意义上的民主与平等,就导致了国际社会上的权利的法律保障不足、国际义务分配不合理等其他不公平的问题。
而“共进国际法”是各主权国家在平等、民主、自愿的基础上、为了追求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签订的,世界各主权国家或地区都遵守、认同并履行,能够实现国际社会上的真正的平等和公平,也就使得“共进”的国际法规则能够切实得到贯彻和落实,进一步让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和义务得到合理分配及其履行。
可以说,此时的“共进”的国际法作为一种被世界各国所共同认可的法律规则,为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2.它的立法参与者更加广泛,充分尊重各个国家的权利,促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发展。
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可以参与制定,也就是说并不是世界上每个主权国家或地区都在国际法的制定或修改的实践中有其对应的话语权。
此外,传统国际法的贯彻实施往往体现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上,而国际条约的制定与执行往往是几个国家之间的局部进行,国际习惯也往往被某些国家忽视。
而“共进”的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整体进行制定与修改的,即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有话语权,并且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
同时,此时的国际法作为整个国际社会的统一的法律规范并不存在差别实施的情况,为了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各个国家都会尊重彼此的权利并认真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共进国际法”的规范下,各个国家既能完全享受权利和认真履行义务,更能在国际法的制定和国际社会的发展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这也就加快了国际社会关系民主化发展进程。
3.它以维护全人类利益为目标,重视个人权利,强调集体权力和个人权利力并重。
“共进”的国际法是以维护全人类或者全世界的共同利益为最终目标的,其内在意志十分重视并要求充分尊重与保护人权,尤其是强调个人的权利、社会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的合理有效的配置,同时通过相关的国际条约设置并规定个人的生存发展权和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利,并保障个人政治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
“共进国际法”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强调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并重。
冷战后至今,对个人权利尊重和保护不论是在战争时期或者是处于和平时期都有相应的条约对其进行规定。
尤其是在当前国际社会中,一些区域性的人权保护直接规定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处于同一水平上,重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突显个人权利在国际法中重要地位,这样的安排与“共进”的国际法的宗旨不谋而合。
4.它所倡导的“差别责任”观念,使国际义务分配合理化,有利于人类和全世界的共同繁荣。
共同繁荣是国际社会良好有序发展的前提,没有全世界或全人类的共同繁荣,国际社会的健康发展就失去了基础。
很明显,当今世界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平衡发展”,所以在分配国际责任时考虑“差别责任”很有必要。
“差别责任”观念形成于冷战后相关国际法的实践之中,其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中“能者多为”的观点和“己在过去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发达国家在更大程度上比不发达国家需要对某些行为进行节制”的观点,对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
在“共进国际法”中这种“差别责任”观念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国际环境法之中,而是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得到落实。
“差别责任”原则似乎违反了法律不差别对待主体的重要原则,但经仔细分析便会发现,“差别责任”原则实际上在国际法的发展史上是一个很大进步。
这个原则把一国的能力与其责任连结在一起,这样就对能力相对小的国家不要求太多,而对有能力多作贡献的国家不要求太少;把一国过去行为与其责任连结在一起,就能够使“惩罚”得当。
可以说,“差别责任”原则以人类共同的情感、共同的理性、共同的期待为出发点,要求世界各个国家相互帮助,促进全人类的共同繁荣。
三、“共进国际法”发展趋势的可能性条件(一)全球共同利益或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发展新世纪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利益的交叉性和趋同性不断加强,这就使得关系到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共同利益的不断形成和深化发展,我们也可称之为全人类共同利益。
这种国际社会利益模式的这种演进:民族利益——国际利益——全人类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利益观念前进的一个显著特点。
而全人类共同利益完全不通于国家利益,也不可能仅仅是各国利益的简单加总,这是高于任何利益的一种利益形式,并且这种观念已经在国际社会上得到普遍的承认。
也就是说,当前国际社会的一切实践和努力,是对国际社会未来发展的一种探索。
在面临种种国际问题时,如外层空间和海洋的和平利用、臭氧层的保护、生态的保护、非殖民化、穷国的发展等,世界各国就必须团结起来以谋求世界的可持续发展。
所以说,全人类共同利益理念的出现是国际社会发展形式的需要,也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相应的,国际法的发展就必须考虑到这种国际实践,融入到自身的演化发展之中。
简单而言,国际法要做到以全人类利益为保护的对象和指导理念,就必须向“共进国际法”发展。
(二)国际法人本化趋势的影响当今国际法人本化的趋势越来越强烈,这种趋势必然要求以人类为本的发展理念摆在国际法的显著位置。
国际法以人类为本的发展思路的出现,是指现代国际法的相关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是以国家利益或是单个人权益为重点,而是核心在于维护和推进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这是这种趋势的宗旨。
在国际实践的历史发展之中,我们可以发现,在一定的情况下,国际法所所确立和维护的全人类共同利益并不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冲突,而是有一致性的;但在其他情况下,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与全人类共同利益存在很大差别,在这些利益之间就会发生冲突,这也就决定了国际法人本化或国际法以人类为本观念的必要性。
现代国际法中以人类为本的理念的确立时间并不长,但发展十分迅速。
迄今为止国际法不仅在一些传统的国际法部门或制度中注入了以人类为本的新成分,如海洋法中的国际海底制度、普遍性管辖范围的扩展;而且创建了一些新的以人类为本的国际法制度和部门,如最严重国际罪行的确立与惩处制度、外层空间法、极地法、国际环境法,等等。
这种以全人类共同利益为核心的国际法理念的出现与发展,极大的推动了国际法的“共进”趋势,这种理念与“共进国际法”的核心理念是相同的。
换句话(下转第38页)◆法学研究2013・6(上)仅依靠《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显然是不够的,而且该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由于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作为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措施,在立法层面短时间内不可能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司法解释这种方式对该制度予以细化和完善,增强其操作性。
司法解释需要细化和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范围,鉴于本文前面已详细论述其具体内容,此处便不展开,详见本文第三部分。
第二,关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案件的司法管辖。
首先是案件的地域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就被告”的管辖确认方法,对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案件应当由其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由于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是以地域划分,为便于审判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以及审判法院与公司登记机关对相关事务的协调,以公司所在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更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