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 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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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述-建设工程法规

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述-建设工程法规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2)建设法律制度的特征
经济性 技术性 行政性 综合性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3)建设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交易关系
及其他民事关系。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2 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2)法制统一 (3)责权利相一致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等
地方性 法规
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力,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 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法规
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
行政 部门规
规章

次于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 建设部以部长令形
构制定
式发布的规章
地方性 低于行政法规,低 规章 于同级或上级地方 性法规
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 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 ,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 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 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 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 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 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 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 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 ,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 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

建设法规第1章 建设法规基础知识

建设法规第1章    建设法规基础知识

案例导入
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吊销其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工程监测单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一定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处理。监理单位、土方开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 8名责任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被处以吊销执业证书、罚款、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罚。秦某、张某、夏某、陆某、张某、乔某等6人,犯重大责任 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5年。
1.2 建设法律关系
(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 享有权和中介组织等。
1.业主方
2.承包方
3.中介 组织
4.自然人
1.2 建设法律关系
(二)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 指向的事物。 它既包括有形的产品——建筑物,也包括无形的产品——各种服务。
案例导入
某市1栋在建住宅楼发生楼体倒覆事故,造成1名工人身亡。经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认定是1起重大责任事故。其直接原因是:紧贴该楼北侧,在短时 间内堆土过高,最高处达10m左右;紧邻该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 开挖深度4.6m。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 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
1.1 概 述
三、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 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
1.1 概 述
(二)法的效力层级 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 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法律之间 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 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建设法规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建设法规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调整对象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法律地位
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
1.1.2.建设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①义务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必须做。 ②禁止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禁止做。 ③授权性的建筑行为,即规定人们有权选择。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一块砖的故事(20110729)
2004年5月18日“温州中银大厦”因质量问题被炸毁
2009年11月,苍南 县龙港镇正在装修 的两间5层连体落地 房发生坍塌,7名装 修工人在坍塌前一 刻逃出民房,庆幸 逃过一劫。事故未 造成人员伤亡。
温州市泰顺县“矽肺病”案 ——保护不当引发的职业病
1993年,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县地方建筑工 程公司及个人陈益 校等从业主辽宁省交通厅、承包人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转包了 沈阳至本溪一级公路吴家岭隧道的工程。同年7月,转包人雇用 大批泰顺县农民进场施工。由于该工程地址为石英砂岩、石英岩, 二氧化硅含量高达97.6%,而转包人未能有效采取劳动安全防范 措施,致使民工吸入高含量的二氧化硅,患上“矽肺”职业病, 严重损害并危及了民工的健康和生命。 2000年9月,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这批受害民 工有196人被确诊患上“矽肺病”。同年11月,经有关劳动部门 鉴定,已分别构成二至七级伤残。已有数十人死亡。 2000年10月,受害者陆续向法院起诉,诉案多达39起。要求法院 判令被告人支付他们因工致残和死亡的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丧 葬费、工亡补助金等总计人民币2.0886亿元。这是全国首例群体 “矽肺病”工伤赔偿案
(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 法律上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

《建筑法规》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建筑法规》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建设用地使用权
2.物权的种类
目录
第1章
1.4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4.2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 • 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 在承包经营期内对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
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5.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1章
1.3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下列有关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但仅承担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时合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B.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人有权自行解决他如何向第三人
做出意思表示或是否接受第三人意思表示
第1章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的效力层级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目录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法律责任制度
第1章
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概念 • 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 联系的统一整体。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 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又称法 律部门)。
•法律特征 •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目录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二、案件审理 一审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为:原告供给邮电楼工程 工地的砖系承包方建筑公司委派的工地负责人建筑队联系购买, 且已用于该工地,所欠货款属实,故原告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给 付的主张合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对该欠款未及时找建筑公 司清结,所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建筑公司是邮电楼工程的承包修建方,同建筑队所签订的“联 营协议和实施细则”是承包方的内部民事行为,是建筑公司为 履行承包合同采取的方法,建筑队是建筑公司为履行承包合同 所委托的实施者,不是建筑公司承包权利、义务的转移或免除。 因此“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建筑公司 提出不是本案的被告和不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予支持。建筑队是购买原告货物的行为人,负有实际责任, 且是受建筑公司委托承建工程的实施者,因此所提出不承担责 任的主张不符合实际,不予支持。
2.工程建设法的作用 工程建筑业是与社会进步、国家强盛、民族兴衰紧密相 连的一个行业。 工程建设产品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史的一个重要标志。 工程建设管理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一个独立学 科,它由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四条腿支撑。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 工程建设法的作用就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 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 要,保障工程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1.1.4 建设法律关系 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
1.3.3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 1989年建设部组织了建设法规体系的研究、论证工作, 并于1991年制定出《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了梯形结构形式,所以我国将没 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这样的基本法律,而由城市 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工程 勘察设计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等8部有关 专项业务的法律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顶层,并由城市规划 法实施条例等38部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 1.4 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设法规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 公民实践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 守法三个方面。 建设法规的司法又包括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两方面。

一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一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新时期建造师基本要求:学法、懂守法和用法。

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的体系):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的整体。

部门法=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原则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的体系。

二、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三、法的形式和效力等级法的形式:创制形式和外部形式,具体表现为: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的等级效力;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法的形式决定法的本质。

(选择题考点: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

具体有:宪法、法律(某某法)、行政法规(某某条例)、地方性法规(某地某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某某规定、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法的效力等级: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使用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新的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使用的,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具体分为: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使用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使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与地方规章之间,不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备案和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该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节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筑法规知识点

建筑法规知识点

建筑法规第一章建设法律概述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即建设关系,也就是发生在建设管理活动和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

具体如下: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范、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调作用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行政强制性2经济性3技术性1授权2命令3禁止4许可5免除6确认7计划8撤销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某种管理权限,或具体的权力,对建设业进行监督管理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赋予建设法律管理主体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即禁止主体的某种行为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允许特别的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利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确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确定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人必须严格执行,违反指令性计划的行为,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指令性计划本身是可以变动的,但是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页是应该遵守的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和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2法制统一原则3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1反映在建设法规立法中,就是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2要求建设法律的立法确立建设市场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3要求建设法律的立法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建设法律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实现对建设行为的调整4要求建设法律立法本身具有完备性责权利相一致是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责任在建设立法上提出的一项1建设法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同一的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既是其权力,也是职责,责任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指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制度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3.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可分: 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可分:
(1)确定性规范 )
指规范的内容明确,结构完整,可以直接适 指规范的内容明确,结构完整, 用的规范。 用的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 )
指规范没有明确的行为模式或具体的法律后 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 的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的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0.4.法律规范的分类 1.0.4.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照规范的内容分:
(1)授权性规范
特点:即不强令人们必须做,也不禁止人们不得做。 特点:即不强令人们必须做,也不禁止人们不得做。 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如选民行使选举权。 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如选民行使选举权。
(2)命令性规范
特点: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特点: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儿童必须完 成义务教育。 成义务教育。
回答: 回答: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建筑工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建筑工 程法律关系主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 程法律关系主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建筑 工程法律关系内容。 工程法律关系内容。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责任公司与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 责任公司与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号的15 170号的 15层 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 170 号的 15 层 职工宿舍楼。 职工宿舍楼。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2年 12月 2002 年 12 月 , 美乐漆业有限责任公司筹建 15层职工宿舍楼 层职工宿舍楼, 15 层职工宿舍楼 , 通过履行正常的招投标 程序, 程序 , 将该工程委托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 公司承建。 双方合同约定: 公司承建 。 双方合同约定 : 洪江市建筑工 程第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美乐漆业 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号的15 层职工宿舍楼; 15层职工宿舍楼 号的 15 层职工宿舍楼 ; 工程总造价人民币 970万元 万元; 970万元;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应于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建设法律制度概论是法学的基础,是法律制度建设的起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法律制度的概念、功能、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法律制度的概念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统一全社会的行为规范,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法治手段来组织和实施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法律制度是法律的组织形式,是法律规范系统的总和。

二、法律制度的功能1.统一社会行为规范:法律制度通过建立一整套的法律规范,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达到社会统一行为规范的目的。

2.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制度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维护社会的秩序稳定。

3.保障人权利益:法律制度通过为公民和组织确权、保护权利,保障其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益。

4.保障公共利益:法律制度通过建立公共利益的保障制度,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三、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法律制度的建设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障法律制度的合法性。

2.全面性原则:法律制度建设必须全面、系统地覆盖社会各个领域,确保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3.适用性原则:法律制度建设必须具备适用性,即法律规范必须能够适应变化的社会情况和需求。

4.公正性原则:法律制度建设必须保障公正,即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公正、公平、公开。

5.稳定性原则:法律制度建设必须保证制度的稳定,即法律规范必须有连续性和延续性。

6.切实可行性原则:法律制度建设必须是切实可行的,即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四、法律制度建设的方法1.立法方法: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修订法律,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

2.行政方法:通过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行政法规、行政命令等法律性文件,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3.司法方法:通过司法机关运用法律规范并依法审判,维护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社会方法:通过社会组织和群众组织参与公共事务,倡导和规范社会行为,培育法治文化。

五、建设法律制度的意义建设法律制度的意义在于为社会提供可靠的行为规范,保证社会的秩序稳定,维护公正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考点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考点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考点一、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意义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对建设工程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是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有利于规范建设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建设工程的发展。

同时,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还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二、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内容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包括建设工程合同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应该遵循的原则和规则,保障了建设工程活动的正常进行。

1. 建设工程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活动的核心环节,它规定了建设工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法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应具备的要素、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保障了建设工程的合法权益。

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建设工程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建设工程的公平竞争,避免了弄虚作假的现象。

3.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建设工程施工是建设工程活动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的规范要求,保障了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活动的核心问题,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保障了建设工程的质量。

5.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法建设工程安全是建设工程活动的基本要求,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法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保障了建设工程的安全。

三、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建设工程活动,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 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 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第一节建设法律制度概论一、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建设法律制度概念(建设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法人、有关组织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律制度特征:(1)经济性(2)技术性(具有直接、具体、严密、系统特点)(3)行政性(以行政指令调整建设法律关系,方式有:①授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权限和权力。

②命令,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

③禁止④许可⑤免除,即对主体依法已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

⑥确认,即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确认是否存在、有效。

⑦计划⑧撤销,即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

)(4)综合性(涉及经济、金融、保险、工商、劳动、物资、环境、安全等领域。

)3、调整对象(范围):(1)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

(2)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平等、自愿、公平的横向协作关系)。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2)法律统一原则(建设法律制度与宪法、其它体系法律不应冲突)(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主体必须在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统一的)三、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实施1、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资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2、建设法律制度的实施: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队、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律制度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1)建设行政执法(检查监督、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2)建设行政司法(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和专门机关司法(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审理判决行为)(3)建设法律制度的遵守。

建设工程法律规章制度复习总结

建设工程法律规章制度复习总结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建筑师相关治理制度考点解析1、注册建筑师与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区不。

2、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类不:初始、连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3、注册建筑师的有效期:3年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5、必须有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治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6、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不限制:大型工程必须是本专业一级建筑师7、注册建筑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差不多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8、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9、监督治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10、相互告知义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差不多形式考点解析1、法律部门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爱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2、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3、法律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不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4、各法的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5、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地点政府规章三、宪法考点解析1、公民差不多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2、差不多权利的具体内容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3、差不多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1、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4、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建筑法规复习资料

建筑法规复习资料

第一章建筑法规概论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其法律效力:(1)、建设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们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2)、建设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它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

(4)、地方性建设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的由其所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具体包括: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建设行政的司法的内容: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

2,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以法向指定部门重新处理申请3,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调解,做出判断和裁决。

建筑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节建设法律制度概述识记: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

答:建设法律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法人、有关组织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经济性;技术性;行政性;综合性。

调整对象:一是建设管理关系;二是建设协作关系;三是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领会: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答: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主要表现:一是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二是要确立建设市场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三是要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四是要求建设立法本身具有完备性。

2、法制统一原则:建设法律体系的每一个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要求,且与其他体系法律也不应冲突。

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具体表现:一是建设法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既是权利,也是其责任或义务。

简单应用: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实施。

答:作用: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表现:必须为一定的建设行为,《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律制度的执法、司法、守法。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章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章笔记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最少考1分)(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重点中的重点)1、法的形式(一是考法的形式的制定机关、二是给定一个具体法律判断属于何种形式)(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6)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7)国际条约;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2、法的效力层级(主要考效力冲突解决的特殊规则,难点: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3)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4)特殊情况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人大和政府相互制约)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试题:下列法律中,属于行政法的是( )。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法律与案例 第一章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法律与案例 第一章

诉讼时效
(1)起诉权不消灭(法院仍应开庭审理,查明是否存 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2)实体权利不消灭,超过时效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 不得反悔; (3)诉讼时效只与请求权(债权)有关,与支配权、 形成权、抗辩权无关; (4)诉讼时效直接法定,当事人无权自行约定 。
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时效、短期时效、特
建设权利
内容 建设义务
四、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如建设合同的签订等。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1)主体变更。主体变更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数目增多或减少。主体变更、客体不变,相应权利、 义务不变,此时主体也称为合同转让。 (2)客体变更。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 的事物发生变化。可以是范围变更,也可以是性质 变更。
特点:
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法人的最高领导人 法定代表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特殊性 法定代表人变更并非意味着法人的变更。
三、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关系中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委托代理
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 委托授权的范围必须明确——如果授权不明给第三人造
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否则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 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问题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的注意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4、不得滥用代理权。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 己实施法律行为; ②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 个法律行为。(如律师既代 理原告,也代理被告)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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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节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一、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建设法律制度概念(建设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法人、有关组织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律制度特征:(1)经济性(2)技术性(具有直接、具体、严密、系统特点)(3)行政性(以行政指令调整建设法律关系,方式有:①授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权限和权力。

②命令,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

③禁止④许可⑤免除,即对主体依法已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

⑥确认,即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确认是否存在、有效。

⑦计划⑧撤销,即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

)(4)综合性(涉及经济、金融、保险、工商、劳动、物资、环境、安全等领域。


3、调整对象(范围):(1)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

(2)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平等、自愿、公平的横向协作关系)。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2)法律统一原则(建设法律制度与宪法、其它体系法律不应冲突)(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主体必须在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统一的)
三、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实施
1、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
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资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2、建设法律制度的实施:
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队、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律制度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1)建设行政执法(检查监督、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2)建设行政司法(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和专门机关司法(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审理判决行为)(3)建设法律制度的遵守。

第二节建设法律关系
一、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1、建设法律关系概念: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建设活动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
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建设法律关系特征:(1)综合性(涉及行政、民事、技术等方面法律法规)(2)涉
及面广、内容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

(3)受国家计划制约,以权利个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4)以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为主的,建设行政关系决定、制约、影响有计划因素的建设协作关系。

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参与者或当事人,国家,国家机关,法人,其它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内部单位,公民个人。

)(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主体为某客体设立权利、义务,从而产生法律关系。

)(3)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建设法律的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变更:(1)主体变更(2)客体变更(3)内容变更
3、消灭:(1)自然消灭(任务完结)(2)协议消灭(中途双方解除协议)(3)违约消灭。

四、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1、原因:一定情况下产生的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概念:指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

3、法律事实分类:(1)不包含当事人意志。

自然现象灾害,社会现象不允许。

(2)包含当事人意志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

第三节建设法律责任
一、建设法律责任概述
1、建设法律责任概念:建设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建设法律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

2、建设法律责任特点:(1)是不履行法律制度规定的义务引起的后果。

(2)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3)具有强制性。

(4)主要形式是行政法律责任。

(追究机关:司法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3、设立建设法律责任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2)协调性原则(与其它法律制度、责任相协调)(3)可执行性原则(明确具体法律,做到有法可依、能依。


二、处罚种类与处罚机关
1、处罚种类共六种:(1)刑事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行政法律责任(4)经济法律责任(5)违宪责任(6)诉讼法律责任。

2、建设法律制度责任:(1)刑事法律责任(最主要责任,违反刑法规定)(2)民事法律责任(私法责任,分为违约、侵权、不履行其它义务责任)(3)行政法律责任(公法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3、建设法律制度责任承担方式:人身、财产、行为(能力)责任等。

三、建设活动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1、建设活动纠纷调解:指发生建设活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由第三者从中调停、解释,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行为。

调解原则:(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

(2)必须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为基础。

(3)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法,否则协议无效。

(4)调解应制作书面文件,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

2、建设纠纷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特点:(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

(2)仲裁主体可以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

(3)仲裁客体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

(4)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有同等法律效力。

3、仲裁与司法审判区别:(1)管辖权的取得不同(司法审判属于强制管辖)(2)审理者的产生方法不同(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3)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有利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机密和维护商业信誉)(4)审理程序不同(仲裁有可选择性,司法审判完全强制执行)(5)审判监督程序不同(司法审判二审终审制,裁决一审终局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6)强制执行方法不同(司法是直接执行,裁决需借助第三者(申请法院)力量执行)。

4、仲裁解决纠纷的重要实际意义
(1)较强的自主性,当事人比较信任。

(2)程序简便宜行。

(3)开庭方式灵活,具有保密性。

(4)费用比较节省,尤其因及时处理纠纷从而节省时间。

5、仲裁的程序
具体程序: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直至仲裁庭作出裁决的程序。

操作规程:提出仲裁申请—受理仲裁申请—组成仲裁庭—开庭—调解—裁决。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建设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
1、建设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含义: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或者认为应当作为而行政机关未作为因其争议提起的行政复议。

2、建设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特点:(1)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因行政机关行使其管理职权而实施的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为所引起的争议。

(2)是一种依申请的法律行为。

(3)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建设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优点:(1)程序简便,只进行调查和书面审查,作出裁决。

(2)争议可以较快解决。

4、行政复议的申请流程:
当事人在接到处罚通知日起15日内,向处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复议机关对申请进行审理—作出复议决定。

(二)建设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含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性权益而引起争议,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法律制度。

2、行政诉讼特点:(1)被告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原告必须是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3)争议的行政行为不因原告起诉而停止执行。

(4)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5)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区别:(1)性质不同。

(2)受理范围和处理权限不同。

(3)审理程序不同。

(4)效力不同。

4、行政诉讼的申请流程:
当事人在接到处罚通知日起15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起诉—受理—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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