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犯罪案件量刑研究报告
抢劫法律案例研讨(3篇)
第1篇一、引言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等特点。
近年来,我国抢劫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本文以一起抢劫案件为切入点,对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研讨,以期对抢劫犯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件简介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同伙张某预谋抢劫某便利店。
案发当晚,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
在抢劫过程中,张某持刀刺伤店主,导致店主重伤。
李某、张某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李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便利店,侵犯了便利店店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并持刀刺伤店主,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均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明知抢劫行为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仍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四、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一)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实施暴力行为,并成功抢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既遂形态。
(二)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若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未能成功抢得财物,则构成抢劫罪的未遂形态。
抢夺案件调研报告
抢夺案件调研报告抢夺案件调研报告一、案件分析抢夺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为了获取他人财物,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犯罪行为。
本次调研主要针对抢夺案件的发生原因、作案特点、受害者特征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研究。
二、案件原因分析1. 经济原因:抢夺案件往往与犯罪嫌疑人的经济困难有关。
生活中的压力,无法满足基本需求以及追求高物质生活等因素,导致了一些人选择抢夺作为获取金钱的手段。
2. 教育背景:一些犯罪嫌疑人教育程度较低,对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容易被不良信息所引导,最终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3. 社会环境:社会治安状况不佳,法律意识薄弱,社会道德风气败坏等因素也是抢夺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
三、案件作案特点1. 作案地点:抢夺案件多发生在人员密集的地方,如商业区、公共交通站点、住宅区等,由于人流聚集,作案者能够更容易接近被害人并逃离现场。
2. 作案时间:抢夺案件多发生在夜间或者人员不够集中的时间段,作案者能够更好地逃离现场,减少被抓获的概率。
3. 作案手段:抢夺案件通常采取暴力手段,如持刀、持枪、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被害人交出财物。
4. 作案逃离:作案者常常选择逃离现场,通过各种手段躲避警方追捕,使破案难度增加。
四、受害者特征抢夺案件的受害者以普通市民为主,特别是女性、老人和孩子容易成为作案者的目标。
这些特定群体通常身体相对较弱,无法有效的自卫和抵抗,容易受到伤害。
五、预防措施1. 提高警惕:公民应该提高警惕,加强对周围环境的观察,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行为,及时向警方报警。
2. 加强自身安全意识:公民应加强自身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避免随身携带大量现金或贵重物品,尽量避免孤单行走或停留在荒僻地区。
3. 安装监控设备:在公共场所、住宅区等地方安装监控设备,可有效的监控犯罪嫌疑人的行动,提供作案线索。
4. 社会治安整治: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打击力度,减少抢夺案件发生的可能性。
抢劫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抢劫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影响社会安全和秩序。
在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已经有明确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抢劫罪定罪量刑有些问题出现了。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讨抢劫罪的定罪量刑若干问题,为完善我国刑法刑事立法体系提供参考。
二、研究问题和展开思路本研究将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1.关于抢劫罪的定罪标准是否合理?2.关于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是否公正?3.关于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是否满足应有的威慑作用?对于以上问题,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1.对抢劫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性质进行简单介绍,明确抢劫罪的犯罪类型和危害性质。
2.比较国内外有关抢劫罪的定罪标准,深入剖析现有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带来的影响。
3.分析我国现有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其实施情况,探讨量刑标准是否存在缺陷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
4.针对抢劫罪定罪量刑是否满足应有的威慑作用这一问题,将对相关研究和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本研究主要采取文献分析和实证调研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步骤如下:1.搜集有关我国抢劫罪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实践指南等相关文件,对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定罪标准、定罪量刑等进行梳理和分析。
2.比较多国抢劫罪的构成与定罪标准,了解不同国家的实践经验,并分析其可借鉴之处。
3.通过对我国相关案例的分析,调查抢劫罪定罪量刑是否满足应有的威慑作用,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影响。
四、预期结果和意义通过本研究,预期可以得到以下几个结果:1.准确认识抢劫罪本身,确定其性质和危害性。
2.深入了解抢劫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3.探讨改进抢劫罪的刑法立法和应对手段,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安全。
4.为完善我国刑法刑事立法体系提供参考,促进我国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直接侵犯了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
而在刑法中,抢劫罪是刑法上的重罪之一,对此类犯罪行为从
轻处罚容易引起社会舆论的反感,但过度的从重处罚也会影响司法公正。
因此,在抢
劫罪的量刑中需要考虑情节的轻重与具体情况的复杂程度。
当前,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适用的规定存在疑难问题,例如在何种情况下应该适用加重处罚,如何判断罪行严重程度等问题需要更全面、深入的研究。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适用的具体情况,探究相关适用标准,明确何种情况下应该适用加重处罚,帮助完善我国刑法立法,提高刑事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研究内容
(一)抢劫罪及其法律适用基础
(二)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适用的法律规定
(三)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适用标准及其判断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通过收集和整理相关法律文件和相关案例,分析加重处罚情节适用标准的形成和适用。
五、研究意义
本研究将为我国刑法修订提供参考,使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适用标准更加科学、公正,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启示,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的规范和公正。
抢劫法律案例研讨发言(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与我们法律工作息息相关的话题——抢劫法律案例。
抢劫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下面,我将结合一个具体的抢劫案例,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并就相关问题进行研讨。
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王某预谋抢劫某商业银行。
两人携带事先准备的刀具、口罩等作案工具,于深夜潜入该银行。
在进入银行后,李某用刀具威胁柜员,迫使柜员交出大量现金。
王某则负责望风。
得手后,两人逃离现场,并将赃款平分。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经过调查取证,将李某、王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分析1.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均可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客体: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抢劫行为,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2.抢劫罪的认定在本案中,李某、王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犯罪主体:李某、王某均年满十四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李某、王某抢劫的财物属于公私财产,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李某、王某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李某、王某使用刀具威胁柜员,迫使柜员交出大量现金,属于抢劫行为。
三、案件研讨1.抢劫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量刑如下:(1)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②抢劫财物价值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③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人财物的;④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⑤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⑥抢劫军用物资、武器装备的。
黎力抢劫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被告人黎力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侦查,黎力于2018年3月23日凌晨,携带刀具进入某市某小区,趁住户外出之际,撬锁进入住户家中,盗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
在逃离现场过程中,黎力被事主发现,双方发生搏斗,黎力持刀将事主刺伤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黎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黎力在2018年3月23日凌晨,携带刀具进入某市某小区,撬锁进入住户家中,盗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
2. 在逃离现场过程中,黎力被事主发现,双方发生搏斗,黎力持刀将事主刺伤后逃离现场。
3. 案发后,黎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黎力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黎力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黎力在2018年3月23日凌晨,携带刀具进入某市某小区,撬锁进入住户家中,盗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
在逃离现场过程中,黎力被事主发现,双方发生搏斗,黎力持刀将事主刺伤后逃离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黎力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被告人黎力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黎力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黎力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抢劫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黎力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2. 犯罪情节(1)犯罪数额黎力抢劫现金人民币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
(2)犯罪手段黎力采用撬锁、持刀抢劫的方式,手段残忍。
(3)犯罪后果黎力在抢劫过程中,将事主刺伤,造成轻伤一级的后果。
抢劫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但仍存在一些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抢劫案件一直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
本文通过对一起抢劫案件的详细分析,旨在揭示抢劫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为今后打击抢劫犯罪提供参考。
案件概述:2021年5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件。
犯罪嫌疑人甲持刀闯入被害人乙的家中,抢走乙的现金、首饰等财物,并对其进行了殴打。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5月17日将犯罪嫌疑人甲抓获。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甲,男,30岁,无业人员。
经调查,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因生活所迫,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 犯罪动机犯罪嫌疑人甲抢劫的动机主要是为了筹集赌资。
据其供述,案发前,甲沉迷于赌博,输光积蓄后,便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3. 犯罪手段(1)选择作案目标:犯罪嫌疑人甲在作案前,对被害人乙的住所进行了踩点,了解到乙家中存放有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
(2)实施抢劫:案发当天,甲携带刀具,闯入乙的家中,使用暴力手段,将乙制服,抢走其财物。
4. 犯罪特点(1)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嫌疑人甲在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乙进行了殴打,手段残忍。
(2)选择作案时间:甲选择在深夜时分作案,有利于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3)选择作案地点:甲选择在被害人家中作案,有利于实施抢劫。
5. 犯罪成因(1)社会因素:社会治安形势严峻,部分人法制观念淡薄,导致抢劫犯罪时有发生。
(2)个人因素:犯罪嫌疑人甲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沦丧,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措施1.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抢劫犯罪活动。
2.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3. 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
4. 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控,防止其走上犯罪道路。
5. 加强警民合作,提高破案率。
四、结论抢劫犯罪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犯罪行为。
通过对这起抢劫案件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抢劫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抢劫罪案件调研报告
抢劫罪案件调研报告抢劫罪案件调研报告一、调研概述抢劫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本调研报告主要对抢劫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以了解抢劫罪案件的现状、成因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二、案件数量和趋势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近年来抢劫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在大城市,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和交通枢纽,抢劫案件更加频发。
这些案件涉及各个社会阶层,不同年龄段的人也可能成为受害者。
三、案件特点1. 被害人多为行人或商店店主。
抢劫犯往往选择行人或财物较为丰富的商店作为目标,以获取更多的财物。
2. 抢劫手段多样化。
抢劫犯使用的手段既包括持刀、持枪威胁受害人,也包括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手段进行恐吓。
3. 涉案金额大。
由于抢劫罪的发生往往伴随着暴力威胁,所以被害人害怕反抗,被迫交出财物,导致抢劫罪案件涉案金额较大。
四、案件成因1. 经济因素。
部分抢劫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实施抢劫行为。
经济困难和就业问题导致一些人选择抢劫来获取生活所需。
2. 社会问题。
社会的不公平分配和对弱势群体的忽视,容易导致一些人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选择采取非法手段来解决问题。
3. 个人心理问题。
一些抢劫犯可能存在心理问题,缺乏正常的社会适应能力,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自身利益。
五、对社会的影响1. 经济影响。
经济损失是抢劫犯罪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的直接影响。
一旦发生抢劫案件,不仅会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还会使得受害人心理受刺激,从而造成经济问题和心理问题的叠加。
2. 社会秩序影响。
抢劫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影响了人们对社会治安的信心。
同时,抢劫罪案件在犯罪现场可能会引发恐慌,给社会造成消极的影响。
六、对策建议1. 加强警力部署。
提高警察的巡逻频率和警力部署,增加抓捕抢劫犯的成功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
2. 提高社会治安意识。
通过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减少抢劫犯罪实施的机会。
刑法中的劫罪案例探讨
刑法中的劫罪案例探讨刑法作为一门专门研究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学科,对于劫罪也有一系列明确的法规。
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财物的犯罪行为。
在刑法的定义和适用方面,劫罪有多种案例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
本文将从几个劫罪案例出发,探讨在不同情况下刑法对劫罪的界定、定罪和量刑等问题。
一、案例一:银行劫案在银行劫案中,犯罪嫌疑人使用武器、暴力等手段,强行闯入银行大楼,并以威胁人质的方式获取财物。
银行劫案往往具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预谋,犯罪手段极其危险和暴力。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银行劫案属于劫罪范畴,可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在定罪量刑方面,银行劫案属于严重刑事犯罪,对社会治安造成了重大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银行劫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物;情节极其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物。
根据具体案情及犯罪人员的主观恶性程度,法官可据此作出合理判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案例二:抢劫案抢劫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地方,对他人实施暴力、威胁等迫使对方移交财物行为。
抢劫案通常以个人作案,手段灵活多样,既有抢劫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方式,也有虚构事实恐吓他人移交财物的方式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案也属于劫罪的范畴。
针对抢劫案的定罪量刑问题,刑法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抢劫罪的处罚为:情节较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物;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物。
根据抢劫案的具体情节、伤害程度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灵活决断,并作出相应的刑罚。
三、案例三:强奸抢劫案强奸抢劫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的同时还强行对被害人实施性侵犯行为。
刑法论文抢劫罪研究
刑法论文抢劫罪研究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对抢劫罪进行研究,探讨其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预防和打击等问题。
一、抢劫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有抢劫的客观行为,即实施暴力或者威胁暴力,抢夺他人财物;二是要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非法的,有目的地实施抢劫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较为明确,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比如,是否包括对公共财物的抢劫行为?是否必须涉及到暴力或者威胁暴力?这些问题需要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二、抢劫罪的刑事责任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也应当相应严厉。
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中,除了对实施抢劫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外,还应当考虑到其背后的犯罪组织和犯罪团伙。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犯罪团伙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犯罪团伙的组织和活动。
三、预防和打击抢劫罪的措施为了预防和打击抢劫罪,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社会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公共场所的安全性,增加警力巡逻和防范力度。
其次,加强对抢劫罪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同时,加强对抢劫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抢劫犯罪分子的追捕和侦查力度,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此外,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国际合作来打击抢劫罪。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提高对抢劫罪的打击力度。
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抢劫犯罪,追缴赃款赃物,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四、结语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对抢劫罪进行了研究,探讨了其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预防和打击等问题。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论文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论文一、引言本文旨在通过对一起刑法案例的分析,探讨刑法的适用及其相关问题。
案例涉及一起抢劫罪案件,我们将通过对案件事实、适用法条和判决结果的详细分析,进行案例分析,以期对刑法的运用和司法实践产生一定的启示。
二、案件事实案件发生于20XX年元旦晚上,被告人张某以抢劫为目的,进入一家便利店。
张某持刀威胁店员,强行控制了店员并抢走了现金5000元,并逃离了现场。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张某被抓获归案。
三、适用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私财产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使用了刀具威胁店员,并控制了店员的自由,强行抢走了现金5000元。
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四、证据分析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收集了大量证据,其中包括:1. 现场勘查报告现场勘查报告认定了张某在便利店内行凶的事实,并发现了相关物证,如张某遗留的刀具。
这些物证直接证明了张某的犯罪行为。
2. 监控录像便利店内安装有监控摄像头,录像显示了张某持刀威胁店员、抢劫现金的过程。
监控录像为案件提供了直接的视觉证据。
3. 证人证言便利店员作为目击者提供了对案发经过的详细描述,并确认了张某就是抢劫现场的凶手。
证人证言为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证明。
五、辩护意见及法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提出了辩护意见。
张某辩称自己并非计划实施抢劫,只是因一时冲动,缺乏经济来源,才采取了抢劫的行为。
他还声称在作案过程中并未实施暴力伤害,只是威胁了店员。
法庭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理。
法庭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抢劫罪构成要件,他在便利店内使用了刀具威胁店员,并控制了店员的自由,抢走了现金。
尽管被告人没有实施暴力伤害,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因此,法庭作出了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
六、刑法运用与司法实践思考本案中,法庭正确运用了刑法,准确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并依法进行量刑。
入室抢劫研判报告
入室抢劫研判报告1. 事件概述入室抢劫是指不法分子通过暴力手段闯入他人住所、商店或办公场所,采取抢劫、掠夺等犯罪行为。
本报告旨在通过分析入室抢劫案件的特征和模式,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2. 数据分析2.1. 目标选择入室抢劫案件通常会选择目标明显的住宅或商店。
根据过去的案件数据分析,以下因素对目标选择产生影响: - 地理位置:案发地点通常位于人口密集的地区,或富人区附近,这些地区更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 社会经济因素:富裕度高的社区和商店更容易成为目标,因为这些地方可能存在更多的贵重物品和现金。
- 安全措施:缺乏有效的安全措施的住宅和商店更容易成为入室抢劫的目标。
2.2. 作案时间入室抢劫案件通常发生在以下时间段: - 白天工作时间:由于大多数人在这个时间段外出工作或上学,居住地和商店通常没有人,使得犯罪分子更容易实施犯罪。
- 晚上和深夜:在这个时间段,人们的警惕性通常较低,因此犯罪分子更容易逃脱。
2.3. 入室手段犯罪分子使用的入室手段通常包括: - 爆破:使用炸药或其他爆炸物品炸开门窗等入口。
- 撬锁:使用撬棍、撬棒等工具撬开门锁。
常见的目标是传统机械锁。
- 窗户:通过打碎窗户或撬开窗户入侵。
- 伪装:冒充修理工、快递员或其他身份进入目标地点。
2.4. 作案特征通过分析入室抢劫案件的特征,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犯罪分子通常单独作案,以减少被发现的风险。
- 案件中往往没有目击证人,因为入室抢劫通常在没有人在场或人们熟睡的时候发生。
- 犯罪分子通常携带武器,以威胁或攻击目标。
- 入室抢劫通常是快速的,犯罪分子通常在几分钟内完成犯罪行为并尽快逃离现场。
3. 预防措施为了减少入室抢劫案件的发生,以下预防措施可以采取: - 安装安全系统:包括监控摄像头、入侵警报、门窗传感器等,可以有效减少犯罪分子的入侵行为。
-提高警觉性:居民和商家应加强对周围环境的观察,特别是对陌生人的注意。
如果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警。
关于抢劫案的调查报告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思修社会实践报告学院:商学院班级:11经统学号:11245130:沈玮原告:人民检察院被告:钱晓山法官:陈碧莲案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诉钱晓山抢劫案情: 关于此案件的案发过程是在1997年12月年底,被告人钱晓山刚回到上海不久,在经常玩的场所结识了几位朋友,当然这些朋友都会赌。
,在快要过年时因为身上没有钱,所以决定去能够赚很多钱的赌场赚一些回家。
很巧的是被告人的老乡李长学此时正好来上海,两人聊起赌钱的事情,发现常州这样的地方还是有很多的,于是李长学邀请被告人去常州玩玩,当时留下了自己的号码就先行离开了。
被告人于是和那几位好朋友商量这件事,最终决定自己先去打探打探下消息,然后再告知那几位好友关于那的情况。
到常州后就一直居住在老乡的家里,两天里,老乡李长学带着被告人玩了多地方,同时也结识了一位叫做张贺文这样的有钱人,也在这时他上海的朋友也就来投奔他,身无分文的他们一直靠着钱晓山混日子,他们就在钱晓山居住的地方附近的宾馆住下。
也就此他们每天去不同的地方进行赌博,当然也有抽老千〔被告人说自己不会〕,但是血本无归反而越赔越多,很不甘心就这样回去。
当然在钱晓山看来,他自己说当时一心想回家,并没有想抢劫,只不过那几个哥们说要去赌赌钱,也就容许了第二天离开。
于是钱晓山说带他们几个去周围看看是否有地方赌钱,当天晚上就包了一辆黑车,并且向车主询问了联系方式,在勘察过后,三人一起来到宾馆讨论,但是没说都要抢劫的事情。
第二天那几个哥们又叫钱晓山打给那个司机,司机也问了他一些事情,只不过就是这样敷衍的说了过去,并没有详说什么。
后来,钱晓山〔之前不成认,后来招供〕说道,当时看见那两个人手提了一个包出来,还看见拿着斧头,于是心里面也就有些害怕,并没有敢多问什么。
他们来到了那天晚上巡视的几个地方,第一个是卖牛肉的,但是并没有人在家,于是寻找下一个目标,还是一样,没人在,后来去了张贺文家,被告人说自己当时就下了车但是没有离开车,没过几分钟就回到车上,而自己的好哥们他们两个去敲门。
案件分析报告(3篇)
案件分析报告(3篇)案件分析报告(通用3篇)案件分析报告篇1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
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
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
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我国抢劫案例分析报告
我国抢劫案例分析报告近年来,我国抢劫案件呈现出一定的增加趋势,给社会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威胁。
本文将对我国抢劫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犯罪现象,并探讨可能的预防措施。
第一起案例发生在某城市的一个晚上。
一名年轻男子在一个人行道上行走时,突然遭遇两名持刀抢劫犯。
抢劫犯带走了他的手机、钱包和其他贵重物品,然后逃离了现场。
案件发生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并利用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的描述,迅速锁定了嫌疑人。
最终,抢劫犯被捕,并被判处重刑。
第二起案例发生在一个小城镇的一家便利店。
两名歹徒冲进店内,威胁店员并夺走了现金。
他们随后逃离现场,将店员留在恐慌和震惊中。
警方迅速响应,并展开了搜索和侦查行动。
几天后,警方逮捕了两名嫌疑人,并收回了被盗的现金。
这次抢劫案的成功破案率给了社会以信心,表明警方能够有效应对这类犯罪。
第三起案例发生在一个人迹罕至的山区。
一名游客在登山途中遭到持刀抢劫。
由于案发地点偏僻,目击者很少,这给案件的破案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尽管警方迅速展开了搜索行动,但凶手仍然逍遥法外。
这起案件说明了在偏远地区,犯罪分子的作案难以被及时阻止和破案。
综上所述,我国的抢劫案例中存在一定的多样性。
一些案件在警方的及时干预下成功破案,而另一些案件则在破案难度和时间上面临一定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预防抢劫案,我们需要综合使用各种手段,如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加强警方的巡逻和侦查能力,并采用科技手段,如安装监控摄像头和加强网络安全,以提高犯罪的阻止和打击效果。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更加有效地应对抢劫犯罪的威胁,确保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抢劫法律案例研讨(3篇)
第1篇摘要: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侵害对象广泛等特点。
本文通过对一起抢劫罪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问题,以期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
近年来,抢劫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因此,对抢劫罪进行深入研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王某因生活所迫,心生邪念,预谋抢劫。
当日晚,王某携带一把匕首,来到受害人张某的家中。
王某进入张某家中后,用匕首抵住张某的颈部,要求张某交出钱财。
张某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没有反抗,将身上的现金全部交给了王某。
王某得手后,逃离现场。
三、案例分析(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被告人王某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 犯罪客体: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符合抢劫罪的客体要件。
3. 犯罪主观方面: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4. 犯罪客观方面:王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张某的财物,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二)抢劫罪的犯罪形态1. 完成犯:王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成功劫取了张某的财物,属于抢劫罪的完成犯。
2. 未遂犯:如果王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张某反抗或其他原因未能劫取到财物,则属于抢劫罪的未遂犯。
(三)抢劫罪的刑事责任1. 犯罪情节:王某在抢劫过程中,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抢劫罪的从轻处罚情节。
2. 犯罪性质:王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抢劫罪。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情节,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抢劫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也伴随着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
其中,抢劫案件的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报告将针对一起典型的抢劫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揭示抢劫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范措施。
案件简介:2019年4月15日,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抢劫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人员。
案发当晚,李某携带刀具,窜至某小区一住户家中,以暴力手段抢劫住户现金及贵重物品。
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次日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
二、案件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1)年龄结构:犯罪嫌疑人李某28岁,属于青年年龄段。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抢劫犯罪的主体以青年和中年为主,这可能与他们的心理、生理特点及社会经历有关。
(2)职业结构:犯罪嫌疑人李某无业人员,这类人群在抢劫犯罪中占有一定比例。
无业人员由于生活压力较大,容易产生犯罪心理。
2. 犯罪动机分析(1)经济需求: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生活无着落,产生抢劫的念头。
经济压力是导致抢劫犯罪的主要动机之一。
(2)报复心理: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作案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了暴力侵害。
这表明,部分抢劫犯罪者具有报复心理。
3. 犯罪手段分析(1)暴力手段: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作案过程中,使用了刀具进行暴力抢劫。
暴力手段是抢劫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
(2)选择作案地点:犯罪嫌疑人李某选择在夜间作案,且选择居民区作为作案地点。
这表明,犯罪分子在选择作案地点时,会考虑目标物的易得性和自身的安全。
4. 犯罪特点分析(1)作案时间:犯罪嫌疑人李某选择在夜间作案,这有利于其逃避警方的追捕。
(2)作案地点:犯罪嫌疑人李某选择居民区作为作案地点,这有利于其寻找作案目标。
(3)作案对象:犯罪嫌疑人李某选择单身女性作为作案对象,这有利于其快速获取财物。
三、案件成因分析1. 社会因素(1)社会治安状况: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总体稳定,但部分地区仍存在治安问题,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机会。
法律抢劫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10月,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
被害人陈某在回家途中,被两名犯罪嫌疑人以暴力手段抢劫,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
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离现场,警方经过侦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二、案件经过2019年10月某日晚,被害人陈某在下班途中,途径某市某小区附近。
当晚,陈某行走至该小区门口时,被两名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拦住。
李某、张某以暴力手段,抢走了陈某身上的500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
陈某因惊吓过度,未能及时报警。
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离现场。
三、案件侦破陈某在回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展开侦查。
通过调取现场周边监控录像,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过进一步侦查,警方掌握了李某、张某的详细信息,并成功将两人抓获归案。
四、案件审理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被警方抓获后,依法被刑事拘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李某、张某进行了审理。
五、案例分析(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非法占有目的:抢劫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2.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罪必须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无法反抗或不敢反抗,从而强行劫取财物。
3. 强行劫取财物:抢劫罪必须强行劫取财物,即犯罪分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二)抢劫罪的定罪量刑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抢劫罪。
1. 非法占有目的:李某、张某抢劫陈某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李某、张某采用暴力手段,抢走了陈某的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暴力方法。
3. 强行劫取财物:李某、张某强行劫取陈某的财物,使陈某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抢劫数额巨大的;(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3)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恶劣的;(4)抢劫军用物资、武器装备的。
关于抢劫案件法院判决情况分析报告
关于抢劫案件法院判决缓刑的情况分析抢劫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历来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2007年至2008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482件983人,而抢劫案件有117件305人,占受案总数的24.3%,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抢劫案件有108件279人,其中未成年人158人,在校学生有55人;判处实刑的有68件136人,其中未成年人51人,在校学生8人;判处缓刑的有40件143人,占37%,其中未成年人107人,在校学生47人,农民29人,无业68人,小学文化14人,初中文化75人,高中文化20人,中专文化34人。
一、从以上统计反映出的特点。
1、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判处缓刑的抢劫案件中未成年人居多,有107人,占74.82%;其次在校学生为47人,占32.87%。
2、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员多是男性,文化水平不高。
从相关统计显示抢劫案件中女性仅为3人,且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多为初中文化,占52.45%。
3、从近两年的数据显示判处缓刑的抢劫案件中的被告人均是本地人,这方便于缓刑期间内的考察与回访。
二、浅析我院公诉案件判处缓刑的主要原因。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
据此结合我院对公诉抢劫案件的情况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有六大因素决定了本院抢劫案件的缓刑判决率。
1、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受害者多为轻微伤。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
所以两院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
2007年-2008年在我院审查起诉的抢劫案件中(数据)。
如: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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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县抢劫犯罪案件量刑情况调查【论文摘要】通过对于镇原县2009-2011年上半年所有抢劫类案件的量刑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有过半数的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
在对于影响此类案件轻刑因素进行分析后,认为虽然该类案件的判决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等处罚条件,但量刑时仍应严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防止重罪轻型化趋势,同时坚持量刑均衡,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以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抢劫罪量刑缓刑Zhenyuan County robbery sentencing survey of criminal cases Abstract:For 2009-2011 the original county, town, the first half of all robbery types of cases the sentencing analysis, found that a majority of the defendants were sentenced to three years imprisonment or declared suspended. Although the judgment of such cases in line with statutory lighter, reducing the punishment condition, but should still be adherence to the principle of responsibility and punishment consistent with the sentencing, to prevent a felony light trend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such cases light punishment factor, while upholding the balanced sentencing, when the width is wide, when strict is strict, in order to better implement the Criminal policy, maintenance of social order.Keywords:Robbery;Sentencing ;Probation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1]抢劫罪作为一种严重侵害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发案率较高,历来是打击的重点,我国刑法亦对于抢劫犯罪规定了较严厉的刑罚。
为了解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刑罚裁量情况,笔者对镇原县2009年至2011年6月以抢劫罪名判决的案件量刑情况进行了统计,在此基础上对于量刑特点及影响量刑的因素做出了分析。
在所有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有203起,涉案人员446人,占总人数的86.7%。
团伙犯罪占总体犯罪的绝大多数。
共犯人数基本上集中在2人到6人,最多的达到16人。
在515名涉案人员中,30周岁以下的有484人,占总人数的94%,其中未成年人有184人,占总人数的36.5%。
未成年人占到三成,究其原因,未成年人没有就业技能或没有经济来源,在无法控制自己的物质欲望情况下走向犯罪道路,选择抢劫这种暴力侵财型犯罪。
经过调研,涉案人员中初中以下水平的人员有434人,占总人数的84.3%。
与上述年龄偏低相联系,因文化程度、年龄层次相对偏低,在社会上没有就业竞争力,该类人员遂选择抢劫犯罪这种非智力、无技术要求的暴力型犯罪获取非法利益。
一、镇原县抢劫犯罪案件的量刑总体情况(一)实刑与缓刑不匹配资料显示,2009年至2011年6月镇原县已判决抢劫案件共273件、515人 ,其中判处实刑的有378人,宣告缓刑的有131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有6人。
整体量刑情况如下表所示:表1.镇原县抢劫犯罪总体量刑(二)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以缓刑为主。
三年中共有435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过半数的被告人均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有三分之一被宣告缓刑,宣告缓刑的人员中94.2%系未成年人,且全部缴纳罚金。
未成年人共有184人,近四分之三被宣告缓刑。
具体情况见下表:量刑合计 缓刑、免于刑事处罚3年以下(不包括3年) 3年以上10年以下(不包括10年) 10年以上 共同犯罪137 24 221 53 435 比例34.5% 5.5% 50.8% 12.2% 100% 未成年人131 3 23 27 184 比例 71.2% 1.6% 12.5% 14.7% 100% 表2.镇原县抢劫犯罪量刑情况分表(三)在抢劫案件中宣告缓刑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占比例较大。
表1可见,三年来以抢劫罪判处的案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7.4%,同时宣告缓刑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占到总人数的54.7%,按照法律规定,抢劫罪量刑起点为三年,但实践中在起点之下量刑所占比例过半。
笔者据此对于宣告缓刑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的逐年判决进行了统计,结果如下:年份判决总人数 宣告缓刑(人) 所占比例 三年以下(人) 所占比例 2009年166 48 28.92% 51 30.72% 2010年291 70 24.05% 80 27.49% 2011年上半年58 13 22.41% 20 34.48% 合计 515 131 25.4% 151 29.3% 表3.2009-2011宣告缓刑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情况上表可见,三年中宣告缓刑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虽然有所区别,量刑人数(人) 所占比例 宣告缓刑、免于刑事处罚137 26.6% 三年以下实刑(包括三年)151 29.3%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包括十年)189 36.7% 十年以上38 7.4% 合计 515 100%但是总体所占比例皆在50%左右,也就是说三年中在量刑起点之下处罚的人数为一半左右。
上表同时可以看出,宣告缓刑和执行实刑的人数大抵相当。
这是镇原县抢劫罪量刑的一个重要特点,为什么三年以下量刑的比例会过半?影响此类判决的因素又有哪些?我将结合统计数据对此做分析。
二、分析抢劫罪量刑的因素抢劫罪的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其认定犯有抢劫罪的人裁量决定刑罚的审判活动。
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也是对行为人定罪的结果。
[2]影响量刑的因素,我们称之为量刑情节,即人民法院在对抢劫犯罪量刑时,必须依据的各种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法定刑和酌定的事实或情形。
[3]而作为法官也很难在每一个案件都保持同样的状态。
(一)以法定情节为主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务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入户抢劫的,这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
入户抢劫是近年来镇原县抢劫罪中并非常见情形。
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
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
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
第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
这种抢劫一般是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及所载财物实施的,不应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
这在当地来说案发较少。
第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银行,包括国家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建筑物内对其财物进行的抢劫,也包括对正在行驶途中的这些单位所属运钞车辆中的财物等实施的抢劫。
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行为一旦得逞,抢劫的钱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随着严重的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但是在调查过程中没有一起发生。
第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
而在本地以团体作案为诱因,多次抢劫案件高发。
第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
由于抢劫是以当场使用暴力或胁迫,所以在该镇抢劫案中,多有重伤。
(二)酌定情节为辅酌定量刑情节是否具有法定性,我国刑法学术界存在争议,大致可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酌定量刑情节并非法律或者说刑法没有规定,而是刑法没有明文具体规定。
因此,酌定情节仍具有法定性。
否定说认为,酌定量刑情节不是法律规定或者说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
因此,酌定情节不具有法定性。
[4]在审判业务中,当案件的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并存时,应按法定量刑情节优于酌定量刑情节的原则处理。
往往大多数人认为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相比较影响量刑的能力相对较弱。
笔者则认为,酌定量刑情节是基本量刑情节,它存在于各个具体案件中,而法定量刑情节是特别量刑情节,不具有普遍性。
作为量刑基础的酌定量刑情节来说,酌定量刑情节较法定量刑情节更具有普遍性和适用性。
我国刑法绝大多数犯罪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刑罚如何裁量?在没有法定情节的时候,在法定刑那个较小的范围选择刑罚,在有法定刑情节的时候,从宽,宽到什么程度?从严,严到什么程度?都面临着确定一个量刑基础问题,这个问题法定刑本身无法解决,法定情节也无法具体解决。
这就需要选定一些情况作为量刑的基础。
这些情况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是由审判机关根据具体犯罪掌握的情节,这些情况就是决定量刑基础的酌定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