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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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24年度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目的
建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制 度,规范继续教育行为,提高一 级建造师队伍整体素质。
4
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一级建造 师继续教育管理。
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 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以及拟申请 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人员。
2024/2/2
5
管理原则与方针
2024/2/2
ABCD
2024/2/2
灵活安排学习时间,不受 地点限制
需要完成在线测试和作业 ,获得学分认证
14
学术交流与研讨
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会议、研 讨会等活动
与同行专家进行深入交流和探 讨
2024/2/2
了解行业最新动态和前沿技术
提交论文或报告可获得相应学 分
15
企业内部培训
01
由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 进行
加强师资培训
定期组织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23
教材编写与审定
制定教材编写标准
结合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教 材编写标准和规范。
组织专家编写
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工程师等共同编写 教材。
严格教材审定
建立教材审定制度,确保教材内容的质量和专业 性。
2024/2/2
24
2024/2/2
32
制定经费保障政策,明确继续 教育经费的来源和渠道。
2024/2/2
设立专项经费
设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专项 经费,用于支持师资队伍建设 、教材编写、培训场地建设等 。
鼓励社会投入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个人对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进 行投入和支持。
落实相关政策

一级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一级建造师的注册与资格认定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格认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执业范围与职责具体执业工程项目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责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继续教育与培训培训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继续教育时间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监督与考核机制考核周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督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总则111 为加强对一级建造师的执业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执业的人员。

12 一级建造师的注册与资格认定121 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的单位;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122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单位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资格证书、身份证明、聘用合同、继续教育证明等。

123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124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准予注册的,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级建造师新政策

一级建造师新政策

一级建造师新政策
一、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二、“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三、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四、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五、《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

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六、注册条件要求。

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七、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

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八、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九、继续教育。

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一级建造师多久继续教育一次

一级建造师多久继续教育一次

一级建造师多久继续教育一次住建部规定一级建造师持续教育是三年一次,即三年一个周期。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持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一建证书注册三年后,就要及时进行持续教育,持续教育由省住建厅和住建局组织和操作,属于政府行为。

通过持续教育能使注册建造师及时掌握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知识系统,进而可以提升工程施工的管理水平,一级建造师持续教育有学时规定,具体参照以下内容: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持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持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实的,可充抵持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持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2一建延续注册要持续教育吗一级建造师执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一级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级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3年有效期满必须要持续执业的,必须要完成持续教育后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限制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一建注册许可条件: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持续教育标准。

一建申请延续注册的所必须材料:(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作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作、人事、工资关系证实;(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持续教育要求证实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3非全日制学历能不能报考一建一级建造师报考要求考生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且同时满足相应的工作年限要求,其中学历、学位为经过一般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取得的学历和学位,以及他国承认的学历、学位,因此不管是全日制学历,还是非全日制学历,只要满足一级建造师报名要求就可以报考一建。

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办法
第六条 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应遵循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其相关部门政策法规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信息实行网络化管理。证书信息由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管理并汇总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行登录相关网站进行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信息查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内容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其相关部门继续教育政策法规规定不相符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所在地市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小组意见
评审小组签名:
年 月 日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由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适时推行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信息化工作。继续教育机构应按照开展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参训人员参加考试(考核)。
第十七条 参加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等网站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培训学习且考试(考核)合格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获得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该证明作为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是办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培训机构建立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单位实施,出具评估意见。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机构通报表扬,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机构不再列入网上公布名单。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第九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国家一级建造师管理办法

国家一级建造师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更新和提升的一种学习制度,旨在保持一级建造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适应社会发展和建筑行业的需求变化。

根据国家计划经济体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经济管理办法》中规定,一级建造师证书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需要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通过考试后方可继续从事一级建造师的工作。

1.学时要求: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参加一定学时的培训,通常为40学时。

这些学时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包括法律法规、工程经济、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选修课程根据一级建造师的专业特长和需要进行选择。

这些学时必须在有效期内取得,否则证书将被注销。

2.培训机构要求: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须选择正规的培训机构进行学习。

这些培训机构要有一定的资质和教学经验,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

一般来说,建设部认可的建筑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进行继续教育的权威机构。

3.考试要求: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完成后需要参加考试,考核内容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知识点。

考试形式主要有笔试和面试两种,通过考试后方可继续有效地从事一级建造师的工作。

4.注册管理: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和考试成绩都需要进行注册和备案,由办理一级建造师注册事务的部门进行管理。

一级建造师应及时将学习证书和考试成绩报送给注册部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注册,以确保证书的有效性。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目的是确保一级建造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不落后于行业发展需求,促进建筑行业的和发展。

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一级建造师能够更好地应对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制度也为建筑行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人才培养和选拔机制,提高了行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总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是一种必要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提高建筑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发展。

一级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级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级建造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一级建造师管理,提高建筑项目的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一级建造师管理工作,涉及一级建造师的资格认定、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一级建造师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依法、独立、自主、自律进行管理。

第四条一级建造师管理工作应与国家建设工程资质管理制度相配合,保持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五条一级建造师管理应当与工程管理相结合,与企业管理和职业管理相互衔接,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事项由国家建设工程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于违反一级建造师管理制度的行为,建设工程资质管理部门应及时查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对于一级建造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设工程资质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章一级建造师的资格认定第九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二)具有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三)在工程建设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在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的管理经验;(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质量保障能力;(五)健康状况良好,没有违法记录。

第十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下列专业技术资格之一:(一)具有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城市规划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者副高级职称;(二)在相关领域拥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第十一条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经过国家建设工程资质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方可具备一级建造师资格。

第十二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负责,并严格履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后,如果发生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应当限期整改或进行复审,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一级建造师资格。

第三章一级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一级建造师有以下权利:(一)参与工程项目的评估、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阶段工作;(二)参与工程结算、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三)提出对工程施工和监理等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四)获得相关工程业绩的认定,提高专业技术职称;(五)依法获得相应的工程奖励和基本保障。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建筑工程师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师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得到持续提升,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本文将介绍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及其重要性。

一、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1.学时要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通常要求工程师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时,以确保其持续学习和更新知识。

具体学时要求因地区而异,一般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工程师需完成一定数量的学时。

2.学习内容:继续教育的内容涵盖了建筑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建筑设计、施工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工程安全等。

工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领域和需求选择相应的课程进行学习。

3.学习方式: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提供了多种学习方式,包括线上学习、线下培训、研讨会等。

工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学习方式。

4.考核要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通常会进行考核,以评估工程师的学习成果。

考核方式包括笔试、面试、论文等。

通过考核,工程师可以获得相应的学时和继续教育证书。

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重要性1.保持专业竞争力:建筑行业变化快速,新技术、新材料不断涌现。

通过继续教育,工程师可以及时了解行业最新动态,掌握最新技术和知识,保持自己的专业竞争力。

2.提升工程质量:建筑工程的质量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继续教育,工程师可以学习到最新的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方法,提高工程质量,降低事故风险。

3.提高专业水平:继续教育可以帮助工程师深入学习和研究自己专业领域的知识,拓宽专业视野,提高专业水平。

只有不断学习和积累,工程师才能在建筑行业中不断成长和发展。

4.满足法律要求: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建筑工程师的注册和继续教育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工程师可以满足法律要求,确保自己的执业合法合规。

5.促进职业发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可以为工程师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

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

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

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部制定了《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四月十日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一、注册管理体制第一条为规范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部)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初始注册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策

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策

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策
根据建设部最新发布的政策,在2021年起,一级建造师需要
进行继续教育以保持证书的有效性。

具体政策如下:
1. 学分要求:一级建造师每五年需要完成一定学分的继续教育培训,学分要求将根据不同专业进行具体规定。

2. 培训形式:继续教育可以采取线下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进行。

建设部将会与相关培训机构合作,提供多样化的培训课程。

3. 学习内容:继续教育的内容将涵盖一级建造师所需的新技术、新法规、新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机构将根据实际需求开设相关课程。

4. 学习时间:一级建造师可以根据个人的时间安排进行学习,可以选择在非工作时间或休假期间进行培训。

5. 考核要求:一级建造师需要在完成继续教育后,参加相关的考试或评估,以验证学习成果。

考核结果将作为继续保持证书有效性的依据。

通过实施这一新政策,建设部希望能够提升一级建造师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保证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竞争力和服务质量。

同时,也为建筑行业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人才培养和管理体系。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一、注册管理体制第一条为规范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部)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初始注册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5.12.15
•【文号】建市监函[2015]202号
•【施行日期】2015.1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
通知
建市监函[2015]20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行业协会: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中关于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的要求,请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过程中,不得指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同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中第四条、第五条失效。

我司将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进一步修订,另行颁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5年12月15日。

一级造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一级造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一级造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一级造价师是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的高级技术人才,需要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行业的发展。

因此,一级造价师需要参加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以保持其职业资格的有效性。

一级造价师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如下:
1. 学时要求
一级造价师每年须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其中,不少于6学时应为国家规定的公共课程,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学习。

剩余的14学时可以自主选择参加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学习,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2. 学习形式
一级造价师可以通过线上学习、面授培训、研讨会、学术讲座等多种形式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同时,也可以参加国内外的业务考察、学术交流、实践调研等活动,以拓宽自身的视野和经验。

3. 学习内容
一级造价师的继续教育内容应围绕建筑工程造价、工程咨询、投资咨询、工程管理等方面展开,深入学习行业前沿技术、新兴趋势和政策法规等领域的知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总之,一级造价师需要不断学习、更新知识,以适应市场和行业的发展变化。

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成为行业的佼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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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以下全文: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
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编写综合教材,建立测试题库。

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编写、拟定课程学分,并编制专业测试命题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工作。

第七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综合教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三)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专业相关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

(三)工程项目管理案例。

第九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
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学习后,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注册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学分累计达到要求的,可在相应网站自行打印带二维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部分学分。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学分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二)参加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分;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10学分。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充抵认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继续教育学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责任,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其聘用单位应重视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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