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最新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安部公通字[2001]97号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安全工作。
为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本文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原则1.生命和财产安全优先原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应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优先考虑对人员和财产的有效保护。
2.综合评估原则。
对于各类单位来说,其消防安全重点性是一个综合评估的结果,需要综合考虑单位规模、场所特点、人员密集程度等因素。
3.防范实际需求原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重点进行合理确定。
4.差异化管理原则。
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单位应采取差异化管理,根据其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管理。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1.公共聚集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馆、会议中心等人员聚集密集的场所。
2.重要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公共服务设施。
3.大型工矿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煤矿、钢铁、机械制造等规模庞大、生产设备复杂的工矿企业。
4.交通枢纽。
包括但不限于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重要的运输和交通枢纽。
5.重要文物保护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珍贵文物的重要单位。
6.高层建筑。
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宾馆、商务楼、住宅楼等高层建筑。
7.典型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粮食仓储、危险化学品仓库、垃圾处理场、加油站、油库等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典型场所。
8.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美容机构、娱乐场所、酒店等存在火灾风险的单位。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要求1.消防设施完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和标志等。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最新版)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2、对“重要的科研单位”的补充确定:
(1) 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2) 承担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 科研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科研单位;
(4)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超过200公斤的科研单位;
(5) 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江苏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2〕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以及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
具体界定标准如下:(一)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易燃易爆单位:年产(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易燃气体或10万立方米以上易燃液体的生产、储存单位。
(三)高层、地下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除上述标准外,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其他火灾高危单位。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法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每月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且至少有2人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人员应取得相关从业资格;普通员工应熟知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特性,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具备组织引导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每月开展全面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立即整改消除;对不能立即消除的,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部门和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逃生设施以及消防救援场地、灭火救援窗、消防车通道等实施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
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
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根据国家消防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市消防部门决定对2023年度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界定。
现将相关标准公告如下: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1. 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等。
2. 物资储存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仓库、库房、物流中心、加油站、化工厂、危险品仓库等。
3. 高层建筑:指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或地上建筑层数超过6层的建筑物。
4. 地下建筑:指地下建筑层数超过2层或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建筑物。
5. 特殊行业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娱乐场所、地下工程、地下矿井等。
6. 其他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消防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其他单位进行界定。
二、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1.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油库、气体储存站、危险品仓库等。
2. 电力设施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发电厂、变电站、电力设备生产厂、电力供应企业等。
3. 高温作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冶金企业、玻璃厂、炼油厂、钢铁厂等。
4. 高温高压设备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锅炉房、压力容器生产企业、化工设备生产企业等。
5. 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消防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其他单位进行界定。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要求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规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规则一、申报主体重点单位申报主体为符合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符合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以产权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特殊情形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一)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建筑物本身符合界定标准且有统一产权单位的,应当独立申报。
(二)位于不同县(市、区)但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各自符合界定标准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独立申报;位于同一县(市、区)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下属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
(三)位于同一县(市、区)实行连锁经营的单位作为一个申报主体,也可分别独立申报。
(四)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作为产权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单位的,可作为申报主体。
二、确定程序(一)发布通知。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向社会发布重点单位申报通知。
(二)单位申报。
申报主体应按通知要求向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申报,申报名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照登记名称。
已确定为重点单位且仍符合界定标准的,无需重新申报。
(三)征求意见。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申报情况,初步拟定重点单位名单,征求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意见。
(四)核准确定。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申报信息和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核准。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实行分级监管,于每年3月底前发文确定重点单位。
(五)备案公告。
经确定的重点单位,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报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确定情况向社会公告。
公告后重点单位如有调整的,在下一年度依照规定统一调整。
三、其他事项(一)拟申报的单位应具备单位合法和建筑合法的双重属性,依法提供营业执照、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者备案资料,符合界定标准但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在依法补办后及时申报。
(二)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申报义务,对经通知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附件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①储存甲类物品超过(含本数,下同)200 kg或乙类物品超过400kg的化工商店;②经营甲类物品面积超过50m2或经营乙类物品超过100 m2的化工商店。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因其生产、运输、储存、
使用等特殊性质和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就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的单位。
这些单位的火灾风险大、火灾逃生困难,同时涉及
的人员和物资也很多,因此需要特别重视消防安全,防范火灾的发生。
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危险性质标准:根据单位所处行业的危险性质以及涉及的危
险物质种类和数量等因素,确定其是否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例如,石油化工、危险品运输、化学品储存等行业的企业通常会被认定为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
2. 规模标准:单位的规模也是考虑其是否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的因素之一。
一般而言,根据单位的从业人数、场地面积、储存量、工作场所等因素,对单位的规模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需要特别加
强消防安全管理。
3. 重点保护对象标准:单位中可能出现的重点保护对象,如儿童、老年人、病人等,也需要纳入消防安全评估标准之中。
例如,学校、医院等单位通常会被认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 合法性标准:单位的设立、建设和运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如果单位存在一些合法运营的问题,
需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以防止火灾的发生。
总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根据单位的自身特点以及
涉及的人员、物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障单位及其周边社区的消防安全。
最新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四)就餐位在30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五)机位在100台以上的网吧;(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不计算面积);(七)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四)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二)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一)发电厂(站);(二)县以上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经营管理单位;(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五)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更好地防止和遏制火灾及其危害,政府机关及其消防部门采用“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对危害性较大的关键单位和场所作出明确的要求。
按照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方针,所有符合相关归类的场所和单位均可成为消防重点单位,其具体界定的依据有:
1.危险等级较高的场所:诸如有毒有害物质的科研学术机构、电厂、矿山、厂矿、高层建筑以及有宗教活动场所等,都属于高风险的消防重点单位。
2.存在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的场所:诸如石化、化工、放射性物质、易燃气类等用具,都属于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的场所,可作为消防重点单位。
3.处于重大安全隐患地域的场所:诸如可能出现歹毒、暴力恐怖行为的娱乐场所、重要的油气管线和提供较为安全的运输、存储等职能的场所,都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均作为消防重点单位。
4.人员密集的场所:诸如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学校、公车、火车站、游乐场、饭店,人员密集而又难以撤离,也属于消防重点单位范畴。
以上是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根据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安消防部门将不断加大消防备案、检查、安全监督等工作的力度,确保企业的消防安全,减少和控制火灾的发生。
重点消防单位认定标准
重点消防单位认定标准重点消防单位认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通过评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实际处置能力,从而确定该单位是否符合重点消防单位的认定要求。
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消防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责任制、消防组织机构、消防人员培训和消防应急预案等,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有人负责、有章可循。
2. 消防设施设备重点消防单位应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且设备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及时起效。
3. 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消防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隐患的排查包括电气设备是否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是否符合规定等。
排查结果应及时整理记录,并进行整改。
4. 消防人员培训重点消防单位应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火灾预防知识、火灾应急处置指导以及使用灭火器材的技能等,以保证消防人员具备应对火灾的能力。
5. 消防演练重点消防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测试单位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演练内容可以包括人员疏散、火灾现场指挥、灭火救援等,并将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改进,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6. 消防宣传教育重点消防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宣传教育内容可以包括火灾预防知识、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方法以及火灾逃生自救等。
7. 消防记录和档案管理重点消防单位应健全消防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消防检查记录、消防维护记录、消防事故报告等。
记录和档案应完整、准确,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存。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评估,可以确定单位是否具备重点消防单位的认定标准。
重点消防单位的认定对于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国家消防工作的重要一环。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消防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一些重点单位来说,消防安全更是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界定标准,以便更好地加强对这些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和管理。
下面将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单位的性质和规模,包括单位所属行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单位的危险性等级等;二是单位的场所和建筑物,包括单位的场地面积、建筑物的高度、建筑物的结构等;三是单位的人员数量和构成,包括单位的员工数量、员工的岗位分布、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等;四是单位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包括单位的消防设施配备情况、消防设备的维护情况、消防车辆的数量和性能等;五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包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应急预案的健全性等。
其次,根据上述界定标准,可以将各个单位进行分类,确定其消防安全的重点程度。
对于那些生产经营规模大、危险性等级高、场所和建筑物复杂、人员数量多、消防设施和装备配备齐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完善的单位,应当被划定为消防安全的重点单位。
这些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应当加强监管,确保消防设施和装备的正常运行,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火灾事件的能力。
最后,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处于良好状态。
同时,重点单位自身也应当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完善消防设施和装备,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健全应急预案,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总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对这些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各相关部门和重点单位自身应当共同努力,严格按照界定标准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共同维护好单位的消防安全,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消防重点单位是根据单位火灾危险性、人员集中程度、经济损失、政治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的,需要重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
以下是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1.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造成经济损失大的单位。
这类单位通常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2.发生火灾后人员集中且伤亡大的单位。
这类单位包括公共场所、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3.火灾发生后经济损失大的单位。
这类单位包括重要的基础设施、商业中心等,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4.发生火灾后政治影响大的单位。
这类单位包括政府机构、公共设施等,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对政治稳定和社会形象造成较大影响。
5.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这类商场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和经济损失风险。
6.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这类场所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这类场所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这类场所包括KTV、酒吧等,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这类场所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这类医院人员密集,且具有较高的医疗设备和财产价值,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这类单位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和影响力,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对政治稳定和社会形象造成较大影响。
12.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这类单位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对通信和信息传递造成较大影响。
13.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重点消防单位认定标准
重点消防单位认定标准为了保障一个城市的消防安全,除了要有一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之外,更需要的是在一定地区内建立一些重点消防单位。
重点消防单位是指在特定行业或场所内,产生某种特殊火灾危险性,具有更高的火灾发生风险,而在这些单位内,必须备有一定的消防设备并相应地进行一些消防的预防措施,以确保这些地区内的工作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为了使这些重点消防单位更加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们需要对重点消防单位认定标准进行编写。
一、认定范围1、石油化工、化工生产企业2、高温高压蒸汽锅炉、轨道交通设施、民用航空设施、码头、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等特种设施3、消防设备生产、检测、维修和销售等机构4、场所内新建改扩建,应当进行重点消防单位申报及认定。
二、即时火灾风险评估1、查看建筑结构、物资存储情况、消防设备设施,并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确定是否归为重点消防单位;2、查看消防通道是否通畅,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是否完好;3、火灾风险评估评分累计满60分的,视为重点消防单位。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个重点消防单位需要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场所仓库、消防器具设施的规范化管理、保持现场的清洁卫生、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安全生产和消防培训等方面。
四、消防设施保障每个重点消课单位要配备完整的自救器材、室内消火栓、灭火器以及相应的消防防护设施等,以确保在发生火灾的时候,员工和消防队伍都具有自我保护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火灾损失。
五、消防员培训重点消防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知识培训活动,让员工和消防队员能够快速、准确地判断火灾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同时,对于一些复杂的火灾,应该专门指派专业的消防队员进行处理,维护员工和场所的安全。
六、消防演练重点消防单位需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反馈和评估,以便在实际火灾发生时,员工和消防队员能够快速掌握正确的处理方法,确保最大程度地控制火势。
总之,在现代社会,各个行业和领域都有一定的火灾风险,建立一些重点消防单位,对于保障生产和员工的安全至关重要。
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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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
一、防火安全责任制
单位及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防火安全责任制健全,考评标准明确,奖惩严明。
二、消防组织
有负责消防管理的职能部门,配有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且职权明确。
按规定建有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并且活动正常。
三、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用火用电、防火检查、消防教育培训、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等制度健全,生产、经营、储运等过程中预防火灾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完善,并严格执行。
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经常宣传消防安全知识,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设施维护操作人员、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作业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
五、防火检查
明确专人每日对执行防火安全制度和落实防火安全措施情况进行巡查,巡查记录详细规范。
适时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六、消防设施和器材
设有符合规范要求的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有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业务熟悉,坚守岗位。
七、建筑防火
建筑防火布局合理,防火分隔设施完整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防排烟设施功能完善,电气防火、防雷、防爆和防静电措施安全可靠,建筑内部装修符合有关规定。
八、灭火应急预案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确,并设有醒目的防火标志,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齐全,适时组织消防演练。
九、防火档案
有防火档案和消防安全管理台帐,档案和台帐内容详实,分类清晰,增补及时,管理规范。
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四)就餐位在30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五)机位在100台以上的网吧;(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不计算面积);(七)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四)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二)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一)发电厂(站);(二)县以上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经营管理单位;(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五)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苏州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苏州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一、消防重点单位的那些事儿嘿,宝子们!今天咱们来唠唠苏州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这可是个很重要的事儿呢,关系到咱们的安全和城市的稳定。
一般来说哈,像大型的商场、超市这种人员密集的地方很可能就是消防重点单位。
比如说那种好几层楼,里面各种店铺、人来人往的大商场。
为啥呢?因为一旦发生火灾,那里面的人可太多了,疏散起来超级困难。
还有大型的工厂,特别是那些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像生产化学品的工厂,如果不小心着了火,那可不得了,不仅厂房可能会毁于一旦,还可能对周边的环境和居民造成很大的危害呢。
学校也是消防重点单位哦。
你想啊,学校里有那么多学生,都是祖国的花朵呀。
无论是小学、中学还是大学,教学楼、宿舍这些地方都得特别注意消防安全。
图书馆也是,里面有那么多的书籍资料,一旦着火,那损失可就太大了。
医院呢,就更不用说了。
里面有病人,行动不便,还有各种医疗设备。
要是着火了,病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不说,那些昂贵的医疗设备要是被烧毁了,对医院的正常运转影响可大了。
还有一些娱乐场所,像KTV、电影院之类的。
KTV里灯光昏暗,大家玩得高兴可能就忽略了一些安全隐患;电影院里黑灯瞎火的,座位又密集,一旦着火,大家容易惊慌失措,疏散起来难度很大。
从建筑物的规模和性质来讲呢,如果是高层建筑,那肯定是重点关注对象。
高层的火灾扑救难度大,而且一旦火势蔓延,楼上的人很难逃生。
还有那种古建筑,承载着历史文化价值的,更要小心保护,一旦着火,那损失的可不仅仅是一座建筑,还有我们的文化遗产呢。
在企业方面,一些大型的金融机构,像银行的总部大楼之类的。
里面存放着大量的重要资料和现金等财物,防火安全必须做到位。
反正就是说呀,苏州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综合考虑很多因素的,无论是人员密集程度、场所的功能、建筑物的性质还是里面存放的物品等等。
我们大家都要重视消防,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也保护好我们的城市。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安部公通字[2001]97号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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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就餐位在30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五)机位在100台以上的网吧;
(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不计算面积);
(七)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
(二)县以上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经营管理单位;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设备总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试验中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万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
(七)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二)营业厅(室)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等交易场所;
(三)市(地)级以上的报社;
(四)支行级以上的银行;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10吨以上的单位;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运输单位;
(七)车位在50辆以上的汽车库和车位在100辆以上的停车场以及修理停车位在10辆以上的汽车修理厂;
(八)重要的旅游风景点;
(九)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无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监督,明确监督职能,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我市消防重点单位分级(一、二、三级)界定标准。
一、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实施监督,具
体界定标准为:
1、建筑面积1.5万M2以上(含本数,以下同)的商场、市场;
2、三星级以上且属于高层建筑的旅游宾馆饭店及四星级(含拟
评)以上的旅游涉外宾馆、饭店;
3、建筑面积1500M2以上的歌舞、3000 M2桑拿场所;
4、市级以上医院;
5、综合性大学;
6、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办公大楼;
7、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市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使用单位且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9、总储量l0万米3以上的煤气贮配站等、l000米3以上的液化气站、l万米3以上的油库和总储量2000吨以上的化工专业仓库;
10、在科研试验中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11、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100米以上的高层居民住宅。
12、国家级粮食储备库、总储量5000吨以上的棉库,总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
13、省级以上的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4、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15、市级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
16、重要的厂矿企业;
17、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交通隧道;
18、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支队需要列管的单位。
二、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由(县)市、区公安消防科、大队实施监督,具体界定标准为:
1、建筑面积I000M2以上(含本数,以下同)的商场、市场;
2、星级宾馆饭店或餐位数300座、客房数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面积大于2000M2的图书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4、建筑面积大于100M2歌舞、游艺、放映、休闲等公共娱乐场所和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
5、住院床位100张以上医院,床位数100张以上的养老院和学生住宿人数200人以上的学校;
6、(县)市、区级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
7、(县)市、区级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8、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9、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单位;
10、发电厂(站);
1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单位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工厂:
12、加油(气)站、液化石油气站;
1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
14、省级以上在科研试验中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15、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
16、总储量在50000吨以上的粮库和1000吨以上的棉库;
17、市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8、重要的旅游风景区;
19、修理车位在30辆以上的汽车修理厂及t00辆以上的停车场,50辆以上的汽车库;
20、重要的厂矿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或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需要列管的单位。
三、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由各派出所实施监督,辖区内除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一般单位均由派出所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