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岛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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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7•【字号】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23.03.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0日十五届湛江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3月27日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珊瑚礁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监管活动。

保护区位于雷州半岛的西南部,地处徐闻县境内,分布在角尾乡、迈陈镇、西连镇的西部海区。

具体范围、面积和功能分区以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公布为准。

第三条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维护珊瑚礁生态系统的自然状态和完整性,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徐闻县人民政府依照职权管理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保护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

角尾乡、迈陈镇、西连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保护区周边的村民委员会、学校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居民和未成年人遵守有关保护区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开展保护区生态保护公益性活动。

角尾乡、迈陈镇、西连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危害保护区的违法行为,并通报徐闻县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徐闻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协同做好保护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的批复-粤府函〔2017〕27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的批复-粤府函〔2017〕27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的批复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的批复粤府函〔2017〕275号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的请示》(粤海渔〔2017〕20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

二、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严标准、限开发、护生态、抓修复、减排放、控总量、提能力、强监管”的总体思路,认真执行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切实做到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我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了13类、268个海洋生态红线区,确定了我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等控制指标,是我省海洋生态安全的基本保障和底线,必须严守,不得突破。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管辖海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落实机制;要从严控制红线区开发利用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红线区范围或调减红线区面积,禁止在红线区围填海;要深入推进红线区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工作,强化红线区及周边区域污染联防联治,细化制定具体管控措施和实施方案。

四、省海洋与渔业厅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建立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及监督检查,构建全覆盖的综合监视监测体系,及时监测、分析、评价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和海洋生态环境状况;要加强执法监管,严肃查处违反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破坏红线区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落实到位、各项控制指标达到要求。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捕捞活动,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远洋渔船、到特定水域作业的渔船以及港澳流动渔船的捕捞许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省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国内的海洋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内陆捕捞渔船、休闲渔船,应当取得船网工具指标。

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不得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颁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做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实施相关惠渔政策,引导渔民合理利用渔业资源。

渔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措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捕捞能力总量控制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制发证书文件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进行。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申请人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第二章船网工具指标第八条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分配方案,应当根据渔业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资源利用状况、渔民作业传统和捕捞能力等情况确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湾海岸及海岛严格控制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湾海岸及海岛严格控制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湾海岸及海岛严格控制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5•【字号】湛府[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湾海岸及海岛严格控制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湛府〔2012〕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湾海岸及海岛严格控制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25日湛江湾海岸及海岛严格控制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湛江湾海岸及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严格控制无序开发,保证湛江湾海岸及海岛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湛江湾海岸及海岛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湛江湾海岸是指以海岸线起,向内陆延伸至2公里的陆域范围,以及沿岸海域、滩涂;海岛是指南三岛、特呈岛、调顺岛、东头山岛、东海岛、南屏岛、硇洲岛。

第三条湛江湾海岸及海岛开发利用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湛江湾海岸及海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湛江湾海岸及海岛上的村庄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区域、重点地段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湛江湾海岸及海岛的港口规划,由市港口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规划主管等部门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海岛(无人岛)保护专项规划,由市海洋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规划主管等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省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7•【文号】国海发[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民政厅(局),沈阳、北京、济南、南京、广州军区司令部,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司令部:现将《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促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利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内,从事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度。

国家鼓励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严格限制炸岛、岛上采挖砂石、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损害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加强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

无居民海岛的命名、更名及名称标志的设立,应当遵循《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

第五条国家建立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和保护、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监视、监测和统计,发布基础信息。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义务,不得非法侵占和买卖无居民海岛,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功能区划和规划第七条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参谋部制定并公布实施全国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依据上一级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地方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应当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准予备案后,公布实施。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综[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我们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一○年六月七日附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粤府办 [0 2 儿] 5 5号
各地级以上 市人 民政府 ,各县 ( 、区)人 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 门、各直属机构 : 市
《 广东 省 休 闲 渔 业 管 理 办 法 》 已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按 照 执 行 。执 行 过 程 中遇 到 的 问题 ,请 径 向省 海 洋 渔 业 局 反 映 。
行 管理 的单位 和个人 ,适用本 办法 。
第三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应 当加强对 休 闲渔业 工作 的领导 和组织 协调 。县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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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 1 年 第 2 期 01 8
以 上人 民政 府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本 行 政 区域 内休 闲渔 业 管 理 工 作 ,其 他 相
关行政 主管部 门按 照职责分工 ,协助做好休闲渔业管理工作 。 第四条 从 事休 闲渔业 经 营服务 ,应 当符 合渔 业资 源环 境保 护和渔 业产业政 策
要求 ,确保服务质 量 ,优先保 障传 统渔民利益 。 第五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应 当将休 闲渔业 纳入 本地 区现代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二 。 一 一 年 九 月二 日
广东省休 闲渔业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休 闲渔业 经 营行 为 ,保 障休 闲渔业 活动 安全 ,促 进休 闲渔业发
展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渔业 法》 《 、 广东省 渔业 管理条 例 》等法律 、法规 ,制定
资 格证 书 ;
( 三)设 有安全管理机 构并配备人员 ,制定安全管理 制度 和应急 预案 ,落实安全
生产 责 任 ,配 备 必 要 的应 急 救 援 设施 ;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修订版出台 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修订版出台 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资讯《广东省休闲逾业管理办法》修订版出台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文丨〈海洋弓渔业》记者高晓霞、片日,《海洋与渔业》记VL者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获悉,《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修订版已正式出台,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休闲渔业是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抓手,有利于促进渔业提质增效、绿色发展。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渔业发展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广东休闲渔业管理办法》,有利于规范目前广东多种业态的休闲渔业发展,为各种业态的休闲渔业发展提供依据,促进广东休闲渔业健康发展。

重新定义休闲渔业,范围更广《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修订版规定了总则、经营管理、监督 管理、附则等内容,共4章18条。

在第一章第二条中,对休闲渔业进行了重新定义,明确“休闲渔业是指利用各种形式的渔业资源(渔村、渔业生产资源、渔法渔具、水产品及其制品、渔业自然生物及人文资源等),通过资源优化配置,主动将渔业与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以及餐饮美食等有机结合,向社会提供满足人们休闲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一种渔业产业形态”。

这比原版的“休闲渔业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在特定水域、场所提供参观渔业生产、体验渔民生活、参与渔业活动等服务的新型渔业。

休闲渔业为社会提供以渔业内容为特色的经营服务。

”范围更广,更符合目前广东省休闲渔业的发展形势要求。

经营单位不设资金门槛要求在《办法》修订版中,将原“第二章经营单位”修改为“第二章经营管理”。

并在经营项目中,在渔业捕捞、养殖、加工、增殖等基础上衍生出了渔事体验、休闲垂钓、水族观赏、渔业科普(展示)、休闲渔业赛事、休闲渔业节庆活动等业态进行规范。

此外,还对经营单位经营资格、经营条件、经营项目要求、安全管理等提出规范要求。

修订版中已删除了原《办法》中“在海域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内陆水域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门槛要求,要求“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商事登记,经营范围包含’休闲渔业’”即可。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关于明确广州国际生物岛管理权限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关于明确广州国际生物岛管理权限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关于明确广州国际生物岛管理权限的决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关于明确广州国际生物岛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13届1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明确广州国际生物岛管理权限的决定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加快推进广州国际生物岛(以下简称生物岛)发展建设,明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生物岛的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如下:一、开发区管委会在生物岛范围内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含变更)核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以及闲置土地的处置等管理权限。

二、市国土房管局开发区分局在生物岛范围内行使市国土房管局的管理权限,包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办理土地依法征收、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发证事项,查处违法行为。

三、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在生物岛范围内行使市规划局的管理权限,包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四、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市工商局名义,办理经营场所在生物岛范围内的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驻岛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工作;以市工商局名义,对入驻生物岛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深入学习贯彻《海岛保护法》全面推进广东海岛保护管理工作

深入学习贯彻《海岛保护法》全面推进广东海岛保护管理工作

深入学习贯彻《海岛保护法》全面推进广东海岛保护管理工作郑伟仪
【期刊名称】《海洋开发与管理》
【年(卷),期】2010(27)2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海洋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海洋基础法律制度建设的又一次历史性突破.<海岛保护法>明确了海岛行政管理体制,建立了海岛保护规划、生态保护、无居民海岛和特殊海岛管理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为加强海岛保护、规范海岛开发、强化海岛监督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对推进依法治海,促进海洋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加快海洋强国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总页数】2页(P60-61)
【作者】郑伟仪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全面落实法律制度切实履行神圣职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大会在京召开 [J],
2.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全面推进海岛管理各项工作 [J], 赵利民
3.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推进我省会计学会工作——广东省会计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J], 何秀娟
4.推进依法依规用岛实现可持续发展——访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海岛管理工作组组长
周小壮 [J], 罗茵;方琼玟
5.广东海事局党组召开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会议提出迅速传达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广东海事转型升级 [J], 郑舒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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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水域内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建设,鼓励渔业生产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现代渔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渔港规划和建设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渔港布局规划,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交通、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和渔港位于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地区的渔港的建设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和论文水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渔港布局规划、建设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港口、航道、防洪等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规划渔港的建设布局规划、小组讨论应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对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就像渔民。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渔港建设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减灾体系,安排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和重建基金,渔船,系泊和航行安全生产要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粤府办[1999]6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粤府办[1999]6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粤府办[1999]68号)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为了保护和改善我省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保证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及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以及国家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一、适用范围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范围主要适用于我省管辖的近岸海域。

二、区划的基本原则(一)社会、经济、环境三效益相统一原则:功能区划分时要充分考虑沿岸海域自然环境特点,资源利用状况,沿海经济发展布局和相应水域的水质要求,优先开发利用和重点保护相一致,使近岸海域的开发利用程度同环境容量和资源承受能力保持一致,做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突出重点,优先保护原则:生态繁衍栖息区,珍贵海洋资源区和鱼类回游通道区是重点保护区域。

优先保护重点保护区域和养殖、制盐、食品加工等与人类食物有关的功能区域;优先保护高水质功能,同一水域具有多种使用功能,应以高水质功能确定其保护水质类别。

如确有困难,也不能低于主体功能水质类别。

同时注意选择性窄(特定)的优于选择性宽的。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2020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2020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21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8【实施日期】2020.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2018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5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等四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海岛管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海域海岛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海域海岛的保护遵循陆海统筹、规划引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海域海岛保护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突发公共事件联动处置机制,协调解决本区域海域海岛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依法履行海域使用、海岛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渔业、海事、公安、建设、交通、旅游、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港口、航道、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海域海岛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建立海洋资源调查制度。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的调查工作,建立调查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本市建立海洋信息共享制度。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海洋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录入海洋资源调查等数据信息。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录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监测等数据信息。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发布日期:[08-07-09 22:46:16] 点击次数:[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粤海事通[2022年]405号2022年8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航水域的安全管理,明确广东海事局(以下简称广东局)及各直属局在通航环境和秩序中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对通航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局负责全面管理辖区内的通航环境、通航秩序及vTS运行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各直属局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管理工作。

各直属局具体负责其辖区日常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管理工作。

VTS中心具体实施vTS系统运行和监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VE系统的作用。

第二章内容和要求第三条加强对辖区通航环境工作的管理力度,搜集、汇总、掌握辖区内通航安全管理的情况:(一)航道水深、宽度、航标的设置、桥梁和跨河电缆的高度、海(河)底电缆,管道及水下建筑物的位置;(二)码头及装卸作业设施技术资料,允许靠泊码头船舶的吨位,码头前沿水深,掉头区水深和宽度,消防和防污设备的情况;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三)港口的消防船、消拖船、防污船等应急船舶的情况和应急能力;(四)辖区内的打捞船舶和设备及技术力量。

第四条做好辖区内通航水域的基础管理工作:(一)规划通航水域的锚地,包括过驳锚地、临时停泊锚地、危险品锚地、联检锚地、防台防风锚地,并制订锚地的安全管理规定;(二)规划通航水域的分道通航区、船舶穿越区,并制订船舶航经上述区域和事故多发的航行密集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三)掌握通航水域船舶的最大高度和吃水最深的尺度,为辖区建设桥梁、过河管线提供依据,保护通航资源;(四)编制辖区水域通航指引图,有条件的逐步向电子海图发展;(五)制订辖区水域安全监督规划,包括VTS设备的建设和升级,现场监督网络的设置、监督船舶的配置、监督用车的配置。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持疏近用远,持续优化养殖用海布局严格控制近海新增养殖项目用海审批。

除现有围海养殖项目补办用海手续外,暂停新增围海养殖项目用海审批。

除牡蛎礁和人工藻(草)礁外,在低潮时水深6米以内的近岸海域,暂停新增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场项目用海审批。

在10米等深线以浅的近岸海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网箱养殖用海,确需新增审批的,必须在近岸网箱养殖用海总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审慎论证、严格把关,避免造成海洋生态系统与环境受损。

合理疏退近海养殖用海。

各地要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稳妥有序、维护稳定的原则,以2021年养殖用海调查成果为基础,逐步清退不符合“两证”(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养殖证,下同)核发条件的现有养殖用海,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且不符合管控政策,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外没有核发“两证”且不符合相关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等,下同)的现有养殖用海的清退任务,2027年底前完成对没有核发“两证”养殖用海逐步有序退出,全面规范养殖用海管理秩序。

已核发“两证”但不符合相关管控政策的,批准时间到期后不再续期。

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

各地要以海洋产业园(海洋牧场类)为抓手,全力做好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服务支撑,重点发展抗风浪强的新型桁架类网箱、新型重力式深水网箱,探索建设大型养殖工船,确保在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总体规划出台后半年内,完成现代化海洋牧场未来五年发展所需的规划用海前期手续。

惠州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管理暂行规定-惠府令第13号

惠州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管理暂行规定-惠府令第13号

惠州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惠州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管理暂行规定(惠府令第13号2003年1月7日)第一条为了保护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科学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管辖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

凡在我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或者依托海岛从事空间利用、资源开发、科学考察及其它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没有常住户籍公民或无人定居的海岛;周围海域指岛岸线向海一侧500米以内的海域。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单位和个人需使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使用权。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资源进行科学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市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利用的职能部门。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林业、民政、环保、劳动、海事等部门和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休闲渔业经营行为,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闲渔业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在特定水域、场所提供参观渔业生产、体验渔民生活、参与渔业活动等服务的新型渔业。

休闲渔业为社会提供以渔业内容为特色的经营服务。

在本省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参与休闲渔业观光体验活动以及对休闲渔业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休闲渔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应当符合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和渔业产业政策要求,确保服务质量,优先保障传统渔民利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休闲渔业纳入本地区现代渔业建设和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全面规划发展休闲渔业。

支持建造符合节能环保和渔业资源保护要求的休闲渔业船舶及建设相关设施,积极发展现代休闲渔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休闲渔业区。

划定休闲渔业区应以保障安全为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水域、渔业资源状况和休闲渔业经营项目、基础设施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休闲渔业区最远端距离大陆或海岛岸线不得超过20海里。

休闲渔业区一般不得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航道、锚地交叉或重合,涉及航道区或锚地水域的应当会同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经营单位是指在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的法人。

个人和未经登记的其他组织不得擅自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

个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渔业船舶、网箱、渔排等渔业设施,可以通过挂靠经营单位的方式,由经营单位统一组织从事休闲渔业服务。

第八条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海域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内陆水域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二)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休闲旅游业务,或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资格证书;(三)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四)具有可供休闲渔业船舶安全靠泊和上下游客的码头及其他安全、环保附属设施;(五)具有明确的休闲渔业经营服务项目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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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我省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岛及其地下空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第三条【基本原则】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单位或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四条【政府和部门职责】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海岛保护与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港口岸线、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治安边防、消防、供电、供水等管理的,由有关部门参照有居民海岛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条【经费保障】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与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海岛的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海岛及周边生态系统的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等。

第六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投诉电话;对接到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并对举报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护。

举报投诉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海岛规划第七条【省级海岛保护规划】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

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军事机关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海岛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市县级海岛保护规划】鼓励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级海岛保护规划,鼓励沿海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海岛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市、县级海岛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县级海岛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全省海岛保护规划,涉及军事用岛的,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军事机关意见。

第九条【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对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可利用无居民海岛,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可以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意见。

涉及军事用岛的,应当征求军事机关意见。

县、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省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及修改要求】编制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港口、航道、防洪等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的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修改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章海岛保护第十一条【海岛自然资源保护】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

需要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引进人提出申请,依法经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未经批准,禁止引进外来物种。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有居民海岛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垃圾收集、清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海岛名称及领海基点海岛保护】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岛上的名称标志以及领海基点所在海岛。

领海基点、海岛名称标志受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名称。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防海岛保护】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国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

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目的。

国防用途终止时,经原驻岛军事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海岛及其有关生态保护的资料等一并移交省人民政府。

未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不得拆除、移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不得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周边安排建设项目,不得危害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安全使用效能,禁止破坏、危害其他军事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保护区内海岛的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已划入森林、陆生野生动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保护与利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海岛岸线保护】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海岛岸线测量。

禁止非法改变、破坏海岛自然岸线。

在有居民海岛岸线向陆地一侧五十米范围内禁止新建建筑物或设施,防灾减灾、军事、港口、航道等重大公益及交通基础设施除外。

第十六条【海岛沙滩保护】严格限制在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

确需建造的,应当依照有关海岛保护、海域使用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执行。

未经依法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拆除。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确需采挖的,应当依照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海岛生态红线】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各职能部门经过勘查、论证,根据相关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制定海岛生态红线,划定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职能部门备案。

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应当明确范围,设置界标。

限制开发区域实行附条件准入。

第十八条【海岛修复】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岛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无力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

因自然原因造成无居民海岛岛体毁损或者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海岛保护规划,制定整治、修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海岛统计调查】建立无居民海岛统计调查制度。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岛进行统计调查,根据需要建立海岛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海岛监视监测】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岛进行监视监测,根据需要建立监视监测站点和数据库。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基础测绘。

第二十一条【海岛边防管理】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可根据国家边海防形势,依法在海岛设立相应的边防机构。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海岛边防治安视频监控建设纳入各地平安社会治安视频建设规划,逐步完善海岛视频监控网络。

整合海岛现有视频监控和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实现信息资源互联互通,提升海岛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章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与使用金第二十二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审批出让】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用岛和国家、省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使用的无居民海岛,可以采取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拍挂出让】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出让权限和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审批出让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使用可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向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二)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坐标图;(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四)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六)项目用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七)利益相关者的协调解决方案或协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五条【市县审查】受委托的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申请、受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二)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三)是否符合海岛保护相关规划,若涉及填海是否符合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和技术标准;(五)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和技术标准,结论是否可行;(六)是否影响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将申请人、海岛位置、用途等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受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申请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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