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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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陪审团制度

英美陪审团制度

英美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让普通民众能够参与到日常的司法审判工作当中,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享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这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长期以来它被赞誉为“自由的堡垒”、“民主的学校”,其体现了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并通过法律判决确认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更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

随着社会的发展,陪审团制度的各种弊端也层出不穷,对其质疑并废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存废、发展一度成为焦点。

我国从陪审团制度上也汲取了它的正面影响,使我国的法制更加公平化,民主化。

一、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初步形成的背景现代陪审制,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

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

陪审团最初的职能是其成员就知情的内容进行宣誓作证。

当发生纠纷时,行政长官从当事人的邻人中挑选12名熟悉情况并且值得信赖的人组成陪审团,令其宣誓后,向行政长官提供他们所知道的情况,以此作为裁断的依据,最初这种邻里证人制度只是作为一种行政调查手段来运用的。

陪审团被最早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

这种见证人制度只是作为一项行政手段来运用的,当时英国的刑事和民事起诉都是采用私诉制,审判仍是采用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司法权几全操于地方封建中,王室干预地方司法被认为是违反自然法则的、不可容忍的。

因而既没有今天负责犯罪起诉的检察机关和大陪审团,也没有今天负责事实裁判的小陪审团。

直到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

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

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

此后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开始真正实施。

陪审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是在美国。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2
组成成员的人民性和多数 性,平衡了社会的各种利 益,尽可能地保证了判决 的公平性,提升了审判的
公信力。
Thank You!
正面评价
有利于公民与政 府共享权利
保证社会公平 防止官员腐败
负面评价
审判成本高 审判是否公平存
在争议 诉讼效率低下
8
意义与评价
1
通过公众分享司法审判权 ,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 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
自由。
2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3
陪审团的存废问题一直是 争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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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美国为其典型代表,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
小陪审团
聆听和决定对有争 议的重大案件是否 立案起诉
23人
负责刑事和民事案件 中的事实认定并作出裁 决
12人
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主要指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可以在任期内审理, 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
刑事案件:十二名陪审员全体一致的决定(unanimous decision(例外:俄勒冈州十对二即可裁决) 民事案件:大多数共识(加州九对三,佛山十对二)
若不能达成共识,就出现了“Hung jury” 即{悬而未决的陪审团}
3.陪审团裁决的终审性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摘要本文将浅析中国陪审员制度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中国陪审员制度美国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一综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特点主要是由法官主导诉讼,与此相对应,目前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被动地听,作用非常有限。

而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在决定案件最终判决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大陆法系无判例法。

大陆法系只能用成文法系来审判案件。

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强调了法官的职能。

英美法系有判例法。

英美法系可以灵活运用判例法,甚至创造判例法。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以原被告双方及辩护人为中心同时存在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54年,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按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式成立。

除此之外,也有多个法律文件对陪审员制度做出了明文规定。

陪审员的选取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陪审员的选取应有广泛性、代表性,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当陪审员,陪审员可以连任。

而有关陪审员拒绝陪审与陪审产生的经济损失等问题并没有相关规定。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来自英国,大小审判团制度也同样被引进,大审判团负责听取证据并决定是否起诉被告。

小审判团负责审判定罪。

陪审员的选取,每个成年美国人都有当陪审员的义务,主要规定陪审员与原被告等相关人员没有关联,没有犯罪前科,英语没有问题。

陪审员的相关信息都是严格保密的。

二关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陪审团被称为“自由的堡垒”,因为陪审团的独立性,独立于司法部门与原被告的立场,所以代表了一般民众对于案件的判断,较大程度的体现了公平性。

西方陪审制度

西方陪审制度

西方陪审制度
西方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主要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
拿大、澳大利亚等。

在这些国家,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被选中或随机抽取参与特定案件的审理,并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提出裁决或建议。

陪审团在西方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增加案件的
公信力,以及保障被告的权利。

陪审制度的实行使得司法审判更具民主化和透明化,让公民可以参与司法决策,提高了法律制度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在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中,陪审团通常由12名陪审员组成,他们通过听取证据、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证词、律师陈词以及法官的指导,最终提出裁决。

陪审团的裁决通常需达到一定的多数才能成立,确保了多方的意见被充分考虑。

陪审团的裁决对案件的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也可以
对陪审团的裁决做出修改或裁决。

这种组合式的司法决策机制,旨在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客观性,避免法官个人的主观判断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虽然西方陪审制度在很多方面都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争议和质疑。

一些人认为陪审团的组成不够专业,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另外,陪审团的裁决可能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总的来说,西方陪审制度是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既有其优势,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中,陪审制度将更好地发挥其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制,而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实行参审制。

作为陪审制度的两种运作模式,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在运作机理上有其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①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共同之处卞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吸收普通民众参与诉讼。

这是陪审制度最根本的特点所在。

两大法系的陪审员都来自非法律职业者,都属于法律的外行”。

虽然英、美、法、德各国都对公民担任陪审员有一定的资格要求,但这此要求都属于一般性要求,仅仅涉及国籍、年龄、交流能力、没有精神疾病、没有重罪前科等方面。

各国不仅不要求陪审员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职业经历,相反地,法律职业人欣如法官、律师、警察等)反而被排斥在陪审员范围之外。

而且,对于陪审员,一般也没有特殊的专业和身份方面的要求。

②此外,各国还通过随机性挑选陪审员候选人的办法来保证陪审员具有广泛的公众代表性。

各国之所以选择普通民众担任陪审员,目的在于提高司法的民卞性并把民间智慧”和大众理性”引入司法。

第一,适用范围比较狭不。

从案件类型来看,多数国家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和有限的几类民事案件;从审级来看,多数国家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一审案件;从诉讼实践来看,各国适用陪审制度审理的案件数在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很不。

这种情况表明,多数国家对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是持比较谨慎的态度的,同时,适用陪审制度必然会降低诉讼效率并提高诉讼成本,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囚素。

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不同之处卞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陪审的组织形式不同。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模式下,陪审员组成一个陪审团,并以陪审团”这个整体的形式参与案件审理。

在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模式下,陪审员并不组成一个整体,而是以个人身份加入到以职业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与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

第一,陪审员的职权不同。

在陪审团模式下,陪审团是事实审理者,职业法官是法律适用者,两者之间一般存在着严格的职权划分。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燕京理工学院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法律英语》期末论文题目: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陪审团制度专业:法学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姓名:陶伟伟学号:130710079 班级:1303 学生学院:文法学院学年:2015-2016 学期:第二学期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陪审团制度陶伟伟文法学院法学1303班学号130710079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摘要: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这个制度在世界历史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中的陪审团制度不断深入认知,包括对这个制度的起源、发展过程的认知,我们会对西方的司法制度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

关键词: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司法制度System of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Abstract:Jury system is a long history of the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is system has played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in world history.Through the jury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egal system , Includ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is system ,We will have a more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the western judicial system.Key words: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 jury judicial system陪审团制度是西方司法制度中独具特色的一种制度,我们通过美国律师协会将2005年定为“陪审团年”就可以看出陪审团制度在西方司法制度中占据何其重要的地位。

两大法系司法制度比较(带动画哦)

两大法系司法制度比较(带动画哦)

一、英美法系的违宪审查制度
(二) 司法机关审查制
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 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 行政是否违宪。 行政是否违宪。 1.首创于美国 1.首创于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 首创于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 2.适用国家 2.适用国家——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 适用国家——美国 加拿大、印度、 美国、 等64个国家 64个国家
一、大陆法系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专门机关审查制
2.德国 2.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主要职权: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主要职权: 联邦宪法法院, (1)法律违宪司法审查权 (2)权限裁决权 (3)弹劾审判权 (4)联邦选举裁决权 (5)裁决政党或其部门是否违宪的权力
一、大陆法系的违宪审查制度
3. 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委员会 (1)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审查各项组 1958年宪法规定 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 织法、议会内部规章和普通法律是否违宪。 织法、议会内部规章和普通法律是否违宪。 (2)审查程序基于申请方可启动 (3)有权申请的主体:总统、总理、国会两院议长、 有权申请的主体:总统、总理、国会两院议长、 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 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 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 (4)宪法委员会对违宪审查的裁决是终审的
(一)例外——日本 例外——日本
被认为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在二战后受 被认为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 到美国司法体制的巨大影响, 到美国司法体制的巨大影响,采用了以司法机 关为主体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为主体的违宪审查制度。 不同之处:日本的违宪审查制来源于宪法 不同之处: 的明文规定。 的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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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首先,陪审员的组成方式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是由法院从社会公民中抽取酌定案件事实的法庭组成员,不设休庭,由法官主持审判,并对案件定议。

陪审员的选聘工作由具体审判机关进行,并经审判机关的同意,由抽签选取。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是随机从一般公众中抽选出来的,受到质疑的一方可以对陪审员进行挑选或排除。

陪审员组成时的抽选方式确保了公正和中立,而陪审员的选择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其次,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负责与法官一起合议,并参与案件的裁决。

陪审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决定。

陪审员的决定也能对判决案件产生影响,尤其在一些涉及重大犯罪和重要民事纠纷的案件中。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职责更加明确,他们负责决定被告的有罪与否。

陪审团拥有投票权,必须达到一致意见才能做出决定。

这种制度体现了一种对公民参与的信任和尊重,而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对于陪审员的权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另外,陪审员的数量不同。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只有1名陪审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审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通常有12名陪审员,这样的人数可以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较多的陪审员可以代表更多的社会意见和观点,减少个体的主观偏见,确保审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在中国,陪审员的资格要求和培训制度也比较简单。

陪审员只需年满23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前科,并具有相当文化程度即可。

他们通常不接受专门的培训,而是根据法院的需要或者自愿参与陪审员的工作。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资格要求更加严格,通常要求陪审员具有选民资格,高等教育程度,并接受专门的培训。

这样的要求可以确保陪审员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保证他们能够做出公正和合理的决策。

最后,陪审员的隐私权不同。

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的隐私权较少得到保护,他们的个人身份和信息可能会被暴露出去。

(管理制度)陪审制度

(管理制度)陪审制度

(管理制度)陪审制度陪审制度主讲:张倩(由于时间关系,课堂上只详细介绍美国和法国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社会公众参加刑事、民事案件审理的壹项司法审判制度。

目前,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有俩种运作模式,壹种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另壹种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第壹部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一、英国的陪审团制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历史上,英国的陪审制度包括大陪审团制度和小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就是“起诉陪审团”,其主要职责是于刑事案件中负责进行调查和起诉,其组成人员较多,能够是12人至23人,故称“大陪审团”;小陪审团就是“审判陪审团”,其主要职责是于刑事、民事案件中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其组成人数较少,为12人,故称“小陪审团”。

1948年,英国颁布《刑事审判法》,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

所以,英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就仅限于小陪审团制度。

1、适用范围英国的陪审团审判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

于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审判的适用范围很小。

根据1933年《审判法》的规定,只有于诽谤、诬告、私禁、诈骗等几类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了陪审申请,法院才组织陪审团。

而且,根据1981年《最高法院法》的规定,即使是于之上几类案件中,如果法院认为陪审团审判会导致审理期限过长且运作不便,那么,法院也有权决定不实际陪审。

当然,于所有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均有申请陪审的权利,但对于不符合上述适用陪审的法定情形的申请,法院很少予以许可。

据就刑事诉讼而言,真正适用陪审的案件也是相当有限的。

英国的法院系统按其组织和上诉程序,大致能够分为三级:壹是基层法院,即治安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不适用陪审。

二是高等法院,包括刑事法院、王座法院和上诉法院。

刑事法院审理严重的刑事犯罪和被告人自愿选择于刑事法院审理的较严重的刑事犯罪,于审理前,如被告人不认罪,则适用陪审;王座法院和上诉法院作为高等法院的组成部分,不负责刑事案件的初审,只受理对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案件,均不适用陪审。

英美法系 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 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是在公民里随即抽选12位公民组成的,权力相当于我们这里的法官。

在英美法系的审判程序里,法官的权力没有大陆法系大,最终裁决结果要靠陪审团内部投票决定。

以上是我的理解和简单的陈述,下面是载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老师的详细解析: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而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民事案件基本不再使用陪审团。

众所周知,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

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对于需要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

陪审员的产生往往十分复杂,陪审员的挑选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

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陪审员的挑选是公开进行的。

挑选时,法官和双方的律师都应在法庭现场。

法官在开始筛选候选人时,要向候选人简单介绍案情。

经法官同意,其他人可以在法庭内旁听。

陪审的候选人通过抽签确定在法庭中的座位编号。

陪审的候选人的编号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挑选陪审员时是按照编号顺序进行的。

确定编号,候选人按照编号坐定后,就要按照法官助手的指示,在法官助手的帮助下填写调查表。

具体案件不同,调查表所要调查的问题也有所不同。

在关于环境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就可能有“你对环境保护与工业发展如何看”、“你是否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等;在关于烟草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也许会有“你吸烟吗”、“你的好友中有无患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等;在有关艾滋病的诉讼中,调查表上可能就有“你对同性恋如何看”这样的问题。

调查表还会涉及候选人与本案律师的关系问题,例如是否认识其中哪位律师,是否委托其中哪位律师等等。

候选人与证人的关系也是所要调查的重要问题。

调查表将列出以后诉讼中将出庭的证人名单。

试析英美法系(人民陪审团制度)对我国法制发展的启示

试析英美法系(人民陪审团制度)对我国法制发展的启示

试析英美法系(人民陪审团制度)对我国法制发展的启示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众参与民事、刑事案件审理的活动的制度。

陪审制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是在民主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为实现民主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陪审制是民主、自由与人权保障的需要和体现;是维护司法独立、防范司法专横、实现平等审判的需要;是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吸收平民意识,到入民间智慧的需要。

“陪审制是浸润着英美法系的基本精神而产生的、发展起来的,反过来它为促进英美的法律精神起到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最高价值是实现正义。

无论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还是在我国陪审制都被看作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

现代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早在古代希腊奴隶的民主共和国时期就有过处理一般案件的公民陪审法庭。

陪审员每年一任,由抽签产生,发给公职津贴。

陪审法庭的判决由公民陪审员投票决定,然而这种审判方式并不占主导地位,当时在审判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神明裁判法和决定裁判法,直到中世纪的法兰克王国,出现了另一种裁决法,即由行政长官或法官在当事人的邻人中,选择最熟悉事实并最可信者若干人,令其宣誓并就其所知,陈述事实真相,以供裁决依据。

后来诺曼底人征服英国后也把法兰克人的这种裁决方法引入英国。

12世纪开始,英国逐步开始挑选若干名地主议员或地主上有法律知识的人组成大陪审团,作为政府的一个机关,就当地所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向法官提供情报,以案件进行裁决。

到了13世纪,英国大陪审团中又开始区分出小陪审团,并确定了各自的职责。

即大陪审团的职责主要是在庭审前确立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和是否要向法院起诉。

小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在陪审中从事实方面裁判被告是否有罪。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许多启蒙思想家都肯定陪审制度,企图以陪审制作为从封建领主手中夺取司法权和保障新生资产阶级利益的一种手段。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了陪审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尽管在英国产生,但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而是逐渐消弱,相反在美国确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英美法系 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 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是在公民里随即抽选12位公民组成的,权力相当于我们这里的法官。

在英美法系的审判程序里,法官的权力没有大陆法系大,最终裁决结果要靠陪审团内部投票决定。

以上是我的理解和简单的陈述,下面是载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老师的详细解析: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而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民事案件基本不再使用陪审团。

众所周知,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

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对于需要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

陪审员的产生往往十分复杂,陪审员的挑选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

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陪审员的挑选是公开进行的。

挑选时,法官和双方的律师都应在法庭现场。

法官在开始筛选候选人时,要向候选人简单介绍案情。

经法官同意,其他人可以在法庭内旁听。

陪审的候选人通过抽签确定在法庭中的座位编号。

陪审的候选人的编号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挑选陪审员时是按照编号顺序进行的。

确定编号,候选人按照编号坐定后,就要按照法官助手的指示,在法官助手的帮助下填写调查表。

具体案件不同,调查表所要调查的问题也有所不同。

在关于环境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就可能有“你对环境保护与工业发展如何看”、“你是否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等;在关于烟草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也许会有“你吸烟吗”、“你的好友中有无患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等;在有关艾滋病的诉讼中,调查表上可能就有“你对同性恋如何看”这样的问题。

调查表还会涉及候选人与本案律师的关系问题,例如是否认识其中哪位律师,是否委托其中哪位律师等等。

候选人与证人的关系也是所要调查的重要问题。

调查表将列出以后诉讼中将出庭的证人名单。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一、介绍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公正审判和民主参与。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组成方式、功能和争议等方面,对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进行全面深入地探讨。

二、历史发展2.1 英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英国陪审团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12世纪。

当时,陪审团是由当地居民组成的,负责决定是否有足够证据对被告进行起诉。

这一制度起初主要用于解决土地纠纷和刑事案件。

2.2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形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形成受到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影响,但也有自己的特点。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还适用于民事案件。

这一制度在美国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被视为公民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方式。

三、组成方式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组成方式有所不同。

3.1 英国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在英国,陪审团由12名成员组成。

陪审员的选拔是随机进行的,通常是从选民名单中抽取。

陪审员必须是18岁以上的英国公民,没有犯罪记录,并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

3.2 美国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在美国,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因州而异。

一般情况下,陪审团由6至12名成员组成。

陪审员的选拔也是随机进行的,通常是从选民名单或驾驶执照名单中抽取。

陪审员必须是18岁以上的美国公民,没有犯罪记录,并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

四、功能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4.1 公正审判的保障陪审团是被告人的同行,代表了社会的一部分。

他们通过听取证据、进行讨论和投票,对案件作出决定。

陪审团的存在可以保障公正审判,避免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

4.2 民主参与的体现陪审团制度体现了民主参与的重要性。

普通公民通过成为陪审员,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决策的过程中。

这种参与可以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提高司法公正的程度。

五、争议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

5.1 判决的主观性陪审团的判决可能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陪审员的个人经验和价值观可能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不够客观。

这一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范文大全]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范文大全]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范文大全]第一篇: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一、引言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有选择性地邀请少数非法律工作者的普通民众参与自身的案件审判过程的制度。

国内外对这一制度的称谓有所不同,我国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英美则叫陪审团制度。

二者在普通民众积极参与、保证审理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公开等方面具有的一致的作用,只是在影响审判结果方面的权力和作用有所差别。

相比较来说,国内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陪审员,其意义多是陪同审理,共同见证职业审判人员的公开审理行为,而往往无权干涉判决结果;而英美陪审团制度中的参与公民则有一定的权力裁决嫌犯有罪或无罪,其权力更实际一些。

二、英美陪审团制度英美陪审团制度历史十分悠久,并且在不同时期形成了不同的特征。

早期的陪审制度带有封建王权色彩,通常是国家最高统治者的一个政治信息的渠道来源,而当前的陪审制度则已经相当成熟,沉淀为一种专门的司法制度,具有突出的政治司法功用和时代民主特征。

现代的陪审制就像“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这一精妙的比喻出自英国著名法官丹宁之口。

(一)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政治价值1.政治参与价值托克维尔曾这样说到:“陪审制度的实质就是赋予了少数人民代表一定的法官地位和司法权限,也就是将管理社会的权力分散到了代表全体公民的少数人民身上。

”这些陪审员们借由陪审不仅是对司法过程的积极参与,同时他们的陪审实际上是对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行使,已经触及到了国家政治的层面。

2.权力制衡价值它是法官与陪审团的相互制约。

首先,陪审团参与审判裁决,是对法官审判权的制约,防止诉讼当事人受到不当处理;其次,由于陪审团并非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因而它对相关案件的参与必须依赖于职业法官的专业引导。

另外,在一定层面上它还是国家公权与人民主权的平衡,因为民众参与司法、政治,实际上也是国家机器运转的一个组成部分。

3.对国民性的塑造价值托克维尔曾阐述到:“不管陪审团的运作方式是怎样的,均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国民性的塑造。

英美陪审制度

英美陪审制度

英美陪审制度英美陪审制度指的是法庭审判过程中由陪审团参与的制度。

在英美司法体系中,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被选中或者被随机选择来评估证据、作出判决。

在以下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英美陪审制度以及其优缺点。

首先,英美陪审制度的优点之一是它能够确保审判的公正和独立性。

通过将决策权交给公众,陪审团能够提供一个独立的、公正的判断。

相比于只有法官作出决定的制度,陪审团能够代表普通公民的观点和利益,减少司法系统中的偏见和不公正。

其次,陪审团制度也能够加强司法的透明度。

陪审团的参与使得审判过程更加公开和可理解,普通公民能够通过参与观察法庭审判而对司法系统有更多的了解。

这也有助于减少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提高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心。

此外,陪审团对犯罪判决和民事赔偿的确定也起着重要作用。

陪审团代表着广大公众的声音和意见,他们可以帮助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并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权益。

通过陪审制度,普通公民能够直接参与到司法决策中,增加司法决策的民主性。

然而,英美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陪审团的决定可能受到个体经验和偏见的影响,因此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有些陪审员可能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来评估案件证据,这可能导致判决的主观性。

其次,陪审制度可能导致审判过程变得缓慢和昂贵。

陪审团制度需要时间来从公众中征集候选人、进行选审和审判。

此外,陪审员的费用也需要由司法系统承担,这增加了法庭程序的成本。

最后,英美陪审制度还存在一些其他争议。

一些人认为陪审制度可能对被告不公平,因为陪审团的成员可能有偏见或对被告持有刻板印象。

另外,有些人也认为陪审制度可能对法官的权力构成限制,陪审员可能过于倾向于轻判罪犯。

综上所述,英美陪审制度在确保司法公正和透明度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陪审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包括不公正的判决、审判过程的缓慢和昂贵等问题。

为了提高陪审制度的效果,司法机构应该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择,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公正判断的能力。

简论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

简论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

简论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由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裁决的制度。

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源于英国,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而传到了美国和其他国家。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通常由12名公民组成,他们必须是该地区的合法居民,并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

在美国,陪审团的选出是根据一定的随机抽样程序进行的,保证了公正性和代表性。

陪审团的职责是听取证据,对事实进行判断,并最终做出裁决。

陪审团的裁决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多数才能成立。

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强调了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利,可以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公正审判。

然而,陪审团存在主观性和偏见的风险,同时陪审制度对司法程序的效率和成本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总的来说,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是一种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的制度,它在司法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需要被认真对待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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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是由丝毫没有法律背景的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法律的适用则是法官的责任。

批评者认为,一方面,陪审团制导致了诉讼的旷日持久,与现代社会对诉讼效率的追求相背离;另一方面,陪审团对案件的认定和判断并非建立在严谨的逻辑推理之上,而是出于那些根本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基于所谓“社会正义感”的主观判断。

这种出自外行人的裁决是非理性的。

有人甚至认为这种将人的财富、尊严乃至生命置于12个临时召集起来的、毫无法律知识和经验、有着不同动机和背景的人的意志之下,由其作出生杀予夺的决定却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制度是可笑的。

支持者则认为,陪审团制度的实行,实际分割了法官的权力,有效防止了法官滥用审判权;陪审团均为临时组建,成员均为随机抽取,参与审判活动后即与外界隔离,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陪审团成员虽不具有法律背景,但具有普通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和道德良知,可以弥补职业法官在生活经验方面的不足,进而保证审判的公正。

参考资料:/question/13077921.html?si=1建立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根据,就是“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基本原则。

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

想当年,为了杜绝专制腐败,美国制宪先贤在制度设计上费尽心机。

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由三个机构行使,同时又相互制衡。

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

在基层法院的诉讼审判中,法官只是“陪审”的裁判、司仪和量刑官。

就此而言,将英文Jury译为“陪审团”,似乎有失其准确含义。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制,而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实行参审制。

作为陪审制度的两种运作模式,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在运作机理上有其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①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共同之处卞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吸收普通民众参与诉讼。

这是陪审制度最根本的特点所在。

两大法系的陪审员都来自非法律职业者,都属于法律的外行”。

虽然英、美、法、德各国都对公民担任陪审员有一定的资格要求,但这此要求都属于一般性要求,仅仅涉及国籍、年龄、交流能力、没有精神疾病、没有重罪前科等方面。

各国不仅不要求陪审员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职业经历,相反地,法律职业人欣如法官、律师、警察等)反而被排斥在陪审员范围之外。

而且,对于陪审员,一般也没有特殊的专业和身份方面的要求。

②此外,各国还通过随机性挑选陪审员候选人的办法来保证陪审员具有广泛的公众代表性。

各国之所以选择普通民众担任陪审员,目的在于提高司法的民卞性并把民间智慧”和大众理性”引入司法。

第一,适用范围比较狭不。

从案件类型来看,多数国家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和有限的几类民事案件;从审级来看,多数国家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一审案件;从诉讼实践来看,各国适用陪审制度审理的案件数在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很不。

这种情况表明,多数国家对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是持比较谨慎的态度的,同时,适用陪审制度必然会降低诉讼效率并提高诉讼成本,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囚素。

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不同之处卞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陪审的组织形式不同。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模式下,陪审员组成一个陪审团,并以陪审团”这个整体的形式参与案件审理。

在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模式下,陪审员并不组成一个整体,而是以个人身份加入到以职业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与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比较研究陪审制度具有监督审判公正,保障司法民主的价值,自产生以来在世界各国以多种不同形式存在并发挥作用。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基于其形成的历史背景和两国特殊的法治文化,在制度发展和实际运行中,丰富了陪审制度研究素材,发展了陪审制度理念。

我国人民陪审制在完善和发展程度上不能与西方相比,但由于全球化进程的加剧,中国的法制建设需要向西方汲取有效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司法实践,从陪审员的适用范围、选任途径及陪审员的义务等方面进行不断完善。

标签:英美法系;陪审团;人民陪审员一、与我国陪审制度比较陪审制度是国家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的制度。

在现代社会,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

但是,由于英美法系国家与我国历史发展、司法背景、诉讼模式、司法实际等不同,陪审制度也相应存在着不同的形态,本文就对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如今的运行现状做了分析和研究。

那么,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制相比,存在哪些不同之处呢?笔者认为有如下方面:(一)产生背景不同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产生伴随着人们对神明的敬畏,是思想尚未开化的结果,其产生和发展历史悠久,并且在形成的过程中历经无数次革新和发展才有了如今的现状;而在我国,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权力成为皇亲贵族的囊中之物,民主的思想并未像英国一样被神权思想孕育,因此陪审制度起源较晚,形成距今不过百年历史。

(二)法律文化传统和诉讼结构不同英美法系陪审团中,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为前提,充分体现了个人权利本位。

在诉讼结构中,双方完全对抗,法官中立,而陪审员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法官,这就保障了陪审团的案件事实中立。

而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建立和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从发展至今仍未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来保障陪审制度顺利实行,并且在我国的诉讼结构中,陪审制度经常陪而不审,形同虚设,发挥的作用非常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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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理工学院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法律英语》期末论文题目: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陪审团制度专业:法学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姓名:陶伟伟学号:130710079 班级:1303 学生学院:文法学院学年:2015-2016 学期:第二学期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陪审团制度陶伟伟文法学院法学1303班学号130710079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摘要: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这个制度在世界历史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中的陪审团制度不断深入认知,包括对这个制度的起源、发展过程的认知,我们会对西方的司法制度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

关键词: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司法制度System of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Abstract:Jury system is a long history of the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is system has played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in world history.Through the jury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egal system , Includ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is system ,We will have a more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the western judicial system.Key words: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 jury judicial system陪审团制度是西方司法制度中独具特色的一种制度,我们通过美国律师协会将2005年定为“陪审团年”就可以看出陪审团制度在西方司法制度中占据何其重要的地位。

所谓陪审团制度,就是指指定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烦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在美国,有关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1]《美国司法制度》,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第90页。

[2]《比较司法适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第83页。

[1]《西方司法制度》,王德志徐进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60页。

[4]伍为《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解读》,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133-134页。

审员的义务。

但是不满18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这个制度是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案件的事实认定是由陪审团来负责的,而法官要做的只是适用法律。

一、陪审团制度的起源陪审团制度实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一般认为萌芽于古希腊和古罗马。

在公元前594年古雅典的梭伦改革中,建立了一个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

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投票表决审判的结果。

当时雅典并没有职业法官,所有案件都是靠陪审团来审,而且案件越重要,陪审法官越多。

古罗马的陪审制度类似于雅典。

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案件由从公民中选举产生的法官审理。

这种集体审判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蕴含了陪审团制度的思想,因而可以说这是陪审团制度的萌芽。

陪审制度一直是与民主相伴而生的。

古雅典和古罗马是西方文化发源地,政体都是民主政体。

由自由民集体裁决来解决各种事务。

这种模式必然影响到司法,由民众选举陪审法官来行使司法审判权也是陪审团制度的萌芽。

二、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而现代陪审制源于英国,是迫于第四次拉特兰圣会的决议而诞生的替代神明裁判的制度,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法官避免沾染血污的制度。

在中世纪,法官、士兵。

刽子手一样都被认为是容易沾染学武的群体,对于宣判死刑的法官,人们会认为其有背负血罪的可能,而神明审判则是将这种责任转嫁到了上帝的身上,这样法官就可以独善其身,但是在1166年,亨利二世发布的《克拉灵敦诏令》规定:“任何人未被熟悉情况的公众参与控告和证实,不得审判。

”陪审团被正式用于司法活动中。

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将提起公诉的的陪审团和认定事实的陪审团分离,出现了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随后随着神明审判的衰弱,法官就又再一次的面临血罪的危险。

15世纪,现代陪审团制度基本成形,以人的经验克服不确定的因素,取代了神明裁决,而这也再一次的拯救了法官。

17世纪的作家豪勒斯这样描述陪审团的机能:“血罪和葬送无辜(的责任)被推过来,推过去,从陪审团推到法官又从法官推到陪审团;但实际上紧[1]《美国司法制度》,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第90页。

[2]《比较司法适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第83页。

[1]《西方司法制度》,王德志徐进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60页。

[4]伍为《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解读》,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133-134页。

紧地绑在了这两者的身上,最终尤其落在了陪审员头上。

”[1]最初,陪审团的组成人员是12名愿意宣誓提供证言的人,但在中世纪愿意主动提供证言的人屈指可数,因此大多数陪审团组成人员都是被迫宣示的,同时这12名陪审员必须做出一致的决定,这则是为了防止其中有人作伪证。

从陪审团最初的诞生以及它的设立初衷看出,这是一个替代神明审判而保护法官的制度。

伴随着英国王室法庭权利的扩张,陪审制度也得以推广。

但时至今日,陪审团制度已今非昔比,日渐衰弱。

早期,大陪审团的职能包括犯罪侦查、预审和起诉。

但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专门负责犯罪侦查和起诉的机构相继出现,大陪审团只剩下预审职能。

20世纪初,治安法官又逐渐替代了大陪审团的预审职能。

1948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则完全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

小陪审团的命运也不比大陪审团的命运好,在审判中的作用也日益萎缩。

司法实践中,小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少。

尽管根据1967年颁布、1971年修改的《刑事审判法》允许陪审团可以以10∶1甚至9∶1通过作为被告有罪判决的决定,但陪审团审理案件仅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这些案件主要是欺诈和诽谤案件。

所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大约占5%。

陪审制在英国地位的下降,是由于陪审制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人们认为陪审团成员一般缺乏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也未必能理解案件的证据和领会法官的指示,因而其作出的裁决值得怀疑。

陪审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是在美国。

由于美国和英国历史上的特殊亲缘关系,美国对英国的陪审制学得特别到位,并且美国在移植英国陪审制度的同时进行了改造,使陪审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壮大,这使普通法系国家审判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审判制度产生了巨大差异。

美国的陪审制度与美国的历史是分不开的。

18世纪北美殖民地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激化,大陪审团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自然在审判中竭力与王室抗争以维护殖民地的利益。

特别是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大陪审团经常被殖民地人民用来作为对抗英王室统治的工具。

由于大陪审团在反对英国王室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所以美国在1776年独立后,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了极大的尊重,并将它写入了在1791年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共包括10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

美国陪审制度的兴旺是历史的结果,美国人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这大概是因为美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造就了一片特别适合陪审制度生长的“沃土”。

[1]《美国司法制度》,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第90页。

[2]《比较司法适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第83页。

[1]《西方司法制度》,王德志徐进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60页。

[4]伍为《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解读》,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133-134页。

三、陪审团制度的优缺点1、陪审团的优点(1)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公民与政府分享国家权力,全面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国家侵犯。

这一点是美国陪审团制度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

美国是由一批憎恨欧洲封建专制制度的移民建立起来的,因而美国人有一种天生的对政府的不信任。

因此要把国家的各种权力分开,同时也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做出划分。

陪审团制度正体现了人民与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

陪审团成员通过行使裁判权,把自己的意愿反映到立法和司法中,从而参与分享了国家权力。

同时,陪审团制度也在民众与法官之间进行了权力的分立。

在英美法系,法官是受人尊重的,但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基于对此格言的深信不疑,制度设计者使用陪审团制度对法官权力予以制约,赋予民众广泛的参与司法的权利,从而限制、监督法官对司法权的行使。

(2)陪审团制度可以保证社会公正。

英美法律由于其特殊的判例法传统,民众对于法律的了解并不很多,法官、律师等熟知法律的专职者垄断了法律运作,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

而这个阶层太过擅长法律的运用和证据的解释,结果就使得审判几乎变成了一个精英活动的特殊场所,离普通人越来越遥远。

如果没有另外一种来自普通民众的力量来对法律的精英们加以对抗,恐怕人们最初设想的“法治”就有可能脱离了其所依赖的“民主”基础。

陪审团制度允许普通民众参与审判,以普通人的思维、善恶标准和分辨是非的能力。

加上陪审团的成员众多,最终需要全体一致或大多数意见一致才能做出裁决,因而这种审判制度所能体现的社会公正的几率就会高出许多。

(3)陪审团制度有利于防止法官腐败。

由于陪审团成员的选任是随机的,就使得陪审团随时处于“新鲜状态”这种临时性的裁决权在一定意义上消除了徇私现象的发生。

裁判者展开系统的庭前活动的可能性随之降低,而事实认定功能本身的独立又大大弱化了法官在庭审之前形成内心确信并对诉讼结果施加不利影响的可能。

这样一来,对抗制所需要的中立、冷静、客观的裁判者自然而然地出现了。

在大陆法系国家审前程序中裁判者所通常进行的那些准备活动变得既无必要亦无可能,大大制约了法官的腐败现象。

2、陪审制度的缺点[1]《美国司法制度》,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第90页。

[2]《比较司法适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第83页。

[1]《西方司法制度》,王德志徐进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60页。

[4]伍为《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解读》,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133-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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