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银行监管的现状以及完善措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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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银行监管的现状以及完善措施分析

摘要:本文主要从中国投资银行监管的现状出发,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跨国投资银行;法律监管;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231-01

当前,中国投资银行的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投资银行的业务经营未得到很好规制,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发展。因此,根据投资银行的本质特点,从法律角度研究投资投资银行的单边、双边、多边监管问题,完善投资银行的监管制度,促进投资银行监管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投资银行还处于萌芽状态,但随着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对开放中国证券市场承诺的实施和证券市场国

际化的不断发展,我国投资银行将会快速发展,而我国当前对投资银行的监管还极不健全。因此,结合投资银行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借鉴他国和国际组织对跨国投资银行的监管经验完善我国跨国投

资银行的监管措施,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显得日益紧迫。本文从以上方面入手对投资银行的监管问题展开研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投资银行和证券市场是在政府的推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从其诞生之时起,就受到政府有关机构的监管。证券业监管主体先后分别是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成立并负

责证券业监管。1997年底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由中国证监会对资

本市场和投资银行机构进行集中管理,其职能是:根据证券委授权,起草或制定有关证券业和证券市场管理的规则和实施细则,起草证券法规;监督管理有价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清算保管、过户登记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标准并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审定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颁发证券业务从业许可证;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执行证券法规活动;监督上市公司报告;监督管理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活动;对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因此,目前对投资银行监管负直接责任的机构是证监会。我国也有一些投资银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如1991年9月成立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就是一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随后又由证监会给予资格认定,并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管理组织,其职能主要是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加强行业管理,协调会员关系。

我国现行的证券业监管体系存在着监管机构职能上的冲突,我国证券业管理的最高层次是国务院证券委,它对全国证券市场统一规划、协调、指导及监督检查;而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执行监督机构,相对独立地依法行使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但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并不能十分有效地行使其对全国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管理的职能。证券委系国务院直属机构,但属协调性机关,其内部没有设立

具体的职能机构,故监管力度十分有限;而证监会从机构性质上讲,只是一个得到授权而进行监管的事业单位,其以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能似不甚妥当,也不具有应有的权威性,不利于强化对证券市场和投资银行的监管。因此,建议将二者合并,统一归属于国务院,将其定性为投资银行监管的行政机关,以提高监管效率,使证监会及其制定的法律有了定性的归属。我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缺少信息沟通,跨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也没得到解决。纵观投资银行的单边、双边和多边监管,可以发现当前投资银行的监管呈现出从专门监管到集中监管,再到联合监管的趋势。

专门监管指投资银行业由国家的专门监管机构监管;集中监管指投资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受同一监管机构监管,如美国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英国金融服务局的成立,德国金融监管局的成立;联合监管指随着投资银行业国际化的加深,投资银行受制于全球统一的监管规则和联合监管组织。因此,在金融业混业监管的国际金融监管趋势下,我国须建立银行监管机构(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信息通道,确保三者间的信息共享,并监管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间的互动性。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以制度形式赋予了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前所未有的历史使命。监管联席会议成员由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主席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加;三家监管机构还建立经常联系机制,由

三方树旨定一个综合部门负责人参加,为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讨论、协商提供联系渠道。监管联席会议的宗旨是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交流监管信息,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证、保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监管信息等。该制度是我国建立综合型金融监管计划的一个较好尝试。同时,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机构需与其他国家投资银行监管机构和投资银行监管的国际组织联合,加强对投彭及行监管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以有效解决跨国投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问题。我国的证券业协会成立时间较短,受政府管制较多,某种意义上是投资银行行政监管机构的辅助性服务机构,没有使投资银行的自律作用得到真正有效发挥,与较为典型的自律管理相比差距较大。因此,我国投资银行的监管实质上是政府主导的监管体制,投资银行的自律机制极为薄弱。投资银行的市场性、复杂性和国际化的发展我国要求加强投资银行的自律管理,完善投资银行的自律监管机制,规定在我国证监会注册的投资银行必须申请成为我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同时投资银行自律管理组织应注意与投资银行监管国际民间自律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参考文献:

[1]周正庆.证券知识读本[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2]任映国,许洪才.国际投资银行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3]吴弘.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律调控[m].法律出版社,2001.

[4]任映国,许洪才.投资银行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5]马卫华.中国金融法律监管制度研究[m].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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